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业务管理规定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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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管理制度

证券交易管理制度

证券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在本公司进行证券交易的全部工作人员、机构及其他从事证券交易的相关单位。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的宗旨是,依法合规原则,加强对证券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交易活动,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条本管理制度依据有关证券法规、规章及本公司相关规定制定。

第二章证券交易基本规范第五条在证券交易中,各方应当遵循以下基本规范:1. 遵纪守法,遵守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2. 真实披露,不得故意发布虚假或误导性信息;3. 公平交易,不得使用内幕信息、操纵市场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4. 尊重市场,不得干扰市场秩序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5. 诚信守约,履行交易合同、保护投资者利益。

第六条所有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要求:1. 具有相关从业资格,熟悉证券法规及市场操守;2. 善于观察、分析市场动态,熟悉投资产品特性;3. 具备一定的风险意识和风控能力,能够科学合理判断交易风险;4. 保护客户利益,忠实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第七条证券交易活动中,禁止以下行为:1. 利用内幕信息交易;2. 操纵市场价格;3. 擅自操作客户账户;4. 虚假宣传,欺骗投资者;5. 违规披露信息,损害公众利益;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公司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工作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廉洁自律,不得违反公司规定进行个人谋利行为。

第九条证券交易中,如出现价格异动、异常交易等情况,应当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督促制止有关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第十条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机密信息的处理应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公司及客户信息,保护投资者隐私。

第三章内部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监督体系,包括内部制度、风险管理、合规审查、内部监督等环节,确保公司证券交易活动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进行。

证券公司自营管理制度范本

证券公司自营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证券自营业务,确保自营业务的安全、合规、高效运作,防范和化解自营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证券自营业务的各个环节,包括自营账户管理、投资决策、风险控制、操作执行、监督管理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建立健全自营业务内部控制体系,确保自营业务稳健发展,维护公司及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自营账户管理第四条自营业务账户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开设,确保账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五条自营业务账户实行集中管理和分级授权制度,明确账户的权限、责任和操作流程。

第六条严禁将自营业务账户用于其他业务,确保自营业务与其他业务分离。

第三章投资决策第七条建立健全自营业务投资决策机制,明确投资决策机构、决策程序和决策权限。

第八条投资决策应遵循市场规律,综合考虑宏观经济、行业趋势、公司基本面等因素,进行科学、合理、稳健的投资。

第九条投资决策机构应定期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对投资策略、投资组合、投资规模等进行讨论和决策。

第四章风险控制第十条建立健全自营业务风险控制体系,确保自营业务风险可控、可承受。

第十一条明确自营业务风险控制指标,包括持仓比例、风险敞口、止损线等。

第十二条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对自营业务风险进行预警和监控。

第十三条建立风险事件报告制度,对重大风险事件进行及时报告、处置和跟踪。

第五章操作执行第十四条建立自营业务操作流程,确保自营业务操作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建立自营业务操作日志,详细记录操作过程,便于追溯和监督。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稽核部门定期对自营业务进行稽核,确保自营业务合规运作。

第十八条建立自营业务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准确地向监管部门和投资者披露自营业务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对自营业务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强化自营业务人员的合规操作意识和风险控制意识。

证券部门管理制度

证券部门管理制度

证券部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证券部门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证券部门管理制度是证券公司的内部管理规范,适用于公司内部证券业务的管理和操作活动。

第三条证券部门管理制度包括证券业务部门组织架构、人员管理、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监督检查等内容。

第四条证券业务部门应当依法合规开展证券业务,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第二章证券业务部门组织架构第五条证券业务部门应当根据公司的业务发展战略和规模安排相应的人员和机构设置。

第六条证券业务部门的组织架构应当包括部门负责人、业务团队、风险管理团队和内部监察团队。

第七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证券业务部门的业务、风险和人员进行全面管理,并向公司上级报告工作。

第八条业务团队应当按照公司业务发展规划进行合理分工合作,完成交易、资金管理、风险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风险管理团队应当对证券业务部门的业务操作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

