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残疾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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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残疾评定标准

儿童残疾评定标准

“两基”工作中残疾儿童少年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一)视力残疾评定标准1.视力残疾的定义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2.视力残疾的分级盲: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而低于;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而低于。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而低于。

注:⑴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⑵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⑶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⑷视野V5度或V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二)听力残疾评定标准1.听力残疾的定义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听力残疾的分级注: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三)言语残疾评定标准言语残疾的定义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注:本标准适用于岁以上儿童或成人,明确病因,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四)智力残疾评定标准1.智力残疾的定义智力残疾是指人的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低下;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智力损伤和老年期的智力明显衰退导致的痴呆。

2.智力残疾的分级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和美国智力低下协会(AAMD)的智力残疾的分级标准,按其智力商数(IQ)及社会适应行为来划分智力残疾的等级。

智力残疾证一二三级的标准

智力残疾证一二三级的标准

智力残疾证一二三级的标准
一级智力残疾是一种会影响到儿童身心发展的慢性残疾,它是指患者智力水平低于正常儿童的水平。

根据《智力残疾认定标准》的规定,一级智力残疾的智力水平可以由其他智力检测工具(如智力测试或智力量表)来衡量,其定义为智力水平得分结果在24-50之间的残疾程度最为严重的组别。

国家规定,一般智力检测标准为定义一级智力残疾及三级智力残疾。

它们指出,被认定为智力残疾的儿童,必须满足下列两项条件之一:一是智力测试中的IQ得分低于或等于70;二是在智力量表中的平均得分低于或等于70。

另外,为了更好地确定智力残疾的认定程度,还需要综合考虑其它各项指标,如学习能力、社会适应能力、思维能力、情绪管理能力、日常自理能力以及自我护理能力等。

以上就是智力残疾证一二三级的标准。

智力残疾是一种特殊的慢性疾病,必须接受及早干预和治疗,以促进儿童的身心发展。

儿童伤残鉴定标准

儿童伤残鉴定标准

儿童伤残鉴定标准儿童伤残鉴定是指对因意外、疾病或其他原因导致身体、智力、精神功能受损的儿童进行评估和鉴定,以确定其伤残程度和需要的康复和教育服务。

儿童伤残鉴定标准是为了确保对儿童伤残的评估和鉴定能够科学、公正地进行,为儿童提供合适的康复和教育服务,保障其权益和发展需求。

儿童伤残鉴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身体功能方面,包括肢体功能、视觉、听觉、言语、呼吸、循环、消化、排泄、神经系统功能等。

对于肢体功能受损的儿童,需要评估其活动能力、自理能力和生活质量,以确定其伤残等级和康复需求。

对于视觉、听觉、言语等方面功能受损的儿童,需要评估其功能障碍的程度和对日常生活、学习的影响,以确定其康复和教育服务的需求。

二、智力和学习方面,对于智力受损的儿童,需要进行智力评估和学习能力评估,以确定其智力水平和学习困难程度,为其提供特殊教育和康复服务。

评估还需要考虑儿童的社会适应能力、情绪行为特点等,以全面了解其发展和教育需求。

三、精神行为方面,对于因精神疾病或行为问题导致的功能障碍的儿童,需要进行精神评估和行为评估,以确定其精神障碍的类型、程度和对日常生活、学习的影响,为其提供精神康复和心理辅导服务。

四、社会功能方面,对于由于伤残导致的社会功能障碍的儿童,需要进行社会功能评估,包括社交能力、生活技能、职业技能等方面的评估,以确定其社会适应能力和康复需求。

综上所述,儿童伤残鉴定标准涉及多个方面的评估和鉴定,需要综合考虑儿童的身体、智力、精神、社会功能等方面的情况,以确定其伤残程度和康复、教育服务的需求。

鉴定工作需要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业人士进行,确保评估和鉴定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同时,需要充分尊重儿童的意愿和需求,保障其权益和发展。

希望通过儿童伤残鉴定标准的规范和实施,能够为伤残儿童提供更好的康复和教育服务,促进其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儿童伤残鉴定标准

儿童伤残鉴定标准

儿童伤残鉴定标准儿童伤残鉴定是指对儿童身体、智力、精神等方面的残疾程度进行评定和鉴定的过程。

儿童伤残鉴定标准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标准,对儿童伤残进行评定和鉴定的依据,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社会意义。

下面将介绍儿童伤残鉴定的相关标准。

一、身体残疾鉴定标准。

1. 肢体功能障碍,包括肢体缺失、肢体畸形、肢体瘫痪等,根据残疾程度进行等级划分。

2. 运动功能障碍,包括运动障碍、协调障碍、肌张力障碍等,根据活动能力和日常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定。

3. 感觉功能障碍,包括视觉障碍、听觉障碍、触觉障碍等,根据感知能力和交流能力进行评定。

二、智力残疾鉴定标准。

1. 智力发育迟缓,根据智力水平和适应能力进行评定,分为轻度、中度、重度和极重度智力发育迟缓。

2. 学习障碍,包括阅读障碍、写作障碍、算术障碍等,根据学习能力和学习适应能力进行评定。

3. 认知功能障碍,包括记忆障碍、理解障碍、执行功能障碍等,根据认知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进行评定。

