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资格界定实施方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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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实施方案(最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实施方案(最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实施方案为切实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X〕37号)、《中共X省委X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X委发〔X〕25号)和《中共X市委X 市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X委发〔X〕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界定原则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兼顾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确保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唯一性身份,做到不重不漏按户登记。

二、界定时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时间节点为X年12月31日24时止。

三、界定的基本条件以户籍关系为基本,结合土地承包、福利享受、居住以及义务履行等情况综合考虑。

按照下列条件之一,依法经村民主议定,并报镇政府审核后,界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一)初始取得类原生产队、大队、人民公社的社员家庭成员及衍生子女,农业户口(含本县本级确认的农转非,下同)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始成员。

1983年1月1日前,户口已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所规定义务的,享有与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利,应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婚姻关系类1.婚出方户籍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同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员,应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婚入方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原户籍为城镇居民的除外),且在原户籍地未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应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原籍在本村,婚后将户口迁出,在离婚或丧偶后将户口迁回本村,且本人回本村生产、生活的及其抚养的16周岁以下子女户口迁回的,应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或者婚后户口仍在本村,离婚或丧偶后本人回本村生产、生活的,应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全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工作方案(最新)

全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工作方案(最新)

全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工作方案(最新)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x〕37号)《中共x省委x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x党发〔x〕20号)《x市稳步推进农会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x委〔x〕52号)以及《中共x县委x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县通〔x〕13号)等文件要求,积极稳妥推进我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验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界定对象全国第二轮农村土地延包时户内农村人口。

二、截止时间x年9月30日24时。

截止时间后新增的人口不在此次界定范围内。

三、资格取得(一)原始取得。

第二轮农村土地延包时户内的农业人口,且户口依旧在本村(社区)的农村居民,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原始成员。

该认定依据为第二轮《x县农户承包土地登记册》和户口簿。

(二)婚姻取得。

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原始成员合法结婚的妇女、入赘男及其衍生子女,且户口在本村(社区)的农村居民,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该认定依据为户口簿和结婚证明。

(三)收养取得。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1992年4月1日《收养法》施行之前收养的子女,户口在本村(社区)的农村居民,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该认定依据为户口簿和本村(社区)委会证明。

1992年4月1日《收养法》施行后,具有收养登记证,且户籍证明是本村(社区)的农村居民,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四)移民取得。

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将户籍迁入本村(社区)的农村居民,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该认定依据为镇乡人民政府证明和户口簿。

(五)申请取得。

除以上取得方式外的农村居民,户籍已迁入本村(社区),并在本村(社区)拥有合法自主产权住房,若愿意加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须符合下列认定程序:1.本人书面申请,提交户口簿及自有房屋产权证;2.经全村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签字同意;3.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吸纳新成员的规定义务;4.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

精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和建立(最新)

精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和建立(最新)

为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认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是保护成员权利的前提条件,是明确农村集体资产归属和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客观要求。

有利于明晰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关系,有利于拓宽农民财产权实现渠道,有利于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有利于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尊重历史。

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尊重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形成的历史,尊重在改革开放以前由于政治、经济、体制、政策等历史原因形成的传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限。

(二)兼顾现实。

兼顾改革开放以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的新的农村经济秩序和现实状况,统筹考虑村民的户籍关系、集体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开展成员身份的确认。

(三)程序规范。

按照初步认定、成员信息公示、听取群众意见并商议修订、经村民代表会议确认、公布结果等程序规范进行。

(四)群众认可。

充分尊重成员主体地位,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成员身份确认遇到的问题由村民代表会议民主协商解决,既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的合法权益。

(五)一人一处。

成员资格一人只能在一处确认,不得重复,也不能一处都无着落,防止“两头占”和“两头空”。

三、确认范围和条件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范围为我镇建制村(居)。

为便于操作和衔接,成员身份确认截止日由村(居)讨论决定。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原则上取得成员资格:1.户籍在本村(居)的原住人员及其自然繁衍的子女;2.二轮土地承包在册的人员及其落户在本村(居)的子女;3.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将户口迁入本村(居)的人员及其子女;4.原户籍在本村(居)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5.原户籍在本村(居)的现役士兵;6.原户籍在本村(居)的服刑人员;7.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移民将户口迁入本村(居)的人员及其子女;8.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人员。

