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盟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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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旗制度清朝的统治基础

八旗制度清朝的统治基础

八旗制度清朝的统治基础八旗制度:清朝的统治基础清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它在中国历史上有着重要的地位。

作为一个多民族国家,清朝面临着很多政治、经济、社会和民族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并确立统治的基础,清朝建立了八旗制度。

八旗制度成为清朝的统治基础,对于维护国家稳定和民族团结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八旗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八旗制度最早开始于明朝末年,当时的努尔哈赤逐渐崛起并建立了后金政权。

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努尔哈赤采取了创建八旗制度的举措。

他将自己的军队分为四个旗(正黄、正白、正红、正蓝),每个旗再分为八个颜色不同的旗号(左黄、右黄、左白、右白等),并且以不同的颜色区分了正黄旗、镶黄旗、正白旗等。

随着时间的推移,八旗制度不断发展壮大,成为清朝政权的核心。

二、八旗制度的组成和职能八旗制度主要由外旗和内旗组成。

外旗是指满洲汉军所组成的旗,主要负责军事防御和扩张,是清朝统治中国各地的主力军;内旗是指满洲贵族所组成的旗,主要负责朝廷行政管理和财政经济事务。

八旗制度的职能非常多样化。

首先,八旗制度是清朝军队组织的基础。

八旗制度的建立使得清朝拥有了精锐的军事力量,这对于统一中国和维护朝廷的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八旗制度在军事、经济和社会方面起到了组织和管理的作用。

八旗将军队、财政和人民组织在一个统一的体系下,实现了对各项事务的有效管理和运作。

此外,八旗制度还起到了分封和赏戚的作用,给予旗人相应的封赏和优待。

三、八旗制度的影响和作用八旗制度在清朝统治基础上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八旗制度的建立使得清朝能够有效管辖中国各地。

八旗军队的存在保证了朝廷对地方的控制能力,维护了国家的统一和稳定。

其次,八旗制度也是维护了满族贵族的统治地位,确保了清朝的政权稳定。

这一制度最初是建立在满族人和汉族人之间的特殊地位之上,通过八旗的划分将不同的阶层和族群团结起来。

在经济方面,八旗制度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八旗人独享特权和优待,享有赋税减免和商业特许等特权,这促进了满洲人和汉族人之间的经济联系,对于社会和谐和国家财政的稳定有着积极的影响。

盟旗制度是什么意思,盟旗制度的意义

盟旗制度是什么意思,盟旗制度的意义

盟旗制度是什么意思,盟旗制度的意义盟旗制度的意义盟旗制度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各族封建主之间为争夺属民和牧场而引起的争端,有利于牧业的民展和社会的安定,同时由盟长监督和控制各旗,也达到削弱蒙古内部各封建主势力的目的,有利于清廷的统治。

清代前期,盟旗制度下的盟主要是指会盟制度。

按清 ... 规定,每隔三年,每个盟都要在指定地点“简稽军实,巡阅边防,清理刑名,编审丁册”。

每盟设盟长1人,办理会盟事务。

盟长在本盟内旗扎萨克中选任,报理藩院请旨简放,由理藩院颁给印信。

到清代后期,盟才发展为蒙古族地区一级行政机构,盟长有了办事衙署,增设了副盟长,以及帮办盟务等人员。

盟长的职权和作用大大提高了。

盟旗制度下的旗,是清代蒙古族地区的治事机构、军事组织。

每旗设扎萨克1人,由理藩院颁给印信,作为旗的首脑 ... 旗务。

扎萨克的职责,一般包括旗内的行政、军事、司法、课税、差派、属官任用和牧场更换。

扎萨克的属官有:协理旗务台吉2—4员,管旗章京、副章京2—3员,也均需要经过清 ... 批准。

旗内150丁编1佐,1丁1户,即150户,设佐领,管理佐内事务。

每佐还设骁骑校、领催等员,负责审查本佐内的户籍、钱粮、婚丧、诉讼、田土等事。

旗作为蒙古族地区的政权机构,主要职能是:统计户口,编选壮丁;分配游牧场地,防止牧区被过度垦种;防止人口流动,稳定社会秩序;办理蒙古族牧民的婚姻;荒欠年份进行社会救济;审理刑事诉讼案件等。

旗作为蒙古族地区的军事组织,主要任务是察阅兵丁和巡阅边防。

清 ... 在蒙古族居住地区推行盟旗制度,目的是要加强对蒙古族各部的统治,但是在客观上,有利于蒙古族社会秩序的稳定,有利于清朝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巩固和发展,对于抵御外来入侵势力,也有着积极影响。

什么是盟旗制度?清朝为分化蒙古族,控制其上层贵族而实行的政治制度。

天命九年(1924)后金统治者对归附的蒙古部众,按八旗组织原则(见八旗制度)在其原有社会制度基础上编制旗份,后复以此办法陆续安置归附的蒙古诸部。

清朝各阶级穿着服装和皇宫一些基本制度

清朝各阶级穿着服装和皇宫一些基本制度

清朝各阶级穿着服装和皇宫一些基本制度一.社会阶级不同人所穿的衣物是什么样子的1.皇后和皇贵妃和贵妃和宾和贵人和答应所着衣物的不同之处皇后:明黄色正红色等任何颜色,可戴凤钿/凤冠(九尾凤),可戴金步摇,可戴垂至肩膀流苏,且可两边同时佩带极品(太字辈):艳红色,淡黄色,蓝色,紫色。

可戴垂至肩膀流苏,且可两边同时佩带,朝阳五凤挂珠钗一品(皇妃):可穿除正红外的衣服,可戴侧凤簪钗(七尾凤),可戴垂至肩膀流苏,但只可佩带一边。

金步摇(皇上特赐除外)二品(贵妃、妃):宝蓝色,可戴侧凤珠钗(五尾凤)三品(贵嫔):可穿红色(红色必须为偏色,如:橙红、海棠红),可佩戴银步摇,可佩带垂至耳垂流苏(可穿戴庶三品以下服饰头簪)四品(嫔):可穿紫色(浅紫,淡紫,紫罗兰。

