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
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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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法律生活2011-02-12 15:40:05 阅读12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2010年8月28日综治委预青领联字[2010]1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现就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相互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建立、巩固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专门机构建立健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专门机构,是做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预防、矫治、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的重要保障。
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充分重视,加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专门机构和专门队伍建设。
1.公安部、省级和地市级公安机关应当指定相应机构负责指导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区县级公安机关一般应当在派出所和刑侦部门设立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专门小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数量较少的,可以指定专人办理。
2.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指导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专门机构。
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和区县级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设立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专门机构或专门小组,条件不具备的,应当指定专人办理。
3.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立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
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建立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专门机构,条件不具备的,应当指定专人办理。
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司法理念与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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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司法理念与基本准则审理未成年人案件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法治信仰、社会责任以及文明程度。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需要遵循一定的司法理念和基本准则。
下面将介绍一些重要的理念和准则。
一、司法理念1.1 人性化审理未成年人在犯罪时大多数时候是因为年龄太小,自我控制能力弱,存在一定的认知障碍,以及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不够深入等原因。
因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所需要的首要原则是人性化审理。
在此过程中,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权利,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理和身心健康,采用相应的心理辅导、教育等手段来帮助其恢复正常状态。
同时也要避免对未成年人造成不必要的心理压力或其他负面影响。
1.2 照顾社会效益审理未成年人案件需要考虑社会效益的问题。
既要关注未成年人的个人利益,也要考虑社会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在执行裁判时,不仅要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刑罚,还要考虑到其未来的社会角色,以及未来对社会的贡献。
因此,在制定判决时,应当从维护公正、保密社会秩序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出发。
1.3 从教育和预防的角度出发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不仅仅是一种惩罚行为,还应该从教育和预防的角度出发来看待。
审理过程中,法院应当向未成年人进行认真的教育,并给予其及家长相应的建议、警告和指导。
比如,法院可以要求未成年人进行道歉、赔偿等行为,并加以教育和引导,从根本上预防未成年人再犯罪行为。
二、基本准则2.1 遵循法律规定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必须遵循法律规定。
重要的是清晰明确地了解相关法律的条款,确保公正裁决。
另外,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公正、独立、客观、诚实的原则,绝不能受到利益、非法诱惑或残酷的批判影响。
2.2 依据事实、理智判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依据事实、理智判断。
在审理过程中,必须建立严密的证据体系,确保判决能够合理、合法,并具有有关尺度的公正性。
2.3 尽可能地避免暴力和刑罚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必须遵守宪法、法律的规定,避免使用暴力和刑罚的方式。
最大程度上采用教育、引导、纠正行为等方式,以降低刑罚对未成年人的伤害。
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办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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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的通知(2013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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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的通知(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3.12.27•【文号】高检发研字[2013]7号•【施行日期】2013.12.27•【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的通知(2013年12月27日高检发研字[20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适应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重大修改,依法办理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已于2013年12月19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12月27日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02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一百零五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3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第三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与出庭支持公诉第一节审查第二节不起诉第三节附条件不起诉第四节提起公诉第四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法律监督第五章未成年人案件的刑事申诉检察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未成年罪犯的合法权益,正确履行检察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讯问未成年人是否应有监护人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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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询问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6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修改和增加了对刑事诉讼法关于未成年人的询问主体和程序问题,且其规定是“应当”。
