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权属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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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范文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范文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住宅小区的规划与建设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其中,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作为小区居民的重要生活配套设施,其所有权归属问题也日渐凸显其重要性。

本文将针对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分析相关法律条文、理论依据及实践案例,以期为解决该问题提供参考。

二、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的法律分析(一)相关法律条文关于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我国《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均有涉及。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归属,应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确定。

对于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如无特别约定,其所有权通常归属于开发商。

(二)理论依据从理论角度来看,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归属应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即,若地下停车场的建设成本已计入房价,那么其所有权应归属于业主;若建设成本由开发商承担,则其所有权应归属于开发商。

此外,还需考虑土地使用权、规划用途等因素。

三、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的实践案例分析(一)案例一:某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纠纷某住宅小区在交付后,业主与开发商就地下停车场所有权产生纠纷。

经过调查,该小区地下停车场的建设成本已计入房价,且土地使用权归全体业主共有。

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及理论依据,最终法院判决该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全体业主所有。

(二)案例二:地下停车场规划用途变更影响所有权归属在某些情况下,住宅小区的规划用途会发生变更,导致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归属受到影响。

例如,原规划为停车用途的地下空间后改为商业用途,此时需根据新的规划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重新确定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归属。

四、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的解决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为解决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地下停车场所有权的确定原则和依据。

同时,加强执法力度,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

小区车库的权属归谁

小区车库的权属归谁

⼩区车库的权属归谁如今开发商、物业和⼩区业主间因为停车位之争的事例越来越多,那么⼩区的停车场究竟属于谁?是开发商?还是业主?停车位能不能售卖?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区车库的权属归谁等相关知识,欢迎⼤家阅读!⼩区车库的权属归谁《民法典》第⼆百七⼗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先满⾜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式约定。

占⽤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物业管理条例》第⼆百⼆⼗⼋条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部位、共⽤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权,建设单位不得擅⾃处分。

第⼆百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设施,不得改变⽤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设施⽤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设施⽤途的,应当提请业主⼤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续。

①如果开发商未将地下车库的建筑⾯积计算到共摊⾯积中;也未承诺⽆偿提供地下车库;同时也未将建造地下车库的成本核算进住宅开发成本之内,则所有权应归属于开发商。

但是即便如此,开发商也不能把车库出售给任何⾮业主。

如果按建设规划要求,开发商必须为⼩区业主提供车库,则开发商只能将车位在出售住宅时⼀同出售给⼩区内的业主所有,此时,出售所得价款应归开发商所有。

②如果开发商已经将地下车库的建筑⾯积计算到共摊⾯积中或为吸引购房者购房,承诺⽆偿提供地下车库;或将建设地下车库的成本核算进住宅开发成本之内,则所有权应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当然,经全体业主⼤会同意,可以确定该车库的专有使⽤权,即部分业主可以通过专有使⽤权取得对停车场的使⽤权,使⽤费归全体业主所有,⽤于物业管理之需。

住宅小区停车位(库)所有权归属分析(正)

住宅小区停车位(库)所有权归属分析(正)

对住宅小区停车位(库)所有权归属问题的分析内容提要:随着住房商品化的进一步深入,住宅小区的停车位问题已成社会热点问题之一。

其争议的根源在于我国对小区停车位库的产权归属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房地产开发商和置业者的合法利益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严重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妨碍着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地发展,给社会经济生活和公共管理带来诸多的难题。

所以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对此问题加以明确规定,是当务之急,也是十分必要的。

关键词:住宅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归属问题随着住房商品化的进一步深入和有车一族的不断涌现,住宅小区的停车位问题已成为社会的热点问题之一。

其争议的根源在于我国对小区停车位库的产权归属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房地产开发商和置业者的合法利益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严重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妨碍着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地发展,给社会经济生活和公共管理带来诸多的难题。

所以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对此问题加以明确规定,是当务之急,也是十分必要的。

对此,我国去年已经颁布了《物权法》,但实施到位尚需时日。

本文着重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围绕小区停车位、库的产权归属问题进行粗浅分析,唤起广大业主的维权意识。

一、建筑物所有权的构成和《物权法》的有关规定要弄清住宅小区的停车位、库的归属问题,就必须了解建筑物所有权的构成成分和《物权法》的有关规定。

建筑物所有权是由专有权和共有权两方面构成的,其权利的客体也包括两个方面,即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

专有部分主要是指根据建筑物的结构和功能而分割出来的,具有独立建筑构造和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

共有部分则指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和附属设施等不具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部分。

《物权法》第76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

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除建设单位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

”这里边有三层含义:一是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小区停车位归谁管理

小区停车位归谁管理

小区停车位归谁管理随着小区入住率的增加,车辆拥有量日趋增多,因此物业应该对停车进行相关的管理,以下是小编为你整理的小区停车位归谁管理,希望能帮到你。

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近年来,因停车位问题,业主与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发生纠纷的情况越来越多。

在《物权法》及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10月1日实施后,不少人对于小区停车位的相关问题仍旧认识模糊,各地出现了不少与此相关的司法诉讼。

《物权法》是如何界定小区停车位权属的,实际生活中如何适用相关条款;《物权法》对地面停车位权属的界定,是否有利于明确停车收益的归属;在小区停车出现纠纷,业主能否要求赔偿,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签订停车合同过程中要注意哪些方面问题……结合以上问题,本报组织了这组报道,请有关专家对小区停车位的相关问题做一次梳理,以使消费者在维权时更加心中有数。

因停车位问题,业主与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时有发生,《物权法》和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后,大多业主都对此寄予希望。

