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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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煤炭资源整合法律问题分析

山西煤炭资源整合法律问题分析

山西煤炭资源整合法律问题分析山西作为国家的煤炭大省,其重要能源基地的突出地位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会改变。

我们知道,矿产资源属于不可再生资源,作为基础产业的中坚力量,在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是人类生存、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物质基础,而煤炭能源又是重中之重,虽说山西坐拥煤海丰富的资源,但是长期以来“多、小、散、乱”的粗放发展格局和模式,成为了山西省煤炭工业持续发展的桎梏。

随着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对煤炭的需求越来越大,而在煤炭资源管理和开采等方面出现了诸多的问题,例如环境保护问题和安全生产问题等等,山西省煤炭行业遇到的这些问题是全国所有煤炭行业共同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为了满足我国经济发展需求和山西省煤炭行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山西煤炭资源整合势在必行。

2009年山西省进行的煤炭资源整合运动,引来了社会各界的争议,其原因一方面是法律政策的不明晰,另一方面山西煤炭资源整合是现阶段煤炭行业发展中出现的新做法,人们对这次整合的客观效果认识不一致必然出现一些争议。

本文从物权法、行政法、宪法等多角度入手对其行为进行法律分析,并对完善有关煤炭资源整合的法律政策提出自己的建议,试图解决煤炭资源整合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本文运用了比较分析法、法律解释方法和实证分析法来完成写作。

本文分为导论和五个章节,导论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首先介绍了山西煤炭资源整合的进程,其次为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的介绍,最后为本文的创新之处。

第二部分为本文的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研究内容介绍文章的整体结构与内容安排,研究方法从比较分析方法、法律解释方法和实证分析方法三种角度来研究。

第一章为山西煤炭资源整合过程及社会评价,首先介绍了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方案产生的背景,其次介绍了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方案的主要内容和预期目标,最后介绍了社会各界对煤炭资源整合的评价。

第二章为煤炭资源整合的物权法研究,着重分析了有关采矿权的相关理论,然后针对“山西省有关采矿权的作价补偿”是否合法进行了理论分析,提出作者自己的见解。

山西煤矿整合整改方案

山西煤矿整合整改方案

山西煤矿整合整改方案背景介绍山西省是我国重要的煤炭资源基地之一,也是全国最重要的煤炭生产省份之一。

煤矿工业在山西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但由于历史原因和管理习惯问题,山西省的煤矿行业存在着许多不合理、低效的现象,如煤矿资源浪费、矿产资源税收收入少、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等问题,这些问题不仅给煤炭企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更是常年困扰了山西省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为了解决煤矿行业存在的问题,山西省政府决定采取整合、整改等措施,使得煤炭行业能够实现不断的转型升级,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发展。

整合整改方案一、推动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山西省政府将积极推动煤炭企业的兼并重组,尤其是对于小型和中型煤矿企业的兼并,目的是实现资源的整合和规模的扩大。

具体而言,政府将出台一系列政策,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引导有实力、有条件的煤炭企业积极参与兼并重组,推进形成具有核心竞争力和实力的大型煤矿企业集团。

二、加强煤炭行业管理为了加强煤炭行业管理,山西省政府将出台一些措施以确保煤炭企业在不断发展的同时,能够按照规定加强矿区重点治理、环保治理、安全治理等方面的工作。

具体而言,政府将加大对煤炭企业的监管力度,并加强煤炭资产管理和监管,保证煤炭企业运营的规范性和健康性。

在此基础上,建立全省范围内的煤炭产业安全监管体系,确保煤炭生产经营活动能够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

三、推进煤炭行业转型升级为了推进山西省煤炭行业的转型升级,政府将通过完善市场调节机制,改善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促进煤炭行业向技术含量高、环保方面的前沿转型,向高附加值和深加工方向发展。

同时,政府将强化煤炭行业创新驱动力度,通过加强科技创新引导、推动新技术应用等莘莘学子或创新主体的培育,推动煤炭行业的产业升级,提升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

总结山西省政府采取的整合整改方案,旨在解决煤炭行业存在的不合理、低效等问题,引导企业向大规模、高效、安全、环保方向转型,推进形成具有较强竞争力、煤炭行业生态文明发展的新体系。