从法理上看,《刑事诉讼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均是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的、处于同一效力阶位的法律,根据“对于同一效力阶位的法律、法条发生竞合、冲突时,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适用”的法理原则,对于询问、讯问未成年人应否通知监护人到场,毫无疑问应当适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一一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这里不仅一个特别法与普通法的优先适用问题,更有一个后法替代前法的问题:《刑事诉讼法》是1997年颁布施行的,作为同一效力阶位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却是2007年颁布施行的,当两者对同一个问题(询问、讯问未成年人该否通知监护人到场)的规定出现冲突时,我们也应当是适用后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一一采用“应当说”。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4月2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发布施行)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采取不同于成年人的方式;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讯问可以在公安机关进行,也可以到未成年人的住所、单位、学校或者其他适当的地点进行。
第一百九十条: 询问未成年的证人、被害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 年 3 月29 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发布施行)第五十二条: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可以通知其教师到场。
确实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未到场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有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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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司法保护有哪些内容未成年⼈司法保护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未成年⼈的权益,避免其⾛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也是为了让我们培养⼀批在未来优秀和为国家能够做出⾃⼰⼀定贡献的栋梁。
那么未成年⼈司法保护有哪些内容?下⾯由店铺⼩编为您介绍相关知识。
未成年⼈司法保护有哪些内容对未成年⼈司法保护,是指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民法院以及监狱、少年犯管教所等机关,依法履⾏职责,对未成年⼈实施的专门保护活动。
根据〈未成年⼈保护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和未成年⼈的实施需要,对未成年⼈的司法保护包括以下内容:1、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民法院办理未成年⼈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的⾝⼼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办理。
2、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民法院应当将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与羁押的成年⼈分别看管。
对经⼈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应当与服刑的成年⼈分别关押、管理。
3、⼈民法院对于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犯罪的案件,⼀律不公开审理。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罪的案件,⼀般也不公开审理。
4、对未成年⼈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的姓名、住所、照⽚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的资料。
⼆、司法机关对违法犯罪未成⼈采取合法、有效的教育改造⼯作我国司法机关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实⾏教育、感化、挽救的⽅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根据不同年龄未成年⼈的犯罪情况,采⽤不同的教育改造的⽅式。
其中最主要的是以下3种形式:1、收容教养我国《未成年⼈保护法》第39条规定:“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收容教养是由政府对犯罪的未成年⼈实⾏集中管教的⽅法,由少年犯管教所实⾏分管分教的管理形式,通过收容教养的⼿段,使这些已经犯罪但⼜依法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不在社会上继续进⾏违法犯罪活动,尽快成为遵纪守法的新⼈。
未成年犯罪怎么处理,处理原则
![未成年犯罪怎么处理,处理原则](https://img.taocdn.com/s3/m/9f462130bdd126fff705cc1755270722192e598a.png)
未成年犯罪怎么处理,处理原则我们知道,未成年是指不满⼗⼋周岁的⼈,因为其⼼智尚未成熟,如果犯罪的,刑法有其特定规定。
未成年犯特定罪,也会受到刑事处罚。
那么,未成年犯罪怎么处理,处理原则是什么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未成年犯罪怎么处理,处理原则未成年犯罪怎么处理《中华⼈民共和国刑法》规定:1、已满16周岁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只有在犯故意杀⼈、故意伤害致⼈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爆炸、投毒罪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称不完全刑事责任年龄;3、不满14周岁的⼈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处理原则:⼀、从宽处理的原则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第三款:“已满⼗四周岁不满⼗⼋周岁的⼈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对已满⼗四周岁不满⼗⼋周岁的⼈犯罪必须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也就是说,不满⼗⼋岁是⼀个法定从宽处罚的情节。
⾄于是从轻还是减轻以及从轻的幅度,则根据具体案件确定。
根据这⼀原则,对已满⼗四周岁不满⼗⼋周岁的⼈犯罪,原则上不应判处法定最⾼刑,在具体量刑时⼀般应将未成年⼈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低龄犯罪者与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龄犯罪者区别开来,在同⼀年龄段内的犯罪,在决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时,⼀般也要体现不同⾏为⼈年龄上的差别。
只有这样,才能完整地体现和实现我国刑法对未成年⼈犯罪从轻、减轻处罚的从宽原则。
⼆、不适⽤死刑的原则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和审判时怀孕的妇⼥,不适⽤死刑”的规定,未成年⼈不论犯何罪均不应判处死刑。
这是刚性要求,不允许有任何例外。
所谓犯罪的时候是指实施犯罪⾏为的时候。
如果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即使审判的时候已满18周岁也应适⽤本条规定。
我国刑法之所以规定对不满18周岁的⼈不适⽤死刑,主要原因在于:死刑是⼀种最严厉的刑罚,它关系到犯罪⼈的⽣死存亡。
未成年案件的起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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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案件的起诉程序现在未成年犯罪发⽣率极速增加,未成年⼀般⼼智不成熟,⽐较容易受⼈教唆,犯罪⼏率⽐较⼤,⽽且未成年犯罪⼀般都⽐成年⼈犯罪的罪⾏要⼤,那么未成年案件的起诉程序是什么呢?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未成年⼈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概念1、在我国,法律意义上的未成年⼈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者。
处在这个年龄阶段上的⼈实施了危害社会、应受刑罚处罚的⾏为,即属未成年⼈犯罪。
未成年⼈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是指适⽤于追诉未成年⼈犯罪的⼀种特别的刑事诉讼程序。
2、与成年⼈相⽐,未成年⼈的⼼理和⽣理有以下特征:(1)⽣理变化明显。
(2)⼼理上进⼊了由幼稚转向成熟的过渡时期,具有半⼉童、半成年⼈的特点。
(3)独⽴意识提升,⾃尊⼼较强。
未成年⼈⽣理、⼼理上的这些特点,决定了他们的⾏为很难遵守社会规范,甚⾄蔑视法律,易感情冲动,缺乏⾃控能⼒,因⽽⾛向犯罪道路。
其犯罪动机简单,犯罪⾏为带有很⼤的盲⽬性,犯罪的个性⼼理尚未定型,教育改造的有利因素⽐成年⼈多。
⼆、未成年⼈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法律依据1、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被告⼈的法定代理⼈到场;第34条规定,未成年⼈没有委托辩护⼈的,⼈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第152条规定,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犯罪的案件,⼀律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犯罪的案件,⼀般也不公开审理,等等。
2、1991年9⽉4⽇通过,1992年1⽉1⽇起施⾏的《中华⼈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其中第五章“司法保护”中对未成年⼈刑事案件的处理也作了专门规定。
