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工作休息时间记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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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行业船员工作时间规定

船舶行业船员工作时间规定

船舶行业船员工作时间规定导言:船舶行业是全球物资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一项高度危险的工作。

为了确保船舶安全和劳动者权益,各国和国际组织都建立了一系列关于船员工作时间的规定。

本文将介绍船舶行业中船员工作时间规定的相关内容。

一、船员工作时间的定义及重要性船员工作时间是指船员在航行期间从事工作的时间和休息的时间。

保持船员工作时间的合理性,对于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行和船员的身体健康至关重要。

合理的工作时间安排能够减少因疲劳引起的操作失误,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也有助于船员的生活质量。

二、船员工作时间的国际规定为了确保全球航运安全和船员福利,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了《海上劳动公约》(MLC 2006)。

根据公约规定,船员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最长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7小时,最长连续工作12小时后必须安排连续至少10小时的休息时间。

2. 在每24小时内,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总和不得超过14小时,每七天内平均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总和不得超过72小时。

3. 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应当均匀分布,保持合理的轮班制度,以避免船员疲劳。

4. 除非发生急情或维护船舶安全需要,船员每七天应至少获得连续24小时的休息时间。

三、船员工作时间的国内规定中国海事局也制定了一系列关于船员工作时间的规定,以确保中国船员的权益和船舶安全。

根据相关规定,中国船员工作时间应满足以下要求:1. 轮班制度应合理安排,船员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应符合《海上劳动公约》的要求。

2. 船员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并保证每七天至少两天连续休息。

3. 船员工作时间应有详细记录,以备检查和管理。

四、船员工作时间的管理与执行为了有效管理和执行船员工作时间规定,船舶公司和船舶管理机构应采取以下措施:1. 建立完善的工作时间监督机制,确保船员工作时间记录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2. 加强对船员工作时间的培训,提高船员对于疲劳管理和工作时间安排的意识。

船员工作休息时间记录检查项目以及注意事项

船员工作休息时间记录检查项目以及注意事项
4)尽可能避免出现不符合要求的例外情况的出现,以保证各人有充足的符合要求的休息时间,确保各项安全。
.6伪造海员工作或休息记录以隐藏海员过度工作或休息不足的事实。
7
例外不符合要求的情况说明:
1)参见第3项的C.在紧急或其他超常工作情况下的不必遵守。紧急集合、消防和救生演习,以及船旗国、国际公约规定的其他演练,须遵循“对休息时间的干扰最小、并不导致海员疲劳”原则。
例如:某轮由于被他船碰擦进行紧急情况的应急反应,该工作时间可以不符合工作时间的要求。但仅在出现该情况的期间,过后,船长要及时调整工作安排。
也不是英语;和
.11未为每位海员提供工作或休息时间记录。
PSCO应根据其专业判断以决定采取相应的后续行动,但一般情况下,应要求这些缺陷在船舶开航前纠正,同时通知ILO和船旗国。
B.可能导致船舶滞留的缺陷依据
.1船舶没有履行上述部分的后续行动要求(也就是船舶没有在离开上一港口时纠正缺陷);
.2船员名单与最低安全配水、加淡水、排放残余货物
木匠
因包括演习、靠离码头、抛锚、压/换/排压载水、加淡水、排放残余货物。
水手
因包括演习、靠离码头。
大厨
应包括上伙食由服务商入库。注意工作时间段的要求。
服务员
必须有膳食服务证书否则同实习生
实习生
每天不超过6小时,夜间不工作。
轮机长
应注意包括加油、备车、狭水道航行。轮机长的工作时间可记录为0800-1700/0800-1800,工作时间为9-10小时;如机舱实施“无人机舱”值班模式,可加记夜间1个小时的巡回检查时间,符合公约规定。
C.在紧急或其他超常工作情况下不必遵守上述A、B条的规定。紧急集合、消防和救生演习,以及船旗国、国际公约规定的其他演练,须遵循“对休息时间的干扰最小、并不导致海员疲劳”原则。

船员的工作与休息时间及休假

船员的工作与休息时间及休假

船员的工作与休息时间及休假一、船员综合计算工时制我国的工时制度主要分为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三类。

船员一般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

1.标准工时制标准工时制,是由立法确定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8小时之外工作的,就属于加点;超过8小时部分的时间,就是加点的时间。

休息日、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属于加班;休息日、节假日工作时间,是加班时间。

工作日计算如下: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按照《劳动法》及相关规定,标准工时制下加班加点的工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加点)、日工资标准的200%(休息日加班且不调休)、日工资标准的300%(节假日加班)支付工资。

