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工商学院教职工培训进修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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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商学院教职工培训进修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职工队伍整体素质,进一步规范教职工培训进修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工的各类在职培训进修。
第三条进修方式
(一)学历(学位)进修: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历(学位)以及参加其它各类学历(学位)学习;
(二)非学历(学位)进修:到重点院校和科研机构做访问学者,以及参加骨干教师进修班、岗前培训等各类专业培训;进入博士后流动站从事研究工作。
第四条进修原则
(一)按需择优派遣。教职工培训进修工作要以教学一线人员为重点,坚持“按需培训、学用一致、注重实效”的方针,根据学科专业建设或工作需要统筹安排,培训对象要以青年教师为主,优先考虑青年骨干教师、重点学科教师、新办专业教师的选派。进修内容应与本人所从事的专业或岗位工作一致。
(二)全面计划控制。学校对教职工培训进修实行全面计划管理,对年度进修人数实行总量控制。要科学制定年度培训进修计划,确保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分类重点管理。教学科研人员进修的形式应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高级访学为主,鼓励教师到重点院校、中科院所属研究所攻读博士学位或访学。学校鼓励支持取得校外全额资助赴国(境)外进修、访学。鼓励双语课教师出国培训,强化双语师资队伍建设。
第五条进修条件
(一)申请参加进修的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为人师表,遵纪守法,爱岗敬业,较好履行岗位职责,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
(二)申请参加进修的人员应具有较强的专业素质和发展潜力,须在我校工作满两年以上方可申报各类学历(学位)进修。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回(来)
校工作满一年以上方可申请进入博士后流动站,且进入博士后流动站原则上不超过一次。进站人员的服务期向后顺延(进站期间不算在服务期内)。
(三)由国家、省等有关部门公派选送的访问学者,按上级部门及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各教学单位自主选派的访学进修,应为本学科专业发展需要或紧缺的教师,访学进修时间不超过一年,单科进修时间最长为半年。要确保学校划拨至各单位的师资培训经费发挥应有作用。
(五)参加骨干教师进修班、岗前培训、外语培训以及各类短期业务进修等,按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有关文件规定选派,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六)在国内进修时间一学年及以上者,或在国外进修时间三个月及以上者,进修期满后,申请再次进修时间间隔原则上应达到两年以上。
第六条进修管理程序
(一)单位编报计划。各单位制定年度培训进修计划,填写《山东工商学院教职工培训进修申请计划表》(见附件一)报人事处,计划应具体到人。列入申请计划的教职工本人应填写《山东工商学院教职工培训进修申请表》(见附件二),由所在单位审核后,一并上报。每年的9 月30 日前,各单位提交下一年度教职工培训进修申请计划表。
(二)学校审批。由人事处对《年度教职工培训进修申请计划表》进行汇总、审查后,形成学校的年度教职工培训进修计划,并报请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
(三)计划管理。按照培训进修计划对教职工的培训进修工作进行管理。
1.按计划参加进修的教职工须与学校、所在单位签订相关进修协议。教职工参加进修学习期间,应认真学习,按期完成学习任务,并按规定参加学校考核,主动保持与学校、所在单位的联系。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进修时间者,应提前三个月凭有效证明向所在单位及人事处提出延期申请,审核批准后方可延长学习时间。
2.若遇上级有关安排与学校培训计划不一致,可按程序对计划进行调整,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3.未经学校计划同意自行报考参加各类进修者,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4.教职工参加各类进修期满后应按时办理回校报到手续,并应在所在单位
开展一次学习进修汇报会。要在报到后一个月内将进修期间所形成的各类学籍档案材料转入人事处档案室。若取得高一级学历(学位)者,应及时将学历(学位)证书(含复印件)送交人事处档案室审核,并办理学历(学位)更改手续。
第七条学历(学位)进修待遇及经费经学校计划批准参加的各类学历(学位)进修人员,进修期间的经费及待遇如下:
(一)硕士学历(学位)。学校鼓励教职工按计划报考硕士研究生。就读期间,所在单位要在工作和生活方面给予支持。
(二)博士学历(学位)。纳入学校培养计划,按定向或委托培养形式考取的博士研究生人员,学习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按规定参加年度考核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为保证学习质量,第一年必须脱产学习,脱产学习期间,停发校内岗位津贴。规定的脱产学习时间结束后,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人事处审核后恢复校内岗位津贴。考取博士人员,应在规定的学制内按期毕业,原则上不得超过4年。超过4年延期毕业的,学费报销减半,超出时间的交通费不予报销。
按期毕业,经审核毕业证、学位证及档案材料无误后,予以报销下列费用:
1. 学习期间交通费。考取国内大学攻读博士学历(学位)人员,按财务规定报销:入学考试的往返交通费1次及2天的住宿费、每年度往返2次硬卧或4次硬座火车票;考取国外大学攻读博士学历(学位)人员,一次性限额报销学习期间的交通费5000 元。
2. 学费。凭就读学校出具的正规学费收据,限额报销学费2 万元。
3. 科研启动经费。审核发放科研启动经费3 万元。科研处负责科研启动经费的使用管理。
第八条非学历(学位)进修待遇及经费
凡通过国家、省政府选拔和按学校计划选派的优秀教职工在国内外进修学习的(不含进入博士后流动站人员),进修学习期间的经费及待遇如下:(一)工资待遇等。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进修学习次月起,停发校内岗位津贴。按期返校后,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送交人事处审核后,恢复校内岗位津贴。按规定参加年度考核和专业技术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