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职工息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医院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
医院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篇:医院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医院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培养员工工作的责任心和进取心,优化员工队伍结构,提升员工队伍整体素质,提高工作效率体制是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职在岗全体员工。
第三条: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行待岗管理。
(一)、在医院双向选择竞聘上岗中落聘者;(二)、劳动态度、业务素质、工作技能等不胜任本职工作者;(三)、违反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者;(四)、不服从工作安排或被所在科室解聘而又未能应聘到其他岗位;(五)、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六)、因工作质量、服务态度被有理投诉,并已造成医院不良影响;(七)、因个人原因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者;(八)、因工作质量、服务态度、合理检查、合理治疗、沟通不到位等原因被有理投诉≥2次/月;(九)、因违反医疗制度或医疗文件书写不规范造成医疗纠纷,产生一种不良影响;(十)、有打架或打架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十一)、利用工作之便,私自拿回扣者或者索收受患者红包的。
第四条:待岗程序:1、员工所在部门向人力资源部提出员工待岗意见,填写《员工待岗审批表》;2、人力资源部会同监察室、党办、医务科、护理部等对待岗意见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3、待岗人员确定后,由人力资源部下发《员工待岗通知书》通知所在部门,并由所在部门通知本人,待岗人员接到通知2个工作日内办理好交接手续,并持相关证明到人力资源部报到,逾期不报到者按旷工处理。
第五条:待岗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超过规定期限经培训后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又不服从医院调岗者,建议其辞职,若不同意辞职则按解除聘用合同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六条:待岗期间待遇:待岗期间绩效工资、津贴、年终绩效奖、责任奖等一律不发,只按柳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第七条:待岗员工管理:1、医、药、技人员由医务科负责管理,护理人员由护理部负责管理,其它人员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管理。
2、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要严格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加强思想和业务学习,提高对所犯错误的认识,认真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努力提高思想素质和专业素质,争取重新上岗。
公司员工待岗下岗管理暂行办法
XX公司员工待岗下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一强三优”现代公司的发展目标,进一步深化员工动态管理机制,优化人力资源配置,规范企业内部待岗、下岗(以下简称待岗、下岗)员工的管理,促进企业内部员工合理流动,结合公司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待岗员工是指与企业有劳动合同关系,但因机构调整、任务变化、考试考核等原因短期内离开工作岗位的员工。
第三条下岗员工是指与企业有劳动合同关系,但长期未能竞争上岗,或者因违规违纪等原因受到处罚而离开工作岗位的员工。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电力公司直属各单位(含控股公司)与企业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长期职工(以下简称员工)。
第二章待岗、下岗员工的范围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可列入待岗范围:(一)参加企业组织的各种上岗考试不合格的员工;(二)在企业年度绩效考核中,确定为不合格的员工;(三)在企业人力资源优化组合、竞聘上岗中,未被组合或聘用的员工;(四)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和电力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未持有职业(工种)资格证书的员工;(五)因企业机构调整或任务变化未能上岗的员工;(六)严重违章或一年内重复发生一般违章的员工;(七)因其他原因被企业确定的待岗员工。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可列入下岗范围:(一)待岗期满,仍未重新上岗的员工;(二)因违反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受到处罚且下岗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三)因违章造成人员责任事故或在一年内重复发生严重违章的员工:(四)违法、违规、违纪受处分而下岗的员工;(五)因其他原因被企业确定的下岗员工。
第三章待岗、下岗员工的管理及工资待遇第七条待岗、下岗员工均实行脱产培训。
培训期间,待岗员工人事关系不变,由原所在部门管理。
下岗员工由各企业人力资源、教育培训部门进行管理。
第八条待岗、下岗员工应服从企业管理,积极参加企业举办的待岗、下岗培训,服从企业的工作分配。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企业举办的待岗、下岗培训的,按旷工处理。
待岗管理暂行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待岗管理,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单位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制员工、临时工等。
第三条待岗管理是指员工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在一定期限内暂时停止工作,但保留劳动关系和一定待遇的管理方式。
第四条待岗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待岗条件第五条员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待岗:(一)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产业结构、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等原因,暂时不需要该员工从事原工作;(二)员工本人因健康原因,无法继续从事原工作,经医疗机构证明,需要暂时休养;(三)企业因经营困难,暂时无力支付员工工资,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同意待岗;(四)其他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待岗的情形。
第六条员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待岗:(一)正处于试用期的员工;(二)因严重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三)因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员工;(四)其他不符合待岗条件的员工。