第十条内部监察团队应当对证券业务部门的业务操作进行独立性监察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一条证券业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人员管理制度,加强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十二条证券业务部门应当对人员进行职业资格和风险意识培训,提高人员的专业素质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十三条证券业务部门应当对人员进行绩效考核,激励和约束员工的行为。

第四章业务操作第十四条证券业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证券交易、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等业务。

第十五条证券业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交易系统和风险控制机制,确保交易的安全、稳定和高效。

第十六条证券业务部门应当遵守公司的交易规则和内部控制要求,做好风险防范和监控工作。

第五章风险管理第十七条证券业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开展全面风险评估和监测。

第十八条证券业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模型和工具,对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进行综合评估。

第十九条证券业务部门应当对风险事件进行及时报告和处理,确保风险的及时控制和处置。

公司证券管理制度

公司证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证券投资行为,加强证券投资风险控制,保障公司资产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

第三条公司证券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证券投资行为的合法性。

(二)稳健经营: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公司收益最大化。

(三)分散投资:合理配置投资资产,降低投资风险。

(四)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证券投资相关信息。

第二章证券投资范围与决策第四条公司证券投资范围包括:(一)股票投资:包括上市公司股票、非上市公司股票、新股申购、配售等。

(二)债券投资: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等。

(三)基金投资:包括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

(四)其他证券投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其他证券投资。

第五条公司证券投资决策程序:(一)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证券投资战略、投资计划和投资规模。

(二)公司投资管理部门根据董事会批准的投资战略和计划,提出具体的投资建议。

(三)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对投资建议进行风险评估,形成投资决策报告。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投资决策报告,确定投资方案。

第三章风险控制与监督第六条公司证券投资风险控制措施:(一)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明确风险控制目标、范围和责任。

(二)设立风险控制岗位,配备专业人员,负责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

(三)制定风险控制制度,对投资品种、投资比例、投资额度等进行限制。

(四)建立健全风险对冲机制,降低投资风险。

第七条公司证券投资监督措施:(一)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证券投资进行监督。

(二)公司审计部门定期对证券投资业务进行审计,确保投资行为的合规性。

(三)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定期对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doc 5页)

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doc 5页)

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doc 5页)4、《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1996年10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以及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和清算机构的业务规则。

第三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负责本办法的监督执行。

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对作为其会员的证券经营机构的证券自营业务活动进行监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证券经营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

本办法所称证券专营机构,指前款所称证券公司;证券兼营机构指前款所称信托投资公司。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证券自营业务,是指证券经营机构为本机构买卖上市证券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证券的行为。

前款所称上市证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下列证券:(一)人民币普通股;(二)基金券;(三)认股权证;(四)国债;(五)公司或企业债券。

前款所称人民币普通股、基金券、认股权证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证券统称为权益类证券。

第二章自营资格第六条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取得证监会认定的证券自营业务资格并领取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自营业务资格证书》( 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未取得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从事证券自营业务。

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从事本办法第五条所称证券自营业务以外的证券自营业务。

第七条证券经营机构申请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净资产,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证券营运资金。

(二)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l,000万元的净资本,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l,000万元的净证券营运资金。

本办法所称净资本的计算公式为:净资本=净资产一(固定资产净值十长期投资)×30%一无形及递延资产一提取的损失准备金一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长期性或高风险资产。

证券公司自营管理制度

证券公司自营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管理,保障公司自营业务的合规、稳健、高效运行,防范和化解自营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各级分支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全体人员。

第三条公司自营业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规经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则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确保自营业务合规运作。

(二)风险可控: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确保自营业务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三)稳健经营:合理配置资源,确保自营业务稳健发展。

(四)激励约束: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调动自营业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自营业务组织架构第四条公司设立自营业务管理部门,负责自营业务的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自营业务管理部门应设立以下机构:(一)自营业务部:负责自营业务的日常运营管理,包括自营账户管理、交易执行、风险监控等。

(二)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自营业务的战略规划、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

