浙江标准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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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技术规范之欧阳德创编

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技术规范之欧阳德创编

前言为推进农贸市场的改造提升,规范农贸市场建设,引导农贸市场的规范化、标准化,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市场协会、浙江省标准化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干冰、杜泽贵、王晓文、吴晓兰、郑勤。

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技术规范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农贸市场的场地、设施设备、场内布局、柜台设置、商品陈列和销售、卫生管理、制度管理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城区及县城(含副县级乡镇)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

乡镇农贸市场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标准制定具体实施规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50222-199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j16-19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条文说明) 3 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农贸市场是由市场举办者提供固定商位(包括摊位、店铺、营业房等)和相应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有多个经营者进场独立从事蔬菜、禽蛋、肉类、水产品、豆制品、调味品、熟食卤品、腌腊制品、水果、粮油制品、副食品等食品经营的固定场所,属于城市公益性的公共配备服务设施。

3.2 不可食用肉是指“三腺”(甲状腺、肾上腺和有病变的淋巴结)、伤肉、霉变肉、病死肉等有毒有害肉。

3.3 无害化处理是指将病死动物及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畜禽体或起病变组织器官等经过处理达到对人畜无害要求。

3.4 水产品“二去”服务是指零售点为消费者对冰鲜和活鲜水产品进行去内脏、去鳞服务。

3.5 农产品废弃物是指蔬菜的枯败叶、水产品的头、内脏等不可食用部分和有毒、有害及变质水产品。

浙江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标准

浙江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标准

浙江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标准(农贸市场)一星级标准(一)布局要求1.场内经营者50户以上或市场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2.封闭式室内市场,市场进出门不少于两个,商位与营业房分开设置;3.商品分区按蔬菜、肉类、豆制品、熟食、水产、活禽等商品分类进行划行归市,布局合理,区域标志明显;4.场内每个经营者柜台面积不小于1平方米,营业房面积不小于5平方米。

(二)设施要求1.商位、营业房、柜台、货架设置统一;2.有配套供水、排水设施、垃圾集中设施和公厕;3.场内经营者统一配置加盖保洁桶(箱);4.有宣传公示栏、投诉服务台、公平秤和物业管理用房;5.熟食商位设有防蝇、防尘、防腐“三防”设施;6.停车场占市场建筑面积10%以上;7.200个商位以上设置检测室,配置食用农产品快速定性检测设施,配备检测人员;8.市场内无明火,有消防灭火设备、安全出口和安全防盗设施。

(三)管理要求1.市场举办者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经营者证照齐全;2.与场内经营者签订商品质量安全责任书;3.检测工作正常,有台帐、有记录;4.市场建立商品准入制度,经营户开展食品进货台帐登记和索证索票工作;5.上市商品要符合国家规定,场内不使用杆秤;6.摊位、营业房内外清洁整齐,卫生保洁每天不少于2次;7.物品放置有序,无乱堆乱放和占道经营现象;8.食品安全管理、物业管理、卫生、治安、消防管理等制度健全、责任落实。

二星级标准市场在布局、设施、管理方面除达到一星级标准外,还应达到以下要求:(一)布局要求1.场内经营者100户以上或市场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2.通道占市场使用面积30%以上;3.食品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分开设置;4.鲜活畜禽与其他经营区域隔开,宰杀相对独立、封闭;5.生食与熟食、待加工与直接入口食品商位分开;6.餐饮服务相对集中有专门区域,20米内不得经营鲜活畜禽。

(二)设施要求1.有布局导购图(牌),有顾客休息专座、广播;2.柜台瓷砖铺面,地面防滑材料铺地,营业房装修整齐统一;3.同一交易区商品配置统一容器;4.销售冷冻、熟食品有冷藏保鲜设备;5.停车场占市场建筑面积20%以上;6.设置检测室,配置食用农产品安全快速定性检测设施,配备检测人员。

慈溪市村级规范化农贸市场标准

慈溪市村级规范化农贸市场标准

慈溪市村级规范化农贸市场(菜市)建设标准为改善村级农贸市场(菜市)硬件设施,提高市场规范化管理水平,维护公平交易秩序,促进市场繁荣有序地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建设标准。

本标准所称农贸市场(菜市)是指依法开办的、具有固定场所、设施和管理业务机构,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的集市贸易场所。

一、布局要求1、农贸市场(菜市)用于经营的面积不少于1000㎡,场内经营者50个以上。

2、配有15-20%的非机动车停放场地。

3、场内布局结构比例:摊位面积55%,通道面积35%,辅助面积10%;摊位面积参考分配比例:蔬菜区25%、水产区18%、肉食品区12%、豆制品区8%、家禽区8%、鲜蛋区4%、其他25%(其中自产自销区10%以上)。

4、市场通道宽敞明亮,每个经营者柜台(台面)面积不小于1平方米,营业房面积不小于5平方米。

5、按商品分类划行归市分区经营,商品分区布局合理,严格按商品种类分区,鲜、活、生、熟、干、湿商品严格分区销售,区域标志明显,区域之间应有明显通道分割。

6、熟食卤味、豆制品、酱菜等直接入口食品的柜台距活禽、活水鱼柜台间隔应大于8m,距厕所、垃圾房间隔应大于10 m。

二、设施要求1、供排水设施场内上下水道畅通,排水迅速。

淡水产柜供水到位,其它经营区域供水到专间,主通道与购物通道交叉处应设有阴井和防鼠网,柜台内设有地漏。

排水沟宽度15-20cm,弧度直径15-20cm,并用高标号水泥制作。

排水系统按环保要求进行设置,污水排放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慈党[2008]11号文件精神,村级规范化农贸市场实行污水统一汇集处理,做到雨水、污水分流处理,有条件的市场接入污水管道。