第三章待岗程序第七条员工申请待岗,应当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待岗原因。
第八条单位收到员工待岗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九条经审核同意待岗的,单位应当与员工签订待岗协议,明确待岗期限、待遇、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
第十条待岗协议签订后,单位应当将待岗员工名单、待岗期限、待遇等情况进行公示。
第四章待岗待遇第十一条待岗期间,员工的工资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待岗员工的基本工资按照原工资的80%支付;(二)待岗员工的社会保险费用由单位按照规定缴纳;(三)待岗员工的其他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如有特殊困难,可以向单位申请临时救助。
第五章待岗解除第十三条待岗期限届满或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待岗协议终止:(一)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员工上岗;(二)员工因健康原因,无法继续从事原工作,经医疗机构证明,需要继续休养;(三)员工提出解除待岗协议;(四)其他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待岗协议的情形。
关于印发《有限公司待岗(歇岗)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有限公司待岗(歇岗)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现将《*******有限公司待岗(歇岗)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详见附件)。
*******有限公司2015年*月*日*******有限公司办公室2015年*月*日印发*******有限公司待岗(歇岗)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适应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和精细化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优化员工队伍结构,提高员工队伍整体素质,强化制度管理的执行力,根据《****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有限公司薪酬管理办法》****;《*******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部薪酬管理办法》和《*******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部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有限公司有用工关系员工,包括公司在册员工(含借调)、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签订协议工资的人员。
第三条公司各单位应积极安排人员上岗,如出现歇岗情况,则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管理:1、待岗人员是指连续3个月(含)以内未上岗的人员;歇岗人员是指连续3个月以上未上岗的人员。
2、因施工任务不饱满或其他因素造成人员待(歇)岗的,由公司与员工下达《待(歇)岗通知书》(见附件二),待(歇)岗期间薪酬标准为:待岗期间按不低于***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生活费;歇岗期间按不低于***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市民政局规定城镇400元/月)计发生活费。
待(歇)岗期间个人必须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或岗位的调整,如6个月不能重新安排上岗的,公司将停发其待(歇)岗工资或生活费,每月只承担单位部分的“社保五险、公积金、企业年金”等费用至公司下《上岗通知书》(见附件三)上岗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止。
3、待岗(歇岗)工资或生活费中不含个人应缴的各种社会保险费、企业年金及住房公积金。
4、由于个人综合素质、劳动态度和岗位技能等原因,造成公司各单位负责人拒绝安排其工作,则公司按***市最低工资标准(含个人缴纳社保费用)发放一个月生活费,如一个月后仍不能安排,由所在单位将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转岗培训。
公司员工息岗、待岗管理办法
公司员工息岗、待岗管理办法为适应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和精细化管理的要求,进一步推进"三项制度”改革,完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优化员工队伍结构,提高员工整体素质,充分调动在岗职工的积极性,兼顾职工家庭建设需要,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职工息岗、待岗情形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安排员工息岗、待岗:一、因工程项目完工、新工作岗位尚未安排,或由于工程任务不能衔接、公司安排暂时待岗的人员。
二、女职工因怀孕或哺乳婴儿,照顾家庭而自愿长期息岗,经单位批准息岗的人员。
三、由于个人原因不能在公司安排的岗位上工作自愿申请息岗的人员。
四、经考核不胜任现有岗位的人员。
五、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人员。
第二条办理息岗、待岗审批程序一、工程项目完工后,新工作岗位尚未安排、需要临时待岗的人员,或由于工程任务不饱满拟安排待岗的人员,由所在单位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待岗。
二、经考核不胜任原岗位工作的人员,由所在项目出具完整的用工意见及调离申请,公司收到报告的次日起安排新工作岗位或待岗,待岗期不超过三个月。
待岗期间单位组织对其进行原岗位技能培训或转岗技能培训。
培训不合格或重新上岗后仍不胜任岗位工作的,安排息岗。
在培训和重新安排岗位过程中不服从安排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由于个人原因自愿申请息岗的员工,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经公司按程序审批后方可办理,并与公司签订息岗协议书。
四、息岗员工在息岗期满后需要继续息岗的,在息岗期满前一周内办理续签手续,超过规定息岗时间而未办理续签手续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条息岗、待岗人员生活费待遇一、因工程任务不能衔接单位安排待岗的人员,在待岗期间生活费标准如下:1.从原项目下场后3个月内,按职工正常休假待遇执行,发放职工岗位工资、年功工资、津贴补助,不享受其他工资待遇,工资费用由下场前的项目负责承担。
关于下发职工息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下发职工息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南方工程有限公司文件公司人〔2012〕9号关于下发《职工息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公司各单位:根据企业发展需要,为规范职工息工待岗管理工作,经公司一届二次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现将《职工息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一日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南方工程有限公司职工息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为构建和谐企业,完善人力资源管理体制,加强和规范企业用工制度,充分调动在岗职工积极性,兼顾职工家庭建设需要,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职工息工待岗条件一、因工程项目完工、新工作岗位尚未安排,或由于工程任务不能衔接、公司安排暂时息工待岗的人员;二、女职工因怀孕或哺乳婴儿而自愿长期息工,经单位批准息工三年以内人员;三、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结合企业发展需要;男职工满50周岁(高级职称/高级技师55周岁);女干部满45周岁(高级职称50周岁),女工人满40周岁(高级技师45周岁);四、由于个人原因不能在公司安排的岗位上工作的人员;五、经考核不胜任现有岗位的人员及实行竞争上岗的落岗人员;第二条办理息工待岗审批程序一、工程项目完工后,新工作岗位尚未安排、需要临时息工待岗的人员,或由于工程任务不饱满拟安排息工待岗的人员,由所在建制单位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公司分管(挂钩)领导批准后息工待岗。
