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围标串标陪标的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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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围标串标陪标的100种情形

认定围标串标陪标的100种情形

认定围标、串标、陪标的100 种情况围标、串标、陪标是招标招标活动中以不正当手段排斥竞争敌手的行为。

不单违反了公然、公正、公正的原则,损坏了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还严重伤害了招标人以及国家的利益。

《政府采买法》、《政府采买法实行条例》、《招标招标法》等法律规章以及地方文件都对这类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和怎样处分作了规定,但在实践中仍是有许多从业人员会知法犯法。

自然,有的从业人员是在没有正确认知的状况所为的,自己显然是在围标、串标或陪标,却浑然不知。

为了让此等违纪违规行为获取减少或根绝。

政府采买信息报 /网记者特联合法律法例和采买实践中检查认识到的围标、串标、陪标行为进行汇总整理,供给 100 种围标、串标、陪标的表现形式,供业界人士参照。

招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联 1.供给商直接或许间接从采买人或许采买代理机构处获取其余供给商的有关状况并改正其招标文件或许响应文件。

2. 供给商依照采买人或许采买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改正招标文件或许响应文件。

3.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通告、资格审察文件以及招标文件等为某个特定招标人“量身定做”或设有显然偏向性条款。

4.招标人招标前已经内定中标单位,组织招标人串联招标的或许指派招标代理机构为内定的中标单位供给帮助。

5. 招标人在规定的招标截止时间前开启招标文件。

6.招标人在规定的提交招标文件截止时间后,赞同招标人增补、撤换或改正招标文件、改正报价(包含改正电子招标文件有关数据)。

7. 招标人向招标利害关系人泄漏标底、资格审察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以及泄漏资格审察或评标状况等应该保密的事项。

8. 招标人在开标前与招标人就该招标项目进行实质性交流,或与招标人商定压低或许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招标人或许招标人额外赔偿。

9.招标人组织或辅助招标人违规招标。

10. 招标人与招标人拜托同一造价咨询公司供给咨询或代理服务。

11. 多家招标人的招标报价与采买估算均相差无几。

围标、串标、陪标的50种情形

围标、串标、陪标的50种情形

围标、串标、陪标的50种情形一、“串标”认定1、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存在两处以上细节错误一致;•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包加密或者上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子设备打印、复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送达或者分发;•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投标人各自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是,所需资金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

3、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招标人协助资格预审申请人或者投标人对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进行撤换、修改;•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利害关系人泄露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的名称、数量或者资格审查情况,泄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评标等情况;•招标人以胁迫、劝退、利诱等方式,使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与中标人之间另行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

认定围标的三种方式

认定围标的三种方式

认定围标的三种方式
摘要:
1.围标的定义和重要性
2.认定围标的三种方式
3.围标行为的法律责任
4.总结
正文:
一、围标的定义和重要性
围标,又称串标,是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两个或多个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通过协同一致的行为影响招标结果的行为。

围标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平竞争原则,破坏了市场秩序,给社会经济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因此,对于围标行为的识别和打击至关重要。

二、认定围标的三种方式
1.投标人之间的联系
投标人之间的联系是认定围标的重要依据。

如果投标人之间存在明显的联系,如亲属关系、经济利益关系等,那么就有理由怀疑他们可能存在围标行为。

2.投标文件的相似性
如果多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在格式、内容、报价等方面存在高度相似性,那么就可能存在围标行为。

相似的投标文件可能是由于投标人之间相互抄袭,或者由同一人或机构编写。

3.投标人的报价规律
如果投标人的报价存在一定的规律性,如报价的时间、方式、金额等存在相似性,那么就可能存在围标行为。

三、围标行为的法律责任
围标行为是我国法律严厉打击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围标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相关责任人将面临罚款、取消投标资格、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四、总结
围标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对社会经济带来了负面影响。

围标串标行为的认定标准(一)

围标串标行为的认定标准(一)

围标串标行为的认定标准(一)围标串标行为的认定标准什么是围标串标行为?•围标串标是指在公开招标或竞标过程中,多家竞标方之间存在合谋或串通的行为,旨在垄断市场或提高利润。

•这种行为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原则,损害了其他竞标方的权益,也损害了市场的正常秩序。

判定围标串标行为的标准1.明确的竞标方关系–判断围标串标行为的首要标准是确定竞标方之间的关系是否存在亲属、业务合作关系等。

–如果竞标方之间存在明确的关系,例如股东关系、高管关系等,那么他们之间的合作很可能属于围标串标行为。

2.相似的投标文件–同一竞标项目中出现多份相似的投标文件可能是围标串标行为的重要证据。

–投标文件中的提案、报价、技术方案等内容如果过于一致,可能表明竞标方之间存在协作。

3.不正当的交流和联络–不正当的交流和联络行为也是判定围标串标行为的重要参考。

–竞标方之间的会面、通话、邮件往来等如果有频繁的情况或无正当理由的合作,可能存在围标串标行为的嫌疑。

4.明显的投标顺序安排–如果多个竞标方的投标顺序呈现明显的安排或规律,那么很可能是为了达成围标串标的目的。

–投标顺序的安排有可能是通过竞标方之间的暗示、交流达成的。

5.价格垄断与利润分配–围标串标行为的一个主要目的是垄断市场或提高利润。

–如果竞标方之间存在过多的价格一致性或高额利润分配,就需要警惕围标串标行为的存在。

如何打击围标串标行为?•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围标串标行为进行明确的定义和严厉的处罚。

•加强对公开招标和竞标过程的监管,提高透明度和公正性。

•鼓励举报,并建立举报奖励机制,以增加打击围标串标行为的力度。

•加强行业自律,建立诚信体系,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意识。

总结围标串标行为的认定标准可以通过确定竞标方关系、查看投标文件、监测交流和联络、分析投标顺序与利润分配等方面进行评估。

为了打击这种行为,需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与监管,鼓励公众举报,并加强行业自律。