山西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状况分析

山西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状况分析

从 20 05年 6 月开始 ,山西 省政府先 后制定 出台 了 《 山西省人 民政府 关 于推进 煤炭 企业 资源整 合 和 有偿使用 的意 见》 、《 山西省 煤炭 资源整合 和 有偿使
价款。
煤炭 资 源 整 合 和 有 偿 使 用 的 目的 ,是 为 了 提 高煤 炭 产业 集 中度 ,加 强 对煤 炭 资 源 的 保 护 和 合 理 开发利 用 ,维 护 矿 产 资 源 国家 所 有 者 权 益 。煤 炭 资源整 合 是 实 施 煤 炭 资 源 有 偿 使 用 的 前 提 和 基 础 ,是全 面提 升 资 源 开 发 水 平 、煤 炭 企 业 产 业 集 中度 和安 全 防范 能 力 的重 要 途 径 。煤 炭 资 源 有 偿
施步骤 。特别是进入 20 07年 以来 ,山西煤炭 工业可
使 用 ,是 促 进 煤 炭 合 理 有 序 开 发 的 根 本 性 措 施 , 是对 煤 炭 资 源 全 面 实 行 有 偿 使 用 或 资 本 化 管 理 , 是矿 产 资源 国家所有 的重要 法律体 现 。 1 2 煤 炭资源 整合 和有偿使 用 的成效 . 山西 自全 面部署 、实施煤 炭 资源整 合 和有偿 使
步合理 。据山西省 国土 资源厅 统计 ,到 20 08年 9
煤炭 资 源 整 合 是 指 以 现 有 合 法 煤 矿 为 基 础 ,
月底 ,全省煤矿 ( 井) 由整合前 的 4 8 39座 ,整合关
对两 座 以上煤 矿 的井 田合 并 和 对 已关 闭 煤 矿 的资
源/ 量及 其 他 零 星 边 角 的 空 白 资 源/ 量 合 并 , 储 储 实现 统 一 规 划 ,提 升 矿 井 生 产 、技 术 、安 全 保 障 等综合 能 力 ;并 对 布局 不 合 理 和 经 整 改 仍 不 具 备 安全 生产 条 件 的 煤 矿 实施 关 闭 。煤 炭 资 源 有 偿 使 用 是指 通 过 行 政 审批 取 得 采 矿 权 的 采 矿 权 人 ,除 缴 纳采 矿 权 使 用 费 外 ,还 应 当 依 法 缴 纳 采 矿 权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煤炭企业资源整合有偿使用的意见(试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煤炭企业资源整合有偿使用的意见(试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煤炭企业资源整合有偿使用的意见(试行)【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晋政发[2005]20号【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05.06.27【实施日期】2005.06.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煤炭企业资源整合有偿使用的意见(试行)(晋政发[2005]2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提出的“合理有序开发煤炭资源,进一步完善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规范煤炭矿业权价款评估办法,逐步形成矿业权价款市场发现机制,实现矿业权资产化管理”的精神,为推进煤炭资源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保障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现根据临汾试点实践,就我省煤矿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提出如下意见(试行)。

一、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围绕建设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的目标,切实做到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资源,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切实保护采矿权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促进煤炭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二、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要充分考虑保护国家资源,体现国家利益,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价值;妥善处理好政府、投资者、集体和农民的利益关系,努力做到国家资源不浪费,资源性资产不流失,投资者权益不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不受影响,农民既得利益不受损失;充分考虑资源有偿使用与资源整合的有效衔接,坚持资源有效保护与合理开发并重、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与煤炭产业政策衔接的原则,坚持政府规划引导和企业自愿相结合的原则,稳步推进资源整合和采矿权的市场化改革,全面实现资源资本化管理或有偿使用。

三、按照“资源整合、关小上大、能力置换、联合改造、淘汰落后、优化结构”的发展思路,全力推进对小煤矿实施资源整合,进行联合改造,实现减少矿点数量、扩大单井规模、优化矿井布局、增强安全保障程度、提升整体开发水平的目的;鼓励和支持国有重点。

山西省煤炭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实施方案

山西省煤炭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实施方案

山西省煤炭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实施方案煤炭资源整合是全面提升资源整体开发水平、煤炭企业产业集中度和安全防范能力的重要途径,对煤炭资源全面实行有偿使用或资本化管理,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重要法律体现。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三大煤炭基地建设,促进全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的意见》(晋政发[2005]6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煤炭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的意见(试行)》(晋政发[2005]20号),为实现我省提出的“到2010年全省形成2个亿吨级生产能力的特大型煤炭企业集团、1-3个5000万吨级以上生产能力的大型煤炭企业集团和全省30万吨/年以上矿井煤炭产量占总产量的90%以上”的目标,促进煤炭资源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推进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建设,保障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指导思想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建设大型煤炭基地、大型煤炭企业集团、高标准现代化矿井为重点,以“资源整合、关小上大、能力置换、联合改造、淘汰落后、优化结构”为方针,以建设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为目标,通过“政府引导、部门配合、科学规划、龙头带动”的方法,切实做到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矿产资源,最大限度地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和显化资源价值,切实维护投资者、农村集体、农民的既得利益,促进煤炭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基本原则坚持科学规划的原则。

根据开采现状和资源条件,按照资源储量与生产规模匹配、有序开发与统筹规划并行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编制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方案。

坚持关小改中上大的原则。

在重点产煤县,不再保留年生产能力9万吨以下的煤矿;对于实施资源整合的煤矿,要按照储量与规模匹配的原则进行改造,扩大单井生产能力;对矿井布局不合理又不能进行资源整合的煤矿,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规定限期予以关闭。

坚持有偿出让和市场配置资源的原则。

对于拟单独保留的煤矿、拟整合的煤矿、拟整合的已关闭矿的剩余资源及边角零星资源全部实行有偿出让;对于多个矿区包围的关闭矿资源或空白资源,具备公开出让条件的,应通过公开出让的方式确定整合资源的归属。

