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广播影视类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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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61号令)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61号令)

广电总局出台“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中国人大网日期:2009-09-11浏览字号: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秩序,促进广播电视广告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下简称“播出机构”)的广告播出活动,以及广播电视传输机构的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广告包括公益广告和商业广告(含资讯服务、广播购物和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等)。

第四条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合法、真实、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鼓励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制作和播出,对成绩显著的组织、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章广告内容第七条广播电视广告是广播电视节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坚持正确导向,树立良好文化品位,与广播电视节目相和谐。

第八条广播电视广告禁止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宣扬邪教、淫秽、赌博、暴力、迷信,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侮辱、歧视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七)诱使未成年人产生不良行为或者不良价值观,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八)使用绝对化语言,欺骗、误导公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者篡改成语的;(九)商业广告中使用、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使用、变相使用国家领导人、领袖人物的名义、形象、声音、名言、字体或者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形象的;(十)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中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做疗效证明的;(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广播影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广播影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广播影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播影视剧拍摄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保障生产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质量,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广播影视剧拍摄生产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包括剧组组建、场地选址、设备采购、拍摄制作、后期制作等。

第三条广播影视剧剧组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实行责任到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第四条剧组应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生产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生产过程中安全生产。

第五条剧组应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杜绝事故发生。

第二章剧组组建第六条剧组应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立安全生产管理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制定岗位责任清单。

第七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经验,确保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八条剧组应配备专职安全员,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第九条剧组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档案,记录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情况,做到资料齐全、清晰明了。

第十条剧组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提供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确保生产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三章场地选址第十一条剧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选择拍摄场地,确保拍摄场地的安全性和适宜性。

第十二条剧组应对拍摄场地进行安全评估,排查安全隐患并及时整改,保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三条剧组应建立拍摄场地安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场地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巡查和监管。

第十四条剧组应与场地管理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保障拍摄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五条剧组应做好场地的安全防护工作,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加强现场监控,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第四章设备采购第十六条剧组应购置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的拍摄设备,保证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十七条剧组应对购置的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确保设备的正常运作。

文化产业政策与法规

文化产业政策与法规

第一章文化、文化政策和文化产业政策N.解释1.文化政策是国家的文化部门为达到一定的目标对文化领域的问题所颁布的相关规定和对应对策,是国家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物博物等领域实行意识形态和行政管理所采取的一整套制度性规定、规范、原则和要求体系的总称,是政府基本政策在文化事业方面的具体政策。

2.文化产业政策是为了促进本国的经济繁荣和文化的可持续发展,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何必要的行政手段,调整文化产业关系、规范文化产业活动而制定的政策。

第二章国外文化产业政策概述《安妮法》(The Statute of Anne),亦称《安妮女王法令》,是世界上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版权法。

《伯尔尼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国际公约。

《伯尔尼公约》的两项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版权独立保护原则。

《伯尔尼公约》是世界上最大的保护版权的国际公约,也是参加国家最多的国际公约。

《保护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公约》中,首先界定了“文化遗产”的内涵:既包括文物、建筑群和遗址。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非物质文化遗产”,记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主要有以下五类:(1)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民间音乐,舞蹈,戏曲,曲艺,皮影等;(3)社会风俗、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的手工艺技能,如剪纸、雕刻、刺绣、印染等。

《威尼斯宪章》(保护文物建筑及历史地段的国际宪章),是保护文物建筑及历史地段的国际原则。

“一臂间隔”原则在文化政策的通行术语中,“分权化”的文化管理观念通常被形象地表述为“一臂间隔”原则。

所谓“一臂间隔”原指人在队列中与其前后左右的伙伴保持相同的距离。

经济领域,子母公司。

被挪用到文化政策上多只国家对文化拨款的间接管理模式,但这种管理模式同时要求国家对文化采取一种分权式的行政管理体制。

对“一臂间隔”原则认同采取的国家:英国(二种结合),瑞典,瑞士,丹麦,澳大利亚,加拿大,比利时,奥地利,芬兰,美国(间接管理)对“一臂间隔”原则不认同的国家:德国,法国(直接管理)第三章文化产业振兴规划1.规划目标:完成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文化市场主体进一步完善,活力进一步增强,文化产业规模不断扩大,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和作用得到较好发挥。

