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犯罪对象研究
非法捕捞非法狩猎调研报告
关于非法捕捞、非法狩猎办案中存在问题报告根据通知要求,两级检察机关对2019年来办理的非法捕捞、非法狩猎案件及出台文件情况进行梳理,现报告如下:一、出台文件情况2019年以来,两级检察机关未单独出台或与公安及行政机关联合出台关于办理非法捕捞、非法狩猎案件相关文件。
二、办案中存在的问题(一)法律适用方面问题1.“去毛剥皮”野生动物狩猎数量认定问题。
犯罪嫌疑人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打鸟,将鸟去毛剥皮,存入冰柜冷冻,凭借外观已无法认定鸟的品种,只能进行鉴定。
在数量较多的情况下,逐一鉴定成本过高,若从中仅提取部分样品进行鉴定,以部分样品的鉴定结果对全部进行认定是否可行。
2.野生动物的范围是否包括野生动物的卵蛋。
《野生动物保护法》将野生动物的卵蛋作为野生动物来保护,非法狩猎罪保护的对象是野生动物,是否包括野生动物的卵蛋。
3,“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形的认定。
犯罪嫌疑人使用禁用工具、方法在禁猎区非法狩猎,但未猎获野生动物,或者供述猎获了野生动物,但无其他证据印证。
根据2022年4月6日最高检、最高法《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只要违反“两禁”即构成非法狩猎罪。
但根据《刑法》规定来看,构成非法狩猎罪应当“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未捕获猎物则不能说明其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这种情形是否要入罪。
4.以“两禁”方式捕获极少数量野生动物是否有刑事打击的必要。
实践中有不少犯罪嫌疑人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猎的工具捕猎野生动物数量为12只,公安机关也提请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
根据2022年4月6日最高检、最高法《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的确构成犯罪,但猎捕数量比较少的,用《刑法》进行打击是否合适?5.以“两禁”方式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情形的认定。
根据2022年4月6日最高检、最高法《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实施猎捕野生动物同时构成非法狩猎罪的,以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定罪处罚。
浅谈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毕业论文
浅谈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毕业论文本页仅作为文档页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浅谈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毕业论文浅谈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毕业论文依法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促进生态平衡——浅谈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是大自然留给人类的宝贵财富,是人类社会必需的资源,它具有科学价值、药用价值、经济价值、游乐观赏价值、文化美学价值和生态价值。
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
由于环境的恶化,人类的乱捕滥猎,各种野生动物的生存正面临着种各样的威胁。
近100年,物种灭绝的速度已超过了自然灭绝速度的100倍,现在每天都有100多种生物从地球上消失。
我国也已经有10多种哺乳类动物灭绝,还有20多种珍稀动物面临灭绝。
而它们的灭绝会导致许多可被用于制造新药的分子归于消失,还会导致许多有助于农作物战胜恶劣气候的基因归于消失,甚至引起新的瘟疫,由此所造成的损失是我们永远也无法挽回的。
本文就我国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谈谈粗浅的看法。
一、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的重要性(一)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是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生态平衡的重要一环生物多样性是生命科学的专门术语,生命科学从研究最微小的生命组成部分,到植物和动物,而“多样性”简单来说就是“各种各样”的意思。
生物多样性包括所有自然世界的资源,包括植物、动物、昆虫、微生物和它们生存的生态系统。
它同样包括构造出生命的重要基石--染色体、基因和脱氧核糖核酸。
生物多样性使生命在这个行星上变得可能。
没有生物多样性,我们不能在这个行星上生存,就算可以生存下来,我们也不可能喜欢这个灰暗的、无生气的、光秃秃的、无聊的世界。
没有生物多样性,我们不会感受到树林带来的绿意、海洋带来的蓝色,也不会有我们呼吸的空气、吃的事物、喝的水。
所以,我们要保留这些大自然的财富,就需要保护生物多样性。
当前,科学家们越来越多的认识到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关键是保护生态系统。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情节犯还是抽象危险犯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虎纹蛙2只或者红腹锦鸡1只,是构成行政违法行为还是犯罪,或者说,应该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行为人行政处罚,还是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行为人刑事处罚。
应当说,在2017年1月1日新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施行之前,这一问题根本不难回答,但在新《野生动物保护法》施行之后,却在一些法律人当中至少在相当一部分森林公安民警当中产生了很大的困惑。
困惑在于,《刑法》和新《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存在着“矛盾”。
《刑法》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根据该规定,违法猎捕虎纹蛙2只或者红腹锦鸡1只,无疑构成犯罪,行为人应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新《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该条进行解读,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似乎分为两种情形:只有严重的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才构成犯罪,进而承担刑事责任,而一般的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只构成行政违法,只需承担行政责任。