从山西改革试点看我国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立法完善

从山西改革试点看我国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立法完善

从山西改革试点看我国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立法完善煤炭资源有偿使用是指通过行政审批取得采矿权的采矿权人,除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依法缴纳采矿权价款。

在资源整合过程中,适宜公开竞价的空白或者已关闭煤矿的资源应当按照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2004年5月,山西省作为试点推行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这一制度通过明晰产权,明确了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对解决矿山安全问题,以及提高资源回采率等问题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在增加地方财政的同时也大大增加了对煤矿企业所涉及乡村的地质生态环境治理的投入。

但是在实践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足。

例如在评估阶段,由于目前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方法不十分完善,从而影响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的确定,从已出让的试点来看,多数问题是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底价、保留价、标底与实际成交价相差较大(平均约在10倍以上) ;在拍卖底价的确定问题上,尽管有评估结果作为依据,但是仍然存在着定价高,矿主们承受不起;定价低,又会被指责为国有资产流失的尴尬。

此外,还存在着大额采矿权价款缺乏相应的监督管理机制,采矿权受让人的权利、义务规定得不完善,以及由于国家立法对地方性改革的限制,山西煤炭资源有偿使用改革仅涉及到矿业权缴费中的采矿权价款等问题。

本文在对山西煤炭资源有偿使用改革试点情况调查的基础上,系统分析了我国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山西省煤炭资源有偿使用改革试点现状,总结出目前山西改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而从完善我国现行法律的角度提出了改革建议措施,以规范我国煤矿采矿权公开出让的行为,及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从而保证煤炭资源有偿转让工作的顺利进行,以及参与各方的利益。

同时也为内蒙古、黑龙江、安徽、山东、河南、贵州、陕西等其他7个煤炭主产省区进行的第二批煤炭资源有偿使用改革试点工作提供借鉴和帮助。

进而为将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全国推广提供参考。

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

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

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办法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办法》已经2006年2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于幼军2006年2月28日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煤炭产业的集中度,加强对煤炭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煤炭资源整合应当坚持科学规划、淘汰落后、明晰产权、资源/储量与生产规模和服务年限相匹配的原则。

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核实煤炭资源/储量,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征收采矿权价款;(二)煤炭工业部门负责对煤矿生产能力进行核定,并负责整合后矿井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竣工验收,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整合后矿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矿井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四)工商部门负责对整合后采矿权人发生变更的煤炭企业的股份构成进行审核,依法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和注册登记;(五)财政部门负责监管采矿权价款的入库,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审核采矿权价款转国有股份和国家资本金;(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采矿权价款转国有股份和国家资本金形成的国有股权;(七)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察。

山西煤炭资源整合招商方案【精选资料】

山西煤炭资源整合招商方案【精选资料】

赴山西开展煤炭企业业主招商引资的实施方案(讨论稿)根据市委信息调研处《关于到山西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按照市委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市招商局组织开展了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及转移资金招商引资情况的调研,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的相关背景山西是中国重要的煤炭生产基地,全省含煤面积 6.48万平方公里,约占全省国土总面积的40%,煤炭资源遍布94个县(市区)主要分布在大同、吕梁、忻州、临汾等地。

上世纪80年代初,为了支撑国民经济翻两番的目标,国家提出了把山西建设成为强大的能源基地。

“有水快流”,“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是当时能源基地建设的基本方针。

一时间,乡镇煤矿如雨后春笋般遍地开花,最多的时候,全省合法矿点数达到近11000座,其中,国有大煤矿数量不足1%,乡镇煤矿产量占到全省的半壁江山。

虽然,小煤矿的快速发展为保障国家实现翻两番的目标做出了巨大历史性贡献,但也造成了全省煤炭行业“小、散、乱、差”(规模小、布局散、开采秩序乱、安全生产条件差)的历史遗留问题,这些问题是导致山西矿难频发、生态破碎、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的根源。

进入新世纪以来,山西省针对煤炭行业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先后开展了“关井压产、淘汰落后、资源整合”等工作。

1999年底,山西全省办理了采矿登记的各类煤矿共有5831座,其中,43.2%为年产9万吨以下的小煤矿。

更多未统计出来的,是星罗棋布的无证“黑煤窑”,规模多在年产万吨以下。

源自2004年的“煤炭产权改革”,成为山西煤炭生产历史上产业调整的分水岭。

那一年,山西全省同时关闭了4000多座非法煤矿,并将年产3万吨以下的小煤矿彻底淘汰,试图通过资源整合遏制频发的矿难。

从此,山西开始了煤矿资源整合的“持久战”。

2006年,山西省政府出台《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办法》,淘汰关闭核定生产能力9万吨/年以下的煤矿。

这次是山西“煤老板”们经历的第一次具有强制意味的整合,整合的主体是规模达到30万吨以上的煤矿。

山西煤矿整合整改方案

山西煤矿整合整改方案

山西煤矿整合整改方案概述随着近几年环保政策的不断加强,煤炭行业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限制和约束。

