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部令《机动车登记规定》讲课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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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决定》第五条之三十四条
【条文解读】 5.回复意见期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
自收到教育行政部门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向教 育行政部门回复意见,但申请人未按规定交验机动车 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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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决定》第五条之三十五条
【条文规定】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按照《校车安 全管理条例》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应当向县级或者 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校车标牌。领 取时应当填写表格,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标识》(GB24315)喷涂专用校车外观标识,非专 用校车没有做强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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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外观制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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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决定》第五条之三十四条
【条文解读】 安全装置。《条例》第21条规定“校车应当配备
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灯安全设备。配备具有 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无论是专用校车, 还是非专用校车都要配置这些安全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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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目的
【条文解读】去年11.16甘肃庆阳死亡22人校车事故、
12.12江苏丰县死亡15人校车事故,成为中央政府下决心 解决校车安全管理问题的直接诱因。
2012年4月5日,国务院公布《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条例》设定了公安机关对校车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责权限, 为公安机关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校车安全工作提供了重要的 法律依据。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专用校车办理注册登记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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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决定》第一条
【条文解读】
1.专用校车和非专用校车的概念。专用校车,是设计和 制造上专门用于运送幼儿或学生的校车。包括幼儿专用校车、 小学生专用校车、中小学生专用校车3类。非专用校车,普通 载客汽车作为校车使用,可以是营运,也可以是非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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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决定》第五条之三十四条
【条文解读】
专用校车办理注册登记时已经按照校车标准进行 过检验,申请校车使用许可时无须再检验;非专用校 车无论其原来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必须要按照校车 标准进行检验。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校车驾 驶人资格许可是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前提条件之一, 两个许可制度是相互衔接的。
4.办理注册登记时,车辆使用性质直接签注为“校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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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决定》第三条和第四条
【条文规定】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已达到 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 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 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 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 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 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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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法形式
【条文规定】 公安部决定对《机动车登记规定》 作如下修改。 【条文主旨】 这是关于立法形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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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法形式
【条文解读】 根据《立法法》有关规定,目前各部委
规章的修订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涉及对规章设定制度进 行全面修改的,采用全面修订的形式;二是仅对规章个别 条款进行修改的,采用修改决定的形式,修改后无需重新 公布;三是对规章部分内容进行修改,采用修改决定的形 式,修改后重新公布全文。本次《机动车登记规定》的修 订采用第三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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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甘肃庆阳校车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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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江苏丰县校车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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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目的
【条文解读】124号令主要执行的是《条例》第三章
“校车使用许可”的规定,共九条。本章的特点:一是 《条例》立法过程中争论最多的章节。涉及到在对校车和 驾驶人管理中教育、公安、交通以及政府等部门的职责定 位、具体权利义务分工。二是《条例》内容中最具有实践 色彩的章节。建立了校车使用许可制度这项重要的法律制 度。这是所有校车投入使用的前提,是政府部门行使管理 职权的基础。
【条文解读】 停车指示标志。校车配合统一的停车指示标志,
主要是为了便于校车停靠上下学生时,提醒其他交通 参与者注意等待和避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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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指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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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校车停车指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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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校车横向控制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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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决定》第五条之三十四条
【条文解读】 校车外观制式。专用校车要按照国家标准《校车
2.办理注册登记前,专用校车都必须参加安全技术检验。 检验的标准除了符合普通机动车的标准(主要是《机动车运行 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外,还必须符合《专用校车安全 技术条件》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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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决定》第一条
【条文解读】
3.办理注册登记时,不得附加《机动车登记规定》以外 的其他条件。凡是符合部令规定条件的,一律快速办理,不得 增加校车审批文件等任何附加条件。需要强调的是,办理了注 册以后,一是可以给车主发放及时办理许可的告知单;二是及 时把相关的登记信息通报给政府、教育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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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决定》第五条之三十三条
【条文解读】
3.审查校车使用许可的主体是县级或设区的市级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由秩序部门或车管所办理,由 各地结合实际确定,也有的地方成立专门的机构办理 校车业务。
4.收到教育行政部门送来的征求意见材料后, 应当在一日内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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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决定》第五条之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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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决定》第三条和第四条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专用校车办理注册登记的 规定。
【条文解读】达到报废标准的校车必须在车辆管理 所的监督下解体,杜绝报废校车继续上路行驶。此 处的校车既包括专用校车,也包括非专用校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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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决定》第五条
【条文规定】在第二章第五节后增加一节,作为第 六节 校车标牌核发。 【条文主旨】这是关于新增“校车标牌核发”一节。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 43页 “(三)机动车行驶证;
八、《决定》第五条之三十五条
【条文规定】 “(四)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校
车使用许可; “ (五)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包
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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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校车使用许可申请受理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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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Hale Waihona Puke Baidu决定》第五条之三十三条
【条文解读】
