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备案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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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居家养老服务备案流程

北京居家养老服务备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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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备案资料清单及注意事项

医疗机构备案资料清单及注意事项

医疗机构备案清单及注意事项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1、序号红色填充为必填项,黄色为选填;答案红色字体为已填答案
2、法律法规:
承诺上传的相关资料与原件一致,真实有效,自愿承担材料不符或虚假所致的法律责任;
网上备案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制证。

并将发放证件通知通过系统告知备案人,同时备案结果应进行公示;
网上备案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通知》要求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一次性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内容;
对养老院内医疗机构的不良行为,如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进行备案的,各区卫生计生委可在医疗机构注册系统的行政管理端对医疗机构的不良行为进行录入,主要录入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设置单位、法人姓名、不良行为事项、不良行为事由等。

区卫生计生委在收到有不良记录的设置单位申请办理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备案时将予以提示。

各区卫生计生委也可在不良行为验证栏目输入设置单位名称或身份证号进行不良行为验证。

如图示:
填写基本信息、上传所需附件后提交。

工商登记的养老机构备案流程

工商登记的养老机构备案流程

工商登记的养老机构备案流程一、养老机构登记1.设立民办非企业、民办企业性质养老机构,由举办者依法向所在地行政审批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2.设立公建公营(公办)的养老机构,按照规定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采取公建民营形式设立的养老机构,按照机构经营性质依法向相关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3.港澳台、外国投资者举办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机构经营性质依法向相关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二、养老机构备案1.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开展养老服务10日内,向所在地民政部门提交养老服务机构备案申请书、注册或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且按照《养老服务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列明的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标准,提交《养老服务机构备案承诺书》。

养老机构提交的材料信息齐全的,民政部门出具养老服务机构备案回执。

养老机构提交的材料信息不全的,民政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其补全材料后再申请备案。

养老机构备案材料虽然齐全,但可能存在不符合规划、建筑、消防、环境、食品安全等法律规定条件的情况,民政部门应当告知其继续运营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并在养老机构备案回执的特别说明事项中予以注明。

2.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自动作废,不再换发许可证,养老机构需到该机构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备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养老机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备案,并交回许可证,许可证自交回之日起自动作废。

3.具备法人资质的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的,可以不另行设立新的法人,按规定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后进行备案。

4.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变更服务场所权属、养老床位数量、服务设施面积等事项的,应于办理完成登记变更手续或情况发生变动10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填写养老服务机构变更备案申请书。

对材料齐全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核并出具养老服务机构变更备案回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6•【字号】京政办发[2009]52号•【施行日期】2009.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5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市人力社保局,对外可使用北京市公务员局、北京市外国专家局名义开展工作)。

市人力社保局是负责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1.将原北京市人事局、原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社保局。

2.国家外国专家局下放的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外的企业、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

1.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的职责。

3.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的职责。

(三)划出的职责。

将制定本市公民境外就业工作政策,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核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四)转变的职责。

1.加强统筹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本市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职责,完善城乡一体化的就业政策和服务体系,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

养老服务机构备案流程图

养老服务机构备案流程图
>
未通过、
/
向申请人说明:
1.不予备案பைடு நூலகம்现由;
2养老服务机构运营基本条件。
t

申请人按照养老机构基本运营条件和相关规范标准整改、完善相关材料。
\)
\
/
申请人不再申请的,终止备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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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机构备案流程图
养老服务机构备案
(区民政局)
接受备案申请和资料
《自养老服务部门对外窗口统一接受)
申请人提供材料:
1.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备案书;
2.备案承诺书;
3.如经营范围有专业性要求的,还需提供消防、食品经营、卫生、医疗机构执业等证明材料;
4.企业法人还需提供场所使用权证明;
5.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完成备案,向申请人提供:
1.备案回执;
2.养老服务机构运营基本条件告知书和备案公示书;
3.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和地方性标准清单;
4.告知其每年3月31□之前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服务范围、服务质量运营管理情况)。
材料
>
受理、核查材料
重点核查备案信息是否符合养老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
通过

养老机构备案指南的条件和流程

养老机构备案指南的条件和流程

养老机构备案指南的条件和流程一、养老机构备案的条件。

想办个养老机构呀,那可得知道一些条件呢。

1. 场地方面。

这场地得是合法的哦。

不能是那种随随便便找个违建的地方就想开养老机构。

它要有合适的大小,得能容纳得下老人们的起居生活呢。

房间要宽敞明亮,通风要好,老人住在里面才舒服。

而且呀,这个场地还得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可不能有什么安全隐患,毕竟老人们的安全是最重要的。