此外,煤炭行业的过度开采和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等问题也日益凸显。

针对这些问题,山西省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整合整改方案,意在推动煤炭行业向高质量、高效益、可持续发展的方向转型。

整合方案煤炭企业整合根据山西省政府的整合整改方案,将通过煤炭企业之间的整合来对市场进行规范,弱市场退出,强市场保留,并对合并后的企业进行更加合理的规划和布局,使得山西省煤炭企业整体更加高效、低耗,同时保证了市场的公平竞争。

目前,山西省已经建设了四大煤电集团和三大煤基建设集团,依托资源优势、市场经验等因素,拥有了多个具备核心竞争力的煤炭企业。

煤炭资源整合山西省的煤炭储量居于全国排名前列,在此基础之上,山西省也将通过政府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对外提供服务,逐步实现大型煤矿生产和运营,从而降低生产成本。

产业链整合山西省政府将推动煤炭生产与流通环节的融合,建立现代化的煤炭产业链,将资源与加工贸易相结合,以达到并带动掘进、煤制气化、煤炭洗选、煤电联产等一系列煤炭产业链的有机融合。

整改方案安全生产整改山西省政府将重点推进煤炭行业生产安全整改工作。

制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煤炭行业安全生产管理,采取具体措施,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加强生产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安全生产设施的建设,消除生产安全隐患。

清洁生产整改清洁生产是推动煤炭行业向高质量、高效益、可持续发展的方向转型的关键一环。

山西省政府将推动清洁生产整改,在生产过程中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和设备,减少二氧化碳排放,保护生态环境。

同时,煤炭企业也应加大技术创新投入,推广清洁生产理念和技术,为实现绿色经济做出贡献。

煤炭行业转型升级山西省政府将推动煤炭行业全面转型升级,大力发展煤炭加工贸易、煤基化工及清洁能源等新兴产业,加快调整产业结构。

注重发展受益于煤炭资源分布不均的地区,促进煤炭资源开发和绿色高效企业的建立。

山西煤炭整合实施方案

山西煤炭整合实施方案

山西煤炭整合实施方案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煤炭资源的整合和优化利用成为了当前煤炭行业发展的关键。

作为中国重要的煤炭生产基地之一,山西省煤炭资源丰富,但也面临着资源过剩、产能过剩、环境污染等问题。

因此,制定和实施山西煤炭整合实施方案,对于推动山西煤炭产业转型升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一、整合目标。

山西煤炭整合实施方案的核心目标是推动山西煤炭产业转型升级,实现资源整合、产能优化、环境保护和效益提升的统一目标。

具体包括淘汰落后产能,提高企业集中度,优化资源配置,推动煤炭企业技术改造和装备升级,提高煤炭资源利用效率,降低环境污染排放,实现煤炭产业可持续发展。

二、整合措施。

1. 淘汰落后产能。

对于技术落后、环保设施不达标、安全生产隐患严重的煤矿,采取严格的淘汰政策,推动这些企业退出市场,减少过剩产能,提高煤炭行业的集中度。

2. 企业兼并重组。

推动煤炭企业之间的兼并重组,形成规模效应,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优化资源配置,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3. 加大环保投入。

加大环保设施建设和治理力度,提高煤炭企业的环保标准,降低环境污染排放,改善生态环境。

4. 推动技术改造和装备升级。

引导煤炭企业增加技术投入,推动技术改造和装备升级,提高生产效率,降低能耗,减少资源浪费,实现绿色、低碳发展。

5. 加强政策引导。

制定相关政策,加大对煤炭整合的支持力度,引导企业积极参与整合,提高整合的积极性和效果。

三、整合效果。

通过上述整合措施的实施,预计将实现以下效果:1. 煤炭资源利用效率大幅提升,整合后的企业能够更好地利用资源,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2. 煤炭产能得到优化,过剩产能得到减少,提高了煤炭行业的集中度和市场竞争力。

3. 环境保护效果明显,煤炭企业的环保标准得到提高,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4. 煤炭企业效益得到提升,整合后的企业规模效应明显,成本降低,效益提高。

四、实施保障。

为确保山西煤炭整合实施方案的顺利实施,需要做好以下保障工作:1. 完善政策法规,为煤炭整合提供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

资源整合矿井有关规定

资源整合矿井有关规定

山西省关于加强煤炭资源整合矿井建设项目管理通知发布时间:2006-7-5山西省煤炭工业局文件晋煤规发[2006]269号各市煤炭工业局: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第187号省长令《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杜绝盲目、违规建设,加强对煤炭资源整合矿井建设项目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仅适用于经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核准的资源整合方案中两个以上多矿井进行资源整合的30万吨/年及以上的建设矿井(以下简称建设矿井)。

30万吨/年以下的矿井,根据国家安{TodayHot}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部委《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字﹝2006)48号)的规定,待省研究请示后另行通知。

二、经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核准的资源整合矿井建设项目,不再进行办矿审批,直接进入矿井的设计阶段(可行性研究报告与初步设计合并)。

三、建设矿井要在省国土资源部门划定矿区范围、颁发(变更)采矿许可证后,由建设矿井法人主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煤炭地质部门和设计部门分别编制煤矿矿井地质勘查报告和矿井设计。

