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章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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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编制纲要》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编制纲要》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编制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6.09•【字号】苏建城[2009]175号•【施行日期】2009.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编制纲要》的通知(苏建城〔2009〕175号)各省辖市城管(市容)局,苏州市市容市政局,无锡市市政公用局: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指导各地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编制工作,促进全省环境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我厅在征求各省辖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2002年制定的《江苏省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编制纲要》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编制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一、认真学习,提高对规划编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是城市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依据和保障,也是评价与考核城市管理工作的基本内容。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城市环卫专业规划编制工作,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全面掌握《纲要》内容。

各级环卫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将环卫专业规划的内容纳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并在制定城市详细规划时作出具体安排。

二、加强研究,明确并落实规划编制目标。

各地要按照《纲要》的要求,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分析研究城乡一体化发展需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开展规划编制工作。

对已经编制环卫专业规划的城市,可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作相应修编。

尚未编制环卫专业规划的城市,要尽快启动规划编制工作。

各地环卫专业规划必须在2010年年底前编制完成。

三、规范程序,确保规划编制质量。

各地要按照城乡统筹、区域统筹发展以及环卫信息化建设等要求,全面落实环卫专业规划的分级指导与评审制度。

省辖市环卫主管部门要强化对县(市)的指导。

承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承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承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信息来源: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发布时间:2019-07-15 09:17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第一章总则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及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服务、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的多元化投入机制,推进行业市场化、社会化进程,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严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书面告知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

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文明意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享受整洁、优美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秩序的义务,对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进行劝导、制止和举报。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目录•1基本介绍•2第一章•3第二章•4第三章•5第四章•6第五章•7第六章•8第七章•9第八章1基本介绍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NO:SC112491)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7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7月29日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2011年7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创造和保持整洁、优美、文明的城乡人居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是指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公众参与,对城镇和乡村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绿化生态等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成立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办公室,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办公室设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务)、农业、林业、商务、卫生、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及铁路、电力、电信、供销社等单位按照法定职责和任务分工,负责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具体工作,指导和督促居(村)民委员会、社区、相关单位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建立职能化管理队伍.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总体规划、相关标准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要求,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的原则,突出地方特色,保持传统风貌,营造宜居环境。

环境卫生学09第九章 公共场所卫生

环境卫生学09第九章 公共场所卫生

人工游泳池水质卫生标准值 项目
池水温度℃ PH值 浑浊度 (度) 尿素mg/m3 游离性余氯mg/L 细菌总数 个/ml 大肠菌群 个/L 有毒物质
标准值
22~26 6.5~8.5 ≤5 ≤3.5 0.3~0.5 ≤1000 ≤18
不超过地面水中有害 物质最高容许浓度
游泳馆空气卫生标准值
项目 冬季温度℃ 相对湿度 % 风速 m/s 二氧化碳 % 空气细菌数 撞击法 CFU/ m3 沉降法 个/皿 标准值 高于水温度1~2 ≤ 80 ≤0.5 ≤0.15
室温℃ 二氧化碳 % 一氧化碳mg/m3 照度 lx 水温℃ 浴池水浊度(度)
25 ≤ 0.15 ≤10 ≥50 -----------
30~50 ≤0.10 -----≥30 40~50 ≤30
60~80 ----------≥30 -----------
(三)理发、美容店 1. 主要卫生问题
● 化妆品致皮肤过敏、皮炎、皮肤色素沉着 ● 微生物交叉感染(头癣、化脓性球菌感染、
体育馆卫生标准
项目 标准值
温度℃ ( 采暖地区冬季) ≥16 相对湿度 % 40~80 风速 m/s ≤0.5 二氧化碳 mg/m3 ≤0.15 甲醛 mg/m3 ≤0.12 可吸入颗粒物 mg/m3 ≤0.25 空气细菌数 撞击法 CFU/ m3 ≤4000 沉降法 个/皿 ≤40 照度 lx 比赛时观众席> 5
照度 lx
标准值
18~28 ≥ 16 40~80 ≤0.5 ≤0.15 ≤5 ≤0.12 ≤0.25
≤7000 ≤75 ≤60 ≤85(出售音响设备) ≥100
(八)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
项目
温度℃ 空调 冬季 夏季 非空调采暖区冬季 相对湿度% 风速m/s 二氧化碳% 一氧化碳mg/m3 甲醛mg/m3 可吸入颗粒物mg/m3 空气细菌总数 撞击法CFU/ m3 沉降法 个/皿 噪声 dB(A) 照度 lx

