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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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开区 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北京经开区 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北京经开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由北京市政府制定。

一、总则
(一)经开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旨在支持和引导经开区企业实施各种行业发展、技术创新、重大项目建设和社会公益等活动,推进区域经济发展、生态建设和社会进步,实现经开区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经开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是经开区政府用于拨付对企业投资引导的基金,既省级财政贴息资金又拨付给经开区企业,投资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用由经开区政府负责。

二、基金使用范围与涉及行业
(一)基金使用范围:支持经开区内地方性企业进行行业发展、技术创新、重大项目建设和社会公益活动,以及促进经开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项活动。

(二)涉及行业:高新技术产业、智能制造、现代服务业、绿色、先进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重点发展行业。

三、资金认定条件
(一)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特定行业发展的需求和计划;
2、具有正当的经营资质,企业间接性及其派生性投资引导经营者应拥有相应的资质。

(二)企业对投资引导资金的使用,应符合下列条件:
1、资金合理分配,使用效果明显,且与企业实际投入比例相当;
2、设备、车辆、专用施工技术、生产设备技术和技术处理设施等设备,以及相应的技术、设备、raw materials等应当具有行业先进水平;
3、采购设备、技术等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及企业合法产权要求进行处理;
4、不得直接让步原材料、板材等实物,以及停止追收投入企业本身应供货的原材料。

四、资金管理制度
(一)申报投资引导资金:申请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准备好投资项目申报材料。

东城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东城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东城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东城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设立和运作,促进引导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参照《北京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京财资产〔2015〕2566号)以及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金融〔2021〕199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东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基金是由区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为政府出资设立基金的母基金。

今后区政府出资新设立基金或对已设立基金政府承诺的后续出资,均由该母基金出资,已设立和今后新设立和投资的基金均作为子基金。

引导基金不设存续期。

第三条引导基金主要投资于社会资本投入不足,亟需政府保持一定引导性投入的领域。

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平台,对符合核心区特点的金融业、文化产业、数字经济、商业和商务服务业、健康产业等进行涵养、培育,支持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并将优势产业做大做强,促进产业、项目、技术和人才向东城区聚集。

引导基金主要投向以下领域:(一)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和非首都功能疏解;(二)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三)促进“高精尖”产业发展和创新创业;(四)加速“崇文争先”,打造文化产业发展高地;(五)支持中小微企业和非公经济发展;(六)支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七)支持其他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第二章引导基金运作模式第四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设立和运作,遵循契约精神和市场规则,发挥政府引导作用。

第五条引导基金主要通过股权投资方式,以母基金出资设立子基金模式进行运作,对于区政府决定支持的重大项目、重大基金也可采取直接投资的模式进行运作。

子基金运作模式是指引导基金以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增资、受让权益等方式投资并持有相应权益的子基金或对现有基金履行出资承诺。

财政部公布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公布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公布政府引导基金纲领性文件【正文】2015年12月9日,财政部官网公布《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该办法回应了政府引导基金实践中的众多重大问题。

1、政府投资基金(引导基金)的界定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

2、政府出资的资金安排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资金。

3、政府投资基金设立的批准政府出资设立投资基金,应当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

4、不得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基金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控制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数量,不得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基金。

5、支持设立引导基金的领域各级财政部门一般应在以下领域设立投资基金:(一)支持创新创业。

(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三)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

(四)支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

6、基金文件中必须明确的内容政府投资基金出资方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制定投资基金公司章程、有限合伙协议、合同等(以下简称章程),明确投资基金设立的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决策机制、基金管理机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

7、政府引导基金一般应市场化运作、政府不参与日常管理政府投资基金募资、投资、投后管理、清算、退出等通过市场化运作。

财政部门应指导投资基金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确保投资基金政策性目标实现,一般不参与基金日常管理事务。

8、政府引导基金禁止从事7类业务政府投资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5.12.31
•【字号】京财资产〔2015〕2673号
•【施行日期】2015.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
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的通知》的通知
京财资产〔2015〕2673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2015年12月31日。

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海政发[2006]第5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促进、扶持区域内创业投资的进展,推动海淀区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进展,依照国家进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治理局联合公布的《创业投资企业治理暂行方法》、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强中关村科技园区的若干意见》以及海淀区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系指要紧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