违法猎捕虎纹蛙2只或者红腹锦鸡1只,究竟属于一般的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还是属于严重的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却查无正条莫衷一是。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实务问题研究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实务问题研究作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22年第04期摘要:随着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持续推进,人工饲养野生动物的性质、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行为方式、野生动物入刑数量标准、行为人主观认识错误等司法实践问题日益凸显。
可以通过适当降低人工驯养野生动物的保护标准、优化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行为方式的法律规定、改进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定罪量刑标准、依托客观证据合理推断主观认识等措施增强法律适用,有效解决当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适用中的难题。
关键词: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人工饲养认识错误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离不开政策和法律的支持。
《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于2020年2月颁布,严格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等行为,收紧了对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行为的打击政策,同时,在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上刑法也发挥着必不可少的作用。
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大量的野生动物被人工饲养繁殖,由此引发了一些司法实践新问题,需要在法律适用中予以解决。
一、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规范及相关犯罪概况(一)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规范我国建立的是由行政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共同开展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二元保护体系,并辅之以一系列配套法规。
1979 年刑法规定了非法狩猎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开始将野生动物资源纳入刑法保护范围;1988年颁布《野生动物保护法》,在此基础上,我国又陆续制定了多个配套行政法规、规章、实施条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效完善了二元保护体系。
1997年刑法在保留1979年刑法原有罪名的基础上,增设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等罪名,体现了我国对于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高度重视。
此后,相关司法解释及规定相继出台,陆续完善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为办理该类案件提供了立体全面的规范指引。
2021年3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341条罪名更改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并增加了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禁止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等行为。
非法捕杀野生动物案例剖析材料
非法捕杀野生动物案例剖析材料非法捕杀野生动物案例剖析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环保意识的提高,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性越来越被人们所认可。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非法捕杀野生动物的案例依然层出不穷,给野生动物的生存带来了巨大威胁。
在本文中,我们将对非法捕杀野生动物的案例进行深度剖析,探讨其背后的原因和解决之道。
1. 非法捕杀野生动物的危害非法捕杀野生动物不仅仅是对野生动物本身的威胁,更是对生态系统的破坏。
许多物种因为非法捕杀而濒临灭绝,这对生态平衡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而且,非法捕杀野生动物的人往往无视法律,可能会涉及其他违法行为,危害社会安全稳定。
2. 案例分析(1)非法狩猎非法狩猎是非法捕杀野生动物的主要手段之一。
以狩猎为名,实际上是对野生动物的无情捕杀。
南非一些地区的犀牛被频繁偷猎,作为犀牛角的交易让非法捕猎的犯罪分子获利颇丰。
(2)盗猎盗猎是针对稀有保护动物的一种非法捕杀行为。
东北虎和华南虎等珍稀动物频繁成为盗猎分子的目标,他们的皮毛和骨骼被用于制作奢侈品,导致这些濒危物种的数量急剧减少。
3. 原因分析非法捕杀野生动物的背后,涉及到许多原因。
首先是经济利益驱使,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在市场上可以获得高额利润,这诱使了一些人为了金钱利益而从事非法捕杀活动。
其次是监管不力,有些地区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不完善,执法力度不够,给了非法捕猎分子可乘之机。
还有部分人的文化观念存在问题,他们认为野生动物制品可以增强体质、驱邪等,这种观念的存在也助长了非法捕杀野生动物的行为。
4. 解决之道为了解决非法捕杀野生动物的问题,首先需要完善法律法规,提高对非法捕猎行为的处罚力度;其次需要加强对野生动物保护区的管理和监管力度,减少非法捕猎的机会;需要加强公众的环保意识教育,提高公众对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视程度,树立正确的生态观念和文化观念。
总结回顾非法捕杀野生动物是一个国际性问题,对野生动物的威胁不容忽视。
我们需要从多方面着手,共同努力,才能切实保护好我们的野生动物资源。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认定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认定作者:何天秀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21年第06期摘要:关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认定,聚焦争议点在于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否都属于刑法打击的犯罪对象,司法解释明显表现出扩大刑法打击的趋势。
从文理解释和目的解释看,应该区别对待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商业性人工繁育物种。
