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国内访问学者管理办法
大学教师国(境)外学习管理办法

XXXX大学教师国(境)外学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学校第一次党代会精神,加快建设一支与高水平师范大学建设和地方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相适应的高水平人才队伍,提高学校开放式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带动学科(专业)建设和学校国际化办学水平,进一步规范国(境)外进修人员的派出、资助及考核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鼓励和支持教师出国(境)学习,本着“按需、择优、高水平、高质量”的原则,优先选派一流建设和培育学科、硕士点博士点建设学科、特色学科(专业)、重点实验室中水平较高、实绩突出、专业或研究方向符合学校事业发展和学科建设需要、有发展潜力的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
第三条学校在师资培训经费中设立教师出国(境)学习资助基金,资助学术带头人和优秀教师出国(境)学习,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第二章类别和时限第四条教师出国(境)学习的类别分为:短期学习培训、单科(课程)进修、访问学者、攻读博士学位、博士后研究5种(不含出席国际学术会议和出国境从事科研项目合作研究)。
第五条出国(境)学习时间以留学国家及院校学制为准,但是攻读博士学位期限最长为48个月,博士后研究期限最长为24个月。
若留学国家及院校对学制没有明确规定的,短期学习培训一般不超过1个月;单科(课程)进修期限一般为4个月,访问学者研修期限一般为4至12个月。
第六条出国(境)学习应选择教育部认可的知名大学或著名研究机构,研修的学科或专业方向应是处在国际领先的强势学科或专业方向。
导师应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并在本学科领域内有一定知名度。
第七条学校鼓励教师申请国家留学基金委的各类公派出国留学项目。
第三章选派条件第八条基本条件和类别条件(一)基本条件1热爱祖国,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品德优良,作风正派,身心健康。
2.申请人应为我校正式在职教职工,承担两学期及以上的教学任务,且近五年年度考核无不合格等次,有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和发展潜力,有切实可行的研修计划和明确的研究目标。
教师到国内外访问进修的管理方案

教师到国内外访问进修的管理方案加强学校与国内外高校交流合作,选派中青年骨干教师作为访问学者到国内外高水平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优势专业研修,是提高我校教师的应用研究能力,改进教师的教学方法,促进师资队伍整体水平的提高,加快专业建设步伐的重要举措。
一、选派对象和条件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教书育人,在教学科研岗位工作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作为选派对象。
(一)基本条件1.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外语水平。
2.在我校工作3年以上,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有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能胜任主干课程讲授任务。
3.曾主持过一次全过程的课题研究或高职教育教学改革,并取得成绩。
4.近3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5.近5年未作为访问学者参加过访学。
6.身体健康。
(二)申请上级部门组织的国内外访问学者计划的,除满足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主办部门规定的申请条件要求。
(三)申请学校批准的国内外访问学者,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中级以上职称,受聘高校讲师以上职务不少于3年,年龄在50岁以下。
2.近两年,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研究领域的学术论文4篇以上;或者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本研究领域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者主持市厅级以上课题1项以上。
3.申请国外访问学者的,须能运用英语进行学习、研究和工作,并能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1)国家出国留学人员考试合格材料;(2)大学英语六级合格证书或成绩单;(3)博士学位证书;(4)全日制外语专业本科毕业证书;(5)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的成绩单(成绩两年内有效)。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派:1.校级拔尖人才;2.专业带头人;3.“千百十工程”培养对象;4.“双师型”骨干教师培养对象;5.校级以上名师荣誉获得者。
二、类别与学习期限访问学者分为学校选拔指派和教师自助申请两大类,有如下三种具体形式:1.由上级部门组织选派的国内外访问学者,学习期限由上级部门审批。
教师学历进修、访学管理办法

教师学历进修、访学管理办法为深入落实省委关于开展“改革创新,奋发有为”大讨论活动精神,校党委高度重视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提出要按照市委“改革抢先机,发展站前列,各项工作创一流”的总要求,以“打好十张牌,实施十大提升工程”为总抓手,对标一流,明确目标,按照“用好现有人才,留住关键人才,培养储备人才”的思路,实施人才强校战略,聚心聚才聚力,打造活力高效的人才队伍。
为了走好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发展之路,促进教师不断更新和完善知识结构、提升业务水平和创新能力,要求全体教师在履行岗位职责的同时,更好地提升学历层次,优化职称结构,更快地成长为学术骨干、专业带头人,从提高师资队伍整体素质,规范学习进修管理程序着眼,根据相关政策和学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本办法针对我校正式在编教职工为提高业务技能而参加的学历进修和国内访问学习。
第二条基本原则(一)学校根据专业发展与教师培养计划,以教学科研一线的中青年骨干教师为主,统筹安排进修学习。