2、供电设施应配备符合用电负荷、安全的供电设施。

电线铺设以暗线为主,并配备漏电防护装置。

除柜台上设有照明灯光外,主通道和购物通道也应配备照明灯,主出入口应当设置应急灯。

各经营区域应配备带接地线的电源插座。

3、通风设施农贸市场(菜市)要配备完备的通风系统,排风机口的设置要符合环保要求。

浙江标准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

浙江标准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

DB33 ICS03.100.01A 10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T 592—2015代替DB33/T 592-2005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standard for markets of agriculturalproducts2015 -11 -02 发布2015 -12 -02 实施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前言本标准依据G 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 B33/T 592-2005,本标准与D B33/T 592-2005 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的技术变化如下:——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DB33/ 3003《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冷鲜禽加工经营卫生规范》;GB 5097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316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增加了建筑、面积、装修的相关条款;——增加了设活禽交易、不设活禽交易市场、公共厕所等地场地要求的相关条款;——增加了消防安全设施、市场服务设施的相关条款;——增加了总体设计、分类设计的相关条款;——增加了冷鲜禽上市、粮油及菜制品的相关条款;——增加了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条款;——增加了组织机构、市场管理制度、市场岗位职责、商品准入操作规范、市场快速定性检测、计量规范、消费维权规范、诚信经营管理规范、市场文化建设的相关条款。

本标准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市场协会、浙江省标准化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方金土、张志益、王晓文、钱舜尧、黄平、李宁、史剑敏、郑勤、陈蕴韵。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DB33/T 592-2005。

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农贸市场的分类、场地、设施设备、场内布局、柜台设置、商品陈列和销售、卫生管理、制度管理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或扩建农贸市场的设置与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浙江标准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标准

浙江标准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标准

DB33ICS03.100.01A 10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T 592—2015代替 DB33/T 592-2005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standard for markets of agriculturalproducts2015 - 11 - 02 发布 2015 - 12 - 02 实施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前言本标准依据G 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 B33/T 592-2005,本标准与D B33/T 592-2005 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的技术变化如下:——增加了规性引用文件:DB33/ 3003《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冷鲜禽加工经营卫生规》;GB 5097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GB 316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增加了建筑、面积、装修的相关条款;——增加了设活禽交易、不设活禽交易市场、公共厕所等地场地要求的相关条款;——增加了消防安全设施、市场服务设施的相关条款;——增加了总体设计、分类设计的相关条款;——增加了冷鲜禽上市、粮油及菜制品的相关条款;——增加了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条款;——增加了组织机构、市场管理制度、市场岗位职责、商品准入操作规、市场快速定性检测、计量规、消费维权规、诚信经营管理规、市场文化建设的相关条款。

本标准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省市场协会、省标准化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方金土、志益、王晓文、钱舜尧、黄平、宁、史剑敏、勤、蕴韵。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DB33/T 592-2005。

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1 围本标准规定了农贸市场的分类、场地、设施设备、场布局、柜台设置、商品列和销售、卫生管理、制度管理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或扩建农贸市场的设置与管理。

2 规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浙江省文明示范农贸市场创建标准及评分细则

浙江省文明示范农贸市场创建标准及评分细则
1
现场查看,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市场内应设有公共厕所,厕所内干净、卫生
2
现场检查,厕所脏的,扣1分
讲诚信15分
市场管理队伍经过相关知识培训,管理责任落实,队伍素质较高
3
查看培训记录,及管理人员面貌
市场开展经营户信用评价、计量诚信建设,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和奖惩办法等
2
查看信用管理制度,未开展的,扣2分
市场以每个经营户为单位,建立诚信档案,建立健全信用记录
加分项
小计
总分
查看记录
提升市场检测室的检测能力,进行一定量的定量检测
现场查看检测室是否有定量检测设备
检测情况及时录入电子信息系统,实现实时监管
现场查看电脑,是否录入
使用电子打码秤、消费刷卡机等设施,向消费者提供电子供票
现场查看,经营户使用刷卡机的,得1分;使用电子打码秤的,得2分
大型农贸市场建立主要食品、农产品供求和价格监测体系,建立供需调节和价格预警应急机制
3
水产无挡水设施,扣1分;水产通道有积水,扣1分
无异味10分
市场配套有垃圾集中处理设施
1
现场查看
各摊位统一配置加盖保洁桶
2
现场抽查,发现未配加盖保洁桶的,一家扣0.5分
活禽交易区与其它交易区实行物理隔离,配套有独立的通风、冲洗等设施
2
未物理隔离的,扣一分;为配通风冲洗设施的,扣1分
活禽交易区的销售和宰杀隔离
市场检测情况经监督部门复核比对,误差率不高于5%
2
查看检测复核比对台帐,无此台帐,扣2分;误差率高于5%,扣2分
市场内生食与熟食、待加工和直接入口食品商位分开设立
2
未分开设立的,发现一处扣0.5分
肉类、豆制品和半成品摊位配套有冷藏保鲜设施