确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资格界定实施方案(最新)

确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资格界定实施方案(最新)

确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资格界定实施方案为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创新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保护农民集体资产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X〕37号)、《中共X省委办公厅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省农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X办发〔X〕25号)、《中共X市委办公厅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X办发〔X〕39号)精神,结合《中共X县委办公室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X办发〔X〕4号)要求,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界定工作,为此制定本方案。

一、界定原则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要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特征、基本功能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条件等方面综合分析认定。

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具体对象进行界定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权利义务对等原则;2.体现社会公平原则;3.村民自治、群众认可原则。

成员身份界定必须交由村民大会或2/3以上村民代表大会充分协商、民主决定,不能由少数人决定;4.调动成员生产积极性和组织职能发挥原则;5.尊重历史、化解矛盾的原则;6.程序规范的原则;7.生不增,死不减的静态管理模式原则。

以登记基准日为界,基准日之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随家庭成员出生或死亡发生变动而变动,土地和山林承包经营权、宅基地的使用权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可以按照土地承包法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二、界定程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成立组织。

成立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调查、登记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界定工作。

成员身份界定工作要按照程序开展,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人员,做到流程严格、标准一致、民主公开、合法规范。

(二)发布公告。

由村产权改革工作小组发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公告,明确登记对象、登记基准日(X年3月31日,该基准日时间为指导性时间)、登记时间、登记方式等内容。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实施方案(最新)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实施方案(最新)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实施方案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长期而有保障的权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出台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确认要做到人员清晰、分类科学、程序规范、界定准确,不重登、不漏登,确保公平、公正、合理、合法。

二、界定原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要坚持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公开、群众认可的原则。

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做到“有法依法、无法依规、无规依民”。

(一)尊重历史。

就是要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尊重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形成的历史,尊重过去由于政治、经济、体制、政策等历史原因形成的传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限。

(二)兼顾现实。

就是要兼顾农村经济秩序和现实状况,综合考虑不同历史阶段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劳动贡献。

(三)程序规范。

就是成员身份界定工作要按照程序开展,要按照公告、登记、审核、公示、档案管理、上报备案等程序开展,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人员,做到流程严格、标准一致、民主公开、合法规范。

(四)群众认可。

就是必须交由村民(代表)会议充分协商,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民主决定,群众认可,而不能由少数人决定。

三、界定办法(一)资格取得。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1.世居本村且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2.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人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3.本村村民依法办理子女收养手续且其所收养子女户口已迁入本村的;4.刑满释放后户口迁回本村的;5.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的,并以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产生活保障,形成了权利义务关系。

(二)资格保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1.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2.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学生;3.正在服刑的人员。

(三)资格丧失。

成员资格认定办法(仅作参考) (1)

成员资格认定办法(仅作参考) (1)

XX村小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小组实际制定本办法:一、确认范围本次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范围,限定在我村建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基准日确认确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应当采取统一时点(以下简称“基准日”)。

三、确认原则(一)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开展成员身份确认应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客观实际,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重点考虑与集体经济组织不可分离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财产关系,综合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贡献以及是否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面利益,特别注重保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切实维护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二)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开展成员身份确认应依法、依规推进,确认过程要充分体现公平公正,确认结果要公开,切实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三)程序规范。

开展成员身份确认应充分尊重成员的主体地位,实行民主确认、民主监督。

成员身份确认遇到问题由成员大会民主协商解决,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更不能由少数人操控。

(四)一人一认定开展成员身份界定中,每个人只能享有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得遗漏,也不得重复登记,防止“两头占”和“两头空”的现象出现。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根据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成员身份确认具体办法,结合本村小组实际情况明确各项资格取得条件。