其中,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具体折算法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2. 不定时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也称不定时工作制,指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能受固定时数限制的工时制度。

通俗地讲,不定时工作制就是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

3.综合计算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指用人单位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员工,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方式,以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涉及海员工作与休息时间的部分问题的公约要求、相关解释

涉及海员工作与休息时间的部分问题的公约要求、相关解释

附件四:涉及“海员工作与休息时间”的部分问题的公约要求、相关解释或理解本附件主要是基于AMSA近几年发现的关于海员工作安排及休息时间及记录方面的一些缺陷,以及船东/船舶关注的难点、热点问题等,经本社组织相关审核员结合STCW、MLC,2006公约讨论后形成,供各船东/管理公司及其船舶管理人员参考。

1、“任何24小时”:(1)公约要求1)STCW公约第A-VIII/1节第2条:为所有负责值班的高级海员或参与值班的普通海员以及涉及指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职责的人员提供的休息时间须不少于:在任何24小时内最少10小时;2)MLC,2006标准A2.3.5 (b) :最短休息时间在任何24小时时段内不得少于10小时; (2)相关解释或理解1)ILO FAQ C2.3.c:标准A2.3第(b)款中规定,休息时数在任何24小时期间内不可少于10小时。

因此,任何24小时时段,系指从一天的任何时间开始,必须包含至少10小时的休息时间。

2)巴黎备忘录、东京备忘录2014年CIC导则:“在没有船旗国导则或指引明文规定的情况下,24小时将被理解为从一段休息时间的开头或结束开始计算”。

3)中国香港海事处在其DMLCPART I使用导则中:“任何24小时”解释或理解为从一天中的任何时刻作为起始点“Any 24-hour period means starting at any moment duringa day must comprise at least ten hours of rest”;4)巴拿马第86号法令:“24小时时段是指从0000到2400时的时段”。

5)中国、新加坡尚未给出任何解释或理解。

(3)操作建议:1)当没有上述导则或明文规定时,24小时可理解为从一段休息时间的开头或结束开始计算, 由公司按船员职务和工作性质确定。

2)从公约为缓解海员疲劳应使海员休息时间安排尽可能长且连续的角度出发,“每个海员的任何24小时的起始点可以由船长或具体安排工作的部门长确定,一般应从一段休息时间的开头或结束时间开始计算,不同岗位海员的起始点可以不一样,但同一海员的起始点一旦确定,在一段较长时间内应保持一致,以利于同一海员形成相对固定的生物钟”更为合理且有利于船长安排海员的休息时间。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的通知-交海发[2013]442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的通知-交海发[2013]442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的通知(交海发〔2013〕442号)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各航运公司:为了保护海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海员的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相关国际条约,交通运输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3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海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海员的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相关国际条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籍国际航行海船上的海员工作和生活条件,适用本办法。

军事船舶、公务船舶、渔业船舶、体育运动船艇上的海员工作和生活条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的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授权具体负责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起居舱室和娱乐设施第四条船东应当提供保持海员健康的起居舱室环境。

第五条船东应当确保以下船舶设备、设施和建造要求持续符合船舶检验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取得船员舱室设备的证明文件:(一)房间和其他起居舱室空间的尺寸;(二)通风和供暖;(三)噪音和振动及其他环境因素;(四)卫生设施及更衣室;(五)照明;(六)餐厅;(七)医务室。

第六条船长或者经船长授权的海员应当每周对起居舱室进行检查,确保起居舱室保持健康、卫生和安全舒适的状况,并保存检查记录。

航海工作时间管理制度

航海工作时间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航海工作,保障船员身心健康,提高船舶运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船舶、船员以及与航海工作相关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工作时间规定第四条船舶工作时间分为标准工作时间、加班时间、休息日和节假日。

第五条标准工作时间:船员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第六条加班时间:(一)因船舶运行需要,船员加班不得超过每日1小时,每月累计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

(二)特殊情况需加班,需经船长批准,并报公司备案。

第七条休息日和节假日:(一)船员享有每周休息日1天,连续工作6天。

(二)国家法定节假日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八条船员在执行任务期间,如遇特殊情况,如遇恶劣天气、海况等,船长有权调整船员工作时间,确保船舶安全。

第三章工作时间安排第九条船长根据船舶运行情况,合理安排船员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第十条船长应确保船员有足够的休息时间,以保证船员身心健康。