第九章 广播电视涉外制度

第九章 广播电视涉外制度

作方式。
广播电视法规与职业道德
二、境外传媒内容入境管理
1.使用外国传媒的新闻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 定》,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新闻信息,应当经新华通讯 社批准,并由新华通讯社指定的机构(以下简称指定机构)代 理。外国通讯社不得在中国境内直接发展新闻信息用户。 除指 定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代理外国通讯社的新闻 信息。
允许引进的境外电视节目包括供电视台播出的境外电影、电视 剧及教育、科学、文化等其他各类电视节目。
广播电视法规与职业道德
二、境外传媒内容入境管理
2.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P259)
电视频道每天播出的境外影视剧,不得超过该频道当天影视剧 总播出时间的25%;每天播出的其他境外电视节目,不得超过 该频道当天总播出时间的15%;未经广电总局批准,不得在黄 金时段(19:00-22:00)播出境外影视剧。
广播电视法规与职业道德
一、境外资本和投资者准入规范
1.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广播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业务(限于合作);
电影院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大型主题公园的建设、经营;演出经纪机构(中方控股);
娱乐场所经营(限于合资、合作)。
广播电视法规与职业道德
一、境外资本和投资者准入规范
2.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电台、电视台也不许直接播出外国新闻节目。“地方各级广播 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只能播出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 国际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的国际新闻节目和新华社总社的新 闻电讯稿。”
“不得引进时事性新闻节目。”
广播电视法规与职业道德
二、境外传媒内容入境管理
2.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P259)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 外电影、电视剧,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必须经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审查批准。广播电 台、电视台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 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文化产业政策与法规课程总结

文化产业政策与法规课程总结

文化产业政策与法规课程总结
《文化产业政策与法规》是文化产业管理专业学生必修的核心课程。

主要包括文化政策和文化产业政策、国外文化产业政策概述、中国文化产业政策概述、出版类法律法规、演出市场管理类法律法规、广播影视类法律法规、文化娱乐与休闲服务类法律法规、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类法律法规、美术品市场管理及拍卖法律法规、广告类法律法规、旅游业政策与法规等文化产业各领域政策法规的最新内容与动态。

该课程还运用相关案例与数据,从政策法规的层面,理论联系实际,既帮助学生了解文化产业政策法规,又启发对文化产业一些案例的理解。

通过该课程的学习,使学生不仅了解并掌握我国文化产业各领域政策法规的基本内容与基本精神,为从事文化产业管理与研究工作打下必备的专业基础,而且能够较好地适应文化市场管理工作实践的需要,更好地服务于国家文化创意产业的建设,全面提升学生在市场竞争中的综合素质。

文化政策与法规

文化政策与法规

文化政策与法规复习知识点第一章:文化、文化政策和文化产业政策1.文化:广义的文化是指人类创造的一切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的总和。

狭义的文化专指语言、文学、艺术及一切意识形态在内的精神产品。

2.产业:是具有某类共同特性的企业集合,它既不是某一个企业的某些经济活动或所有活动也不是指部分企业的某些或所有经济活动,而是具有同一属性的企业经济活动的总和。

3.文化产业:是指文化部门所管理和指导的从事文化产品生产与提供文化服务的经营性行业。

它与一般产业的区别是,文化产业是经人类知识、智力、精神、艺术和信息活动及其成果为资源进行生产并物化为可供进行流通和交换的产品,其产品主要是为了满足人们的文化、娱乐等精神需要。

4.文化政策:是一国对于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物博物等领域进行行政管理所采取的一整套制度性规定、规范、原则和要求的总称,是有别于科技政策、教育政策等其他领域政策的一种政策形态。

文化政策是统治阶级实施文化管理和意识形态统治所采取的规章制度、原则要求、战略策略的总称。

5.产业政策:是一个国家的中央和地区政府为了其全局和长远利益而主动干预产业活动的各种政策总和。

6.文化产业政策:就是为了促进本国的经济繁荣和文化的可持续发展,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调整文化产业关系,规范文化产业活动而制定的政策。