(一)原始取得户口保留在本小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的生产队成员,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子女,户口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全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全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全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工作实施方案(最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是做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和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认定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遵循“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作出的贡献等因素,坚持遵守法律法规政策原则,坚持尊重群众意愿和民主决策原则,坚持公正公开、规范操作、维护稳定原则,注重通过村民自治的方式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切实保障好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有序推进。

二、确认条件(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履行相应村民义务的人员,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开始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原生产大队成员,户口未迁出的。

2.开始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原生产大队成员所生子女,户口未迁出的。

3.与本村村民有合法婚姻关系、落户本村的。

4.本村村民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正式实施前(1992年4月1日)未办理领养手续但已形成实际收养关系,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

5.政策性移民落户的。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7.其他将户口迁入本村,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享受家庭承包土地或村民福利待遇的。

但与村委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下列人员,不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户口在本村,且在机构编制网登记的行政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及在机关养老保险机构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2.因上学、投靠亲友等需要,迁入户口的“空挂户”人员及其子女。

3.其他不能明确认定成员资格,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未通过的。

(三)关于几种特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问题:1.全日制大中专在校生。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日益壮大,成员资格的界定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指在某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能够享有该组织权利和利益的人员的资格。

要想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需要考虑如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农民、农业劳动者,有依法获得的土地和其他经营资源的权属、使用权、管理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该组织的权利和利益。

”这就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该具备的基本条件,即有劳动能力、拥有土地和其他经营资源的权属、使用权、管理权,以及加入了集体经济组织。

二、会员资格的审批和批准程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是经过审批和批准程序确定的。

这一程序一般包括递交入会申请、审核入会资格、公示、批准等环节。

在入会申请时,应具备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应的资格条件。

审核入会资格时,需要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认真的审查,以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公示环节是为了让其他组织成员对入会申请人的资格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最后由组织成员大会或理事会进行审批和批准,确定其为该组织的正式成员。

三、权利和义务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应当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权利包括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分配、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监督组织经济活动、提出建议和意见等。

而义务则包括遵守组织章程和决策、积极参与组织经济活动、合理利用集体经济资源、保护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等。

四、参与程度和贡献成员的参与程度和对集体经济组织的贡献也是界定成员资格的重要因素。

一般来说,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应该积极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的种植、养殖、加工等生产经营活动,并积极支持和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决策和管理事务。

同时,为了促进成员的积极性和贡献,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对于成员的贡献进行评判,制定相应的贡献量化标准。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办法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办法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办法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乃至城市也逐渐兴起。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对于组织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的程序和条件,保障成员认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我国制定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的概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是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加入集体经济组织的个人或单位进行资格审核和审核结果的确认的过程。

成员认定主要依据成员的身份背景、工作经历、个人素质、经济贡献等多方面因素进行评估。

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办法的程序1. 提交申请:个人或单位需向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加入申请,并附上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工作简历、经济证明等。

2. 资格审核:集体经济组织将根据所提交的材料,对申请者的资格进行审核。

审核的重点主要包括是否符合入会条件、是否具备经济实力、是否有社会信誉等。

3. 面试评估:针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者,集体经济组织将进行面试和评估。

面试一般由组织的相关部门负责,通过面试,可以更好地了解申请者的综合素质和工作经历。

4. 决定成员认定:根据资格审核和面试评估的情况,集体经济组织将最终确定是否将申请人纳入组织成员。

对于未通过成员认定的人员,应当告知理由并且可以提出申诉。

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办法的条件1. 具备合法身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的首要条件是具备合法的身份证明,例如身份证、户口簿等。

2. 符合入会条件:不同的集体经济组织对于成员的入会条件可能有所不同,但一般都要求申请者有一定的劳动能力或经济支持能力,并且符合组织内部规定的文化程度要求等。

3. 有稳定的工作经历:具备一定的工作经历可以证明申请人的劳动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对于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也有积极的作用。

4. 具备一定的经济贡献能力: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具备一定的经济贡献能力,例如通过投入资金、提供技术或者劳动力等,为组织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实施方案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实施方案

XX乡XX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实施方案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长期而有保障的权利,根据《XX县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界定原则(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

