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社会契约论》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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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社会契约论》有感
读《社会契约论》有感
欧阳泽鹏
各位书友大家好,我是政府办欧阳泽鹏,今天跟大家分享西方民主政治思想的代表性书籍,法国启蒙运动时期的伟大思想家卢梭所著《社会契约论》,并就文中作者观点提出自己的想法,不足之处还请各位书友批评指正。
《社会契约论》成书于1762年启蒙运动时期,作者在当时君主专制集权、蒙昧主义盛行的大背景下提出了”主权在民”的思想观点,为当时法国和美国的革命运动提供了纲领和方向。全书共分为四卷,分别论述了社会契约产生的动机及过程,政治体体现并贯彻其意志的手段及相关分析,对于几种政府形式的讨论以及作者对部分行政制度的观点。而现我国社会各阶层普遍认为政治体制改革迫在眉睫,党和国家领导人也多次提到政治体制改革,本人认为此书中的部分观点对于当前的政治体制改革很有借鉴意义,现分享如下:
一、关于权力的性质
公共权力源自于公民之间的契约而非某个人或某团体的力量。基于个人力量的有限性和个体力量的分散性,为了更加有效的保障个人利益,人类需要将分散的个体联合起来成为主权体,做到用全体成员所结成的力量保护其联合者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连接这一主权体成员之间的准则便是社会契约:每个联合者都将自己的全部权利转让给整个联合体,这样也就相当于每个成员都不拥有比其他人更多的权利,最终达到通过道德和法律的平等来取代身体上的不平等的效果。谈及我国实际,”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党构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指导思想,但由于我国属于公有制国家,主权体无法将社会财产的所有权赋予人民,这至少在形式上构成了公民付出和回报的不对等。远者说来,中国古代便存在”无恒产者无恒心”的说法;近者说来,中国出现大规模富人移民潮已是不争的事实,其中虽包含教育、社保、环境等原因,但对其财产安全感的缺乏乃是首当其冲。近者要想有效遏制当前社会资产大量外流的趋势,远者要想确保执政地位的合法性,未来必须对产权制度进一步加以明晰和完善,这是现今政治制度在未来得以延续的基础。
二、关于权力的保障
要确保主权体的性质不背离社会契约的约定,需要通过法律的手段加以规定和约束。主权体保障的是全体公民的利益,而在主权体内部任何一个部分的意愿对于另外一个部分而言都不能定义为公意,因此法律的制定本质上是从整体人民
的角度出发为整体人民来制定条约,法律的适用对象具有普遍性,不应涉及某个具体的人、团体或行为。而事实上由于社会阶层的分化导致各阶层的政治诉求重点必然存在不一致,西方社会在解决此问题时便采用了政党政治的方法,即公民通过结成政党并获取政权的方式来实现和保障本阶级的利益,并规定了政权的有效任期。由于不同社会阶层动用社会资源的能力存在大小之分,因此很难确保政权选举真正的公平性,我国也一直将西方民主称为”有钱人的民主”.而在这一问题的处理上我国也有自己的特色:建国之初将社会资源统统收归国有由国家统一分配以取消阶层分化,建立代表全民利益的政党并长期执政,确保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得到贯彻。但事实上这其中仍然存在矛盾的地方:在公有制国家里,生产资料属于全体公民,公民可以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方式来保障自身的根本利益,为何需要再特意成立一个政党来保障公民权益?而既然成立了政党,有独立的机构、制度和党员,又如何保障政党利益和公民利益的一致性?事实上在党的执政的过程中党内已经形成了利益团体,这些利益团体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为自己的小团体服务,严重动摇了党执政的公信力。如何有效避免党内利益小团体的产生,保障执政党与全体公民利益的一致性是当今政治制度得以延续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