三、精神残疾鉴定标准。

1. 自闭症谱系障碍,根据社交互动能力、沟通能力和刻板重复行为进行评定,分为轻度、中度和重度自闭症。

2. 注意力缺陷多动障碍,根据注意力集中能力、多动行为和冲动行为进行评定,分为注意力缺陷型、多动型和混合型。

3. 情绪障碍,包括焦虑障碍、抑郁障碍、情绪不稳定障碍等,根据情绪表达和情绪调节能力进行评定。

四、综合评定标准。

综合评定儿童伤残时,需综合考虑身体、智力、精神等方面的残疾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和等级划分。

评定标准需科学、客观、公正,确保评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平性。

在进行儿童伤残鉴定时,需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程序进行,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同时,需要充分尊重儿童的意愿和需求,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其全面发展和社会融合。

儿童伤残鉴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儿童的权益和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儿童伤残鉴定标准

儿童伤残鉴定标准

儿童伤残鉴定标准儿童伤残鉴定是指对儿童因疾病、遗传、先天性畸形、意外伤害等原因导致的身体残疾进行鉴定和评定的过程。

伤残鉴定的目的在于确定儿童的残疾程度,为其提供相应的教育、康复、就业等服务和权益保障。

儿童伤残鉴定标准是对儿童伤残鉴定所需遵循的一系列规定和标准,下面将就儿童伤残鉴定标准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儿童伤残鉴定标准的制定是基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要求,同时也结合了儿童生长发育的特点和残疾类型的多样性。

在进行儿童伤残鉴定时,需要综合考虑儿童的身体、智力、精神和行为等方面的情况,全面评估儿童的伤残程度。

具体而言,对于身体残疾的鉴定,需要考虑儿童的运动功能障碍、感觉功能障碍、器官功能障碍等情况;对于智力残疾的鉴定,需要考虑儿童的智力水平、语言沟通能力、学习适应能力等情况;对于精神和行为残疾的鉴定,需要考虑儿童的情绪、行为、社交能力等情况。

其次,儿童伤残鉴定标准还规定了鉴定程序和方法。

在进行儿童伤残鉴定时,需要由具有相关资质和经验的专业人员组成鉴定组,通过面对面的观察、检查、测试和评估等方式,全面了解儿童的伤残情况。

同时,还需要收集儿童的病史资料、医学检查报告、康复治疗记录等相关资料,为鉴定提供客观依据。

在鉴定过程中,需要注重与儿童及其家长的沟通和交流,尊重儿童的意愿和需求,使其参与鉴定过程,促进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最后,儿童伤残鉴定标准还规定了鉴定结果的表达和使用。

鉴定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呈现,明确表述儿童的伤残类型、程度和影响,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具体的参考和建议。

同时,鉴定结果还应当作为儿童享受教育、康复、就业等相关权益和服务的依据,为儿童的全面发展和社会融合提供支持和保障。

综上所述,儿童伤残鉴定标准是对儿童伤残鉴定过程中所需遵循的一系列规定和标准,其制定和实施旨在保障儿童的权益和利益,促进其全面发展和社会融合。

在进行儿童伤残鉴定时,需要严格遵循相关标准,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为儿童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的服务和支持。

一二三四残疾评定标准

一二三四残疾评定标准

一二三四残疾评定标准
一二三四残疾评定标准是指根据国际通行的残疾分类标准,将残疾人按照身体、智力、心理和言语四个方面进行评定的标准。

一级残疾是指身体机能缺陷较严重,需长期护理或辅助器具等帮助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的残疾人。

例如,四肢完全或部分瘫痪、失去咀嚼和吞咽能力等。

二级残疾是指身体机能缺陷较为明显,但比一级残疾要轻,需要辅助器具或者辅助技术等进行日常生活活动的残疾人。

例如,失去一只手臂、一条腿、重度听力或视力障碍等。

三级残疾是指智力机能缺陷较严重,需要长期护理或特殊教育等帮助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的残疾人。

例如,严重智力障碍、自闭症等。

四级残疾是指心理、言语方面存在缺陷,需要长期心理治疗、语言康复等帮助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的残疾人。

例如,严重抑郁症、语言障碍等。

残疾人的评定标准是为了给予他们相应的护理、康复、教育等帮助,让他们在生活中更好地融入社会,享受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时,对于政府来说,也是制定有针对性的残疾人政策和计划的重要依据。

儿童伤残鉴定标准

儿童伤残鉴定标准

儿童伤残鉴定标准儿童伤残鉴定是指对因疾病、事故或其他原因导致的儿童身体功能障碍进行评定和鉴定的过程。

儿童伤残鉴定标准的制定对于确保儿童的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介绍一些常见的儿童伤残鉴定标准。

首先,儿童伤残鉴定标准要考虑到儿童的生长发育特点。

儿童处于生长发育阶段,身体功能和器官的成熟程度不同,因此对于不同年龄段的儿童,需要制定相应的鉴定标准。

例如,对于幼儿和学龄前儿童,需要考虑到其生活自理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等方面的发育情况;对于青少年,需要考虑到其学习、社交、职业等方面的发育情况。