违法性判断是对符合构成要件的事实进行法益侵害性的价值判断,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传统秩序法益存在“法益性的欠缺”,同时其空白罪状挑战着罪刑法定原则,应结合法益侵害说判断行政违法和刑事不法“质”与“量”的区别。
法定犯时代,危害珍贵、瀕危野生动物罪为代表的环境犯罪,前置法规定具有高度专业性、行政管理色彩,法条具体的适用应考察行为人有无违法性认识错误。
关键词: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法益违法性判断违法性认识一、问题的提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规定在刑法第341条第1款,与一般自然犯的刑法评价不同,其属于环境刑法分支,是一种典型的法定犯,犯罪认定需要双重的违法性评价,首先是行政违法的认定,最后进行刑事违法性的实质判断。
刑法第341条的罪状是简单罪状,以空白罪状“非法”表述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只简单规定罪名与刑罚,但是构成要件中的行为对象、禁止内容则委之于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
因此,审视该罪前置法设置的科学性以及与刑法的衔接关系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深圳鹦鹉案]2016年4月初,被告人王鹏将其孵化的2只小太阳鹦鹉(经鉴定,系绿颊锥尾鹦鹉,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人工变异种)贩卖给朋友;同年5月17号,公安机关在王鹏宿舍查获该种绿颊锥尾鹦鹉35只(人工变异种)、和尚鹦鹉9只、非洲灰鹦鹉1只(前述鹦鹉都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王鹏以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在法定刑以下被二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千元。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疑难问题研究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疑难问题研究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疑难问题研究引言:随着全球自然资源的减少和野生动物物种濒危问题的加剧,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然而,尽管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并加强了打击野生动物犯罪的力度,但仍然存在一些疑难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解决。
本文旨在探讨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疑难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疑难问题一:违法行为的定性首先,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中存在一个疑难问题,即违法行为的定性问题。
由于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地位,其违法行为产生的社会危害性是很大的。
然而,由于野生动物不同种类的珍贵程度不同,其受损程度也有所不同,导致难以将违法行为进行统一定性。
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是在法律的确定性和灵活性之间寻找平衡。
通过明确法律对于各类野生动物的保护级别、法定刑罚等具体规定,以及结合野生动物资源的状况和市场需求等因素,可以更加准确地界定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
疑难问题二:取证困难第二个疑难问题是在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件中取证困难。
野生动物犯罪活动往往具有隐蔽性,使得相关证据的获取和保全工作变得异常困难。
面对这一问题,一个有效的措施是加强执法机构的技术能力和合作机制。
通过引入先进的科学和技术手段,如遥感技术、DNA测试等,在犯罪现场获取更多的物证和技术证据,提高打击野生动物犯罪的效果。
同时,加强执法机构间的信息共享与协作,形成打击野生动物犯罪的合力,也是取证工作的关键。
疑难问题三:跨境犯罪合作不足第三个疑难问题是跨境犯罪合作不足。
由于野生动物犯罪往往涉及跨国界的活动,涉及到不同国家间的合作和协调。
然而,目前国际间对于跨境野生动物犯罪的合作与协调还有待加强。
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加强跨国合作机制的建立和加强。
国家间应加强信息共享和规范合作方式,建立更加紧密的合作网络,共同打击跨国野生动物犯罪,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
疑难问题四:舆论宣传与教育不足最后一个疑难问题是舆论宣传与教育不足。
我国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行为过度刑法化及其纠正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行为过度刑法化包括“犯罪过度化”和“刑罚过度化”。
其中“犯罪过度化”理论最早起源于英美国家,学者Sar a Sun Beal e认为“犯罪过度化”是指刑事规范过于抽象、调整对象过于泛化、惩治手段过严;而学者St uar t P.G r een却认为“过度犯罪化”是指立法机关将大量日常琐碎行为犯罪化;另有学者Br i an W.W al s h,和Ti f f any M.J os l yn认为“过度犯罪化”主要是指主观违法性构成要件证明标准被削弱下的大量行为犯罪化的显现。
我国学者对此有以下探讨:胡莎认为从主观判断上讲,犯罪过度化是指立法机关将人们主观认为不是犯罪的行为犯罪化;从效益上来讲,将行为犯罪化处理产生的成本大于收益的是过度犯罪化;从立法方面讲,立法机关制定大量宽泛、繁杂的刑法规范,为刑法实施机关滥用刑法,剥夺忽视公民正当程序保障权,提供无限的潜力和可能性,也是犯罪过度化;从社会政治方面讲,过度犯罪化是立法机关滥用刑事司法的一种社会政治现象。
何荣功教授认为“刑法过度化”是指犯罪的刑法规定超出了合理范围。
王强军教授则认为刑法过度化是指立法机关将大量非犯罪行为予以犯罪化。
本文认为刑法过度化是指立法机关制定大量抽象型刑法规范、司法机关大量采用刑事手段将行政违法行为刑法化的一种社会政治现象。
而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行为过度刑法化是刑法过度化中的一种,因此认为刑法过度化是指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为防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而可能引发的系统性社会风险。
立法机关制定大量抽象型刑法规范、司法机关大量采用刑事手段将大量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行政违法行为刑法化,以达到预防和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行为目的的一种社会政治现象。
1我国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行为过度刑法化的原因我国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行为过度刑法化问题产生的原因之一是刑事立法过度回应刑事政策。
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党和国家开始强调将“加强环境保护、维护生态平衡”作为经济发展的战略、将生态环境保护作为我国一项基本国策,并开始实行我国史上执法最严、惩罚最重环保制度。