(三)风险管理部:负责自营业务的风险评估、监控和处置。

(四)稽核部:负责自营业务的合规性检查、风险防范和内部审计。

三、自营业务管理流程第六条自营业务管理流程包括以下环节:(一)自营业务计划:自营业务部根据公司战略规划和市场情况,制定自营业务年度计划。

(二)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自营业务计划和风险偏好,对自营投资标的进行筛选和决策。

(三)交易执行:自营业务部根据投资决策,执行自营交易。

(四)风险监控:风险管理部对自营业务风险进行实时监控,确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五)业绩考核:自营业务部对自营业务业绩进行考核,对业绩突出的自营业务人员进行奖励。

四、自营业务风险控制第七条公司建立健全自营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以下内容:(一)风险识别:全面识别自营业务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

(二)风险评估:对识别出的风险进行量化评估,确定风险等级。

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管理制度

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开展证券经纪业务活动。

第三条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二)诚信、勤勉、尽责原则;(三)客户至上、风险控制原则;(四)合规经营、稳健发展原则。

二、业务范围与职责第四条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范围包括:(一)证券经纪交易;(二)证券投资咨询;(三)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四)其他证券业务。

第五条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职责:(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合规经营义务;(二)为投资者提供证券交易、投资咨询等服务;(三)加强风险管理,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四)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市场秩序;(五)开展业务宣传和投资者教育。

三、客户管理第六条证券公司应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确保客户身份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证券公司应建立客户档案,详细记录客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开户时间等。

第八条证券公司应加强客户行为管理,关注客户交易行为,及时发现并制止异常交易行为。

第九条证券公司应定期对客户进行回访,了解客户需求,提高服务质量。

四、风险管理第十条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对经纪业务风险进行全面识别、评估和控制。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应设立风险控制部门,负责经纪业务风险的监控和处置。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应制定风险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确保业务正常进行。

五、合规与监督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确保经纪业务合规经营。

第十四条证券公司应设立合规部门,负责经纪业务合规管理。

第十五条证券公司应定期开展合规检查,确保业务合规性。

六、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证券公司总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证券_部门规章制度范本

证券_部门规章制度范本

证券部门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部门的运营管理,保障公司及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公司证券部门的全体员工,包括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和其他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我公司证券部门应坚持合法、合规、诚信、稳健的原则,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业务水平,确保客户利益。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我公司证券部门设有一个经理岗位,负责整个部门的运营管理。

下设业务一部、业务二部、研究部和风险控制部等四个部门,分别承担各项业务及风险控制工作。

第五条经理岗位由公司任命,负责组织、协调、管理证券部门的各项业务。

各部门负责人由经理任命,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六条证券部门应根据公司授权,开展证券自营业务、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等。

第七条开展自营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自营业务的规定,确保资金安全,实现资产的合理配置。

第八条开展经纪业务时,应遵循客户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为客户提供专业的证券交易服务。

第九条开展投资咨询业务时,应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提供合理的投资建议,不得误导客户。

第四章风险控制第十条证券部门应设立独立的风险控制部门,负责部门内部风险的管理和控制。

第十一条风险控制部门应制定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对部门内的各项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控,确保业务合规。

第十二条证券部门应根据业务特点,建立风险防范措施,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等环节。

第五章人员管理第十三条证券部门员工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符合国家关于证券从业人员的规定。

第十四条员工应遵守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服从上级领导的管理,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

第十五条员工应保守公司及客户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六章财务管理第十六条证券部门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报表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七条财务部门应按照公司的规定,合理使用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证券结算管理制度范本

证券结算管理制度范本

证券结算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交易结算行为,保障证券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证券市场证券交易的结算业务,包括证券买卖交易的结算、证券权益登记、资金清算等业务。

第三条证券结算业务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安全、高效的原则,确保证券交易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维护市场秩序。

第四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依法履行证券结算业务,加强风险管理,确保结算业务的安全、准确、及时和高效。

第二章证券结算主体第五条证券结算主体包括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参与证券结算业务的机构。

第六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具备较强的业务能力、技术水平、风险管理能力和信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并取得相关业务许可。