本方法所称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创业服务,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要紧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本方法所称创业企业,系指在海淀区注册设立、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同时已被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成长性高新技术企业,但不包括在公布市场上市的企业。

第三条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海淀区政府用于扶持区域创业投资进展的政府专项基金,具有政策性特点。

第四条引导基金实行规范的市场化运作,充分发挥杠杆效应,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在实现区域产业政策导向的同时,促进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支撑高新技术企业进展的多元化投融资体系建设,加快推进海淀区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

第五条引导基金的使用和治理必须遵守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符合海淀区经济与社会进展规划以及产业进展政策,遵循公平、公布、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引导基金采取政府主导下,以“管办分离”为基点的专业化治理、市场化运作模式。

第二章引导基金的设立第七条区政府每年统筹安排许多于7000万元财政专项资金,按五年期逐年增加投入,期满后使引导基金初步达到5亿元的规模。

其后,视引导基金具体运作情形追加投入。

第八条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要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区级财政预算安排;(二)中央、市财政补助的扶持企业进展资金;(三)引导基金运作产生的所有收益;(四)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业或者个人的捐赠;(五)区政府确定的其它资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区创业投资引导工作,经区领导同意,现将《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二OO九年六月三日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吸引国内外优质创业资本、项目向海淀区集聚,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体系,推动海淀区自主创新发展和产业升级,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39号令)、《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并参照《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暂行办法》(京发改〔2008〕116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区政府专门设立的旨在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各类创业投资企业向符合北京城市功能定位和相关产业政策、产业投资导向的创业企业投资,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向初创期和成长期中小企业投资。

第四条引导基金主要采用参股、成立基金和融资担保三种方式对外合作投资。

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

成立基金(包含基金的基金)是指引导基金与其他合作方共同出资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

融资担保是指根据信贷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对历史信用记录良好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提供融资担保方式支持其通过债权融资增强投资能力。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平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平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平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03•【字号】昌政办发[2012]40号•【施行日期】201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平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昌政办发〔2012〕4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昌平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1月3日昌平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吸引和促进国内外优质资本向昌平区聚集,建立和完善投融资体系,推动昌平区自主创新发展和产业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市金融服务办、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并参照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京创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发改〔2012〕69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昌平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昌平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区政府成立的专项政策性基金,其宗旨在于充分发挥区政府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增加创业投资资本供给,引导社会资金主要投向昌平区重点产业中处于创业早中期阶段的非上市企业,推进昌平区现代产业体系建设,促进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创业早中期阶段企业应当同时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条件。

北京市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发改〔2008〕1167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资金扶持方式,着力解决创业期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推动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依据国家十部委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及北京市的相关规定,制定了《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组织实施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试点。

《暂行办法》现经市政府同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二〇〇八年七月三日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缓解创业期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支持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完善创业发展环境,依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并参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试行创业风险投资的若干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向创业期中小企业投资。

第三条引导基金资金主要来源于北京市用于扶持产业发展的各项资金及其它政府性资金,引导基金收益和其它社会资金。

第四条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重点投资于符合北京城市功能定位和相关产业政策、产业投资导向的创业期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

第五条引导基金的宗旨是创新政府资金扶持方式、通过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民间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并鼓励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

引导基金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引导基金使用的决策、监督和管理;引导基金试点期间,委托北京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代表政府作为引导基金的名义出资代表;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通过设立或公开选择的方式确定;公开选定境内商业银行,作为引导基金的资金托管银行。

北京区级引导基金

北京区级引导基金

北京区级引导基金北京区级引导基金是由北京市政府设立的一种资金机构,旨在引导和支持区域内的创新创业项目。

这些基金通过投资、孵化和培育创业企业,推动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

北京区级引导基金的设立是为了促进经济的发展。

随着科技进步和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创新创业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