打击破坏野生鸟类资源违法犯罪活动浅析--以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为例
2020年第5期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
2019年9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郑州主持召开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时强调:“下游的黄河三角洲是我国暖温带最完整的湿地生态系统,要做好保护工作,促进河流生态系统健康,提高生物多样性。
”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习近平总书记更是明确提出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和贸易等要求。
作为黄河三角洲中心城市生态保护的主力军——山东省东营市公安机关高度重视打击涉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工作,靠前一步、主动作为,打掉了多起涉野生动物犯罪团伙,以实际行动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中展现了担当。
本文以东营市公安机关在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野生鸟类资源保护执法工作为例,浅谈一下工作收获。
一、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鸟类资源概况及破获的典型案件(一)自然保护区鸟类资源概况黄河三角洲是一个神奇的地方,是共和国最年轻的土地,东临渤海,南靠莱州湾,黄河在这里入海。
这里不仅保存着中国暖温带最年轻、最广阔、最完整的湿地,而且在世界9条候鸟迁徙路线中,地处东亚-澳大利亚和环西太平洋2条迁徙路线,是丹顶鹤、东方白鹳、遗鸥等近百种珍稀候鸟迁徙重要的停歇地、越冬地和繁衍地。
被国内外鸟类专家誉为“鸟类的国际机场”“珍禽栖息的乐园”。
至2019年,黄河三角洲地区有鸟类记录17目56科368种。
其中䴕形目6种、䴙䴘目5种、戴胜目1种、佛法僧目4种、鸽形目5种、鹳形目117种、鹤形目17种、鸡形目3种、鹃形目8种、潜鸟目2种、雀形目162种、三趾鹑目1种、鹈形目5种、鸮形目5种、雁形目36种、夜鹰目1种和雨燕目3种,有冬候鸟48种、夏候鸟62种、留鸟46种、旅鸟211种、迷鸟17种。
(二)破获的典型案件1.破获“11·29”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以112020年第5期**************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为核心人物,结伙或单独作案,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资源的跨省犯罪网络被摧毁。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司法解释
破坏野⽣动物资源犯罪司法解释随着⽣态环境不断受到侵害,对于野⽣动物的保护也必须不断的加强,否则最后⾯对死亡的就是我们⼈类,现在全世界很多的国家都相继出台了对于野⽣动物保护的法律,加强对野⽣动物的保护⼒度。
那么破坏野⽣动物资源犯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下⾯就让店铺⼩编为⼤家详细的讲解吧。
破坏野⽣动物资源犯罪司法解释是如何的为依法惩处破坏野⽣动物资源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法律的若⼲问题解释如下:第⼀条?刑法第三百四⼗⼀条第⼀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动物”,包括列⼊国家重点保护野⽣动物名录的国家⼀、⼆级保护野⽣动物、列⼊《濒危野⽣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附录⼆的野⽣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第⼆条?刑法第三百四⼗⼀条第⼀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等为⽬的的收购⾏为;“运输”,包括采⽤携带、邮购、利⽤他⼈、使⽤交通⼯具等⽅法进⾏运送的⾏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的的加⼯利⽤⾏为。
第三条?⾮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情节严重”:(⼀)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严重”数量标准⼀半以上的。
⾮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严重”数量标准⼀半以上的。
第四条?⾮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动物构成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动物符合本解释。
破坏野⽣动物资源犯罪是指刑法第三百四⼗⼀条规定的⾮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动物罪;⾮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动物、珍贵、濒危野⽣动物制品罪以及⾮法狩猎罪。
猎杀野生动物的调查报告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猎杀野生动物的调查报告篇一:保护野生动物活动目的:1、通过活动更直接更具体地了解野生动物,树立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
2、在活动中综合运用各种知识,学习语文,运用语文。
3、在活动中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4、通过活动使学生关注生活,热爱生活,互相协作,保护自然。
活动方式:课外查找、收集有关野生动物生存状态的资料以及相关资料,了解当前保护野生动物的情况,通过小品、朗诵、书画、音乐、舞蹈、讲、读、听、写、讨论等形式开展活动,充分运用多媒体等现代信息技术,展示收获。
活动汇报:一、导入。
在自然界中,物种与物种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组成了自然界中的生物链,无论哪一种物种的灭绝都会给其他物种带来影响。
因此,对每一个物种,不论大小、美丑,都应该保护。
目前我国野生动物的情况非常严峻:生活在青海可可西里高原的藏羚羊10年前还有几十万只,现在已不足7万只,并且每年还要被猎杀两万只;生活在长江里的白鳍豚20年前还有400头,现在已不足20头;野外生存的东北虎仅长白山还不足8只??保护野生动物,已经到了十分危急的时候!关注生态大自然,就是关心人类自己。
为保护野生动物出力,该从我们身边的点点滴滴做起。
二、程序。
学生主持。
1、讲述客家民间传说《“哥子着着”鸟》(即鹧鸪)、《鹦鹉的传说》。
(作引子)(语文之课外)2、用多媒体展示收集到的关于野生动物的图片(鱼类、两栖类、爬虫类、鸟类、哺乳类等),传阅与野生动物有关的照片、实物、明信片以及邮票。
(直观感)(运用信息技术)3、同时给听课老师发放填写问卷调查表。
(开发教师资源,生成性)问卷调查主要内容有:您是否吃过野生动物,流行吃野生动物的原因,是否有必要吃野生动物,是否了解所吃的野生动物现在的生存环境和现状,吃没有经过检疫的野生动物是否安全,滥吃野生动物是否会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是否关注所吃动物的来源,吃野生动物所持的态度,是否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对吃野生动物是否文明消费等。