3、1999年6⽉28⽇通过,同年11⽉1⽇实施的《中华⼈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犯罪法》,也必将使我国的保护未成年⼈的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犯罪的⼯作步⼊法制化的轨道。
4、最⾼⼈民法院1991年1⽉26⽇通过了《关于审理未成年⼈刑事案件的若⼲规定》,其中对审理少年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开庭前的准备⼯作、法庭审判、执⾏等问题都作了⽐较详尽的规定。
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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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规定》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特殊的社会问题,对于这种情况的处理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定和程序。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保护为主。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处理,应该以保护为主,注重教育、矫正和帮助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
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该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2. 适用特殊程序。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理应当依照《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包括特别的审判程序、庭审程序和刑事救济程序等。
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特别注重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心理状况和家庭情况,尽量减轻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
3. 重视矫正教育。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应该采取矫正教育措施,督促未成年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且帮助未成年人改正错误、改善行为。
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需要充分发挥社会教育机构的作用,结合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教育措施,帮助未成年人重新融入社会。
4. 加强监护和教育。
未成年人的家庭和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办理和教育是至关重要的。
尤其需要加强对未成年人家庭环境的教育和帮助,增强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改善家庭
关系,预防未成年人再次犯罪。
总之,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定和程序,重视保护为主、适用特殊程序、重视矫正教育,加强监护和家庭教育,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并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193f334fbd6195f312b3169a45177232f60e4df.png)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
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1995(000)029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现将《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部。
【总页数】5页(P1216-122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3
【相关文献】
1.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
规定》的通知 [J], ;
2.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
通知公通字[2016]2号 [J], ;
3.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
究规定》的通知 [J], ;
4.公安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
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9〕35号) [J],
5.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
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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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教养
![收容教养](https://img.taocdn.com/s3/m/538e620ac5da50e2524d7fe9.png)
收容教养性质编辑1956年2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内务部、司法部、公安部《对少年犯收押界限、捕押手续和清理等问题的联合通知》中规定,对于十三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少年犯,“如其犯罪程度尚不够负刑事责任的,……,对无家可归的,则应由民政部门负责收容教养。
”“刑期已满的少年犯,应当按时履行释放手续,……无家无业又未满十八周岁的应介绍到社会救济机关予以收容教养。
”从该规定看,最初收容教养的性质带有较强的社会救济性质,而处罚性较弱。
但是,从1979年刑法和1997年修订刑法的有关规定看,收容教养具有明显的惩戒处分性质,而社会救济性趋弱。
程序编辑刑法第17条第4款规定,对于因不满十六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这似乎可以认作是收容教养审批权属的法律依据。
在司法实践中收容教养的决定一般是由公安机关作出的。
发展编辑收容教养制度是中国所特有的对少年犯罪人进行收容,集中教育管理的一项制度。
建国以来,中国出台了一些关于收容教养的政策性文件,最早可追溯至1956年2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内务部、司法部、公安部《对少年犯收押界限、捕押手续和清理等问题的联合通知》,其中规定,在少年犯管教所收押的人员中,其犯罪程度不够负刑事责任的,对无家可归的,则应由民政部门负责收容教养。
1965年5月15日,公安部、教育部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少年管教所工作的意见》。
1979年中国刑法首次提到收容教养一词,但此外并无任何说明。
因而收容教养制度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在法律中没有规定。
之后,公安部陆续出台了一些涉及收容教养的文件,对一些内容作了粗略的规定。
这些文件由于颁发于不同历史时期,比较零散,有些甚至互相抵触。
1997年刑法修改后,仍然在《刑法》第17条第4款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9条也规定:“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十六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未成年人保护法》(填空题)
![未成年人保护法》(填空题)](https://img.taocdn.com/s3/m/6efce79e26fff705cd170a28.png)
《未成年人保护法》(填空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保障未成年人的(),促进未成年人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周岁的公民。
未成年人享有()、()、()、()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进行()、()和()的教育,提倡()、()、()、()、()的公德,反对()的、()的和其他的()的侵蚀。
第四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二)();(三)();(四)()第五条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和()都有权予以()、()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或者()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和()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和()第二章家庭保护第八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和(),不得()、()未成年人;不得歧视()或者();禁止溺婴、弃婴。
第九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的未成年人辍学。
刑事诉讼法未成年的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未成年的规定是什么](https://img.taocdn.com/s3/m/f91aaae3bed5b9f3f90f1ce6.png)
In the future, you only need to be better than one person, and that person is who you are now.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刑事诉讼法未成年的规定是什么导读:第二百六十六条,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二百六十七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对未成年人成长教育的保护,在我国的诸多法规当中都有体现,因此在刑诉法当中对未成年人庭审的程序就有着特别的规定。