现实生活中,不少人依然对小区停车位的相关法律问题弄不明白,为了使消费者在维权时心中有数,记者采访了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朱晓东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徐海燕,请他们就小区停车位的一些问题进行解答。

小区停车位该归谁提示:要识别小区内停车位是靠约定还是靠法律确定的,首先应了解小区规划中哪些地点设置了停车位,然后看购房合同或停车位租售合同来确定归属朱晓东认为,《物权法》规定了两种确定停车位权属的方式,即:根据约定确定和根据法律确定。

根据约定确定,《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根据法律确定,《物权法》第74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业主车位的法律规定(3篇)

业主车位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住宅小区的规模不断扩大,业主对车位的需要日益增长。

车位作为住宅小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归属、使用和管理等问题直接关系到业主的切身利益。

本文将对业主车位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旨在为业主提供法律保障,促进住宅小区的和谐发展。

一、车位所有权1. 车位性质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车位分为专属车位和公共车位。

专属车位是指业主购买或承租的、具有独立产权的车位;公共车位是指由业主共有、用于停放车辆的场地。

2. 车位归属(1)专属车位:业主购买或承租的专属车位,其所有权归业主所有。

业主享有对该车位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公共车位:公共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财产。

业主共有财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进行。

二、车位使用1. 专属车位使用业主享有专属车位的使用权,可以自行使用或出租、出售。

在出租或出售时,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2. 公共车位使用(1)优先使用权:业主在公共车位使用上享有优先使用权。

当公共车位不足时,业主有权优先停放自己的车辆。

(2)公平分配:在优先使用权的基础上,公共车位的使用应当公平分配。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公共车位的使用规则。

三、车位管理1. 车位管理主体(1)专属车位:业主自行管理。

(2)公共车位: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

2. 车位管理规则(1)专属车位:业主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合理使用车位,不得擅自改变车位用途。

(2)公共车位: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定公共车位的管理规则,包括车位使用、收费、维修、保养等方面的内容。

四、车位收费1. 收费标准(1)专属车位:业主购买或承租的专属车位,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2)公共车位: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制定,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2. 收费方式(1)专属车位:业主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

(2)公共车位:可以采用月租、年租、临时停车等方式。

业主车位使用权说明

业主车位使用权说明

业主车位使用权说明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车位资源已经成为许多小区业主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

如何合理利用有限的车位,让每一位业主都能享有停车便利,成为物业管理工作的重点内容。

本文就业主车位使用权作以下说明,希望能为广大业主提供参考。

车位归属权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小区内的车位属于小区公共共有部分。

也就是说,车位的所有权归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属于任何单一业主的个人所有。

但是,业主可以通过向物业公司缴纳相应费用的方式,取得对应车位的使用权。

车位分配方式小区内的车位一般由物业公司统一管理和分配。

常见的分配方式包括:先到先得、摇号、拍卖等。

不同的小区可能会采取不同的分配模式,业主可以向物业公司咨询了解具体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车位的分配应该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避免任何形式的歧视和特殊对待。

车位使用规则业主取得车位使用权后,还需遵守一些使用规则。

比如,不得将车位挪作他用,不得擅自改变车位的功能和结构,不得占用他人车位等。

业主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如管理费、维修基金等。

物业公司有权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收回车位使用权。

车位转让业主可以将取得的车位使用权进行转让。

转让时,应当按照小区的相关规定,通知物业公司并办理相关手续。

有些小区还会对车位转让设置一定的限制条件,如仅允许在小区内部业主之间进行转让等。

车位使用权是业主的一项重要权利,合理利用和管理车位资源,不仅关乎个人利益,也影响到整个小区的秩序与和谐。

希望本文的说明能够帮助广大业主更好地了解和行使自身的车位使用权。

如果还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与物业公司沟通咨询。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权属法律问题研究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权属法律问题研究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权属法律问题研究1. 引言1.1 研究背景当前社会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人口密集的城市中,停车位资源日益紧张。

在住宅小区中,地下停车位作为重要的停车资源,其所涉及的权属问题备受关注。

随着住宅小区的不断建设和扩大,地下停车位的法律问题也日益显现。

存在着业主对地下停车位权属的争议,以及在地下停车位使用、管理、维护等方面的纠纷。

目前地下停车位权属方面的法律规定并不明晰,导致在实际应用中出现各种问题。

加强对地下停车位权属法律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解决地下停车位权属问题,有利于维护业主权益,提升小区停车位管理效率,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针对地下停车位权属法律问题,需要对相关法律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以完善和规范相关法规,推动地下停车位管理与规范。

【研究背景】的明确分析将有助于深入探讨地下停车位权属问题,为解决相关纠纷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

1.2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探讨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权属的法律问题,具体目的包括:深入分析地下停车位权属的法律界定,探讨地下停车位使用权的转让与继承的法律规定,研究地下停车位管理与维护的法律责任,探讨地下停车位纠纷解决方式的合法途径,提出针对地下停车位规划与管理的建议。

通过对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权属法律问题深入研究,旨在为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帮助解决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权属问题,促进小区停车位管理的规范和健康发展。

1.3 研究意义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权属法律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其背后涉及着产权问题、继承权、管理责任等多个方面。

研究这一问题的意义在于,能够帮助解决在实际生活中常见的地下停车位纠纷,确立权属关系,保障业主的权益,维护小区秩序和稳定。

对地下停车位权属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有助于完善相关法规,促进相关管理规范化和规范化,提升小区停车位管理水平,提高住户的生活质量。

研究地下停车位权属法律问题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和指导价值,能够为相关部门和业主提供参考,促进小区停车位管理制度的健康发展。