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

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

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一、范围本规范规定了菜市场设置与管理使用的术语和遵循的原则 , 规定了菜市场选址、场内环境、建造装修、设施设备、场内布局、商品卫生质量、现场食品加工、品牌食品经营、市场管理、诚信经营等应达到的要求。

本规范合用于社区菜市场的新建、改造与管理。

二、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合用于本规范。

1、菜市场以固定商位(包括摊位、店铺、营业房等)和相应设施销售各类农副产品的经营场所,主要销售果蔬、肉禽蛋及其制品、水产品、乳制品、豆制品、调味品、熟食卤品、腌腊制品、水果、粮油及其制品等。

2、不可食用肉是指“三腺”(甲状腺、肾上腺和有病变的淋巴结)、伤肉、霉变肉、病死肉等有毒有害肉。

3、废弃物是指蔬菜的枯败叶、水产品的头、内脏等不可食用部份和有毒、有害及变质水产品。

三、场地环境(一)选址要求菜市场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商业网点规划的要求,手续齐全。

菜市场设置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符合交通、环保、消防等有关规定,与城区改造、居住区和社区商业建设相配套。

以菜市场外墙为界,直线距离 1 公里以内,无有毒有害等污染源,无生产或者贮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wei)险品的场所。

(二)建造鼓励新建菜市场选择单体建造或者非单体建造中相对独立的场地。

新建菜市场土建结构应采用符合国家建造、安全、消防等要求的钢筋混凝土或者新型材料结构。

新建菜市场单体建造的层高不小于 4.5 米;场内主通道宽度不小于 3 米,购物通道不小于 2.5 米,污物等其他通道宽度不小于 2 米。

出口不少于 2 个,主要出入口门的宽度不小于 4 米。

菜市场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 ,室内宽敞璀璨, 自然采光好。

楼层式市场应设有运输货物的专用电梯;(三)面积菜市场的面积根据规划区域的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确定。

新建菜市场建造面积普通不应小于600m²。

城市建成区及县城的新建菜市场 ,配套设有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场地和内部仓库。

2024标准化菜市场管理制度范本

2024标准化菜市场管理制度范本

2024标准化菜市场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菜市场的管理,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保障市民的食品安全和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菜市场管理工作。

第三条菜市场应具备统一的市场标识和管理机构,依法合规办市。

第二章市场基本要求第四条菜市场应具备以下基本要求:1. 应设有食品安全监测机构,负责对市场内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确保食品安全。

2. 应有统一市场标识,包括市场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3. 应有明确的市场入场和退出制度,对市场从业人员实施资格审查和认证。

第三章市场管理机构第五条菜市场应设立市场管理机构,负责市场内的综合管理。

第六条市场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职责:1. 负责市场的规划、设计和运营管理。

2. 监督市场内的经营行为,确保市场秩序良好。

3. 组织开展市场内的培训和宣传活动,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第四章市场经营要求第七条市场经营者应具备以下要求:1. 具备营业执照和相关从业资质。

2. 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经营,保证所售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3. 定期进行市场内的巡查和整治,确保市场的卫生和环境质量。

第八条市场经营者应明码标价,公示商品价格,不得擅自变动价格。

第九条市场经营者应加强与供应商的合作,确保供应链的安全和稳定。

第五章违规处罚第十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市场管理机构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 警告。

2. 暂停经营活动。

3. 撤销营业执照。

4. 拒绝进驻市场。

第十一条对于食品安全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违规行为,市场管理机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具体操作细则由市场管理委员会制定并组织实施。

以上是一份2024年标准化菜市场管理制度的范文,供参考使用。

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细节的调整和制定。

农贸市场设计规范

农贸市场设计规范

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技术规范 [2005-12-30] ·作者:·来源:浙江农网前言为推进农贸市场的改造提升,规范农贸市场建设,引导农贸市场的规范化、标准化,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市场协会、浙江省标准化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干冰、杜泽贵、王晓文、吴晓兰、郑勤。

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技术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农贸市场的场地、设施设备、场内布局、柜台设置、商品陈列和销售、卫生管理、制度管理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城区及县城(含副县级乡镇)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

乡镇农贸市场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标准制定具体实施规范。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 50222-1995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J 16-19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条文说明)3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农贸市场是由市场举办者提供固定商位(包括摊位、店铺、营业房等)和相应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有多个经营者进场独立从事蔬菜、禽蛋、肉类、水产品、豆制品、调味品、熟食卤品、腌腊制品、水果、粮油制品、副食品等食品经营的固定场所,属于城市公益性的公共配备服务设施。

3.2不可食用肉是指“三腺”(甲状腺、肾上腺和有病变的淋巴结)、伤肉、霉变肉、病死肉等有毒有害肉。

3.3无害化处理是指将病死动物及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畜禽体或起病变组织器官等经过处理达到对人畜无害要求。

3.4水产品“二去”服务是指零售点为消费者对冰鲜和活鲜水产品进行去内脏、去鳞服务。

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

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

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一、范围本规范规定了菜市场设置与管理使用的术语和遵循的原则,规定了菜市场选址。