(二)参加学历进修和访问学习的内容,应该涵盖本专业发展的新趋势,新理论,有助于参训教师开设新课程或更新充实现有课程。
(三)教师外出学历进修和访问学习,应本着节俭实用的原则,合理开支经费,注重在对外交流活动中积极宣传我校的良好形象。
交通工具标准、住宿标准、餐补标准等项目均按照学校财务制度执行。
第三条选派条件(一)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政治表现好,诚实守信,身体健康。
在本职岗位上工作量达到标准,工作效果良好。
(二)进修内容与现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具备完成进修任务所必须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在专业领域有明确的方向和较好的发展前景。
(三)申请访学的学校应是教学科研水平高、师资力量雄厚的国内外重点院校。
申请访学者(一般为一个学期)原则上为在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3年以上,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
第四条进修学习审批程序计划外出学历进修和访问学习人员,提前写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处室(系部)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学校人才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人事处),人才办(人事处)汇总后报请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高等学校青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实施办法

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实施办法教人厅【2004】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促进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在学科发展前沿进行研修和开展学术交流,培养一批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根据《高等学校“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计划”实施方案》,特设立“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
第二条本项目通过个人申请、选派学校推荐、接受学校审核、教育部宏观调控的方式,每年选派1000名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作为国内访问学者赴国内重点高等学校重点学科领域进行研修,使他们能够及时跟踪了解学术前沿动态和发展趋势,提高教学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增强创新意识,为回校后发挥学术带头人或学术骨干作用奠定基础。
第三条教育部人事司负责本项目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教育部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交流武汉中心负责本项目日常工作。
第二章选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本项目选派对象应是国内普通高等学校在职教师,并具备以下条件:⒈在国内普通高等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五年以上,政治思想素质好,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⒉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教学科研能力较强,能胜任主干课程讲授任务,曾独立主持或参与负责过一次全过程的课题研究并取得成绩;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是选派学校学术带头人的后备力量或青年骨干教师;⒊原则上应具有副高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具有硕士学位或接受过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的培训,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第五条本项目面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重点支持地方高等学校,并向西部地区、东北老工业基地的高等学校倾斜。
第三章接受学校和培养方式第六条接受国内访问学者的学校应是教学科研水平高、师资力量雄厚的国内重点高等学校,一般应为实施“211”工程重点建设的学校。
接受国内访问学者的学科应是国家重点学科,国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国家、教育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等重点科研基地和优势学科,能够为国内访问学者提供不低于博士研究生标准的研修和工作条件。
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实施办法

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促进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在学科发展前沿进行研修和开展学术交流,培养一批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根据《高等学校“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计划”实施方案》,特设立“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
第二条本项目通过个人申请、选派学校推荐、接受学校审核、教育部宏观调控的方式,每年选派1000名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作为国内访问学者赴国内重点高等学校重点学科领域进行研修,使他们能够及时跟踪了解学术前沿动态和发展趋势,提高教学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增强创新意识,为回校后发挥学术带头人或学术骨干作用奠定基础。
