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房屋验收标准
房建验收标准
房建验收标准房建验收是指在房屋建设完工后,进行的一项重要程序,其目的是确保建筑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保障建筑物的安全性、稳定性和耐久性。
房建验收标准作为评判建筑质量的重要依据,对于保障建筑质量、提高民生福祉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房建验收标准至关重要。
首先,房建验收标准应包括建筑结构、建筑材料、装饰装修、给排水、电气等方面的内容。
其中,建筑结构应满足国家相关标准,包括承重墙体、梁柱结构、地基基础等的验收标准;建筑材料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具有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装饰装修应符合环保、安全、美观等方面的验收标准;给排水、电气等设施应符合相关的验收标准。
其次,房建验收标准应具有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验收标准应具体明确,便于施工单位和验收单位进行操作,避免出现模糊不清、主观判断等问题。
同时,验收标准应实用,能够真实反映建筑质量,确保建筑物的使用安全和舒适度。
再次,房建验收标准应具有时效性和可持续性。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建筑材料、施工工艺、环保要求等都在不断改变和提高,因此房建验收标准也应不断更新和完善,以适应新的需求和要求。
同时,验收标准应具有可持续性,能够长期有效地保障建筑质量,不断提高建筑质量水平。
最后,房建验收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公平公正。
建立健全的房建验收制度,明确各方责任,加强监督和管理,防止出现违规行为和不合格建筑的情况,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综上所述,房建验收标准是保障建筑质量、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环节。
建立科学、合理的房建验收标准,对于提高建筑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高度重视,加强对房建验收标准的研究和制定,推动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建设部房屋接管验收标准
建设部房屋接管验收标准引言房屋接管验收是指建设单位完成房屋工程的全部任务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将房屋交付使用单位并接受使用单位的验收工作。
建设部房屋接管验收标准是对房屋接管验收进行规范和指导,以确保房屋工程的质量达到标准要求,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
一、房屋接管验收的目的房屋接管验收的目的在于确保房屋工程的质量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通过验收工作,可以发现和整改房屋工程中存在的问题和质量隐患,保障房屋的安全性和使用功能。
二、房屋接管验收的程序房屋接管验收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建设单位提交房屋接管验收申请;2.接管方组织验收人员进行验收;3.验收人员对房屋进行全面检查和测试;4.验收人员填写验收报告和验收记录;5.建设单位整改存在问题;6.接管方对整改情况进行复验;7.接管方签署房屋接管验收通知书;8.建设单位交付房屋使用单位,并签署房屋接管证书。
三、房屋接管验收的内容房屋接管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房屋结构验收房屋结构验收是对房屋的承重结构进行检查,包括房屋的基础、墙体、屋面、楼板、梁柱等部位的质量和稳定性。
2. 房屋内部装饰验收房屋内部装饰验收是对房间的地面、墙面、天花板、窗户、门等部位进行检查,确保装饰材料的选用和施工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3. 房屋给排水系统验收房屋给排水系统验收是对房屋的供水、排水和雨水系统进行检查,包括水龙头、下水道、下水管等设施的安装和性能测试。
4. 房屋电气设备验收房屋电气设备验收是对房屋的电气系统进行检查,包括电线、插座、开关等设备的安装和使用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5. 房屋环境验收房屋环境验收是对室内环境进行检查,包括通风、采光、噪音等方面的要求是否满足。
四、房屋接管验收的标准房屋接管验收的标准应参照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并根据具体的房屋工程项目进行具体确定。
五、房屋接管验收的注意事项在进行房屋接管验收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事项:1.验收人员应持有相关的资格证书,并具有丰富的验收经验;2.验收人员应认真仔细地对房屋进行检查,做到全面、客观、公正;3.对于发现的问题和质量隐患,建设单位应及时进行整改,并接管方进行复验;4.接管方和建设单位应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确保验收工作顺利进行;5.接管方应保留好房屋接管验收的相关记录和资料,以备后续使用和维护。
建设部房屋验收标准
建设部房屋验收标准1. 引言建设部房屋验收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规范房屋项目的验收过程,保证房屋质量和安全。
本文将详细阐述建设部房屋验收标准的要求和流程。
2. 验收范围建设部房屋验收标准适用于住宅、商业、工业等各类房屋项目的验收。
其中,住宅验收标准主要包括新建住宅、二手住宅和保障性住房的验收要求;商业房屋验收标准主要包括写字楼、商业街、购物中心等商业类房屋的验收要求;工业房屋验收标准主要包括工厂、仓库、生产基地等工业类房屋的验收要求。
3. 验收标准建设部房屋验收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要求:3.1 结构安全房屋的结构安全是房屋验收的基本要求。
验收时需对房屋的承重墙、梁柱、地基等结构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其承载能力符合国家标准,并满足设计要求。
3.2 环境保护房屋验收还需要对环境保护进行检查。
包括对室内外噪音、空气质量、放射性污染等方面进行评估,确保房屋的环境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3.3 安全设施房屋验收还需要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
包括对消防设施、防盗设施、紧急疏散通道等方面进行评估,确保房屋的安全设施齐全、有效,能保障居民和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
3.4 使用功能房屋验收还需要对使用功能进行检查。
包括对房屋的采光、通风、供水、供电等功能进行评估,确保房屋的各项功能正常运行,能满足居民和工作人员的需求。
3.5 配套设施房屋验收还需要对配套设施进行检查。
包括对小区、商业中心、工业园区等房屋项目的公共服务设施进行评估,确保配套设施的完备性,便利居民和工作人员的日常生活和工作。
4. 验收流程建设部房屋验收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4.1 提交验收申请房屋完成施工后,开发商或业主需向建设部提交房屋验收申请,申请中需包括房屋的基本情况、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信息,并附上相关证明文件和报告。
4.2 验收准备建设部收到验收申请后,将组织专家对房屋进行初步评估,确定验收方案和验收时间。