不可穿正紫),可佩戴玉步摇,不可佩带短流苏(可穿戴庶五品以下服饰头簪)五品(仪):可穿蓝色(蓝色必须为偏色。

如:(宝石蓝,靛蓝),可佩戴宝石翡翠为材质制成的首饰(可穿戴庶五品以下服饰头簪)六品(贵人):可穿除了黄色,红色,紫色,蓝色之外的所有颜色,颜色可为正色。

可佩戴珊瑚象牙为材质制成的首饰(可穿戴庶七品以下服饰头簪)七品(常在):可穿除了黄色,红色,紫色,蓝色之外的所有颜色,颜色必须为偏色。

可佩戴金银为材质制成的首饰八品(答应):可穿除了黄色,红色,紫色,蓝色之外的所有颜色,颜色必须为偏色。

不可佩戴金银为材质制成的首饰、只得用木质首饰女御:只可穿青色宫装、梳流云髻、除此以外不可穿着其他颜色、万不可佩任除了丝质绢花以外的何首饰附:白色,黑色是禁色红色,黄色,金色,银色,紫色是高位用的簪花除皇后、太后外不能用牡丹衣服花纹除皇后、太后外不得出现凤凰发簪式样除二品以上不得出现凤凰式样可以是花卉,如:金芍药,黄鹤翎,金孔雀,侧金盏,莺羽黄;月下白,玉牡丹,玉宝相,玉玲珑,一团雪,貂蝉拜月,太液莲。

碧江霞,**燕,剪霞绡,瑙盘,紫罗繖。

美人红,海云红,绣芙蓉,胭脂香,锦荔枝,鹤顶红。

清朝的八旗制度与兵役制度

清朝的八旗制度与兵役制度

清朝的八旗制度与兵役制度清朝(1644年-1912年)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其独特的社会政治制度对中国历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其中,八旗制度与兵役制度是清朝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围绕这两个方面展开讨论,以便更好地了解清朝社会和军事制度的运作。

一、八旗制度1. 八旗的起源与组成八旗制度在清朝建立之初就已经形成,它是以族群为基础的社会组织形式。

八旗分为正黄旗、正红旗、正白旗、正蓝旗以及副旗等五大旗,每个大旗下又分为若干小旗。

正黄、正红、正白、正蓝四旗是皇帝直接统领的,常驻北京,负责守卫宫廷和京城的安全。

副旗则分布在全国各地,主要负责边防和军事防卫。

2. 八旗与军事力量八旗制度在清朝的统治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旗人是清朝军队的基本力量,只有八旗出生的人才能成为旗人。

旗人历来以军功勋绩为重要的社会属性,在社会地位和待遇上享有特殊待遇。

八旗制度还对军队从组成到训练产生了深远影响。

旗人分为满洲旗人和汉族旗人,满洲旗人的军事担当更加重要,主要由满洲贵族和贵族后裔组成,他们统率旗人,并担任重要的军事职务。

3. 八旗与社会地位八旗制度不仅对军事力量有着重要影响,也是清朝社会等级制度的核心。

旗人是清朝社会的贵族阶层,享有特权和豁免权。

他们拥有土地、劳动力和财富等丰厚资源,地位仅次于皇帝本人和皇亲国戚。

二、兵役制度1. 兵役制度的建立清朝建立之初,实行了“勇者当官,农者充兵”的兵役制度,即以兵役为手段招募士兵,并以士兵表现决定官职晋升的机制。

这种制度主要是为了确保统治者对于军队的控制和士兵的效忠。

2. 兵役制度与征兵清朝的兵役制度主要依赖于征兵制度,根据各地人口和战时需要,逐年确定应征人数。

实施兵役的对象主要是农民,他们根据户籍登记情况来征召。

兵籍制度不仅提供了军队的人力资源,而且为后来的户籍制度打下了基础。

3. 兵役制度与军事训练清朝的兵役制度要求公民进行军事训练,以便在战时能够顺利执行任务。

兵役期限通常是十年,期满后可以回家务农,但仍需随时调动。

盟旗制度

盟旗制度

题目:浅析清时期蒙古族地区的盟旗制度班级:103班姓名:王宏赛学号:26号浅析清时期蒙古族地区的盟旗制度【摘要】:盟旗制度是清时期为加强对统一后的蒙古族地区的有效管理实行的重要政治制度。

本文试从该制度的建立、实施情况、影响等方面加以概述。

研究此制度,不仅使我们更好地理解清朝的民族政策,而且对当今处理民族问题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清朝;盟旗制度;影响大清王朝的建立,离不开蒙古人的支持。

所以,清王朝的统治者对蒙古族地区的统治极为重视。

在蒙古族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八旗蒙古、外藩蒙古等多种统治方式。

而在外藩蒙古实行的盟旗制度是清朝统治者在治理蒙古族地区的重要的一环。

清朝的历代帝王为统治蒙古族地区可谓是费尽心血,终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实践成效。

这是值得后人研究的。

一、盟旗制度的建立(一)建立背景17世纪的蒙古族地区经济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很多的蒙古人抛弃了原来的游牧生活方式,转向了经营定居的农业。

同时经营畜牧业的方式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虽然畜牧业仍是粗放经营,但是远不如以前的规模,大规模的游牧现象已经变少。

因此,这也为盟旗制度在该地区的建立提供了重要的经济条件。

同时,1616年努尔哈赤建立后金政权后,在统一和征服蒙古族各地区的过程中,先是于“天聪九年,分设蒙古八旗,旗色、官制与满洲八旗同。

”[1]这一点指的是八旗蒙古。

但是清朝政府并不能将蒙古各个地区全部编入八旗的组织中。

其原因有二点:一是蒙古封建主不愿意完全归附于清朝的统治。

一是清朝也没有强大的力量使蒙古各部成为八旗组织下的编户。

直至1636年清政府在外藩蒙古地区实行了盟旗制度。

总之,盟旗制度的建立先后经历了136年。

它初设时间于天聪九年,完成于乾隆三十六年。

因此,盟旗制度经历了从产生、发展、到成熟的过程。

二、盟旗制度的实施情况(一)盟旗制度的内容清朝统治者为了防御和削弱蒙古力量,进一步加强对蒙古的直接统治,将其纳入中央直接统治体系之内,在广大的蒙古族地区实行盟旗制度。

清代的八旗制度

清代的八旗制度

清代的八旗制度清代的八旗制度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组织和政治体制。

本文将介绍清代八旗制度的来历、组织结构、功能以及对于中国社会的影响。

一、来历八旗制度起源于满洲部落社会,最早可追溯到中国东北的辽金时期。

满洲人通过建立八个旗帜,以及相应的军事与行政组织,实现了族群内部的团结和管理。

随着满洲人的入主中原,八旗制度逐渐发展为清朝的核心制度之一。

二、组织结构八旗制度以满洲人为主体,分为正、侧两大旗。

每个大旗又细分为三个更小的旗,分别为正黄、镶黄和辅白旗,以及正白、镶白和辅黄旗。

满洲贵族和王室成员属于正旗,汉族、蒙古族等其他族群则属于侧旗。

三、功能1. 军事力量:八旗制度以旗人为主要军事力量,旗人享有特权,具备专业的训练和战斗经验。

旗人组成的满洲八旗军是清朝的骨干力量,参与了许多重大战役,如平定三藩、夷乱,保卫国家稳定等。

2. 行政管理:八旗制度不仅是一个军事组织,还具有行政管理的职能。

正旗设有行政机构,负责管理辖区内的事务,如税收、土地分配、司法等。

侧旗则扮演着协助和支持的角色。

3. 社会秩序:八旗制度对于清代社会的稳定和秩序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八旗在行政、军事等各方面的强大影响力,使其成为维护社会统一的重要力量。