二、经考核不胜任原岗位工作的人员,或在岗位竞聘中的落岗人员,从结果宣布次日起安排新工作岗位或待岗,待岗期不超过半年。
待岗期间单位组织对其进行原岗位技能培训或转岗技能培训。
培训不合格或重新上岗后仍不胜任岗位工作的,可安排息工待岗。
在培训和重新安排岗位过程中不服从安排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符合息工待岗条件,由本人书面申请,经公司按程序审批后方可息工,符合第一条第二、三、四款息工待岗职工要与公司签订息工待岗协议书。
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
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为推进和完善集团公司“三项制度”改革,优化企业内部人力资源配置,规范员工管理,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合用于集团公司全体员工。
本办法所称待岗,是指员工因本办法所列原因住手正常工作,但仍与集团公司保持劳动关系的情形。
第二章待岗员工的确定程序员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进行待岗处理:(一) 因公司机构调整、合并或者项目工作人员因项目结束或者转场,暂在家待命人员;(二) 在集团公司总部、权属各单位岗位竞争中落岗的人员;(三) 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或者经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四) 违纪员工。
员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进行待岗处理:(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二)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份丧失劳动能力的;(三)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法规或者集团公司规定需进行其他形式处理的。
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员工,由所在单位研究后确定为待岗员工,将《待岗决定通知书》送达本人,并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员工接到《待岗决定通知书》后,在五日内交接原岗位的工作,到所在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报到,逾期不到的按旷工处理。
第三章待岗人员的管理待岗员工的日常管理由所在单位负责,主要事项有: 1、培训、考勤等日常管理; 2、待遇的落实; 3、通告岗位需求信息; 4 协助处理待岗员工的其他事宜。
员工自接到《待岗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待岗期,第四条第一款待岗人员待岗期最长普通不超过 1 年;第四条二、三、四款待岗人员待岗期最短为 1 个月,最长普通不超过 6 个月。
因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款原因待岗的员工,待岗期间所在单位应为其提供培训、上岗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机会,无正当理由拒绝上岗、培训或者调岗的按旷工处理。
除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四种情形之外,因个人原因长期不在岗的员工,所在单位应提供工作岗位,书面通知其上班,无正当理由拒绝上岗的按旷工处理。
2024年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2024年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总则为进一步规范待岗人员管理,落实国家的就业政策,促进待岗人员的就业创业,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待岗人员的定义待岗人员是指已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失业保险待遇结束后,尚未就业的劳动者。
第三条待岗人员的分类待岗人员根据个人情况分为以下不同分类:1. 劳动力市场能力较强的待岗人员;2. 劳动力市场能力较弱的待岗人员;3. 农民工返乡待岗人员;4. 就业困难地区的待岗人员;5. 职业技能培训后的待岗人员;6. 其他特殊情况下的待岗人员。
第四条待岗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待岗人员享有下列权利:1. 在岗位调整和再就业政策中享受优先就业权益;2. 参加职业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就业能力;3. 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活动,获得相关帮助和支持;4. 参与社会保障体系,享受相应的待遇和保障;5. 具体权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待岗人员应承担下列义务:1. 真实填写与就业相关的信息,并及时向政府部门报告个人的就业动态;2. 接受政府就业服务机构的指导和安排,主动参与培训和岗位推荐活动;3. 遵守国家规定的劳动法律法规,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4. 积极主动寻找合适的就业机会,努力就业或者创业;5. 不得虚假就业,不得通过欺诈行为获取就业和社会保障待遇;6. 具体义务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条待岗人员的就业服务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待岗人员的就业服务,提供以下支持:1. 注重职业培训,提高待岗人员的就业技能;2. 加强岗位推荐和对接工作,帮助待岗人员就业或创业;3. 提供创业资金和贷款支持,鼓励待岗人员创业就业;4. 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调查和分析,为待岗人员提供就业信息;5. 加强与用人单位的对接,促进就业的对接和匹配;6. 建立待岗人员的档案管理和信息平台,方便政府部门对待岗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待岗人员的社会保障待岗人员在失业期间应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具体政策如下:1. 注重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扩大待岗人员的失业保险参保范围;2. 加大失业保险金的支付力度,提高失业保险金的标准;3. 持续支付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确保待岗人员的基本医疗和生育权益;4. 加强待岗人员的住房保障,提供相应的租房和购房支持;5. 加强对特殊待岗人员的保护,为残疾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