同时,还需准备验收所需的工具、设备和资料。
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一、关于发布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通知建标[2001]157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有关协: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00-2001,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基中,3.03、5.04、5.07、6.0.3、6.0.4、6.0.7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1年7月20日二、前 言本标准是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通知,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会等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实践经验,坚持了“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并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由我部于2000年10月进行审查定稿。
本标准的修订是将有关建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合并,组成新年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体系,以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方法、质量标准和程序。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和单位工程验收质量标准、内容和程序等;增加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要求;提出了检验批质量检验的抽样方案要求;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中子单位和子分部工程的划分、涉及建筑工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见证取样及抽样检测。
建设部房屋接管验收标准
建设部房屋接管验收标准随着我国不断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房地产行业也在不断蓬勃发展。
然而,随着房屋新建量的增加,同时也随之而来的是建筑质量问题的增多,人们更加追求房屋品质和生活环境的安全和舒适。
因此,房屋接管验收标准的出台,显得尤为必要。
建设部房屋接管验收标准,即房屋交付验收标准,是由建设部负责制定的国务院颁布的强制性标准。
其主要目的是规范房屋交付验收过程,保障消费者买房得到优质服务与优质产品。
房屋交付验收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房屋交付验收标准要对所交付的住房结构、建筑物安全、建筑物完成、园林绿化等方面进行评估,确保这些方面的建筑物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满足消费者的要求。
其次,检查住房的地基是否稳定,是否会出现地震等安全问题,这十分重要。
此外,房屋交付验收标准还应包括内装修验收,如地面瓷砖、墙壁粉刷、卫生洁具、门窗暖气等方面需要全面检查。
对于开发商而言,执行此项标准也具有非常大的意义。
因为建筑质量问题是出现在房屋建设期间的,因此,开发商应该在建设过程中加强质量控制,并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建造。
此外,在营销推广之前,开发商需要对各个环节进行详细的评估,确保房屋建设过程中每一个环节的质量都能够得到严格控制。
因此,在建设房屋时执行房屋接管验收标准对于开发商而言,是解决各种问题和提升品牌形象的重要方式。
对于购房者而言,建设部房屋接管验收标准也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因为购房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开发商必须按照相关标准建造房屋,一旦发现其不符合相关标准,则购房者可以按照市价索赔,维护自己的权益。
此外,购房者通过验收房屋完成后,不但可以从质量上得到保障,而且可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和安全。
总之,建设部房屋接管验收标准的出台对于保障公众购房质量和权益、促进开发商专业化管理和提升自身品牌形象,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同时,建设部房屋接管验收标准也是房地产行业规范化发展的重要方向。
今后,更应该加强标准的执行以及宣传,营造健康的房地产市场氛围。
建设部房屋验收标准
建设部公布验房收房标准程序总概:1、入住房屋是否为所购买的房屋的全部或部分,如果与购房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不符,要及时向有关单位反映,重新核对,做出说明。
2、在房屋质量检查方面,看发展商有无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核发的建筑工程质量核验合格证书,其填发时间、盖章单位、工程名称等是否清楚、协调;其次,观察房屋外墙、地面有无异样。
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开发商(卖方)反映,待维修后方能入住。
3、装修、设备方面要仔细清点。
按购房合同及有关协议的约定,物业管理单位应向购房者提供装修及设备清单,购房者可按清单内容进行清点,检查其是否齐备、完好程度及使用状况,如有不符或缺损,必须要求尽快维修、配齐。
4、查看一下公共设备。
对电梯、消防设备、燃气、暖气、小区环境、停车场、电视接收系统、保安系统等进行检查。
5、对房屋结构、面积进行核查。
新房验收的最终结果,是与发展商签订一份《交屋看房记录表》(或称《物业交付核验单》)。
在这个记录表上,应把检验情况逐一记录,凡是无法确认的事项,则不记录或写上“暂不清楚”、“无法认定”等字样。
若发现问题,则如实记录下来,并要求发展商限期处理。
《交屋看房记录表》最好自己也要留一份,同时对房屋拍照记录。
有的购房者总是以口头来往,这样就会很被动;有人习惯以电话联系,这对于购房时与发展商就有关事宜接治、特别是一些关键环节也是不可取的。
建设部公布验房、收房标准程序(细节)收房细则:把验收的目光放在隐蔽工程上1、合同(1) 开发商应出示完备合法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竣工验收备案表》。
这些文件要看原件,而不是复印件。
(2) 查看交付给您的商品房和合同签订的要购买的商品房是否一致,其结构是否和原设计图相同。
(3) 房屋面积是否经过房地产部门实际测量,与合同签订面积是否有差异。
