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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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江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好不容易找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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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江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好不容易找到的)江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一、实施范围教育、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单位。

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事业单位。

交通、地质勘查、测绘、气象、地震事业单位。

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房地产管理、物资储备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附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

列入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监管机构。

其他事业单位。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范围。

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一)岗位工资的实施。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置10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设置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附表一至三)。

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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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20•【字号】赣府厅发[2006]56号•【施行日期】2006.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6]5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人事厅、财政厅拟定的《江西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江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江西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并报人事部、财政部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

各地、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安排,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切实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实施意见的要求,严格执行政策,严肃人事和财经纪律,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日江西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省人事厅、省财政厅)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本实施意见的实施范围为,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正式工作人员。

二、职级工资制的实施列入实施范围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

(一)套改工资的办法。

公务员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调整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取消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赣府发[2005]17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赣府发[2005]17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赣府发[2005]17号2005年9月19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2〕19号,以下简称19号文件)实施以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取得了多方面的进展,同时也面临着不少新情况和新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有序地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结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的职工安置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积极推行市场化用工制度和方式,深化劳动用工制度改革。

省属企业要在清理职工档案,理顺劳动、人事、分配、社会保障等方面关系的基础上,积极推行多种形式的市场化用工制度,可根据实际需要,灵活采取多种竞争性的用工岗位管理形式,全面建立新型劳动关系。

二、改制后仍由省属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企业和职工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采用变更劳动合同的方式,用工主体由原企业变更为改制后企业,企业改制前后职工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企业改制后,省属国有资本不控股或不参股的,解除原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合同,符合录用条件的职工与改制后企业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三、企业改制时,原劳动合同未履行完毕并与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由改制企业给予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采取以下方式计发:(一)改制后省属国有资本全部退出企业的职工和未能与改制后仍由省属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企业续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其经济补偿金由原所在企业改制当期一次性支付。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优化省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服务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优化省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服务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优化省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服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05.31•【字号】赣人社发〔2017〕31号•【施行日期】2017.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优化省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服务的通知赣人社发〔2017〕31号省直各单位:为全面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放管服”改革,保障和落实省直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现就进一步改进和优化省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部分公开招聘人员调配手续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中的非初次就业人员不再办理人事关系调配手续,凭《江西省省直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登记表》和《聘用通知书》办理有关人事手续。

初次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仍凭《江西省省直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登记表》和《就业报到证》办理有关人事手续。

二、调整高层次人才招聘方案备案方式省直事业单位招聘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博士学历的高层次人才,其招聘方案由事前备案调整为事后备案。

即:由用人单位在编制和岗位总数内,按照公开招聘的有关规定,自主制定和公布招聘方案、自主组织考试考核、自主公布考试结果、自主公示拟聘人员,事后将招聘方案、组织实施情况和拟聘人员名单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用人单位需要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发布上述高层次人才招聘信息的,需书面提出申请,经同意后予以发布。

三、精简岗位聘用审核程序除新进人员(含公开招聘、调入和政策性安置人员)和转岗人员外,省直属事业单位七至十级职员岗位、八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三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由用人单位直接审核、聘用;省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以上岗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人单位直接聘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均不再进行审核、盖章。

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需将聘用(任职)文件抄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并在审核、聘用的一个月内,将电子数据上传录入到江西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系统。

2022年江西省绩效奖考核方案

2022年江西省绩效奖考核方案

2022年江西省绩效奖考核方案一、考核对象考核对象为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不含省信息科技学校)。

分为专业处室和非专业处室两类。

专业处室共13个,包括: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处、国民经济核算处、工业统计处、能源统计处、服务业统计处、贸易外经统计处、农业统计处、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处、人口和就业统计处、社会科技和文化产业统计处、设计管理与三新统计处、普查中心、计算中心(科研)。

非专业处室共9个,包括:办公室、机关党委、人事教育处、财务处、法规处、计算中心、计算中心(后勤)、计算中心(培训)、普查中心(民调)。

二、考核内容包括共性目标任务、统计服务成效、国家统计局考核结果、民主测评四个方面。

三、考核标准绩效考核实行计分制,满分100分。

其中:共性目标任务33分、统计服务成效20分(专业处室)、国家统计局考核结果15分、民主测评(专业处室32分,非专业处室52分)。

具体考核计分标准为:(一)共性目标任务(33分)包括全面从严治党、意识形态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作风纪律(机关党委负责,制定相关计分办法并负责上述事项考核,下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务督察督办工作(办公室)、省政府绩效管理(人事教育处)、统计法治(法规处)、数据提供、信息发布(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处)、机关节能(计算中心(后勤))等11个方面,各3分。