只有确保公开招标和竞标的公正和透明,才能维护市场的秩序和公平竞争的环境。

围标、串标、陪标的50种恶劣情形

围标、串标、陪标的50种恶劣情形
2 . 特 殊 定制 法
代理人 、项 目负责人 、项 目总监等人员有在 同一个单 位缴纳社会保险情形而不制止 ,反而 同意其继续参加
投标 。 ( 3 )招标 人发现有 由同一人或存在利益关 系的几 个利害关系人 ,携带两个 以上 ( 含两个 ) 投标人 的企
( 1 )为某个投 标人 ,“ 量 身定做 ”有 明显倾 向性
6 . 装 傻 法
招标入的套路
通过 与投标人 的串通来控制投标结果是招标入 主
要套路之一 。
1 . 泄 密 法
( 1 )招标 人发现一个投标人代表 ,在开标记 录表
上签多个 投标人 的名字却不制止 。 ( 2 ) 招标 人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 、委托
( 1 ) 泄露投其他投标人 的相关情况 。 ( 2) 泄露标底 、泄露评标情况 、泄露关键人物名 单 ,如 : 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 标委员会名单 。
缴纳 。
( 2 )投标文件的 暗标部分 ,投标人做 了特殊记号
的( 很有可能是故意标给某个专家看 的 ) 。
( 3 )评审专家进行评审分值时 ,在没有合理理 由 的情况下 ,有意给某一投标人高分值而压低其他投标
人分值 ,或不按照招标文件 规定打分 。 以上 5 0 种 围标 、串标 、陪标 的表 现形式 ,违 规
成员 的公 司 ; 或利益 同盟公 司等 。
( 9) 不 同投标人在 开标前乘坐 同一辆 车前往 ,有 说有笑 ,开标现场却假装不认识。
以上行 为非 常隐蔽 ,但 是通过一些蛛丝 马迹 ,也
能显示 出端倪 1
2 , 陪标 特 征
评审专家的套路
1 . 无 为 法
( 1 ) 不 同投标人 的投标报 价总价异常一致 ,或者 差异化极 大 ,或 者呈规律性变化 。 ( 2) 不 同投标人 的投标 总报价相近 ,但是各分项 报价不合理 ,又无合理 的解释 。 ( 3 )故意废标 ,中标人无 正当理 由放弃 中标 ,或

涉嫌围标、串标、陪标的100种情形

涉嫌围标、串标、陪标的100种情形

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3.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以及招标文件等为某个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或设有明显倾向性条款。

4.招标人招标前已经内定中标单位,组织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或者指使招标代理机构为内定的中标单位提供帮助。

5.招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开启投标文件。

6.招标人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允许投标人补充、撤换或更改投标文件、更改报价(包括修改电子投标文件相关数据)。

7.招标人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标底、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以及泄露资格审查或评标情况等应当保密的事项。

8.招标人在开标前与投标人就该招标项目进行实质性沟通,或与投标人商定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

9.招标人组织或协助投标人违规投标。

10.招标人与投标人委托同一造价咨询公司提供咨询或代理服务。

11. 多家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采购预算均相差无几。

12.在招标文件以外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另行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

13.在评标时,招标人对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或干扰正常评标秩序。

14.招标人指使、暗示或强迫要求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

15.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

16.招标人在开标前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

17.招标人将一个既定标段拆分成多个标段,然后将意向的中标人分别安排在不同的标段,同时商定由中标人支付其他投标人一定数额的补偿费用,让各方利益均沾,把招投标变成了各方瓜分利益的工具。

18.投标人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事先内定中标单位,然后通过场外交易,获取中标。

19.在一些工程招投标中,投标人与招标人采取欺诈的方式,用大大低于成本价的低价中标,将其他不明真相的投标人排除在外。

对围标串标的法律规定(3篇)

对围标串标的法律规定(3篇)
3. 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因围标串标行为给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围标串标行为的预防和治理
1. 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
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广泛宣传围标串标行为的危害性和法律责任,提高社会各界的法律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围标串标行为的良好氛围。
(1)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2)第三十七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3)第五十二条规定:“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围标串标:
①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报价的;
2. 刑事责任
围标串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民事责任
围标串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围标串标的预防和治理
1. 完善法律法规
加强对围标串标行为的立法,明确围标串标行为的法律界定、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为打击围标串标行为提供法律依据。
2. 加强监管力度
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加大对围标串标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围标串标行为实施零容忍政策。
3. 提高招标投标透明度
提高招标投标活动的透明度,使招标投标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减少围标串标行为的发生。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围标串标案例:
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一宗土地出让项目,共有10家单位参与投标。在投标过程中,A、B两家单位相互串通,约定A单位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中标,B单位则不参与投标。在评标过程中,A单位以其报价最低中标,但实际成本远高于报价。B单位在得知A单位中标后,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举报了A单位的围标串标行为。经调查,A、B两家单位的围标串标行为属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对A单位进行了处罚,并取消了其投标资格。

认定围标、串标、陪标的100种情形

认定围标、串标、陪标的100种情形

认定围标、串标、陪标的100种情形围标、串标、陪标是招标投标活动中以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不仅违背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破坏了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还严重损害了投标人以及国家的利益。

《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章以及地方文件都对这种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和如何处罚作了规定,但在实践中还是有不少从业人员会明知故犯。

当然,有的从业人员是在没有正确认知的情况所为的,自己明明是在围标、串标或陪标,却浑然不知。

为了让此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减少或杜绝。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特结合法律法规和采购实践中调查了解到的围标、串标、陪标行为进行汇总整理,提供100种围标、串标、陪标的表现形式,供业界人士参考。

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12.3.4.5.6.7.8.9.10.11.12.用补偿。