场内环境、建筑装修、设施设备、场内布局、商品卫生质量、现场食品加工、品牌食品经营、市场管理、诚信经营等应达到的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社区菜市场的新建、改造与管理。

二、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1.菜市场是由市场举办者提供固定商位(包括摊位、店铺、营业房等)和相应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有多个经营者进场独立从事蔬菜、蛋品、家禽、肉制品、水产品、豆制品、调味品、熟食卤品、腌腊制品、水果、粮油制品等各类农副产品的经营场所,是城市公益性的公共配备服务设施。

2.不可食用肉是指“三腺”(甲状腺、肾上腺和有病变的淋巴结)、伤肉、霉变肉、病死肉等有毒有害肉。

3.无害化处理是指将病死动物及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畜禽体或起病变组织器官等经过处理达到对人畜无害要求。

4.水产品“二去”服务是指零售点为消费者对冰鲜和活鲜水产品进行去内脏,去鳞服务。

5.农产品废弃物是指蔬菜的枯败叶、水产品的头、内脏等不可食用部分和有毒、有害及变质水产品。

三、场地环境1.选址要求菜市场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商业网点规划的要求,并取得相应的规划审批手续。

菜市场设置应符合交通、环保、消防等有关规定,与城市改造、居住区和社区商业建设相配套,并选择在交通便利处。

以菜市场外墙为界,直线距离1公里以内,无有毒有害等污染源,无生产或贮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场所。

2.建筑新建菜市场应选择单体建筑或非单体建筑中相对独立的场地。

新建菜市场土建结构应采用符合国家建筑、安全、消防等要求的钢筋混凝土或新型材料结构。

新建菜市场单体建筑的层高不小于6米;非单体建筑的层高不小于10米。

场内主通道宽度不小于3米,购物通道不小于2.5米,污物等其他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

出口不少于2个,主要出入口门的宽度不小于4米。

菜市场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室内宽敞明亮,自然采光好。

农贸市场设计规范

农贸市场设计规范

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技术规范 [2005-12-30] ·作者:·来源:浙江农网前言为推进农贸市场的改造提升,规范农贸市场建设,引导农贸市场的规范化、标准化,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市场协会、浙江省标准化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干冰、杜泽贵、王晓文、吴晓兰、郑勤。

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技术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农贸市场的场地、设施设备、场内布局、柜台设置、商品陈列和销售、卫生管理、制度管理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城区及县城(含副县级乡镇)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

乡镇农贸市场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标准制定具体实施规范。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 50222-1995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J 16-19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条文说明)3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农贸市场是由市场举办者提供固定商位(包括摊位、店铺、营业房等)和相应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有多个经营者进场独立从事蔬菜、禽蛋、肉类、水产品、豆制品、调味品、熟食卤品、腌腊制品、水果、粮油制品、副食品等食品经营的固定场所,属于城市公益性的公共配备服务设施。

3.2不可食用肉是指“三腺”(甲状腺、肾上腺和有病变的淋巴结)、伤肉、霉变肉、病死肉等有毒有害肉。

3.3无害化处理是指将病死动物及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畜禽体或起病变组织器官等经过处理达到对人畜无害要求。

3.4水产品“二去”服务是指零售点为消费者对冰鲜和活鲜水产品进行去内脏、去鳞服务。

2024年标准化菜市场管理制度范文(2篇)

2024年标准化菜市场管理制度范文(2篇)

2024年标准化菜市场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标准化菜市场的管理,提高市场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标准化菜市场,包括传统菜市场和农贸市场。

第三条标准化菜市场应当依法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坚持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的原则,提供优质、安全的菜品和服务。

第四条标准化菜市场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体制,定期进行自查自评,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标准化菜市场应当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信息,杜绝欺诈行为。

第二章菜市场管理第六条标准化菜市场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和人员权限。

第七条标准化菜市场应当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标准化菜市场应当制定规范的运营制度,包括市场秩序管理、价格管理、物资采购等。

第九条标准化菜市场应当建立商品分类体系,制定菜品质量标准,并进行公示。

第十条标准化菜市场应当建立健全的进货渠道,保证菜品的新鲜度和质量。

第三章食品安全管理第十一条标准化菜市场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制,确保菜品的安全卫生。

第十二条标准化菜市场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监测设备,对菜品进行监测和抽检。

第十三条标准化菜市场应当加强食品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知识水平。

第十四条标准化菜市场应当加强食品安全宣传,倡导绿色食品消费理念。

第四章消费者权益保护第十五条标准化菜市场应当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安全的菜品和服务。

第十六条标准化菜市场应当建立投诉受理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意见。

第十七条标准化菜市场应当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提高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十八条标准化菜市场不得误导消费者,不得采取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标准化菜市场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管理机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暂停营业或吊销执照等处罚。

第二十条标准化菜市场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标准化菜市场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依法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农贸市场设计规范

农贸市场设计规范

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技术规范[2005-12-30]·作者:·来源:浙江农网前言为推进农贸市场的改造提升,规范农贸市场建设,引导农贸市场的规范化、标准化,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市场协会、浙江省标准化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干冰、杜泽贵、王晓文、吴晓兰、郑勤。

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技术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农贸市场的场地、设施设备、场内布局、柜台设置、商品陈列和销售、卫生管理、制度管理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城区及县城(含副县级乡镇)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