采取基本分倒扣,累计减分至单项0分止。

(二)统计服务成效(专业处室20分)1、统计分析、统计信息等资料获得领导肯定性批示。

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国务委员以上)批示,每篇次5分;国家统计局局长或正省级领导批示,每篇次4分;国家统计局副局长或副省级领导批示,每篇次3分。

其中参与撰写或提供相关素材的处室,每篇次1分。

同一篇资料获多位领导批示的,按最高得分计分一次,不重复计分。

处室撰写印发的统计分析等资料每篇次0.5分,3分封顶。

2、统计分析研究课题获奖。

在国家统计局和省统计局年度优秀统计分析、研究课题评比中被评为一等奖的分别计4分和3分,二等奖的分别计3分和2分,三等奖的分别计2分和1分。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件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桂人社发〔2012〕83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对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合理确定专业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的待遇水平关系从历次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看,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工资均高于相应层级的机关工作人员,如1993年工改和2006年工改。

为此,各市在制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时,应当以国人部发〔2006〕59号文件规定的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标准的水平关系作为确定管理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的主要政策依据,以国人部发〔2006〕60号文件增加退休费办法确定的水平关系作为确定退休管理人员与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的主要政策依据。

结合我区的实际,在确定各层级管理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和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时,可按以下原则确定:二级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不低于三级管理人员(正厅级);三级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不低于四级管理人员(副厅级);四级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高于五级管理人员(正处级);五级副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高于六级管理人员(副处级);六级副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基本与六级管理人员(副处级)相当;七级副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略低于六级管理人员(副处级);八级讲师及相当职务人员略高于七级管理人员(正科级);九级讲师及相当职务人员略低于七级管理人员(正科级);十级讲师及相当职务人员基本与八级管理人员(副科级)相当等。

工勤人员中高级技师略高于七级管理人员(正科级)、低于六级管理人员(副处级);技师岗位人员略高于八级管理人员(副科级)、低于七级管理人员(正科级)。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赣府厅发[1999]51号【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发布日期】1999.09.08【实施日期】1999.09.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1999)51号1999年9月8日)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从1999年7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相应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规定,制定了《江西省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江西省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江西省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这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干部、职工的亲切关怀,也是扩大国内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一项重要举措。

各地、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紧落实,确保在今年9月15日前将增加的工资和离退休费发到个人。

省财政补助的资金将立即下拨。

由于这项工作涉及每一个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情况比较复杂,在实施过程中,既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又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把这件事情办好,促进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工资标准办法从1999年7月1日起,将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110元提高到180元,级别工资由十五级至一级每人每月55元至470元提高到85元至720元(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一)。

江西理工大学绩效工资实施方案(修订)

江西理工大学绩效工资实施方案(修订)

江西理工大学绩效工资实施方案(修订)(征求意见稿,红色字体为修订、调整、增加的内容)为了推进学校事业的持续发展,进一步完善我校岗位设置、聘任与考核机制,更好地推进校院二级管理体制改革,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5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1.有利于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合理调整各类人员的收入水平。

2.有利于深化校院二级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明确目标管理责任考核与奖励性绩效挂钩,充分调动各学院、各部门和全体教职工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3.有利于完善学校、各学院、各部门内部考核和监督管理机制,扩大各学院办学自主权,促进学校学科建设和办学水平的整体提升。

二、基本原则和思路1.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兼顾效率与公平。

即基础性绩效工资保公平,奖励性绩效工资讲效率。

建立教职工的绩效工资与岗位责任、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挂钩,与各学院办学绩效挂钩的分配制度。

2.坚持“职责分明、责酬一致”的原则。

强化考核机制,将个人年度考核结果、岗位聘任期满考核结果、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分配挂钩,做到岗责分明,责酬一致。

逐步形成人员能进能出,收入能上能下的制度环境。

3.坚持向教学科研一线倾斜,兼顾三支人才队伍平衡的原则。

4.坚持“平稳过渡、有效衔接”的原则,充分考虑现行校内酬金分配方案的继承性。

5.坚持“总量控制、稳步增长”的原则。

学校将根据自身财力和事业发展情况,建立绩效工资正常增长的机制。

三、绩效工资构成和比例绩效工资由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构成。

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50%~55%,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的50%~45%。