(4) 查看所购商品房整栋楼的《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有此表方能说明该栋楼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的每一项都必须报主管部门备案,缺少一项都不能入住的。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工程质量等方面制订对施工企业综合质量控制水平的指标 以达到提高整体素质和经济效 益 3.0.2 建筑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 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 半成品 成品 建筑构配件 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 验收 凡涉及安全 功能的有关产品 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验 并应 经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 检查认可 2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 每道工序完成后 应进行检查 3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 应进行交接检验 并形成记录 未经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 位技术负责人 检查认可 说明 3.0.2 本条较具体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的主要方面 一是用于建筑工程的主要材料 半成品 成品 建筑构配件 器具和设备的进场验收 和重要建筑材料的复检 二是控制每道工序的质量 在每道工序的质量控制中之所以强调 按企业标准进行控制 是考虑企业标准的控制指标应严于行业和国家标准指标的因素 三 是施工单位每道工序完成后除了自检 专职质量检查员检查外 还强调了工序交接检查 上道工序还应满足下道工序的施工条件和要求 同样相关专业工序之间形成一个有杨的整 体 3 . 0 . 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 建筑工程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 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 设计文件的要求 3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 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 试件以及有关材料 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 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 0 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 并应共同确认 说明 3.0.3 本条提出了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基本要求 这主要是 参加建筑工程质量 验收各方人员应具备的资格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检验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 行 检验批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验收 隐蔽工程的验收 涉及结构安全的见 证取样检测 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的抽样检验以及承担见证试验单位
建设部房屋验收标准
建设部房屋验收标准近年来,建设部门对于房屋验收标准的重视程度也不断提升。
作为房屋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房屋验收可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也能规范开发商、建筑公司等相关单位的建设行为,促进建筑质量的提升。
然而,房屋验收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需要借鉴国内外的经验,不断完善和改进。
首先,针对“活性炭板房”、“气密性能不佳的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的一些质量问题,建设部门已经发布了相应的技术标准和验收标准。
同时,在日益广泛应用的新型建筑材料、新型建筑技术、新型装修材料等方面也需要相应的验收标准。
因此,建设部门应该积极开展科研工作,加强技术研究和重点攻关,制订更加完善的房屋验收标准。
其次,现行的房屋验收标准还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情况。
例如,一些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使用周期未明确规定,导致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遇到问题时难以维护自己的权益;一些标准条款过于模糊,对于监管部门和消费者的管理和维权都产生一定的困难。
因此,建设部门应该针对这些问题进行改进和完善,让市场上的购房者在知情并选择后不会再遭受损失,提高他们对建筑质量的要求,同时有一个更加达标的建筑验收标准。
另外,房屋验收标准的实施需要各方面的配合和支持。
建设部门需要强化对于地方政府、建筑公司、业主以及第三方审查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各方面的公正和透明,减少一些利益关系对于验收行为的干扰,避免形式上的过关和刻意回避问题。
同时,建设部门也应该加强对普通消费者的权益保护,纠正企业出现的不当行为。
最后,对于房屋验收标准的完善也需要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
在实际建设过程中,开发商、建筑公司、装修公司为了争取竞争优势,往往会提出安全标准、环保标准、节能标准等方面的最优方案,以赢得市场的信任和口碑。
因此,建设部门需要积极引导市场和公众的关注,提高消费者对于建筑质量的需求,促进市场的规范化、透明化。
总之,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和居民对于生活质量的不断追求,建设部门对房屋验收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更是不能掉以轻心。
建设部房屋接管验收标准样本
建设部房屋接管验收标准【颁布单位】建设部【颁布日期】19910204【实施日期】19910701【失效日期】【内容分类】房地产管理【文号】建设部建标(1991)第69号1991年2月4日国家建设部以建标( 91) 69号文发布了ZBP30001-90《房屋接管验收标准》, 并于1991年7月1日起实施。
《标准》全文如下: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为确保房屋住用的安全和正常的使用功能。
明确在房屋接管验收中交接双方应遵守的事项, 特制定本标准。
1.2凡按规定交房管部门接管的房屋, 应按本标准执行; 依法代管, 依约托管和单位自有房屋的接管, 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3本标准主要适用于一般民用建筑的接管验收, 工业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文物保护建筑及某些有特殊设备和使用要求的建筑的接管验收可参照使用。
2引用标准GBJ7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10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J1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4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4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206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7屋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42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J13危险房屋鉴定标准3术语和定义3.1本标准提及的”接管验收”, 主要是指地方政府设置的房屋管理部门( 以下简称”房管部门”) 接管建设单位移交的新建房屋和实行产权转移的原有房屋进行的验收。