小区车库车位如何归属

小区车库车位如何归属

⼩区车库车位如何归属随着买车的门槛越来越低,加上开车变得⽅便,因此私家车的数量也就越来越多。

随之⽽来的问题就是车位变得异常稀缺,⼩区的车位问题也经常困扰着许多业主。

关于⼩区车位的产权归属问题,⼤家是否了解呢?店铺⼩编整理了相关内容为⼤家答疑解惑,欢迎浏览。

⼩区车库车位的归属⼀、《民法典》第⼆百七⼗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式约定。

该条款确⽴了关于⼩区车库的归属的⼀个原则,即车位车库必须根据约定来确定归属。

“这也就是说,给与了开发商或业主通过约定保留车库所有权的可能性,如果开发商在合同中作出了保留车库所有权的约定,那么,他就获得了车库所有权。

”在市场条件下,这有利于更⼤地发挥市场的调节作⽤。

如果开发商认为房屋销售获利更⼤,则可以放弃车库的所有权,将其出售、附赠给业主使⽤;反之则可以保留车库的所有权,将车库出租给业主使⽤。

从这⾥可以看出,《民法典》承认了开发商的天然优势地位,以保障他们开发车库的积极性,缓解车库紧缺的状况。

另外,这种约定在⼀定程度上是承认了⼩区车位车库可以作为独⽴交易的客体,为业主以后⾃主的转让或出租提供了法律的依据。

⼆、《民法典》第⼆百七⼗五条中规定占⽤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居民⼩区内供业主停车的地⽅主要有两种:⼀种是封闭型的车库,以地下车库居多。

⼀种是地⾯⾮封闭型停车场。

这种停车场被划分为⼀个个车位,以露天的居多,也有搭建简易篷顶的。

虽然车库也要划分为⼀个个车位来使⽤,但其不同于地⾯停车场,两者区别主要在:车库是具有四周封闭的空间,具有建筑物的特征,停车位不具备建筑物的特征;地⾯停车场的开发⼏乎不需要成本,⽽车库的开发成本相对较⾼。

《民法典》对此区别对待了露天停车位和车库,并规定了不同的归属原则,体现了⽴法技术上的进步。

事实上,露天停车场的建设⼏乎不需要任何成本,其占⽤的⼟地已经属于业主共有财产的范围之内,将其归为业主共有是合理的。

从法律角度看小区车位、车库权利归属问题

从法律角度看小区车位、车库权利归属问题

从法律角度看小区车位、车库权利归属问题近年来,经济发展不断满足了人们的生活需要,汽车成为人们生活的必须,为人们生活提供了便利,是人们生活不可缺少的部分。

然而汽车停放也带来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车位、车库归属问题,即归业主所有还是开发商所有这是本文主要讨论的话题《物权法》第74条虽然做了相关规定,并不明确。

一、小区车位、车库的概述一小区车位、车库的定义及分类车位指住宅小区内设置在地上或地下的停放机动车辆的属于开放式空间的场所。

车库指人们在小区内停放车辆时的独立附属物。

车位是在地面简单划线而成,不具有建筑物特征,开发几乎不要成本:而车库具有建筑物的特征,有明确的位置,空间封闭,开发投入成本较高。

小区车位、车库的分类:立体停车位、地面停车位、首层架空层停车位、地下停车位、楼房顶层停车位。

二小区车位、车库的性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判断小区某部分是否为专有部分的条件有:构造上具有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利用上具有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可知小区车位、车库具备这三个条件,属于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可以独立作为所有权的客体:车位、车库是附随小区建筑物而建造的,是整个住宅小区的组成部分:而且小区车位、车库能满足业主停车的需要,进一步提升小区物业价值,是现代小区不可或缺的配套设施之一。

三小区车位、车库的现状现今的小区车位、车库权利归属是比较混乱的,有法律明确规定的部分,即《物权法》第74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这个规定区分了小区内地面车位和车库的差异,在其产权归属问题上给予区别对待,规定了建筑区划内的车位、车库的归属方式,但这一规定并未解决实际根本问题。

小区车位产权的归属

小区车位产权的归属

⼩区车位产权的归属在买车⽇益频繁的今天,车位问题也⽇渐突出,某些社区更是围绕着车位的使⽤情况甚⾄权属问题⽽与物业产⽣了纠纷。

需要注意的是,⼩区⾥的车位并⾮都属于全体业主,有些车位,开发商、物业是有权处置的。

今⽇就为⼤家分析现有7类车位的产权问题,在理清产权的...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区车位产权的归属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1、敞开式地上车位敞开式地上车位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归业主共同且免费使⽤。

这类车位主要是指通过在地⾯的地上划出车位⽽规范停车形成的车位。

业主购买房屋,便拥有了社区的⼟地使⽤权,也就是说社区的⼟地的使⽤权归全体业主所有。

所以在权属属于业主的⼟地上规划的车位,开发商或者物业⽆权处置。

2、⼩区建筑区划内规划建设的车位建⽴在⼩区建筑区规划建设车位的地⽅的车位,产权是归开发商所有的。

因为在规划之初,该地块就被规划设计为车位,没有计⼊业主的购房⾯积之中,所以在交易前属于开发商所有。

但是这种车位,业主可以在⼊住后,通过购买⼿段获得,并拥有个⼈产权。

3、未计⼊公摊⾯积的地下车位地下车位所占⽤的⾯积如果没有被计⼊业主的公摊⾯积之中,那么这部分车位的产权就属于开发商所有。

开发商可以出售、出租车位,但只能给本⼩区的业主使⽤。

但是,这种产权确⽴的前提是,要在购房合同中体现,进⾏说明,即该部分不计⼊公摊,此时,产权才能归开发商所有。

如果不做说明,则⾃动归属全体业主。

4、计⼊公摊⾯积的地下车位算⼊公摊⾯积的地下车位,开发商⽆权出售,车位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这类车位就像⼩区的其他公共配套⼀样,供全体业主使⽤。