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教职工所聘任岗位和资历。

目前国家及省政府规定执行的各项津贴、补贴,学校实行的校内工资等项目均纳入基础性绩效工资范畴。

江西事业单位工资标准

江西事业单位工资标准

江西事业单位工资标准江西省是中国的一个重要省份,也是一个经济发达的地区,事业单位在这里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而事业单位的工资标准是大家非常关心的问题,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江西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相关情况。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的是江西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构成。

江西事业单位工资主要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和补贴、奖金和补助等组成。

基本工资是事业单位工资的基础,绩效工资是根据个人工作绩效情况进行考核发放的,津贴和补贴是根据特殊情况进行发放的,奖金和补助则是根据个人或单位的表现进行发放的。

这些构成了江西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基本框架。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的是江西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具体数额。

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规定,江西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和事业单位自身情况确定。

一般来说,江西省事业单位工资标准在全国范围内处于中上水平。

具体数额根据具体岗位和工作性质而定,一般来说,工资水平与城市规模、单位性质、个人工作能力等因素有关。

再次,我们需要了解的是江西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调整情况。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江西事业单位工资标准也在不断调整和提高。

一般来说,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和通货膨胀情况,定期对事业单位工资标准进行调整,以保障员工的收入水平。

最后,我们需要了解的是江西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发放方式。

一般来说,江西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比较规范,一般是按月发放。

工资发放一般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发放的方式进行,确保员工的工资能够及时到账。

综上所述,江西事业单位工资标准是一个关乎广大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也是一个关乎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问题。

只有合理调整和规范发放工资,才能更好地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推动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

希望江西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能够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工资标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江西绩效工资实施方案

江西绩效工资实施方案

江西绩效工资实施方案一、背景。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内部管理体制也在不断完善。

绩效工资作为一种激励机制,已经成为企业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江西省作为我国经济发达地区之一,各行各业的企业也在积极探索和实施绩效工资。

二、实施目的。

江西省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的目的在于激发企业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提高员工的工作满意度和忠诚度,实现企业与员工的共赢。

三、实施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江西省内各类企业的绩效工资实施,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所有制企业。

四、实施原则。

1. 公平公正原则,绩效工资的分配应当公平公正,根据员工的实际工作表现来确定绩效工资的发放比例。

2. 激励导向原则,绩效工资应当以激励为导向,鼓励员工通过努力工作来提高工作业绩,从而获得更多的报酬。

3. 稳定可持续原则,绩效工资的实施应当稳定可持续,避免频繁变动,给员工创造一个稳定的工作环境。

五、实施步骤。

1. 制定绩效评价标准,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标准,明确各项工作指标和评价方法。

2. 绩效考核与评价,根据制定的绩效评价标准,对员工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和评价,确定绩效工资的发放比例。

3. 绩效工资发放,企业应当按照评定的绩效工资发放比例,将绩效工资及时发放给员工,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

4. 监督与调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绩效工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绩效工资实施中的问题,保证绩效工资的有效实施。

六、实施效果。

通过江西省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的有效实施,可以有效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竞争力,增强员工的工作满意度和忠诚度,实现企业与员工的共赢。

七、总结。

江西省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的出台,将有力推动企业内部管理体制的完善,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是一项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重要举措。

希望各企业能够认真贯彻落实,取得良好的实施效果。

江西省人社厅:事业单位将全面推行岗位设置管理和绩效工资

江西省人社厅:事业单位将全面推行岗位设置管理和绩效工资

12⽉4⽇,在江西省⼈社厅学习贯彻党的⼗⼋届三中全会精神新闻发布会上,副厅长徐国荣表⽰,江西省⼈社厅将从社会保障制度改⾰、⼈才⼯作体制机制改⾰、⼯资收⼊分配制度改⾰、深化⼈事制度改⾰、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改⾰五个⽅⾯推进江西⼈社事业,激发发展活⼒。

全⾯完成新⽼农保制度衔接按照国家的统⼀部署,江西加快完善与《社会保险法》相衔接的配套政策,整合城乡居民养⽼保险制度,制定城乡养⽼保险制度衔接政策,实现职⼯基本养⽼保险与城乡居民养⽼保险制度之间有序衔接。

全⾯完成新⽼农保制度衔接。

按照基础养⽼⾦全国统筹的要求,完善职⼯养⽼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统⼀参保缴费政策,完善基本养⽼⾦计发办法。

积极推进医保⽀付⽅式改⾰,坚持建⽴完善医疗保险与医疗服务谈判机制和协议管理机制,实现总额控制。

加强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监管,建⽴健全监督管理机构和制度措施,推进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法制建设。