1、矿井地质勘查报告要重点查明矿井开采技术条件,特别是井下采掘现状、采空区、古空区积水、瓦斯、火区等基础地质资料,高级储量需达到勘探阶段的比例要求,尤其是先期开采地段探明的经济基础储量或储量比例。

矿井地质勘查报告编制要按照附件1内容及格式要求编制,内容要做到真实、可靠。

2、矿井设计要在批准的矿井地质勘查报告的基础上,根据矿井地质条件的状况,坚持“高标准,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装备”的原则,严格按照附件2内容及格式编制。

四、矿井地质勘查报告和矿井设计按照分级审批、分{HotTag}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上报审批。

矿井建设规模在30万吨/年的,其矿井地质勘查报告和矿井设计由各市煤炭工业管理部门进行审批,并报省局备案登记(见附件3);建设规模在30万吨/年(不含30万吨/年)以上的矿井,矿井勘查地质报告和矿井设计由各市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初审后,上报省局审查批复。

山西省煤炭开发管理条例(试行)(1988年修正)

山西省煤炭开发管理条例(试行)(1988年修正)

山西省煤炭开发管理条例(试行)(1988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8.01.16•【字号】•【施行日期】1986.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山西省煤炭开发管理条例(试行)(1985年9月10日山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88年1月16日山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煤炭开发管理条例(试行)〉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本省煤炭资源优势,保护和合理利用煤炭资源,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确保能源重化工基地建设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发展山西煤炭工业实行大、中、小型煤矿协调发展的方针。

在发展国营煤矿的同时,积极地有计划地发展乡镇煤矿,鼓励群众集资联营开办煤矿。

允许无煤地区到有煤地区联营办矿。

发展煤炭生产必须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放开与管好同步的原则,实行合理开发,综合利用,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必须实行安全生产、证明生产,必须防治环境污染,保持生态平衡;应注意人才开发,积极采用先进技术,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第三条煤炭资源属国家所有,不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而改变其国家所有的性质。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自行占用煤炭资源,严禁用任何手段转让、买卖、出租或者破坏煤炭资源。

第四条山西省所辖煤矿企业均应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有关资源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条款,也适用于在山西境内的部属煤炭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

第五条本省煤炭资源的勘查和开采,接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山西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对本省煤炭工业实行行业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按照统筹、协调、服务、监督的原则,制定本省煤炭工业的远期和近期规划,负责煤田地质勘探,矿区储量管理,煤炭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对矿井建设、技术改造、安全生产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山西煤炭资源整合

山西煤炭资源整合

加法——国有重点煤炭企业是做好“加法” 的主角,承担起打造煤企“航母”的重任。到 2011年,我省将形成3个亿吨级和4个5000万吨级 的大型煤炭企业集团。大集团煤炭产量占到全 省总量的75%以上,矿井单井生产规模达到90万 吨/年以上;到2015年,大集团煤炭产量达到全 省的80%以上,单井规模达到120万吨/年以上。 同时,制定更加严格的准入门槛,比如,参与 兼并重组的煤矿企业规模不低于300万吨/年。 减法——到2010年,全省矿井数量将减少 到1000处,基本实现综合机械化开采。
四、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2009年7月28日,山西省统计局公布了上半年 经济数据:GDP增长为-4.4%。这是在目前已经公 布上半年经济数据的省(区、市)中,全国唯一上 半年GDP负增长的省份。 导致 煤炭资源整合遇到的主要问题 补偿标准
2009年10月,山西省政府出台的具体补偿标准是: 2006年2月28日,山西省187号文实施前缴纳资源价 款的,按照百分之百给予补偿。2006年2月28日之后 缴纳的价款,按照百分之五十补偿。 这个文件出台之后,立刻使煤炭资源的收购工 作遇到一个很大障碍。煤矿企业新批资源的价款也 在(每吨)6至8元,按照每吨一两块钱的补偿,显然煤 老板是不会同意的。 很多中小煤矿顶住压力不谈判,省有关方面也 比较着急。时间对于国有大矿形成了巨大的压力。
乘法——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延伸产业链。鼓 励延长煤炭产业链,鼓励煤炭与电力合作,推进煤 电一体化建设;鼓励煤炭与煤化工企业合作,发展 煤制化肥、煤制天然气、煤制甲醇及深加工等以煤 为基础的产业。加快煤炭企业转型,重点培育我省 煤机制造及与煤炭相关的产业发展。 除法——最大限度地消除安全隐患,煤炭职工 职业病得到有效防治。到2011年,煤炭安全生产状 况基本好转,遏制和杜绝重特大事故发展,煤矿百 万吨死亡率下降到0.3人以下。到2015年,煤矿百万 吨死亡率下降到0.1人以下。

山西颁布《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办法》

山西颁布《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办法》

山西颁布《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煤炭经济研究》
【年(卷),期】2006()3
【摘要】山西省日前颁布了《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办法》。

《办法》明确要求,山西省内生产能力9万t以下的小煤矿全部进行整合,企业除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须缴纳采矿权价款,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