只是,作为停车使⽤,要有专门的管理⼈员,这部分⼈员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给物业公司管理、出租给业主使⽤,所获费⽤扣除管理成本后划⼊⼩区维修基⾦。

该部分费⽤不能私⾃⽤作他途,只能⽤于⼩区公共设施的维护。

5、⼈防⼯程车位⼈防⼯程车位所占的⾯积属于⼈防⼯程,⽽⼈防⼯程⼜是属于⼈民防空⼯程的范围,有着其特殊性,所以它的产权具有模糊性,在法律上还是⼀个空⽩。

小区停车位的归属权

小区停车位的归属权

⼩区停车位的归属权
随着私家车的增多,⼩区业主与⼩区物业间就车位问题发⽣纠纷的情况越来越多。

停车位的归属问题,应该结合法律相关规定和购房合同或停车租售合同来确定车位的归属。

1. 地⾯停车位归属
地⾯停车位包含两种类型的停车位,⼀种是建筑区划内的,另⼀种是占⽤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①建筑区划内的地⾯停车位属于专有权的客体,所有权属于开发商所有,业主和开发商可以通过约定的⽅式确定业主是有偿或⽆偿使⽤车位。

②占⽤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在物业管理中可以约定使⽤公共车位是否需要⽀付⼀定的费⽤,当然也可以⽆偿使⽤,同时关于费⽤的⽀付可以约定⾃⾏收取还可委托物业进⾏收费。

2. 地下停车位
专门规划停车的地下停车位归属于开发商,该类停车位可以取得产权。

开发商有权对该类停车位进⾏销售和出租。

3. ⾸层架空停车位
⾸层架空停车位是指建筑物地⾯上啊会给你的第⼀层以墙、柱等架空⽽依附于楼房⽽形成的停车位,该类车位不能取得房地产权,属于业主共有。

4. 独⽴车库
这⾥的车库不等同于车位,属于独⽴的建筑物,归开发商所有。

住宅物业停车位权属探析

住宅物业停车位权属探析

持 住宅物业的车位 权属 归开发商 的观点 ,依据的
条款 。目前 ,区分所有权住宅物业车位 权属归属问题的基
本思路 : 第一 ,规 划设计文件对小区车位 的归属有规定的 . 依其规定 ; 第二 ,规划设计没有规定的 考察国有土地使 用权 出让合 同的规定 ; 第三 ,前两份文件均无规定的 ,依
第三种观点 : 地下车库属人防工程的.应归国家政府 所有 。此观点根据 《 人民防空法》的有关规定 ,将其推定
为国家所有。
5 D c mb r 0 2 e e e 2 1 1
此形成的用于国防 目的的武器装备和设备设施 、 物资器材 、 技术成果等属于国防资产 。 根据这一规定 .国防资产 是 ”
之普通购房 者又如何去求证开发商 投资建设地下停 车位
的投资成本有没有摊入房价 呢7实际情况是 ,业主购房价
格 已包括地下车库 、地上建筑物 、公建设施等的成本和相 应的利润等 ,因此地下车库 的投资主体已通过售卖房屋所
二 住 宅物业车位权 属的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 : 车位权属应归业主所有 。持该种意见的
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 投资者假
用管理 , 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根据以上规定进行推理认为
人认为 ,住宅小区车位 、车库作为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 权的内容 附属于整个业主的专有部分的所有权而存在 。 开发商销售房屋应当为业主提供停车场所 故车位 、车库
测绘部门的测绘结果及其证 明 看车位 面积是否已经分摊 到商 品房售房面积中 ; 第四,权利双方主体关于车位权属
的合 同约定 。 - ( 三)住宅物业停车位权属归所在物业全体业主 笔者认 为 ,关于停车位 ( 地上架空层的停 车位 、地下 的停 车库 ) 谁投资 ”之说 ,很难有个 明确的定论 ,再加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等所有权明确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等所有权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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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住宅小区地下车库
车位等全部权明确
1、地下车库的全部权:
——依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治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全部、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同意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者依法进行转让、租赁。

——《物权法》第74条中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法约定。

〞即规定确认建设方对规划内车库车位的原始全部权。

2、地下车库未计入公摊面积:
——按照《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规定,星岛国际地下车库未计入公用建筑面积局部。

3、地下车库的使用功能:
——建设方依据本着“谁投资、谁全部、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划分商业停车场与住宅停车场,便于标准治理与使用。

另依据《物权法》第74条相关规定,星岛国际现有地下车库已充分满足业主/车主的停车需要。

即提供有偿使用效劳。

4、地下人防车库的使用与收益:
——依据《X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六条:人民防空工程平常由投资者使用、维护和治理,收益归投资者全部。

——建设方按照《X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遵循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即遵循地下人防车位“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合理使用。

——XXX停车场治理方 202X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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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解答有关小区停车位归属权问题

法律专家解答有关小区停车位归属权问题

法律专家解答有关小区停车位归属权问题近年来,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居民购车的数量呈现井喷式增长,而小区内车位的数量却无法随之增加,因此小区内停车位的归属权问题备受争议。