第三条教育部人事司负责本项目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教育部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交流武汉中心负责本项目日常工作。
第二章选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本项目选派对象应是国内普通高等学校在职教师,并具备以下条件:⒈在国内普通高等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五年以上,政治思想素质好,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⒉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教学科研能力较强,能胜任主干课程讲授任务,曾独立主持或参与负责过一次全过程的课题研究并取得成绩;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是选派学校学术带头人的后备力量或青年骨干教师;⒊原则上应具有副高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具有硕士学位或接受过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的培训,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第五条本项目面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重点支持地方高等学校,并向西部地区、东北老工业基地的高等学校倾斜。
第三章接受学校和培养方式第六条接受国内访问学者的学校应是教学科研水平高、师资力量雄厚的国内重点高等学校,一般应为实施“211”工程重点建设的学校。
接受国内访问学者的学科应是国家重点学科,国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国家、教育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等重点科研基地和优势学科,能够为国内访问学者提供不低于博士研究生标准的研修和工作条件。
教师国内访问学者管理办法

荆楚理工学院教师国内访问学者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为落实我校“十二五”发展规划,实施教师转型提升计划,加快师资队伍建设进程,培养学科(专业)带头人和学术骨干,增进校际间的学术交流,规范国内访问学者的选派与管理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接受单位的选择1、接受单位必须是国内著名或相关学科在国内有重要影响的高等学校(原则上应是“211”或“985”高校)或科研院所。
2、接受学科必须与我校学科发展方向一致,与本人从事专业对口或相近。
3、导师学术造诣必须精深,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望。
二、资助访学的形式1、教育部、省厅选派:指经省教育厅和教育部批准的并纳入当年教育部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或湖北省高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计划的国内访学研修形式。
教育部国内访问学者计划研修经费由教育部、选派学校、访问学者共同承担,省教育厅国内访问学者计划研修经费由省教育厅、选派学校、访问学者共同承担。
2、学校选派:指学校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及教学科研工作需要而组织的由学校资助进行国内访学研修的培训方式。
三、资助访学的时限入选教师全职脱产参与访学高校的教学科研活动,完成访学计划和任务,期限一般为一年以内。
四、选派访学的条件1、由教育部、省厅选派的访学教师,必须具备《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实施办法》或《湖北省高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计划实施方案》中规定的选派条件,具体方案见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师培训交流武汉中心、省教育厅网站或我校人力资源部网页。
2、由学校选派的访学教师,须在我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满5年;须在45周岁以下且在编在岗;近两年考核合格及以上;近三年内无国内外进修、访学及其他外出合作交流经历,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①政治素质好,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②专业功底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教学科研能力较强,能胜任主干课程讲授任务,曾独立主持或参与负责过一次全过程的课题研究并取得成绩;③发展后劲足,已列入我校重点培养计划的学术带头人后备力量或优秀青年骨干教师;④原则上要求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XX大学接收国内访问学者管理办法(试行)

XX大学接收国内访问学者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我校接收国内访问学者工作,保证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接受访问学者的对象国内访问学者应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讲师(具有博士学位者优先),政治素质好,具有较强的理论与专业知识基础及独立从事科研工作的能力,身体健康,副教授不超过45岁,讲师不超过40岁。
二、接受访问学者的审批(一)拟来访人员与我校有关学院及指导教授联系,接收学院将拟接收访问学者的学科、指导教师、课题名称及内容报人力资源处。
(三)拟来访人员须填写《XX大学国内访问学者申请表》(见附件),由本人所在工作单位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附本人近三年来主要教学、科研工作情况(如反映本人学术水平的代表性著作,论文等)材料复印件。
《申请表》经指导教师签字、接收学院盖章后报人力资源处。
(四)经学校审核同意接收后,发《访问学者接收通知书》。
三、访问学者的报到(一)访问学者自收到《访问学者接收通知书》后,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访问学者接收通知书》到人力资源处报到。
(二)国内访问学者必须按规定办理入校手续。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报告,凭有关证明向人力资源处请假,无故逾期半月不到者,取消其访学资格。