北京作为中国的首都和创新中心,拥有丰富的资源和优越的地理位置,吸引了大量的创业者和创新项目。

区级引导基金的设立,为这些项目提供了资金支持和创业环境,助力其快速发展。

北京区级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向多样。

基金可以投资于各个行业和领域的创新项目,包括科技、文化、教育、医疗等。

基金会根据项目的创新性、市场前景和团队实力等因素进行评估和筛选,选择具有潜力和发展空间的项目进行投资。

投资后,基金会还会提供相关的培训、指导和资源支持,帮助项目实现快速发展和商业化。

北京区级引导基金还注重创业生态的建设。

基金会与各类创业孵化器、科技园区、投资机构等展开合作,共同打造良好的创业生态系统。

通过资源共享、信息交流和合作创新,提升创业者的创业成功率和市场竞争力。

同时,基金会还组织丰富多样的创业活动和赛事,激发创业热情和创新创业意识,营造良好的创业氛围。

北京区级引导基金的影响力不断扩大。

随着基金会的不断发展壮大,其在区域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

基金会投资的项目不仅带动了就业增长和经济增加值,还推动了科技创新和社会进步。

同时,基金会的成功经验也得到了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借鉴和推广,进一步推动了创新创业的发展。

北京区级引导基金是北京市政府为促进创新创业而设立的资金机构。

通过投资、孵化和培育创业项目,推动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

基金的多样化投资方向、创业生态建设和影响力的持续扩大,为北京的创新创业环境和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旅游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顺政发〔2016〕26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旅游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顺政发〔2016〕26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旅游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旅游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顺政发〔2016〕26号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顺义区旅游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5月26日第15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2016年7月9日顺义区旅游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为加快推进我区旅游业发展,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6〕9号),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产权主体均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建设的符合地区旅游业发展的项目、乡村旅游特色业态和民俗旅游村(户)等。

第二条区财政设立旅游业发展引导资金。

资金使用和管理应坚持“突出重点、专款专用、追踪问效、厉行节约、统筹兼顾”的原则,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当年审核确定的项目,引导资金纳入次年区旅游委部门预算。

第三条进一步提升旅游接待能力,对建设和完善旅游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包括旅游集散中心、游客服务中心、旅游咨询服务站、停车场、无障碍设施、旅游厕所、旅游标识系统和智慧旅游系统等)按公益部分投资比例给予资金支持,额度不超过项目审定后投资的30%-50%,单个项目不超过300万元。

第四条整合区域优势资源,对工业、农业、文化、体育、现代服务业等相关产业与旅游业深度融合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额度不超过项目审定后总投资的40%,单个项目不超过500万元。

北京市产业引导基金

北京市产业引导基金

北京市产业引导基金北京市产业引导基金是由北京市政府设立的专门用于引导和支持北京市重点产业发展的资金,旨在推动产业升级、优化产业结构、培育新兴产业,加快北京市经济的转型升级。

下面是一些参考内容。

一、基金设立背景和目标1.1 背景北京市作为中国的首都和全国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具有较强的产业基础和创新能力。

但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北京市面临着产业结构不合理、经济增长动力不足等挑战。

为了推动北京市产业升级和经济转型,政府决定设立产业引导基金。

1.2 目标产业引导基金的目标是支持和引导北京市的重点产业发展,培育新兴产业,推动产业升级和结构优化。

具体包括:- 支持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提高竞争力和增长潜力;- 培育新兴产业,推动技术创新和产业转型;- 开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培育未来的经济增长点;- 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创业创新。

二、基金运作方式2.1 基金来源产业引导基金的主要来源包括政府拨款、社会资本投入、国内外投资等。

其中,政府拨款是基金的主要资金来源,用于支持重点产业项目和培育新兴产业。

2.2 投资对象基金将重点投资于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和项目:- 具有核心技术和市场竞争力;- 发展前景好、符合国家和北京市产业政策;- 具备可持续发展的潜力,能够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重目标。

2.3 投资方式基金可采取多种投资方式,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风险投资、并购重组等。

具体投资方式将根据项目的性质、需求和市场情况来确定,以最大程度地实现资金的效益和增值。

三、基金管理和监督3.1 基金管理机构产业引导基金的管理机构是由政府指定的专业机构,负责基金的资金管理、投资决策和项目监督等工作。

该机构应具备丰富的产业经验和专业的风险管理能力,确保基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运作。

3.2 监督机制为了保证基金的透明度和合规性,需要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督机制。

包括:- 定期公开基金的投资情况和业绩;- 建立内部审计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各种风险;- 推动社会监督,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价。

北京创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创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创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1]38号), 转变政府投入方式,完善产业发展环境,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39号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新兴产业创业投资计划、开展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09]2743号)、《关于印发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668号)及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设立基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发改[2011]106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设立北京创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引导基金,以及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创业投资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并申请引导基金的各类创业投资机构。