关于下发职工息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南方工程有限公司文件号公司人〕9〔2012关于下发《职工息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位:公司各单经管理工作,职工息工待岗业发根据企展需要,为规范管理工息工待岗现将《职公司一届二次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执行。
真们,请认办法》发给暂行你一二年一月一日○二-1-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南方工程有限公司职工息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为构建和谐企业,完善人力资源管理体制,加强和规范企业用工制度,充分调动在岗职工积极性,兼顾职工家庭建设需要,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职工息工待岗条件一、因工程项目完工、新工作岗位尚未安排,或由于工程任务不能衔接、公司安排暂时息工待岗的人员;二、女职工因怀孕或哺乳婴儿而自愿长期息工,经单位批准息工三年以内人员;三、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结合企业发展需要;男职工满50,周岁(高级职称高级技师周岁);女干部满周岁(高级职称55/ 45周岁),女工人满周岁(高级技师周岁);454050四、由于个人原因不能在公司安排的岗位上工作的人员;五、经考核不胜任现有岗位的人员及实行竞争上岗的落岗人员;第二条办理息工待岗审批程序一、工程项目完工后,新工作岗位尚未安排、需要临时息工待岗的人员,或由于工程任务不饱满拟安排息工待岗的人员,由所在建制单位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公司分管挂钩领导批准)(后息工待岗。
-2-二、经考核不胜任原岗位工作的人员,或在岗位竞聘中的落岗人员,从结果宣布次日起安排新工作岗位或待岗,待岗期不超过半年。
待岗期间单位组织对其进行原岗位技能培训或转岗技能培训。
培训不合格或重新上岗后仍不胜任岗位工作的,可安排息工待岗。
在培训和重新安排岗位过程中不服从安排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符合息工待岗条件,由本人书面申请,经公司按程序审批后方可息工,符合第一条第二、三、四款息工待岗职工要与公司签订息工待岗协议书。
四、息工待岗职工在息工期满后需要继续息工的,符合第一条第二、三、四款息工待岗的职工,在息工期满前一周内办理续签手续,超过规定息工时间而未办理续签手续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为加强和规范企业用工制度,优化员工队伍结构,公司制定了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如下第一条待岗情形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安排员工待岗:1.因工程项目完工、新工作岗位尚未安排,或由于工程任务不饱满、工程任务不能衔接、公司安排暂时息工待岗的;2.各部门定岗定编、竞聘上岗后的富余人员;3.不胜任本职工作的;4.年度员工绩效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5.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6.工作不认真负责,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的;7.由于个人原因不能在公司安排的岗位上工作的。
第二条待岗审批程序:1.由所在单位或部门将其符合待岗条件的人员报请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填写《单位待岗人员统计汇总表》(附表1)及《单位待岗人员情况说明表》(附表2)报至公司人力资源部,经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确定待岗人员,制作待岗决定书,并报公司工会备案。
2.公司人力资源部向待岗人员下达《待岗通知书》(附表3),并与待岗人员签订《待岗协议书》(附表4)。
第三条待岗期限:1.待岗期从待岗通知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在公司信息通告栏发布通知或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待岗期限最长为6个月。
待岗期限届满,安排上岗仍不能胜任的,应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2.女员工在待岗期间怀孕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待岗期延长至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
3.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待岗期延长至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期届满。
第四条待岗期间待遇:1.对于待岗正式员工,待岗第一个月按其正常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待岗第二个月按其岗位补贴+技能补贴的所得金额发放生活费(如此项金额低于西安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西安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待岗第三个月起按照西安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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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如下第一条待岗情形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安排员工待岗:1.因工程项目完工、新工作岗位尚未安排,或由于工程任务不饱满、工程任务不能衔接、公司安排暂时息工待岗的;2.各部门定岗定编、竞聘上岗后的富余人员;3.不胜任本职工作的;4.年度员工绩效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5.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6.工作不认真负责,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的;7.由于个人原因不能在公司安排的岗位上工作的。
第二条待岗审批程序:1.由所在单位或部门将其符合待岗条件的人员报请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填写《××单位待岗人员统计汇总表》(附表1)及《××单位待岗人员情况说明表》(附表2)报至公司人力资源部,经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确定待岗人员,制作待岗决定书,并报公司工会备案。
2.公司人力资源部向待岗人员下达《待岗通知书》(附表3),并与待岗人员签订《待岗协议书》(附表4)。
第三条待岗期限:1.待岗期从待岗通知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在公司信息通告栏发布通知或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待岗期限最长为6个月。
待岗期限届满,安排上岗仍不能胜任的,应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2.女员工在待岗期间怀孕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待岗期延长至“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
3.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待岗期延长至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期届满。