四、国内访问学者的培养和具体要求(一)访问学者在指导教师指导下,以参加科研工作为主,并可选修有关课程。
(二)访学期限一般为一学期或一学年。
(三)访问学者报到后两周内,在导师指导下制订学习和科研工作计划,填写《XX大学国内访问学者工作计划表》一式四份,有关学院、人力资源处、科研处,访问学者本人各存一份。
(四)国内访问学者在我校工作期间应遵守我校的规章制度,对工作不努力、表现不好、经教育没有明显改变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进行访问学者工作的,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取消其访问学者资格,并通知其工作单位。
五、科研课题、经费及成果00由我校出资的研究课题,其科研成果,单位署名为XX 大学。
河北经贸大学国内访问学者管理办法

河北经贸大学国内访问学者管理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省委部署及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快师资队伍建设进程,规范国内访问学者选派与管理,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接受单位(一)接受单位应为国内著名或相关学科在国内有重要影响的高校、科研院所。
(二)接受学科应与我校学科发展方向一致,与本人从事专业对口或相近,导师学术造诣精深,享有较高声望。
二、访学形式(一)上级部门选派项目指经学校遴选、上级单位批准,纳入教育部、河北省教育厅等上级部门国内访问学者计划的项目。
(二)学校选派项目指学校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及教学科研工作需要,批准派出的教师访学项目。
三、访学时限脱产参与访学高校的教学科研活动,完成访学计划和任务,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四、访学条件(一)参加上级部门选派项目,应为学校在职人员,并具备上级部门规定的选派条件。
(二)参加学校选派项目,应为政治素质过硬、师德师风高尚、热爱教育事业的在职专任教师,从事教学科研工作5年以上,具有较强的自我发展要求、较好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为我校重点培养计划的学术带头人后备人才或青年骨干教师(年龄不超过40周岁);2.具备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不超过40周岁);3.具备研究生导师资格(年龄不超过45周岁)。
五、选派程序(一)个人申请。
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拟参加教育部、省厅等上级部门选派项目需填写上级规定表格;拟参加学校选派项目需填写《河北经贸大学国内访问学者审批表》。
申请人需自行联系访学单位及导师。
(二)单位推荐。
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根据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等工作需要进行选拔推荐。
(三)学校审批。
人事处根据选拔条件及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经学校推荐小组研究确定人选。
六、访学管理访学人员在外出访学期间由所在单位进行管理,同时要遵守接受单位的相关管理制度。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国内外访问学者管理办法1.doc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国内外访问学者管理办法1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国内外访问学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科研项目的组织和实施,进一步开展相关领域的研究及坚持“创新、开放、流动、交流”的基本准则,凝聚优秀人才,提高学术研究水平,多出成果,更好地完成各类科研项目,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访问学者条件第二条国内学者一般应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及其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国外学者具有博士学位或助理教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条国内学者在最近5年内,在国内外核心刊物上发表两篇或在一级期刊发表1篇有较重要影响的学术论文,或近期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或出版高水平专著等。
第四条申请获准的访问学者需与学校签订合同书,明确访问期间的研究方向、预期目标、成果标注和共享形式以及双方的责权利。
第五条国内访问学者在本实验室的访问时间不少于1年。
第三章合作者条件第六条凡我校有在研的省部级以上课题的在编人员均可提出合作者申请。
第七条我校合作者申请时需同时提供在研的省部级以上课题批准书、合作研究计划、预期目标、合作期限、访问对象申请书及生活费补贴标准等,经科技处交流科审核、处领导批准后即可实施。
第八条访问对象的研究方向需与要完成的课题基本一致,并需具备一定的研究基础。
第九条合作者及其所在所单位应提供和安排访问学者所需的工作条件、必要的生活和住宿条件。
第四章访问学者待遇第十条访问学者的工资待遇由原单位支付,医疗待遇仍由原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根据情况合作者应从其课题中支付适当的生活补助,可参照如下标准:国内学者50-100元/天,国外学者不低于500元/天,具体可由合作者与访问学者协商。
第十二条访问学者在我校工作期间所取得的成果(论文、专著、获奖、专利等)均和访问学者的派出单位共享,但必须是以我校为第一工作单位,同时还享受《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科研产出奖励办法》的规定。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访问学者在工作期间,我校各单位应积极支持,协商并共同解决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
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实施办法