其次,儿童伤残鉴定标准要考虑到儿童的特殊需求。

儿童在生活、学习、社交等方面存在着与成年人不同的特殊需求,因此在进行伤残鉴定时,需要特别关注儿童的特殊需求。

例如,对于存在学习障碍的儿童,需要考虑到其学习能力和学习环境的特殊性;对于存在行为问题的儿童,需要考虑到其行为管理和社交能力的特殊性。

另外,儿童伤残鉴定标准要考虑到儿童的未来发展。

儿童是国家的未来,他们的健康成长关系着国家的未来发展。

因此,在进行伤残鉴定时,需要考虑到儿童的未来发展情况,综合评估其对社会的贡献和自身的发展潜力。

例如,对于存在智力障碍的儿童,需要考虑到其未来的职业发展和社会融入情况;对于存在肢体残疾的儿童,需要考虑到其未来的康复和辅助设备需求。

总之,儿童伤残鉴定标准的制定需要考虑到儿童的生长发育特点、特殊需求和未来发展,以确保对儿童的伤残情况进行全面、科学、公正的评定和鉴定。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障儿童的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四级智力残疾分级标准

四级智力残疾分级标准

四级智力残疾分级标准四级智力残疾分级标准一级智力残疾一级智力残疾即极重度智残。

0—6岁iq值小于等于25,7岁以上iq值小于20。

18 岁以上who-das ⅱ分值大于等于116分。

二级智力残疾即重度智残。

0—6岁iq值在26—39之间,7岁以上iq值20—43之间。

18 岁以上who-das ⅱ分值在106—115分之间。

三级智力残疾即中度智残。

0—6岁iq值在40—54之间,7岁以上iq值35—49之间。

18 岁以上who-das ⅱ分值在96—105分之间。

四级智力残疾即轻度智残。

0—6岁iq值在55—75之间,7岁以上iq值50—69之间。

18 岁以上who-das ⅱ分值在52—95分之间。

导致智力残疾的因素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将导致智力残疾的因素划分为以下八类:①遗传(染色体异常和畸变、先天性代谢异常)。

②发育障碍(胎儿和新生儿窒息、早产、低体重和过期产、发育畸形、营养不良)。

③疾病(感染性脑疾病、脑血管病、物质代谢、营养疾患、内分泌障碍、惊厥性疾病、精神病)。

④创伤或意外伤害(母孕期外伤及物理伤害、产伤、工伤、交通事故、其他外伤)。

⑤中毒与过敏反应。

⑥不良文化因素(文化剥夺、教养不当、感觉器官剥夺)。

⑦其他。

⑧原因不明。

在已知导致智力残疾的因素中排在前三位的分别是:非传染性疾病致残、遗传性致残和发育缺陷非遗传性致残。

应当注意的是,智力残疾往往不是单一因素导致的,而是多重因素交互影响的结果。

智力残疾的相关定义智残我国对智力残疾的定义是: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低下;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智力损伤和老年期的智力明显衰退导致的痴呆。

智残儿童智力残疾儿童是指在生长发育时期(18岁以前),智力发育低于同龄儿童的平均水平,同时伴有明显的社会生活适应能力困难的儿童。

可见判断一个儿童是不是智力残疾,必须从三个方面考虑:一是智力,二是社会适应能力,三是年龄,三者缺一不可。

儿童精神残疾鉴定标准

儿童精神残疾鉴定标准

儿童精神残疾鉴定标准
儿童精神残疾鉴定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组织的制
定的,旨在确定儿童是否患有精神残疾,并对其类型和程度进行评估。

以下是一般性的儿童精神残疾鉴定标准:
1. 临床诊断:基于医学和心理学的评估工具,进行全面的临床
诊断,包括观察、访谈、标准化测试等。

评估人员可以是精神科医生、心理学家、特殊教育教师等专业人士。

2. 症状表现:评估儿童的行为、情绪、学习能力等方面,根据
相关的精神疾病的标准,如《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DSM-5)》或
《国际疾病分类(ICD-10)》进行评估。

3. 病史调查:了解儿童的病史,包括疾病发生的时间、频率、
持续时间、与环境的关系等,以及与其他身体疾病的关联。

4. 功能评估:评估儿童在各个生活领域的功能状况,如学习、
语言、社交、情绪调节、自理能力等。

评估可能包括观察、问卷调查、测试等方法。

5. 专业团队评估:根据儿童的特点和需要,可能需要多学科的
专业团队进行评估,如精神科医生、心理学家、康复师、特教老师等。

需要注意的是,儿童精神残疾的鉴定标准可能因国家、地区、年
代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具体的标准应以当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专业组
织的规定为准。

残疾鉴定等级划分标准

残疾鉴定等级划分标准

残疾鉴定等级划分标准残疾是指个体在生理、心理或人体结构上存在缺陷或功能障碍,影响正常生活和活动能力。

为了更好地帮助残疾人获得相应的保障和服务,需要对残疾进行分类和鉴定。

以下从神经类别、医学类别、功能类别、年龄类别和其他类别五个方面介绍残疾鉴定等级划分标准。

1. 神经类别1.1 智力残疾:是指智力发育不足或受损,导致认知、学习和适应能力受限。

根据智力功能损害的程度,可分为轻度、中度、重度智力残疾。

1.2 精神残疾:是指精神或心理健康状况存在长期或严重的缺陷,影响个体的思维、情感和行为。

根据精神功能损害的程度,可分为轻度、中度、重度精神残疾。

1.3 肢体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肢体结构或功能受损,影响正常活动和行动能力。