就是要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尊重过去由于经济、体制、政策等历史原因形成的传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限的历史。

同时也要照顾农村经济秩序和现实状况,综合考虑不同历史阶段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劳动贡献。

(二)坚持有法依法、无法依民的原则。

就是成员身份界定工作中,要坚持依法办理的原则,如果确实没有法律依据,可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协商,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代表)同意后决定。

(三)坚持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

就是成员身份界定工作要按照程序开展,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人员、做到流程严格、标准一致、民主公开、合法规范、群众认可。

(四)坚持改革创新、维护稳定的原则。

广泛宣传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精神和工作部署,充分调动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拥护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

同时要及时妥善化解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矛盾,认真做好村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确保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二、界定办法(一)判断标准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是指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农业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产、生活的人。

具体确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宜采取单一的户籍标准,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具有农业户口,且落户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二是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承包土地资格的人员,并以其作为基本生活保障;三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

2、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仲,每个人只能享有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得遗漏,也不得重复登记。

(二)资格认定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1)第一轮土地承包及第二轮延包时,已经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家庭成员,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2)由原集体成员(农户)衍生的新生农业人口,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3)出生时,父母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常住户口(包括婚生和非婚生,计划生育和非计划生育的人员);(4)基于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5)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6)经过正规程序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户代表同意,接纳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7)通过其他方式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户代表同意;(8)经司法机关判决认定的。

如何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如何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如何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在征收拆迁活动中,有些会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否得到确认的问题。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村民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不属于政府以及其他行政机关职责范围,更不属于通过单独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查的事项。

那应该如何认定是或不是呢?本文将结合法律规定和相关判例进行分析。

1三种资格取得的方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取得方式大致有三种:一、原始取得,即初始认定取得。

1.本村出生且不存在户籍迁移记录的常住乡村人口。

主要是第一轮承包时就已经取得了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

2.享有固定生产、生活资料,按政策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格的。

3.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并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福利,履行了相关义务。

二、法定取得。

1.出生。

父母双方均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者父母一方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落户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自然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婚迁。

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并落户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与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但户口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离婚以后户口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且继续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

以上三种情况可以确认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收养。

符合《收养法》的相关规定、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并落户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可申请新增确认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三、程序取得。

指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申请后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同意,可依法申请新增确认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关于程序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规定在各个地方规定不一致,造成了实务中很多认识的偏差,这也是需要中央或者立法来确定的。

2确认成员身份的原则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表述来看,主要是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

关于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简版

关于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简版

关于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关于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1. 引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稳定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明确的指导政策和标准,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问题一直存在困扰和争议。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本文提出了关于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以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标准和程序。

2. 身份确认标准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需要依据以下几个标准:2.1 资格条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具有合法的农村户口;- 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继承人;- 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和管理超过一定年限;- 具有土地经营规模和收入的要求。

2.2 权益义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享有以下权益和承担以下义务:- 参与和决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事项;- 分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红利和分红;- 承担适当的经济责任和义务。

2.3 合法合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符合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和禁止。

3. 身份确认程序为了明确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程序,建议按照以下步骤进行:3.1 提交申请申请人应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相关行政机关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2 审核材料相关行政机关应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包括联系、户口本、土地经营证、劳动合同等。

3.3 组织调查相关行政机关可以组织人员对申请人的身份进行调查,包括核实申请人的农村户口信息、土地经营情况、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和管理情况等。

3.4 复核审核相关行政机关应按照程序对审核结果进行复核,确保审核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3.5 发放证明审核通过后,相关行政机关应向申请人发放身份确认证明,明确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成员身份。

4. 监督和评估为了确保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应建立监督和评估机制。

全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实施方案

全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实施方案

全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实施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第二阶段,也是较为敏感而又直接关系村民的利益的重要环节。

为积极稳妥实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根据X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指导意见》和中共XX镇党委、XX 镇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特制定X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实施方案。

一、成员身份确认的基本原则(一)遵守法律,尊重历史。

坚持依法维权,实事求是,严格标准,民主确定,发扬民主,兼顾各方利益,正确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防控风险,确保社会稳定。