第十一条船长应定期检查船员的工作时间记录,确保船员工作时间符合本制度规定。

第四章工作时间监督第十二条公司设立船舶管理部,负责监督船舶工作时间的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船舶管理部应定期对船舶工作时间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四条船舶管理部有权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职等。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五条对严格执行本制度,保证船舶安全、提高船舶运行效率的船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一)警告:对违反工作时间的船员,给予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

(二)罚款:对违反工作时间的船员,按相关规定进行罚款。

(三)停职:对严重违反工作时间的船员,可给予停职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船舶管理部负责解释。

船员工作及休息时间规定

船员工作及休息时间规定

1 船长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疲劳操作。

所有参加工作的船员在24小时内必须至少有10小时的休息时间。

休息时间可以分开,但不能超过两段时间,其中一段时间至少要有6小时。

2本规定第1条规定的10小时最短休息时间可以减少到不少于6小时,条件是这种降低不得超过每周2天,同时,每周提供的休息时间不得少于70小时。

3在紧急情况、演习和特殊情况时,可以不保持本规定第2条规定的对休息时间的要求。

4一定时间内的平均工作小时最长每天不应超过12小时。

工作小时的一般规定可以不计必需的日常工作,如就餐替人或正常交接班所需的额外时间。

5除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的作息时间安排如下:0700 起床0715 早餐0745—1145 工作1200 午餐1300—1700 工作1730 晚餐1800 学习或活动2200 就寝6各船应依据《船员工作及休息时间表》,填制本船的船员工作和休息时间。

其中甲板部由大副负责填制,轮机部由大管轮负责填制,最后由船长批准执行,并将该表张贴在船舶易见之处。

1职责和记录1.1部门长应提前作好工作安排,填妥“船上工作安排表”(见附录1),经船长签字批准后张贴在显而易见处。

1.2部门长应做好船员工作小时和休息时间的记录,填妥“船员工作/休息时间记录表”(见附录2),每个月结束本月记录后由部门长和船第 1 页共 5 页船舶手册船员工作及休息时间规定 HY/ZH/员本人对该记录核对无误后签字,保证有关工作小时和休息时间的规定得以执行,以备主管机关或港口国检查官的检查。

1.3“船上工作安排表”和“船员工作/休息时间记录表”不准用铅笔填写,“船员工作/休息时间记录表”自该船员休假离船后在船保存一年。

1.4工作和休息时间的安排应不妨碍船长对船舶、船上人员、货物的安全,以及给予海上遇险的其他船舶或人员帮助时,要求船员执行任何必要的工作时间安排的权利,直至恢复正常。

船员工作及休息时间安排表船舶:编号:HY/ZH -1第 2 页共 5 页船舶手册船员工作及休息时间规定 HY/ZH/机工2000—2400 0000—0800 1700 0700备注7记录《船员工作及休息时间安排表》第 3 页共 5 页船舶手册船员工作及休息时间规定 HY/ZH/第 4 页共 5 页船舶手册船员工作及休息时间规定 HY/ZH/第 5 页共 5 页。

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

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的通知交海发[2013]442号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各航运公司:为了保护海员的合法权益,规海员的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相关国际条约,交通运输部制定了《中华人民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3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海员的合法权益,规海员的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相关国际条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籍国际航行海船上的海员工作和生活条件,适用本办法。

军事船舶、公务船舶、渔业船舶、体育运动船艇上的海员工作和生活条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枸负责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的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授权具体负责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起居舱室和娱乐设施第四条船东应当提供保持海员健康的起居舱室环境。

第五条船东应当确保以下船舶设备、设施和建造要求持续符合船舶检验技术规的规定,并取得船员舱室设备的证明文件:(一)房间和其他起居舱室空间的尺寸;(二)通风和供暖;(三)噪音和振动及其他环境因素;(四)卫生设施及更衣室;(五)照明;(六)餐厅;(七)医务室。

第六条船长或者经船长授权的海员应当每周对起居舱室进行检查,确保起居舱室保持健康、卫生和安全舒适的状况,并保存检查记录。

第七条船东应当为海员免费提供船上的娱乐和福利设施。

船东为海员提供的船岸通信、电子、互联网和的投递,不得收取额外的费用。

第八条船东应当为海员提供可阅读和集中学习的场所和设施。

第九条船东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在满足保安审查的条件下,保证船舶在港口停留期间允许海员的亲属和朋友登船探视。