第四条待岗期间待遇:1.对于待岗正式员工,待岗第一个月按其正常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待岗第二个月按其岗位补贴+技能补贴的所得金额发放生活费(如此项金额低于西安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西安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待岗第三个月起按照西安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
2023年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2023年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待岗人员管理,提高待岗人员的素质和竞争力,促进待岗人员的就业和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以及其他各类社会组织的待岗人员管理。
第三条:待岗人员是指失业人员、退休人员、学生毕业后尚未就业的人员等暂时没有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待岗人员可以通过人力资源市场、失业保险机构等渠道注册登记,享受相关政策和服务。
第五条:待岗人员应当根据自身条件和就业需求,参加培训、提高技能水平,增加就业机会。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充分考虑待岗人员的优势和特长,给予待岗人员更多的机会和发展空间。
第七条:待岗人员应当积极主动,主动寻找工作机会,并接受用人单位的面试、考核等相关工作安排。
第八条:待岗人员如果长期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可以申请参加公益性岗位,为社会做出贡献。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待岗人员提供合理的工作条件,提供与其实际工作能力相适应的待遇。
第十条:待岗人员如果在就业过程中遭遇歧视、限制就业或其他不公平对待的情况,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待岗人员应当积极参加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等相关保障制度,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和退休权益。
第十二条: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待岗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推动相关政策的落实和改进。
第十三条:对于形成恶劣影响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将进行相应的处罚和处理。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取代之前的相关规定和办法。
以上是2023年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旨在促进待岗人员就业和发展,提高待岗人员的生活水平和幸福感,实现社会稳定和和谐。
同时,希望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能够认真贯彻落实本规定,加强对待岗人员的管理和服务,积极解决待岗人员面临的问题和困难,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和支持。
关于下发《职工息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南方工程有限公司文件公司人〔2012〕9号关于下发《职工息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公司各单位:根据企业发展需要,为规范职工息工待岗管理工作,经公司一届二次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现将《职工息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一日○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南方工程有限公司职工息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为构建和谐企业,完善人力资源管理体制,加强和规范企业用工制度,充分调动在岗职工积极性,兼顾职工家庭建设需要,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职工息工待岗条件一、因工程项目完工、新工作岗位尚未安排,或由于工程任务不能衔接、公司安排暂时息工待岗的人员;二、女职工因怀孕或哺乳婴儿而自愿长期息工,经单位批准息工三年以内人员;三、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结合企业发展需要;男职工满50周岁(高级职称/高级技师55周岁);女干部满45周岁(高级职称50周岁),女工人满40周岁(高级技师45周岁);四、由于个人原因不能在公司安排的岗位上工作的人员;五、经考核不胜任现有岗位的人员及实行竞争上岗的落岗人员;第二条办理息工待岗审批程序一、工程项目完工后,新工作岗位尚未安排、需要临时息工待岗的人员,或由于工程任务不饱满拟安排息工待岗的人员,由所在建制单位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公司分管(挂钩)领导批准后息工待岗。
二、经考核不胜任原岗位工作的人员,或在岗位竞聘中的落岗人员,从结果宣布次日起安排新工作岗位或待岗,待岗期不超过半年。
待岗期间单位组织对其进行原岗位技能培训或转岗技能培训。
培训不合格或重新上岗后仍不胜任岗位工作的,可安排息工待岗。
在培训和重新安排岗位过程中不服从安排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符合息工待岗条件,由本人书面申请,经公司按程序审批后方可息工,符合第一条第二、三、四款息工待岗职工要与公司签订息工待岗协议书。
四、息工待岗职工在息工期满后需要继续息工的,符合第一条第二、三、四款息工待岗的职工,在息工期满前一周内办理续签手续,超过规定息工时间而未办理续签手续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下发《职工息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南方工程有限公司文件公司人〔2012〕9号关于下发《职工息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公司各单位:根据企业发展需要,为规范职工息工待岗管理工作,经公司一届二次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现将《职工息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一日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南方工程有限公司职工息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为构建和谐企业,完善人力资源管理体制,加强和规范企业用工制度,充分调动在岗职工积极性,兼顾职工家庭建设需要,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职工息工待岗条件一、因工程项目完工、新工作岗位尚未安排,或由于工程任务不能衔接、公司安排暂时息工待岗的人员;二、女职工因怀孕或哺乳婴儿而自愿长期息工,经单位批准息工三年以内人员;三、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结合企业发展需要;男职工满50周岁(高级职称/高级技师55周岁);女干部满45周岁(高级职称50周岁),女工人满40周岁(高级技师45周岁);四、由于个人原因不能在公司安排的岗位上工作的人员;五、经考核不胜任现有岗位的人员及实行竞争上岗的落岗人员;第二条办理息工待岗审批程序一、工程项目完工后,新工作岗位尚未安排、需要临时息工待岗的人员,或由于工程任务不饱满拟安排息工待岗的人员,由所在建制单位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公司分管(挂钩)领导批准后息工待岗。
二、经考核不胜任原岗位工作的人员,或在岗位竞聘中的落岗人员,从结果宣布次日起安排新工作岗位或待岗,待岗期不超过半年。
待岗期间单位组织对其进行原岗位技能培训或转岗技能培训。
培训不合格或重新上岗后仍不胜任岗位工作的,可安排息工待岗。