【总页数】1页(P94-94)
【关键词】使用办法;资源整合;有偿使用;山西省;煤炭;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生产能力;人民政府;小煤矿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24.72
【相关文献】
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J],
2.山西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状况分析 [J], 刘晔
3.煤炭大省的抉择——山西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纪实 [J], 邢云鹏;薄云山
4.对山西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的探讨 [J], 王雨平
5.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办法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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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煤炭资源整合课件

山西煤炭资源整合课件

煤炭资源开发利用
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是指通过科学规划和合理开发,提高煤 炭资源的利用效率和保护生态环境。
在煤炭资源开发利用中,需要注重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恢 复,推动可持续发展。同时,需要加强技术创新和工艺改 进,提高煤炭资源的利用效率和产品质量。
03
山西煤炭资源整合的策略和方 法
政策支持与引导
政策推动
技术创新
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安全生产水平。
管理升级
推广现代企业管理理念和方法,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效率。
市场运作与资源配置
市场机制
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资源共享和协同发展。
资本运作
利用资本市场,推动企业进行资本运作,实现资源整合和产业升级。
04
山西煤炭资源整合的成效与问 题
促进煤炭产业升级和转型,推 动山西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提高国家对煤炭资源的掌控能 力,保障国家能源安全。
02
山西煤炭资源整合的主要内容
煤炭企业整合
01
煤炭企业整合是指通过并购、联 合等方式,将小型煤炭企业整合 为大型煤炭企业集团,提高产业 集中度和企业竞争力。
02
整合后的煤炭企业集团可以更好 地利用资源、技术和市场优势, 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增强 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山西煤炭资源整合课件
目录
• 山西煤炭资源整合概述 • 山西煤炭资源整合的主要内容 • 山西煤炭资源整合的策略和方法 • 山西煤炭资源整合的成效与问题 • 山西煤炭资源整合的前景展望与建议 • 山西煤炭资源整合案例分析
01
山西煤炭资源整合概述
煤炭资源整合的背景
山西是我国产煤大省,长期以来形成 了众多小煤矿,这些煤矿规模小、效 率低、资源浪费严重,给环境和安全 生产带来很大压力。

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探析

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探析

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探析作者:康晓玲来源:《中外企业家》 2013年第1期目前,山西经济的发展严重依赖煤炭能源的支撑作用。

因此近年来煤炭产量的迅猛增长,对资源与环境的影响十分突出。

至今,与山西煤炭粗放型和超产能生产相伴的矿难事故还没有得到控制,为了从煤炭开采的源头上解决资源浪费的问题,迫切需要对煤炭资源开采进行整合。

一、山西省目前煤炭资源整合的现状2009年4月以来,山西省扎实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总体进展和效果都比预期要快要好。

2009年7月全省11个市的兼并重组整合方案通过审查。

8月全部完成兼并重组的协议签订工作。

主体企业与被整合煤矿企业进入资产评估、洽谈、协议签订阶段。

截至目前,11个市煤矿重组整合方案已全部审定完毕,重组整合煤矿企业协议签订率达到97.9%,全省形成了以股份制企业为主要形式,国有、民营并存的办矿格局。

全省重组整合煤矿企业协议签订率已达到97.9%,主体接管到位率71%。

从已批复和正在批复方案的情况看,全省矿井个数由2 598 处减少到1 053 处,压减比例60%,30万吨/年以下的矿井全部淘汰关闭,保留矿井全部实现机械化开采。

其中,90 万吨/ 年及以上的综采机械化矿井占到2/3,平均单井规模由36 万吨/年提高到100万吨/年以上。

二、在煤炭资源整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对资源整合的观念和认识不足,旧观念抑制企业发展尚未整合的矿井矿主对国家资源整合的政策认识不足,尚存消极观望的侥幸心理。

事实上,那些已被整合关闭掉的矿井的矿主,凭借手中掌握着的千万甚至上亿元的过剩财富,正迫切地寻找新的资本投资方式。

地方政府,特别是职能部门,习惯了过去与矿主打交道时履行职能的模式或规矩,遵循着早已根深蒂固的管理思维,一时难以适应大集团控股或托管后的经营模式,在大集团的日常运作中,存在代沟现象,不利于企业正常发展。

(二)资源整合制度未完善,程序可操作性不强由于整合难度大、建设步骤缓慢等原因,导致审批手续复杂、时间过长。

山西煤矿整合整改方案

山西煤矿整合整改方案

山西煤矿整合整改方案由于山西省过度依赖煤炭产业,导致煤矿资源开采过度,加之煤矿安全问题频发以及环保压力不断加大,为了实现煤炭产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提高煤矿资源的利用率和生产效率,山西省政府决定对煤矿进行整合整改。

本文将介绍山西煤矿整合整改方案。

1.整合方案1.1 煤矿企业分类根据煤矿规模、煤种以及资源储量进行分类,分为三个等级:•大型煤矿:煤矿年产能力达到1000万吨以上;•中型煤矿:煤矿年产能力在500万吨至1000万吨之间;•小型煤矿:煤矿年产能力在500万吨以下。