1.提出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主体是学校和校车 服务提供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 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校车运营单位,依法取 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
2.受理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主体是县级或设区 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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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决定》第五条之三十五条
【条文解读】 1.校车使用许可的主体是县级或设区的市级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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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决定》第五条之三十四条
【条文解读】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 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我们审查与我们业务有直接关系的事项,主要是第1、2、 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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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决定》第五条之三十四条
【条文解读】 2.查验机动车。《条例》第14条规定“车辆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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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决定》第五条之三十四条
【条文解读】
3.审查校车运行方案。实地勘察线路、开行时 间和停靠站点是否安全、合理、可行。《条例》第 28条规定:原则上校车运行线路应当尽量避开急弯 、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对确实无法避开的 ,有关单位应按标准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 警告标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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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规定】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四)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 行方案; (五)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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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决定》第五条之三十四条
【条文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教育行政部门
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回复意见, 但申请人未按规定交验机动车的除外。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公安交管部门审查工作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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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法形式
【条文解读】法律效力:
第一,124号令是《决定》,不是《机动车登记规定》 本身,102号令并没有废止,还继续有效。
第二,生效日期。《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机 动车登记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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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决定》第一条
【条文规定】在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 “专用校车办理注册登记前,应当按照专用校车 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七、《决定》第五条之三十四条
【条文解读】 对于校车运行线路存在安全隐患的,不应当准
予开通校车,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建议政府按照“就近 入学”的原则,调整学校或者幼儿园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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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决定》第五条之三十四条
【条文解读】
4.审查书面资料。审查教育部门转来的证明、 凭证: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校 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 证。其中,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是指按照校 车的标准检验的合格证明,即合格证明上要有校车的 安全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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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决定》第五条
【条文解读】
1.校车使用许可制度。《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14条 规定“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第一 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建立了校车使用许可制度。需要注意 的是,被许可的是一项特定的活动。即使用校车接送学生 上下学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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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决定》第五条
【条文解读】
公安部124号令培训提纲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车管处 二○一二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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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
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对《机动车登记规 定》(公安部令第102号)进行了修改,发布了 《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124 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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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目的
【条文规定】 为贯彻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17号),进一步加强校车登记管理, 保障校车安全。 【条文主旨】 这是关于此次修改《机动车登记规 定》目的的规定。
2.校车使用许可程序。校车许可程序的问题 是《条例》在制定过程中争议最大的一个问题。主 要有3个不同的认识:一是认为应当由教育部门负 责审批许可;二是认为应当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审 批许可;三是认为应当由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审批许 可。最终《条例》确定了由教育部门受理、各部门 分工审查、政府作出许可决定的模式。
校车安全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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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决定》第五条之三十四条
【条文解读】 校车标志灯。校车配统一的校车标志灯,主要是
为了使校车更加醒目,容易被识别。专用校车安装的 校车标志灯应当符合专用校车国家标准的要求,在车 外顶部前后各安装2个黄色专用校车标志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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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标志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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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决定》第五条之三十四条
八、《决定》第五条之三十五条
【条文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领取表之日
起三日内核发校车标牌。对属于专用校车的,应当核 对行驶证上记载的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对不属于专 用校车的,应当在行驶证副页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 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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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决定》第五条之三十五条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发放校车标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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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决定》第五条之三十四条
【条文解读】
1.征求意见环节的审查是实质审查。审查不符合 条件的,不得同意准予校车使用许可。审查是否符合 《条例》规定的校车使用许可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 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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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申请
教育部门受理

征求公安机关意见
征求交通部门意见


意见反馈至教育部门


教育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序 报本级人民政府
3日内 3日内 5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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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的,公安机关发放标牌
不批准的,由政府书面说明理由
六、《决定》第五条之三十三条
【条文规定】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校车使用 许可,应当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向县级或者设 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收到教育行政部门送来的征求意见材料 后,应当在一日内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
【条文规定】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应当自申请人交验机动车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 车,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卫星定位装置 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审核 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属于专用校车的, 还应当查验校车外观标识。审查以下证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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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决定》第五条之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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