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职工息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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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

南方工程有限公司文件

公司人〔2012〕9号

关于下发《职工息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公司各单位:

根据企业发展需要,为规范职工息工待岗管理工作,经公司一届二次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现将《职工息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一日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南方工程有限公司

职工息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

为构建和谐企业,完善人力资源管理体制,加强和规范企业用工制度,充分调动在岗职工积极性,兼顾职工家庭建设需要,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职工息工待岗条件

一、因工程项目完工、新工作岗位尚未安排,或由于工程任务不能衔接、公司安排暂时息工待岗的人员;

二、女职工因怀孕或哺乳婴儿而自愿长期息工,经单位批准息工三年以内人员;

三、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结合企业发展需要;男职工满50周岁

(高级职称/高级技师55周岁);女干部满45周岁(高级职称50周岁),女工人满40周岁(高级技师45周岁);

四、由于个人原因不能在公司安排的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五、经考核不胜任现有岗位的人员及实行竞争上岗的落岗人员;

第二条办理息工待岗审批程序

一、工程项目完工后,新工作岗位尚未安排、需要临时息工待岗的人员,或由于工程任务不饱满拟安排息工待岗的人员,由所在建制单位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公司分管(挂钩)领导批准后息工待岗。

二、经考核不胜任原岗位工作的人员,或在岗位竞聘中的落岗人员,从结果宣布次日起安排新工作岗位或待岗,待岗期不超过半年。待岗期间单位组织对其进行原岗位技能培训或转岗技能培训。培训不合格或重新上岗后仍不胜任岗位工作的,可安排息工待岗。在培训和重新安排岗位过程中不服从安排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符合息工待岗条件,由本人书面申请,经公司按程序审批后方可息工,符合第一条第二、三、四款息工待岗职工要与公司签订息工待岗协议书。

四、息工待岗职工在息工期满后需要继续息工的,符合第一条第二、三、四款息工待岗的职工,在息工期满前一周内办理续签手续,超过规定息工时间而未办理续签手续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条息工待岗人员生活费待遇

一、转场息工和调整休假的待遇。因工程任务衔接单位安排息工待岗的人员,或按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规定需要调休假(最长连续不超过3个月)的人员,在待岗(休假)期间生活费标准如下:1、从原

项目下场后3个月内,按职工正常休假待遇执行,发放职工岗位工资、工龄工资、特殊津补贴和女工卫生费,不享受其他工资待遇,工资费用由下场前的项目负责承担。2、超过3个月以上,在6个月以内的,工资关系转实力单位,只发放50%的岗位工资和50%工龄工资和女工卫生费。3、超过6个月仍未上岗的,工资关系转实力单位,由实力单位发放30%的岗位工资、30%的工龄工资和女工卫生费。社会保险费用单位部分由企业承担,个人部分在生活费中代扣代缴。

二、女职工法定哺育期满,申请延长育儿假获批准的。休假期间待遇如下:

1、请假在1年以内(含),休假期间只发80%的岗位工资、80%的工龄工资;

2、请假在1年以上2年以内(含),休假期间只发60%的岗位工资、60%的工龄工资;

3、请假在2年以上3年以内(含),休假期间只发40%的岗位工资、40%的工龄工资。

4、请假在3年以上的,休假期间只发20%的岗位工资、20%的工龄工资。

公司批准的长假期满后不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或不按企业要求上岗工作的,按旷工处理,旷工达到15天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男职工满50周岁(高级职称、高级技师55周岁);女干部满45周岁(高级职称50周岁),女工人满40周岁(高级技师满45周岁),个人向公司提出申请,公司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决定是否批准,已批准职工签订息工待岗协议;未批准的维持原岗位,直到批准后执行息工待

岗待遇。息工待岗待遇如下:

息工待岗生活费=基本生活费+生活物价补贴。基本生活费=职工岗位工资*70%;生活物价补贴=职工工龄工资。

符合息工待岗条件,但在此之前连续两年(含)以上未在岗人员,息工待岗待遇如下:

息工待岗生活费=基本生活费+生活物价补贴。基本生活费=职工岗位工资*40%;生活物价补贴=职工工龄工资。

企业缴纳单位应承担的各种社会保险费用,社会保险金个人应缴纳部分在待岗生活费中代扣代缴。息工待岗职工达到退休条件时,办理退休手续。息工待岗职工在待岗期间经公司批准重新上岗的,待岗生活费停发,按新岗位重新核定工资标准。新的工资标准转入上场项目部负责发放,项目完工下场后再按息工待岗协议的标准发放生活费。

四、女职工因个人原因自愿长期息工的,经单位批准可以长期息工。

五、因个人原因不上岗,或不能在企业安排的岗位工作的,经企业批准,只发放20%的岗位工资。

六、经考核不胜任原岗位工作的人员,或在岗位竞聘中的落岗人员,从结果宣布次日起安排新工作岗位或待岗。安排新岗位的,工资待遇按新工作岗位重新核定。尚未安排工作的待岗人员其待遇标准如下:待岗在6个月(含)以内的,发放40%的岗位工资、40%的工龄工资。待岗满6个月后非单位原因仍不能上岗的,停发各类待遇,给予其3个月时间自费参加转岗培训,或个人联系调出、办理辞职手续,3个月后依旧不能正常上岗、又未办理调出或辞职手续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七、对不符合息工待岗条件,又拒不服从单位安排上岗工作的,停

发一切工资及福利待遇,按旷工处理。旷工日期达到15天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条息工待岗人员管理及其他问题的处理

一、短期待岗人员的学习、培训及日常管理由各建制单位负责,人员生活费由事业部按待岗生活费标准制表,公司审批发放。长期待岗人员的日常管理由社会事业部负责,生活费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发放。

二、企业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安排职工上岗就业,减少息工待岗人员比例。

三、企业要积极组织待岗人员上岗培训或转岗培训,第一次培训费用由企业支付,再次培训费用由个人承担。

四、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办理辞职、调出的,单位要积极予以支持。

五、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不参加企业的专业技术评定和职业技能鉴定(不含第一条第一款人员)。

六、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从事本单位以外有薪酬的工作而造成伤亡的,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七、息工待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无正当理由拒绝上岗或转岗培训的。

2、待岗期间损害企业利益,造成严重后果或给企业造成极坏影响的。

3、无理取闹,严重影响企业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八、办理息工待岗手续,待岗期间申请再上岗的,需提前十五天向单位申请,单位根据需求安排上岗或转岗培训后上岗,安排上岗的人员按照新岗位及相关规定重新核定待遇标准;不服从安排或经转岗培训后仍不胜任岗位工作的,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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