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实施办法教人厅20048号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贯彻落实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促进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在学科发展前沿进行研修和开展学术交流,培养一批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根据高等学校“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计划”实施方案,特设立“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第2条本项目通过个人申请、选派学校推荐、接受学校审核、教育部宏观调控(de)方式,每年选派1000名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作为国内访问学者赴国内重点高等学校重点学科领域进行研修,使他们能够及时跟踪了解学术前沿动态和发展趋势,提高教学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增强创新意识,为回校后发挥学术带头人或学术骨干作用奠定基础.第3条教育部人事司负责本项目(de)组织与协调工作.教育部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交流武汉中心负责本项目日常工作.第二章选派对象和条件第4条本项目选派对象应是国内普通高等学校在职教师,并具备以下条件:⒈在国内普通高等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五年以上,政治思想素质好,有强烈(de)事业心和良好(de)职业道德;⒉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教学科研能力较强,能胜任主干课程讲授任务,曾独立主持或参与负责过一次全过程(de)课题研究并取得成绩;有较高(de)学术水平,是选派学校学术带头人(de)后备力量或青年骨干教师;⒊原则上应具有副高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具有硕士学位或接受过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de)培训,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第5条本项目面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重点支持地方高等学校,并向西部地区、东北老工业基地(de)高等学校倾斜.第三章接受学校和培养方式第6条接受国内访问学者(de)学校应是教学科研水平高、师资力量雄厚(de)国内重点高等学校,一般应为实施“211”工程重点建设(de)学校.接受国内访问学者(de)学科应是国家重点学科,国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国家、教育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等重点科研基地和优势学科,能够为国内访问学者提供不低于博士研究生标准(de)研修和工作条件.第7条国内访问学者(de)培养工作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国内访问学者指导教师应具有指导博士研究生(de)能力,师德高尚、学术造诣高深、工作认真负责,主持承担了能让国内访问学者参与(de)科研项目.第8条国内访问学者和指导教师应共同协商制订研修计划,在指导教师指导下,以参加科研为主,并协助指导研究生、参与课程讲授、辅导或其他教学工作.研修期限一般为一年.第四章申报程序第9条有条件接受国内访问学者(de)高等学校填写并向教育部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交流武汉中心报送接受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申报表,说明招收国内访问学者(de)学科专业和指导教师及其研修课题(de)有关情况.教育部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交流武汉中心汇总审核并确定申报学校招收国内访问学者(de)计划,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公布.第10条高等学校按照公布(de)招收计划,在组织校内青年骨干教师报名(de)基础上,审核确定国内访问学者推荐人选,并向接受学校提交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推荐表.申请材料应明确提出研修(de)要求和预期目(de).第11条接受学校和指导教师审核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推荐表,确定录取名单,下发录取通知,同时将录取情况报送教育部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交流武汉中心备案.第12条教育部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交流武汉中心根据高等学校报送(de)材料汇总本项目年度实施方案,报送教育部人事司审核备案.第五章支持方式第13条本项目所需经费按照“四个一点”(de)原则筹措,即教育部资助一点,接受学校减免一点,选派学校支持一点,访问学者承担一点.第14条教育部对入选本项目(de)国内访问学者资助部分培养费.资助(de)培养费每年年终拨付一次,由接受学校掌握,专款专用.第15条接受学校要结合实际情况,对培养费(de)差额部分适当减免,特别是尽可能减免西部地区、东北老工业基地高等学校选派国内访问学者(de)培养费.接受学校应将收取培养费(de)标准报教育部人事司备案.第16条选派学校和国内访问学者本人分担研修期间(de)住宿、交通等费用.第六章考核办法第17条选派学校应与入选本项目(de)国内访问学者签订培养合同.合同中要约定研修目标、预期成果及其考核方式,也可约定研修期间住宿、交通等费用(de)分担办法、研修结束后回校工作(de)承诺及违约责任等.第18条国内访问学者研修结束后,填写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结业考核表,总结研修成果;接受学校和指导教师对国内访问学者研修期间(de)学习表现、从事(de)主要工作、取得(de)主要成果和收获等情况,要认真做出客观公正(de)考核评价;结业前,选派学校应对国内访问学者研修情况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者由接受学校颁发高等学校国内访问学者结业证书.第19条国内访问学者回校工作后一年内,学校要对其教学科研发展情况以及接受学校培养效果做出评估,并将书面材料报送教育部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交流武汉中心.第七章管理与评估第20条接受学校要明确一名副校长分管此项工作,并明确本项目管理部门.教师指导国内访问学者(de)工作计入其工作量并作为考核内容之一.第21条国内访问学者研修期间人事关系在原单位,期满后回原单位工作,研修期间(de)工资、津贴、福利、职务评聘等原则上不受影响,研修情况和成果作为其业务考核、职务聘任(de)依据之一.