同时,八旗在收敛民心,消除各族群矛盾,实现满汉蒙三族和谐发展方面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四、对中国社会的影响八旗制度在清代中国的社会和政治格局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并对中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 民族融合:八旗制度使得满洲人与其他少数民族形成了一种相对稳定的共存与融合关系,促进了满汉蒙三族的融合与发展。

2. 经济财政:八旗人享有特权,并在经济上受到优待,但权力垂直和封闭的结构限制了清朝的经济发展,使得清代中国经济相对滞后。

3. 封建统治:八旗制度的存在使得满洲贵族在政治和军事上拥有绝对的统治权,导致中国社会的封建特征更加明显。

4. 社会稳定:八旗制度保持了社会的相对稳定和统一,有效地管理了庞大的清朝帝国,稳定了社会秩序。

八旗的制度

八旗的制度

八旗的制度八旗制度是清朝建立后的军事、政治、经济制度。

它是清朝经济、政治和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基本是清朝管理和控制民族问题的核心。

八旗制度是由清政府建立的。

清朝在建国时,分为满洲、汉族、蒙古族和藏族四大民族。

其中,满洲族是建国的主体力量,占据着政治、经济、军事等各个方面的主导地位。

为了维护满洲族的权益和稳定社会秩序,清政府便在满洲派遣“八布”,即将满洲、蒙古、汉族、葫芦端、鞑靼、女真、羌、江南八个地区的军队划分为八个旗。

后来,随着政治、经济的发展,东晋、辽西、察哈尔、山西、山东、直隶、湖广、云南、贵州、甘肃、梓慷等地区也立起了旗。

八旗制度实行世袭。

旗内官员大多是满族人,他们在八旗军中担任的是管理和指挥工作。

旗下军队则由各民族组成,并特设“汉军营”。

军队内部实行等级制度,一般分为厢、寨、旗三个级别。

厢下面是小寨,而小寨下面是旗。

厢和寨相当于分公司或班组,旗相当于分地区或分派出所。

在这个等级制度中,权利和职位是严格区分的。

在军人以外的民众方面,八旗制度同样对各个民族都进行了区分。

据历史记载,八旗制度对不同民族的居住、税收、婚姻等方面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例如,满洲族在婚姻上是允许妻子随夫姓氏的,而汉族则是母姓传承。

此外,清朝政府还对民众的经济活动进行了监管。

如果某个民族想要在清朝境内从事贸易,必须服从清政府制定的贸易规定。

随着时间的推移,八旗制度也发生了一些变化,但它的基本框架仍然没有改变。

直到清朝灭亡前夕,八旗制度仍是清朝经济、政治和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许多满族人仍然愿意以八旗制度为荣。

总之,在清朝建立之初,八旗制度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它不仅为清朝建立了军事、政治和经济基础,同时也帮助清政府控制了各民族之间的关系,稳定了社会局势。

虽然八旗制度存在一些缺陷,但它是清朝民族管理的重要手段,至今还留下了许多有意义的历史文化遗迹。

自考中国行政史复习资料

自考中国行政史复习资料

1、内外服制:一种二元统治体制,即将统治区分为内服和外服两部分,分别采取不同的统治方法和组织形式。

“内服”指商王直接统治的区域,即王畿所在地。

“外服”诸候国统治的区域,其范围由王畿向四面八方延伸。

2、三公宰相制:大司徒、大司马、大司空为三公,共同担任相职,分别直接对皇帝负责。

汉武帝时代以中外朝制架空相权,揭开了汉代宰相制度改革的序幕,三公宰相制起到分散相权的作用。

3、二府三司制:是宋代的中央行政体制。

中书门下与枢密院分掌文、武,后人称之为“两府”,另设独立执掌全国财政的三使司,又称“计相”。

二府三司制起到了加强中央集权的作用,但过分集权于皇帝影响了国家机关整体职能的发挥。

4、北面官制:是辽代统治者为统治契丹和其它游牧族而建立的一种特殊制度。

担任北面官的一般均是契丹贵族,且其核心一直是宗室和外戚。

因此,北面官系统是辽政权的权力重心所在,终辽一代始终是贵族政府。

5、中央设计局:是抗日战争爆发后,国防最高委员会为有效行使职权、加强对国家事务的管理,根据“行政三联制”的原则设立的决策技术系统。

6、简述清朝“百日维新”期间行政执行遭遇的主要阻力?(1)最高决定权的二元化。

尽管光绪名义上已是“权归于一”的皇帝,但慈禧太后几十年垂帘听政所形成的最高决策者的地位并没有根本改变。

由于最高决策权不统一,政令往往前后相左,使下级执行起来无所适从,行政效率自然低下。

(2)改革缺乏军事力量的保证。

当时清政府的军事大权被慈禧的亲信荣禄所掌握,光绪仅仅靠几个没有实权的维新派推动改革,显然是难奏其效的。

(3)顽固派的顽强抵抗。

慈禧先是迫使光绪将支持改革的大学士翁同和开缺回籍,后是规定新授二品以上官员须向太后谢恩,再后来是怂恿后党官员多方掣肘改革,致使新政令难以落实。

(4)地方官员的敷衍塞责。

在地主,除湖南巡抚陈宝箴外,其余督抚或借诩推诿;或粉饰应付。

7、简述南京临时政府行政建制的特点?(1)机构的设置比较合理和集中。

实际设置的机构非“因人而立”,而是根据客观需要,将能合在一起的机构尽量归并。

蒙古族文化 盟旗制度

蒙古族文化 盟旗制度

蒙古族的盟旗制度是什么样的制度?蒙古族的盟旗制度是蒙古地方政治制度,是清朝直接统治蒙古族的具体措施。

满族统治阶级征服蒙古之始,就将满洲八旗制度推广于蒙古原有的政权系统,建立了盟旗制度。

盟旗制度是军事与行政合一的制度。

清代盟旗制度既有类似八旗满洲的形式,又是在蒙古族原有的封建世袭领地制度上建立起来的。

它在一定程度上保留着蒙古封建主政治、经济统治权的同时,更主要的是分化其实力,严格限制其人、马、军械等武装力量。

由于清朝统治阶级对蒙古族采取分而治之的政策,所以在人口增长时,另立新旗。

旗与旗之间界限分明,任何人都不能潜越旗界,相互来往,违禁者要受到严厉的惩治。

为了限制旗的发展,使各封建主的势力互相牵制,在旗之上设盟,盟也是沿袭了蒙古大小封建主原有的集会形式,使之成为高于旗的具有显著军事性的一级组织。

由若干部所出的旗固定的地点会盟,会盟之处就是盟的名称。

从清代以旗作为内蒙古地区基本军事行政单位以后,作为一旗之长的旗扎萨克概由朝廷任命。

盟旗制度作为政治制度与牲畜业生产有着直接的联系,曾在客观上对安定蒙古社会秩序起了一定的作用,但也加深了清朝统治者和蒙古王公贵族对蒙古人民的压迫和剥削。

1947年5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正式成立,盟旗的名称虽仍存在,性质却完全改变了。