13.14.15.16.17.招标人将一个既定标段拆分成多个标段,然后将意向的中标人分别安排在不同的标段,同时商定由中标人支付其他投标人一定数额的补偿费用,让各方利益均沾,把招投标变成了各方瓜分利益的工具。

18.投标人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事先内定中标单位,然后通过场外交易,获取中标。

19.在一些工程招投标中,投标人与招标人采取欺诈的方式,用大大低于成本价的低价中标,将其他不明真相的投标人排除在外。

然后在施工中采取变更工程量、多算工程量或材料人工费等手段提高决算价格获利。

20.招标人授意自己中意的无资质公司与有资质的公司商议,以有资质的公司的名义投标,并给予一定报酬。

中标后,由无资质公司履约。

21.采购人向协议供货经销商询价,但在结算时,同品牌、同型号、同期该产品,其他采购单位购买的价格远远比该采购人购买的价格便宜。

22.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审的项目,中标人的报价比第二中标候选人报价高,所投产品质量也不如排名第二的公司。

排名第二的公司提出质疑后,招标采购单位复议后还依旧维持原来评审结果。

围标串标认定处理办法

围标串标认定处理办法

桃江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围标串标行为认定和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招标投标市场行为,预防和遏制围标、串标行为的发生,维护交易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围标、串标是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投标人等利害关系人,采用相互串通、资质挂靠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对我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围标、串标行为,由公管办组织协调,各行业监督部门依法实施查处。

第四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五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虚假招标或与投标人串通招标行为:(一)先行开展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及材料、设备采购,而后组织招标的,或以其他借口补办招投标手续的;(二)在招标公告、资格审查(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抬高投标人资质等级或设置多项资质等级标准和要求投标人提供类似工程业绩等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三)应当接受而不接受,应当拒绝而不拒绝投标人资格审查文件或投标文件的;(四)预先约定投标人中标,或与特定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中标后再给予投标人额外补偿的;(五)在开标前泄露投标文件内容或者授意投标人补充、修改投标文件内容,或在投标截止后,允许特定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或更改投标文件的;(六)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投标或开、评标活动信息的;(七)组织、授意或者暗示其他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创造条件或提供方便的;(八)明示或者暗示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对投标申请人或投标人进行区别对待或倾向性评审的;(九)以胁迫、劝退、补偿等方式,使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使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围标串标罪的认定要件

围标串标罪的认定要件

围标串标罪的认定要件
围标串标是指在招标、竞标、交易等过程中出现虚假投标、串通投标等行为,严重损害了招标、竞标、交易的公平性和效率性。

在司法实践中,围标串标行为已被认定为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并受到法律的严惩。

围标串标罪的认定主要依据以下要件:
1.存在围标、串标行为的事实证据:要认定围标串标罪,首先需要有
相关的事实证据证明被告存在围标、串标行为。

这些证据可以包括相关文书、通信记录、证人证言等。

2.损害公共利益的后果:围标串标行为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是构
成罪行的重要要件之一。

当围标串标行为导致招标、竞标、交易结果产生明显偏差或损害公共利益时,罪行更为明显。

3.主观故意或明显过失:围标串标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因此对被告的
主观故意或明显过失也是认定罪行的重要考量标准。

被告如有故意串通他人投标或者参与虚假投标的情况,更容易被认定构成围标串标罪。

4.组织、领导围标串标行为:如果被告是组织者或领导者,更容易构
成围标串标罪。

因为组织、领导围标串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更大。

综上所述,要想认定围标串标罪,需要充分依据以上要件,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判断被告是否构成围标串标犯罪。

只有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才能做出准确的定罪判决,维护正常的招标、竞标、交易秩序,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常见的种串标陪标围标现象

常见的种串标陪标围标现象

常见的种串标陪标围标现象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常见的60种串标(陪标、围标)现象业内人士就常见的串通投标(社会上也叫陪标或围标)进行了整理归纳,情形大概有以下60种,供大家分享,以便在日常招投标业务中甄别。

当然有些可以归并,也请业内人士补充。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中标;(3)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的;(4)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5)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的;(6)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务;(7)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人员有在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项目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9)投标人一年内多次通过资格预审(或参加报名),但不参加投标或不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也不及时书面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10)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始至评标结束,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11)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的;(12)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不能提供其属于投标企业正式在职人员的有效证明的(如:社会保险等资料);(1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或雷同的;(1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相近且各分项报价、综合单价分析表内容混乱不能相互对应、乱调乱压或乱抬的,而在澄清时没有合理的解释或者不能提供计算依据和报价依据的;(15)不同投标人总报价相近,数项子目单价完全相同,且提不出合理的单价组成的;(1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各项报价存在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1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1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脑编制或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或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出自同一电子文档的;(1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企业或同一账户资金缴纳的;(2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个人缴纳的;(21)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企业出具反担保的投标保函;(2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个人或注册在同一家企业的注册人员或同一家企业为其投标提供投标咨询、商务报价、技术咨询(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等服务的;(23)招标文件中对业绩资料有明确废标条件或加分条款,但投标时无正当理由不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业绩认定资料的;(24)除不可抗力因素和招标人的责任等免责条件外,中标公示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拒绝按规定接受中标的;(25)中标公示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业绩认定资料进行交验的;(26)除不可抗力因素和招标人的责任等免责条件外,中标人拒绝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的;(27)合同实施过程中,由未中标人实际进行施工的;(28)几个投标人同属于一个母公司或者一个母公司和他所属的几个子公司全部参加了投标;(29)属于同一协会、商会、集团公司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在投标中采取协同行动的;(30)中标人同时以“协作费”或“协调费”的名义分别转出相同数额的款项给予相关的几个投标人;(31)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联合采取行动的;(3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书写了对方名称的;(33)一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加盖了另一家投标人公章的;(34)一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装订了标有另一家投标人名称的文件材料,或者出现了另一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名的;(35)招标人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投标人名称、数量或联系方式;(36)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37)招标人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资格审查或评标情况等应当保密的事项的;(38)招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信息传递给该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39)招标人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包括修改电子投标文件相关数据)的;(40)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门电话或网址就招标项目进行咨询的;(41)投标人与招标人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43)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专门为某个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或设有明显倾向性条款的;(44)招标人组织或协助投标人违规投标的;(45)招标人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人员有在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的;(46)招标人发现有由同一人或存在利益关系的几个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缴纳或退还投标保证金、开标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的;(47)招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办理投标事项(报名、购买资格审查文件或招标文件等)的相关人员不能提供其是投标企业正式在职人员的有效证明(如:社会保险等资料)而不制止的;(48)招标人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通过资格审查或继续参加评标的;(49)招标人为参与该建设工程投标的投标人提供影响公平竞争的咨询服务或为其制作投标资料的;(50)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委托同一造价咨询公司或同一执业人员提供咨询或代理服务的;(51)招标代理机构在同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既为招标人提供招标代理服务又为参加该项目投标的投标人提供咨询的;(52)在招标文件以外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另行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的;(53)招标人在评标时,对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或干扰正常评标秩序的;(54)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授意审查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对申请人或者投标人进行区别对待的;(55)招标人指使、暗示或强迫要求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56)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的;(57)评标委员会成员明知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提出回避的;(58)评标委员会成员明知投标人违反了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而不指出,反而对其投标文件继续进行评标的;(59)评标委员会成员发现投标文件中存在明显不合理性或内容缺、漏而不指出的;(60)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评审分值时,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有意给某一投标人高分值而压低其他投标人分值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分的。