法院在审讯未成年人犯罪的时候,不会像审理自然人犯罪一样,是有着特殊的法庭程序的。
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刑事诉讼法未成年的规定是什么?刑事诉讼法未成年的规定是什么?第五编特别程序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百六十六条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
第二百六十七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ls为其提供辩护。
第二百六十八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第二百六十九条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ls的意见。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第二百七十条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我国现行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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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制度一、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条款1 刑法在刑法当中对未成年人犯罪做出了明确规定,主要为: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2 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诉讼程序有较为严格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4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第152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刑事诉讼法高法解释》第36条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一)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二)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另外,我国人民检察院和最高法院都对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的办理和审理做出了具体规定,即《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3 相关专门立法除了上述刑事法规中的规定以外,我国还专门制定了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和保护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未成年人犯罪法》。
公安机关防治未成年人犯罪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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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淼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北京100038)公安机关防治索成年人蓄2罪 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摘曼:未成年人犯罪与毒品泛滥、环 防治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是一项系 角度看,“来成年人犯罪”是一个习惯 境污染并称人类的三大公害,也是世 统工程,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萤进行 性称呼,是社会学或犯罪学领域为了 界各国十分突出的社会问题。
新形势 综合治理。
应当在现有的法律法规框 研究方便而使用的笼统概念;从研究 下我国公安机关防治未成年人犯罪工 架下,建立和完善具有我国特色的防 范围看,青少年犯罪比未成年人犯罪 作,既是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控番q 和打 治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体系和司法体 要宽泛得多,它不仅包括已经达到和 击,更是依法维护未成年人权益、促进 系,使这项系统工程能成为保持社会 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人性化服务工作。
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
笔者根据学习 还包括成年人从主体行为看,青少年 笔者根据所从事学习研究的方向,结 研究的方向,探讨对公安机关防治来 犯罪不仅包括触犯刑事法律的犯罪行 合我国公安机关在防治未成年人犯罪 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认识和设想。
为,还包括触犯聿i 会治安处罚条例的 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探索如何改进防违法行为,甚至在一定情况下还包括 治未成年人犯罪的措施。
一.未成年人犯罪及防治未成年 违反道德规范的不良行为。
人犯罪中存在的问题 (二)防治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存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措施(一)未成年人犯罪与青少年犯罪 在的主要问题 未成年人与成年人是相对而言的1.我国公安机关缺少防治未成年 【中图分类号:C91 5.5 法律概念。
未成年人在法律上是指尚人犯罪的专门机构和专业警察 【文献标识码:A 未达到法定成年年龄的人。
未成年人 目蓟,我国法院系统已经设立了 【文章编号:1009—1416(2009)02-78-03 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 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少年法庭, 【收稿日期:2009--03-11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的严 检察院也有专门负责未成年人犯罪的 【作者简介:周森(1 983~),女(汉 重危害社会,应依法受到处罚的行为。
未成年人犯法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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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法怎么处理?未成年人犯法可能会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必须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也就是说,不满十八岁是一个法定从宽处罚的情节。
一、未成年人犯法怎么处理?未成年人犯法可能会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必须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也就是说,不满十八岁是一个法定从宽处罚的情节。
二、未成年人犯法处理原则:1、从宽处理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必须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也就是说,不满十八岁是一个法定从宽处罚的情节。
至于是从轻还是减轻以及从轻的幅度,则根据具体案件确定。
根据这一原则,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原则上不应判处法定最高刑,在具体量刑时一般应将未成年人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低龄犯罪者与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高龄犯罪者区别开来,在同一年龄段内的犯罪,在决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时,一般也要体现不同行为人年龄上的差别。
只有这样,才能完整地体现和实现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减轻处罚的从宽原则。
2、不适用死刑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规定,未成年人不论犯何罪均不应判处死刑。
这是刚性要求,不允许有任何例外。
所谓犯罪的时候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
如果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即使审判的时候已满18周岁也应适用本条规定。
我国刑法之所以规定对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主要原因在于:死刑是一种最严厉的刑罚,它关系到犯罪人的生死存亡。