2019-2020年整理09城市绿地汇编

2019-2020年整理09城市绿地汇编

第九章城市绿地9.1 城市绿地分类9.1.1 城市绿地可分为公共绿地、住宅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六类。

要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绿线”。

9.1.2城市总体规划绿地率指标为:中心城区不低于40%,旧城区不低于25%,镇区不低于30%,人均公共绿地不少于12m2/人。

9.2 城市公共绿地9.2.1 城市公共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市级、区级、镇级公园,小游园、街头绿地、道路广场绿地,以及植物园、动物园、特种公园等。

9.2.2 公园规模应根据其内容、性质确定。

综合性公园面积宜大于20公顷;儿童公园宜大于2公顷;动物园(市级)宜大于20公顷;植物园(市级)宜大于40公顷;专类植物园、盆景园和其他专类公园的面积宜大于2公顷。

9.2.3 公园内部用地比例应根据公园类型和陆地面积确定。

公园内非种植用地面积包括建筑、园路及铺装场地等相加,不得超过公园用地的30%,并应符合国家CJJ48-98《公园设计规范》。

9.3 居住区公共绿地9.3.1 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应根据规划组织结构类型,设置相应的中心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以及儿童游戏场和其他的块状、带状公共绿地等。

9.3.2居住区级公园绿地列入城市公共绿地;其它居住区公共绿地列入居住用地。

9.3.3居住区公园的布局应有明确的功能划分,设置内容包括花木、草坪、花坛水面、凉亭雕塑、小卖茶座、老幼设施、停车场地及铺装地面等。

9.3.4居住区公园布局的其它要求详见第三章 3.6.4条中(2)(3)(4)(6)条。

9.4 道路广场绿化9.4.1 城市道路绿地率的计算按《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规划设计。

道路绿地率的计算按规范要求采用简化方式,即各种绿带宽度之和占道路总宽度的百分比,近似道路绿地面积与道路总面积的百分比。

各类道路绿地应符合下列规定:1、园林景观路绿地率≥40%;2、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30%;3、红线宽度40 —50米的道路绿地率≥25%;4、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20%。

环境卫生规划实施方案范本

环境卫生规划实施方案范本

环境卫生规划实施方案范本环境卫生是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升城市形象和居民生活质量有着重要的影响。

为了更好地推进环境卫生工作,制定实施方案是必不可少的。

下面是一个环境卫生规划实施方案的范本,供参考。

一、背景和目标环境卫生是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它与居民生活、城市形象直接相关。

本次实施方案的目标是改善城市环境卫生状况,提升城市形象,促进居民生活质量的提高。

二、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1.建立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成立环境卫生管理委员会,并制定工作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方案。

时间:月底前完成。

2.制定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建立并完善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包括环境清洁、垃圾分类、垃圾处理、公共厕所管理等相关规定,明确各部门、居民和企事业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时间:三个月内完成。

3.开展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借助媒体、宣传栏、社区广播等方式,加大环境卫生宣传力度,提高居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和行为习惯。

时间:长期进行。

4.加强环境卫生监督执法:加大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乱倒垃圾、乱丢乱扔等行为,形成常态化的监督执法机制。

时间:长期进行。

5.改善环境卫生设施:修缮和改造老旧的公共厕所,新建公共厕所,提高卫生设施的水平和质量。

时间:一年内完成。

6.建立环境卫生督导机制:建立环境卫生督导员队伍,通过定期巡查、督促和反馈等方式,加强对环境卫生工作的督导和指导。

时间:半年内完成。

三、资源投入和保障措施1.财政资金支持:加大对环境卫生工作的财政投入,增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宣传教育经费,保障环境卫生工作的顺利实施。