7.文化产业的主要特征:第一,内容为王。

第二,技术促动。

第三,创新是关键。

第四,文化和意识形态敏感性。

8.文化政策的特点:1、文化政策是文化自我约束的反映。

2、文化政策是国家文化意志的集中体现。

3、文化政策是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统一。

9.文化政策过程:1、文化政策制定的步骤(1)文化政策问题的界定(2)文化政策议程的建立(3)文化政策方案的确定(4)文化政策的合法化2、文化政策执行3、文化政策终止的主要形式:(1)文化政策废止(2)文化政策替代(3)文化政策合并(4)文化政策分解(5)文化政策缩减第二章:国外文化政策1.《安妮法》——促进知识、保护图书原稿之正当所有者的财产权世界上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版权法.(1)从确定日期起,所有现存的原稿复制权归现有所有者享有,为期21年;新书保护14年,可以延长14年。

传媒相关法律规定(3篇)

传媒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传媒业在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规范传媒市场秩序,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我国制定了一系列与传媒相关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传媒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宪法与基本法律1.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中关于传媒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言论自由: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2)新闻自由:宪法规定,国家保障人民的新闻自由。

2. 基本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该法规定了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出租权、展览权等权利,以及对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的保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该法规定了广告活动的原则、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广告内容的审查和监督。

三、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1. 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审查、播出、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出版活动的原则、出版单位、出版物的制作、审查、发行、管理等规定。

2. 部门规章(1)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闻采编人员管理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了新闻采编人员的管理、培训、考核等方面的规定。

(2)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了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的制作、审查、播出、管理等规定。

四、地方性法规与规章1. 地方性法规(1)北京市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北京市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审查、播出、管理等规定。

(2)上海市出版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上海市出版活动的原则、出版单位、出版物的制作、审查、发行、管理等规定。

2. 地方规章(1)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闻采编人员管理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了北京市新闻采编人员的管理、培训、考核等方面的规定。

法律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法律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二、政策法规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略)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略)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略)7、《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管理,发展广播电视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采编、制作、播放、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等活动。

第三条广播电视事业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四条国家发展广播电视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广播电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需要和财力逐步增加投入,提高广播电视覆盖率。

国家支持农村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

国家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和边远贫困地区发展广播电视事业。

第五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第六条全国性广播电视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并在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七条国家对为广播电视事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第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规划,确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总量、布局和结构。

本条例所称广播电台、电视台是指采编、制作并通过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机构。

第九条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三)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四)有必要的场所。

审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的广播电视建设规划和技术发展规划。

第十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其中教育电视台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正文:----------------------------------------------------------------------------------------------------------------------------------------------------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管理,发展广播电视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采编、制作、播放、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等活动。

第三条广播电视事业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四条国家发展广播电视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广播电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需要和财力逐步增加投入,提高广播电视覆盖率。

国家支持农村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

国家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和边远贫困地区发展广播电视事业。

第五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第六条全国性广播电视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并在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七条国家对为广播电视事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第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规划,确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总量、布局和结构。

法律知识细则广播电视法施行

法律知识细则广播电视法施行

法律知识细则广播电视法施行引言近年来,随着广播电视媒体的迅速发展,广播电视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保护广播电视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广播电视法》,其中包含了广播电视媒体的运营、管理和监督等方面的规定。

本文将重点分析《广播电视法》的实施细则,以加深人们对于该法律的理解和应用。

一、广播电视行业监管机构的职责根据《广播电视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是我国负责广播电视行业监管的行政部门,其职责如下:1.广播电视行业的规划、发展政策的研究和制定;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和传输的监督检查;3.广播电视市场的管理和监管;4.广播电视技术标准的编制和实施;5.广播电视市场的竞争监管;6.对广播电视违法行为的处罚和整改。

这些职责的具体实施需要依据相关的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广播电视行业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二、广播电视节目的管理与监督广播电视节目是广播电视行业的核心内容,其质量和内容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受众的收视体验和广播电视行业的形象。

因此,《广播电视法》对广播电视节目的管理与监督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1.节目审查制度:广播电视节目必须经过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审查批准方可播出。

未经审查批准的节目不得播出。

2.内容审查要求:广播电视节目在审查过程中需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违背社会道德、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内容。

对于娱乐节目、新闻节目等不同类型的节目,审查要求也会有所区别。

3.广告的管理:广播电视节目中的广告需要按照相关法规进行管理,包括广告的发布时间、发布内容和广告标示等。

4.节目违法行为的处理:对于违反广播电视法规定的节目违法行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要求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5.节目差错的纠正:对于广播电视节目出现的差错,需要及时纠正,并提供相关说明,确保观众得到正确的信息。