在培训和重新安排岗位过程中不服从安排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符合息工待岗条件,由本人书面申请,经公司按程序审批后方可息工,符合第一条第二、三、四款息工待岗职工要与公司签订息工待岗协议书。
四、息工待岗职工在息工期满后需要继续息工的,符合第一条第二、三、四款息工待岗的职工,在息工期满前一周内办理续签手续,超过规定息工时间而未办理续签手续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为规范管理、提升效能、保证公司正常的工作和生产秩序,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坚持原则(一)坚持公开公平原则(二)坚持能上能下原则(三)坚持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原则第三条适用范围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主业划转、社会招聘员工。
第四条待岗的定义待岗员工指没有岗位但仍与公司保留劳动关系的员工。
第五条待岗产生的原因(一)公司公开竞聘时,未竞聘到岗位的员工及未报名参加竞聘的员工;(二)部门内部月考核连续3次不合格的员工;(三)试岗期不合格的员工;(四)因个人原因主动辞去岗位的员工;(五)其他符合待岗条件的,经总经理办公会决定,需要的待岗的员工。
第六条待岗期间待遇(一)待岗生活费:员工待岗期间停发工资及工资性补贴,不参加绩效工资分配,发给待岗生活费(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
(二)社会保险:员工待岗期间继续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七条待岗人员管理(一)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二)待岗员工申请上岗的,根据公司岗位要求和工作需要,竞聘上岗,择优聘用。
(三)对待岗后重新上岗员工规定试岗期(3个月),试岗期间生活费标准(2000元/月)。
试岗不合格的,再次待岗。
(四)待岗员工由人力资源部直接管理,提供转岗培训,严格考勤制度。
(五)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1、员工在待岗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2、累计待岗满6个月的;3、试岗2次不合格的;4、员工拒绝上岗的;5、符合《劳动纪律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条件的。
(六)员工在待岗期间暂不批准年休假。
(七)员工待岗期间仍计算连续工龄。
息工待岗员工管理办法
息工待岗员工管理办法息工待岗员工管理办法1.目的2.1为规范公司待岗员工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2.待岗员工范围2.1珠海红塔仁恒纸业有限公司前山工厂与高栏工厂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由于以下原因而造成暂时中止工作的:2.1.1 按照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在部门内月工作业绩连续三次考核不合格或全年累计四次考核不合格的中层管理人员以下的员工。
2.1.2在公司聘任周期内,年终综合工作业绩考核不能达到公司要求的中层管理人员。
2.1.3在原岗位上被竞聘落聘的中层管理人员。
3.职责分工3.1 待岗员工原所在部门:负责对需待岗的员工做出工作考核评价以及处理意见。
3.2 待岗员工现接收部门:负责待岗员工的培训与试岗工作安排以及在试岗期满后的工作考核评价,做出是否胜任岗位要求的结论。
3.3 人力资源部:负责待岗员工处理程序整个过程的协调、实施并监督考核的管理工作。
3.4运营管理部:负责在待岗员工处理过程中提供相关的法律事务支持。
4.待岗员工处理程序4.1 待岗员工申报:由待岗员工所在部门填写《待岗审批表》(附件一),经待岗员工本人签字后向人力资源部申报。
4.2 待岗员工确认:人力资源部对用人部门申报的待岗员工,需要进行了解调查核实其情况,完成审批程序后以书面通知(见附件二)的形式通知其待岗员工到人力资源部报到(依据通知书上的报到时间报到,若过期未报到者,则按照公司《员工奖惩条例》处理)。
4.3 待岗员工培训: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待岗员工专业特长和岗位意向制定短期的内部再培训计划(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的其它事项等详见培训计划书)。
4.4 待岗员工试岗推荐:待岗员工培训结束后,人力资源部负责为其寻找意向接收部门。
4.5 试岗:找到意向接收部门后,人力资源部应安排待岗员工试岗(试岗期限不超过三个月),并办理转岗手续。
(如果待岗员工不接受新的岗位工作安排,则解除劳动关系)。
4.6 试岗期结束:试岗期结束后,人力资源部组织填写《待岗员工考核表》(附件三),由接收部门提出是否胜任工作岗位的意见,根据员工在试岗期的工作表现,分别进行处理:4.6.1 对于待岗员工经培训与试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则按照国家有关劳动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
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企业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加强和规范企业用工制度,优化员工队伍结构,促进员工合理流动,充分调动在岗员工的积极性,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劳动合同期内的全体员工。
第一条待岗情形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安排员工息工待岗:1.公司经营战略发生重大改变,原经营业务歇业或暂时停产;2.因工程项目完工,现无工作任务、项目任务不能衔接;3.经员工个人要求,中断工作去参加脱产学习、社会活动、休养等,经集团同意,可作为停薪留职性质的待岗。
第二条待岗审批程序:1.由所在单位或部门将其符合待岗条件的人员报请分管领导同意后,报至公司人力资源部,经集团总裁办公会(党群办列席)会议审议通过,确定待岗人员,制作待岗决定书,并报公司工会备案。
2.公司人力资源部向待岗人员下达《待岗通知书》(附件1),并与待岗人员签订《待岗协议书》(附件2)。
第三条待岗期限:1.待岗期从待岗通知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以公司OA邮件发送或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待岗期限最长为一年,待岗期限届满,重新安排上岗。
2.女员工在待岗期间怀孕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待岗期延长至“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
3.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待岗期延长至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期届满。
第四条待岗期间待遇:1.对于待岗正式员工,根据浙劳社厅字[2003]123号文件规定,企业需支付给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为当地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待岗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待遇,并按规定在其待岗生活费中代为扣缴应由个人缴纳的费用,当年社保缴费基数不变。
3.待岗期间可以计算为公司连续工龄。
4.待岗期间不参加提薪和年度绩效考核,不享受奖金及其他福利。
停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副本
停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副本停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考虑到公司今年经营情况不佳,为确保公司正常运营,缓解公司资金压力,经领导确定,对公司部分岗位员工进行停工待岗处理,为正常有序的停工,特制订本办法。