乡镇农贸市场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标准制定具体实施规范。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50222-199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J16-19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条文说明)3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农贸市场是由市场举办者提供固定商位(包括摊位、店铺、营业房等)和相应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有多个经营者进场独立从事蔬菜、禽蛋、肉类、水产品、豆制品、调味品、熟食卤品、腌腊制品、水果、粮油制品、副食品等食品经营的固定场所,属于城市公益性的公共配备服务设施。

3.2不可食用肉是指“三腺”(甲状腺、肾上腺和有病变的淋巴结)、伤肉、霉变肉、病死肉等有毒有害肉。

3.3无害化处理是指将病死动物及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畜禽体或起病变组织器官等经过处理达到对人畜无害要求。

3.4水产品“二去”服务是指零售点为消费者对冰鲜和活鲜水产品进行去内脏、去鳞服务。

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技术规范之欧阳法创编

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技术规范之欧阳法创编

前言为推进农贸市场的改造提升,规范农贸市场建设,引导农贸市场的规范化、标准化,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市场协会、浙江省标准化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干冰、杜泽贵、王晓文、吴晓兰、郑勤。

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技术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农贸市场的场地、设施设备、场内布局、柜台设置、商品陈列和销售、卫生管理、制度管理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城区及县城(含副县级乡镇)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

乡镇农贸市场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标准制定具体实施规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50222-199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j16-19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条文说明) 3 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农贸市场是由市场举办者提供固定商位(包括摊位、店铺、营业房等)和相应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有多个经营者进场独立从事蔬菜、禽蛋、肉类、水产品、豆制品、调味品、熟食卤品、腌腊制品、水果、粮油制品、副食品等食品经营的固定场所,属于城市公益性的公共配备服务设施。

3.2不可食用肉是指“三腺”(甲状腺、肾上腺和有病变的淋巴结)、伤肉、霉变肉、病死肉等有毒有害肉。

3.3无害化处理是指将病死动物及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畜禽体或起病变组织器官等经过处理达到对人畜无害要求。

3.4水产品“二去”服务是指零售点为消费者对冰鲜和活鲜水产品进行去内脏、去鳞服务。

3.5 农产品废弃物是指蔬菜的枯败叶、水产品的头、内脏等不可食用部分和有毒、有害及变质水产品。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浙江省《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浙江省《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浙江省《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浙江省《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加快推进我省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实现农贸市场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现代化,省工商局会同省市场协会、省标准化协会制定了浙江省农贸市场建设地方标准--《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并于2006年1月12日开始正式实施。

现将本《规范》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更新理念,广泛开展《规范》宣传贯彻工作。

农贸市场是农产品流通的主渠道,是城乡居民“菜篮子”供应的重要场所。

随着我省城市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农贸市场“脏、乱、差”、硬件设施陈旧落后等问题越来越突出,与我省经济发展、城市建设和百姓需求已极不适应。

为加快推进农贸市场的改造提升,省局根据浙江省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本《规范》。

它的实施,为推进全省农贸市场建设提供了一个统一的、规范的技术性指导意见,是《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基础设施建设最低标准》的具体化,也是各级工商部门指导农贸市场改造提升的重要抓手。

各地要高度重视《规范》的宣传贯彻工作,认真解读,充分利用媒体、网络、公示栏、座谈会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提高市场举办单位对《规范》的认知程度。

同时,要以宣传贯彻《规范》为契机,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借助政府力量,出台相应扶持政策措施,进一步激发和调动市场举办单位改造市场的积极性,为农贸市场改造工作的顺利推进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抓住机遇,找准切入点,深入推进文明规范农贸市场创建工作。

农贸市场建设标准与管理制

农贸市场建设标准与管理制

农贸市场建设标准与管理制农贸市场是城市中一个重要的基础设施,对于城市居民的日常生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农贸市场的正常运行和居民的安全,必须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建设标准和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和管理制度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农贸市场建设标准(一)场地选址1.地理位置:农贸市场应选址在交通便利、居民集聚的地方,同时要远离环境污染源和噪音源。

2.土地面积:根据农贸市场的规模确定土地面积,一般应满足市场内设摊位的数量及摊位之间的通道和活动区域的需求,并应有适当的公共停车场。

3.环境条件:周围环境应清洁、无污水排放和恶臭气味,地面平坦,通风良好。

(二)建筑规划与设计1.建筑风格:建筑风格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不与周围建筑物相冲突。

2.建筑布局:建筑布局应合理,保证顺畅的货物流通,摊位与通道的设置要合理,摊位间距和通道宽度要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3.建筑材料:建筑材料应选用防火、环保、耐用的材料,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能承受城市气候的变化。

(三)设备设施配置1.冷藏设备:根据农贸市场的需求,配置适当的冷藏设备,确保冷藏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2.排污系统:农贸市场应配置完善的排污系统,合理分流和处理市场内污水,确保污水不能对环境造成污染。

3.消防设施:农贸市场应配置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消防栓等,确保市场发生火灾时能够及时灭火,保障人身安全。

4.风险防控设施:农贸市场需要配置适当的风险防控设施,比如监控设备、防盗门等,防止盗窃和其他安全事故发生。

二、农贸市场管理制度(一)市场管理机构1.成立农贸市场管理机构,由专业人员来管理市场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工作。