那么,小区停车位的归属权究竟由谁持有,如何维护业主的权益呢?我们请来法律专家,通过对常见问题的解答,带您了解小区停车位归属权的相关法律问题。

1.小区停车位归属权是由谁持有的?小区停车位是物权范畴,其归属权应归属于小区业主,具有小区内业主共有的性质。

在实际使用中,业主间应当互相尊重,相互取得使用许可,合理协调使用时间,以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

2.小区停车位出租、买卖等交易是否合法?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不得侵犯他人物权。

因此,业主将自己在小区内的停车位进行出租或卖出,是否合法呢?法律专家提醒,如果未得到其他业主的同意或挂靠的物业公司的相关许可,则系违反了其他业主的权益,可能导致其他业主的损失,应当予以追究法律责任。

3.小区停车位使用权是否可以转让他人?关于小区停车位使用权是否可以转让他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确权归属于业主,但业主享有的不仅是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同时也有相应的义务,要依法尊重其他业主和第三人对他的物权的利益。

因此,如果需要转让停车位的使用权,应当征求其他业主的同意或者得到物业公司的许可,避免侵犯其他业主的权益。

4.小区物业平时管理停车位是否存在问题?一些小区物业在管理停车位的过程中,存在收取停车费用不规范、私自转让停车位、乱收费、不分配停车位等问题。

对于这些情况,法律专家提醒业主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如果业主在缴纳物业管理费用的同时,物业公司另行收取停车费用,可以要求物业公司出具相应规定,并要求其如实公示清单。

如果物业公司以违反物业公司管理规定或者小区停车位划分规定,私自转让停车位,业主可以起诉要求依法解决,还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等合法渠道,维护自己的权益。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权属法律问题研究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权属法律问题研究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权属法律问题研究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社会车辆从数量的逐步提高,城市居民购车和使用车辆的需求也正在逐步增加。

为了解决居民停车难的问题,城市居民社区进行地下停车场建设已成为一种常见的做法。

但是,由于地下停车位在土地资源的利用和分配角度上涉及到众多的利益关系,因此在小区地下停车位权属的问题上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问题。

一、小区地下停车场的性质及其建设小区地下停车场既是一个公共的停车设施,也是居民的私人财产,它既可以属于小区物业,也可以属于开发商或政府。

在建设过程中,根据设计方案,地下停车场需要投入相当大的经济和物力资源,由于地下计费方式先进,更方便停车,开发商在建造小区时通常会考虑设置一个地下停车位,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尽管居民可以购买停车位使用权,由于小区停车位的数量有限,还有车主抢停和停车不当导致的交通拥堵等问题。

二、小区地下停车位的权属类型对于小区地下停车位的权属,法律界和公众之间始终存在着争议,主要的争议点就是停车位的归谁所有。

对于居民来说,他们购买地下停车位置权属的部分一般由部分开发商或物业所有。

而城市规划部门、政府部门等也有可能对地下停车位产权性质产生影响。

一般来说,小区地下停车位可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开发商网络所有,即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开发商网络所有;第二种情况是物业所有,物业公司一般会对地下停车场进行管理和维护,但所有权归居民;第三种情况则是政府所有,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地下停车位进行购买或划拨,所有权归政府。

对于大多数居民而言,他们所拥有的地下停车位的权属非常明确,但他们实际拥有的是地下停车位的使用权。

尤其是在物业公司收购小区停车位总体权益后,会产生所有权和使用权之间的问题。

此时,开发商或物业公司作为地下停车位的实际拥有者常常会通过租赁、出售等方式来获得利益,而居民则只能获得停车使用权,缺乏法律维权和管理保障。

针对小区地下停车位的权属问题,可以进行多种处理方式。

小区停车位的产权到底属于谁呢

小区停车位的产权到底属于谁呢

⼩区停车位的产权到底属于谁呢有车⼀族买房,停车位也是需要考虑的⼀个重要因素。

在普通⼆线城市,有些停车位都炒⾄⼗⼏万⼀个了。

不少购房者花⾼价购买的停车位,拿着买卖合同却没办法办理停车位产权登记。

由于这块长期存在法律空⽩,购买的停车位通常是以租赁的形式出现。

成为产权没法确定下来,产权不清晰明确,导致业主、开发商、物业公司多⽅⽭盾时有发⽣。

三招“辨”停车位产权⼀些开发商打着“产权不明确”的擦边球,不少购买车位的业主分不清哪些属于⼈防⼯程,哪些⼜属于业主的公共空间。

停车位有很多种,地上、地下、⼈防⼯程,性质不同、权属不同。

⼀般来说,通过这三种⽅法可以识别⼩区停车位产权。

1、停车场在⼩区房屋销售时未按公建⾯积公摊,停车场的房屋所有权(俗称产权)应归开发商所有。

开发商有权对业主出售,此时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停车位使⽤权转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应受到法律保护。

2、开发商在销售⼩区房屋时已将地下停车场按公建⾯积分摊给了全体⼩区业主,从法律上讲,该停车场的产权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权与个别业主签订停车场停车位使⽤权转让协议,签订的协议也应归于⽆效。

如果⼩区业主需要购买该停车位使⽤权的话,应同⼩区业主委员会或同经业主委员会授权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停车位使⽤权转让协议。

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全体业主有权决定该地下停车场停车位的使⽤权。

3、地下停车场是由⼈防⼯程改建的,尽管该⾯积未分摊给全体业主,但开发商也⽆权出售。

民法典第⼆百五⼗四条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商品房销售⾯积计算及公⽤建筑⾯积分摊规则》第⼆百零九条规定,作为⼈防⼯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公⽤建筑⾯积。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防车位是由⼈民防空管理部门代表国家⾏使所有者权能,该类车位不可以办理产权证,所有权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全体业主。