1、各部门领导严肃停工待岗工作,结合本部门生产特点,以降低本部门人工成本为目的,合理安排停工待岗人员。
2、所有接到停工待岗工作安排的员工,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交接工作,并由部门人员统计停工人员去处后方可离开公司。
3、停工待岗期间的工资按照本地区最低工资的85%且不低于本地区最低生活费标准发放,停工待岗期间继续发放冬休费。
4、所有停工待岗人员放假期间保持电话畅通,每半个月到公司人事部报道一次(每月1日和16日上班期间为报道日,若遇休息日可顺延),若不按时报道者,自当日起按旷工记录考勤,连续旷工满5天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5、停工待岗的员工待岗期间非因公造成的伤亡,均由本人承担后果。
6、停工待岗期间可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请求。
7、有下列行为情形之一者,停发待岗工资①在待岗期间不服从公司管理的②待岗人员重新上岗的8、有下列行为情形之一者,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关系①待岗期间与其它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②接到公司上岗通知,规定时间内未能到岗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再次上岗的;③待岗期间损坏公司利益,造成严重后果且给公司造成极坏影响的;④无理取闹,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程序的;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9、停工待岗期间公司安排临时工作的,按照安排的岗位发放工资。
10、当公司出现空岗情况时,待岗人员按以下原则进行安置:①岗位与专业对口的优先;②同等条件下公司工龄较长的优先;③同等条件下劳动合同期间较长的优先;④同等条件下获得过公司表彰或者荣誉的优先⑤经过转岗培训能熟悉掌握相关技能的优先。
11、各部门有新的岗位需求时,应将岗位需求上报,由人事部统一调配,停工待岗员工优先考虑。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最终解释权归公司人事部。
公司员工息工管理暂行办法
员工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落实公司减员分流实施意见,加强对息岗员工的有效管理,促进息岗员工的再就业,特制本暂行办法。
1、凡在公司岗位竞聘或人员分流中,精减下来的人员,均纳入息岗员工的管理范畴。
2、员工在息工期间发生活费,每月生活费标准为260元;
3、职工在息工期间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工伤保险、失业保险金和生育保险金的个人部分和企业部分均由企业承担。
重新上岗后,按上岗人员的标准执行。
4、公司要积极抓好对息岗员工的管理,关心息岗员工的生活和就业,做好息岗员工的培训,积极帮助员工找岗位、找事做,促进其就业;
5、息岗员工要转变观念,在息工期间,主动学习,提高技能,努力为实现再就业。
6、息岗员工在息工期间,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和企业的规章制度。
7、息岗员工要服从公司再就业的工作安排和调度。
对连续两次不服从安排,或安排工作,连续两次不能胜任工作的,公司将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并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8、夫妻双方是双职工,不能同时息工。
9、公司积极鼓励息岗员工自谋职业,自求生路。
10、员工在息工期间,本人必须每月到公司劳务中心签名报到一次。
凡不报到签名者,不发生活费。
11、员工息工期,原则上不超过六个月。
12、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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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南方工程有限公司文件公司人〔2012〕9号关于下发《职工息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公司各单位:根据企业发展需要,为规范职工息工待岗管理工作,经公司一届二次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现将《职工息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一日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南方工程有限公司职工息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为构建和谐企业,完善人力资源管理体制,加强和规范企业用工制度,充分调动在岗职工积极性,兼顾职工家庭建设需要,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职工息工待岗条件一、因工程项目完工、新工作岗位尚未安排,或由于工程任务不能衔接、公司安排暂时息工待岗的人员;二、女职工因怀孕或哺乳婴儿而自愿长期息工,经单位批准息工三年以内人员;三、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结合企业发展需要;男职工满50周岁(高级职称/高级技师55周岁);女干部满45周岁(高级职称50周岁),女工人满40周岁(高级技师45周岁);四、由于个人原因不能在公司安排的岗位上工作的人员;五、经考核不胜任现有岗位的人员及实行竞争上岗的落岗人员;第二条办理息工待岗审批程序一、工程项目完工后,新工作岗位尚未安排、需要临时息工待岗的人员,或由于工程任务不饱满拟安排息工待岗的人员,由所在建制单位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公司分管(挂钩)领导批准后息工待岗。
二、经考核不胜任原岗位工作的人员,或在岗位竞聘中的落岗人员,从结果宣布次日起安排新工作岗位或待岗,待岗期不超过半年。
待岗期间单位组织对其进行原岗位技能培训或转岗技能培训。
培训不合格或重新上岗后仍不胜任岗位工作的,可安排息工待岗。
在培训和重新安排岗位过程中不服从安排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符合息工待岗条件,由本人书面申请,经公司按程序审批后方可息工,符合第一条第二、三、四款息工待岗职工要与公司签订息工待岗协议书。
四、息工待岗职工在息工期满后需要继续息工的,符合第一条第二、三、四款息工待岗的职工,在息工期满前一周内办理续签手续,超过规定息工时间而未办理续签手续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条息工待岗人员生活费待遇一、转场息工和调整休假的待遇。
因工程任务衔接单位安排息工待岗的人员,或按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规定需要调休假(最长连续不超过3个月)的人员,在待岗(休假)期间生活费标准如下:1、从原项目下场后3个月内,按职工正常休假待遇执行,发放职工岗位工资、工龄工资、特殊津补贴和女工卫生费,不享受其他工资待遇,工资费用由下场前的项目负责承担。
2、超过3个月以上,在6个月以内的,工资关系转实力单位,只发放50%的岗位工资和50%工龄工资和女工卫生费。
3、超过6个月仍未上岗的,工资关系转实力单位,由实力单位发放30%的岗位工资、30%的工龄工资和女工卫生费。
社会保险费用单位部分由企业承担,个人部分在生活费中代扣代缴。
二、女职工法定哺育期满,申请延长育儿假获批准的。
休假期间待遇如下:1、请假在1年以内(含),休假期间只发80%的岗位工资、80%的工龄工资;2、请假在1年以上2年以内(含),休假期间只发60%的岗位工资、60%的工龄工资;3、请假在2年以上3年以内(含),休假期间只发40%的岗位工资、40%的工龄工资。
4、请假在3年以上的,休假期间只发20%的岗位工资、20%的工龄工资。