2.人力资源保障:合理配置相关人员,明确责任和职责,确保环境卫生工作的高效有序进行。

3.宣传资源支持:充分利用媒体、社区、学校等公共资源,扩大宣传范围和覆盖面,提高宣传效果。

四、监测与评估1.建立环境卫生监测体系:建立环境卫生的定期监测机制,对环境卫生指标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2.定期评估和总结:每半年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发现问题,推进问题解决,形成工作成果和经验,不断改进和提高环境卫生工作水平。

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

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

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12.09•【字号】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施行日期】2019.12.09•【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4年12月25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10月31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的《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管理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建成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社会监督与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提供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所需经费。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标准,指导、监督各县(市、区)和开发(度假)区城市管理部门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市、区)和开发(度假)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发布单位】80301【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7-09-03【生效日期】1997-09-03【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85年8月25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87年1月17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1994年8月25日河北省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根据1994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石家庄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案》的决定修正1997年4月24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区、近郊区、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县(市)、矿区建制镇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第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分片负责,专业人员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区、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所属的市容环境卫生监察组织和街道、镇市容环境卫生专兼职管理、监督人员负责日常的检查监督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不得妨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

对损害、破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劝阻和举报。

市容管理条例

市容管理条例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2015-09-25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市容维护管理责任制 第三章 建(构)筑物容貌管理 第四章 城市道路容貌管理 第五章 城市照明设施容貌管理 第六章 居住区容貌管理 第七章 其他方面容貌管理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创造整洁、有序、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文号:第 23 号 执行日期:2016-01-01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的城市容貌管理及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容貌是指城市外观的综合反映,是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 市建(构)筑物、道路、桥涵、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照明、居住区、园林绿化、 水域、广告标识等构成的城市局部或者整体景观。

第三条 本市城市市容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城市市容管理体制,提高城市市容管理水平。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市市容管理工作 ;高新区管委会按照市人民政府授 权,负责本辖区城市市容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按照区人民政府安排,负责本辖区城市市容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 负责本辖区城市市容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市容管理工作。

区、高新区城市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城市市容管理工作。

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城市市容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市市容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城市市容的义务;对违反城市市容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提高市民维护城市市容的意识。

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

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
第五十一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着统一制服,佩戴统一执法标志,持省政府统一制发 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五十二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应依法行政,忠于职守,文明执法,秉公执法,自觉接受监督,不得滥 用职权,以权谋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 级机关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严禁以树承重、就树搭建、钉栓刻划、晾晒衣物。违者,责令其整改,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 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未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砍伐、移植、截干树木的,除按规定缴纳树木损坏补偿费外, 处以经济损失的1至3倍罚款;砍伐、移植和损坏古树名木的,处以经济损失的5至10倍罚款。
第三十六条 在环城防护林区内烧荒、烧纸、烧香、挖砂、采石、采樵、采果、剥树皮、取土、埋坟、狩猎、 捕鸟、放牧或私建围墙、房屋、开荒种地及倾倒垃圾、排放污水等损害城市防护林的,给予警告,并视情节处以 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禁止在城市建筑物、树木、公共设施张贴、涂写、刻画以及悬挂各种印刷品广告或指示标志等。 违者,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章 市政设施、公安交通占 道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占用城市道路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法取缔、责令改正外,对尚未造成 城市道路设施损坏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造成城市道路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以赔 偿费的1至5倍罚款。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城市绕城高速公路以内的城市管理。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总队,是综合性行政执法部门,具体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其 职责是: (一)集中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和部分城市规划、公安交通占道、工商、民政、环境保 护、建工、房产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贯彻执行城市管理方面有关法律、法规,拟制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有关法规、规章草案及政策; (三)对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进行综合调研、协调与管理; (四)对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章 防护绿地规

第九章   防护绿地规

靠近市区越近,林带宽度越大, 而林带间距越小。另外,为了阻挡从 侧面吹来的风,每隔800-1000m左右 还应建造一条与主林带相互垂直的副 林带,其宽度不应小于5m。
对于防风林带起作用的距离一般在树高的20倍左右