2.建立农贸市场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责和权限,明确各个职责部门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二)市场日常管理1.市场清洁:负责市场的日常保洁工作,保持市场整洁。

2.市场秩序: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管理市场内的摊位和商贩,严禁乱摆乱放和乱占乱卖现象。

3.市场安全:定期进行市场安全检查,确保市场的消防设施和安全设施的正常使用,排查潜在的安全隐患。

商务部《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

商务部《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

一、范围本规范规定了菜市场设置与管理使用的术语和遵循的原则 ,规定了菜市场选址、场内环境、建造装修、设施设备、场内布局、商品卫生质量、现场食品加工、品牌食品经营、市场管理、诚信经营等应达到的要求。

本规范合用于社区菜市场的新建、改造与管理。

二、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合用于本规范。

是由市场举办者提供固定商位(包括摊位、店铺、营业房等)和相应设施,提供物业服务 ,实施经营管理 ,有多个经营者进场独立从事蔬菜、蛋品、家禽、肉制品、水产品、豆制品、调味品、熟食卤品、腌腊制品、水果、粮油制品等各类农副产品的经营场所 ,是城市公益性的公共配备服务设施。

是指“三腺” (甲状腺、肾上腺和有病变的淋巴结)、伤肉、霉变肉、病死肉等有毒有害肉。

是指将病死动物及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畜禽体或者起病变组织器官等经过处理达到对人畜无害要求。

是指零售点为消费者对冰鲜和活鲜水产品进行去内脏 ,去鳞服务。

是指蔬菜的枯败叶、水产品的头、内脏等不可食用部份和有毒、有害及变质水产品。

三、场地环境菜市场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商业网点规划的要求,并取得相应的规划审批手续。

菜市场设置应符合交通、环保、消防等有关规定 ,与城市改造、居住区和社区商业建设相配套,并选择在交通便利处。

以菜市场外墙为界,直线距离 1 公里以内,无有毒有害等污染源, 无生产或者贮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wei)险品的场所。

新建菜市场应选择单体建造或者非单体建造中相对独立的场地。

新建菜市场土建结构应采用符合国家建造、安全、消防等要求的钢筋混凝土或者新型材料结构。

新建菜市场单体建造的层高不小于 6 米;非单体建造的层高不小于 10 米。

场内主通道宽度不小于 3 米,购物通道不小于 2.5 米,污物等其他通道宽度不小于 2 米。

出口不少于 2 个,主要出入口门的宽度不小于 4 米。

菜市场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室内宽敞璀璨, 自然采光好。

楼层式市场应设有运输货物的专用电梯;市场应设共厕,建设标准普通为二级标准,不得设在熟食经营区域附近。

农贸市场的管理规范 (2)

农贸市场的管理规范 (2)

农贸市场的管理规范一、引言农贸市场作为城市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承担着农产品流通、价格稳定和居民生活供应的重要职责。

为了保障农贸市场的正常运营和市民的合法权益,制定一套科学、规范的管理规范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农贸市场的管理规范,包括市场设施、卫生管理、市场秩序、价格监管等方面的要求和措施。

二、市场设施1. 市场规划与布局农贸市场的规划和布局应充分考虑市场容量、交通便利、周边环境等因素,确保市场的合理布局和顺畅运营。

2. 市场建设与设施农贸市场的建设应符合相关建筑、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市场设施应完善,包括供水、供电、排污、消防设备等,确保市场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3. 市场管理机构农贸市场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市场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包括市场秩序、价格监管、卫生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三、卫生管理1. 市场环境卫生农贸市场应保持整洁、无异味、无垃圾的环境,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确保市场的卫生状况符合相关卫生标准。

2. 商品卫生管理农贸市场应对摊位上的农产品进行检验和抽样检测,确保商品的质量和安全。

对于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农产品,应及时予以处理和处罚。

3. 垃圾处理与污水排放农贸市场应设立垃圾分类收集点,并定期清理和运输垃圾,确保垃圾处理的规范和及时性。

同时,市场应建立污水处理设施,对污水进行处理后再排放,保护环境和公共卫生。

四、市场秩序1. 摊位管理农贸市场应对摊位进行统一管理,摊位的设置和使用应符合相关规定,不得占用公共通道和消防通道。

对于违规摆摊、占用他人摊位等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和处理。

2. 商品质量监管农贸市场应加强对农产品的质量监管,建立健全的质量检测机制,对于不合格产品应及时予以下架和处罚。

3. 市场秩序维护农贸市场应加强对市场秩序的维护,对于乱扔垃圾、乱涂乱画、喧哗等行为,应进行制止和处罚,确保市场的良好秩序。

五、价格监管1. 价格公示农贸市场应设立价格公示牌,对各类农产品的价格进行公示,确保市场价格的透明和公正。

浙江标准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

浙江标准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

DB33ICS03.100.01A 10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T 592—2015代替 DB33/T 592-2005 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standard for markets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2015 - 11 - 02 发布 2015 - 12 - 02 实施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1 —前言本标准依据G 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 B33/T 592-2005,本标准与D B33/T 592-2005 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的技术变化如下:——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DB33/ 3003《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冷鲜禽加工经营卫生规范》;GB 5097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316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增加了建筑、面积、装修的相关条款;——增加了设活禽交易、不设活禽交易市场、公共厕所等地场地要求的相关条款;——增加了消防安全设施、市场服务设施的相关条款;——增加了总体设计、分类设计的相关条款;——增加了冷鲜禽上市、粮油及菜制品的相关条款;——增加了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条款;——增加了组织机构、市场管理制度、市场岗位职责、商品准入操作规范、市场快速定性检测、计量规范、消费维权规范、诚信经营管理规范、市场文化建设的相关条款。