第十条船东应当在满足船舶安全条件的情况下允许海员的配偶陪同其航海。

海员的配偶应当投有充分的人身意外和疾病保险,船东应当为其获得这种保险给予必要的帮助。

2023船舶工时定额

2023船舶工时定额

2023船舶工时定额随着我国船舶行业的不断发展,船舶工时定额成为了保障船员权益、提高工作效率的关键因素。

本文将从船舶工时定额的制定、具体内容、实施和管理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以期为船舶行业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船舶工时定额的制定过程和方法船舶工时定额的制定旨在为船员提供一个合理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安排,确保船员在保证船舶安全、降低能耗的前提下,实现高效工作。

制定船舶工时定额的过程需要充分考虑船舶的运行特点、船员的职业素养等因素,通过科学的方法进行分析和论证。

二、船舶工时定额的具体内容1.船员工作时间:船舶工时定额规定了船员每天的工作时间为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工作时间。

2.休息时间:船舶工时定额明确了船员的休息时间,确保船员在紧张的工作之余能够得到充足的休息。

休息时间可以根据船舶的运行周期和任务要求进行调整。

3.加班和加班费:当船员工作时间超过规定时间时,应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加班费。

加班费的计算方法为船员基本工资的倍数。

4.特殊岗位的工时规定:对于船舶上特殊岗位的船员,如驾驶员、轮机员等,其工时定额应根据岗位特点和安全要求另行制定。

三、船舶工时定额的实施和管理1.船东和船员之间的沟通与协调:船东应与船员充分沟通,确保船员了解并认同船舶工时定额的相关规定。

在实际工作中,船东应根据船舶运行情况,与船员共同调整工作时间。

2.监管部门的角色和职责: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船舶工时定额实施情况的监管,确保船员权益得到保障。

监管部门要对船舶工时记录进行定期检查,对违反工时定额规定的船舶和企业进行查处。

3.工时记录和监测:船舶应建立完善的工时记录制度,准确记录船员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通过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船舶工时进行实时监测,确保工时定额的落实。

四、船舶工时定额对船舶行业的影响1.提高工作效率:合理的工时定额有助于提高船员的工作效率,降低船舶能耗,提升船舶运营效益。

2.保障船员权益:船舶工时定额确保了船员在紧张的工作之余能够得到充足的休息,有利于提高船员的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

船员休假管理制度

船员休假管理制度

船员休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船员休假管理,保障船员合法权益,提高船员工作积极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船上工作的船员。

第三条船员休假管理应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船员休假管理应与船舶运营管理相互配合,确保船员休假与船舶安全运营的平衡。

第二章休假制度第五条休假分为年假、节假日和临时休假三种类型。

第六条年假是船员依法享有的阶段性休假,按照船员工作年限和工作性质确定。

具体标准由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七条节假日是国家规定的法定休假日,船员在这些日期享有休息权利。

第八条临时休假是船员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假,需经公司同意才能享受。

第三章休假申请第九条船员需提前向船上管理人员提交休假申请,包括休假类型、休假开始时间和休假结束时间。

第十条船员如需请临时休假,应当在可能的情况下提前告知管理人员,并按照要求提供请假原因、请假时间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船员在休假期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休假,应当及时向管理人员提出延长休假申请,并提供足够的理由。

第十二条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审核休假申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四章休假确认第十三条管理人员应当在审批休假申请后及时通知船员休假确认结果。

第十四条确认结果应当包括休假开始时间、休假结束时间、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等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如果休假申请被拒绝,管理人员应当向船员说明理由,并协助船员解决相关问题。

第五章休假安排第十六条确认休假后,管理人员应当根据船员休假期间的工作安排情况,安排其他船员替换原船员的工作。

第十七条在休假期间,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替换船员的培训和指导,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营。

第十八条管理人员应当做好休假期间的工作交接,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六章休假管理第十九条管理人员应当做好休假期间船员的工作和生活保障,确保船员休假期间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条管理人员应当做好休假期间的巡视和检查工作,以及相关工作记录和报告工作。

涉及海员工作与休息时间的部分问题的公约要求、相关解释

涉及海员工作与休息时间的部分问题的公约要求、相关解释

涉及海员工作与休息时间的部分问题的公约要求、相关解释附件四:涉及“海员工作与休息时间”的部分问题的公约要求、相关解释或理解本附件主要是基于AMSA近几年发现的关于海员工作安排及休息时间及记录方面的一些缺陷,以及船东/船舶关注的难点、热点问题等,经本社组织相关审核员结合STCW、MLC,2006公约讨论后形成,供各船东/管理公司及其船舶管理人员参考。