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法律责任如何界定
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法律责任如何界定关键信息项:1、违法行为的具体类型及界定标准2、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3、处罚的种类和幅度4、刑事责任的认定条件5、民事赔偿的范围和计算方式6、行政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7、证据的收集和认定标准8、法律责任的追究程序9、对特殊保护野生动物违法行为的加重处罚规定1、引言11 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要性野生动物是地球上珍贵的自然资源,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提供生态服务、促进经济发展、保护文化遗产以及履行道德责任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12 法律责任界定的目的明确野生动物保护法中的法律责任,旨在有效地遏制非法捕猎、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和繁衍,维护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健康。
2、违法行为的具体类型及界定标准21 非法捕猎未经合法许可,使用禁止的工具、方法或在禁止的区域、时间进行捕猎野生动物的行为。
211 界定标准包括捕猎工具的合法性、捕猎方法的合规性、捕猎区域和时间的限制等。
22 非法交易包括买卖、运输、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221 界定标准为交易对象是否为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交易行为是否获得合法授权。
23 非法运输未经批准,运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231 以运输的合法性手续、运输的方式和路线等作为界定标准。
24 非法食用食用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241 依据食用的野生动物种类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界定。
31 个人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自然人。
32 单位包括企业、组织等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若其组织、纵容或参与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处罚的种类和幅度41 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等。
411 罚款的数额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涉及野生动物的保护级别等因素确定。
412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彻底剥夺违法行为人的非法收益和作案工具。
413 吊销许可证,限制违法主体再次从事相关活动。
42 刑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猎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猎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编者按:今年6月,浙江温州永嘉警方接到举报,称有人在田里非法猎捕野生虎纹蛙,森林公安民警根据举报将犯罪嫌疑人刘某抓获。
据刘某交代,听到田里有蛙叫,就想抓来几只改善一下伙食。
但刘某猎捕的虎纹蛙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其本人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抓了几只青蛙就要坐牢?听起来匪夷所思,像是在开玩笑,实际上这是一件很严肃的事情。
近些年来,由于生态环境的恶化给人类社会带来了灾难性的后果,使得环境保护在全世界范围内达成了共识。
为了保持生态平衡以及物种的多样性,我国制定了一系列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予以重点保护。
如《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我国还加入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与世界各国一起来保护地球上的物种。
为了保证上述法律法规能够得到有效实施,我国刑法中规定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上述案例中,刘某猎捕的虎纹蛙是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二级保护动物,系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刘某的行为已经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套用一句流行歌曲的歌词来说----野生动物不是你想抓,想抓就能抓。
实际生活中这种情况并不鲜见,请看下面的案例。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大刑初字第0092号公诉机关大丰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永康,无业。
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3年12月15日被大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17日转逮捕。
现羁押于大丰市看守所。
辩护人宗国贵,江苏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肖罗,无业。
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3年12月14日被大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17日转逮捕。
现羁押于大丰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奕,江苏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2000年12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1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11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1日起施行。
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为依法惩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第二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第三条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特别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