第三条引导基金是指市政府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专项用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政策性基金,其宗旨在于充分发挥政府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增加创业投资资本供给,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规模,引导社会资金主要投向北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处于创业早中期阶段的非上市企业,推进北京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创业早中期阶段企业应当同时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条件。

上述条件按照初始投资行为发生时被投资企业的规模确定。

第四条引导基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优先支持国家新兴产业创投计划与北京市共同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

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海政发[2006]第5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促进、扶持区域内创业投资的发展,推动海淀区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强中关村科技园区的若干意见》以及海淀区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系指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

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创业服务,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本办法所称创业企业,系指在海淀区注册设立、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同时已被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成长性高新技术企业,但不包括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第三条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海淀区政府用于扶持区域创业投资发展的政府专项基金,具有政策性特点。

第四条引导基金实行规范的市场化运作,充分发挥杠杆效应,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在实现区域产业政策导向的同时,促进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支撑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多元化投融资体系建设,加快推进海淀区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

第五条引导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符合海淀区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发展政策,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引导基金采取政府主导下,以“管办分离”为基点的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模式。

第二章引导基金的设立第七条区政府每年统筹安排不少于7000万元财政专项资金,按五年期逐年增加投入,期满后使引导基金初步达到5亿元的规模。

北京经开区 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北京经开区 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北京经开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经济发展和创新创业,支持小微企业和新兴产业,引导社会资本投向重点领域,建立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

第二条:引导基金的出资主体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基金由专业机构运作管理,用于投向小微企业、创新创业等优质项目,参与产业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

第三条:引导基金的投向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北京市产业政策的要求,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向: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文化创意产业、先进制造业、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等。

第四条:引导基金应该遵循市场化原则和风险共担原则,按照市场化的投资逻辑,优化资产配置,强化风险管控。

第五条:引导基金应该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机制和专业的投资管理团队,注重项目严格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防范投资风险。

第六条:引导基金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和公示制度,对出资方和投资项目进行定期披露,做到透明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引导基金的收益归属于基金出资方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取的管理费用应当合理、透明,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第八条:引导基金应当加强对投资项目的跟踪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基金资金的安全和效益。

第九条:引导基金应当每年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进行业绩评价和资产管理报告,报告中应当包括投资项目情况、业绩情况、管理费用支出情况等相关内容。

第十条: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施行,其解释权归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所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0.23•【字号】海行规发〔2020〕8号•【施行日期】2020.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旅游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行规发〔2020〕8号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淀区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2020年10月23日海淀区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旅游业为中关科学城建设服务的功能作用,促进海淀区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实施旅游服务质量提升计划的指导意见》(文旅市场发〔2019〕12号)、北京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进北京市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的意见》(京文领办发〔2019〕4号)、《海淀区加快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见海行规发〔2012〕11号)、《北京市市对区旅游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见京财科文〔2019〕22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设立海淀区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产业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业资金使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由区级财政和市级旅游发展补助资金(北京市市对区旅游发展补助资金一般转移支付至海淀区的资金)统筹安排。

第三条在海淀区注册且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旅游企业,以及与旅游相关的街镇、旅游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所实施的旅游产业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产业资金使用管理原则(一)项目管理原则。

通过项目申报、评审、决策、拨付资金、后期监管等程序,对产业资金使用实施有效管理。

(二)引导激励原则。

发挥政府资金对旅游产业投入的引导作用,以企业自筹资金为主、财政资金引导扶持为辅,对旅游资源开发和旅游项目建设予以支持。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15•【字号】海政发[2007]23号•【施行日期】2007.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海政发〔2007〕23号)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经区领导研究决定,现将新修订的《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二月十五日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引导基金的直接投资及其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应主要投资于海淀区域内的创业企业。

第三条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在创业投资市场发育相对成熟后,按照国家、北京市和区政府有关政策,引导基金可以关闭或转为盈利性基金或创业投资企业。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设立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区长担任,相关副区长任副主任,组成人员包括区发展改革委主任、区国资委主任、区财政局局长、区审计局局长、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理委员会企业发展处处长、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理委员会创业促进处(以下简称“创业促进处”)处长、受托管理机构董事长和总经理。

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受托管理机构。

第五条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向管理委员会提出引导基金使用的具体方案,包括参股设立创投企业的方案以及与其他投资机构合作采取跟进投资的方案等。