3.2本标准提及的”凡按规定交房管部门接管的房屋”, 主要是指中央或地方政府投资建造并决定由房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房屋。
市、县政府用收取的住宅建设配套费建造的房屋。
征( 拨) 地拆迁安置中按规定把产权划归政府的房屋。
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没收并通知接管的房屋, 以及其它应由政府接收并决定交房管部门接管的房屋。
3.3新建房屋建成后未经确认产权的房屋。
3.4原有房屋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并已投入使用的房屋。
GB50300-201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Unified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al qualityAcceptance of building engineeringGB 50300-2013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4年6月1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3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 告第19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公告现批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00-2013,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0.8、6.0.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11月1日前 言本标准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怪<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7]125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在原《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的基础上修订而成。
本标准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根据建筑工程领域的发展需要,对原标准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6章和8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等。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是:1增加符合条件时,可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的规定;2增加制定专项验收要求的规定;3增加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的规定;4增加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增加铝合金结构、地源热泵系统等子分部工程;5修改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等分部工程中的分项工程划分;6增加计数抽样方案的正常检验一次、二次抽样判定方法;7增加工程竣工预验收的规定;8增加勘察单位应参加单位工程验收的规定;9增加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缺失时,应进行相应的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的规定;10增加检验批验收应具有现场验收检查原始记录的要求。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40852本标准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标准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为了提高标准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加单位: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会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总结北京市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总站四川省华西集团总公司陕西省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主要起草人:吴松勤高小旺何星华白生翔徐有邻葛恒岳刘国琦王惠明朱明德杨南方李子新张鸿勋刘俭建设部2001年7月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产品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2.0.5检验批inspection lot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2.0.6检验inspection对检验项目中的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每项性能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2.0.7见证取样检测evidential testing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
2.0.8交接检验handing over inspection由施工的承接方与完成方经双方检查并对可否继续施工做出确认的活动。
2.0.9主控项目dominant item建筑工程中的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2.0.10一般项目general item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建筑⼯程施⼯质量验收统⼀标准(GB50300-2001)⼀、关于发布国家《建筑⼯程施⼯质量验收统⼀标准》的通知建标[2001]157号(GB50300-2001)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产建设兵团,各有关协: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九九⼋年⼯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程施⼯质量验收统⼀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00-2001,⾃2002年1⽉1⽇起施⾏。
基中,3.03、5.04、5.07、6.0.3、6.0.4、6.0.7为强制性条⽂,必须严格执⾏。
原《建筑安装⼯程质量检验评定统⼀标准》GBJ300-88同时废⽌。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业出版社出版发⾏。