什么是控标、串标、围标、陪标、流标、废标?

什么是控标、串标、围标、陪标、流标、废标?

什么是控标、串标、围标、陪标、流标、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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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标:主要指的是控制报价,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设定拦标价,一是设定标底,然后在评标原则中据此确定的中标的分值和标准。

串标: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是指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包括投标前和投标过程中,串通一气,商量好采取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等行为,既包括多方相互串通,也包括多方串通。

围标:所谓围标有一种说法就是在甲方不知道的情况下,想中标的供应商联合其他供应商一起参与甲方项目的投标活动。

陪标:就是在某项目进入招投标程序前,招标单位已经确定了意向单位,然后由意向单位根据投标程序要求,联系关系单位参加邀标,以便确保意向单位达到中标目的的举动。

流标:是指政府采购或工程招投标中投标人不足三家,或所有投标都被否决(全部或部分投标文件为废标)。

废标:指政府采购中出现报名参加或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存在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投标报价均超过预算、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情形时,招标采购单位作出来的全部投标以无效的处理。

50种方法围标、控标、串标、陪标!

50种方法围标、控标、串标、陪标!

(莫效仿)50种方法围标、控标、串标、陪标!以下行为违规违法▼一招标人的套路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1、泄密法泄露投其他投标人的相关情况泄露标底、泄露评标情况、泄露关键人物名单,如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名单2、特殊定制法为某个投标人,“量身定做”有明显倾向性的条款,以此控标招标前,与某一家供应商进行“实质性谈判”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让投标人补充、撤换或更改投标文件、更改报价(包括修改电子投标文件相关数据)3、做局法招标前已经内定中标人,组织投标人串通投标,比如压低或者抬高标价招标人将一个既定标段拆分成多个标段,然后将内定的中标人分别安排在不同的标段,让各方利益均沾让招标人之间与招标代理机构,另行约定,比如: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招标人授意自己内定的无资质公司与有资质的公司商议,以有资质公司的名义投标,中标后,由无资质公司履约4、指使、暗示法指使、暗示或强迫要求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指使招标代理机构为内定的中标人提供帮助,进行区别对待5、价格法采取欺诈的方式,用大大低于成本价的低价中标,然后在项目实施中,通过变更服务量等手段,提高最终结算价格6、装傻法招标人发现一个投标人代表,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多个投标人的名字却不制止招标人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人员有在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招标人发现有由同一人或存在利益关系的几个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等情形视而不见,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招标人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通过资格审查或继续参加评标开标中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有明显串标迹象视而不见,评标委员会提出来也授意评委继续评审7、无所顾忌法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审的项目,未中标公司提出质疑后,招标采购单位复议后还依旧维持原来评审结果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二投标人的套路1、兄弟相约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事前约定好谁中标、谁陪标,谁弃标相互约定,价格策略和投标策略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围标公司一般是: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之间相互参股公司;或属于同一集团、总公司、协会等组织成员的公司;或利益同盟公司等以上行为非常隐蔽,但是通过一些蛛丝马迹,也能显示出端倪!2、陪标特征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总价异常一致,或者差异化极大,或者呈规律性变化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相近,但是各分项报价不合理,又无合理的解释故意废标,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不按规定与招标人签定合同故意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无效标条款,制作无效投标文件投标人一年内有三次及以上参加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后,不递交投标文件、不参加开标会议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多家投标人几乎同时发出撤回投标文件的声明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账户资金缴纳多个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同一企业出具的投标保函售后服务条款雷同故意漏掉法人代表签字投标文件中法人代表签字出自同一人之手布局完成,但是经常犯一些致命的细节错误!3、“愚蠢”暴露法招标文件惊人相同,比如格式相同,字体一样,表格颜色相同招标文件中,错误的地方惊人一致,连错都错得一样电子投标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名的IP地址一致,或者IP地址在某一特定区域不同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投标文件的装订形式、厚薄、封面等相类似甚至相同一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装订了另一家投标人名称的文件材料,比如:出现了另一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名,加盖了另一家投标人公章等投标人代表不知道公司老总的电话号码投标人代表签字时手发抖,签的名字与名片名字不一致不同投标人在开标前乘坐同一辆车前往,有说有笑,开标现场却假装不认识三评审专家的套路1、无为法评审专家发现投标文件中存在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不指出评审专家发现投标报价中存在明显不合理报价,不指出评审专家发现技术部分中存在明显不合理性或内容缺漏,不指出2、特殊对待法评审专家明知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不主动提出回避投标文件的暗标部分,投标人做了特殊记号的(很有可能是故意标给某个专家看的)评审专家进行评审分值时,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有意给某一投标人高分值而压低其他投标人分值,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打分最终但是以上50种围标、串标、陪标的表现形式,违规违法!《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章以及地方文件,都对这种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和如何处罚作了规定。

如何认定87号令关于围标串标的6种情形?