第22条教育部适时组织有关专家开展对本项目实施情况(de)评估和检查,对接受国内访问学者工作成绩突出(de)学校予以表彰鼓励.对达不到本项目预期目标者,除了不授予高等学校国内访问学者结业证书,不拨付资助经费外,区别以下三种情况予以处理:⒈国内访问学者本人不认真履行研修计划(de),由本人向接受学校全额支付培养费;⒉接受学校疏于管理,指导教师不认真负责,未能提供必要研修条件(de),暂停接受学校招收国内访问学者(de)资格;⒊选派学校不落实有关配套政策,致使国内访问学者无法完成研修任务(de),暂停该校选派国内访问学者(de)资格.第23条指导教师及其科研项目情况,以及本项目评估、检查结果等材料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八章附则第24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25条本办法由教育部人事司负责解释.教育部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交流武汉中心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901-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实施办法

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实施办法教人厅【2004】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促进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在学科发展前沿进行研修和开展学术交流,培养一批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根据《高等学校“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计划”实施方案》,特设立“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
第二条本项目通过个人申请、选派学校推荐、接受学校审核、教育部宏观调控的方式,每年选派1000名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作为国内访问学者赴国内重点高等学校重点学科领域进行研修,使他们能够及时跟踪了解学术前沿动态和发展趋势,提高教学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增强创新意识,为回校后发挥学术带头人或学术骨干作用奠定基础。
第三条教育部人事司负责本项目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教育部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交流武汉中心负责本项目日常工作。
第二章选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本项目选派对象应是国内普通高等学校在职教师,并具备以下条件:⒈在国内普通高等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五年以上,政治思想素质好,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⒉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教学科研能力较强,能胜任主干课程讲授任务,曾独立主持或参与负责过一次全过程的课题研究并取得成绩;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是选派学校学术带头人的后备力量或青年骨干教师;⒊原则上应具有副高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具有硕士学位或接受过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的培训,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第五条本项目面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重点支持地方高等学校,并向西部地区、东北老工业基地的高等学校倾斜。
第三章接受学校和培养方式第六条接受国内访问学者的学校应是教学科研水平高、师资力量雄厚的国内重点高等学校,一般应为实施“211”工程重点建设的学校。
接受国内访问学者的学科应是国家重点学科,国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国家、教育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等重点科研基地和优势学科,能够为国内访问学者提供不低于博士研究生标准的研修和工作条件。
辽宁师范大学选派国内访问学者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师范大学选派国内访问学者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辽宁师范大学师资队伍建设总体目标及学科建设发展的需要,学校每年将选派部分优秀教师作为访问学者到国内著名高校或科研院所进修或合作研究,以加强学术带头人和骨干教师队伍的建设。
为规范此项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选派对象及条件选派对象应为各教学科研单位的教师和从事科学研究的工作人员,并具备以下条件:1、思想政治素质好,身体健康,且有较强的事业心;2、业务功底扎实,有较强的科研能力;3、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4、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5、优先考虑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的骨干教师或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6、新建专业的教师根据实际需要选派,可以不受以上条件限制。
二、选派程序1、学校人事处根据师资队伍建设和学科建设发展的需要,结合学校培训经费状况,制订当年访问学者选派计划。
2、各教学、科研单位进修人员填报《进修学习审批表》,送交人事处审批。
三、接受单位的选择1、接受单位必须是国内著名或相关学科在国内有重要影响的高等学校或科研院所;2、接受学科必须与本人从事专业对口或相近;3、导师学术造诣精深,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望。
四、访问学者管理与考核(一)研修期限:一般为半年或一年。
(二)一般脱产进修回校工作三年及以上并取得较好工作业绩方可申请第二次访问计划。