清朝统治下的蒙古——盟旗制度清朝统治者对蒙古实行"众建以分其势"的政策,表现之一是推行盟旗制度。

这种制度区别于前代,它是在蒙古原有的鄂托克和爱马克的基础上。

参照满洲八旗制,在蒙古地区新建立的一种军政制度。

旗的出现和设旗的一系列规定有一个过程,这个过程与蒙古部落逐步归附于清朝的过程是紧密相联的。

天命和天聪年间,蒙古部落归附后金汗国时,将归附之众编入满洲八旗内,成为满洲八旗的一个组成部分。

随着蒙古部落归附人多,曾于天命七年(1622)对归附的科尔沁和内喀尔喀五部之众,设立"兀鲁特蒙古一旗",令科尔沁的明安统辖。

天聪年间又出现"蒙古二旗"。

八旗的制度

八旗的制度

八旗的制度
八旗制度是清朝政治、军事和社会制度的核心,是清朝在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标志。

八旗制度始于明朝末年,清朝开国后得以完善和发展。

下面是八旗制度的主要内容:
1. 八旗的划分。

八旗分为正黄、正白、正红、正蓝、镶黄、镶白、镶红、镶蓝八个旗号,每个旗号下面分为满洲、汉军、蒙古三个部分。

2. 八旗的职能。

八旗旗人主要负责军事和治安维护工作,同时也参与到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活动中。

3. 八旗的组织。

八旗分为正、副、都统、千总、百总、都督、参领等多个级别,形成了严密的行政和军事组织。

4. 八旗的特权。

八旗旗人享有许多特权,比如免税、免徭、免役、优先分配土地和官职等,这些特权使得八旗成为清朝政治和社会的核心力量。

总之,八旗制度是清朝政治、军事和社会制度的核心,它在中国历史上有着重要的地位和影响。

通过八旗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清朝得以稳定统治中国几百年,并且形成了独特的政治、军事和社会文化。

清朝满蒙联盟策略探析

清朝满蒙联盟策略探析
员领 导 干 部 不 管 职 务 多 高 , 不 能忘 记人 都
作者简介 : 李国峰(94 , 汉族, 16 一)男, 毕 作者简介: 吴登高, 中共庆阳市委党校副
校长 、 副教授。
业于吉林大学考古系,内蒙古通辽市博物馆
主任, 从事历史考 古研 究。
@ 管理观察・ 1 年8 - ̄T 2 0 F U 0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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勒 大 臣 亦 娶 蒙 古 贵 族 妇 女 。 同 时 , 廷 注 清 意从 蒙 古 王 公 中挑 选 额 驸 , 用 他 们 来 稳 利
清 朝 满 蒙 联 盟 策 略探 析
口李 国峰
( 蒙古 通 辽 市 博 物馆 , 内 内蒙 古 通辽 080) 20 0
定、 治理 边 疆 。 统计 , 关 前后 的整 个 清 据 入 朝 , 蒙 联 姻 达 5 6次 , 中 , 族 皇 家 出 满 8 其 满 嫁 给 蒙 古 的 女 子 ( 括 皇 女 公 主及 其 他 宗 包 女 格 格 ) 达 4 0名 , 族 皇 帝 及 宗 室 王 公 多 3 满 子 弟 娶 蒙 古 王 公之 女 16名 。因此 , 多 5 许
古贵 族却 例 外 。“ 子 ” 世 为皇 室 子 弟特 有 的
封号, 清朝也破例赏予有特殊贡献的蒙古贵
族 。 ( 实行年 班 制度 。蒙 古王 公贵 族及 其 3 ) 上 层 人 士 每 逢 年 节 来 北 京 和 承 德 觐 见 皇 帝 , 京 者要 给皇 帝 带 来 贡 品 以示 恭 顺 , 来 皇
四、 实行封禁蒙地政策
清政府统一蒙古各部后, 主张蒙民“ 不
失本道 ” 不可 以内地之法治之 ” ( , “ 【 司
14 6 4年 清 军 入 关 , 立 了清 王 朝 中 央 确 政 权 。 而 , 初 社 会 矛 盾十 分 复 杂 。 洲 然 清 满 赏、 赏、 赐 恩亦 深 情 亦联 , 良法 美 意 , 越 实 超

清代中央和地方制度

清代中央和地方制度
提刑按察使司:按察使(臬台) ,负责司法,刑狱 ,纠察。
提督学政:主管教育和科举考试。
B、道一级:道成为一级地方行政机构。
唐太宗就曾在全国设立十道,是地方的监 察机构,不是一级行政区划。
设道员,正四品实官。
“守道”、有固定辖区,主管钱谷政务。
“巡道”之分,分巡某一区域,主管刑狱 案件。
专门事务而特设:如督粮道、河道、盐法 道、海关道等。
绿营兵无论是装备、政治待遇、兵饷还是 训练都不如八旗兵,重要官职要由满族人 担任。绿营兵要受到八旗兵的监视和控制 。
(3)团练和勇营:
清代中期以后出现。为了镇压人民起义,政 府让汉族地主阶级自己招募、训练地方武装 ,称为团练。
特点:并不是正式的军队,没有一定的营制, 人数也不固定,战争结束就解散。
C、府一级:府设知府,从四品。 “厅”,是清朝新创的政区。
同知、通判等驻扎在军事冲要之所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
D、县一级:县设知县,正七品,管理全县的 政务、户籍、赋役、缉捕、诉讼、文教等, “亲民之官”。
E、里社和保甲:非正式的行政系统
里社制的作用偏重于征税,其具体职能是调 查田粮丁数,编制赋役册,作为课税的依据 。一百一十户为一里,选丁多者十人为里长 ,其余百户分为十甲。
例》:律436条,附例1409条
《大清律例》特点
“十恶”列为最严重的犯罪,“十恶”:谋反 、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 孝、不睦、不义、内乱。
量刑:在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的基 础上创设了迁徙、充军、发遣、凌迟。
“八议”: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 、议贵、议勤、议宾。
审理诉讼案件、判刑的机关:县、府、道、 省四级,流刑以下。
5、军事
(1)八旗常备兵制:满洲八旗、蒙古八旗、 汉军八旗。 禁旅八旗:“郎卫” 侍卫 “兵卫” 驻防八旗:

满清盟旗制度

满清盟旗制度

满清盟旗制度
清朝为分化蒙古族,控制其上层贵族而实行的政治制度。

天命九年(1624)创立。

旗为军事、行政合一单位,由清中央就旗内王公中任命札萨克为其长,可以世袭;其职权为战时动员本旗兵丁出战,平时总揽本旗行政、司法、税收等项事务。

旗以下置佐,设佐领。

佐原为基本军事单位,后逐渐成为旗以下的一级行政单位。

佐领不仅领本佐兵丁,还办理清册、收税、征夫等事。

原则上,佐由150名壮丁组成,但实际上有增有减。

凡年在18~60岁之间的蒙古男丁,都有服兵役的义务。

盟旗制,这是一个清朝普遍推行于蒙古、部分施用于新疆、并一度推广到西藏地区的藩部统治制度,其组织形式首先是旗,后来形成盟。

盟旗制是清代蒙古社会的基本制度,它的基础是旗。

根据统计,清朝的藩部共有札萨克旗199旗,还有喇嘛旗7旗。

旗都是由札萨克管理,在蒙古语和满语中,札萨克是jasak,来自于jasa(札撒)一词,原本的意思是法令,这里的意思是旗长。

盟旗制度是清政府对蒙古地区采用的地方管理制度,旗分两种,由大臣、都统、将军直接节制的总管旗,称为内藩蒙古,在内蒙和新疆境内共有61旗;由理藩院监督的札萨克旗,称为外藩蒙古,漠南蒙古即内蒙古共有六盟二十四部51旗,漠北蒙古即外蒙古四盟四部86旗,漠西蒙古又称厄鲁特蒙古八盟四部64旗,总共201旗。

旗为军政合一单位,清任命蒙古王公为札萨克,旗以下为佐领。

数旗为一盟,设盟长和副盟长各一人,新疆、青海、西藏境内的厄鲁特蒙古不设盟长。

中国行政史名词解释

中国行政史名词解释

1、内外服制:一种二元统治体制,即将统治区分为内服和外服两部分,分别采取不同的统治方法和组织形式。

“内服”指商王直接统治的区域,即王畿所在地。

“外服”诸候国统治的区域,其范围由王畿向四面八方延伸。

2、三公宰相制:具体内容是改丞相为大司徒、太慰为大司马、御史大夫为大司空,以大司徒、大司马、大司空为三公官,三公共同担任相职,分别直接对皇帝负责。

汉武帝时代以中外朝制架空相权,揭开了汉代宰相制度改革的序幕,到汉成帝时,又从宰相制度本身入手,用三公宰相制代替丞相制。

从宰相制度上讲,三公宰相制起到分散相权的作用。

3、二府三司制:是宋代的中央行政体制。

中书门下与枢密院分掌文、武,后人称之为“两府”,另设独立执掌全国财政的三使司,又称“计相”。

二府三司制起到了加强中央集权的作用,但过分集权于皇帝影响了国家机关整体职能的发挥。

4、北面官制:是辽代统治者为统治契丹和其它游牧族而建立的一种特殊制度。

担任北面官的一般均是契丹贵族,且其核心一直是宗室和外戚。

因此北面官系统是辽政权的权力重心所在,终辽一代始终是贵族政府。

5、中央设计局:是抗日战争爆发后,国防最高委员会为有效行使职权、加强对国家事务的管理,根据“行政三联制”的原则,于1940年冬设立的决策技术系统。

该局由国防最高委员会委员长兼任总裁,该局主持设计的机构是审议会。

设计及审议的事项包括政治经济建设计划及预算、党政制度机构及重要法规的调整、重要政策的建议、政府各机关各年度施政计划等。

6、禅让制:尧舜时代部落联盟领导集团通过民主推选军事首长的制度。

7、战国时期上计制:上计制是战国时期官员考核的主要形式,即下级行政部门向上级禀报仓库存粮、垦国数、赋税数、户口统计以及治安情况。

其具体做法是:每年初中央重要官员和地方长官将一年的各种预算数字写在木卷上,呈报国君;国君将卷一分为二,国君执右卷,大臣执左卷,年终由国君亲自考核,将两卷相合,并将实际完成数字和预算数字相核,以定政绩高下。

清代中晚期的土尔扈特部落 第一节 设置盟旗

清代中晚期的土尔扈特部落 第一节 设置盟旗

第一节设置盟旗为了加强中央集权的统治,在渥巴锡逝世仅半年之后,清政府对土尔扈特部落与和硕特部落管理体制和封建秩序进行了调整。

清政府于乾隆四十年(1775年)五月十六日批准了将军伊勒图的设盟方案。

清朝规定:东归各部设6盟(曾问吾著《中国经营西域史》第293页,新疆地方志总编室编,1986年版),6盟由札萨克自行统帅,每年接受盟长的检阅。

遇有征调领兵前往,邻部出事,带属下兵丁集中出事地区,如果不守职责,不论盟长札萨克或一般贵族,都要受到削爵夺职的处分。

盟长札萨克无调兵之权,由所辖将军和参赞大臣奏调。

东归各部设立的6盟,是在分封牧地的基础上编制起来的。

盟下设16旗,由若干旗组成1盟,称盟旗制度。

旗是清政府中央政权领导下的基本军事行政单位,旗设札萨克管理旗务,处理旗内的行政、司法、征税和任免官员等事务,履行朝廷委付职责。

旗又是清朝皇帝赐给旗内各级土尔扈特首领的封地,当一个有功的首领被任命为旗的札萨克时,有义务保障全体首领对全旗的牧民实行管理的权力。

旗内的蒙古族男子,凡年龄18岁以上、60岁以下者(除喇嘛外)都要编丁入册,每150名编为佐,其中50名服现役的为常备兵。

旗札萨克是全旗的军事指挥官,平时定期召集军队接受盟长的检阅,战时动员兵丁出战,编入丁册的牧民不论他是哪个等级的封建首领的属民,都归旗札萨克管理。

朝廷指定适当的固定地点为会盟处,盟内的各旗札萨克每年定期几次在这里集会。

在盟长的主持下,审查各旗的兵丁,决定旗札萨克管束的预备役,和常备兵的定编增减和改编的事项。

各旗的兵丁要携带武器、盔甲、物品,到会盟处接受检阅。

当发生战争时,盟长必须带领所属各旗兵丁应召出征。

盟长平时不能直接干预各旗的事务,也无权发布政令,只有遇到旗札萨克不能解决的问题,盟长可以帮助办理。

旗札萨克有不法、叛逆的行为,盟长要随时告发。

盟内所管理的大事须报告理藩院;有关军事方面的问题,则由盟报告有关所辖地区的将军或参赞大臣会办。

东归6盟有政治经济的大事不必报告南路盟土尔扈特汗王,汗王无权干预其余各盟的所有事务,但必要时可到东归各部慰问和视察。

清代盟旗制度

清代盟旗制度

清代盟旗制度明代后期,南迁到辽宁西北部的兀良哈三卫蒙古人,同迁入当地的喀喇沁部、土默特部、蒙郭勒津部和科尔沁部蒙古人,相互融合,到清初稳定之后,以喀喇沁部和土默特部(主体为蒙郭勒津人)之称纳入清朝的统治。