第四条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构成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二)严重影响对野生动物的科研、养殖等工作顺利进行的;(三)以武装掩护方法实施犯罪的;(四)使用特种车、军用车等交通工具实施犯罪的;(五)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森林和野生动物刑事案件司法鉴定问题的研究
森林和野生动物刑事案件司法鉴定问题的研究在当今社会,随着对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森林和野生动物刑事案件逐渐受到更多的关注。
而在这类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司法鉴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目前在森林和野生动物刑事案件司法鉴定方面仍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需要我们深入研究和探讨。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在森林和野生动物刑事案件中,司法鉴定的内容通常包括对涉案森林资源的损毁程度、野生动物的物种鉴定、数量评估以及生态价值损失的计算等。
准确、可靠的司法鉴定结果对于案件的定性、量刑以及生态环境的修复都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鉴定标准的不统一是当前森林和野生动物刑事案件司法鉴定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
由于缺乏统一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不同地区、不同鉴定机构在鉴定方法、技术手段以及评估指标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导致鉴定结果的可比性和权威性受到质疑。
例如,对于野生动物的物种鉴定,有些鉴定机构可能主要依据形态特征进行判断,而有些则可能结合基因分析等更为先进的技术。
这种差异可能会导致在同一案件中,不同鉴定机构得出不同的结论,从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其次,鉴定人员的专业素质参差不齐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森林和野生动物刑事案件司法鉴定涉及到林学、动物学、生态学等多个学科领域的专业知识,要求鉴定人员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然而,目前部分鉴定人员的专业知识储备不足,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理解不够准确,在鉴定过程中可能出现失误或偏差。
此外,一些鉴定机构为了追求经济利益,降低鉴定人员的准入门槛,导致鉴定队伍整体水平下降,严重影响了司法鉴定的质量。
再者,鉴定技术和设备的相对滞后也制约了司法鉴定工作的开展。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森林和野生动物犯罪的手段也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对司法鉴定的技术和设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鉴定机构由于资金投入不足、技术更新缓慢等原因,仍然采用传统的鉴定方法和设备,难以满足现代司法鉴定的需求。
《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作者:周加海喻海松李振华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目次一、《解释》的制定背景与经过二、《解释》起草中的主要考虑三、《解释》的主要内容(一)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对象范围和行为方式(二)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四)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对象范围(五)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六)非法狩猎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七)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的有关问题(八)掩饰、隐瞒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和非法狩猎的猎获物行为的定性(九)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的综合裁量(十)人工繁育动物案件的处理(十一)涉案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计算(十二)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其他问题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22年4月9日起施行。
《解释》的公布施行,对于依法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为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现就《解释》的制定背景、起草中的主要考虑和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解释》的制定背景与经过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单独或者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制定《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以下简称《2000年动物犯罪解释》)、《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以下简称《2014年走私犯罪解释》)、《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16〕17号,以下简称《海域案件规定(二)》)等多部司法解释,对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罪名修改前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等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规定。
打击破坏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对策研究——基于司法判例的实证分析
一、实证研究选取样本的情况说明破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是我国《刑法》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刑法》中涉及破坏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有2个罪名,均规定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一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二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