根据肢体功能损害的程度,可分为轻度、中度、重度肢体残疾。

1.4 听力残疾:是指听力功能受损,影响语言和沟通能力的正常发挥。

根据听力损失的程度,可分为轻度、中度、重度听力残疾。

1.5 视力残疾:是指视力受损,影响视觉感知和辨识能力的正常发挥。

根据视力损伤的程度,可分为轻度、中度、重度视力残疾。

2. 医学类别2.1 重度残疾:是指身体存在严重的功能障碍,严重影响个体的日常生活和社会适应能力。

例如,重大疾病、严重创伤或先天性疾病等可能导致重度残疾。

2.2 中度残疾:是指身体存在一定的功能障碍,影响个体的日常生活和社会适应能力。

例如,神经系统或肌肉骨骼系统疾病等可能导致中度残疾。

2.3 轻度残疾:是指身体存在轻微的功能障碍,不影响个体的日常生活但可能影响社会适应能力。

例如,轻微的视力、听力或肢体功能受损等可能导致轻度残疾。

3. 功能类别3.1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指个体因身体或精神方面的原因,部分失去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的能力。

尽管失去部分劳动能力,但仍有能力完成部分工作或劳动任务。

3.2 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是指个体因身体或精神方面的原因,基本失去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的能力。

无法完成原有的工作或劳动任务,但仍有可能完成部分工作或劳动任务。

儿童残疾评定标准_附件1

儿童残疾评定标准_附件1

附件1天津市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参考标准- 1 -- 3 -附件2孤独症儿童少年随班就读能力初筛表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校:测评者:测评时间:评定方法:1. 23个选项均为“是”或者“多数”,说明该儿童少年初步具有随班就读的能力,通过初筛。

2. 对通过初筛的儿童少年,进行下一步专业评估。

评估要求:1.该表的筛查一般由与儿童少年相关教师或儿童家长对儿童进行自评使用。

2.每名儿童少年该表需填写完整,应留档保存,方便后期观察跟踪。

- 5 -附件3孤独症儿童少年随班就读能力参考标准及测评方案一、评估经《孤独症儿童少年随班就读能力初筛表》初筛后,满足条件的儿童少年才能进行以下专业评估。

专业评估由区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认可的医院或机构专业人员进行。

评估方法及参考定量指标如下:1. 使用图片词汇测试(PPVT),智商>70;2. 儿童孤独症评定量表(CARS),总分≤30分。

同时,量表的全部15个项目中没有重度行为表现(<4分),此量表要由医学专业人员来测评。

3. 儿童孤独症及相关发育障碍心理教育评定量表(PEP)评定,总体发育年龄达到6岁(72个月)。

至少同时满足以上两项指标的孤独症儿童可以建议进入普通学校进行随班就读。

二、安置1. 满足上述评估标准的儿童,可进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

鉴于孤独症的症状严重程度呈谱系变化,最终推荐入学的建议,须结合儿童的具体情况,并由各区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根据医学评估报告和教育评估报告共同决定,如争议较大可以介入学校观察一周再做最终决定。

2. 未满足上述评估标准的儿童少年建议在特殊教育学校或采取送教上门方式接受教育和康复训练。

3. 儿童少年每个阶段的发展表现不同,参加随班就读的学生,需定期进行专业评估,尤其刚入学的孩子,如发现未有进步或退步,应及时再进行专业评估,并根据再评估结果,给予是否继续随班就读的安置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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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分类和分级标准

残疾人分类和分级标准

残疾人分类和分级标准残疾人主要有以下几种分类: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是年5月1日实施的一项中国国家标准。

编制进程年1月14日,《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发布。

1、视力残疾标准:按视力和视野状态分级,其中盲为视力残疾一级和二级,低视力为视力残疾三级和四级。

视力残疾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相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依据。

例如仅有单眼为视力残疾,而另一眼的视力达至或强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畴。

视野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大于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盲。

2、听力残疾分级:(1)听力残疾分级原则按平均听力损失,及听觉系统的结构、功能,活动和参与,环境和支持等因素分级(不配戴助听放大装置)。

备注:3岁以内儿童,残疾程度一、二、三级的订为残疾人。

(2)听力残疾一级感官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极重度受损,较好耳平均值听力损失大于90 db hl,无法靠感官展开言语交流,在认知、交流等活动上极重度受到限制,在参予社会生活方面存有极轻微障碍。

(3)听力残疾二级感官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受损,较好耳平均值听力损失在(81~90)db hl之间,在认知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到限制,在参予社会生活方面存有轻微障碍。

(4)听力残疾三级感官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受损,较好耳平均值听力损失在(61~80)db hl之间,在认知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到限制,在参予社会生活方面存有中度障碍。

(5)听力残疾四级感官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度受损,较好耳平均值听力损失在(41~60)db hl之间,在认知和交流等活动上轻度受到限制,在参予社会生活方面存有轻度障碍。