1、盟旗制的建立清代,在蒙古族地区实行盟旗制的统治,在辽宁西北部蒙古族分布地区,也实行盟旗制。

后金天聪三年(1629年),喀喇沁部蒙古人在其首领苏布地和他的叔叔色棱率领下归附后金。

天聪九年(1635年),后金将喀喇沁部编为左右二翼旗,封苏布地之子固鲁思齐布为札萨克(旗长),掌喀喇沁右翼旗,封色棱为札萨克,掌喀喇沁左翼旗。

喀喇沁左翼旗旗署初设于官大海,后迁公营子(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南公营子)。

原驻牧于归化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附近地区的土默特部的一支,由俺答汗孙噶尔图统领,为避林丹汗部的侵扰,由归化城附近东迁,与喀喇沁部共牧一地。

后又东移于喀喇沁部之东(辽宁省朝阳县、北票县、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一带)。

为区别于故地归化城的土默特部,称东土默特。

后金天聪二年噶尔图之子鄂木克楚琥尔率部归附后金,于天聪九年,后金封鄂木克楚琥尔为札萨克,收所部驻牧之地编为土默特右翼旗。

是年,鄂木克楚琥尔死,由其子固穆承袭札萨克职。

元臣兀良哈人济拉玛后裔莽古尔岱,率所部从喀喇沁部徙居东土默特驻牧地东(约在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一带),并统领了徙牧于此地的蒙郭勒津部蒙古人。

天聪三年,莽古尔岱之孙善巴所部归附后金。

天聪九年,后金将善巴所部的驻牧地编为土默特左翼旗,封善巴为旗札萨克。

由喀喇沁两翼旗和土默特两翼旗组成一个“盟”。

因四旗开始会盟于土默特右旗卓索图(在朝阳县境内)地方,故名卓索图盟,为清代内蒙古六盟之一。

盟设盟长1人,副盟长1人,由理藩院从盟内札萨克或闲散王公中选出,奏请皇帝任命。

康熙四十四年(1705年),又增设喀喇沁中旗,故卓索图盟管辖有喀喇沁左右翼旗和中旗、土默特左右翼旗。

其后,又有喀尔喀左翼旗、锡埒图库伦旗也归卓索图盟管辖。

清代八旗等级划分

清代八旗等级划分

清代八旗等级划分清代八旗等级划分是清朝时期对满洲人的社会等级进行划分的制度。

根据这一制度,满洲人被划分为正白旗、镶黄旗、镶蓝旗和正黄旗四个等级。

每个等级又分为三个级别,分别是一等、二等和三等。

这一划分不仅体现了满洲人的社会地位,也具有军事和政治意义。

正白旗是最高等级的旗,分为一等正白旗、二等正白旗和三等正白旗。

一等正白旗是最高级别,享有最高的特权和地位。

这些人通常是皇族或皇帝的近亲,他们拥有最高的统治权力,可以参与重要的决策和政治活动。

二等正白旗和三等正白旗的人地位逐渐降低,但仍然比其他旗的人高。

镶黄旗是次高等级的旗,也分为一等、二等和三等。

一等镶黄旗的人通常是皇族的亲属,他们在政治和军事上享有一定的特权。

二等和三等镶黄旗的人地位较低,但仍然比镶蓝旗和正黄旗的人高。

镶蓝旗是次低等级的旗,同样分为一等、二等和三等。

一等镶蓝旗的人通常是官员或军人,他们在政府和军队中担任重要职务。

二等和三等镶蓝旗的人地位较低,但仍然比正黄旗的人高。

正黄旗是最低等级的旗,同样分为一等、二等和三等。

一等正黄旗的人通常是普通百姓,他们在社会中地位较低,享有较少的特权和权利。

二等和三等正黄旗的人地位更低,通常从事农业或手工业。

这一八旗等级划分不仅决定了满洲人的社会地位和特权,也对他们的军事和政治能力产生了影响。

高等级的旗的人在军队和政府中担任重要职务,享有更多的权力和特权。

低等级的旗的人则地位较低,拥有较少的特权和权利。

这一制度在清朝统治下长期存在,对满洲人的社会和政治生活产生了深远影响。

它不仅决定了满洲人的地位和权力,也体现了清朝统治者对满洲人的重视和控制。

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这一制度逐渐失去了实际意义,并最终在清朝灭亡时被废除。

关于清代蒙古盟旗制度研究的新视野——《清代蒙古盟旗制度研究》序

关于清代蒙古盟旗制度研究的新视野——《清代蒙古盟旗制度研究》序

关于清代蒙古盟旗制度研究的新视野——《清代蒙古盟旗制
度研究》序
冈洋树(著);宝音巴特尔(译)
【期刊名称】《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2(041)002
【摘要】此项研究是利用涉及盟旗制度的当时有关档案史料,重新审视过去对清代蒙古社会构造的理解。

清朝统治在内蒙古地区长达300年,而在喀尔喀地区近200年。

过去对蒙古社会构造的理解,主要来自于清代的法律史料,如《大清会典》、【总页数】4页(P113-116)
【作者】冈洋树(著);宝音巴特尔(译)
【作者单位】日本东北大学,日本仙台;内蒙古师范大学蒙古学学院,内蒙古呼和浩特01002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K249
【相关文献】
1.清代青海的盟旗制度与蒙古族社会的衰败
2.简论清代蒙古族地区的盟旗制度
3.清代盟旗制度与内蒙古五路驿站的设立——兼论草原丝绸之路的形成
4.论清代初期对漠南东部蒙古的管理磁--以实施盟旗为例
5.清代蒙古盟旗制度的来源和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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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盟旗制度明代后期,南迁到辽宁西北部的兀良哈三卫蒙古人,同迁入当地的喀喇沁部、土默特部、蒙郭勒津部和科尔沁部蒙古人,相互融合,到清初稳定之后,以喀喇沁部和土默特部(主体为蒙郭勒津人)之称纳入清朝的统治。