三、广播电视市场的竞争监管为了维护广播电视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有效运行,《广播电视法》规定了一系列竞争监管措施。

广播电视经营活动中的法律规范

广播电视经营活动中的法律规范

广播电视经营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广播电视经营活动是指以广播电台、电视台为主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的有关广播和电视节目传送与播放的经营行为。

为了规范广播电视经营活动,保护公众利益和社会秩序,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范。

本文将从广播电视行业的法律法规、广播电视内容的法律规范以及广播电视经营主体的法律责任等三个方面展开论述。

一、广播电视行业的法律法规广播电视行业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发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在我国,广播电视行业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

这些法律法规对广播电视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经营许可、频率管理、内容审查、广告播放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以确保广播电视业健康发展。

二、广播电视内容的法律规范广播电视内容的法律规范主要是指对广播电视节目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规范。

这些规范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政府相关机构颁布的文件等。

在我国,广播电视内容的法律规范主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管理规定》、《广播电视节目内容管理规定》等。

这些法规对广播电视节目的内容审查、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文化传承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保障了广播电视内容的质量和社会效益。

三、广播电视经营主体的法律责任广播电视经营主体包括广播电台、电视台等。

他们在经营活动中应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方面,他们应确保自身资质合法,获得相关的经营许可。

另一方面,他们在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播放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遵守国家的广告法规定等。

同时,广播电视经营主体还应承担社会责任,积极传播正面、健康、积极向上的信息,对违法违规的节目进行制止和整改。

总结:广播电视经营活动中的法律规范是确保广播电视行业健康发展,保护公众利益的重要保障。

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行政机关发布的规章以及政府部门颁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为广播电视行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框架。

影视行业法规

影视行业法规

影视行业法规影视行业作为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经济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为了促进影视产业的健康发展,保障从业人员的权益,中国也制定了相关的法规和规范。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介绍影视行业的法规和规程。

一、影视剧拍摄和制作规定1.1 剧本审查制度为了确保影片的质量和内容的合法合规,影视行业设立了剧本审查制度。

该制度规定了影片剧本的内容和题材,以及对于敏感和不良内容的审查标准,确保作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1.2 拍摄许可证制度在影片的实际拍摄中,制片方需要通过申请拍摄许可证来获得合法的拍摄权。

这一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管理影视拍摄活动,防止违法拍摄的发生,保护拍摄现场的秩序和参与者的权益。

1.3 合同保护规定影视行业存在着大量的从业人员,包括演员、导演、摄影师等。

为了保护从业人员的权益,影视行业建立了合同保护规定,明确工作内容、薪酬待遇、奖励和福利等方面的权益,确保各方在交易中的公平合理。

二、电影放映和院线管理规范2.1 电影放映许可证制度为了控制电影放映市场的规模和质量,中国建立了电影放映许可证制度。

只有取得了许可证的影院才能进行电影放映,从而保证了体验观影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2.2 电影市场竞争规则在电影市场中,竞争是不可避免的。

为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中国电影市场规定了电影发行和上映的时间表和机制,防止恶性竞争和商品过载现象的出现。

2.3 影片票价管理电影票价是观众观影体验的重要因素之一,影响着电影市场的运行和消费者的利益。

因此,中国政府通过票价管理规定,控制电影票价的上涨,并制定不同范围内的票价标准,以适应不同地区和观众的需求。

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和播出管理规定3.1 节目内容审查制度广播电视节目在制作和播出过程中,需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节目内容审查制度规定了广播电视节目的内容和形式,以及对于敏感题材和不良内容的审查标准,保证了广播电视节目的合法性和健康性。

3.2 广告播出管理规定广告在广播电视节目中的播出也需遵循相关规定。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1【发布单位】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文号】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发布日期】 -07-19【生效日期】 -08-2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经 6月15日局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 8月20日起施行。

局长:徐光春二○○四年七月十九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坚持广播电视节目正确导向,促进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繁荣发展,服务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

?专门从事广播电视广告节目制作的机构,其设立及经营活动根据《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管理。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的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管理、指导、监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国家鼓励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第二章节目制作经营业务许可? 第六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三)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8.07.11•【文号】国办发[2008]89号•【施行日期】2008.07.1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二00八年七月十一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