中华⼈民共和国建设部2001年7⽉20⽇⼆、前⾔本标准是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九九⼋年⼯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通知,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中国建筑业协会⼯程建设质量监督分会等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了⼴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建筑⼯程施⼯质量验收的实践经验,坚持了“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并⼴泛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由我部于2000年10⽉进⾏审查定稿。
本标准的修订是将有关建筑⼯程的施⼯及验收规范和⼯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合并,组成新年的⼯程质量验收规范体系,以统⼀建筑⼯程施⼯质量的验收⽅法、质量标准和程序。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程各专业⼯程施⼯验收规范编制的统⼀准则和单位⼯程验收质量标准、内容和程序等;增加了建筑⼯程施⼯现场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要求;提出了检验批质量检验的抽样⽅案要求;规定了建筑⼯程施⼯质量验收中⼦单位和⼦分部⼯程的划分、涉及建筑⼯程安全和主要使⽤功能的见证取样及抽样检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作人员的项目验收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作人员的项目验收标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设工程项目的数量不断增加,因此,对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作人员来说,项目的验收工作变得尤为重要。
项目验收是确保建设项目质量和安全的重要环节,同时也是保障人民群众利益和推动城市发展的关键步骤。
为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项目验收标准,以确保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符合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要求。
本文将详细介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作人员的项目验收标准。
一、项目验收的目的和重要性项目验收是在建设项目竣工后,依据一定的标准对项目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和评估的过程。
通过项目验收,可以确保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为市民提供安全、舒适的居住和生活环境。
项目验收是建筑施工管理的核心工作之一,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城市建设质量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项目验收标准的制定依据和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作人员的项目验收标准制定依据如下:1.相关法律法规:项目验收标准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建筑法律法规,包括城乡规划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等。
2.技术标准和规范:项目验收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的建筑技术标准和规范,包括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范等。
3.建设合同和施工文件:项目验收标准应与建设合同和施工文件中的要求相一致,对照施工过程和成果进行评估。
4.项目特点和用途:不同类型的建设项目具有不同的特点和用途,项目验收标准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制定,以确保项目的安全性、功能性和可持续发展性。
三、项目验收的内容和流程项目验收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技术资料的审核:对项目的规划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材料清单等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2.工程质量的检查:对项目的结构、施工工艺、质量控制等进行全面检查,严格评估其质量水平。
3.设备设施的检测:对项目中的建筑设备、电气设施、安全设备等进行检测和试运行,确保其正常运转和安全可靠。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本文介绍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2001),该标准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并经过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并作为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
本标准依据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管理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编制,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必须与本标准配合使用。
建筑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或扩建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
建筑工程质量是指建筑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验收是建筑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进场验收是指在施工单位进场前,由业主或其委托的代表对施工单位的资质、技术水平、施工组织设计等进行审核,以确定施工单位是否具备进场施工的资格。
本标准共分为六个章节,包括总则、术语、质量管理、质量验收、质量评定和附则。
其中,3.0.3、5.0.4、5.0.7、6.0.3、6.0.4、6.0.7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XXX负责具体解释工作,XXX组织XXX出版发行。
同时,原《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同时废止。
在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必须按照相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检验,以确认产品是否达到合格标准。
检验批是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规定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使用。
检验是对检验项目中的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将结果与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每项性能是否合格的活动。
见证取样检测是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活动。
建筑工程统一验收标准