1、盟旗制的建立清代,在蒙古族地区实行盟旗制的统治,在辽宁西北部蒙古族分布地区,也实行盟旗制。

后金天聪三年(1629年),喀喇沁部蒙古人在其首领苏布地和他的叔叔色棱率领下归附后金。

天聪九年(1635年),后金将喀喇沁部编为左右二翼旗,封苏布地之子固鲁思齐布为札萨克(旗长),掌喀喇沁右翼旗,封色棱为札萨克,掌喀喇沁左翼旗。

喀喇沁左翼旗旗署初设于官大海,后迁公营子(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南公营子)。

原驻牧于归化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附近地区的土默特部的一支,由俺答汗孙噶尔图统领,为避林丹汗部的侵扰,由归化城附近东迁,与喀喇沁部共牧一地。

后又东移于喀喇沁部之东(辽宁省朝阳县、北票县、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一带)。

为区别于故地归化城的土默特部,称东土默特。

后金天聪二年噶尔图之子鄂木克楚琥尔率部归附后金,于天聪九年,后金封鄂木克楚琥尔为札萨克,收所部驻牧之地编为土默特右翼旗。

是年,鄂木克楚琥尔死,由其子固穆承袭札萨克职。

元臣兀良哈人济拉玛后裔莽古尔岱,率所部从喀喇沁部徙居东土默特驻牧地东(约在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一带),并统领了徙牧于此地的蒙郭勒津部蒙古人。

天聪三年,莽古尔岱之孙善巴所部归附后金。

天聪九年,后金将善巴所部的驻牧地编为土默特左翼旗,封善巴为旗札萨克。

由喀喇沁两翼旗和土默特两翼旗组成一个“盟”。

因四旗开始会盟于土默特右旗卓索图(在朝阳县境内)地方,故名卓索图盟,为清代内蒙古六盟之一。

盟设盟长1人,副盟长1人,由理藩院从盟内札萨克或闲散王公中选出,奏请皇帝任命。

康熙四十四年(1705年),又增设喀喇沁中旗,故卓索图盟管辖有喀喇沁左右翼旗和中旗、土默特左右翼旗。

其后,又有喀尔喀左翼旗、锡埒图库伦旗也归卓索图盟管辖。

各旗札萨克必须严守各自牧地管界,不许相互越界,调整牧地需经朝廷允许指定,札萨克和盟长均无权分封领地。

在辽宁省境内各旗驻牧地区是:土默特右翼旗在朝阳县、北票县一带,土默特左翼旗,在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阜新市区和郊区一带,喀喇沁左翼旗,在凌源、喀嘲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和建昌县等地区I喀喇沁中旗,在今建平县地方。

清代前期,由于各旗蒙古王公贵族不断招来汉民垦耕土地.关内一些地区的汉人出关谋生,清政府也实行“借地养民”的政策,故有大量汉人流入辽宁境内蒙古人驻牧地区,并定居下来。

清政府为蒙汉分治,于乾隆兰年(1738年)设塔子沟厅(厅址在今凌源县),管辖汉民,其地蒙古人仍归各旗管辖。

到乾隆三十九年(1774年),清政府又将塔子沟厅一分为二。

东部,在朝阳县内增设三座塔厅,管理朝阳县、北票县及阜新等地区的汉民l西部仍归塔子沟厅,管辖凌源、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建平、建昌一带汉民。

乾隆四十三年,撒“厅”建县,撤塔子沟厅建立建昌县(凌源境内),撤三座塔厅建朝阳县。

二县专司汉民政令,蒙古族仍归各旗管辖。

在二县内专设“三堂”,由满、蒙、汉各一官员组成,专理蒙、汉民纠纷案件。

光绪三十年(1904年),升朝阳县为朝阳府,另将建昌县和平泉县(属河北省)各划出一部,设建平县(取二县名的首字的新县名)。

光绪二十九年,在土默特左翼旗内再设阜新县,实行旗县并立,蒙、汉分治制度。

朝阳、建昌、建平、阜新和绥东五县均隶朝阳府。

盟旗制的组织关系。

“盟”是旗的会盟组织,合数旗而成,但非一级行政机构,只是清廷对盟内各旗的监督组织。

各札萨克定期会盟,由盟长主持,审定各旗人丁、旗下佐一的改编等事宜。

各旗人丁平时的武备情况也要到会盟地接受检阅。

战时,盟长带领各旗兵丁出征。

盟长无权干涉各旗的政事或发布政令。

只在各旗出现难解决的民、刑案件时,会同札萨克审理。

“旗”是清政府依据八旗制度,在蒙古原有的社会统治制度的基础上,调整或分封牧地后编立的,是清朝统治蒙古族地区基本军政合一的单位。

旗札萨克(旗长)是由清政府从蒙古族王公贵族(王、贝勒、贝子、塔布囊)中选任,为一旗之主。

平时掌管一旗的行政、司法、征税等事务。

战时,征调一旗军队参战。

札萨克下设协理台胄(蒙古语称“图斯拉格齐”)2入,协助札萨克管理旗务,协理台吉之下设管旗章京(蒙古语称“札合日格齐”),负责处理和监督全旗政令的实施、兵务和法律执行情况,管旗章京下设梅林,分为管旗、印务、管兵梅林。