业主在购买车位的时候应该注意哪些问题?业主在购买车位的时候⾸先要留意是不是规划⽤于车库车位,在报建的时候是不是已写明,开发商能不能够拿到产权证,买了之后业主能不能拿到产权证,还要注意开发商是否在贷款的时候将车库车位抵押给银⾏,因为⼀旦他还不起贷款,可能就会被银⾏出卖,业主的权利就难以得到保障。

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权属争议及租售问题

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权属争议及租售问题

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权属争议及租售问题一、关于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的权属争议民用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权属之争及其租售问题,在《物权法》颁布前,就是一个社会公众特别是相关利益群体长期争论不休的热点问题。

《物权法》颁布后,对该问题的争论不仅没有停止,甚至连《物权法》也被部分群众和学者戴上“产权规定不明晰”、“相关法律法规缺位”等帽子。

如果今后该问题仍不能得到正确认识,那么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普通百姓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髙,私家车数量的激增,不仅车库、车位供不应求现象会更加突出,而且关于民用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权属及其租售问题的争议,也会愈演愈烈,乃至严重影响社会安定。

所谓人防车库,是指在民用住宅小区内结合人防工程修建的地下车库,平时是车库,战时依我国《人民防空法》(下称《人防法》)的规定是“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目前,车库、车位所有权纠纷最多且媒体报导争议成讼的,就是这种形式的车库及其库内的车位。

针对该问题的争论,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观点:民用住宅小区人防车库、车位所有权应当归国家所有;民用住宅小区人防车库、车位所有权应当归本小区全体业主所有;民用住宅小区人防车库、车位所有权应当归本小区开发商所有;政府应对业主所购车位颁发产权证书,以确保业主利益不受侵犯。

前三个问题实质为一个,就是民用住宅小区人防车库、车位所有权应当归谁所有的问题。

持民用住宅小区人防车库(必然含车位)所有权应当归国家所有观点的群体,主要是参与争议和诉讼的地方政府中主管人防工程的行政机关和部分法律、法学界人士。

从媒体报道相关案件其诉讼理由和发表文章看,主要主张是:1.民用住宅小区人防工程是归国家监管的重要的战备设施;2.国家对民用住宅小区人防工程的建设、征地等给予了政策允许范围内的优惠和适当的税收减免,这种优惠和减免的费用应当算是国家对民用住宅小区人防工程的投资。

从互联网上可以查到的诉讼结果看,未见人民法院支持此类主张,判决理由是国家不是民用住宅小区人防车库的直接投资人;所诉政策优惠和税收减免,只能算是间接投资或国家对民间投资人防工程的鼓励。

住宅小区停车位权属问题探究

住宅小区停车位权属问题探究

住宅小区停车位权属问题探究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住宅小区的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而停车位成为一个越来越普遍的难题。

停车位无疑是业主们非常关切的问题,而这背后的权属问题也日益引发争议和探讨。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小区内的停车位通常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但是停车位的所有权并不一定在业主手中。

有小区居民对此感到疑惑和不解,但是根据现行法律,停车位的归属问题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这种情况下,业主会按照房屋面积比例共同拥有停车位,并且在使用上享有相应的优先权。

例如,某小区的业主在入住时共同购买并享有小区内的停车位,并且一般可以通过物业或业主委员会安排和管理停车位的使用。

第二种情况是,停车位归属于开发商或物业公司。

这种情况下,开发商或物业公司作为停车位的所有者,有权对其进行规划、管理和出租。

比如,某小区在交付前,由开发商自行设计了停车位,并通过物业公司进行收费租赁,单价为每月50元。

第三种情况是,停车位属于集体所有制。

这种情况下,停车位并不属于任何个人或单位所有,而是属于小区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由其进行收益分配和管理。

例如,某小区在建成后,业主委员会在楼下闲置的门面开设了一个自行车和车位租借点,增加了小区收入并能够满足业主和周边居民的需求。

但是,在实际运行中,停车位权属问题却并不总是如此简单。

以下是三个具体的案例。

案例一:开发商不履行承诺问题某小区在售楼时承诺业主可以购买停车位,但实际上,小区内的车位全部被开发商出售给了另外一家公司。

此时业主们要求开发商解决停车位问题,但开发商却推诿不理。

业主们只能通过维权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诉来解决。

案例二:停车位出租收益问题某小区内有停车位,但是物业公司私自将其出租,业主却未从中得到任何收益。

在业主的强烈抗议后,物业公司同意将停车位租金的一部分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维修和改善,解决了业主的利益问题。

案例三:停车位使用权争议问题某小区有一位业主拥有两辆车,但只购置了一个车位,另一个车辆则需要停在别人的车位上。

小区车位权属问题的完整总结

小区车位权属问题的完整总结

⼩区车位权属问题的完整总结由于城市⼟地资源的稀缺,汽车数量的急剧增长已远远超出了城市与其规划的承载能⼒,买车容易停车难成为困扰城市发展的⼀⼤问题。

随着⼩区车位⽭盾⽇益凸显,车位产权究竟归属何⽅,房地产开发商、⼩区业主之间展开了长久的利益博弈。

本⽂拟围绕车位权属的法律问题,跟着店铺⼩编⼀起,从如下⽅⾯进⾏探讨。

⼀、⼩区车位权属问题的完整总结(⼀)住宅⼩区地⾯车位由于地⾯车位是直接在地⾯上划出界限设置,即直接设置在房屋单元所有⼈共同拥有使⽤权的⼟地表⾯上,地⾯停车位的产权实际上就是⼟地使⽤权。