第七条证券公司应具备从事证券结算业务的条件,根据与投资者的约定办理证券结算业务。

第八条投资者应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按照与证券公司的约定参与证券结算业务。

第三章证券结算业务流程第九条证券结算业务流程包括证券交易、证券结算、资金清算、权益登记等环节。

第十条证券交易环节包括证券买卖、交易确认等。

第十一条证券结算环节包括成交结算、证券交收等。

第十二条资金清算环节包括资金支付、资金归集等。

第十三条权益登记环节包括股权登记、债权登记等。

第四章证券结算业务规则第十四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制定证券结算业务规则,包括业务流程、技术系统、风险管理等,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五条证券公司应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制定内部结算业务制度,并报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投资者应按照与证券公司的约定,按时足额履行资金交收义务。

第十七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确保结算业务的安全运行。

第五章证券结算业务监管第十八条中国证监会对证券结算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证券结算业务监管政策;(二)审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和业务许可;(三)监督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运行和风险管理;(四)对证券结算业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份

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份

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一)份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 1第二条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以及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和清算机构的业务规则。

第三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__)负责本办法的监督执行。

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对作为其会员的证券经营机构的证券自营业务活动进行监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证券经营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

本办法所称证券专营机构,指前款所称证券公司;证券兼营机构指前款所称信托投资公司。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证券自营业务,是指证券经营机构为本机构买卖上市证券以及__认定的其他证券的行为。

前款所称上市证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下列证券:(一)__普通股;(二)基金券;(三)认股权证;(四)国债;(五)公司或企业债券;前款所称__普通股、基金券、认股权证以及__认定的其他证券统称为权益类证券。

第二章自营资格第六条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取得__认定的证券自营业务资格并领取__颁发的《经营证券自营业务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未取得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从事证券自营业务。

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从事本办法第五条所称证券自营业务以外的证券自营业务。

第七条证券经营机构申请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__2,000万元的净资产,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__2,000万元的证券营运资金。

(二)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__1,000万元的净资本,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__1,000万元的净证券营运资金。

本办法所称净资本的计算公式为:净资本=净资产-(固定资产净值+长期投资)×30%-无形及递延资产-提取的损失准备金-__认定的其他长期性或高风险资产。

本办法所称净证券营运资金是指证券兼营机构专门用于证券业务的具有高流动性的资金。

(三)三分之二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获得__颁发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在取得《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必要的证券、金融、法律等有关知识,近二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二年以上证券业务或三年以上金融业务工作经历;2、主要业务人员熟悉有关的业务规则及业务操作程序,近二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二年以上证券业务或三年以上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

券商业务合规管理制度

券商业务合规管理制度

券商业务合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券商业务合规管理,确保公司各项业务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保护客户利益,维护市场秩序,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全部券商业务的管理与运营,并适用于全部从事券商业务相关的员工。

第三条定义1.券商业务:指公司所供应的证券经纪、证券承销、证券投资咨询、证券自营交易等金融业务。

2.合规管理:指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对券商业务进行监督、掌控和管理的过程。

第二章业务合规管理机构第四条风险与合规管理部门为了有效管理券商业务的合规风险,公司设立风险与合规管理部门,负责券商业务的合规监督和内部掌控。

第五条风险与合规管理部门的职责1.负责订立券商业务合规管理制度,并及时修订。

2.监测、评估并猜测券商业务合规风险。

3.确保公司各项券商业务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4.对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处理和报告。

5.供应合规培训与咨询,确保员工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第六条风险与合规管理部门的权力1.有权检查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的合规情况。

2.有权要求各部门、子公司和分支机构供应必需的合规资料。

3.有权对公司内部进行合规审查和调查。

4.如发现合规问题,有权建议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三章业务合规管理要求第七条合规风险评估1.公司应定期进行券商业务合规风险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及时上报风险与合规管理部门。

2.风险与合规管理部门应依据评估结果,订立相应的风险掌控措施。

第八条业务准入管理1.公司应严格审查券商业务的准入条件,不得为不符合条件的客户供应相关业务。

2.客户进行券商业务时,应供应真实、详尽、准确的信息,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客户信息管理制度。