1.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指导、平衡电影制片单位年度生产计划的职责。

(二)划出转移的职责。

1.将广播电视机构记者证的监制管理职责划给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2.将动漫(不含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管理的职责划给文化部。

(三)划入和增加的职责。

1.将文化部指导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的职责划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2.增加对从事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加强对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的网上播放)服务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节目的业务监管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广播电影电视宣传、创作的方针政策,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

(二)起草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法律法规草案,拟订相关技术标准和部门规章,推进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三)组织推进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公共服务,组织实施广播电影电视重大工程,扶助老少边贫地区广播电影电视建设和发展,指导、监管广播电影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

(四)制订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产业发展,管理全国性重大广播电影电视活动。

广播电影电视立法程序规定

广播电影电视立法程序规定

广播电影电视立法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立法质量,促进广播影视立法程序科学化、规范化,根据《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编制广播影视立法规划和计划,从事广播影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清理、废止等活动。

第三条制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应当严格遵循《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确定的立法原则和立法程序。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名称应当与内容相符。

第四条法规司在立法工作中承担下列职责:(一)编制、组织和监督实施立法规划;(二)拟订、组织和监督实施年度立法计划;(三)组织起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四)审核、协调各司(局)起草的规章送审稿;(五)组织、指导、协调法制调研工作;(六)组织回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法制机构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局、办等部门征求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意见的函;(七)负责规章备案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八)组织对规章的解释;(九)组织清理、汇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各司(局)在立法工作中承担下列职责:(一)每年向法规司提出拟制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立项;(二)起草与本司(局)业务相关的规章。

规章内容涉及两个以上司(局)管理职能的,由主办司(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联合起草;(三)监督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实施;(四)配合法规司回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法制机构以及各部、委、局、办等部门征求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意见的函,就与本司(局)相关的业务提出意见;(五)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六)清理、解释与本司(局)业务相关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立项第六条法规司组织编制年度立法计划。

各司(局)可以提出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立项建议,如果立项项目涉及两个以上司(局)业务的,主办司(局)和相关司(局)联合报送立项建议。

广播影视安全管理制度

广播影视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播影视行业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广播影视业务,包括节目制作、播出、传输、存储、检修、维护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广播影视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科学防范、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广播影视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广播影视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广播影视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1. 制定和修订广播影视安全管理制度;2. 组织开展广播影视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3. 制定和实施广播影视安全事故应急预案;4. 负责广播影视安全培训和教育;5. 组织广播影视安全考核和奖惩。

第六条各部门应设立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广播影视安全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七条广播影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1. 定期对广播影视设施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其安全运行;2. 对新购置的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性能验收;3. 对老旧设施设备进行安全评估,及时淘汰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

第八条节目内容安全管理:1.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内容的法律法规,确保节目内容健康、积极、向上;2. 加强节目审查,防止含有违法违规内容的节目播出;3. 对节目内容进行定期审查,确保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九条传输网络安全管理:1. 加强网络安全防护,确保传输网络稳定运行;2. 定期对传输网络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3. 对网络传输数据进行加密处理,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条消防安全管理:1. 定期开展消防演练,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2. 配备消防设施,确保其完好有效;3. 制定消防应急预案,确保火灾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应对。

第四章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十一条定期对员工进行广播影视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影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目录(仅作参考)

影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目录(仅作参考)

一、行业主管部门1、中宣部中宣部是中共中央主管意识形态方面的综合职能部门。

中宣部对电视剧、电影行业的监管体现在对电视剧题材、立意、导向等方面的管理。

其相关的职能包括:负责指导全国理论研究、学习与宣传工作;负责引导社会舆论;负责从宏观上指导精神产品的生产;负责规划、部署全局性的思想政治工作任务;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和改进群众思想教育工作;负责提出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的指导方针,指导宣传文化系统制定政策、法规,按照党中央的统一工作部署,协调宣传文化系统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2、广电总局广电总局是我国电视剧、电影行业主管部门,其电视剧、电影相关的监管职能包括:负责拟订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宣传的方针政策,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负责起草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著作权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政策、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制定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负责统筹规划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发展,制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依法负责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统计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和业务以及出版物、广播影视节目的内容和质量,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对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负责对网络视听节目、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广播影视节目进行监管,审查其内容和质量;负责推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与科技融合,依法拟订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和行业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推进应急广播建设;负责广播影视节目的进口、收录管理,协调推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走出去”工作。