不满18周岁的人由于未成年,还处在生理与心理发育过程中,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都还比较弱,因此,尚未达到罪行极其严重、不堪改造的程度,故不宜适用死刑。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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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的通知【发文字号】公发〔1995〕17号【发布部门】公安部【公布日期】1995.10.23【实施日期】1995.10.23【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的通知(公发[1995]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现将《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三日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教育、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严格依法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尊重其人格尊严,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三条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应当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主动向其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并明确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第四条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严禁使用威胁、恐吓、引诱、欺骗等手段获取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
第五条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不得公开披露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和影像。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职人员承办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
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人员应当具有心理学、犯罪学、教育学等专业基本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并具有一定的办案经验。
第七条本规定是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特别规定。
规定中未涉及的事项,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立案调查第八条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是指:(一)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条第4款规定由政府收容教养的案件;(三)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人予以劳动教养的案件;(四)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予以治安处罚的案件;(五)18岁以下未成年人的收容教育案件;(六)18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强制戒毒案件。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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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的通知高检发(200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已于2002年3月25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05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二OO二年四月二十二日(2002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05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未成年犯的合法权益,正确履行检察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以及区别对待的原则,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加强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联系,及时总结、交流经验。
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注重社会效果,保证执法公正。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同政府有关部门、共青团、妇联、工会等人民团体以及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联系,共同做好教育、挽救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注意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名誉。
不得公开或者传播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应当注意保护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的诉讼权利。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应当指定专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由熟悉未成年人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女检察人员承办。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考虑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根据其在校表现、家庭情况、犯罪原因、悔罪态度等,实施针对性教育。
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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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是指在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公职人员,以及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组织和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况时,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建立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近年来,我国侵害未成年人案件频发,涉及的犯罪类型多样,包括性侵、虐待、欺凌、拐卖等。
这些犯罪行为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给家庭和社会带来极大的痛苦。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这些案件往往难以被发现和及时查处。
为了改变这种局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察委员会、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共青团中央和全国妇联等九部门于2020年5月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侵害》。
《意见》明确了强制报告制度的内容和范围。
根据该制度,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公职人员,以及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组织和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况,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这些不法侵害包括性侵、虐待、欺凌、拐卖等九类行为。
此外,《意见》还规定了单位主管人员阻止报告的行为将受到从重处罚。
强制报告制度的建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这一制度有助于提高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发现率。
通过要求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在发现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时主动报案,可以确保案件得到及时查处,从而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其次,强制报告制度有助于加强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及时发现的案件可以更快地进入司法程序,使得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
最后,这一制度有助于提升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视程度。
通过对强制报告制度的宣传和落实,可以增强全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关注,形成共同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为了确保强制报告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应当加强对制度的学习和宣传,提高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对强制报告制度的认识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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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教育、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严格依法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尊重其人格尊严,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三条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应当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主动向其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并明确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第四条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严禁使用威胁、恐吓、引诱、欺骗等手段获取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