第九条业务操作规范1.公司应订立券商业务操作规范,明确业务操作的程序和要求。

2.业务操作人员应依照规范进行操作,严禁擅自违反规定。

第十条内部掌控制度1.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掌控制度,确保各项券商业务的合规运行。

2.内部掌控制度包含风险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信息保护制度等。

公司证券业务管理制度

公司证券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证券业务运作,保障公司及客户的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提高证券业务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从事证券业务的部门、员工及合作机构。

第三条公司证券业务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证券监管政策;2. 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明确职责分工;3. 强化内部控制,确保业务合规、稳健运行;4. 重视客户利益,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证券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司证券业务的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证券业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 制定证券业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 负责证券业务的风险评估、控制和监督;3. 组织证券业务培训,提高员工业务水平;4. 负责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机构的沟通协调;5. 监督各业务部门执行证券业务管理制度。

第六条各业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以下工作:1. 证券投资部:负责证券投资组合的构建、管理及风险控制;2. 证券承销部:负责证券发行、承销、分销等业务;3. 证券研究部:负责证券市场研究、投资策略研究及行业分析;4. 证券交易部:负责证券交易业务,包括交易策略、资金管理等;5. 客户服务部:负责客户关系维护、投资咨询及客户投诉处理。

第三章业务流程与规范第七条证券业务办理流程:1. 客户咨询与需求分析;2. 业务部门评估与审批;3. 证券业务管理部门审核;4. 合同签订与资金划转;5. 业务执行与风险监控;6. 业务结束与档案管理。

第八条证券业务规范:1. 证券业务办理过程中,应确保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2. 证券业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业务资质和专业知识;3. 证券业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客户秘密;4. 证券业务人员应严格按照业务流程和规范操作,不得违规操作;5. 证券业务人员应定期接受业务培训和考核。

证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证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证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市场秩序,加强证券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证券监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证券监管部门是指依法负责证券市场监管的政府部门,具体组织机构由国务院确定。

第四条证券公司、证券期货公司、投资咨询机构等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证券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查处,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二章证券市场监管第六条证券市场监管应当依法依规,独立公正,保持市场秩序稳定。

第七条证券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加强证券市场信息披露,防范市场风险。

第八条证券市场监管涉及的主要内容包括:证券发行、交易、信息披露、交易所监管等。

第九条证券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规范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等主体的信息披露行为,防范信息不对称风险。

第十条证券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信息披露制度,规范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披露情况,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证券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幕交易监管制度,禁止内幕交易行为,加强内幕信息披露监管。

第十二条证券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市场操纵监管制度,严厉打击市场操纵行为,维护市场公平公正。

第十三条证券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保护制度,加强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及时回应投资者投诉。

第十四条证券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机应对制度,做好市场危机应对准备工作,保持市场稳定。

第十五条证券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管档案管理制度,做好监管工作的档案归档和管理。

第三章监管责任第十六条证券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建设,健全监管队伍,提高监管工作效率。

第十七条证券监管部门领导应当履行监管职责,推动监管工作向纵深发展。

第十八条证券监管部门相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推动监管工作有序开展。

第十九条证券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证券投资业务科学、高效、有序和安全地运行,明确投资管理的工作程序及相关岗位的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管理的原则是分级管理、明确授权、规范操作、严格监管。

第三条证券投资业务的管理架构实行公司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证券投资决策小组和投资经理四级投资决策体系。

投资管理方式采取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证券投资总部总经理负责制。

第二章投资管理流程第四条证券投资业务流程如下:1、公司董事会确定公司证券投资业务投资总规模及可承受的风险限额,授权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证券投资业务运作。

2、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证券投资决策小组提交的作为选券依据的证券池和资产配置计划、持仓比例等。

3、证券投资决策小组拟订证券池及资产配置计划和持仓比例,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4、投资经理可根据对市场形势的分析,在其权限内,在证券池范围内自行制定证券投资的组合构建方案,投资经理在购买一只证券前应制定相应的操作计划,包括拟持有的期限和止盈止损的计划等。