建筑工程统一验收标准建筑工程的验收是保证建筑质量和安全的重要环节,统一的验收标准对于合理评估建筑工程质量的好坏及时发现问题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介绍建筑工程统一验收的标准,包括结构验收、装饰验收、设备验收和环境验收等。
1. 结构验收结构验收主要针对建筑物的基础、主体结构和外墙保温系统进行检查评估。
验收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基础验收:检查基础的深度、宽度、承载力、防水等情况,确保基础牢固可靠。
(2)主体结构验收:检查主体结构的墙体、楼板、梁柱等,确保结构稳定、不渗水、不开裂。
(3)外墙保温系统验收:检查外墙保温材料的厚度、附着牢固性等,确保保温效果良好且持久。
2. 装饰验收装饰验收主要评估建筑内外装饰材料的质量和施工工艺,以确保装饰效果符合设计要求并且安全可靠。
验收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内装饰验收:检查内墙面、地面、天花板等装饰材料的质量、施工工艺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渗漏、开裂等问题。
(2)外装饰验收:检查外立面的装饰材料、色彩、表面处理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检查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3)室内装饰卫生验收:检查室内装饰卫生情况,包括墙面、地面、卫生间等,确保卫生标准符合要求。
3. 设备验收设备验收主要针对建筑工程中的各类设备设施,包括电气设备、消防设备、给排水设备等。
验收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电气设备验收:检查电气设备的安装质量、接地是否良好、开关插座是否正常等,确保安全可靠。
(2)消防设备验收:检查消防设备的安装位置、功能是否正常、消防通道是否畅通等,确保消防安全。
(3)给排水设备验收:检查给排水设备的安装质量和运行状态,确保正常供水和排水。
4. 环境验收环境验收主要评估建筑物的室内外环境质量,保障人们的居住和工作环境健康和舒适。
验收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室内环境验收:检查室内空气质量、光照、噪音等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确保良好的居住环境。
(2)室外环境验收:检查建筑周边环境的噪音、空气质量等情况是否符合要求,确保舒适的工作环境。
新房验收八大验收标准
新房验收八大验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建设用地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及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应进行综合新房验收.也就是说凡竣工的工程,一般须做到“五通一平”,即煤气、上水、电热、污水、路通,一平即楼前6米、楼后3米场地要平整,不准堆积建材或杂物,以确保进出安全,下面八大验收标准让你无忧安居。
一、索要新房验收合格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要求开发商在向购房者交房时,必须提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该表必须详细记录该套住宅中房屋外观及尺寸偏差、防水、水电安装等8项内容的验收过程、曾经存在的问题以及整改情况.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依据设计图纸的要求,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的基础上,检查住宅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
分户验收合格后,开发商必须按户出具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签字(签章)确认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并加盖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专用章。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如果不合格,建设单位就不能组织整个工程竣工验收。
二、业主自行验收验收标准一:入户门检查1。
验收标准(1)门的割角、拼缝应严密平整(2)门与墙体间缝隙的填嵌应饱满(3)门制作的允许偏差:门框翘曲允许偏差为3mm,门扇翘曲允许偏差为2mm,门扇的表面平整度允许偏差为2mm,门框门扇对角线长度允许偏差为3mm.(4)安装的留缝限值、允许偏差:门扇对口缝、门扇与门扇与门框立缝宽度为1.5~2.5mm。
(5)毛坯房入户门与地面的留缝宽度不应小于3.5cm。
2。
业主如何查验入户门是否符合房屋质量验收标准通常情况下,业主应当对入户门的以下方面进行检查:(1)门框检查:门框安装是否牢固平整,门框与墙体连接是否密闭严实,门框表面有无异常毛刺、开裂、破损等情况。
(2)门扇检查:门扇有无无变形、开裂问题,面漆外观是否完好、表面是否平整,有无明显划痕,磕撞,距离地面是否考虑预留地面装修做法。
房建验收标准
房建验收标准房建验收标准是指在房屋建设完工后,对其进行验收的一系列标准和要求。
这些标准和要求旨在确保建筑物的质量和安全性,保障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也是对建筑施工质量的一种监督和检验。
房建验收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城市建设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房建验收标准包括建筑结构的验收。
建筑结构是房屋的基础和支撑,其质量直接关系到建筑物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因此,在验收时,需要对建筑结构的材料、工艺、连接部位等进行详细检查,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同时,还需要对建筑结构的抗震、抗风等性能进行测试,以确保建筑物在面对自然灾害时能够有效抵御。
其次,房建验收标准还包括建筑设备的验收。
建筑设备包括电气设备、给排水设备、采暖设备等,这些设备的安全性和性能直接关系到居民的生活质量。
在验收时,需要对这些设备的安装、接线、运行情况等进行检查,以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并且能够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另外,房建验收标准还包括室内装修的验收。
室内装修是与居民生活直接相关的部分,其质量和安全性对于居民的健康和生活舒适度有着重要影响。
在验收时,需要对室内装修的材料、施工工艺、装饰效果等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且不会对居民的生活造成安全隐患。
最后,房建验收标准还包括环境卫生和消防设施的验收。
环境卫生和消防设施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安全。
在验收时,需要对建筑物周边环境卫生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同时还需要对消防设施的设置和运行情况进行检查,以确保在发生火灾等突发情况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应对和救援。
综上所述,房建验收标准涵盖了建筑结构、建筑设备、室内装修、环境卫生和消防设施等多个方面,其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建筑物的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严格执行房建验收标准,才能够确保建筑物的质量和安全,保障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推动城市建设和社会稳定。