1、根据城市防护绿地的防护需要, 通常把通常把林带结构划分为紧密结构、 疏透结构和通风结构三种形式。
谢谢!
④铁路讯号发射点1200m距离内不可种植乔 木; ⑤在铁路通过城市建设区,其防护林应为较 宽的不透防护林,宽度在50米以上为宜; ⑥铁路防护林结合每个地区的特色进行规划; ⑦为防止穿越铁速公路,现常用禁入护栏为 防护绿地的外围界限,也可以选用有刺植物 进行绿篱栽植; ⑧铁路两侧有比较优美的景色,则应敞开不 种林木,以免遮挡视线。
二、工业卫生防护绿地
在卫生防护林带里可以平行营造1-4条 主要防护林带,并适当布置垂直的副林带, 林带的间隔和宽度采用卫生防护林带布置 表。

卫生防护林带是为了防止产生有害气 体、气味、粉尘、噪声等污染源的地区 对城市其他区域的干扰而布置。城市污 染源通常有工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 理站等,严重威胁着人们。因此,在这 些区域与城市其他区域,尤其是与居住 区之间必须营造卫生防护林,护其他地 区不受或少受污染。
四、滨水防护林
• 城市的江河湖海等滨水区域,往往 是招风的区域、导风的廊道与文化的发 源地,是城市来赖以生存的源泉。
• 水岸林带 • 水岸林带有三条林带组成: • 第一条林带是防波浪冲击的地段,设置 在低于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地方,宜选用 耐水灌木树种; • 第二条林带大致位于正常水位与最高水 位线之间,常内植耐湿乔木和喜湿性灌 木组成乔、灌混交林; • 第三条位于最高水位线之上的坡地地段, 有抗性较好的乔灌木组成混交林。

环境卫生工作计划

环境卫生工作计划

环境卫生工作计划
一、目标。

1. 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创造整洁、美丽的生活环境。

2. 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减少环境污染,改善居民生活质量。

二、工作内容。

1. 加强环境卫生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环保意识。

2. 组织环境卫生清理活动,清理垃圾、积水等环境污染物。

3. 加强垃圾分类处理,推动垃圾资源化利用。

4. 加强环境卫生巡查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环境卫生问题。

5. 完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提高环境卫生设施的覆盖率和使用率。

三、工作措施。

1. 制定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加强对环境卫生管理的监督和指导。

2. 加强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利用媒体、宣传栏、社区广播等途径,提高居民环保意识。

3. 组织开展环境卫生清理活动,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共同
营造整洁的生活环境。

4. 加强垃圾分类处理工作,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垃圾分类
处理工作的落实。

5. 加强环境卫生巡查监管,建立健全巡查制度,加大对环境卫
生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6. 完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加大投入力度,提高设施的使用效
率和服务水平。

四、工作时间。

本计划从即日起实施,持续一年。

五、工作评估。

定期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工作计划,确保环境卫生工作取得实质性成效。

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1修改)[失效]

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1修改)[失效]

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1修改)[失效]来源:法邦网《法律法规》频道【颁布部门】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颁布时间】2001-12-28【实施时间】1997-09-15【时 效 性】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心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的街道辖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与分区负责,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各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本条例的规定,协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搞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一)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场和经营性摊点的市容环境卫生实施监督管理; (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公园、风景点、绿地和西湖水域的市容环境卫生实施管理; (三)建筑业主管部门对建筑工地的市容环境卫生实施管理; (四)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拆迁工地的市容环境卫生实施管理; (五)公安、市政公用主管部门对占用、挖掘道路和停车场的市容环境卫生实施管理; (六)交通、市政公用、林水等主管部门负责对各自业务的范围内河(航)道的市容环境卫生实施管理; (七)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对各自业务范围内涉及市容环境卫生的事项实施管理。

负有市容环境卫生协同管理职责的业务主管部门不履行职责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其履行职责,限期改正。

第六条 各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市容环境卫生监察队伍,对本地区的市容环境卫生进行监察管理。

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12.09•【字号】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7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7号)《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由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4年10月26日通过,已经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4年11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12月9日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4年10月26日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26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内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

