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doc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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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提高全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保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领导

省成立“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发证的统一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核办),负责日常的具体事务(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成员名单见附件一)。

各设区的市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站”(以下简称市考核站),具体组织本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各市考核站需经省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二、考核对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简称建筑施工企业

管理人员)都要经过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等。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等,包括项目经理、副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等。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本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考核方式

依据建设部颁发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要点》(以下称《考核要点》,见附件二),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安全生产知识两个方面。

(一)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

由各市考核站根据被考核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情况,结合平日监督管理的情况,确定考核意见,分合格和不合格两类。

(二)安全生产知识考核: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以书面考试方式进行(具备条件后,逐步采用计算机考试),考题由省考核办统一命题,由各市考核站组织考核。考题采用判断题、选择题和典型事故案例分析等形式。考试时间为2小时,满分为100分, 60分及以上为合格。

四、考核程序

1、申请

凡参加考核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由所在企业统一组织并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市考核站提出申请,填写《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见附件三),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企业行政任命文件、企业年度安全培训教育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学历、职称证书等复印件)。申请表按考核类别分为A、B、C三类,其中A类为企业负责人,B类为项目负责人,C类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省属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企业统一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市考核站申请。

2、考核

市考核站首先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核实,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一次性地告知申请人。

市考核站考核时首先对申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能力考核,安全生产能力合格的人员方可参加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市考核站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安全生产知识考核的时间和地点,并提前10天向省考核办通报准备工作情况,领取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试卷。考试前5天,市考核站将安全生产知识考核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并发放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核。考核时,省考核办进行巡查。

考核成绩必须由考核员签字予以确认。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试卷由市考核站进行归档,保留2年,并接受省考核办的检查。

市考核站应将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名单和不合格的原因及时通知

申请人所在企业,并接受申请人考核成绩的查询。对要求补考的人员,应在参加第一次考试后3个月以后方可受理。

3、报批、发证

市考核站根据考核成绩确定考核合格人员名单,并填写《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报批汇总表》(附件四),统一报送省考核办。

2003年10月至2004年6月,省和部分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按《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培训教材》(省安监局和省建管局编写)开展了部分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对已取得“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不参加安全生产知识考核,但需进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考核合格后,由各市考核工作站汇总(汇总表见附件五),统一到省考核办换发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省考核办在接到市考核站报批汇总表后进行审批。通过审批的,在20个工作日内颁发由国家建设部统一印制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对未通过审批的人员,向市考核站进行书面解释。

五、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管理

1、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三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的,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发证机关同意,不再考核,有效期延期3年,由持证人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申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2、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应每

年参加规定学时的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记入培训档案。

3、发生死亡事故的,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市、县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有关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上交省建筑行政主管部门。

4、各级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已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经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返还其证书。

5、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遗失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应在市级以上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在一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补证手续。

6、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变更姓名和所在法人单位等的,应当在姓名或法人单位变更后一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7、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情况。

六、其他

各级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周密计划,坚持标准,严格要求,改进工作方式,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认真做好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申报、审核和发证工作。其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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