第六条管理委员会对受托管理机构提出的方案进行审议,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第七条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具体落实、执行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方案,区国资委按照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方案,履行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有关规定及程序。

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细则(全文)

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细则(全文)

北京市中⼩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管理细则(全⽂)北京市中⼩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管理细则(全⽂) 第⼗六条引导基⾦参股创投企业应遵循下列原则: (⼀)按有关规定经⼯商⾏政管理部门登记,在备案主管部门备案; (⼆)投资地域:投资京津冀地区的天使期、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中⼩企业的投资额⽐例不得低于全部投资额的70%,且投资于北京地区不得低于全部投资额的50%; (三)投资阶段:投资于天使期、初创期创业企业的投资额⽐例不得低于全部投资额的50%; (四)投资⽅向:符合本市城市功能定位和相关产业政策、产业投资导向; (五)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参股创投企业资本总额的20%; (六)不得对已在⼆级市场上市、挂牌等企业进⾏股权投资,但是所投资的企业上市或挂牌后,参股创投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七)不得投资于其它创业投资企业。

第⼗七条参股创投企业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贷款、拆借; (⼆)期货及⾦融衍⽣品交易; (三)抵押和担保业务; (四)房地产投资; (五)赞助和捐赠; (六)创投企业管理部门禁⽌从事的其它业务。

第⼗⼋条基⾦管理机构对参股创投企业未按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开展投资业务的,要求参股创投企业进⾏调整;协调⽆效的,报请联席会议同意后,将引导基⾦从参股创投企业中退出。

第⼗九条参股创投企业经营期限最长为10年。

第五章引导基⾦退出 第⼆⼗条引导基⾦遵循市场规则,与社会投资机构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其出资形成的股权(或合伙⼈出资份额\⼀般情况下与社会投资机构同股同权、同进同退。

引导基⾦可通过股权转让、减资、清算、参股创投企业收购等⽅式退出。

第⼆⼗⼀条参股创投企业应当在《投资⼈协议》和《章程》中明确下列事项: (⼀)未经引导基⾦同意,其他股东不得先于引导基⾦退出,不得转让其部分或全部股权; (⼆)有下述情况之⼀的,引导基⾦可⽆需其他出资⼈同意选择退出,且按引导基⾦实际出资额及⼈民银⾏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核定退出本息: 1.签订投资⼈协议后3个⽉以上,参股创投企业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或增资⼿续的; 2.引导基⾦出资拨付参股创投企业账户6个⽉以上,参股创投企业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3.参股创投企业未按《投资⼈协议》和《章程》约定出资额投资的; 4.参股创投企业管理机构或锁定的主要成员发⽣实质性变化,未得到引导基⾦认可的; 5.参股创投企业超过约定存续期限仍有项⽬未退出的。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人才创新创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人才创新创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人才创新创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01•【字号】东政发〔2015〕37号•【施行日期】2015.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人才创新创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政发〔2015〕37号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东城区人才创新创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1月9日东城区政府专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2015年12月1日东城区人才创新创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东城区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和人才发展战略规划,全面推进市级文化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建设,按照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战略指引,区委组织部申请设立东城区人才创新创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支持优秀人才创新创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东城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基金是区政府批准并出资,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主要是以参股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向东城优秀人才的创新创业项目。

第三条引导基金是建设市级文化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和打造“东城高层次人才聚集工程”的重要支撑,通过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增强对人才创新创业的支持力度,营造东城良好的创新创业氛围,吸引和培育东城重点产业的领军人才。

第四条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为东城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投入规模为2000万元,资金放大效应不低于1:3。

引导基金不分享投资收益。

第五条引导基金遵循人才优先发展原则,积极引导社会资本重点投向东城区内有发展潜力的创新创业人才创办的初创期企业(初创期企业是指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企业),实现人才发展与产业发展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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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发改〔2008〕116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资金扶持方式,着力解决创业期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推动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依据国家十部委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及北京市的相关规定,制定了《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组织实施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试点。

《暂行办法》现经市政府同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日
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缓解创业期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支持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完善创业发展环境,依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并参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试行创业风险投资的若干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向创业期中小企业投资。