投资组合构建方案及操作计划应经证券投资部总经理审批,并报合规部备案。

投资经理应根据批准后的方案及操作计划向交易执行人员下达投资指令,实施投资交易。

5、风险监控人员对投资风险进行全程动态独立的监控,形成定期及不定期投资风险分析报告。

第五条证券投资业务流程示意图见下:第三章投资决策体系第六条公司证券投资业务的投资决策体系由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证券投资决策小组和投资经理构成。

第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1、人员组成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公司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证券投资部、研究发展部负责人组成。

委员会主席由公司总经理担任。

2、主要职责(1)批准证券池的建立和调整;(2)审核证券投资决策小组提交的资产配置计划和持仓比例;(3)审议重大投资事项;(4)业绩考核。

3、议事规则(1)举行月度例会分析宏观经济和市场形势,评估调整证券池。

月度例会在每个月的最后一周举行;(2)发生突发或重大事件时,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任何成员认为有必要,可以随时提议召开紧急会议;(3)委员会对重大议题采取每人一票表决的决策机制,采取记名投票方式,所有人员不得弃权,经半数同意后通过;(4)决策采取责任追究机制,委员对其投票负责。

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

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

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24•【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52号•【施行日期】2020.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52号现公布《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自2020年8月24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2020年7月24日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备案。

本规定所称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从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对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备案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为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不代表对证券服务机构执业能力的认可。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一)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挂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验资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二)为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产品制作、出具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验资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会计师事务所参与前款第(一)项相关主体重要组成部分或者其控制的主体的审计,其审计对象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中的一项达到前款第(一)项相关主体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对应项目金额百分之十五的,视同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一、经纪业务内涵定义证券经纪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买卖证券,并收取一定佣金的业务活动。

证券公司应明确经纪业务定位,规范业务行为,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市场秩序和客户合法权益。

二、客户行为管理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对客户进行实名认证,确保客户身份真实、合法。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客户信息保密制度,确保客户信息安全。

证券公司应当引导客户理性投资,防范市场风险,不得诱导客户进行高风险投资。

三、业务管理流程优化证券公司应当优化开户流程,简化手续,提高效率。

证券公司应当加强交易系统建设,提高交易速度,确保交易安全。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客户服务体系,提供个性化的投资咨询服务。

四、投资者权益保护证券公司应当保障客户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教育机制,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五、内控合规管控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确保经纪业务合规运营。

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对经纪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

六、行政监管问责制度证券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管力度,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证券公司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证券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因违法违规行为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证券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各证券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确保经纪业务的合规运营,维护市场秩序和客户合法权益。

公司证券管理制度规定

公司证券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证券投资及交易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证券投资及交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债券、基金、期货、期权等。

第三条公司证券投资及交易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投资及交易行为合法合规。

(二)安全性:注重投资风险控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

(三)效益性:追求投资收益最大化,兼顾风险与收益。

(四)透明性:加强信息披露,保障投资者权益。

第二章证券投资及交易管理第四条公司证券投资及交易的管理部门为财务部,负责制定、执行和监督本制度。

第五条公司证券投资及交易的范围:(一)股票投资:包括A股、B股、H股等。

(二)债券投资:包括国债、企业债、公司债等。

(三)基金投资:包括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等。

(四)期货、期权交易:包括商品期货、金融期货、期权等。

第六条公司证券投资及交易的决策程序:(一)财务部根据市场情况、公司发展战略和资金需求,提出投资及交易建议。

(二)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投资及交易建议进行审议,形成决策。

(三)财务部根据决策委员会的决策,执行投资及交易计划。

第七条公司证券投资及交易的风险控制:(一)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控制目标和措施。

(二)制定风险限额,控制投资规模和风险敞口。

(三)加强对投资及交易过程的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隐患。

(四)定期评估风险状况,及时调整风险控制措施。

第八条公司证券投资及交易的信息披露:(一)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投资及交易信息。

(二)定期发布投资及交易报告,披露投资收益、风险状况等。

第三章监督与责任第九条公司监事会对证券投资及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发现违规行为及时提出。