如何认定87号令关于围标串标的6种情形?

如何认定87号令关于围标串标的6种情形?87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这是也是87号令的亮点之一,18号令只对串通投标的利害作了阐述,没有对串标情形作具体的细化规定。

因此,上述规定的确定从一定意义设定了一条供应商不得逾越的法律“红线”,对于激励有效竞争、维护国家利益、整肃政府采购工作领域的秩序、打击串标围标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等方面均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方面,上述规定是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专门作出的禁止性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该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把自我行为约束于法律的“笼子”内。

另一方面,根据87令第四十四条“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的规定,作为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以及使用财政资金以政府采购方式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的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认真把好投标文件的资格审查关,不要把串标行为的认定工作归于评标委员会一方,使串标这一“毒瘤”得不到应有的惩处。

同时,如果明知是串标视而不作为,从法理上可以认定为共犯,亦应受到法律的惩处。

如何认定“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这其实这是一个非常简单的事情。

生活中常听到学生考试作弊的笑话,比如有的同学抄人家的卷子,不仅把答案抄上,也把人家的姓名、学号抄上了,像这样的靠抄袭他人卷面获得的考试成绩任课老师终归只能判作零分。

投标文件出现类似的现象并非没有。

50种围标、控标、串标、陪标方法(违规行为莫效仿),你让开发商如何防备

50种围标、控标、串标、陪标方法(违规行为莫效仿),你让开发商如何防备

文章导读围标、控标、串标、陪标是招标投标活动中以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不仅违背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破坏了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还严重损害了投标人以及国家的利益。

本文列出了常见的50种围标、控标、串标、陪标的表现形式,您可千万不要碰。

1、泄密法泄露投其他投标人的相关情况泄露标底、泄露评标情况、泄露关键人物名单,如: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名单2、特殊定制法为某个投标人,“量身定做”有明显倾向性的条款,以此控标招标前,与某一家供应商进行“实质性谈判”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让投标人补充、撤换或更改投标文件、更改报价(包括修改电子投标文件相关数据)3、做局法招标前已经内定中标人,组织投标人串通投标,比如压低或者抬高标价招标人将一个既定标段拆分成多个标段,然后将内定的中标人分别安排在不同的标段,让各方利益均沾让招标人之间与招标代理机构,另行约定,比如: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招标人授意自己内定的无资质公司与有资质的公司商议,以有资质公司的名义投标,中标后,由无资质公司履约4、指使、暗示法指使、暗示或强迫要求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指使招标代理机构为内定的中标人提供帮助,进行区别对待5、价格法采取欺诈的方式,用大大低于成本价的低价中标,然后在项目实施中,通过变更服务量等手段,提高最终结算价格6、装傻法招标人发现一个投标人代表,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多个投标人的名字却不制止招标人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人员有在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招标人发现有由同一人或存在利益关系的几个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等情形视而不见,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招标人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通过资格审查或继续参加评标开标中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有明显串标迹象视而不见,评标委员会提出来也授意评委继续评审7、无所顾忌法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审的项目,未中标公司提出质疑后,招标采购单位复议后还依旧维持原来评审结果二投标人的套路1、兄弟相约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事前约定好谁中标、谁陪标,谁弃标相互约定,价格策略和投标策略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围标公司一般是: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之间相互参股公司;或属于同一集团、总公司、协会等组织成员的公司;或利益同盟公司等以上行为非常隐蔽,但是通过一些蛛丝马迹,也能显示出端倪!2、陪标特征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总价异常一致,或者差异化极大,或者呈规律性变化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相近,但是各分项报价不合理,又无合理的解释故意废标,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不按规定与招标人签定合同故意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无效标条款,制作无效投标文件投标人一年内有三次及以上参加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后,不递交投标文件、不参加开标会议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多家投标人几乎同时发出撤回投标文件的声明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账户资金缴纳多个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同一企业出具的投标保函售后服务条款雷同故意漏掉法人代表签字投标文件中法人代表签字出自同一人之手布局完成,但是经常犯一些致命的细节错误!3、“愚蠢”暴露法招标文件惊人相同,比如格式相同,字体一样,表格颜色相同招标文件中,错误的地方惊人一致,连错都错得一样电子投标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名的IP地址一致,或者IP地址在某一特定区域不同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投标文件的装订形式、厚薄、封面等相类似甚至相同一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装订了另一家投标人名称的文件材料,比如:出现了另一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名,加盖了另一家投标人公章等投标人代表不知道公司老总的电话号码投标人代表签字时手发抖,签的名字与名片名字不一致不同投标人在开标前乘坐同一辆车前往,有说有笑,开标现场却假装不认识三评审专家的套路1、无为法评审专家发现投标文件中存在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不指出评审专家发现投标报价中存在明显不合理报价,不指出评审专家发现技术部分中存在明显不合理性或内容缺漏,不指出2、特殊对待法评审专家明知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不主动提出回避投标文件的暗标部分,投标人做了特殊记号的(很有可能是故意标给某个专家看的)评审专家进行评审分值时,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有意给某一投标人高分值而压低其他投标人分值,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打分以上50种围标、串标、陪标的表现形式,违规违法!《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章以及地方文件,都对这种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和如何处罚作了规定。