本文研究的样本为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破坏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的一审、二审判决书,均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笔者抽取了2010-2019年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的裁判文书样本338个,涉及被告人总数676人。
被告人分布较广,涉及到云南、福建、浙江等多个省市及地区。
在所抽取的样本中,一审案件总数338件,二审案件总数27件,再审案件0件。
样本具有随机性,能够在338个案件中找到犯罪规律。
但是,本文研究的样本仅限于2010-2019年的判决书,并未涉及所有年份,且判决书并未详细记录案件的侦查取证过程。
因此,样本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但不会对本实证研究结论造成太大影响。
二、破坏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案件实证分析(一)裁判时间统计与分析2010-2019年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出售、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的案件总数为6217件。
根据图1数据显示,2010年-2019年案件总数总体呈现上升趋势。
其中,2014年案件数量出现猛增,达到556件,占案【法学研究】【收稿日期】2019-07-11【基金项目】南京森林警察学院2017年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编号RWYB201720);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软科学项目“林业草原法律保护体系研究”(项目编号2019-R19);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创新团队“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研究”。
【作者简介】邓琳君(1987-)女,安徽安庆人,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治安学院讲师,博士,研究方向:生态刑法;拉巴卓玛(1997-)女,西藏山南市,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治安学院学生。
《2024年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相关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野生动物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其中,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是严重威胁野生动物生存的重要问题。
这种犯罪行为不仅损害了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而且也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
因此,对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对于保护野生动物和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二、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的概述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非法手段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
该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其目的是获取经济利益或者其他不当利益。
三、犯罪类型与危害1. 犯罪类型:该罪包括非法猎捕、非法收购、非法运输和非法出售四种类型。
其中,非法猎捕是最初的犯罪行为,其他三种行为则是在猎捕后的进一步犯罪行为。
2. 危害:该罪对野生动物和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
首先,非法猎捕导致野生动物数量减少,甚至可能使某些物种濒临灭绝。
其次,非法收购、运输和出售行为使得野生动物的交易链得以形成,助长了非法猎捕活动的发生。
最后,这种行为也威胁了生态平衡,影响了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四、犯罪成因分析1. 经济利益驱动:部分人为了获取野生动物资源,如皮毛、药材等,以获取经济利益。
2. 法律意识淡薄:部分人对于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知识了解不足,认为猎捕、收购、运输和出售野生动物是合法的。
3. 监管不力:部分地区对于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存在漏洞,使得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和出售行为得以发生。
五、法律对策与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应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和出售行为的处罚力度。
2. 加强执法力度:应加强执法部门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和出售行为,对涉及该类犯罪的人员进行严厉处罚。
3. 提高公众意识:应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保护法益及其司法运用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保护法益及其司法运用作者:牛晨吴林生来源:《山西能源学院学报》2021年第05期【摘要】对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保护法益的正确理解有利于合理确定本罪处罚范围。
本罪保护法益并非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而是野生动物多样性。
在这一法益的指导下,通过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收购、运输、出售”作限制性解释,能够将形式上违反野生动物管理法规但实质上未损及野生动物多样性的行为去罪化。
在这一法益的指导下,明确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五种行为方式对法益侵害程度有别,因此对五种行为方式应适用不同罪量标准,这有助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落实。
【关键词】秩序法益观;实质法益观;野生動物多样性;犯罪对象;行为方式【中图分类号】 D91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6-4102(2021)05-0056-04一、问题提出近年来涉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的刑事案件接连不断见诸报端,引发公众热议。
如南阳无证运输猕猴案从起诉罪状到判决结果均引起各方质疑。
有学者认为有驯养繁殖证但无运输证,几人仅为行政违法而非刑事违法。