管旗梅林分管旗内地方性民事等日常事务。

印务梅林主管旗署(或称王府)内的印、文书档案,草拟命令和文告等。

管兵梅林,分管一旗兵务、兵营、兵器及治安。

梅林下设参领若干名,每一参领分管旗下佐领4至6人。

此外,旗署内还有笔帖式若干,为文书职务。

旗以下设“佐”若干(佐或称“箭”,蒙古语称“苏木”)。

清代中期以前,每150丁可编为1佐,丁增佐亦增。

每佐设“佐领”(或称“箭长”,蒙古语称作“苏木章京”),为一佐之主管。

受旗札萨克之命,审定所属人丁,征收一佐课税,为旗征调夫役和出兵,排解民事纠纷,也为王府派遣护卫和传递信件等。

每佐在佐领之下设骁骑校1员、领催6员,协助佐领办理一佐事务。

佐领一般为4至6名,上受旗参领管辖,如清道光年间,喀喇沁左翼旗有参领9员,管理旗下53名佐领,全旗有骁骑校53员、领催318员。

在佐之下,每10民户设一“什长”,为旗内最低一级之官,受佐领之命,管理民户。

旗内成年男子都要经过审丁。

一般规定,年18到60为丁口,逐年审定造册。

蒙古族丁口除当喇嘛、庙丁和王公贵族家丁外,都要编入丁册。

每佐150丁,选50丁当兵,余百丁为“附丁”,即为预备兵,平时劳动和习武,候选充兵。

清代康熙年间,清政府调派八旗蒙古军队到盛京等地驻防,称“驻防八旗蒙古”。

又拨一部分巴尔虎蒙古人到盛京披甲当兵,为蒙古“游牧八旗”。

八旗蒙古军队的家眷和附丁,随驻防于各地的蒙古军就地编佐,拨绘土地或牧地。

每百丁编立1佐。

八旗蒙古与八旗满洲相同,为军事编制,不属地方盟旗管辖。

够一旗之军,委派都统或总管统之。

下为驻防各地的佐领,管辖蒙古民户和人丁。

人丁披甲是直接补入八旗蒙古或游牧八旗军中。

清代的盛京、新宾、风城、岫岩、开原、辽阳、熊岳、复州、金州等地的蒙古族民户,都隶属于八旗蒙古或游牧八旗佐领的管辖。

(二)蒙古族封建等级制度清代,满族统治者为了控制和利用蒙古封建主势力,对于归服的蒙古封建主,按其效忠与功劳的大小,给予爵位,分别授予亲王、郡王、贝勒、贝子、镇国公、辅国公等不同爵位,并世袭罔替,相传子孙。

喀喇沁左翼旗的札萨克色校,顺治五年(1648年)封镇国公。

同年,土默特右翼旗的札萨克固穆,封镇国公,康熙二年(1663年)晋为固山贝子,世袭罔替。

土默特左翼旗札萨克善巴,崇德元年(1636年)封达尔汉镇国公。

贵族阶层还有塔布囊和台吉。

塔布囊,汉译意为“驸马”。

兀良哈氏济拉玛(者勒蔑)是成吉思汗的功臣,其子又是驸马。

成吉思汗封其子孙为“世袭塔布囊"称号,成为蒙古贵族,享有特权。

塔布囊分一、二、三、四等。

台吉,蒙语,由汉语“太子”讹变而来。

其义展延,巳与皇族相当。

成吉思汗家族“孛儿只斤氏”为“黄金家族”。

凡这个家庭的男性世袭“台吉”称号,成为贵族阶层。

平民阶层称哈日出特(蒙语),汉译意为“黎民”。

亦称呼雅根阿日特(蒙语),汉译意为“甲士”,有当兵、服徭役、纳税义务,也有当差升官职的资格。

属下阶层称属下,即领属的自由民,低于平民。

有王爷属下和寺庙属下。

王爷属下有“随旗蒙古人”。

他们是外地迁移而来的匠人、艺人等。

王爷属下还有“套斯各”(蒙语,汉译意为“庄户”)、“朱勒沁”(蒙语,汉译意为“押墓属下”或“陵丁”)和“达日罕包勒”(蒙语,汉译意为“获释奴隶”),他们是清室公主下嫁王公贵族、官宦陪嫁而来的侍从、艺人、匠人及媵姬等男女仆人。

寺庙属下,一是投靠寺庙的随旗蒙古人;二是建筑寺庙时,从外地招来的工匠艺人,不愿返回原籍,投靠了寺庙而定居下来,成了归属寺庙的属下。

他们每年要向寺庙纳贡、服劳役。

奴隶阶层的“格仁包勒”,即汉语“家奴”。

他们世代为奴,是社会最底层。

(三)喀喇沁左翼旗和土默特左、右翼旗札萨克世系1.喀喇沁左翼旗札萨克世系第一任札萨克色棱,天聪九年(1635年)封。

顺治五年(1648年)封镇国公、顺治十四年卒。

第二任札萨克色梭次子奇达特,顺治十四年(1657年)以公爵袭职。

康熙五年(1666年)卒。

第三任札萨克奇达特子乌特巴拉,康熙六年(1667年)袭职。

康熙三十年(1691年)卒。

第四任札萨克乌特巴拉弟善巴拉什,康熙三十年以镇国公爵袭职。

晋固山贝子任卓索图盟盟长。

康熙五十六年(1717年)卒。

第五任札萨克善巴拉什子僧衮札布,康熙五十六年以固山贝子爵袭职。

雍正九年(1731年)晋多罗贝勒。

乾隆七年(1742年)卒。

.第六任札萨克僧衮札布子瑚图灵阿,乾隆七年以固山贝子爵袭职,晋郡王。

乾隆十四年(1749年)降爵为镇国公。

乾隆四十年复固山贝子爵。

乾隆四十四年(1779年)卒。

第七任札萨克瑚图灵阿子济克济特札布,乾隆四十四年袭职.翌年因罪削职。

第八任札萨克瑚图灵阿弟札拉丰阿,乾隆七年封镇国公,乾隆十四年晋固山贝子,乾隆四十年晋郡王。

其问乾隆二十一年(1756年)因罪割爵,转又封贝子,复又降为镇国公。

乾隆三十年(1765年)复封贝子。

乾隆四十五年晋多罗贝勒。

乾隆四十六年以镇国公爵兼喀喇沁左翼旗札萨克。

乾隆四十八年(1783年)又封多罗贝勒、御前大臣。

第九任札萨克札拉丰阿子丹巴多尔济,乾隆四十八年以固山贝子爵袭札萨克职。

乾隆五十六年(1791年)革职.乾隆五十七年乾清门行走。

嘉庆八年(1803年)因功封多罗贝勒、御前行走。

第十任札萨克喇特纳克尔第,乾隆五十六年以一等塔布囊袭札萨克。

乾清门行走,后为驸马喀喇沁郡王。

第十一任札萨克托恩多,嘉庆十八年(1813年)袭职至嘉庆二十二年。

道光十年(1830年)卒。

第十=任札萨克星额,嘉庆二十三年(1818年)以一等塔布囊袭职。

曾任卓索图盟副盟长。

第十三任札萨克德布斋札布,道光十二年(1832)袭职,至道光二十六年(1846年)卒。

第十四任札萨克布里浑巴拉,道光二十七年袭职到咸丰元年(1851年)。

第十五任札萨克乌凌阿,咸丰二年(1852年)袭职,咸丰五年封镇国公兼卓索图盟副盟长,直至光绪元年(1875年)。

第十六任札萨克熙凌阿,多罗贝勒,光绪二年袭职至光绪十年(1885年),后以多罗贝勒驻京。

第十七任札萨克索特旺,光绪十一年以一等塔布囊袭职,至光绪二十一年(1896年)。

第十八任札萨克巴特玛鄂特萨尔,光绪二十二年以一等塔布囊袭职。

次年革职。

第十九任札萨克熙凌阿,即第十六任札萨克在光绪二十三年复袭职,直至民国7年(1918年)。

第二十任札萨克默尔赓额,民国8年袭职,直至民国2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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