2. 人员配备。

养老机构嘛,得有专业的人员照顾老人。

要有护士或者护理员,这些人得经过专业的培训,知道怎么照顾老人的日常生活,比如给老人喂饭、擦身、陪老人聊天散步啥的。

还要有管理人员,把这个养老机构管理得井井有条。

像厨师也很关键呀,要能做出适合老人口味的饭菜,清淡又有营养,可不能老是做那些油腻腻的东西,老人的肠胃可受不了。

3. 设施设备。

这设施设备可得齐全。

要有舒适的床铺,适合老人坐的椅子,还有无障碍设施,方便老人走动。

卫生间里要有扶手,防止老人滑倒。

娱乐设施也不能少,像棋牌桌啦,适合老人看的电视啦,这样老人们才能过得开心。

医疗设备也得有一些基本的,像血压计、血糖仪之类的,万一老人身体有点小毛病,能及时发现。

二、养老机构备案的流程。

1. 准备材料。

要去备案,先得把材料准备好。

这材料就像我们去旅游要带的行李一样重要呢。

要准备好养老机构的设立申请书,这个申请书里要写清楚养老机构的基本情况,比如地址、规模、服务内容之类的。

还要有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合法的登记证明,这就像养老机构的身份证一样。

另外,人员的资质证明也不能少,护士的护士资格证、护理员的培训证书等等都得带上。

场地的证明材料也得准备好,证明这个场地是合法可用的。

2. 提交申请。

材料准备好了,就可以去当地的民政部门提交申请啦。

这时候就像把精心准备的礼物送给别人一样。

把材料交给民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他们会仔细查看的。

如果材料不齐全或者有问题,他们会告诉你的,你可别灰心,按照要求补充或者修改就好啦。

3. 审核环节。

医养结合机构管理指南(民政部2020发布)

医养结合机构管理指南(民政部2020发布)

医养结合机构管理指南(试行)一、总则为适应我国医养结合机构发展需要,加强机构内部管理,提升管理质量和管理水平,遵循全面性、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和实用性的原则,特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各种类型的医养结合机构。

医养结合机构是指兼具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疗机构或养老机构。

医养结合机构主要为入住机构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护、医疗、护理、康复、安宁疗护、心理精神支持等服务。

本指南对医养结合机构管理内容和管理要求作出了规范。

医养结合机构管理应当以老年人健康为中心,根据机构资质和服务能力,充分发挥信息技术的支撑和引领作用,为机构内老年人提供医疗、养老等服务并进行科学、规范管理,满足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二、基本要求(一)机构设置要求。

1. 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或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并在民政部门进行养老机构备案。

2. 提供膳食服务的医养结合机构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机构科室设置、设施设备配备等要求。

1. 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其科室设置、人员配备、设施设备配备、药品配备、信息化建设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类型,相应地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康复医院基本标准(2012版)》《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护理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康复医疗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安宁疗护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诊所基本标准》《中医诊所基本标准》《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要求。

2. 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养老机构,应当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要求,在设施设备配备方面适用《养老机构基本规范》(GB/T29353)、《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提供康复服务的医养结合机构应当配备老年人常用的康复辅助器具。

养老机构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的备案材料样式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

养老机构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的备案材料样式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

养老机构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的备案材料样式
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
卫生健康委:
经我单位研究决定,设置一所为服务的医疗机构,该医疗机构选址在;投资总额为。

请予以备案,并请核定以下项目:
类别:
名称:
诊疗科目:
床位(牙椅):
其他
备案单位:(章)
年月日
备案承诺书
本单位承诺如实填报的备案信息,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后续重大事项变更信息。

承诺已了解医疗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承诺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承诺按照诚实信用、安全健康、科学规范、以人为本的原则和相关标准及其他规定开展医疗服务,不以医疗机构名义从事不正当关联交易、非法集资等损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行为。

承诺主动接受并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承诺不属实,或者违反上述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备案单位:(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北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认定流程

北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认定流程

北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认定流程为了给北京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方便参保人员就近就医,北京社保局每年都会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增补认定工作。

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北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认定流程。

【承办机构】:北京社保局及各区社保机构【办理事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认定【公示日期】:7天【查询系统】:北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查询系统认定范围:1、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3、符合规定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

认定条件:1、符合北京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提供主要基本医疗服务;2、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相应的等级证明,且年检合格;3、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满规定时间,三级满6个月以上,二级须1年以上,一级须满2年以上;4、遵守国家及北京市有关医疗服务管理法律;5、拥有健全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6、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市物价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收费标准;7、申请之日前2年内没有相关部门给予的惩罚等违规记录;8、按照规定为职员参加社会保险;9、格执行北京医保有关规定,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10、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的数量要符合国家有关要求;11、建立医生工作站,配备满足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费用结算要求的`设施设备及信息系统等;12、医疗服务场地符合相关规定,例如医疗服务场所使用权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达到5年以上。

认定资料:1、《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2、《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社区卫生服务站申请表》(社区卫生服务站/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4、医疗机构等级证书;5、年检合格证明;6、《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7、《执业医师登记表》;8、卫生技术人员技术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花名册;9、员工工作/劳动合同书、聘用书;10、申请月上上月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按照规定缴纳社保医疗机构);11、医疗服务场所产权或租赁合同相关资料;12、该机构执行本市社区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确认函。

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4.15•【字号】•【施行日期】2021.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2021年4月15日北京市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入推进本市医养结合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扩大医养结合服务供给(一)鼓励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