3、言语残疾分级:(1)言语残疾分级原则按各种言语残疾不同类型的口语表现和程度,脑和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活动和参与,环境和支持等因素分级。

(2)言语残疾一级脑和/或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极重度损伤,无任何言语功能或语音清晰度小于等于10 %,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儿童伤残鉴定标准

儿童伤残鉴定标准

儿童伤残鉴定标准儿童伤残鉴定是指经过专业人员评估和鉴定,确定儿童身体、智力、精神、语言、听力、视力、言语、行为等方面的残疾程度。

这是为了提供科学、客观的依据,确保儿童伤残者享有相应的权益和保护。

在进行儿童伤残鉴定时,需要参考以下内容:1. 功能评估:根据儿童的身体和认知能力,评估其自理能力、语言能力、行为表现、社会交往等方面的功能。

这一评估内容可以通过各种标准化的测试或观察得出,如WISC(儿童智力量表)、PDMS(儿童运动发育测验)等。

2. 病史分析:了解儿童的既往病史、生长发育情况、产伤情况、遗传因素等,以确定是否存在与残疾相关的风险因素。

例如,早产、窒息、出生畸形等都可能导致儿童伤残。

3. 残疾程度评估:结合具体残疾的类型和程度,进行评估。

对于身体残疾,可以参考身体功能障碍评定表和ICF(国际功能分类)等工具。

对于智力残疾,可以参考智力测量表和自主生活能力评估等。

对于精神残疾,可以参考精神障碍分类和评定标准等。

4. 专家意见:在进行儿童伤残鉴定时,需要由多学科的专家组成评估团队,包括儿科医生、康复医生、心理学家、听力师、视觉师等。

他们会根据专业知识和经验提出鉴定意见,帮助确定儿童的伤残程度。

此外,还可以邀请社会工作者、教育专家等相关专业人士提供意见和建议。

5. 相关法规和标准:儿童伤残鉴定需要参考国家和地区相关的法规和政策。

例如,中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儿童残疾标准》等。

这些法规和标准提供了基本的鉴定依据和程序,确保伤残儿童得到合理的保障和救助。

6. 可参考的资料和研究:对于某些特殊病症或残疾类型,还可以参考相关的专业资料和研究成果,以找到适合的鉴定标准。

例如,孤独症儿童的鉴定可以参考《孤独症诊断与分类标准》(DSM-5)等。

儿童伤残鉴定是一项复杂而细致的工作,需要综合考虑儿童的生理、心理、社会环境等多个因素。

以上所列的内容可以作为参考,但鉴定过程中也应充分考虑儿童的个体差异和特殊情况,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儿童伤残者的权益。

儿童评残标准及影响

儿童评残标准及影响

儿童评残标准及影响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对于儿童伤残的鉴定标准,具体如下:
1、重伤一级: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严重危及生命;遗留肢体严重残废或者重度容貌毁损;严重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

2、重伤二级: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危及生命;遗留肢体残废或者轻度容貌毁损;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

3、轻伤一级: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中度损害或者明显影响容貌。

4、轻伤二级: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轻度损害或者影响容貌。

小孩骨折伤残鉴定标准

小孩骨折伤残鉴定标准

小孩骨折伤残鉴定标准小孩骨折伤残鉴定是指对因骨折而导致的身体功能障碍进行鉴定,以确定其伤残程度和损害赔偿标准的一项程序。

在进行小孩骨折伤残鉴定时,需要根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评定,以保障小孩的合法权益。

下面将详细介绍小孩骨折伤残鉴定的标准。

首先,小孩骨折伤残鉴定的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鉴定的程序和鉴定的内容。

在鉴定的程序上,首先需要对小孩的骨折情况进行详细的了解,包括骨折的部位、类型、严重程度等。

其次,需要进行体格检查和影像学检查,以确定骨折对小孩身体功能的影响。

在鉴定的内容上,主要包括对小孩身体功能障碍的评定,以及对伤残程度和损害赔偿标准的确定。

其次,小孩骨折伤残鉴定的标准还包括对鉴定的要求和标准。

在进行鉴定时,需要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标准,确保鉴定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同时,鉴定人员需要具备专业的医学知识和丰富的临床经验,以确保鉴定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此外,鉴定过程中需要充分尊重小孩的意见和权利,保障其合法权益。

再次,小孩骨折伤残鉴定的标准还需要考虑到鉴定结果的使用。

鉴定结果将直接影响小孩的伤残赔偿和康复安置,因此需要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同时,鉴定结果还需要符合社会公众的认可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保障小孩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

最后,小孩骨折伤残鉴定的标准需要不断完善和提高。

随着医学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鉴定标准也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以适应社会的需求和发展。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鉴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专业水平和鉴定能力,以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综上所述,小孩骨折伤残鉴定标准是保障小孩合法权益的重要程序,需要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标准,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只有如此,才能有效保障小孩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身高残疾标准是多少