1.2 整合规划对煤矿进行整合,将小型煤矿合并为中型煤矿,将中型煤矿合并为大型煤矿。

同时,对部分资源丰富的大型煤矿进行分拆,以利于资源更加精细化开采。

1.3 面上煤矿整合对于同一地区存在多个矿井的煤矿企业,进行面上整合,实现资源共享,提高生产效率并降低生产成本。

2.整改方案2.1 安全整改加强对煤矿的安全监管,对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

对于出现事故的煤矿企业,立即进行整改,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并逐年提高标准,对有安全隐患且难以整改的煤矿企业将予以关闭。

2.2 环保整改通过建立环保指标评价体系,对煤矿进行评估,并逐年提高标准,对排放超标的企业将予以罚款或关闭。

同时,要鼓励煤矿企业进行技术升级,改善生产工艺,减轻环境污染。

2.3 人员流动整改对于合并后的煤矿企业,进行人员优化调配。

优先安排原有煤矿企业员工就业,并加强对新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员工素质和生产效率。

3.推进措施3.1 政策扶持政府将加大对煤矿企业转型升级的扶持力度,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工艺改进。

政府还将加强对煤矿的监管力度,对不符合规定的企业进行处罚和关闭,确保整合整改计划的顺利实施。

3.2 资金支持政府将为煤矿企业提供转型升级的资金支持,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升级和生产设备更新。

3.3 绩效考核政府将对煤矿企业进行绩效考核,对合并后的企业进行统一管理,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整合整改计划的顺利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7]47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7]47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7〕4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矿业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切实做到集约发展、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加快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的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精神,借鉴我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结合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坚持“资源整合、淘汰落后、优化结构、有偿使用”的方针,以建设大中型矿源地、大中型矿业集团、高标准现代化矿山为重点,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通过采取收购、参股、兼并等方式,对矿山企业依法开采的矿产资源及矿山企业的生产要素进行重组,逐步形成以大型矿业集团为主体、大中小型矿山企业协调发展的矿产开发新格局。

按照市场价格对矿业权有偿出让,进行资产化管理,切实做到科学开发、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矿产资源,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促进矿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综合考虑开采现状、资源条件、市场需求和环境保护等因素,坚持资源储量与生产规模匹配、矿石产量与资源加工平衡、统筹规划与有序开发并行、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并重,根据全省矿产资源规划及相关产业政策的规定,科学合理地编制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方案,并按照方案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工作。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29•【字号】晋市政发[2006]10号•【施行日期】2006.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市政发〔2006〕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已对我市各县(市、区)《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分别予以核准。

现就《工作方案》实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一)《工作方案》的实施,要严格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煤炭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的意见》、《山西省煤炭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实施方案》、《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办法》执行。

通过实施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实现“资源使用货币化、企业制度股份化、区域经营集团化”,集约、节约利用源,促进全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整合后煤矿采矿权设置,必须以批准的《工作方案》为准,实行采矿权有偿使用。

凡未缴纳采矿权价款的,一律不予办理有关证照。

(三)包括土地使用权在内,整合后各煤矿必须明晰产权,理顺关系。

切实维护国家、集体、采矿权人、投资人的权益,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四)相互整合的矿(井),无论是整合保留,还是整合压减,在未完成企业改制、价款缴纳、重新领取有关证照之前,一律不得组织生产。

市国土资源、煤炭工业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要对《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暂扣,严防借整合之名拖延或逃避关闭,严防整合期间突击生产,严防边施工边生产,严防验收走过场。

凡擅自生产的,按违法采矿对待。

(五)对整合后实施关闭的矿(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订具体的土地复垦和地质生态环境治理方案,所分成的采矿权价款,优先用于煤炭资源整合过程中关闭合法矿(井)的补偿和煤矿所涉及乡村的地质生态环境治理。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补充完善煤炭资源整合后保留煤矿换发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补充完善煤炭资源整合后保留煤矿换发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补充完善煤炭资源整合后保留
煤矿换发采矿许可证资料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晋国土资办发[2008]21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08.03.10
【实施日期】2008.03.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补充完善煤炭资源整合后
保留煤矿换发采矿许可证资料的通知
(晋国土资办发[2008]21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
在全省开展的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中,为及时完成专项工作,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省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快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中换发采矿许可证进度的通知》(晋国土资办发[2006]58号,以下简称58号文件),决定采取先简化资料换发采矿许可证,后补充完善采矿登记资料的做法,以加快换发采矿许可证工作进度。