第十条财务部、投资决策委员会及其他相关部门应依法履行职责,确保本制度的执行。

证券事务部门管理制度范本

证券事务部门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事务部门的管理工作,确保公司证券事务的合规、高效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证券事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证券事务部门负责公司证券事务的日常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证券投资、合规管理等。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证券事务部门职责:1.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2.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3. 负责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工作,确保投资决策合法、合规;4. 负责公司证券合规管理工作,确保公司证券事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5. 负责公司证券相关文件的起草、审核、报送等工作;6. 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证券事务部门权限:1. 依法对公司证券事务进行审核、监督;2. 负责公司证券相关文件的起草、修改、审核;3. 对公司证券投资进行风险控制;4. 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对涉及证券事务的决策提出建议;5. 对公司证券事务进行日常管理,确保公司证券事务合规、高效运作。

第三章信息披露管理第六条证券事务部门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七条信息披露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1. 公司重大事项、重要合同、关联交易等;2. 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3.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上市、交易等;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等;5. 其他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信息披露程序:1. 证券事务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审核信息披露材料;2. 证券事务部门向公司领导汇报,经批准后进行信息披露;3. 信息披露后,证券事务部门负责跟踪、评估信息披露效果。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第九条证券事务部门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证券公司自营管理制度范本

证券公司自营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管理,保障公司自营业务的稳健发展,防范自营业务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各项活动,包括自营账户管理、投资决策、交易执行、风险控制、财务核算、信息披露等。

第三条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则,确保自营业务合法合规。

2. 风险控制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确保自营业务风险可控。

3. 独立性原则: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等业务分离,独立运作。

4. 保密原则:加强自营业务信息保密,防止信息泄露。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证券公司设立自营业务管理部门,负责自营业务的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自营业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 制定自营业务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2. 审批自营业务投资方案;3. 监督自营业务执行情况;4. 组织自营业务风险控制;5. 管理自营业务财务核算;6. 组织自营业务信息披露。

第六条自营业务管理部门下设以下岗位:1. 部门负责人:负责自营业务的管理工作;2. 投资经理:负责自营业务的投资决策;3. 交易员:负责自营业务的交易执行;4. 风险控制专员:负责自营业务的风险监控;5. 财务核算员:负责自营业务的财务核算;6. 信息披露专员:负责自营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三章投资决策第七条证券公司自营业务投资决策应当遵循以下程序:1. 投资经理提出投资建议;2. 部门负责人组织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对投资建议进行审议;3. 投资决策会议形成决议,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审批;4. 投资经理根据投资决策会议决议,组织实施投资。

第八条投资决策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 国家政策、行业发展趋势;2. 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3. 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4. 市场估值水平和流动性;5. 风险控制指标。

第四章交易执行第九条证券公司自营业务交易执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严格执行投资决策;2. 确保交易合规;3. 保障交易安全;4. 提高交易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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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务管理规定精编版MQS system office room 【MQS16H-TTMS2A-MQSS8Q8-MQSH16898】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第41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和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部长:吴爱英二○○七年三月九日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律师在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活动中的执业行为,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和《律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证券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其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提供的制作、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法律服务。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对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管理,提高律师证券法律业务水平。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司法部及地方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律师协会依照章程和律师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可以为下列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二)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及上市;(三)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及股份回购;(四)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五)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六)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解散、终止;(八)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九)证券衍生品种的发行及上市;(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组织制作与证券业务活动相关的法律文件。

第八条鼓励具备下列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一)内部管理规范,风险控制制度健全,执业水准高,社会信誉良好;(二)有20名以上执业律师, 其中5名以上曾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三)已经办理有效的执业责任保险;(四)最近2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第九条鼓励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且最近2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一)最近3年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二)最近3年连续执业,且拟与其共同承办业务的律师最近3年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三)最近3年连续从事证券法律领域的教学、研究工作,或者接受过证券法律业务的行业培训。

第十条律师被吊销执业证书的,不得再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律师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被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处罚的,在规定禁入或者停止执业的期间不得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第十一条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证券发行的发行人和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不得同时为同一收购行为的收购人和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不得在其他同一证券业务活动中为具有利害关系的不同当事人出具法律意见。