本标准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市场协会、浙江省标准化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方金土、张志益、王晓文、钱舜尧、黄平、李宁、史剑敏、郑勤、陈蕴韵。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DB33/T 592-2005。

— 2 —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农贸市场的分类、场地、设施设备、场内布局、柜台设置、商品陈列和销售、卫生管理、制度管理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或扩建农贸市场的设置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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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ICS03.100.01A 10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T 592—2015代替 DB33/T 592-2005 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standard for markets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2015 - 11 - 02 发布 2015 - 12 - 02 实施— 1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2 —前言本标准依据G 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 B33/T 592-2005,本标准与D B33/T 592-2005 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的技术变化如下:——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DB33/ 3003《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冷鲜禽加工经营卫生规范》;GB 5097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316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增加了建筑、面积、装修的相关条款;——增加了设活禽交易、不设活禽交易市场、公共厕所等地场地要求的相关条款;——增加了消防安全设施、市场服务设施的相关条款;——增加了总体设计、分类设计的相关条款;——增加了冷鲜禽上市、粮油及菜制品的相关条款;——增加了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条款;——增加了组织机构、市场管理制度、市场岗位职责、商品准入操作规范、市场快速定性检测、计量规范、消费维权规范、诚信经营管理规范、市场文化建设的相关条款。

本标准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市场协会、浙江省标准化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方金土、张志益、王晓文、钱舜尧、黄平、李宁、史剑敏、郑勤、陈蕴韵。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DB33/T 592-2005。

— 3 —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农贸市场的分类、场地、设施设备、场内布局、柜台设置、商品陈列和销售、卫生管理、制度管理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或扩建农贸市场的设置与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316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0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DB33/ 3003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冷鲜禽加工经营卫生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农贸市场由市场举办者提供固定商位(包括摊位、店铺、营业房等)和相应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有多个经营者进场独立从事蔬菜、禽类、蛋类、肉类、水产品、豆制品、调味品、熟食卤品、腌腊制品、水果、粮油制品、副食品等各类食品经营的固定场所。

3.2不可食用肉— 4 —“三腺”(甲状腺、肾上腺和有病变的淋巴结)、霉变肉、病死肉等。

3.3无害化处理将病死动物及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畜禽体或起病变组织器官等经过处理达到对人畜无害要求的过程。

— 5 —3.4水产品“二去”服务为消费者对冰鲜和活鲜水产品进行去内脏、去鳞服务。

4 农贸市场分类农贸市场规模宜按照农贸市场的营业规模与服务范围,划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农贸市场三类:——大型农贸市场建筑面积在5000 平方米以上,市场兼具部分批发功能;——中型农贸市场建筑面积为2000~5000 平方米;——小型农贸市场建筑面积2000 方米以下。

5 场地要求5.1 选址5.1.1 农贸市场选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G B 50180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相关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有关规定执行。

5.1.2 农贸市场设置应符合交通、环保、消防等有关规定,与城区改造、居住区和社区商业建设相配套,宜与住宅区有一定间隔。

5.1.3 以农贸市场外墙为界,直线距离1公里以内,无有毒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污染,无生产或贮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场所。

5.2 建筑5.2.1 新建农贸市场应为固定建筑的室内经营场所,农贸市场宜独立设置或与公共服务建筑连体设置。

5.2.2 新建农贸市场应采用符合国家建筑、安全、消防等要求的结构形式。

5.2.3 农贸市场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室内宽敞明亮,自然采光好。

楼层式市场应设有运输货物的专用电梯。

5.2.4 大型农贸市场出入口总宽度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宜少于4个,主要出入口的门宽不小于5米,室内主通道宽度不小于4米,购物通道不小于2.3米;中小型农贸市场出入口总宽度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宜少于2个,室内主通道宽度不小于3米,购物通道不小于2米。

5.2.5 新建农贸市场,单层建筑市场层高应在4.5米以上,多层市场每层层高应在4米以上。

5.2.6 市场应设公厕,宜设置在地上一层。

建设标准宜为二级标准或以上,厕所门不宜面向交易区开设,不得设在熟食等直接入口食品经营区附近。

5.3 配套设施— 6 —5.3.1 城市建成区及县城的新建农贸市场,宜配套设有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场地和仓储设施。

— 7 —5.3.2 农贸市场可按使用功能分为经营摊位、通道和辅助区等三部分。

经营摊位、通道和辅助区等的建筑面积应根据市场的营业规模、商品种类和销售形式进行分配,其布局结构比例宜为:摊位面积55%、通道面积35%、辅助面积10%。

5.3.3 农贸市场建设应做好交通组织设计,合理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新建农贸市场应按当地城市规划要求设置停车场(库),其面积宜按农贸市场建筑面积的30%~50%配置。

