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收监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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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10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 (2013)济刑执字第9969号刑事裁定书,社区矫 正人员公某某因不遵守社区矫正管理的有关规定, 被依法裁定:一是撤销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 年7月25日作出的(2012)济刑执字第7219号对 罪犯公某某予以假释的刑事裁定书;二是对罪犯 公某某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一年四个月零 十天。该案的成功解决再一次证明了刑罚执行的 强制性和严肃性,有效树立刑罚执行的权威,对 我市社区服刑人员起到了教育警示作用。 公某某系新泰市汶南镇人,曾因盗窃罪、破 坏电力设备罪于2008年4月16日被新泰市人民法 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两万元。后假释出狱 接受新泰市司法局监管,假释考验期至2013年12 月11日。报到后,公某某不服从监管,不参加司 法所组织的集中学习和社区服务,脱离监管长达 两个多月,在当地社区矫正人员中造成很坏的影 响,司法局三次下发警告仍不改正。 新泰市司法局根据公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限内 不服从监管规定的事实,于2013年11月25日书面 建议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公某某的假释,并 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证实。济宁市中级人民法 院审理查明后作出上述裁定。 新泰市司法局依法撤销假释收监执行社区矫 正服刑人员,对维护良好的社区矫正秩序,树立 司法权威,保障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意义重大, 通过收监执行的警示威慑作用,达到了明显的法 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新泰市社区矫正 案例选编
新泰市司法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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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泰市司法局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坚持教育改造和惩罚惩处并举,对违反《社区矫 正实施办法》管理规定且屡教不改的社区服刑人 员,坚决予以收监执行,维护法律的公正与尊严。 2013年5月7日,经新泰市司法局提请建议,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一严重违反社区 矫正管理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马某某撤销假释, 收监执行。这是新泰市自《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施行以来,司法行政机关按规定提出建议,人民 法院依法对严重不服从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撤销 假释予以收监执行的第一例案件。 社区服刑人员马某某于2011年3月28日因犯 盗窃罪、诈骗罪被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 期徒刑三年,罚金四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山东 省微湖监狱执行。2012年10月25日经济宁市中级 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3年5月4日。 社区矫正期间,马某某本应积极接受改造, 遵纪守法,但其不珍惜假释机会,于2013年4月9 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新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 新泰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罚金一千元 的处罚。新泰市司法局认定马某某不思悔改,在 假释考验期限内实施诈骗行为,依法向济宁市中 级人民法院提请撤销假释建议书,济宁市中级人 民法院裁定撤销马某某假释并对马某某收监执行 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六个月零二天。 此案例警示其他社区服刑人员,牢记自己服 刑人员的身份,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社区矫 正机构的监管,切忌以身试法,否则必将受到法 律的严惩。
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 泰市司法局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 定: (一)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 地变更规定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 活动,无正当理由的; (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 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 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 (五)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新泰市司法局向原裁判人民 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 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 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 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 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 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 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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