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基地+农户存在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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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基地+农户”生产经营模式优势、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公司+基地+农户”模式的主要优势
1.有利于实现小生产与大市场的对接
龙头企业充当市场的载体,外接国内外市场,内联千家万户。它一头向市场延伸,搜集、分析市场信息,开辟国内外市场。另一头向生产延伸,为农民提供准确的市场信息,引导农民根据市场的需求进行生产经营,从而把千家万户的小生产与大市场联结起来。
2.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经营效率,实现规模效应
在“公司+基地+农户”模式中,基地的介人对公司和农户的违约行为有很强的制约作用,基地的存在有助于维护各方面的利益,提高生产经营效率。由于基地在当地农户中有很强的信用,公司能够通过基地对分散农户的机会主义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并通过基地保证农产品供应的数量、质量,满足生产、销售等经营需要。而对农户而言,也减少了农户搜集信息的成本和交易费用,使农户拥有稳定的销售渠道,保证稳定的收人水平。在基地的作用下,农户的生产经营由分散变得相对集中,生产的集中有助于农业机械化的实现,同时有助于提高生产效率。基地还可集中农户个人的有限剩余形成批量交易,实现规模效应。
3.有利于农业的规模经营和技术进步
公司立足于本地资源,使种、养、加、销各环节明显趋向区域化、专业化、现代化,带动和引导农业生产发展的方向,组织农户进行生产经营,促进了规模经营的发展。同时,为提高市场竞争能力,龙头企业向
农户提供先进的技术和管理,并对企业自身进行技术改造,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使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加工技术达到新的水平。
4.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和商品化程度
实施农业产业化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改变农工商分离、产供销分割的状况,实现产供销一条龙。公司直接面对小规模、分散经营的众多农户,显得力不从心,分散的农户与企业打交道也常常处于不利地位。而生产基地正好充当了公司与农户之间的桥梁,填充了农业产业化链条中的断层,将产与供、销联成一线,减少了市场风险。由于基地组织扎根于农村,因此它对农户的服务最直接、最具体,从而成为维系农业产业化链条各环节的生命线。基地对内能有效的发展农业生产、保护农民利益,对外能参与市场竞争,提高了农业的效益,能在一定区域内或一定层次上实现了贸工农一体化,产加销一条龙的产业化经营的新格局。
5.有利于提高农业的比较收益和保护农民利益
“公司+基地+农户”生产经营模式可以改变过去自给、封闭的自然经济状态,实现种、养、加、销一条龙生产,从而大大提高农业自身的经济效益,缓解农业比较利益低的矛盾。由于生产者、加工者、销售者结成了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经济利益共同体,利润在各个环节、不同主体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特别是由于基地的存在使得农户在谈判中处于相对有利的地位,可增强农户在产品市场和要素市场的讨价还价能力,有助于保护农民利益,改善农户在市场中的不平等地位,形成农户利益的自我保护机制。既能实现各环节经济利益的互补,充分调
动生产经营者的积极性,也能有效的保护农民利益、保证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
二、“公司+基地+农户”生产经营模式存在的问题
虽然“公司+基地+农户”生产经营模式作为一种组织创新有着很多内在优越性,给农业产业生产带来了很大的实惠,被认为是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有效形式,但是作为一种合约安排,它仍然存在自身的局限性。部分实行“公司+基地+农户”生产经营模式的地区的农业产业发展出现了停滞不前的现象,下面主要分析其存在的一些具体问题。
1信息不对称
“公司+基地+农户”生产经营模式最大的问题在于其存在着信息和履约方面的缺陷。信息不对称是指在不完全信息的情况下,市场上买卖双方所掌握的信息是不等同的,新制度经济学中关于合约理论认为,由于信息费用的存在且不可能降为零,这就导致了信息不对称的存在,所以合约是不完全的,也就是说合约存在着违约的风险。
2基地“中介”组织不完善
在“公司+基地+农户”生产经营模式中,基地“中介”组织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在市场化不断深入的今天,许多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仍然是以民间组织的形式存在,无法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在基地“中介”组织的内部构架方面,由于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实行农户进退自由的制度,往往会出现这样的现象:当合约价格高于市场价格时,农户觉得有利可图,便加入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一旦发现合约价
格低于市场价格时,便觉得自己的利益受损,马上就宣布退出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这就导致了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资产和成员的不稳定。这使得基地无法履行合同中规定的对农户的权力和义务,因此有些地方即使有基地的存在,当地农户还是“单打独斗”,基地的作用没有凸显出来。在基地的人员管理方面,由于基地成员的流动性和资产的不稳定性,导致基地很难在组织内部实行标准化管理和制度化运行政策,从而使基地服务农户的职能难以得到实现。由于基地几乎对农户没有实行任何约束性的制度,处于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农户往往都表现得很松散,农户之间的凝聚力很低,缺乏集体行动的意识,农户背离基地分配给自己的生产任务而自行决定生产的事情时有发生,这违背了基地最初组织农户统一进行生产的意愿。
因此,基地“中介”组织无论是在内部构架方面,还是在人员管理方面,都亟待进一步加强。
三、建议
为了弥补“公司+基地+农户”生产经营模式的制度缺陷,需要一定的制度优化安排,即在不改变该模式优势的同时,对该模式存在的缺陷进行修正以避免其所带来的不利影响。
1、优化安排的具体体现方式
完善“公司+基地+农户”生产经营模式的合约安排。在“公司+基地+农户”生产经营模式合约中,应加强任意一方的违约成本,具体来讲,可以引入信誉度指标,公司可以给每家参与生产的农户的信誉度评级,一旦发现某农户出现违约现象时,立即降低该农户的信誉度
级别,采取不予再次合作或与之类似的措施,使农户的违约成本提高;同时基地也可以代表农户给公司的行为进行信誉度评级,一旦发现公司有损害农户的行为发生时,也可以采取不予再次合作的措施,使公司的违约成本增加。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当某个行业所面临的竞争变得激烈时,合约双方的违约成本就会提高,因此增强公司和农户的竞争意识也很重要。
2、完善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内部构架
基地作为“公司+基地+农户”生产经营模式中的公司与农户的桥梁,具有极其关键的作用。针对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在内部构架和人员管理上的缺陷,需要政府、基地和农户的共同参与。首先政府作为一个公共机构应当支持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要在关于建立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的舆论宣传、政策引导和提供市场信息上下功夫,不断提高广大农户对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在农业产业化中的必要性的认识,同时对于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的信贷和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措施。其次,作为农户来说,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摒弃追逐短期利益的狭隘思想,科学合理地参与基地的相关工作。最后,对于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本身,一定要加强修炼自身的“内功”,花大力气完善组织的内部构架,建立健全合作社有关民主管理的规章制度,包括会计制度、民主管理制度、分配制度和培训制度。同时加强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的人员管理,成立相关职能部门,在市场信息收集、技术培训、生产计划制定等诸多方面为广大农户服务,尽最大可能维护广大农户的利益,在广大农户中凸显农民专业经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