身高残疾标准是多少

身高残疾标准是多少身高残疾标准是指根据身高与身体功能的关系,对身高不足或身高过高的人群进行评定,确定其是否符合残疾认定标准。

身高残疾标准的制定对于残疾人群的生活、教育、就业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那么,身高残疾标准到底是多少呢?接下来,我们将围绕这一问题展开讨论。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身高残疾标准的具体内容。

根据我国现行的《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分类和分级标准》,身高残疾主要分为身高不足和身高过高两种情况。

对于身高不足的人群,一般是指成年男性身高低于1.55米,成年女性身高低于1.45米,或者在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中,身高明显低于同龄人的标准。

而对于身高过高的人群,则是指成年男性身高超过1.90米,成年女性身高超过1.80米。

这些标准是根据人体生长发育的一般规律和国际通行的标准进行制定的,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身高残疾标准的评定方法。

在我国,对于身高残疾的评定主要是通过医学检查和身体功能评估来进行的。

医学检查是通过测量身高、体重等指标,结合个体的生长发育情况,来确定其是否符合身高残疾标准。

而身体功能评估则是通过对残疾人的生活自理能力、运动功能、感觉功能等方面进行评估,来确定其是否符合残疾认定标准。

这些评定方法是科学、客观的,能够有效地保障残疾人的权益。

那么,为什么要对身高进行残疾评定呢?身高残疾标准的制定是为了帮助残疾人群获得相应的福利和保障。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符合身高残疾标准的人群可以享受到残疾人津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康复补贴等各项福利。

同时,身高残疾标准也可以为残疾人的教育、就业、社会参与等方面提供依据,帮助他们融入社会,实现自我发展。

因此,身高残疾标准的制定对于残疾人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也需要注意对身高残疾标准的认定要求。

首先,评定人员需要具备专业的医学知识和技能,能够准确、客观地进行身高残疾的评定工作。

其次,评定工作需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小孩残疾能评几级工伤

小孩残疾能评几级工伤

小孩残疾能评几级工伤小孩残疾能评几级工伤?小孩残疾是指在0-14岁之间的儿童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身体功能障碍,无法独立生活和学习。

对于小孩残疾者,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规定,可以评定工伤等级,以确定其相关权益和救助政策。

下文将对小孩残疾评级工伤进行探讨。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与评定准则》,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或者患病。

对于小孩残疾者,其受伤或患病可能是由于意外事故、疾病或医疗事故导致的,与成年劳动者的工伤不同,小孩残疾者的工伤评级标准较为特殊。

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发布的《工伤保险评残标准》,小孩残疾评级工伤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定:1. 生活能力:评估小孩残疾者的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包括自主进食、穿衣、洗漱等能力。

2. 动作功能:评估小孩残疾者的运动功能,包括下肢和上肢运动功能的丧失程度。

3. 沟通能力:评估小孩残疾者与他人交流和沟通的能力,包括语言表达和理解能力。

4. 弥补功能:评估小孩残疾者在不同方面所需的外部辅助工具或治疗手段,以实现某种程度的自理能力。

根据以上评定标准,小孩残疾者的工伤评级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等。

一级工伤表示残疾程度较重,需要在生活和学习中有较大程度的外部帮助和护理;二级工伤表示残疾程度中等,需在不同方面有一定外部帮助;三级工伤表示残疾程度较轻,能基本独立完成日常生活和学习。

在工伤评级过程中,需要借助医学、康复等多学科的专业评定,综合考虑小孩残疾者的身体状况、生活能力以及康复治疗等因素。

评级结果将作为申请工伤保险及相关救助政策的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小孩残疾者的工伤评级具体要根据其具体情况来定,此处仅根据一般评定标准进行概括。

实际评估时,需要专业医师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进行具体的评定和判定。

最后,通过工伤评级,小孩残疾者可以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金和康复救助,帮助他们更好地进行日常生活和学习。

同时,也需要社会关注,为小孩残疾者提供更多的关爱和支持,帮助他们积极面对生活,实现全面参与社会的可能。

智力残疾评估标准

智力残疾评估标准

智力残疾评估标准智力残疾评估是指对智力残疾儿童进行评估,在评估过程中,以及评估结束后得出的结果,为家长和相关教育工作者提供重要参考。

智力残疾评估标准也是区分智力残疾度量衡的重要规范,应该被恰当地使用。

智力残疾评估标准是什么?智力残疾评估的标准通常由国家和各地教育政策组织定义,不同的国家和地区都有不同的智力残疾评估标准。

根据《全国残疾人保障条例》的规定,智力残疾的判定和护理标准可以概括为以下几方面:1、定义残疾:智力残疾是指智力发育期超过一般儿童的基准发育水平降低,不能完全成长时期应具备的智力能力,并可能导致无法完成本应较易做到的事情所指的迟发育性智力残疾。

2、检测标准:评估的首要标准是智商测验的正常值,婴儿、儿童价值测验的正常值,行为问卷调查的正常值,生理指标的正常值,心理测量学指标的正常值以及家教围护状况等因素。

3、评定标准:一般认为,智力残疾儿童的 IQ 小于 80,具有 2 个以上发育指标低于基准值,行为诊断调查结果同意智力残疾诊断结论,精神健康状况客观指标诊断结果符合智力残疾条件,家庭围护表现不足,或有认知功能客观困难的儿童就可以被判定为智力残疾。