医疗机构结合辖区及自身实际可举办养老机构。

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收费标准原则上应当以实际服务成本为基础,综合市场供求状况、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核定。

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增加的床位日常重点用于老年、康复、护理、安宁疗护服务。

探索医疗机构运营养老服务机构。

完善居家医疗服务收费政策,充分发挥价格的杠杆调节作用,提高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积极性。

(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各区政府)(二)增加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服务资源。

通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等方式,鼓励大中型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

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可引入医疗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将部分养老床位转化为康复、护理、安宁疗护床位。

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

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

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9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淇二000年十月十三日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机构的设置、服务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等综合性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本市扶持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和发展,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以多种形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养老服务机构在建设用地、城市建设费用征收和公用事业收费等方面享受国家和本市的优惠政策。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鼓励社会捐资、捐助支持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

第四条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保护收养的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市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化养老服务的需求,制定养老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并将其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市民政局是本市养老服务事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进行管理。

区、县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机构的日常管理。

规划、计划、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的设置第七条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申办组织具备法人资格;申办个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符合养老服务机构的设置规划;(三)有符合规定的固定场所和设施;其中床位不得少于30张;收养的老年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少于5平方米;(四)有与其规模和服务相适应的资金。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医养结合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医养结合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医养结合重点
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2.20
•【字号】京卫老年妇幼〔2017〕6号
•【施行日期】2017.02.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政医管其他规定
正文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医养结合重点任务分
工方案的通知
京卫老年妇幼〔2017〕6号委机关各相关处室、各区卫生计生委: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2016 54号)文件精神,确保各项重点任务落到实处,现将《医养结合工作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发展目标任务分工表》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医养结合工作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2.发展目标任务分工表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2月20日附件1
医养结合工作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附件2
发展目标任务分工表。

北京市退休人员异地就医备案流程

北京市退休人员异地就医备案流程

北京市退休人员异地就医备案流程1.申请人需要到户口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乡村自治组织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The applicant needs to go to the resident committee or village autonomous organization in the place of household registration to handle the procedures for medical treatmentin other places.2.申请人需要准备好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病历等相关材料。

The applicant needs to prepare relevant materials such as ID card, household registration, social security card,medical records, etc.3.居民委员会或者乡村自治组织将协助申请人填写《北京市城镇居民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表》。

The resident committee or village autonomous organization will assist the applicant in filling out the "RegistrationForm for Urban Residents' Medical Treatment in Other Placesin Beijing".4.申请人需如实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就医意向医院、联系方式等内容。

The applicant needs to truthfully fill in personal basic information, intended hospital for medical treatment, contact information, etc.5.填写完备案登记表后,需要携带相关材料到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备案登记。

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

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

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申请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根据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8号)要求,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

申办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养老机构内部设置的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应当符合相应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向所在地的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备案,并提交设置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和设置医疗机构的备案材料;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内容。

养老机构申请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含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规定,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经公示、审核合格后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养老机构申请设立三级医疗机构的,应当向所在省级或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申请,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申办人收到《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并提交相关材料。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后,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不需另行设立新的法人,不需另行法人登记。

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应当依法向其登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章程核准、修改业务范围,并根据修改后的章程在登记证书的业务范围内增加“养老服务”等职能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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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备案办事指南
办理指南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办理地点:房山区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医政科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89361141
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收费情况:不收费
法律(文件)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8号)、《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卫医﹝2018﹞35号)等。

办理对象及范围:
房山区辖区内的养老机构内部设置诊所、卫生室(所)、医务室、护理站,为其内部服务对象提供有关诊疗服务的,实行备案管理。

备案流程:
1.网上申请备案。

备案人通过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官网“北京市医政医管电子化注册管理平台/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备案”栏目,在线填写医疗机构备案基本信息,并上传设置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和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电子材料后,在线提交备案申请。

2.备案申请查询和材料补正。

备案人在“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备案”栏目输入联系人信息后,可在线进行备案申请业务进度查询、接收补正通知和进行电子
材料补正。

3.打印备案书和领取执业许可证。

备案人在备案业务查询栏目中接收到房山区卫生计生委的发证通知后,在线打印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将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和设置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原件(见附件1)现场提交至区卫生计生委并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材料准备
1.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

2.设置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原件(加盖公章)。

提交材料的有关要求
1.备案人应对网上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及电子材料和纸质材料的一致性作出承诺并承担主体责任。

2.备案人应如实在网上填写信息,内容须完整、清楚,不得空项;网上上传材料需清晰可见。

3.备案人如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事项,应填写《授权委托书》(样式见附件2),并提交委托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复印件应在材料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由设置单位加盖公章并标明日期。

4.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时,备案人需提交《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原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件和有关资质证件原件,用于现场审核。

注意事项
1.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应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依法执业。

对于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进行备案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撤销发放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进行不良行为记录。

不良记录信息将记入北京市医政医管电子化注册管理平台,并与信用系统联通,作为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惩戒的依据。

2.每年度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校验期满3个月前须提交校验材料。

附件:1. 设置内部医疗机构备案决定书
2. 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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