(二)规范程序,民主决策。

遵守程序,严格纪律,规范操作。

重依据,查证据,寻根底,找问题,以民主处理争议,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三)统筹兼顾,保障权利。

落实村民的主体地位,保障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等的合法权利,照顾贫困人口,防范家族势力,群体势力欺压弱小。

(四)公开公正,维护团结。

坚持公开公正,广纳民言,把成员身份确认工作与化解农村集体分配矛盾纠纷结合起来,与树新风,讲文明结合起来,妥善解决矛盾纠纷,兼顾各方面的利益,维护农村稳定。

二、成员身份确认的总目标摸清家庭人员构成,调查户籍情况,尊重历史形成,发动村民参与,及时处理争议,强化风险管控,维护社会稳定;理顺人员关系,严格认定标准,依法登记,规范操作,民主监督,民主认定。

建立和健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台帐档案和管理制度。

三、成员身份确认的工作要求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民主程序,公正公平公开清理登记。

讲原则,重依据,理顺全村人员构成关系,收集人员身份认定的矛盾纠纷,正确处理特殊人员的关系。

突出对重点人员的调查复核,坚持民主议事、民主认定。

强化工作作风和工作纪律,发扬民主,按照“三会三公示”进行成员身份确认,建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档案台帐,并于X年X月底以前完成。

四、成员身份确认的主要依据和办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以村为单位,村民小组为基础,家庭为细胞,按照时间节点,全面理顺全村人员构成关系。

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确认工作实施方案【模板】

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确认工作实施方案【模板】

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份界定确认⼯作实施⽅案【模板】XX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份界定确认⼯作实施⽅案为稳步推进我办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切实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份界定确认⼯作,根据上级有关实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的⽂件精神和⼯作安排部署,结合我办实际,制订本指导意见,请各村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抓好⼯作落实。

⼀、准备阶段(10⽉10⽇--10⽉20⽇)(⼀)成⽴成员⾝份界定确认⼯作组织(3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份界定确认⼯作以各村为单位,由各村成员⾝份界定确认⼯作⼩组具体组织实施开展⼯作。

村级成员⾝份界定确认⼯作⼩组由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并在村务公开栏中予以公布,要印发《关于成⽴××村成员⾝份界定确认⼯作⼩组的通知》,告知⼴⼤村民。

(⼆)制订村级成员⾝份界定确认⼯作实施⽅案、成员资格界定认定办法(6天)。

要依规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份界定确认⼯作实施⽅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认定办法,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份界定确认基准⽇。

在制定集体成员资格界定认定办法中,各村根据⾃⾝实际,在⼴泛酝酿讨论、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确认办法。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通过、审定《成员⾝份界定确认⼯作实施⽅案》(讨论稿)、《成员资格界定认定办法》(讨论稿)和成员⾝份界定确认基准⽇,并对《成员⾝份界定确认⼯作实施⽅案》(正案)、《成员资格界定认定办法》(正案)和成员⾝份界定确认基准⽇进⾏张榜公⽰。

(三)请⽰批复(2天)。

村级向办事处报批《XX办事处XX 村集体产权制度改⾰成员⾝份界定确认实施⽅案的请⽰》和《XX 办事处XX村集体产权制度改⾰成员⾝份界定认定办法的请⽰》,办事处对《XX办事处XX村集体产权制度改⾰成员⾝份界定确认实施⽅案的请⽰》和《XX办事处XX村集体产权制度改⾰成员⾝份界定认定办法的请⽰》依规进⾏批复。

⼆、实施阶段(10⽉21⽇--11⽉21⽇)。

农村集体经济成员的认定有哪些规则

农村集体经济成员的认定有哪些规则

农村集体经济成员的认定有哪些规则农村集体经济成员的认定对于农村事务以及相关纠纷有着⾮常重要的意义,以下是店铺⼩编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农村集体经济成员的认定有哪些规则这个事说到底,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份认定问题,同时也是农村产权制度改⾰中的基础性问题,也是确权登记⼯作中普遍遇到的难题。