律师担任公司及其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存在其他影响律师独立性的情形的,该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所任职公司的委托,为该公司提供证券法律服务。

第三章业务规则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勤勉尽责,审慎履行核查和验证义务。

律师进行核查和验证,可以采用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和函证、计算、复核等方法。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依法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在进行核查和验证前,应当编制核查和验证计划,明确需要核查和验证的事项,并根据业务的进展情况,对其予以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应当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其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律师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以下统称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可以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但律师应当履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注意义务并加以说明;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方可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律师从公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经该机构确认后,可以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但律师应当履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注意义务并加以说明;未取得公共机构确认的,对相关内容进行核查和验证后方可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第十六条律师进行核查和验证,需要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作出判断的,应当直接委托或者要求委托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出具意见。

第十七条律师在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时,委托人应当向其提供真实、完整的有关材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律师发现委托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委托人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委托人纠正、补充;委托人拒不纠正、补充的,律师可以拒绝继续接受委托,同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方面履行报告义务。

第十八条律师应当归类整理核查和验证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和获取的材料,并对法律意见书等文件中各具体意见所依据的事实、国家相关规定以及律师的分析判断作出说明,形成记录清晰的工作底稿。

第十九条工作底稿由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事务所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7年;中国证监会对保存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法律意见第二十条法律意见是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针对委托人委托事项的合法性,出具的明确结论性意见,是委托人、投资者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确认相关事项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

法律意见应当由律师在核查和验证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基础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作出。

第二十一条法律意见书应当列明相关材料、事实、具体核查和验证结果、国家有关规定和结论性意见。

法律意见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未发现”等含糊措辞。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在法律意见中予以说明,并充分揭示其对相关事项的影响程度及其风险:(一)委托人的全部或者部分事项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二)事实不清楚,材料不充分,不能全面反映委托人情况;(三)核查和验证范围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取得应有证据;(四)律师已要求委托人纠正、补充而委托人未予纠正、补充;(五)律师已依法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对全部或者部分事项作出准确判断;(六)律师认为应当予以说明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律师从事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证券法律业务,其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经所在律师事务所讨论复核,并制作相关记录作为工作底稿留存。

第二十四条律师从事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证券法律业务,其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由2名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加盖该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

第二十五条法律意见书的具体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在报送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后,发生重大事项或者律师发现需要补充意见的,应当及时提出补充意见。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期间,律师或者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因涉嫌违法被有关机关立案调查的,该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如实告知委托人,并明确提示可能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八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在向委托人出具法律意见时,应当按照规定同时提交其已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有关情况;委托人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含有法律意见的文件时,应当按照规定同时提交律师、律师事务所已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建立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资料库和诚信档案,记载律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所受处理处罚等情况,并按照规定予以公开。

第三十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审核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律师作出解释、补充,或者调阅其工作底稿。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配合。

第三十一条律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一)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二)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编制核查和验证计划;(三)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要求委托人予以纠正、补充,或者履行报告义务;(四)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法律意见中作出说明;(五)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讨论复核法律意见;(六)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履行告知义务;(七)法律意见的依据不适当或者不充分,法律分析有明显失误;(八)法律意见的结论不明确或者与核查和验证的结果不对应;(九)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制作工作底稿;(十)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保存工作底稿;(十一)法律意见书不符合规定内容或者格式;(十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存在严重文字错误等文书质量问题;(十三)违反业务规则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监管谈话决定的,应当将监管谈话的对象、原因、时间、地点等以书面形式通知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应当按照通知要求,接受监管谈话。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监管谈话,可以会同或者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

进行监管谈话,应当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并对监管谈话的内容作出书面记录。

第三十三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律师事务所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要求改正所存在的问题,提高证券法律业务水平。

第三十四条律师、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未按照规定接受监管谈话,或者未按照要求改正所存在问题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三十五条律师、律师事务所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司法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责令整改的,在调查、整改期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暂不受理和审核该律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违反《证券法》和有关证券管理的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和有关证券管理的行政法规实施处罚;需要对律师事务所给予停业整顿处罚、对律师给予停止执业或者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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