第三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区、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房产、交通、公安、商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改革,逐步实现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的市场化和社会化。

第六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社区组织等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提高市民的公共道德水平。

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

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

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正文:----------------------------------------------------------------------------------------------------------------------------------------------------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4年8月26日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1月5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9月20日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21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3年6月19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1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15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1年12月6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和生活环境,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榆林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榆林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榆林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榆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1.09•【字号】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4届]第8号•【施行日期】2018.10.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四届]第八号)《榆林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经榆林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8年3月31日通过,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8年5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7月9日榆林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3月31日榆林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5月3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第四章执法管理与监督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宜居、文明的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和镇的建成区以及建成区以外的开发区、工矿区、旅游景区等实行城镇化管理的区域。

实行城镇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城镇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管理、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城镇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住房与建设、综合执法等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与建设、综合执法等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城镇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7.09•【字号】邵市政办发〔2014〕11号•【施行日期】201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部省驻邵各单位:《邵阳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7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主体第三章城市公共厕所的维护和日常管理第四章考核与奖惩第五章附则邵阳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加强城市公共厕所管理,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01号令)、《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邵阳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城市公共厕所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厕所,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公共建筑(如车站、码头、加油站、公园等)附设的公共厕所。

第四条任何人使用城市公共厕所,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厕所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共厕所的设备、设施。

第二章管理主体第五条邵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市城区公共厕所管理的技术标准、业务指导和工作考核。

协调公共厕所规划和建设工作。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公共厕所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

由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第七条规划、建设、财政、卫生、物价、园林绿化、交通、商务、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公共厕所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城市公共厕所的维护和日常管理第八条城市公共厕所的维护和管理,分别由相关单位负责:(一)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公共厕所由辖区人民政府责成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二)城市各类集(农)贸市场的公共厕所由集(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三)新建、改建居民楼群和住宅小区的公共厕所由其管理单位负责;(四)风景名胜、旅游景点和休闲广场的公共厕所由其主管部门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五)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共厕所由产权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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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
硫酸 磷酸
1
0.5
1
4.0~5.0(磷石膏) 14
万元产值法
❖ 根据规划的工业产值乘以每万元的工业固体 废物产量,即可得出工业固体产量。
❖ 根据我国部分城市的规划指标,可采用 0.04~0.1t /万元的指标。
15
增长率法
❖ 计算公式
Qt = Q0(1+i)t 式中:
Qt——预测年城市工业固体废物产量(万t); Q0——基年城市工业固体废物产量(万t); i ——年增长率(%),根据历史数据和城市产业
回收利用固体废弃物中的有用物质和能量,以减少资 源消耗,保护环境。
27
❖ 固体废弃物的处置:固体废弃物的最终归宿,将 最终产物长期置于一定的环境之中,彻底实现无 害化。
❖ 固体废弃物的处理与处置程序:先考虑减量化、 资源化,再考虑加速物质循环,最后对残留物质 进行无害化处置。
28
9.4.1城市固体废弃物处理和处置方法
优点:热解减容量达60%~80%,污染少,并能充分回收资源,适 于城市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人畜粪便等。
生活垃圾的收集方式?18
混合收集和分类收集的区别
混合收集 分类收集
收集方法 各类垃圾混在 一起进行收集
将生活垃圾分 类回收
垃圾的后处理
处理前要经过分选,然后才能对 有机物、无机物、可回收利用物 质与不可回收利用物质等进行不 同的处理,不便于垃圾的后期处 理和资源的回收。
易于对垃圾进行相应的回收利用 或处理。
11
❖ 计算公式 Wt = W0(1+i)t
式中: Wt——规划期末年城市生活垃圾产量(万t); W0——规划基年城市生活垃圾产量(万t); i ——年增长率(%); t ——预测年限(年)。
12
9.2.2 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
❖ 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与城市的产业性质与产业结构、 生产管理水平等有关系。
❖ 计算公式
Q= δ·n·q/1000 式中:
Q——预测年份的生活垃圾产生量(t/d); δ——预测年份的人口数(人); n——城市人均生活垃圾日产量[kg/(人·d)]; q——生活垃圾产生量变化系数。按当地实际资料
采用,若无资料时,一般可采用1.3~1.4。 10
增长率法
❖ 增长率法:根据历史数据和城市发展趋势,确定增长率。 1979年以来,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的年平均增长率为9%。 综合了人口增长、建成区的扩展、经济发展状况和燃气 化进程等有关因素,但忽略了突变因素。 城市垃圾产生量增长到一定程度后,增加幅度逐渐降低, 如1980~1990年,欧美国家城市生活垃圾增长率基本在 3%以下。在规划时,对于不同的规划时段,可选取不同 的增长率。
发展规划确定;就全国平均情况,年增长率 可取2%~5%; t ——预测年限(年)
16
9.3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与运输
❖ 生活垃圾的收集 ❖ 生活垃圾的运输
17
9.3.1生活垃圾的收集
❖ 收集方法
混合收集:将产生的各类生活垃圾混在 一起进行收集。
分类收集:将城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 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三 类,并设置不同颜色的回收 容器进行分类回收。
的固体废弃物。主要有砖瓦块、碎石、随着城市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
混凝土块、废管道等。
建筑垃圾数量增加较快。
工业生产过程中和工业加工过程中产 生的废渣、粉尘、碎屑、污泥等,包 括尾矿、煤矸石、粉煤灰、炉渣、废 品工业废物等。
对环境的毒性小,多数可以回收 利用。
具有腐蚀性、急性毒性、浸入毒性及 反应性、传染性、放射性等一种或一 种以上危害特性的固体废物,主要来 源于冶金、化工、制药等行业,以及 医院、科研机构等。
❖ 预测方法: 单位产品法 万元产值法 增长率法
13
单位产品法
❖ 根据各行业的统计数据或调查数据,得出每单位原 料或产品的产废量。
部分工业生产过程的固体废物产生量
行业
产品(t)
产废量(t)