房屋接管验收标准ZBP 30001—90
房屋接管验收标准(1991年2月4日建设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房屋接管验收标准Z B P 30001—90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为确保房屋住用的安全和正常的使用功能。
明确在房屋接管验收中交接双方应遵守的事项,特制定本标准。
1.2 凡按规定交房管部门接管的房屋,应按本标准执行;依法代管。
依约托管和单位自有房屋的接管,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3 本标准主要适用于一般民用建筑的接管验收。
工业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文物保护建筑及某些有特殊设备和使用要求的建筑的接管验收可参照使用。
2.引用标准G B J 7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 B J 10 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 B J 1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 B J 14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 B J 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 B J 4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 B J 206 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 B J 207 屋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 B J 23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 B J 242 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 J 13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3.术语和定义3.1 接管验收304地方政府设置的房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管部门”)接管建设单位移交的新建房屋和实行产权转移的原有房屋进行的验收。
3.2 按规定交房管部门接管的房屋指中央或地方政府投资建造并决定由房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房屋。
市、县政府用收取的住宅建设配套费建造的房屋、征(拨)地拆迁安置中按规定把产权划归政府的房屋,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没收并通知接管的房屋,以及其它应由政府接收并决定交房管部门接管的房屋。
3.3 新建房屋建成后未经确认产权的房屋。
3.4 原有房屋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已投入使用的房屋。
4.新建房屋的接管验收4.1 新建房屋的接管验收,是在竣工验收合格的基础上,以主体结构安全和满足使用功能为主要内容的再检验。
4.2 接管验收应具备的条件:a.建设工程全部施工完毕,并业经竣工验收合格;b.供电、采暖、给水排水、卫生、道路等设备和设施能正常使用;c.房屋幢、户编号业经有关部门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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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建设部【颁布日期】19910204【实施日期】19910701【文号】建设部建标(1991) 第69 号19 9 1年2月4日国家建设部以建标(91) 69号文发布了ZEP 3 0 0 01— 90《房屋接管验收标准》,并于1991年7月1日起实施。
《标准》全文如下: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为确保房屋住用的安全和正常的使用功能。
明确在房屋接管验收中交接双方应遵守的事项,特制定本标准。
1.2 凡按规定交房管部门接管的房屋,应按本标准执行;依法代管,依约托管和单位自有房屋的接管,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3本标准主要适用于一般民用建筑的接管验收,工业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文物保护建筑及某些有特殊设备和使用要求的建筑的接管验收可参照使用。
2引用标准GBJ7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10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J1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4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4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206 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7 屋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42 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J13危险房屋鉴定标准3术语和定义3. 1本标准提及的“接管验收”,主要是指地方政府设置的房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管部门” )接管建设单位移交的新建房屋和实行产权转移的原有房屋进行的验收。
3.2本标准提及的“凡按规定交房管部门接管的房屋”,主要是指中央或地方政府投资建造并决定由房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房屋。
市、县政府用收取的住宅建设配套费建造的房屋。
征(拨)地拆迁安置中按规定把产权划归政府的房屋。
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没收并通知接管的房屋,以及其它应由政府接收并决定交房管部门接管的房屋。
3.3新建房屋建成后未经确认产权的房屋。
3.4原有房屋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已投入使用的房屋。
4新建房屋的接管验收4.1新建房屋的接管验收,是在竣工验收合格的基础上,以主体结构安全和满足使用功能为主要内容的再检验。
4.2接管验收应具备的条件:a•建设工程全部施工完毕,并业经竣工验收合格;b •供电、采暖、给排水、卫生、道路等设备和设施能正常使用;c.房屋幢、户编号业经有关部门确认。
4.3接管验收应检索提交的资料4.3.1产权资料:a.项目批准文件;b.用地批准文件;c.建筑执照;d.拆迁安置资料。
4.3.2技术资料:a.竣工图—包括总平面、建筑、结构、设备、附属工程及隐蔽管线的全套图纸;b.地质勘察报告;c.工程合同及开、竣工报告;d.工程预决算;c.图纸会审记录;f•工程设计变更通知及技术核定单(包括质量事故处理记录);g.隐蔽工程验收签证;h.沉降观察记录;i.竣工验收证明书;J.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的质量保证书;k.新材料、构配件的鉴定合格证书;1 .水、电、采暖、卫生器具、电梯等设备的检验合格证书;m. 砂浆、混凝土试块试压报告;n. 供水、供暖的试压报告。