推进⼤病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探索建⽴医疗、⼯伤保险省级风险调剂⾦制度,完善⼯伤保险补偿政策。

加快健全重特⼤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

建⽴完善⼈才选拔培养制度江西将⼤⼒培养选拔⾼层次专业技术⼈才,组织实施“赣鄱英才555⼯程”、“百千万⼈才⼯程”等重⼤⼈才⼯程,积极提升江西省⼈才的综合竞争实⼒。

实施“急需紧缺⾼层次专业技术⼈才引进计划”,⼤⼒吸引海内外优秀⼈才来赣发展,引进⼀批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海外⾼层次⼈才和技术专家。

加⼤博⼠后⼯作⼒度,⼤⼒推动促进产学研结合,培育⾼层次创新创业⼈才。

完善⼈才评价和激励机制,落实⼈才政策,推进⼈才管理改⾰试验区建设,打破体制壁垒,畅通⼈才脱颖⽽出的通道,加快形成⼈才制度优势,促进⼈才“红利”的充分释放。

加强和省级技能⼤师⼯作室、⾼技能⼈才培养⽰范基地建设,推进技⼯院校改⾰发展。

事业单位全⾯推⾏绩效⼯资按照国家统⼀部署,江西将改⾰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收⼊分配制度,巩固事业单位实施绩效⼯资成果,全⾯完成事业单位实施绩效⼯资⼯作。

健全⼯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最低⼯资和⼯资⽀付保障制度,完善企业⼯资集体协商制度。

江西省财政厅、人事厅关于修改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标准的通知-赣财文字[1994]第146号

江西省财政厅、人事厅关于修改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标准的通知-赣财文字[1994]第146号

江西省财政厅、人事厅关于修改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标准的
通知
正文:
----------------------------------------------------------------------------------------------------------------------------------------------------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事厅关于修改
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标准的通知
(赣财文字〔1994〕第146号1994年10月27日)
随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改革,现行福利费的标准明显偏低。

遵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福利费按工资总额的2.5%提取的规定,现根据省本级平均工资水平测算,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4元调整为10元(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人员亦按此标准提取)。

开支范围主要用于职工困难补助和职工集体福利等。

福利费的来源仍从本单位经费内调剂。

本通知自1994年元月起执行。

——结束——。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
度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1994(000)004
【摘要】《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已经转发各地、各部门。

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贯彻实施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请与国务院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85号文件精神一并贯彻执行。

【总页数】10页(P30-3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0.3
【相关文献】
1.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J], ;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J], ;
3.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J], ;
4.农业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 [J],
5.农业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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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人员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人员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人员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10.30•【字号】赣人社发〔2019〕37号•【施行日期】2019.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人员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的通知赣人社发〔2019〕37号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党群工作部,省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加强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管理,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原省人事厅关于江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字〔2008〕17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人员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确需兼任的,必须坚持“从严控制、双岗考核、动态管理”的原则,严格按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二、实施范围(一)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确因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其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可以申请兼任专业技术岗位,但应符合岗位任职条件。

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

上述事业单位内设机构中承担专业技术业务管理职责并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岗位,应设置为专业技术岗位。

(二)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和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包括领导班子成员)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

三、任职条件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人员兼任专业技术岗位职务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所聘管理岗位确需专业技术背景,负责本单位主系列专业技术业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最新事业单位绩效系数文件标准

最新事业单位绩效系数文件标准

最新事业单位绩效系数文件标准根据国家关于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为做好除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之外的其他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一)适应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探索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管理办法,建立科学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

(二)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强化地方和部门责任,促进形成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合理的收入分配关系。

(三)统筹事业单位人员与相关群体、事业单位之间以及各事业单位内部各类人员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

(四)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相结合,完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严肃分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秩序。

(五)以促进公益服务水平提高为导向,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调动单位和工作人员积极性。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其他事业单位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正式工作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为确保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单位在实施绩效工资时,对未列入实施范围人员的工资待遇应作统筹考虑,妥善处理。

三、清理核查津贴补贴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

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统一规定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对资金来源不稳定或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予以取消。

对合法、合规并且资金来源稳定的项目统一归并纳入规范后津贴补贴。

清理核查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财政部门会同组织、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单位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四、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一)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特殊岗位按国家规定比例提高基本工资的部分)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

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兼薪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兼薪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兼薪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5.09.20•【字号】赣人发[2005]18号•【施行日期】2005.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兼薪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赣人发[2005]18号)各设区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各单位人事(干部)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兼薪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厅工资福利退休处联系,以便总结经验,完善政策。