第五条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不得公开披露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和影像。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职人员承办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
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人员应当具有心理学、犯罪学、教育学等专业基本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并具
有一定的办案经验。
第七条本规定是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特别规定。
规定中未涉及的事项,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立案调查
第八条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是指:
(一)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条第4款规定由政府收容教养的案件;
(三)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人予以劳动教养的案件;
(四)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予以治安处罚的案件;
(五)18岁以下未成年人的收容教育案件;
(六)18岁以下未成年人强制戒毒案件。
第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扭送、检举、控告或者投案自首的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必须立即审查,依法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第十条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讯问应当采取不同于成年人的方式。
讯问前,除掌握案件情况和证据材料外,还应当了解其生活、学习环境、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心理状态及社会交往等
情况,有针对性地制作讯问提纲。
第十一条讯问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时,根据调查案件的需要,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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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外,应当通知其家长或者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
第十二条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不得少于二人。
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讯问可以在公安机关进行,也可以到未成年人的住所、单位或者学校进行。
第十三条讯问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时,应当耐心细致地听取其陈述或者辩解,认真审核、查证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和线索,并针对其思想顾虑、畏惧心理、抵触情绪进行疏导和教育。
第十四条讯问应当如实记录。
讯问笔录应当交被讯问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
被讯问人对笔录内容有异议的,应当核实清楚,准予更正或者补充。
必要时,可以在文字记录的同时使用录
音、录象。
第三章强制措施
第十五条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应当严格限制和尽量减少使用强制措施。
严禁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使用收容审查。
第十六条对不符合拘留、逮捕条件,但其自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经征得家长或者监护人同意,可以依法采取必要的人身保护措施。
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解除保护
措施。
第十七条对正在实施犯罪或者犯罪后有行凶、逃跑、自杀等紧急情况的未成年被告人,可以依法予以拘留。
第十八条对惯犯、累犯,共同犯罪或者集团犯罪中的首犯、主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未成年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
会危险性,确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提请逮捕。
第十九条拘留、逮捕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者所在学校、单位。
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条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对未成年在校学生的调查讯问不得影响其正常学习。
第二十一条对于被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犯分别关押、管理,并根据其生理和心理特点在生活和学习等方面给予照顾。
第二十二条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原则上不得使用戒具。
对确有行凶、逃跑、自杀、自伤、自残等现实危险,必须使用戒具的,应当以避免和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为限度,现实危险消
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办理未成年人违法案件严禁使用戒具。
第二十三条看守所应当充分保障被关押的未成年人与其近亲属通信、会见的权利。
对患病的应当及时给予治疗,并通知其家长或者监护人。
第二十四条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应当及时办理。
对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尽量缩短羁押时间和办案时间。
超过法定羁押期限不能结案的,对被羁押的被告人应当立
即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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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处理
第二十五条案件办理终结,应当对案情进行全面的分析,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特点,从有利于教育、挽救未成年被告人出发,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处理,应当比照成年人违法犯罪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六条对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同人民检察院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检察机构和人民法院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机构加强联系,介绍被告人在侦查阶段
的思想变化、悔罪表现等情况,以保证准确适用法律。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应当尽量避免使用治安拘留处罚。
对在校学生,一般不得予以治安拘留。
第二十八条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需要送劳动教养、收容教养的,应当从严控制,凡是可以由其家长负责管教的,一律不送。
第五章执行
第二十九条对在公安机关关押执行的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法制教育和思想教育,做好挽救工作,坚持依法管理,文明管理,严禁打骂、虐待和侮辱人格。
执行的公安机关对表现突出或者有立功表现的被执行人,应当及时向原决定机关提出减轻处
罚、提前予以释放的意见。
第三十条对被管制、缓刑、假释、保外就医、劳动教养所外执行的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员,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组成由派出所,被执行人所在学校、单位,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
会、监护人等参加的教育帮助小组,对其依法监督、帮教、考察,文明管理,并将其表现告诉原
判
决或者决定机关。
对表现好的,应当及时提出减刑或者减少教养期限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针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员的特点和违法犯罪性质制定监督
管理措施,建立监督管理档案,并定期与原判决、决定机关及其所在学校或者单位联系,研究落
实对其监督、帮教、考察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二条对于执行期满,具备就学或者就业条件的未成年人,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就其就学、就业等问题向有关部门介绍情况,提供资料,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