负责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著作权管理领域对外及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负责著作权管理和公共服务,组织查处有重大影响和涉外的著作权侵权盗版案件,负责处理涉外著作权关系和有关著作权国际条约应对事务。

广播电视法律制度 - 中国传媒大学

广播电视法律制度 - 中国传媒大学

(2)作为商品:挂历;
(3)书籍的装潢、封面;
(4)展览橱窗、陈列;
(5)用作商标、标记。
侵犯肖像权行为
2、不以营利为目的侵害他人肖像权 (1)非法制作拥有他人肖像;
(2)侮辱、毁损他人肖像;
(3)未经本人同意利用他人肖像。
肖像权合理使用的情形:
1、对于党和国家领导人,地方各级党政领导人、人大 代表、政协委员、著名社会活动家、学者、演员、运动 员以及其他社会知名人士,为了报道其活动和事迹而使 用其肖像,不构成侵权。 2、使用参见集会、游行、仪式,庆典或其他公共活动 的人的肖像。因这类活动往往具有新闻价值,所以任何 人在参加这些活动时,都应允许将其肖像用于宣传报道。 3、国家机关为了执行公务而使用公民的肖像。如公安 机关为识别、辨认、通缉犯罪分子而使用其肖像;司法 机关在诉讼活动中作为证据而使用当事人的肖像等等。
隐私权
隐私权——是个人有依照法律规定 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侵害的权利。
隐私权的内容:
一是公民对于自己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 人事项,有权要求他人不打听、不搜集、不 传播,也有权要求新闻媒介不报道、不评论、 不非法获得。
二是公民对于自己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 生活,有权要求他人不得任意干涉,包括自 己的身体不受搜查,自己的住宅和其他私生 活区域不受侵入、窥探。
第三章 传媒与司法公正
媒介审判
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体在报道 消息,评论是非时,超越司法程序, 抢先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 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造成 破坏司法原则的后果,不利于树立 正确的法律意识和法治概念。
媒体监督司法的十条原则
1.案件判决前不做定罪、定性报道; 2.对当事人正当行使权利的言行不做倾 向性的评论; 3.对案件涉及的未成年人、妇女、老人 和残疾人等的权益予以特别关切; 4.不宜详细报道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 密、个人隐私的案情; 5.不对法庭审判活动暗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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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993年1月5日,原广电部下发《关于当 前深化电影行业机制改革的的若干意见》,实行三 大举措: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建立大型电影企业集 团、院线制改革。
❖ (2)1993年8月1日,原广电部下发《关于进一 步深化电影行业机制改革的通知》,使电影行业的 所有经营自主权得到认可,促进市场多元主体的形 成。
❖ (3)1995年1月,广电部《关于改革故事影 片摄制管理工作的规定》出台,昭示制片业计划经 济体制的坚冰被打破。
❖ (4)1996年11月15日,《电影管理条例》出 台,这是我国电影史上一部全面规范电影市场的行 政法规。
❖ (1)2001年12月28月来自关于改革电影发行放 映制的实施细则》出台,决定实行以院线为主的发 行机制。
❖ 九、法律责任 ❖ (一)刑事法律责任 ❖ (二)行政法律责任 ❖ 1、行政处罚 ❖ 2、行政处分
第二节 广播电视类法规
❖ 一、概述 ❖ 1、法制建设起步阶段——20世纪80年代
中期至90年代初。 ❖ 2、法制建设稳步发展阶段——20世纪90
第九章 广播影视类法 律法规
❖ 建国后,电影业被收归国有,进行计划经济管理。
❖ 先后颁布了《电影业登记暂行办法》、《电影新 片颁布上映执照暂行办法》、《电影旧片清理暂行 办法》、《关于加强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的指示》、 《关于建立电影放映网与电影工业的决定》、《关 于送审影片的规定》。
❖ 十年文革,电影法制建设全面停止。
❖ 2、电影审查内容 ❖ (1)内容审查 ❖ (2)技术质量审查
❖ 六、电影进出口 ❖ 1、进口境外电影经营权。 ❖ 2、进口审查 ❖ 3、进口供科研、教学参考的专题片、电影资料
片的规定 ❖ 4、著作权的使用许可 ❖ 5、电影片的出口 ❖ 6、举办和参加影展、电影节的规定
❖ 七、电影发行和放映 ❖ 1、设置条件 ❖ 2、申请和审批 ❖ 3、变更
❖ (一)电影制片单位的设立、变更和范围 ❖ 1、设立条件 ❖ 2、申请和审批 ❖ 3、变更终止 ❖ 4、活动范围
❖ (1) 有电影制片单位的名称、章程; ❖ (2) 有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认定的
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 (3) 有确定的业务范围及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