4、发展标准:心理问题、学习困难、行为问题、语言问题、情绪问题等发展情况需要及时跟踪,随着智力残疾儿童年龄的增长,其客观表现会随之改变。

5、护理标准:根据病情,护理内容应包括多方面的训练,包括认知能力的训练、协助学习的训练、语言能力的训练、自我保护能力的训练以及营养饮食护理,同时,社会适应能力的训练也是必不可少的。

定义标准、检测标准、评定标准、发展标准与护理标准,是智力残疾评估标准的主要内容,智力残疾评估标准的重要宗旨也是上述5方面。

正确有效地执行这些标准,有助于准确诊断和所有相关方面地治疗智力残疾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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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基”工作中残疾儿童少年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一)视力残疾评定标准1.视力残疾的定义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2.视力残疾的分级盲: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注:⑴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⑵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⑶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⑷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二)听力残疾评定标准1.听力残疾的定义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注: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三)言语残疾评定标准 言语残疾的定义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列表如下:(四)智力残疾评定标准1.智力残疾的定义智力残疾是指人的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低下;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智力损伤和老年期的智力明显衰退导致的痴呆。

2.智力残疾的分级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和美国智力低下协会(AAMD)的智力残疾的分级标准,按其智力商数(IQ)及社会适应行为来划分智力残疾的等级。

注:⑴*WeChsler儿童智力量表⑵智商(IQ)是指通过某种智力量表测得的智龄和实际年龄的比,不同的智力测验,有不同的IQ值,诊断的主要依据是社会适应行为。

二、残疾的检查方法(一)视力残疾的检查方法1.视力检查视力检查主要以测远视力为准,采用小数视力记录法。

为了检查方便,可将视力表的0.1及0.3之E字剪下,做成硬纸板卡,检查者可随身携带。

检查方法:检查应用此二卡,在足够明亮处被检查者与视力卡相距5 米,遮盖一眼看0.3卡,E字方向任意调换,若有一眼能看到0.3,即不属视力残疾人。

若被检查者不能分辨0.3卡,则用针孔镜矫正再看,若仍不能分辨0.3卡,则改用0.1卡,若好眼通过矫正能看到0.1卡,则属二级低视力。

若被检查者好眼通过矫正在5米距离看不到0.1,则嘱被检查者向前移动,每向视力表移动1米,则由0.1减去0.02,即患者视力为0.08,如被检者向视力表移动2米,则视力为0.06(0.1—0.02×2),属一级低视力。

移动3米为0.04,为二级盲,以此类推。

也可以根据以下公式计算:视力=0.1* 被检眼与视力表距离(米)/5矫正方法:定残标准必须为最佳矫正视力,为了调查方便,可用串镜或针孔镜进行矫正,串镜是由不同屈光度的正及负球镜镶嵌在木制的镜框上,被检者在5米不能看到0.3时,应用此镜进行矫正,但这必须由有一定的眼科知识的医生进行,简单的方法用针孔镜,当被检查者在5米看不到0.3时,将针孔镜置于眼前进行矫正。

针孔镜的制作方法简便,应用一易拉罐空筒剪一圆片,中间扎一0.5—1mm直径的孔即可。

儿童视力的检查:对于较年长儿童可用儿童视力表,制作方法及检查方法同上述。

年幼儿童可用实物估算,用以下公式计算:视力=[1.5/ 实物大小(mm)]*[ 实物距离(m)/5]婴幼儿则根据其能否追随目标及外眼情况来确定残与非残。

2.视野检查(1)对照法:被检查者与检查者对坐或对立,彼此相距1米,两眼分别检查。

检查右眼时,被检查者遮盖左眼,检查者闭合右眼,同时嘱被检查者注视检查者的左眼,然后检查者伸出手指或视标于检查者与被检查者中间,从上下左右各不同方向由外向内移动,直到检查者自己看见手指或视标时即询问被检查者是否也已看见,并嘱其看见视标时立即告之,以此来估计被检查者的视野。

(2)视野卡法:用白色硬纸板卡,标出10度视野范围,检查者与卡片相距l米,嘱其遮盖一眼,注视10度视野卡中央注视点,询问被检查者是否能看到10度视野范围。

若不能看到则属于盲( 指双眼),若一眼能看到则不属于视力残疾人。

(3) 伪视力残疾鉴别在检查视力或测量视野时,如怀疑被检查者有作假情况,当请限科专业医师鉴定。

(二)听力残疾的检查方法1.测试环境要求裸耳听力测试应在测听室进行,对耳聋定残普查亦可在安静房间内(本底噪声<50dBA〕进行,室内应限制非测听人员入内。

言语识别率测试在普通安静房间内进行,用当地人发音,其言语声约70dBSPL(正常说话声),房间本底噪声小于50dBA 。

2.评定方法(1)行为测听法:通过观察受试者对不同频率、不同刺激声强的听性行为反应,来判断其听力损失。

(2)言语识别率测试:用听话识图法识别双音节词,测试者在受试者好耳侧并排而坐,间距半米,测试者( 当地人) 用正常言语声发音,注意避开受试者视觉,通过观察受试者对双音节词的正确识别率,确定其言语识别率。