通常来讲,开发商将住宅⼩区的房屋售出并办理转移登记之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即按份共同拥有了该⼩区的全部⼟地使⽤权。

此时,住宅⼩区地⾯车位就随⼟地使⽤权⼀并转移给了⼩区的全体业主。

(⼆)⾸层架空停车位楼房⾸层架空层位于建筑物的底部,是建筑物不可分割的⼀部分。

但是其权利归属应分情况讨论。

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房屋测量规范》的规定,层⾼2.2⽶以下的房屋和地下室不计⼊建筑⾯积。

所以,如果楼房⾸层架空停车位层⾼较矮,低于2.2⽶,不单独计算建筑⾯积,也不参与计算建筑容积率,此时,⾸层架空车库是房屋建筑的从物,是共有部分,应由设置架空层的该幢建筑全体业主共有;当层⾼在2.2⽶以上时,因其可以计⼊建筑⾯积、参与计算建筑容积率、分摊⼟地使⽤权,⽽成为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

(三)独⽴建设的多层车位主要指⼩区内专为停车⽬的⽽建设的独⽴建筑物,具有结构和利⽤上的独⽴性。

作为独⽴建造的建筑物,它应独⽴计算建筑⾯积,参与分摊⼟地的使⽤权。

并且在政府与房地产开发商订⽴的《⼟地使⽤权出让合同》以及《建设⼯程规划许可证》等法律⽂件中,都明确规定了这种经营性停车位的⼟地使⽤权⾯积,因此,该类型的车位是计算建筑容积率的。

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理论,也可以成为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

(四)地下车位对地下车位的权属问题⼀向争议较⼤,在此主要根据是否属于⼈防⼯程性质将其分为两类,分别判断其归属:(1)利⽤⼈防⼯程改造的车位根据《⼈民防空法》规定,我国⼈防⼯程实⾏多元化投资,不仅由国家建设,商品房的开发商也可修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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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权属分析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权属分析作者:张江澧向文嘉发布时间:2010-08-20 14:09:10引言住宅小区的停车位问题,是目前我国物业管理中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车位之争”在房地产开发商、小区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愈演愈烈,由于现行法律规范的缺失和不甚明确,导致了各地法院的判决也是五花八门。

随着住房商品化的进一步深入和有车一族的不断涌现,“车位之争”,必将导致更大范围的矛盾对立,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属是各种纷争和矛盾的核心所在。

住宅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归属不明,将令房地产开发商和置业者的合法利益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严重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妨碍着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地发展,给社会经济生活和公共管理带来诸多的难题。

所以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对此问题加以明确规定是当务之急也是必要的。

本文试图结合我国目前的学说和法律规范,根据小区停车位的不同形式,对其所有权归属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一、住宅小区停车位所有权、使用权所产生的纠纷与问题(一)小区停车位的界定所谓停车位是指停车场中仅供一辆汽车停放之单元。

目前停车位的类型繁多,主要可以细分为五种类型:立体停车位、住宅小区地面停车位、楼房首层架空层停车位、楼房地下停车位、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

其概念分别为:(1)立体停车位,是指住宅小区里独立建设的多层经营性停车位;(2)住宅小区地面停车位,是指在小区的空地上由小区的物业公司划出专门的停车位;(3)楼房首层架空层停车位,是指将建筑物地面上的第一层架空而形成的停车单元;(4)楼房地下停车位,是指在小区的每幢楼房下的第一层或地下一层修建的停车位;(5)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是指在小区建筑物楼顶平台上设置的停车单元。

(二)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纠纷在司法实践中有关车位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1、由于购房者信息弱势地位而产生的一系列问题与纠纷。

车位租售一般在商品房后,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时对车位的租售方案、价格等重要信息基本毫不知情,容易在购房后对开发商不规范租售车位的行为产生不满,引发纠纷。

部分行政部门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并从保护购房者的知情权的角度制定了相关的规定。

2、由于购房者缔约能力、缔约机会与开发商相比存在重大差异而产生的问题与纠纷。

《物权法》公布以前,很多都是“约定”的,《物权法》出台和施行后,规定了有明确规划的小区停车位,开发商可以与购房者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然而事实上,购房者根本没有选择权,基本只能被动接受开发商的格式合同。

车位是租还是卖,租金和销售价格多少,完全由开发商决定。

“你愿意买就买,不愿意买,拉倒。

”因此,很多开发商对车位只卖不租,而且开出天价,结果不少小区出现地上停不下车、地下没车停、小区公共道路车满影响通行等的问题,纠纷不能避免。

3、开发商把车位租售给小区业主以外的第三人及“炒车位”现象所导致的问题与纠纷。

开发商把车位当作一般商品,不区分小区业主加以租售;少数人集中购买个别小区的车位车库,再高价转租转售给业主、业主以外的第三人,即“炒车位”,这样使得非本小区业主也取得了区内停车位的产权证或使用权,最终造成本小区业主使用车位困难。

4、业主对地下车位特别是利用人防工作改造的地下车位的买卖是否合法有异议而造成的纠纷。

业主普遍认为人防工程所有权属于国家,地下车位面积已经算进房屋公摊面积,如果没有进行面积分摊,车位的成本至少也已经计入整个小区的开发成本,开放商在销售商品房后又销售或出租车位,其实际是二次获利,会产生不公。

5、开发商或物业公司的不法行为而导致的纠纷。

部分开发商或物业公司为了获得非法利益,存在一些不法行为,如:在未获得规划许可证、未得到业主大会的授权下,将小区地下空间或业主共有的道路、场地改造成停车位,并予以出租或出售;有些开发商甚至将规划的地下停车场整个卖给他人,而买家又将其改变用途,如改造成农贸市场等。