二00五年九月二十日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兼薪的指导意见(试行)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全民创业、加快富民兴赣的若干意见》,鼓励、支持并规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兼薪的活动,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试行):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在不侵犯单位和他人知识产权、不泄露国家和单位秘密、不损害单位利益和社会公众权益的前提下,可以到其他单位兼职从事科研开发、技术成果转化、信息咨询、技术服务等法律、法规允许的工作,获取相应报酬。

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兼薪的组织实施,可以由单位统一组织安排,可以通过社会人才服务、技术信息咨询、科研服务等中介机构推荐,也可以由个人自行联系进行。

既有专业技术职务又有管理职务的人员从事兼职兼薪活动,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事先备案审核手续。

全社会都应该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兼薪创造条件,提供帮助。

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兼职兼薪活动一般不占用本职工作时间。

在兼职活动中,需使用单位设施设备、专用技术的,需单位提供其他人力、物力、财力支持的,均应经所在单位批准,并签订有关协议。

四、兼职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应与提供兼职岗位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平等协商的原则,通过合同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薪酬标准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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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府厅发[2010]51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江西省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
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七月十六日
江西省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为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决定在省直除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

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省直其他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清理核查津贴补贴
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

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取消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核准津贴补贴水平。

清理核查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单位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各事业单位要做好清理规范津贴补贴自查工作,如实向主管部门上报津贴补贴发放情况。

三、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 绩效工资总量为省直其他事业单位清理核查后确定的
津贴补贴加上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即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

各主管部门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省财政部门核定其所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内,再逐个核定所属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省财政部门备案。

(二)综合考虑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体水平,并根据合理调控省直其他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差距的需要,制定省直其他事业
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标准线。

具体标准为:在南昌市区单位年人均2.2万元、驻设区市单位年人均1.8万元、驻县(市)单位年人均1.6万元。

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财力的增长逐步调整基本标准线。

(三)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

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
要调整的,须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批准。

四、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基础性绩效工资可占绩效工资比重50%一60%,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单位类别、岗位职责和经费来源等因素,一般按月发放。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考核结果发放。

绩效工资的具体比重、项目和标准以及分配方式和办法由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各行业主管部
门要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

各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

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倾斜,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三)省直其他事业单位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通过召开职王(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征得多数人同意。

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

(四)省直其他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由主管部门根据对单位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

单位主要领导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的关系。

根据单位类别、层级、效益等因素,原则上控制在本单位工作人员平均绩效工资水平1.5—3倍的幅度内。

五、相关政策
(一)省直其他事业单位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货币化补贴等省统一发文规定的改革性补贴,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文件要求,在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

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省直其他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纳入单
位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

(三)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省直其他事业单立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

离休人员的补贴水平,按中纪发[2008]40号文
件精神执行;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水平,按照本实施意见确定的统一标准执行。

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二)省直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人事制度改革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三)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省直其他事业单位严格执行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

(四)绩效工资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和敏感度高。

在实施过程中,省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争取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理解和支持,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

(五)本实施意见所指其他事业单位,包括:
教育(不含义务教育学校)、卫生(不含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单位。

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事业单位。

交通、地质勘查、测绘、气象、地震事业单位。

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检验检疫、环境保护(卫生)、园林绿化、房地产管理、物资储备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附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

列入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监督机构事业单位等。

(六)各市、县(区)可参照本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报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实施意见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由单位自行安排。

附件:1.省直其他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表
2.分两年到位的省直其他事业单位2010年退休人员
生活补贴标准表
3.财政和单位承担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资金比例表
赣府厅发[2010]51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江西省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
二O一O年七月十六日
江西省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为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决定在省直除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

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省直其他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清理核查津贴补贴
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

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
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取消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核准津贴补贴水平。

清理核查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单位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各事业单位要做好清理规范津贴补贴自查工作,如实向主管部门上报津贴补贴发放情况。

三、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 绩效工资总量为省直其他事业单位清理核查后确定的
津贴补贴加上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即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

各主管部门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省财政部门核定其所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内,再逐个核定所属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省财政部门备案。

(二)综合考虑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体水平,并根据合理调控省直其他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差距的需要,制定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标准线。

具体标准为:在南昌市区单位年人均2.2万元、驻设区市单位年人均1.8万元、驻县(市)单位年人均1.6万元。

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财力的增长逐步调整基本标准线。

(三)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

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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