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犯罪对象研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犯罪对象研究

关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犯罪对象的界定,当下存在着错误的机械化认识,导致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偏差,违背了刑法保护野生动物的初衷,导致了一系列诸如深圳鹦鹉案、马戏团案等实质无罪却被认定有罪的案件发生。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犯罪对象是“野生动物”,“野生动物”的可能涵义存在广义和狭义理解,最主要的分歧在于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是否属于“野生动物”。基于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和纯粹的野生动物的比较,可以得出不可一概而论的结论。界定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正确认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法益。

此类犯罪所保护的法益应是野生动物资源,而不是抽象的国家对野生动物保护秩序或管理制度。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保护动物同野外的野生动物相比,其对于生态的意义大小有所不同。唯有在生态意义上与野外野生动物等同或者接近的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才应属于刑法保护的对象。现行《动物案件司法解释》的规定过于机械和一刀切,但简单废除也不可取,需要结合某一物种人工繁殖的目的、难度、数量、代际、对物种保护的意义以及野生动物珍贵、濒危程度等进行判断,原则上人工驯养繁殖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以及CITES附录一的野生动物应属于犯罪对象,原则上人工驯养繁殖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以及CITES 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不应属于犯罪对象,另应根据具体物种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同时可以立法规定“非法”猎捕、杀害、收购、出售、运输人工繁殖野生动物的行为人承担非法猎捕、杀害、收购、出售、运输的野生动物是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的证明责任,防止不法分子借机“洗白”且倒逼其合法地进行人工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活动。在司法解释、立法没有修改之前,司法机关应坚持实质解释论、目的解释决定论以及常识主义的立场,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法益做正确理解,合理界定野生动物的范围,对不具有法益侵害性的行为做非罪化处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