1、“任何24小时”:(1)公约要求1)STCW公约第A-VIII/1节第2条:为所有负责值班的高级海员或参与值班的普通海员以及涉及指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职责的人员提供的休息时间须不少于:在任何24小时内最少10小时;2)MLC,2006标准A2.3.5 (b) :最短休息时间在任何24小时时段内不得少于10小时;(2)相关解释或理解1)ILO FAQ C2.3.c:标准A2.3第(b)款中规定,休息时数在任何24小时期间内不可少于10小时。

因此,任何24小时时段,系指从一天的任何时间开始,必须包含至少10小时的休息时间。

2)巴黎备忘录、东京备忘录2014年CIC导则:“在没有船旗国导则或指引明文规定的情况下,24小时将被理解为从一段休息时间的开头或结束开始计算”。

3)中国香港海事处在其DMLCPART I使用导则中:“任何24小时”解释或理解为从一天中的任何时刻作为起始点“Any 24-hour period means starting at any moment duringa day must comprise at least ten hours of rest”;4)巴拿马第86号法令:“24小时时段是指从0000到2400时的时段”。

5)中国、新加坡尚未给出任何解释或理解。

(3)操作建议:1)当没有上述导则或明文规定时,24小时可理解为从一段休息时间的开头或结束开始计算,由公司按船员职务和工作性质确定。

2)从公约为缓解海员疲劳应使海员休息时间安排尽可能长且连续的角度出发,“每个海员的任何24小时的起始点可以由船长或具体安排工作的部门长确定,一般应从一段休息时间的开头或结束时间开始计算,不同岗位海员的起始点可以不一样,但同一海员的起始点一旦确定,在一段较长时间内应保持一致,以利于同一海员形成相对固定的生物钟”更为合理且有利于船长安排海员的休息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职业保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职业保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职业保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海船船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国际航行海船和200总吨及以上的国内航行海船上工作的海船船员(以下简称海员)的职业保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海员职业保障,系指海船船员的劳动合同保障、社会保险保障、工资报酬保障、健康安全保障、休息休假保障以及遣返保障等。

在军事船舶、公务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仅在港区和遮蔽水域作业船舶上工作的海员的职业保障,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海员职业保障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对全国海员职业保障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具体负责海员职业保障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海员劳动合同和上船协议第四条海员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船员劳动与社会保障国际条约的规定,与海员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船东不得安排在船见习或者实习的未成年海员从事夜间工作和有可能危及健康或安全的工作,但是根据船上见习或者实习要求开展的夜航训练除外。

第六条海员上船工作,船东或其代表应当与海员协商一致订立上船协议,并经船东或其代表与海员在上船协议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上船协议文本由船东和海员各执一份,上船协议文本的复印件应当随船备查。

国际航行的船舶应当备有上船协议的中英文文本和适用的集体合同中英文文本。

第七条上船协议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 海员的姓名、出生日期或年龄及出生地;(二) 船东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三) 签署的地点及日期;(四) 海员在船将担任的职务;(五) 海员的工资总额及构成,包括支付时间、支付方式、计算公式等;(六) 带薪年假的天数,包括计算公式;(七) 上船协议的期限及终止条件;(八) 船东提供给海员的人身意外保险;(九) 船舶配员服务协议或劳务派遣协议中涉及海员利益的所有条款;(十) 发生紧急情况时船东对海员的安置责任;(十一) 船东对海员在船工作期间的管理和保护责任;(十二) 遣返的权利;(十三) 违约责任;(十四) 适用的集体合同;(十五) 国家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它内容。

船员休息时间记录最新要求

船员休息时间记录最新要求

l 根据最新的检查要求,在驾驶台、集控室以及公共场所要张贴值班轮换表以及公司对于值班/休息时间管理的具体规定。

2 靠/离码头,长时间走航道,船长工作时间超时。

这种情况在AMSA 检查时是不属于被认可可以豁免的紧急情况的范围内。

在休息时间记录中不能出现。

任意24小时内,保证要有一段最少6个小时的连续休息时间。

3 无人机舱当值值班人员的记录方法在中A-VIII/1-6体现;休息时间分段可参考A-VIII/1-3和A-VIII/1-94 关于演习时间的记录,A-VIII/1-4 把紧急集合演练归纳为“紧急或在其他超常工作情况”,是属于工作时间,在实际检查时,检查官也确实是这样检查的,并且核对演习的各种时间记录,看是否与休息时间表符合。