常见的种串标陪标围标现象精编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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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种串标陪标围标现象精编W O R D版 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常见的60种串标(陪标、围标)现象业内人士就常见的串通投标(社会上也叫陪标或围标)进行了整理归纳,情形大概有以下60种,供大家分享,以便在日常招投标业务中甄别。

当然有些可以归并,也请业内人士补充。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中标;(3)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的;(4)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5)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的;(6)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务;(7)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人员有在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项目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9)投标人一年内多次通过资格预审(或参加报名),但不参加投标或不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也不及时书面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10)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始至评标结束,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11)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的;(12)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不能提供其属于投标企业正式在职人员的有效证明的(如:社会保险等资料);(1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或雷同的;(1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相近且各分项报价、综合单价分析表内容混乱不能相互对应、乱调乱压或乱抬的,而在澄清时没有合理的解释或者不能提供计算依据和报价依据的;(15)不同投标人总报价相近,数项子目单价完全相同,且提不出合理的单价组成的;(1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各项报价存在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1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1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脑编制或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或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出自同一电子文档的;(1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企业或同一账户资金缴纳的;(2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个人缴纳的;(21)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企业出具反担保的投标保函;(2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个人或注册在同一家企业的注册人员或同一家企业为其投标提供投标咨询、商务报价、技术咨询(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等服务的;(23)招标文件中对业绩资料有明确废标条件或加分条款,但投标时无正当理由不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业绩认定资料的;(24)除不可抗力因素和招标人的责任等免责条件外,中标公示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拒绝按规定接受中标的;(25)中标公示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业绩认定资料进行交验的;(26)除不可抗力因素和招标人的责任等免责条件外,中标人拒绝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的;(27)合同实施过程中,由未中标人实际进行施工的;(28)几个投标人同属于一个母公司或者一个母公司和他所属的几个子公司全部参加了投标;(29)属于同一协会、商会、集团公司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在投标中采取协同行动的;(30)中标人同时以“协作费”或“协调费”的名义分别转出相同数额的款项给予相关的几个投标人;(31)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联合采取行动的;(3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书写了对方名称的;(33)一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加盖了另一家投标人公章的;(34)一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装订了标有另一家投标人名称的文件材料,或者出现了另一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名的;(35)招标人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投标人名称、数量或联系方式;(36)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37)招标人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资格审查或评标情况等应当保密的事项的;(38)招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信息传递给该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39)招标人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包括修改电子投标文件相关数据)的;(40)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门电话或网址就招标项目进行咨询的;(41)投标人与招标人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43)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专门为某个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或设有明显倾向性条款的;(44)招标人组织或协助投标人违规投标的;(45)招标人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人员有在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的;(46)招标人发现有由同一人或存在利益关系的几个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缴纳或退还投标保证金、开标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的;(47)招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办理投标事项(报名、购买资格审查文件或招标文件等)的相关人员不能提供其是投标企业正式在职人员的有效证明(如:社会保险等资料)而不制止的;(48)招标人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通过资格审查或继续参加评标的;(49)招标人为参与该建设工程投标的投标人提供影响公平竞争的咨询服务或为其制作投标资料的;(50)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委托同一造价咨询公司或同一执业人员提供咨询或代理服务的;(51)招标代理机构在同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既为招标人提供招标代理服务又为参加该项目投标的投标人提供咨询的;(52)在招标文件以外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另行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的;(53)招标人在评标时,对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或干扰正常评标秩序的;(54)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授意审查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对申请人或者投标人进行区别对待的;(55)招标人指使、暗示或强迫要求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56)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的;(57)评标委员会成员明知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提出回避的;(58)评标委员会成员明知投标人违反了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而不指出,反而对其投标文件继续进行评标的;(59)评标委员会成员发现投标文件中存在明显不合理性或内容缺、漏而不指出的;(60)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评审分值时,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有意给某一投标人高分值而压低其他投标人分值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分的。

围标的认定及法律后果(3篇)

围标的认定及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围标,即围标行为,是指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通过报价、投标文件等手段,以排斥其他投标人,达到共同中标的目的。

围标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本文旨在探讨围标的认定标准、法律后果以及相关法律责任,以期为我国招投标领域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围标的认定1. 围标行为的定义围标行为,是指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通过报价、投标文件等手段,以排斥其他投标人,达到共同中标的目的。

围标行为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相互约定,共同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2)相互约定,共同串通投标文件内容;(3)相互约定,共同放弃投标或撤回投标文件;(4)相互约定,共同委托同一人或同一组织代为投标;(5)相互约定,共同约定中标后按比例分配中标利润。

2. 围标行为的认定标准(1)有证据证明投标人之间存在相互约定;(2)有证据证明投标人之间的约定是为了排斥其他投标人;(3)有证据证明投标人之间的约定导致了中标结果的不正当竞争。

二、围标的法律后果1. 民事责任(1)围标行为给其他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围标行为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围标行为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 行政责任(1)围标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2)围标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刑事责任(1)围标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如串通投标罪、损害商业信誉罪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围标行为情节严重,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依法予以刑事处罚。

三、相关法律责任1. 招标人、投标人的法律责任(1)招标人未履行招标公告、公示等义务,或者未按照规定公开招标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投标人未按照规定参加投标,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法律责任(1)招标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招标代理职责,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评标委员会未按照规定进行评标,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围标陪标的法律后果(3篇)

围标陪标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围标陪标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之间相互勾结,通过虚假投标、串通投标等手段,达到排斥其他投标人、影响招标结果的目的。

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围标陪标的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二、围标陪标的法律定义及构成要件1. 法律定义围标陪标是指投标人之间相互勾结,通过虚假投标、串通投标等手段,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2. 构成要件(1)投标人之间存在相互勾结的合意;(2)投标人通过虚假投标、串通投标等手段;(3)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