经营者、消费者用车分区停放,并设置车辆停放标志。

充分利用地下空间设置停车场(库)。

5.4 装修5.4.1 农贸市场地面应符合吸水、防滑、易清扫的要求,宜铺设防滑地砖,向通道两侧排水沟倾斜,坡度设计应科学合理,保证通道无积水。

5.4.2 农贸市场内墙(含立柱四周)应贴墙面砖,高度不低于1.8米。

5.4.3 农贸市场房顶可采用防霉涂料,吊顶应当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装修材料。

5.4.4 市场室内空中除必须悬挂的证照、灯具线路外,无明管道、拦板以及其他线路等。

5.4.5 农贸市场经营者字号标牌应统一规范。

5.4.6 市场进、出口应设护栏,禁止车辆进出。

有条件的市场可单设进出货出入口。

市场内通道应保持畅通、连通,满足经营与购物的需要。

市场出入口、通道等公共空间应设台阶的,应同时设置残疾人无障碍通道。

室内市场应设置应急疏散警示标志。

6 场内布局6.1 市场按照商品种类划行归市设置交易区。

交易区布局合理,分区标志清晰。

同类商品区域设置要相对集中。

市场内根据需要设置农民自产自销交易区。

区域设置应符合GB 316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分开设置,生食区域与熟食区域分开,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分开,经营水产品的区域应与其他食品区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6.2 设活禽交易的市场,活禽交易区应与其它交易区物理隔离,配套有独立的通风、冲洗等设施;不设活禽交易的市场,实行禽类“杀白”上市,禽类产品经营者应提供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

6.3 农贸市场经营腌腊制品、熟食卤品、酱菜调味品、粮油制品、南北货食品的宜设专柜或专间。

6.4 熟食卤品、豆制品、酱菜等直接入口食品的柜台距离活禽专区、厕所、垃圾房的间隔应大于20米。

6.5 市场内不应设现炒现卖柜台,不得销售现炒现卖食品。

6.6 不可食用肉不得在农贸市场内经营。

6.7 有条件的市场可以设置独立的净菜处理室,配备给排水设施、清洗水池、操作台及垃圾收集设施等,在蔬菜上市前进行无泥沙、无腐叶、无根须、无过量水份处理。

7.1 给排水设施— 8 —7.1.1 场内上下水道应确保畅通,采用沉井式暗渠(暗管)排水系统,并设防鼠隔离网。

主通道与购物通道交叉处应设窨井,窨井间距不宜大于10 米,柜台内侧设地漏。

有地下车库的市场按照建筑要求另行设计。

7.1.2 购物通道下水道宜设计为暗道,防止异味上传,不得设明沟。

7.1.3 室内供水设施应按各行业交易区的用水要求设置,配足容量,一户一表。

水产区、肉类区供水到商位,熟食经营专间供水到专间。

同时,市场内设置供水点供消费者使用。

7.1.4 柜台外地面排水槽宽度0.08 米~0.1 米,弧度深度0.03 米~0.05 米,用不锈钢材料或耐腐蚀、易清洗消毒的材料制作并设地漏。

柜台内排水槽保持排水通畅,地面干燥,不积污水和污物。

7.1.5 污水排放系统应当按照 GB 8978 的规定设置过滤处理设施。

城市农贸市场污水隔渣过滤处理后接入城市污水管网。

农村农贸市场污水排放应增设必要的污水处理设施。

水产、畜禽肉类、熟食卤味类经营区的污水排放应增设初级隔渣过滤设施。

7.1.6 农贸市场要配置高压水冲洗装置,便于冲洗地面墙面和设备设施。

7.2 供电设施7.2.1 应配备符合用电负荷、安全的供电设施。

电线铺设以暗线为主,并配备漏电防护装置。

7.2.2 柜台上方应按有关建筑规范要求配置统一美观的照明灯具,主通道与购物通道也应配备照明灯具,主要出入口应设置应急灯。

提倡市场使用节能灯具,同一交易区宜采用统一光源。

7.2.3 各经营区域应配置带接地线的符合低压电器使用的电源插座,水产区域使用防水插座。

每个摊位不少于1个,水产摊位和鲜肉摊位不少于2个。

7.3 通风设施7.3.1 农贸市场要配备完备的通风设施。

7.3.2 设活禽交易的市场,活禽交易区应设置独立的通风设施,在排风等设施出口应安装空气净化装置。

7.3.3 非单体建筑的新建农贸市场,排风机、排风口的设置除按国家或地方环保要求外,四周应设有若干气窗,保持室内自然通风良好。

7.4 垃圾收集设施市场应配置统一的废弃物容器、垃圾桶(箱),并设置集中、规范的垃圾房。

垃圾收集房,容量充足,密闭管理,内部铺设瓷砖,并有上下水设施,每个经营户应设置加盖的垃圾筒(箱)。

有条件的农贸市场鼓励净菜上市。

7.5 消防7.5.1 农贸市场应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符合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等国家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7.5.2 农贸市场交易地内不得使用大容量电器、不得使用明火、不得吸烟、不得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等。

— 9 —7.6 冷藏保鲜设施7.6.1 经营冷冻冷藏食品应配备冷柜。

提倡豆制品、半制成品销售配备冷藏设施。

7.6.2 经营冰鲜水产品应配备冰台。

7.6.3 有条件的农贸市场可设置冷藏室、冷藏保鲜设施或 25℃以下的商品整理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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