5 AMSA还没有检查船长收发邮件时间的先例,AMSA一直在工作休息记录大检查,此项检查已经持续很久,而且要一直持续下去,滞留率非常高,每月因此滞留船舶数量要占到总数的30-40%左右。

要准备3个月的记录备查(新船服役时间不足,不必理会)。

检查的关键在于与各种记录的比对,也就是说任何记录都可能被拿出来与工作休息记录核对。

所以另一个关键就是负责的大副、大管轮一定要认真仔细记录。

确实在实际检查中,不同的检查官检查的程度有所不一样,但是共同特点都是:一旦发现记录与事实不符,或者表格不完全、体系文件无相关规定或规定不详细,则一概滞留无商量余地。

船上必须详细真实地记录每个船员的工作休息情况。

所有工作情况都要记录。

像抛锚(大副/水手长/木匠)、靠离码头作业时甲板部/轮机部的相关人员、加油作业(轮机长、二管轮等)、以前的PSC检查(基本上所有人员)、体系文件学习/安全培训会议等(参加人员)、二副修改海图及图书包括制定航次计划无线电设备试验保养、海关/检疫官员登轮(船长及相关人员)、船上各种演习(参与人员)、验舱/做水尺/商检(大副及其他驾驶员)、航行中检查货物(大副、电机员等)、压/换/排压载水(大副/木匠)、三副周检/月检、甲板/机舱日常保养等等等等,总之检查官可能抽查任何记录来核对每个人的工作休息记录,一旦发现一处不符合,立即进行扩大检查,发现两处或者以上不符合即可滞留船舶。

海员工作制度怎样

海员工作制度怎样

海员工作制度怎样?海员工作制度是指在海船上工作的船员的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由于海员工作的特殊性,其工作制度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本文将从海员的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劳动保护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工作时间1. 工作时间规定根据国际劳工组织(ILO)相关规定,海员的工作时间应不超过每周40小时,且每24小时内应有至少11小时的休息时间。

在特定情况下,工作时间可能会有所调整,但应保证海员每周至少有77小时的休息时间。

2. 实际工作时间实际工作时间会因船舶类型、航线、任务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一般而言,集装箱船、油轮等商船的工作时间为每天8-12小时,每周工作6-7天。

在某些情况下,如船舶遇险、设备故障等紧急情况,海员可能需要连续工作,此时应确保海员在紧急情况解除后尽快得到足够的休息。

二、休息时间1. 休息时间规定根据国际劳工组织(ILO)相关规定,海员在船上的休息时间应满足以下要求:(1)每24小时内至少有11小时的休息时间;(2)每周至少有77小时的休息时间;(3)任何连续6个月内的总工作时间不应超过2,400小时。

2. 实际休息时间实际休息时间会因船舶类型、航线、任务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在集装箱船、油轮等商船上,海员通常每周有1-2天的休息时间。

在某些情况下,如船舶遇险、设备故障等紧急情况,海员可能需要连续工作,此时应确保海员在紧急情况解除后尽快得到足够的休息。

三、劳动保护1. 劳动保护规定为保护海员的合法权益,国际劳工组织(ILO)和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劳动保护规定,包括:(1)海员在船上的工作环境应符合安全、卫生要求;(2)海员应享有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3)海员在船上的住宿、饮食、娱乐等方面的条件应得到保障;(4)海员应享有带薪休假、培训、晋升等权益。

2. 实际劳动保护状况在我国,海员的劳动保护得到了法律和政策的支持。

船员用人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为海员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确保海员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船员的工作与休息时间及休假

船员的工作与休息时间及休假

船员的工作与休息时间及休假一、船员综合计算工时制我国的工时制度主要分为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三类。

船员一般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

1.标准工时制标准工时制,是由立法确定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8小时之外工作的,就属于加点;超过8小时部分的时间,就是加点的时间。

休息日、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属于加班;休息日、节假日工作时间,是加班时间。

工作日计算如下: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按照《劳动法》及相关规定,标准工时制下加班加点的工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加点)、日工资标准的200%(休息日加班且不调休)、日工资标准的300%(节假日加班)支付工资。

其中,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具体折算法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2. 不定时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也称不定时工作制,指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能受固定时数限制的工时制度。

通俗地讲,不定时工作制就是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

3.综合计算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指用人单位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员工,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方式,以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船员工作日常管理制度

船员工作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队伍建设,提高船员工作素质,确保船舶安全、高效、环保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船员,包括船长、轮机长、大副、二副、三副、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水手、机工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船员工作行为,提高船员工作技能,确保船舶安全航行,保护船员合法权益。

第二章工作时间与休息第四条船员工作时间应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船员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