三、围标陪标的法律后果1.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规定,围标陪标的行为将受到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处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3)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刑事责任围标陪标的行为可能涉及以下刑事责任:(1)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合同诈骗罪:投标人通过虚假投标、串通投标等手段,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 民事责任围标陪标的行为可能给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依法应承担以下民事责任:(1)赔偿损失:因围标陪标行为给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违约责任:投标人因围标陪标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4. 行业信用记录围标陪标的行为将被记入行业信用记录,对投标人的信誉和未来的招投标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四、结语围标陪标行为严重扰乱了招标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

围标、串标、陪标的50种情形

围标、串标、陪标的50种情形

围标、串标、陪标的50种情形一级建造师考试网为您整理“围标、串标、陪标的50种情形”,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招标人的套路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1、泄密法泄露投其他投标人的相关情况泄露标底、泄露评标情况、泄露关键人物名单,如: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名单2、特殊定制法为某个投标人,“量身定做”有明显倾向性的条款,以此控标招标前,与某一家供应商进行“实质性谈判”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让投标人补充、撤换或更改投标文件、更改报价(包括修改电子投标文件相关数据)3、做局法招标前已经内定中标人,组织投标人串通投标,比如压低或者抬高标价招标人将一个既定标段拆分成多个标段,然后将内定的中标人分别安排在不同的标段,让各方利益均沾让招标人之间与招标代理机构,另行约定,比如: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招标人授意自己内定的无资质公司与有资质的公司商议,以有资质公司的名义投标,中标后,由无资质公司履约4、指使、暗示法指使、暗示或强迫要求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指使招标代理机构为内定的中标人提供帮助,进行区别对待5、价格法采取欺诈的方式,用大大低于成本价的低价中标,然后在项目实施中,通过变更服务量等手段,提高最终结算价格6、装傻法招标人发现一个投标人代表,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多个投标人的名字却不制止招标人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人员有在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招标人发现有由同一人或存在利益关系的几个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等情形视而不见,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招标人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通过资格审查或继续参加评标开标中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有明显串标迹象视而不见,评标委员会提出来也授意评委继续评审7、无所顾忌法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审的项目,未中标公司提出质疑后,招标采购单位复议后还依旧维持原来评审结果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二、投标人的套路1、兄弟相约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事前约定好谁中标、谁陪标,谁弃标相互约定,价格策略和投标策略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围标公司一般是: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之间相互参股公司;或属于同一集团、总公司、协会等组织成员的公司;或利益同盟公司等以上行为非常隐蔽,但是通过一些蛛丝马迹,也能显示出端倪!2、陪标特征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总价异常一致,或者差异化极大,或者呈规律性变化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相近,但是各分项报价不合理,又无合理的解释故意废标,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不按规定与招标人签定合同故意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无效标条款,制作无效投标文件投标人一年内有三次及以上参加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后,不递交投标文件、不参加开标会议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多家投标人几乎同时发出撤回投标文件的声明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账户资金缴纳多个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同一企业出具的投标保函售后服务条款雷同故意漏掉法人代表签字投标文件中法人代表签字出自同一人之手布局完成,但是经常犯一些致命的细节错误!3、“愚蠢”暴露法招标文件惊人相同,比如格式相同,字体一样,表格颜色相同招标文件中,错误的地方惊人一致,连错都错得一样电子投标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名的IP地址一致,或者IP地址在某一特定区域不同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投标文件的装订形式、厚薄、封面等相类似甚至相同一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装订了另一家投标人名称的文件材料,比如:出现了另一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名,加盖了另一家投标人公章等投标人代表不知道公司老总的电话号码投标人代表签字时手发抖,签的名字与名片名字不一致不同投标人在开标前乘坐同一辆车前往,有说有笑,开标现场却假装不认识三、评审专家的套路1、无为法评审专家发现投标文件中存在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不指出评审专家发现投标报价中存在明显不合理报价,不指出评审专家发现技术部分中存在明显不合理性或内容缺漏,不指出2、特殊对待法评审专家明知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不主动提出回避投标文件的暗标部分,投标人做了特殊记号的(很有可能是故意标给某个专家看的)评审专家进行评审分值时,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有意给某一投标人高分值而压低其他投标人分值,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打分最终以上50种围标、串标、陪标的表现形式,违规违法!《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章以及地方文件,都对这种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和如何处罚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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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围标串标陪标的种情形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认定围标、串标、陪标的100种情形围标、串标、陪标是招标投标活动中以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不仅违背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破坏了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还严重损害了投标人以及国家的利益。

《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章以及地方文件都对这种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和如何处罚作了规定,但在实践中还是有不少从业人员会明知故犯。

当然,有的从业人员是在没有正确认知的情况所为的,自己明明是在围标、串标或陪标,却浑然不知。

为了让此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减少或杜绝。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特结合法律法规和采购实践中调查了解到的围标、串标、陪标行为进行汇总整理,提供100种围标、串标、陪标的表现形式,供业界人士参考。

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3.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以及招标文件等为某个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或设有明显倾向性条款。

4.招标人招标前已经内定中标单位,组织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或者指使招标代理机构为内定的中标单位提供帮助。

5.招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开启投标文件。

6.招标人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允许投标人补充、撤换或更改投标文件、更改报价(包括修改电子投标文件相关数据)。

7.招标人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标底、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以及泄露资格审查或评标情况等应当保密的事项。

8.招标人在开标前与投标人就该招标项目进行实质性沟通,或与投标人商定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

9.招标人组织或协助投标人违规投标。

10.招标人与投标人委托同一造价咨询公司提供咨询或代理服务。

11.多家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采购预算均相差无几。

12.在招标文件以外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另行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

13.在评标时,招标人对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或干扰正常评标秩序。

14.招标人指使、暗示或强迫要求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

15.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

16.招标人在开标前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

17.招标人将一个既定标段拆分成多个标段,然后将意向的中标人分别安排在不同的标段,同时商定由中标人支付其他投标人一定数额的补偿费用,让各方利益均沾,把招投标变成了各方瓜分利益的工具。