公司批准的长假期满后不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或不按企业要求上岗工作的,按旷工处理,旷工达到15天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男职工满50周岁(高级职称、高级技师55周岁);女干部满45周岁(高级职称50周岁),女工人满40周岁(高级技师满45周岁),个人向公司提出申请,公司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决定是否批准,已批准职工签订息工待岗协议;未批准的维持原岗位,直到批准后执行息工待岗待遇。
息工待岗待遇如下:息工待岗生活费=基本生活费+生活物价补贴。
基本生活费=职工岗位工资*70%;生活物价补贴=职工工龄工资。
符合息工待岗条件,但在此之前连续两年(含)以上未在岗人员,息工待岗待遇如下:息工待岗生活费=基本生活费+生活物价补贴。
基本生活费=职工岗位工资*40%;生活物价补贴=职工工龄工资。
企业缴纳单位应承担的各种社会保险费用,社会保险金个人应缴纳部分在待岗生活费中代扣代缴。
息工待岗职工达到退休条件时,办理退休手续。
息工待岗职工在待岗期间经公司批准重新上岗的,待岗生活费停发,按新岗位重新核定工资标准。
新的工资标准转入上场项目部负责发放,项目完工下场后再按息工待岗协议的标准发放生活费。
四、女职工因个人原因自愿长期息工的,经单位批准可以长期息工。
五、因个人原因不上岗,或不能在企业安排的岗位工作的,经企业批准,只发放20%的岗位工资。
六、经考核不胜任原岗位工作的人员,或在岗位竞聘中的落岗人员,从结果宣布次日起安排新工作岗位或待岗。
安排新岗位的,工资待遇按新工作岗位重新核定。
尚未安排工作的待岗人员其待遇标准如下:待岗在6个月(含)以内的,发放40%的岗位工资、40%的工龄工资。
待岗满6个月后非单位原因仍不能上岗的,停发各类待遇,给予其3个月时间自费参加转岗培训,或个人联系调出、办理辞职手续,3个月后依旧不能正常上岗、又未办理调出或辞职手续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七、对不符合息工待岗条件,又拒不服从单位安排上岗工作的,停发一切工资及福利待遇,按旷工处理。
旷工日期达到15天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条息工待岗人员管理及其他问题的处理一、短期待岗人员的学习、培训及日常管理由各建制单位负责,人员生活费由事业部按待岗生活费标准制表,公司审批发放。
长期待岗人员的日常管理由社会事业部负责,生活费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发放。
二、企业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安排职工上岗就业,减少息工待岗人员比例。
三、企业要积极组织待岗人员上岗培训或转岗培训,第一次培训费用由企业支付,再次培训费用由个人承担。
四、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办理辞职、调出的,单位要积极予以支持。
五、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不参加企业的专业技术评定和职业技能鉴定(不含第一条第一款人员)。
六、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从事本单位以外有薪酬的工作而造成伤亡的,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七、息工待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无正当理由拒绝上岗或转岗培训的。
2、待岗期间损害企业利益,造成严重后果或给企业造成极坏影响的。
3、无理取闹,严重影响企业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八、办理息工待岗手续,待岗期间申请再上岗的,需提前十五天向单位申请,单位根据需求安排上岗或转岗培训后上岗,安排上岗的人员按照新岗位及相关规定重新核定待遇标准;不服从安排或经转岗培训后仍不胜任岗位工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职工息工待岗协议书单位(以下简称甲方):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南方工程有限公司待岗人(以下简称乙方):性别:出生年月:职务(工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家庭住址:为规范企业职工管理工作,妥善安置息工待岗人员,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待岗条件及待岗期限经乙方申请,甲方审核乙方符合《职工息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第条第款第项规定,批准乙方息工待岗。
待岗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息工待岗生活费及社会保险福利待遇1、乙方息工生活费按如下第项标准规定执行:(1)乙方息工待岗期间生活费标准:每月人民币元按月支付,企业缴纳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个人应缴纳部分在待岗生活费中代扣代缴。
(2)乙方待岗生活费由人力资源部制定发放标准,机关财务部门按月发放。
(3)若因个人原因在待岗期间停发各种费用的,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费用全部由个人按季度到甲方社保部门缴纳,不按期缴纳的视为主动放弃,甲方按《职工息工待岗管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2、待岗期间保留人员实力,连续计算工龄。
执行本条1中第(3)项由个人全部缴纳社会保险费用逾期不缴纳的,解除劳动合同。
3、待岗期间不参加企业专业技术评定和职业技能鉴定,不享受技术(技能)津贴、补贴和奖金。
三、协议的终止与解除(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1、乙方重新上岗工作之日起,本协议自动终止;2、乙方在待岗期间辞职、调出、退休(职)、死亡的;3、订立协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修改或废止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随时解除乙方劳动合同:1、无正当理由拒绝上岗或转岗培训的;2、待岗期间损害企业利益,造成严重后果或给企业造成极坏影响的;3、无理取闹严重影响企业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四、其他事宜1、甲方积极安排职工上岗再就业,并对待岗职工提供上岗前培训及首次培训费用,首次培训未结业补考的所有费用及再次培训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再就业时,需提前一个月向单位申请,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上岗或培训后上岗,并按新岗位重新核定岗位工资。
乙方不服从再就业安排、岗前培训不合格或不胜任新岗位工作的,解除劳动合同。
3、乙方在待岗期间,要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安排的其他事宜,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任何违法违纪带来的后果责任自负。
4、乙方在待岗期间从事本单位以外有薪酬工作造成伤亡的由个人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不承担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5、乙方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于变更后的15日内告知甲方,由于乙方未告知而造成的责任与后果由乙方承担。
6、本协议未尽事宜或协议条款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年月日年月日主题词:息工待岗管理办法通知抄送: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公司领导、总经理助理、三总师副职、纪委副书记、工会副主席、机关各部室、存档。
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南方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室2012年1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