织机构和专业人员、资金、场所和设备;
❖ (4)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口本单位摄制并被许可 公映底电影片及其复制品。
❖ (二)电影制片的管理 ❖ 1、著作权管理 ❖ 2、电影制片单位以外的单位独立从事电影摄制
管理 ❖ 3、电影制片单位与境外合作设置电影片的管理 ❖ 4、电影片洗制管理
❖ 五、电影审查 ❖ 1、电影审查制度 ❖ (1)国家实行电影审查制度 ❖ (2)电影制片单位审查 ❖ (3)电影审查机构审查 ❖ (4)复审
❖ 4、电影发行和放映管理 ❖ (1)农村16毫米电影片发行和放映管理 ❖ (2)允许民营和中外合资建设、改造电影
院 ❖ (3)公映许可证 ❖ (4)年检制度 ❖ (5)其他规定
❖ 八、电影事业的保障 ❖ 1、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 2、国家鼓励的电影发行、放映 ❖ 3、电影院和放映设施的建设 ❖ 4、对侵害电影活动行为的查处
❖ (1)1979年8月,文化部、财政部《 关于改革
电影放映管理体制的请示报告》,电影法制建设开 始恢复。
❖ (2)为加强统一领导,1985年12月31日,国务 院办公厅《关于电影、电视机构合并有关事项的通 知》,将文化部门管理的电影事业、企业单位全建 制地于广播电视部合并。
❖ 电影市场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 三、主管机关和许可制度
❖ 1、主管机关和主要职责
❖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主管全国电影工 作。其专门负责电影行政管理的内设机构为 电影管理局。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
❖ 2、许可制度
❖ 国家对电影摄制、进口、出口、发行、放映和电 影制片公映实行许可制度。
❖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影片的摄 制、进口、发行、放映活动,不得进口、出口、发 行、放映未取得许可证的电影片。
❖ 发放的许可证和批准文件,不得出租、出借、出 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
❖ 四、电影制片活动
❖ 电影制片是电影创作和生产活动的总称, 它融艺术创作和、制景、科技生产和管理为 一体,影片创作是编导、导演、摄影、美工 等创作部门和化妆、服装、道具、照明、剪 接、录音、特技、洗印等生产、技术人员劳 动的成果。
❖ (4) 电影制片单位的资金来源和数额。
❖ 电影制片单位变更、终止,应当报国务院广电 总局批准,并依法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 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 (1) 摄制电影片;
❖ (2)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作本单位摄制的电影片 的复制品;
❖ (3)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全国范围发行本单位摄 制应被许可公映的电影片及其复制品;
❖ (5)2004年11月,广东总局《电影企业经营资 格准入暂行规定》,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扩 大了投融资主体开放的范围。
❖ 二、电影法调整的法律关系及适用范围 ❖ 1、电影法调整的法律关系
❖ ——电影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
内容
主体
客体
❖ 2、适用范围
❖ 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故事片、 记录片、科教片、美术片、专题片等电影片 的制作、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活动。
❖ (2)2002年2月1日,补充修订后的《电影管理 条例》颁布实施。
❖ (3)2003年9月28日,广电总局、商务部、文化 部《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
❖ (4)2003年12月1日,《电影立项、电影片审 查暂行规定》,《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 《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 进一步下放权力。
❖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审批流程:
申请单位
省级机关审核同意
90 日
国家工商行 政部门登记
广电总局
❖ 申请书的内容:
❖ (1) 电影制片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经济性质;
❖ (2) 电影制片单位的主办单位的名称、地址、性 质及其主管机关;
❖ (3) 电影制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址、 资格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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