(三)研修经费1、访学期间的工资照发,校内津贴等个人分配待遇与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结果挂钩,具体办法详见学校津贴分配方案等有关文件。
2、访学所需培训费由学校全部承担,其它费用自理。
(四)访学期间应遵守接受单位的相关管理制度。
学习期间由学院负责管理,需参加或完成的事项(含职称晋升、人事考试、年度考核等)学院应及时通知。
(五)考核1、访问学者应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学业,并取得接受单位颁发的《高等学校国内访问学者结业证书》,访学结束后应及时到人事处报到。
2、每学期末访问学者应向所在学院书面报送年度学习总结和研修成果,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学校访问学者管控制度

学校访问学者管控制度1. 引言学校访问学者管控制度旨在规范学校与访问学者之间的合作关系,确保访问学者的活动符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要求。
本文档为学校制定的访问学者管控制度的概要。
2. 定义- 访问学者:指通过学校的邀请来进行短期或长期学术交流的国内外专家。
- 学校:指我们学校及其相关部门。
- 管控制度:指学校在管理访问学者活动中所采取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3. 管控范围学校访问学者管控制度适用于所有访问学者与学校合作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安排访问学者的事前评估与邀请;- 签订访问学者合同和其他相关文件;- 提供访问学者的住宿和办公场所;- 组织访问学者的学术活动和事务安排;- 监督访问学者的学术行为和合规情况;- 处理访问学者遵守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的违规行为。
4. 管控流程- 学校在邀请访问学者前进行事前评估,包括对其学术背景、研究计划等进行审查。
- 根据访问学者的领域和需求,制定具体的访问计划和时间安排。
- 与访问学者签订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 为访问学者提供住宿和办公场所,并履行相关协议。
- 组织和安排访问学者的学术活动,如学术报告、讲座等。
- 监督访问学者的学术行为,确保其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
- 对违反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的访问学者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5. 管控原则- 公正:学校应公正对待所有访问学者,不歧视任何个人或机构。
- 透明:学校应向访问学者提供透明的管理流程和规定。
- 合规:学校及访问学者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作活动合规进行。
- 安全:学校应确保访问学者的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提供必要的保障措施。
6. 管控责任- 学校:负责制定和执行访问学者管控制度,提供必要的资源支持。
- 访问学者:应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积极参与合作活动。
7. 结论学校访问学者管控制度对于维护学校的学术声誉、保障学校活动的正常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明确的规定和流程,学校能够更好地管理与访问学者的合作关系,促进学术交流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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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国内访问学者
管理办法
荆楚理工学院
教师国内访问学者管理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我校“十二五”发展规划,实施教师转型提升计划,加快师资队伍建设进程,培养学科(专业)带头人和学术骨干,增进校际间的学术交流,规范国内访问学者的选派与管理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接受单位的选择
1、接受单位必须是国内著名或相关学科在国内有重要影响的高等学校(原则上应是“211”或“985”高校)或科研院所。
2、接受学科必须与我校学科发展方向一致,与本人从事专业对口或相近。
3、导师学术造诣必须精深,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望。
二、资助访学的形式
1、教育部、省厅选派:指经省教育厅和教育部批准的并纳入当年教育部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或湖北省高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计划的国内访学研修形式。
教育部国内访问学者计划研修经费由教育部、选派学校、访问学者共同承担,省教育厅国内访问学者计划研修经费由省教育厅、选派学校、访问学者共同承担。
2、学校选派:指学校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及教学科研工作需要而组织的由学校资助进行国内访学研修的培训方式。
三、资助访学的时限
入选教师全职脱产参与访学高校的教学科研活动,完成访学计划和任务,期限一般为一年以内。
四、选派访学的条件
1、由教育部、省厅选派的访学教师,必须具备《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实施办法》或《湖北省高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计划实施方案》中规定的选派条件,具体方案见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师培训交流武汉中心、省教育厅网站或我校人力资源部网页。
2、由学校选派的访学教师,须在我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满5年;须在45周岁以下且在编在岗;近两年考核合格及以上;近三年内无国内外进修、访学及其它外出合作交流经历,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①政治素质好,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②专业功底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教学科研能力较强,能胜任主干课程讲授任务,曾独立主持或参与负责过一次全过程的课题研究并取得成绩;