第三条引导基金资金主要来源于北京市用于扶持产业发展的各项资金及其它政府性资金,引导基金收益和其它社会资金。

第四条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重点投资于符合北京城市功能定位和相关产业政策、产业投资导向的创业期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

第五条引导基金的宗旨是创新政府资金扶持方式、通过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民间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并鼓励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

引导基金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引导基金使用的决策、监督和管理;引导基金试点期间,委托北京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代表政府作为引导基金的名义出资代表;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通过设立或公开选择的方式确定;公开选定境内商业银行,作为引导基金的资金托管银行。

第二章引导基金的支持方式
第七条引导基金以参股支持方式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由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参股创投企业”)主要向创业期中小企业投资。

第八条满足以下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时,可以申请引导基金的股权投资:(一)实收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二)有明确的投资领域;
(三)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四)至少有3个对中小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20%,或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原始投资20%以上;
(五)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六)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七)承诺出资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重点投资于符合北京城市功能定位和相关产业政策、产业投资导向的创业期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

第九条引导基金股权投资的评审决策程序如下:
(一)公开征集。

受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委托,基金管理机构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引导基金合作创业投资机构。

(二)机构申报。

拟合作的创业投资机构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合作设立参股创投企业的投资方案。

(三)专家评审。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建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对上述投资方案进行评审。

(四)社会公示。

经专家评审通过的创业投资机构,在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2周。

对公示中发现问题的机构,引导基金不予合作。

(五)政府决策。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确定创业投资机构,审定投资方案,并告知基金管理机构。

(六)实施方案。

由基金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审定通过的投资方案。

第十条引导基金的出资比例最高不超过参股创投企业实收资本的3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

第十一条参股创投企业经营期限最长为10年。

第十二条引导基金的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和购买国债。

第十三条根据参股创投企业投资项目运作情况,引导基金在参股创投企业中的投资收益,可安排一定比例奖励给其它股东,或者作为参股创投企业投资管理团队的业绩报酬,以引导、鼓励其它股东继续支持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发展。

第三章引导基金的退出方式
第十四条引导基金在参股创投企业稳定运营后,可通过下列途径完成退出,以实现引导基金的良性循环:将股权优先转让给其它股东;公开转让股权;参股创投企业到期后清算退出。

第十五条参股创投企业应当在《投资人协议》和《企业章程》中明确下列事项:
(一)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随时退出;
(二)参股创投企业的其它股东不先于引导基金退出。

第十六条参股创投企业其它股东或投资者自引导基金投入后3年内购买引导基金在参股创投企业中的股权的,转让价格参照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超过3年的,转让价格参照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

第十七条参股创投企业到期后清算,引导基金以所持股权比例获取本金和收益。

参股创投企业发生破产清算,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财产首先清偿引导基金。

第四章引导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引导基金投资项目评审规程;
(二)根据评审规程,设立专家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创业投资机构申报的拟与引导基金共同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方案,根据专家意见,研究确定引导基金合作对象,审定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方案;
(三)委托、指导和监督基金管理机构对引导基金的管理工作;
(四)牵头设立监督管理委员会,协调和会商引导基金日常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九条基金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引导基金投资项目评审规程,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引导基金合作创业投资机构;推荐专家参与对创业投资机构申报的拟与引导基金共同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方
案的评审;组织实施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审定通过的投资方案;
(二)向参股创投企业派驻经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认可的董事、监事人选;代表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参股创投企业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三)管理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适时提出股权退出方案,报经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批准后,负责实施股权退出工作;
(四)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参股创投企业进行年度专项审计,监督参股创投企业的运作情况,定期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汇报。

第五章参股创投企业的运作
第二十条参股创投企业进行投资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进行投资运
作,重点投资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投资领域;
(二)投资于北京区域内创业期中小企业的资金额度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
(三)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参股创投企业资本总额的20%;
(四)不得对已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但是所投资的企业上市后,参股创投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五)不得投资于其它创业投资企业。

第二十一条参股创投企业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一)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贷款、拆借;
(二)期货及金融衍生品交易;
(三)抵押和担保业务;
(四)房地产投资;
(五)赞助和捐赠;
(六)创投企业管理部门禁止从事的其它业务。

第二十二条基金管理机构对参股创投企业未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开展投资业务的,要求参股创投企业进行调整;协调无效的,报请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同意后,将引导基金从参股创投企业中退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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