4.4接管验收程序4.4.1建设单位书面提请接管单位接管验收。
4.4.2接管单位按“ 4.2 ”和“ 4.3 ”条进行审核,对具备条件的,应在15日内签发验收通知并约定验收时间。
4.4.3接管单位会同建设单位按“ 4.5 ”条进行检验。
4.4.4对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按4.6. 1和4.6.2条处理。
4.4.5经检验符合要求的房屋,接管单位应签署验收合格凭证,签发接管文件。
4.5质量与使用功能的检验4.5.1主体结构4.5.1.1地基基础的沉降不得超过GEJ7的允许变形值;不得引起上部结构的开裂或相邻房屋的损坏。
4.5.1.2钢筋混凝土构件产生变形、裂缝,不得超过GEJ 10的规定值。
4.5.1.3砖石结构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
不允许有明显裂缝。
4.5.1.4木结构应结点牢固、支撑系统可靠,无蚁害,其构件的选材必须符合GBJ 2 0 6中2.1 .1条的有关规定。
4.5.1.5凡应抗震设防的房屋,必须符合GBJ 11的有关规定。
4.5.2外墙不得渗水4.5.3屋面4.5.3.1各类屋面必须符合GBJ 2 0 7中4.0.6条的规定,排水畅通,无积水、不渗漏。
4.5.3.2平屋面应有隔热保温措施,三层以上房屋在公用部位应设置屋面检修孔。
4.5.3.3阳台和三层以上房屋的屋面应有组织排水、出水口,檐沟、落水管应安装牢固、接口严密,不渗漏。
4.5.4楼地面4.5.4.1面层与基层必须粘结牢固,不空鼓、整体面层平整、不允许有裂缝、脱皮和起砂等缺陷;块料面层应表面平正,接缝均匀顺直,无缺棱掉角。
4.5.4.2卫生间、阳台、盥洗间地面与相邻地面的相对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应有积水,不允许倒泛水和渗漏。
4.5.4.3木楼地面应平整牢固,接缝密合。
4.5.5装修4.5.5.1钢木门窗应安装平正牢固,无翘曲变形,开关灵活,零配件装配齐全,位置准确,钢门窗缝隙严密,木门窗缝隙适度。
4.5.5.2进户门不得使用胶合板制作,门锁应安装牢固,底层外窗、楼层公共走道窗,进户门上的亮子均应装设铁栅栏。
4.5.5.3木装修工程应表面光洁,线条顺直,对缝严密,不露钉帽,与基层必须钉牢。
4.5.5.4门窗玻璃应安装平整,油灰饱满,粘贴牢固。
4.5.5.5抹灰应表面平整,不应有空鼓、裂缝和起泡等缺陷。
4.5.5.6饰面砖应表面洁净,粘贴牢固,阴阳角与线脚顺直,无缺棱掉角。
4.5.5.7油漆、刷浆应色泽一致,表面不应有脱皮、漏刷现象。
4.5.6 电气4.5.6.1电气线路安装应平整、牢固、顺直,过墙应有导管,导线连接必须紧密,铝导线连接不得采用绞接或绑接,采用管子配线时,连接点必须紧密、可靠,使管路在结构上和电气上均连成整体并有可靠的接地。
每回路导线间和对地绝缘电阻值不得小于IM Q/KV。
4.5.6.2应按套安装电表或予留表位,并有电器接地装置。
4.5.6.3照明器具等低压电器安装支架必须牢固,部件齐全,接触良好,位置正确。
4.5.6.4各种避雷装置的所有连接点必须牢固可靠,接地电阻值必须符合GEJ 2 3 2的要求。
4.5.6.5 电梯应能准确地启动运行、选层、平层、停层曳引机的噪声和震动声不得超过GEJ 2 3 2的规定值。
制动器、限速器及其他安全设备应动作灵敏可靠。
安装的隐蔽工程、试运转记录、性能检测记录及完整的图纸资料均应符合要求。
4.5.6.6 对电视信号有屏蔽影响的住宅,电视信号场强微弱或被高层建筑遮挡及反射波复杂地区的住宅,应设置电视共用天线。
4.5.6.7除上述要求外,同时应符合地区性“低压电气装置规程”的有关要求。
4.5.7 水卫消防4.5.7.1管道应安装牢固,控制部件启闭灵活,无滴漏。
水压试验及保温、防腐措施必须符合GBJ 2 4 2的要求,应按套安装水表或予留表位。
4.5.7.2 高位水箱进水管与水箱检查口的设置应便于检修。
4.5.7.3卫生间、厨房内的排污管应分设,出户管长不宜超过8 m,并不应使用陶瓷管、璧料管。
地漏、排污管接口、检查口不得渗漏,管道排水必须流畅。
4.5.7.4卫生器具质量良好,接口不得渗漏,安装应平正、牢固,部件齐全、制动灵活。
4.5.7.5水泵安装应平稳、运行时无较大震动。
4.5.7.6消防设施必须符合GBJ16、GBJ45的要求,并且有消防部门检验合格签证。
4.5.8 采暖4.5.8.1采暖工程的验收时间必须在采暖期以前两个月进行。
4.5.8.2锅炉、箱罐等压力容器应安装平正、配件齐全、不得有变形、裂纹、磨损、腐蚀等缺陷。
安装完毕后,必须有专业部门的检验合格签证。
4.5.8.3炉排必须进行经12h以上试运转。
炉排之间、炉排与的炉铁之间不得互相摩擦,且无杂音,不跑偏、不凸起,不受卡,返转应自如。
4.5.8.4各种仪器、仪表应齐全精确,安全装置必须灵敏,可靠,控制阀门应开关灵活。
4.5.8.5炉门、灰门、煤斗闸板、烟、风档板应安装平正、启闭灵活,闭合严密,风室隔墙不得透风漏气。
4.5.8.6管道的管径、坡度及检查井必须符合GBJ 2 4 2的要求。
管沟大小及管道排列应便于维修,管架、支架、吊架应牢固。
4.5.8.7设备、管道不应有跑、冒、滴、漏现象。
保温、防腐措施必须符合GBJ 2 4 2的规定。
4.5.8.8锅炉辅机应运转正常,无杂音。
消烟除尘,消音减震设备应齐全。
水质、烟尘排放浓度应符合环保要求。
4.5.8.9经过48h连续试运行,锅炉和附属设备的热工,机械性能及采暖区室温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4.5.9附属工程及其它4.5.9.1室外排水系统的标高、窨井(检查井)设置,管道坡度、管径均必须符合GBJ14第二章第2.3.4节的要求。
管道应顺直且排水通畅。
井盖应阁置稳妥并设置井圈。
4.5.9.2化粪池应按排污量合理设置,池内无垃圾杂物,进出水口高差不得小于5cm。
立管与粪池间的连接管道应有足够坡度,并不应超过两个弯。
4.5.9.3明沟、散水、落水沟头不得有断裂、积水现象。
4.5.9.4房屋和入口处必须做室外道路,并与主干道相通,路面不应有积水、空鼓和断裂现象。
4.5.9.5房屋应按单元设置信报箱,其规格、位置须符合有关规定。
4.5.9.6挂物钩、晒衣架应安装牢固。
烟道、通风道、垃圾道应畅通,无阻塞物。
4.5.9.7单体工程必须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临时设施及过渡用房拆除清理完毕、室外地面平整、室内外高差符合设计要求。
4.5.9.S 群体建筑应检验相应的市政、公建配套工程和服务设施,达到应有的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
4.6质量问题的处理4.6.1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设备使用安全的质量问题,必须约定期限由建设单位负责进行加固补强返修、直至合格。
影响相邻房屋的安全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处理。
4.6.2对于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设备使用安全的质量问题。
可约定期限由建设单位负责维修,也可采取费用补偿的办法,由接管单位处理。
5 原有房屋的接管验收5.1接管验收应具备的条件a.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清楚;b.土地使用范围明确。
5.2接管验收应检索提交的资料5.2.1产权资料:a•房屋所有权证;b.土地使用证;c.有关司法、公证文书和协议;d.房屋分户使用清册;e.房屋设备及定、附着物清册。
5.2.2技术资料:a.房地产平面图;b.房屋分间平面图;c.房屋及设备技术资料。
5.3接管验收程序5.3.1移交人书面提请接管单位接管验收。
5.3.2接管单位按5.1和5.2条进行审核。
对具备条件的,应在15 日内签发验收通知并约定验收时间。
5.3.3接管单位会同移交人按5.4条进行检验。
5.3.4对检验中发现的危损问题,按5.5条处理。
5.3.5交接双方共同清点房屋、装修、设备和定、附着物,核实房屋使用状况。
5.3.6经检验符合要求的房屋,接管单位应签署验收合格凭证,签发接管文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