测试用具:汉语双音节词测听图卡。

3.计算公式(1)平均听力损失:指(A)500HZ、(B)1000HZ、(C)2000HZ听力损失分贝数之和的均值平均听力损失(dB)=(A+B+C)/3(2)言语识别率:指受试者正确回答数与测试总数之比。

言语识别率(%)=正确回答数/ 测试卡片总数注:⑴纯音听力测试,在安静房间每个频率连续测试三次,其中有2次测试结果相同方可确认听力残疾等级,结合言语识别率测试结果,对照听力残疾分级标准评定等级。

⑵言语识别率测试,可选用与本方案配套的汉语双音节词测试图片及测听录音磁带,对方言地区可选用当地人发音。

音量应控制在正常言语声(约70dBSPL)。

⑶对无言语能力的听力残疾者,要以行为测听结果做为评定依据。

对有一定听辨言语能力的受试者,以言语识别率的测试结果作为主要依据,如行为测听结果与言语识别率的残疾级别相差一级,要以言语识别率的级别作为残疾等级。

如二者相差两个等级以上,行为测听结果可向言语识别率级别先后一个等级,再确定听力残疾级别。

(三)言语残疾的检查方法1.测试环境要求测试需要在安静房间内进行(本底噪声<55dba〕,非测试人员禁止围观,消除一切使被试者紧张的心理因素。

2.评定方法(1) 语音清晰度测试:对受试者发音状况做出评价。

为使测试结果更近实际,本测试采用三级人员测试方法,即依测试人员与被测试者接触密切程度分为三个级别,一级测试人员为直接接触;二级测试人员为间接接触;三级测试人员为无接触。

测试人员听力正常无耳科疾病。

1名主试人员和4名测试人员(一级1名,二级1名,三级2名) 共同参加测试,测试者背对受试者,主试者抽取25张图片依次出示,让受试者认读,测试人员根据被试者的发音,分辨其语义并做好记录,然后与主试者对照正确答案,最后将4名测试人员记录的正确数累加,即可算出受试者的语音清晰度。

测试用具:汉语双音节词测试图片。

(2)言语表达能力测试:用看图说话或主题对话测试法,进行言语表达能力测试。

①看图说话:主试者与受试者面对而坐,主试者首先从一级测试题库中抽取一张图片向受试者出示,并讲述其内容,讲完后要求受试者复述,根据其是否能正确理解及表达语意及言语的流畅程度评定能否通过该级测试,如不能正确复述则另抽取一张图片测试,在每一等级测试中,如有一次通过则认为该级通过,可依次进入下一等级测试,若连续3次不能正确理解表达语意则停止测试,可按言语残疾分级标准确定等级。

测试用具:看图说话等级测试图卡。

②主题对话:根据受试者的实际生活环境,借用其现有的家具、玩具及各种生活用具,设计适当的生活场景进行测试。

依测试内容的难易程度分为四个等级。

测试者依次提问要求被试者回答,如能正确回答3个或3个以上的问题则通过该级别测试,可进入下一个等级测试。

如回答少于3个问题则不通过该级测验。

依标准确定其残疾等级。

测试用具:主题对话等级测试图片。

注:⑴单独使用语音清晰度测试可对构音障碍进行评定。

⑵当语言清晰度与言语表达能力评价结果处于不同等级时,其最后残疾等级的确定应该着重考虑言语的表达能力,如相差一个等级时,以言语表达能力的等级为准。

如相差两个以上等级,语音清晰度级别可向言语表达能力的级别靠近一个数量级确定其等级。

⑶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图片包括看图说话和主题对话两部分。

测试主试者可依实际情况选择测试项目,如看图说话和主题对话可任选其一,两项测试方法虽略有不同,但均可反映被试者的言语表达能力。

(四)智力残疾的检查方法同时采用智力测验和适应行为评定两种方法进行检查。

1.智力测验。

采用以下智力量表:(1)0—6岁北京一盖塞尔量表(简式)(2)6—18岁中国韦氏儿童智力量表(简式)2.适应行为评定。

采用以下评定量表:(1)6个月一4岁婴儿——初中生社会生活能力量表(修订版)(2)成人智力残疾评定量表注:⑴智力残疾的检查只能测量某一时期智力的某种表现,而不能预测智力发展。

⑵测试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培训,并经与主试者的一致性检验,考核合格后,才能独立开展工作,以保证智力测验的科学性。

⑶注意测验资料的保密性,测验结果只供有关人员和部门参考。

【说明】以上评定标准和检查方法仅供“两基”工作人员了解。

教育部门无资质对残疾儿童少年进行鉴定。

残疾儿童少年需由有鉴定条件的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医院鉴定,并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或《残疾诊断鉴定书》。

第二代残疾人证换发评残标准视力残疾标准一、视力残疾的定义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矫正或视野缩小,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

二、视力残疾的分级类别级别最佳矫正视力盲一级无光感~<0.02;或视野半径<5度二级0.02~<0.05;或视野半径<10度低视力三级0.05~<0.1四级0.1~<0.3(注)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如仅有单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畴。

2.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针孔视力。

3.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听力残疾标准一、听力残疾的定义听力残疾,是指人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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