⽬前,我国法律尚未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概念以及其资格的认定问题给出具体解释,造成相关法规条⽂不具体和不可执⾏。

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份认定,受当地乡规民约、传统观念和历史习惯等因素影响较⼤,在某些特殊⼈群⾝份认定上有较⼤差异,由此引发的问题不利于确权登记⼯作的顺利推进。

在实践中,各地主要通过三种⽅式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份进⾏界定:⼀是出台地⽅性法规或政府规章,⼆是制定地⽅指导性意见,三是按照村规民约进⾏民主决策。

下⾯就简单梳理下,农村集体经济成员的认定规则,各地稍有区别。

1、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认定原则:坚持遵守法律和政策的原则;坚持尊重群众意愿、民主决策的原则;坚持遵循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

2、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认定单位:坚持遵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份确认以⾏政村为单位。

3、毫⽆意义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份的:⼀轮⼟地承包时,已经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及其衍⽣的农业⼈⼝,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份。

4、按照政策进⾏异地搬迁⼈员,强泥⽯流易发区、⽣存条件恶劣及其他政策性移民,按以下情况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份:(⼀)原村已撤制,整村或⼏个村合并异地搬迁,且资源性资产带⼊接收村或新建村,搬迁⼈员按户籍所在地确认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份。

劳动⼯龄与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步登记,分段计算。

(⼆)原村已撤制,分散搬迁,但资源性资产未带⾛,搬迁⼈员按户籍所在地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份。

劳动⼯龄与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步登记,但搬迁前劳动⼯龄,由现集体经济组织核实登记后出具证明,本⼈持证明回其资源性资产归属地的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核实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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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资格界定实施方案
为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创新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保护农民集体资产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X〕37号)、《中共X省委办公厅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省农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X办发〔X〕25号)、《中共X市委办公厅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X办发〔X〕39号)精神,结合《中共X县委办公室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X办发〔X〕4号)要求,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界定工作,为此制定本方案。

一、界定原则
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要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特征、基本功能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条件等方面综合分析认定。

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具体对象进行界定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2.体现社会公平原则;
3.村民自治、群众认可原则。

成员身份界定必须交由村民大会或2/3以上村民代表大会充分协商、民主决定,不能由少数人决定;
4.调动成员生产积极性和组织职能发挥原则;
5.尊重历史、化解矛盾的原则;
6.程序规范的原则;
7.生不增,死不减的静态管理模式原则。

以登记基准日为界,基准日之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随家庭成员出生或死亡发生变动
而变动,土地和山林承包经营权、宅基地的使用权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可以按照土地承包法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二、界定程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成立组织。

成立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调查、登记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界定工作。

成员身份界定工作要按照程序开展,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人员,做到流程严格、标准一致、民主公开、合法规范。

(二)发布公告。

由村产权改革工作小组发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公告,明确登记对象、登记基准日(X年3月31日,该基准日时间为指导性时间)、登记时间、登记方式等内容。

(三)摸底登记。

填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摸底登记表,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户籍变动情况(迁入迁出时间及原因)、类型等内容。

(四)方案制定。

根据摸底登记情况,针对不同类型人员,召开村委扩大会议研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初步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形成草案,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形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办法,报乡镇(产权制度改革办)审核后实施。

(五)审核公示。

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办法,结合摸底登记表,确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填写公示表,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六)上报备案。

经公示无异议后,各行政村将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表(含电子档)报乡镇,经乡镇审核汇总后,报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界定办法
(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基准日止,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已取得土地、草场、耕地、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本村村民,基准日止健在的村民;
2.正在服义务兵役的本村村民;
3.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在校本村学生;
4.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自谋职业户籍在本村的村民;
5.正在劳教服刑的本村村民;
6.因推进新型城镇化综合改革,户籍关系从本村迁入城镇的原本村村民;
7.办理过合法领养手续的在册子女,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领养而未办理领养手续的在册子女。

(二)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基准日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已死亡(含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的原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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