18.投标人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事先内定中标单位,然后通过场外交易,获取中标。

19.在一些工程招投标中,投标人与招标人采取欺诈的方式,用大大低于成本价的低价中标,将其他不明真相的投标人排除在外。

然后在施工中采取变更工程量、多算工程量或材料人工费等手段提高决算价格获利。

20.招标人授意自己中意的无资质公司与有资质的公司商议,以有资质的公司的名义投标,并给予一定报酬。

中标后,由无资质公司履约。

21.采购人向协议供货经销商询价,但在结算时,同品牌、同型号、同期该产品,其他采购单位购买的价格远远比该采购人购买的价格便宜。

22.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审的项目,中标人的报价比第二中标候选人报价高,所投产品质量也不如排名第二的公司。

排名第二的公司提出质疑后,招标采购单位复议后还依旧维持原来评审结果。

23.招标人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投标人名称、数量或联系方式。

24.招标人发现一个投标人代表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多个投标人的名字却不制止。

25.招标人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人员有在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

26.招标人发现有由同一人或存在利益关系的几个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等情形视而不见,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

27.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缴纳或退还投标保证金、开标。

28.招标人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通过资格审查或继续参加评标。

29.招标人为参与该建设工程投标的投标人提供影响公平竞争的咨询服务或为其制作投标资料。

30.开标中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有明显串标迹象视而不见,评标委员会提出来也授意评委继续评审。

31.招标代理机构标前悄悄组织只有一两家供应商参加的现场勘查活动。

3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授意审查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对申请人或者投标人进行区别对待。

投标人之间进行串通33.投标人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5.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36.投标人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37.同一人或几个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缴纳或退还投标保证金、开标等。

38.同一项目的采购中,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人员在同一个单位工作。

39.投标人一年内有三次及以上参加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后,不递交投标文件、不参加开标会议。

40.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个人或同一家企业为其提供投标咨询、商务报价、技术咨询(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等服务。

4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

4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宜。

4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名的IP地址一致或者地域无关联的投标人报名的IP地址在某一特定区域。

4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有明显雷同或错、漏一致。

45.不同投标人投标报价总价相近,但工程量清单报价中分部分项报价组成异常一致,仅少数分部分项报价有差异。

4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总价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

4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

4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项目管理人员出现同一人。

4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或者资格审查文件(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

50.不同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

51.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电子标书用同一软件制作。

5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账户资金缴纳的或者由同一投标人提供或退还。

53.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不能提供其属于投标企业正式在职人员的有效证明。

54.不同投标人在开标前乘坐同一辆车前往,有说有笑,投标现场和开标现场却假装不认识。

55.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多家投标人几乎同时发出撤回投标文件的声明。

56.中标公示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或收到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不按规定与招标人签定合同。

5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相近且各分项报价、综合单价分析表内容混乱不能相互对应、乱调乱压或乱抬的,而在询标时没有合理的解释或者不能提供计算依据和报价依据。

58.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基于本公司的售后服务承诺表述上惊人一致。

59.同一项目中,多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错误的地方惊人的一致。

60.一家投标单位挂靠数家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参加投标,通过编制不同的投标方案围标,从而将其他投标人排挤出局。

61.一些投标人故意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无效标条款制作无效投标文件。

62.投标报价中各分项报价不合理,又无合理的解释。

63.投标报价中数项报价雷同,又提供不出计算依据。

64.数项子目录单价完全相同,又提供不出合理的单价组成。

65.主要材料设备价格极其相近。

66.没有成本分析,擅调擅压;或者技术标雷同等。

67.投标文件的装订形式、字体、图表、格式、厚薄等相类似甚至相同。

68.故意漏掉法人代表签字。

69.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之间相互参股。

70.投标人利用两家公司参与同一项目的标,投标代表开标记录表上一人签两家公司的名字。

71.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前来响应的两家供应商各找一家公司来参加谈判。

72.已有三家公司投标,出现了第四家投标公司后,其中一家立刻提出撤换投标文件,要求使用第二套投标方案。

73.在答疑开始之前点名,点到一家公司名字的时候,多位代表一起回应说“到”。

74.投标人代表不知道公司老总的电话号码。

75.投标人代表签字时手发抖,签的名字与名片名字不一致。

76.投标人的手机彩铃都是同一集团公司的介绍。

77.多家投标文件暗标中,封面加盖同一单位公章。

78.多家同一时间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惊人的相似。

79.投标人抓住采购人组织潜在投标人组织现场考察的机会,将所有在场考察的供应商信息都一一摸清楚,并记录下来。

考察结束之后,分别与之联系。

80.网上询价采购,供应商报价时间相近,价格相差不大。

8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报价。

8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中标。

83.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84.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85.投标文件中法人代表签字出自同一人之手。

86.多个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同一企业出具的投标保函。

87.除不可抗力因素和招标人的责任等免责条件外,报价与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相差甚远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资格。

88.第一中标候选人在确认中标结果后再也联系不上,致电其代表的公司,得知该公司并未参加投标(此种情形第二中标候选人找人陪标的嫌疑很大)。

89.合同实施过程中,由未中标人实际进行施工。

90.同一公司的所有子公司全部参加了同一项目的投标,投标文件编写惊人一致。

91.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联合采取行动。

9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书写了对方名称。

93.一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加盖了另一家投标人公章。

94.一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装订了标有另一家投标人名称的文件材料,或者出现了另一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名。

投标人与评审专家95.评审专家明知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提出回避。

96.评审专家发现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存在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而不指出。

97.评审专家发现投标人投标报价中存在明显不合理报价而不指出。

98.评审专家发现投标人技术部分中存在明显不合理性或内容缺漏而不指出。

99.评审专家进行评审分值时,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有意给某一投标人高分值而压低其他投标人分值,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打分。

100.投标文件的暗标部分,投标人做了特殊记号的(很有可能是故意标给某个专家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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