1
0.4~1.0
冶金

1
0.15~0.25
铁合金
1
2.0~4.0
有色金属
1
0.3~0.6
燃煤
1
0.1~0.3
22
9.3.2 生活垃圾的运输
❖ 生活垃圾的运输是从各垃圾收集点(站)把垃圾装 运到转运站、加工厂或处理厂的过程。
❖ 垃圾的运输应实现机械化,并保证清运机械能够顺 利到达垃圾收集点。
❖ 由于城市扩展、环境保护和人类健康的要求,垃圾 处理厂距城市愈来愈远。为了解决垃圾运输车辆不 足、交通拥挤、贮运费用提高等问题,须在清运过 程中设中转站。中转站的设置与否或设置位置的确 定,在规划时,需进行技术经济比较。
一般数量不大,但其危险性大, 应有专门机构集中管理。
7
9.2 城市固体废物量预测
❖ 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 ❖ 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
8
9.2.1 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
预测方法
❖人均指标法 ❖增长率法
规划时常采用上述两种方法,并结合历史数 据进行校核。
9
人均指标法
❖ 人均指标法:人均指标乘以规划的人口数则可得到 城市生活垃圾总量。
注意:分类收集应与垃圾的整个运输、处理和回收利用构成
完整的系统。若清运时未能分类清运,也没有建立分类回收
利用系统,分类收集则无意义。
19
垃圾收集的方式
垃圾箱收集:垃圾箱置于居住小区楼旁、街道、广场等 范围内,用户自行就近向其中倾倒垃圾。在小区内的垃 圾箱一般应置于垃圾间内。现在城市的垃圾箱一般是封 闭的,并有一定规格,便于清理车辆出人。
工业固体废弃物
❖固体废弃物来源 农业固体废弃物
城市垃圾:居民生活、商业活动、市政
建设与维护、公共服务等过程中产生的固 体废物。
❖ 城市市政工程中的环卫设施规划主要考虑城市垃
圾的收集、清运、处理、处置与利用。
5
城市固体废物的种类?
❖ 城市中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四大类,即城市生活 垃圾、城市建筑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固 体废物。
❖自然堆存 ❖土地填埋 ❖堆肥化 ❖焚烧 ❖热解 ❖危险废物的处理
城市固体废物处理的常用方法?29
❖ 自然堆存:把垃圾倾卸在地面上或水体 内。
如废置在荒地、洼地或海洋中,不加防护 措施,使之自然腐化发酵。
这种方法因对环境污染严重,已经逐渐被 禁止。
30
❖ 土地填埋:将固体废物填入确定的谷地、平地或废 坑等,然后用机械压实后覆土,使其发生物理、化 学、生物等变化,分解有机物质,达到减容化和无 害化的目的。
前需要分选掉不能分解的物质。
33
堆肥 34
❖ 焚烧(焚化):将可燃固体废物通过高温燃烧,使 其氧化分解,转变为惰性残渣。
焚烧可以灭菌消毒,回收能量。 焚烧可以达到减容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城市中的生活
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污泥、危险固体废物等均可进行 焚烧处理。 优点:
❖ 能迅速而大幅度减少容积,体积可减少85%~95%,质量减少70 %~80%;
以上图片来自于网络
6
种类
来源
特点
城市 生活 垃圾
城市 建筑 垃圾
一般 工业 固体 废物
危险 固体 废物
市民生活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有居 具有明显的区域性和季节性特点,
民生活垃圾、商业垃圾、清扫垃圾、 成分呈现有机物增加、无机物减
粪便和污水厂污泥等。
少、可燃物增多的趋势,部分生 活垃圾可回收利用。
城市建设工地拆建和新建过程中产生
❖ 有效地消除有害病菌和有害物质; ❖ 占地面积小,选址灵活。
缺点:
A.投资和运行管理费用高,管理操作要求高;如果对所产生的 废气处理不当。容易造成二次污染;
B.对固体废物有一定的热值要求。
35
工业垃圾焚烧炉
生活垃圾焚烧炉
医疗废弃物焚烧炉
36
❖ 热解:在缺氧的情况下,固体废物有机物受热分解,转化为 液体燃料或气体燃料,并残留少量惰性固体。
优点:技术比较成熟,操作管理简单,处置量大,投资 和运行费用低。还可以结合城市地形、地貌开发利用填 埋物。
缺点:垃圾减容效果差,需占用大量土地;且产生的渗 沥水易造成水体和环境污染,产生的沼气易爆炸或燃烧。 选址受到地理和水文地质条件限制。
31
北京六里屯垃圾填埋场
六里屯垃圾填埋场周边, 有强烈的刺激性气味,污水 横流,有大量的麻雀、乌鸦 等鸟类在垃圾填埋场内觅食。
需要居民和单位配合。
20
厨房垃圾自行处理:厨房垃圾通常占日常生活垃圾的50 %左右,成分主要是有机物。在一些发达国家中,把厨 房垃圾粉碎成较细小的颗粒,冲人排水管,通过城市排 水系统进人污水厂进行处理。在保证不堵塞管道和城市 排水系统健全的情况下,这种方式可大大减少垃圾的产 量,同时也便于其他垃圾的分类回收,对于污水处理厂 的二级生化处理也较为有利。
医院、宾馆 住宅、商业楼
1. 垃圾投入站
2. 被服投入站
3. 被服垂直输送管 4. 垃圾垂直输送管
5. 被服水平输送管 6. 垃圾水平输送管
7. 垃圾上吸式投入站 8. 被服收集箱
9. 垃圾收集箱
10. 垃圾分向装置
11. 垃圾压缩机
12. 垃圾子车
13. 回风管
14. 诱引风扇
15. 湿式空气过滤器 16. 进风管 17. 排气管
境卫生作业; 与旧区改造、新区建设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投
产使用。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基本原则?
3
主要内容
❖ 城市固体废物种类 ❖ 城市固体废物产量预测 ❖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与运输 ❖ 城市固体废物处理和处置 ❖ 城市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4
9.1 城市固体废物种类
❖ 固体废物:也称固体废弃物,是指人们在开发建设、 生产经营、日常生活等活动中向外界环境排放、丢 弃的固态或泥态的废弃物质,它对于持有者已经失 去了利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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