第五条船员连续工作超过4小时,应安排至少1小时休息;连续工作超过8小时,应安排至少10分钟休息。

第六条船员在夜间工作时间超过2小时,应安排至少2小时休息。

第七条船员每周应有至少1天的休息日,休息日不得少于24小时。

第八条船员在航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加班,应事先征得船长同意,并按规定支付加班费。

第三章工作职责与纪律第九条船员应熟悉船舶的操作规程,掌握船舶设备的使用方法,确保船舶安全航行。

第十条船员应严格遵守船舶纪律,服从船长指挥,团结协作,共同维护船舶安全。

第十一条船员应按时参加船舶的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船舶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二条船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船舶规章制度,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第十三条船员应爱护船舶设备和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或浪费。

第十四条船员应遵守国际海事组织规定的防止船舶污染规则,确保船舶符合环保要求。

第四章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十五条船员应参加单位组织的各类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六条船员应掌握船舶安全操作技能,熟悉船舶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船员应定期参加船舶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第十八条船员应参加消防安全培训,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五章健康与卫生第十九条船员应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注意个人卫生,预防疾病。

第二十条船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确保身体健康。

船舶工作时间规定

船舶工作时间规定

船舶工作时间规定1.目的本文件规定了船员工作和休息时间的安排,旨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STCW及(1996年ILO海员工作时间和船舶配员公约(1LONO.180)的要求,既保证船舶在任何情况下有足够的值班和工作人员,又能保证船员得到充分的休息,防止疲劳,以确保船舶安全和人身安全。

2.甲板值班2.1不论航行或停泊,船舶均实行昼夜轮值制度。

2.2 航行中,驾驶台值班每班为四小时:大副:0400---0800、1600--2000。

二副:0000--0400、1200--1600。

三副:0800--1200、2000--2400。

(未配备三副的船舶,由船长值此航行班)2.3驾驶员航行值班时,通常每班应至少有一名持证水手同时值班。

任何情况下,如无船长或其他驾驶员替代,驾驶员不得离开驾驶台。

但在满足下列情况下,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在白天可以是唯一的了望人员:2.3.1 对局面作了充分的估计,确信这样做对本船不会构成任何威胁。

2.3.2 充分考虑了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有关因素:●天气情况:●能见度;●通航密度;●邻近的航行危险物:●航行在分道通航制内或附近时必要的注意。

2.3.3 当局面的任何变化需要时,能立即召回当班人员到驾驶台协助。

以上决定还必须由船长以值班驾驶员的专业水平、经验、对设备等的熟悉程度和自信心;船舶的操纵特性和设备情况作出。

夜间应有至少一名水手协助值班。

2.4 靠泊时,在配备三副的船上,大副应在船上负责处理日常装卸和其他事务,由驾驶员按下列时间轮值,二副和三副轮流值班,每班至少一名水手:二副:0000-0600,1200-1800三副:0600-1200,1800-2400在没有配备三副的船上,由大副和二副按下列时间轮值,每班至少一名水手:大副:0600-1200,1800-2400,二副:0000-0600,1200-1800如遇特殊情况,在不违背有关工作和休息时间规定的原则下,船长可根据本船当时、当地的环境和情况做出适当的临时性调整。

船员工作休息时间记录依据

船员工作休息时间记录依据

船员工作休息时间记录依据第一篇:船员工作休息时间记录依据船员工作休息时间记录依据根据STCW公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当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的有关规定,为保障船员能得到有效的休息,特制定下列防止船员疲劳的规定1、船长在安排工作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疲劳操作。

除紧急或者超常工作情况外,负责值班的船员以及被指定承担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职责的船员休息时间应当满足以下要求:(1)任何24小时内不少于10小时;(2)任何7天内不少于77小时;(3)任何24小时内的休息时间可以分为不超过2个时间段,其中一个时间段至少要有6小时,连续休息时间段之间的间隔不应当超过14小时。

船长按照第(2)、(3)项中规定安排休息时间时可以有例外,但是任何7天内的休息时间不得少于70小时。

对第(2)项规定的每周休息时间的例外,不应当超过连续两周。

在船上连续两次例外时间的间隔不应当少于该例外持续时间的两倍。

对第(3)项规定的例外,可以分成为不超过3个时间段,其中一个时间段至少要有6个小时,另外两个时间段不应当少于1个小时。

连续休息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4个小时。

例外在任何7天时间内不得超过两个24小时时间段。

2.紧急集合演习、消防和和救生演习,以及国内法律、法规、国际公约规定的其他演习,应当以对休息时间的干扰最小且不导致船员疲劳的形式进行。

船员处于待命情况下,因被派去工作而中断了正常的休息时间的,应当给予补休。

3.因船舶、船上人员或者货物出现紧急安全需要,或者为了帮助海上遇险的其他船舶或者人员,船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安排船员获得充足的补休时间。