③发展后劲足,已列入我校重点培养计划的学术带头人后备力量或优秀青年骨干教师;
④原则上要求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五、选派工作的程序
1、公布计划。
人力资源部在全院范围内公布我校年度选派计划、名额和条件;
2、个人申请。
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由教育部、省厅选派的访学教师,填写上级规定的表格;由学校选派的访学教师,填写《荆楚理工学院国内访问学者接受计划申报表》、《荆楚理工学院国内访问学者推荐表》。
申请人需自行联系访学高校(科研机构)及导师;
3、院部推荐。
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由各院部根据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需要,以及申请人学习工作计划安排,在学校下达的名额内进行选拔推荐,连同有关材料报人力资源部。
4、人力资源部初审。
根据选拔条件及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5、专家审议遴选。
人力资源部精选教学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的相关专家进行审议、遴选与推荐,确定候选人;
6、公示、校领导审批。
五、访问学者的任务
1、访问学者必须与所在院部约定访学任务、研究目标、预期成果、回校工作承诺及违约责任等,签订培养合同。
2、访问学者在外访学期间发表的论文及取得的学术成果必须以荆楚理工学院为署名单位,必须完成合同约定的访学目标任务,必须符合《国内访问学者学术成果登记表》中的要求;
3、访问学者在外访学期间应积极参与所在访学高校、重点学
科的教学科研工作,努力完成导师要求的工作任务,提高教学科研能力;
4、访学结束后,应按要求填写《荆楚理工学院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结业考核表》、《国内访问学者学术成果登记表》,并提交国内访学相关成果。
六、访学期间的待遇
1、教师外出访学期间,其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绩效和福利照发,奖励绩效原则上停发(所在院部有此发放制度的,按制度规定的标准发放)。
年终考核、薪级调标、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等,原则上不能因不在岗、工作量未达标而受到影响。
2、访学所需培训费、住宿费(学生公寓标准)、交通费(每学期往返一次,火车硬卧)、生活补贴(每天15元,每月按30天、全年按9个月计算),待访学期满回校后统一核算报销。
其它费用自理。
所在院部也可按本院部的制度另行给予适当补贴。
3、访学期间以荆楚理工学院的名义从事的教学科研活动,所形成的教学科研成果,按学院相关规定获取报酬或奖励。
4、由教育部、省厅选派的访学教师,访学费用分别由教育部教育厅按规定资助,标准详见当年教育厅公布的《湖北省高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计划实施方案》,研修费用不足部分待教师访学期满,取得访学合格证并经过审核后由学校承担。
5、由学校选派的访学教师,在访学计划启动初期,学校向访
学教师先行预支资助经费总额的80%,待教师访学期满,取得访学合格证并经过审核后,再统一核算,将剩余资助经费支付给访学教师。
七、国内访学的管理
1、按访学协议进行管理:访问学者在访学前必须与学校签订协议,明确访学期间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服务年限和违约责任等。
未经批准或未与学校签订上述协议的,学校将不予资助,全部费用由其个人承担;
2、访学研修期限:一般为半年或一年,具体期限由所在院部根据工作需要研究决定。
3、访学研修目标及预期成果:选派访问学者应在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到接受单位报到之前2周内拟定个人研修目标及预期成果,经所在教研室主任、所在院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处、科技处签字,最后送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4、访学期间应遵守接受单位的相关管理制度。
外出访学期间由所在院部进行管理。
若遇校内年终考核、薪级调标、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等涉及切身利益的事项,所在院部应指定综合办专人及时通知。
八、国内访学的考核
1、科研处、教务处、人力资源部及所在院(部)对访学教师进行联合考核,对无特殊情况未完成访学任务者,视实际情况追回已资助培养经费,五年内不得申请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及其它任
何形式的培训进修。
2、访问学者应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学业,并取得接受单位颁发的《高等学校国内访问学者结业证书》。
访学结束后应及时回校报到,并撰写《国内访问学者访学成果总结报告》交教务处。
3、每学期末访问学者应向所在院部领导书面报送学习总结、研修目标完成情况及已形成的研修成果,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4、访问学者研修目标的完成情况、《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结业考核表》、《高等学校国内访问学者结业证书》是访问学者访学期间考核的主要依据;若《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结业考核表》结论不合格,或没有按期取得《高等学校国内访问学者结业证书》,访问学者应如数返还访学期间由学校支付的全部费用。
5、自访学之日起至访学结束后一年内,至少在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核心期刊以荆楚理工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发表独撰或第一作者论文2篇,并在本院部开展专题学术讲座1-2次,所涉及到的报酬按院部相关规定执行。
6、访问结束后未达到考核要求的,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访学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个人自理,校内待遇按年度考核不称职的标准发放。
7、访问学者访问结束后必须回校工作5年以上。
服务期限
内,如因违约调离学校,应双倍返还访学期间由学校支付的全部费用;如因其它原因(组织调动除外)调离学校,应如数返还访学期间由学校支付的全部费用。
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此前所印发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