目前,全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圆满完成,资源整合后保留煤矿的换发采矿许可证工作已经基本结束,为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后保留煤矿的换发采矿许可证工作,加强采
矿登记资料管理,确保采矿登记工作的合法性、资料的完整性,现对补充完善煤炭资源整合后保留煤矿换发采矿许可证资料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
凡参与我省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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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五)不符合环保要求的;
(六)布局不合理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应当予以关闭,其资源不得参与整合:
(一)风景名胜、文物保护区的;
(二)重要水源地的;
(三)城市规划区的;
(四)交通枢纽区域的;
(五)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九条主要产煤县核定生产能力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不得整合已关闭煤矿和其它空白资源/储量。
第六条煤炭资源整合可以采取收购、兼并、参股等方式。
鼓励大中型企业参与煤炭资源整合,组建和发展大型企业集团。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矿井),应当予以关闭,其资源参与整合:
(一)主要产煤县核定生产能力9万吨/年以下的;
(二)证照不全的;
(三)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四)不具备采煤方法改革条件的;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15日内,委托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煤炭工业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专家论证,提出审核意见。
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
第十三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确定关闭的矿井,应当自该方案批准之日起30日内,省有关部门要吊销或收回有关证照,并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标准实施关闭。对整合改造可以利用的井筒,要拆除所有设备、设施,专人看守,改造设计完成后加以利用或炸毁。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检测报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给予警告,其行为记入企业不良信息,可以在有关媒体公布。情节严重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消其相关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煤矿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阻挠煤炭资源整合工作,违反治安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核实煤炭资源/储量,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征收采矿权价款;
(二)煤炭工业部门负责对煤矿生产能力进行核定,并负责整合后矿井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竣工验收,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
【文号】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
【题注】
【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煤炭产业的集中度,加强对煤炭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煤炭资源整合应当坚持科学规划、淘汰落后、明晰产权、资源/储量与生产规模和服务年限相匹配的原则。
(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采矿权价款转国有股份和国家资本金形成的国有股权;
(七)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察。
第二章煤炭资源整合
第五条煤炭资源整合是指以现有合法煤矿为基础,对两座以上煤矿的井田合并和对已关闭煤矿的资源/储量及其它零星边角的空白资源/储量合并,实现统一规划,提升矿井生产、技术、安全保障等综合能力;并对布局不合理和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实施关闭。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配所得的采矿权价款,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和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分配所得的采矿权价款,主要用于在煤炭资源整合过程中关闭合法矿井的补偿和煤矿企业所涉及乡村的地质生态环境治理。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煤炭工业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采矿权价款应当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并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前款比例分别上缴省、设区的市财政专户。
第十九条未整合煤矿和整合后煤矿的资源/储量应当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资源/储量检测报告。资源/储量检测报告应当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进行核查,并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备案结果作为缴纳采矿权价款的依据。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对中介机构出具的资源/储量检测报告进行核查时,应当组织专家评审。
中介机构出具的资源/储量检测报告应当真实、可靠。
第二十条采矿权人缴纳采矿权价款可以采取货币缴纳、转为国有股份、转为国家资本金三种方式。
第二十一条煤种为焦煤、1/3焦煤、肥煤、炼焦配煤(瘦煤、贫瘦煤、肥气煤)、无烟煤的资源/储量在800万吨以下的煤矿和煤种为贫煤、优质动力煤(弱粘煤)、气煤及其它煤种资源/储量在1000万吨以下的煤矿,采矿权价款缴纳应当采取货币缴纳方式,标准一次确定,价款一次交清。
(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整合后矿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矿井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工商部门负责对整合后采矿权人发生变更的煤炭企业的股份构成进行审核,依法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和注册登记;
(五)财政部门负责监管采矿权价款的入库,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审核采矿权价款转国有股份和国家资本金;
第十七条采矿权价款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收取。
采矿权价款收取标准见附录;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采矿权价款收取标准。
第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采矿权价款,按照省、市、县3∶2∶5比例分配;资源整合过程中通过公开竞价出让采矿权收取的采矿权价款,按照省、市、县2∶3∶5比例分配。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联合执法的方式。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煤炭工业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接受公众举报和投诉。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确定关闭的矿井逾期未关闭或者未达到关闭标准的,由行政监察机关对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直接主管的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煤炭资源整合后的煤矿必须实现壁式开采,达到一矿一井、两个安全出口、全负压通风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对历史原因形成的多井口煤矿,因地质构造因素不能整合为一矿一井的,由省人民政府煤炭工业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部门、安全监察机构进行认定,并由国土资源部门分立采矿许可证。
厚煤层采区回采率不低于75%,中厚煤层不低于80%,薄煤层不低于85%。
第十五条煤炭资源整合后的煤矿必须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煤矿矿长应当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第三章有偿使用
第十六条煤炭资源有偿使用是指通过行政审批取得采矿权的采矿权人,除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依法缴纳采矿权价款。
在资源整合过程中,适宜公开竞价的空白或者已关闭煤矿的资源应当按照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非煤矿山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煤矿,资源/储量定量、分期分段出让,价款按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煤矿采矿权价款可以按有关规定转为国有股份和国家资本金。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采矿权价款转为国有股份和国家资本金形成的国有股权,按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管理。
第二十四条采矿权价款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办法
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
2006/07/28 09:34
稿件来源:
【法规分类号】A522029200601
【标题】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办法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
6.02.28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能源
对于下组煤尚未整体开发的,不得进行整合。
第十条县级行政区域内资源整合后新增资源面积不得超过整合前已占用资源总面积的10%;新增煤炭生产能力不得超过整合前核定生产能力的10%。
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资源整合的原则,编制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并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拟上报的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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