4.船舶应当将船上工作安排表张贴在显而易见之处。

5.船上的工作时间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面:a、航行、停泊值班;b、靠离泊作业;c、维护保养船舶设备;d、工作时间外的应急演习和演练、培训等;e、工作时间外的安全会议等。

第二篇:船员休息时间记录最新要求l 根据最新的检查要求,在驾驶台、集控室以及公共场所要张贴值班轮换表以及公司对于值班/休息时间管理的具体规定。

船员休班管理制度

船员休班管理制度

船员休班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船员休班管理,保障船员的权益,提高船舶安全运行水平,特制定本船员休班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船只上的船员,包括船长、船员等各级别人员。

三、休班制度1. 轮班制度(1)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每天至少有八小时的休息时间。

(2)船员的轮班应当根据船舶的航行情况和需要进行合理安排,确保船舶的持续运行和船员的身体健康。

(3)船舶在航行中,船长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轮班,保障船员的休息和安全。

2. 休假制度(1)船员有权享受带薪休假,每年至少有15天的带薪年假。

(2)除了带薪年假外,船员还有病假、事假等假期权利,具体执行办法由船员与船东或船舶管理机构协商确定。

3. 特殊情况(1)遇突发事件,船员有权申请临时休假,船长和船舶管理机构应尽快安排替班人员,确保船舶安全运行。

(2)船艇在港口停泊期间,船员有权享受适当的休息时间,船长和船员应共同协商合理的轮班计划,保证每位船员都有足够的休息时间。

四、休班管理原则1. 尊重船员权益船舶管理机构和船长应尊重船员的休息和休假权益,确保船员的身体健康和工作积极性。

2. 合理安排轮班船长和船舶管理机构应合理安排轮班,确保船员有足够的休息时间,避免出现疲劳驾驶情况,确保船舶航行的安全。

3. 紧急情况应急处理遇到紧急事故或突发事件,船员有权申请临时休假,船长和船舶管理机构应尽快安排替班人员,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行。

4. 严格执行休班制度船舶管理机构和船长应严格执行休班制度,如有违反者,应依据相应的船员纪律规定进行处理。

五、责任1. 船长责任(1)船长负责制定和执行船员休班计划,确保船员的轮班合理安排,避免出现疲劳驾驶。

(2)船长要关注船员的工作和休息情况,及时处理船员的休假申请,保障船员的休息权益。

2. 船员责任(1)船员应按照船长和船舶管理机构的安排进行轮班,不得擅自更改轮班计划。

(2)船员需按规定履行带薪年假、病假等假期权利,不得滥用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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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工作休息时间记录依据
根据STCW公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当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的有关规定,为保障船员能得到有效的休息,特制定下列防止船员疲劳的规定
1、船长在安排工作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疲劳操作。

除紧急或者超常工作情况外,负责值班的船员以及被指定承担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职责的船员休息时间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任何24小时内不少于10小时;
(2)任何7天内不少于77小时;
(3)任何24小时内的休息时间可以分为不超过2个时间段,其中一个时间段至少要有6小时,连续休息时间段之间的间隔不应当超过14小时。

船长按照第(2)、(3)项中规定安排休息时间时可以有例外,但是任何7天内的休息时间不得少于70小时。

对第(2)项规定的每周休息时间的例外,不应当超过连续两周。

在船上连续两次例外时间的间隔不应当少于该例外持续时间的两倍。

对第(3)项规定的例外,可以分成为不超过3个时间段,其中一个时间段至少要有6个小时,另外两个时间段不应当少于1个小时。

连续休息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4个小时。

例外在任何7天时间内不得超过两个24小时时间段。

2. 紧急集合演习、消防和和救生演习,以及国内法律、法规、国际公约规定的其他演习,应当以对休息时间的干扰最小且不导致船员疲劳的形式进行。

船员处于待命情况下,因被派去工作而中断了正常的休息时间的,应当给予补休。

3. 因船舶、船上人员或者货物出现紧急安全需要,或者为了帮助海上遇险的其他船舶或者人员,船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安排船员获得充足的补休时间。

4.船舶应当将船上工作安排表张贴在显而易见之处。

5.船上的工作时间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面:a、航行、停泊值班; b、靠离泊作业; c、维护保养船舶设备; d、工作时间外的应急演习和演练、培训等; e、工作时间外的安全会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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