再如深圳鹦鹉案,此案一经报道就有人发出人不如鸟的感慨。
两则案例在实务层面已尘埃落定,然而在刑法学界引发的思考却远未停止。
上述两则案例及其引发的舆情,反映出公众对本罪的处罚范围并不认同。
这反映了司法实践中不当扩大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处罚范围的问题。
那么如何合理界定本罪的处罚范围以及防止本罪的过度扩张适用值得深思。
针对这一问题有观点从犯罪对象入手提出人工驯养繁殖的动物不是野生动物并且对其进行猎杀不构成犯罪。
还有观点从违法性认识层面出发提出在涉野生动物案件中行为人的违法性认识影响罪责。
这些观点虽有助于限制处罚范围但仍存不足。
前者不考虑物种珍稀程度一刀切将所有人工驯养繁殖动物排除出本罪保护范围的做法明显不利于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
后者不仅与司法实践中普遍遵循不知法者不免责相冲突,而且通过违法性认识错误对行为人进行出罪只可适用个案,此类案件经报道后其他涉案被告人很难再辩称其不知法,无法广而推之地将违法性认识错误适用于其他类似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类案件。
森林和野生动物刑事案件司法鉴定问题的研究
森林和野生动物刑事案件司法鉴定问题的研究在当今社会,随着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森林和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司法鉴定问题逐渐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焦点。
这类案件的司法鉴定工作对于准确认定犯罪事实、保障法律的公正实施以及维护生态平衡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森林和野生动物刑事案件司法鉴定面临着诸多复杂的问题。
首先,鉴定的对象具有多样性和特殊性。
森林资源包括树木、植被、土壤等多个方面,而野生动物更是种类繁多,形态各异,其生态习性和生存环境也各不相同。
这就要求鉴定人员具备广泛而深入的专业知识,能够准确识别和判断各种森林和野生动物的特征、价值以及受到的损害程度。
其次,鉴定的标准和方法缺乏统一性。
在不同地区、不同案件中,对于森林和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鉴定标准和方法可能存在差异。
这不仅会影响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还可能导致司法实践中的混乱。
例如,对于某种野生动物的保护等级认定,不同的鉴定机构可能会依据不同的标准和资料,从而得出不同的结论。
再者,鉴定的技术手段相对滞后。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犯罪手段也日益多样化和智能化。
然而,在森林和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司法鉴定中,一些传统的技术手段已经难以满足需求。
例如,在追踪野生动物非法交易的过程中,对于复杂的物流和资金流的调查,需要借助先进的大数据分析和追踪技术,但目前这些技术的应用还不够广泛和成熟。
另外,鉴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也是一个重要问题。
鉴定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操守。
如果鉴定人员缺乏足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或者受到利益的驱使而做出不公正的鉴定结论,将会对案件的审理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为了解决森林和野生动物刑事案件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建立健全统一的鉴定标准和规范。
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鉴定标准和方法,明确鉴定的程序、技术要求和指标体系,确保在全国范围内司法鉴定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同时,要加强对鉴定标准和规范的宣传和培训,使鉴定人员能够熟练掌握并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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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犯罪对象研究
关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犯罪对象的界定,当下存在着错误的机械化认识,导致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偏差,违背了刑法保护野生动物的初衷,导致了一系列诸如深圳鹦鹉案、马戏团案等实质无罪却被认定有罪的案件发生。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犯罪对象是“野生动物”,“野生动物”的可能涵义存在广义和狭义理解,最主要的分歧在于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是否属于“野生动物”。
基于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和纯粹的野生动物的比较,可以得出不可一概而论的结论。
界定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正确认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法益。
此类犯罪所保护的法益应是野生动物资源,而不是抽象的国家对野生动物保护秩序或管理制度。
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保护动物同野外的野生动物相比,其对于生态的意义大小有所不同。
唯有在生态意义上与野外野生动物等同或者接近的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才应属于刑法保护的对象。
现行《动物案件司法解释》的规定过于机械和一刀切,但简单废除也不可取,需要结合某一物种人工繁殖的目的、难度、数量、代际、对物种保护的意义以及野生动物珍贵、濒危程度等进行判断,原则上人工驯养繁殖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以及CITES附录一的野生动物应属于犯罪对象,原则上人工驯养繁殖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以及CITES 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不应属于犯罪对象,另应根据具体物种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同时可以立法规定“非法”猎捕、杀害、收购、出售、运输人工繁殖野生动物的行为人承担非法猎捕、杀害、收购、出售、运输的野生动物是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的证明责任,防止不法分子借机“洗白”且倒逼其合法地进行人工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活动。
在司法解释、立法没有修改之前,司法机关应坚持实质解释论、目的解释决定论以及常识主义的立场,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法益做正确理解,合理界定野生动物的范围,对不具有法益侵害性的行为做非罪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