应该说,我国的《物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后,上述的部分问题已经得以遏制,但是仍存在不少问题未能彻底解决。

二、住宅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归属的依据(一)住宅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归属的法理依据认定停车库的产权归属的法理依据在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在结构上区分为由各个所有人独自使用的专有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有部分时,每一所有人所享有的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与对其共有部分的共有权的结合。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专有权和共有权两方面构成的,其权利的客体也包括两个方面,即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

[2]专有部分主要是指根据建筑物的结构和功能而分割出来的具有独立建筑构造和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

共有部分则指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和附属设施等不具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部分。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是指建筑物中具有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的部分。

它由一定平面的长度和一定立体的厚度构成,与其他专有部分或共有部分以墙壁、天花板、地板相间隔。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是供区分所有人共(公)用,属于区分所有人共有的部分,分为法定共有部分和约定共有部分。

法定共有部分是由法律直接规定属于共有的部分。

约定共有部分是由区分所有人约定使某专有部分成为共有部分。

结合国内外学者的论述,可以将共有部分总结为:(1)共同部位:建筑物的基本构造部分,如楼房的外墙、楼顶、楼层通道、楼梯、支柱、停车场;(2)共用设施:建筑物运营设备设施,如电梯、中央空调或暖气设施、水气管道;(3)共用基地:建筑用地,如基地、绿地等。

[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作为一种综合性的物权,具有以下特征:(1)复合性。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三种权利构成的,即专有所有权、共用部分持分权和成员权。

一般不动产所有权,其构成则是单一的,仅指权利主体对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

(2)专有所有权的主导性。

表现为:一是区分所有权人取得专有所有权即意味着取得了共有部分持分权及成员权。

反之,区分所有权人丧失了专有所有权亦即意味着丧失了共有部分持分权与成员权。

二是区分所有权人专有所有权的大小,决定了共用部分持分权及成员权的大小。

三是在区分所有权成立登记上,只登记专有所有权,而共用部分持分权及成员权则不单独登记。

(3)权利主体身份的多重性。

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上,由于其由专有所有权、共用部分持分权及成员权构成,因而区分所有权人的身份亦具有多重性。

而一般不动产所有权,其权利主体之身份只能是单一的,要么作为所有权人,要么作为共有权人,而不得同时具有所有权人和共有权人的双重身份。

(二)我国住宅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归属的法律依据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物权法》,同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尾、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有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4日公布了《物权法》两个司法解释,并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其中一个是《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其第2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只要符合三个条件,就属于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这三个条件是: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物权法》和该解释确定了我国确认开发商拥有规划停车位的所有权和处置选择权,并广受争议,一些条款在实践中有待观察。

三、住宅小区停车位产权归属的分析(一)立体停车位的产权归属立体停车位(场)具有独立的建筑结构,完全符合成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专有权客体的条件。

而且其土地使用权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法律性文件中均有明确规定,其建筑物面积计算建筑容积率,参与了建设用地面积的分摊,实际承担了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

所以该类型停车位是可以办理房地产权登记(含转移登记)的,具有房地产权属证书,所登记的权利人即为合法所有权人。

(二)地面停车位的产权归属所谓地面停车位是指经政府发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同意,在住宅小区地面上直接设置的停车设施,一般以划线分割方式标明[4]。

地面停车位只是通过划线分割而成,不具备建筑物所要求的遮蔽性,不符合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标准,依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不能够成为专有权的客体,而只能成为共有权的客体。

对停车位的使用性质我们可以认定为对共用部分的专有使用,它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和区分所有人之间的共同约定,由某一个或数个区分所有人对某些共用部分享有排他的、独占性使用权[5]。

而且,该类停车位的土地使用权分摊在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建筑物上,其应为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建筑物所有权人即小区全体或部分业主共有。

小区全体业主是地面停车位的共有权人。

如果开发商擅自将其没有产权的地面停车位对外进行销售,则对小区全体业主构成侵权。

业主可以依法追究开发商的侵权责任,并可以要求买受人返还停车位。

(三)首层架空层停车位的产权归属所谓楼房首层架空层停车位,是指将建筑物地面上的第一层架空而形成的停车位。

按照上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架空层应属于建筑物的基本构造部分,即共同部位,应属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用部分,区分所有权人(即业主)对之应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

在现行法律制度下,首层楼房架空层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也是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不能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其法律权利依附于计算建筑容积率的房屋建筑物,也是住宅房屋单元的从物。

小区全体或部分业主依法享有首层架空层停车位的共有权。

现实中,有的开发商将首层架空层停车位予以出售,有的物业管理公司利用业主对该停车位产权不了解的情形进行有偿租赁,这些行为也都已经侵害了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四)地下停车位的产权归属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是指开发商利用地下空间而建造的停车位。

地下车库可分为人防工程所设的停车位和非人防工程的地下车库。

首先,对于非人防工程的地下车库,因为其位于住宅小区内,并非公共停车场,其功能是为小区业主存放车辆,其修建是基于开发商负有的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停车位的义务。

我国对于地下停车位的法律规定仍是空白,要确认地下停车位的权利归属,首先要对地下停车位的权利结构有清楚的认识。

传统物权理论认为只要具备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即可以成为所有权的客体。

地下停车场四至明确,与其上的房间有墙壁相隔,已成为与住房相区别的、独立的特定物,可以成为单独所有权的客体。

然而,结合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实践来看,如果一概地赋予地下停车位以单独所有权(即相当于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亦即赋予房地产开发商对地下停车位享有完全的所有权的话,会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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