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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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版《北京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

2006版《北京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北京进入了新的重要发展阶段。

虽然《北京城市总体规划(1991年——2010年)》、《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1999年)》以及近年来陆续编制的中心城部分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北京的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但是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需要新的城市规划管理文件指导北京的建设。

为实现北京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解决城市发展中面临的诸多矛盾和问题,北京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完成了《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该规划于2005年1月27日经国务院批复正式生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年)的相关规定,为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相关内容,特编制《北京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条规划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明确并强化政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职能,保障中心城城市建设的综合协调,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第三条规划目标和原则贯彻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提出的“六个调整、六个优化”,加强旧城的整体保护,为建设北京“国家首都、国际城市、文化名城、宜居城市”搭建综合平台。

(1)遵循《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关于中心城调整优化的五项原则,即:坚持整体和集约发展的原则,坚持中心城调整优化和新城发展联动的原则,坚持旧城功能调整优化和古都风貌保护统筹的原则,坚持整体用地比例协调和空间疏密有致的原则,坚持完善交通市政基础设施体系和绿化系统的原则。

(2)总量控制,划分片区,对中心城总体规模进行分片区管理。

(3)系统优先,以城市基础设施供应能力为条件,确定合理的建设强度。

(4)落实城市公共设施,保障城市综合环境质量和城市安全。

(5)综合及高效利用土地,体现节约、节能的理念。

(6)逐步建立新时期城市规划管理机制,增加城市建设的科学性与公正性。

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

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
4 市政交通设施用地 4.1 给水设施 4.1.1 本标准的给水设施主要包括水厂和给水泵站。 4.1.2 水厂按建设规模(30~50 万 m3/d、10~30 万 m3/d、5~10 万 m3/d)分
别提出用地面积指标。建设规模大的取用地指标下限值,建设规模小的取用地指 标上限值,中间规模应采用内插法确定。
中心城地区新建雨水泵站应在此指标基础上压缩 10%~20%。合流泵站可参考 雨水泵站指标。
4.3 供电设施 4.3.1 本标准的供电设施主要包括 220KV 变电站和 110KV 变电站。 4.3.2 根据变电站的电压等级、建设形式和设备容量,提出各类变电站的用 地面积(围墙内面积)。 4.3.3 围墙以外宜留出消防通道 5~6m(亦可作为正常的小区内部通道)。 4.4 燃气设施 4.4.1 本标准的燃气设施主要包括天然气门站、天然气储配站、天然气调压 站、液化石油气基地、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天然气压缩加气站、压缩天然气 储配站等。 4.4.2 中小型燃气场站(如调压站等)宜选用调压箱或调压柜以及地下调压装 置。 4.4.3 新建燃气场站宜将安全防护间距包含在场站用地内;大型场站应按相 关规范对周边建设进行控制,同时充分利用河沟、山坡、林地等自然条件满足安 全防护要求。 4.5 供热设施 4.5.1 本标准的供热设施主要包括燃气热电厂、燃煤供热厂和燃气供热厂。 4.5.2 按单位供热能力分别提出相应的建设用地指标:燃气热电厂 360m2/兆 瓦;燃煤供热厂 145m2/兆瓦;燃气供热厂 100m2/兆瓦。
3.3.1 本标准的医疗卫生用地指综合医院,综合医院的床均建筑面积一般为 80~120m2/床。
3.3.2 中心城地区新建医院的床均用地面积一般为 80~100m2,容积率一般为 1.0~1.2;改建医院的容积率一般为 1.2~1.8。

北京市公共服务设施配置

北京市公共服务设施配置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的通知京政发〔2002〕2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适应城市住宅商品化进程,确保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合理配置,提供适宜的居住环境,不断满足居民的物质和精神生活需要,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修订了《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并已经第130次市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此次修订的指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京政发〔1994〕72号文件同时废止。

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规划委负责协调解决。

北京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二年八月五日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一、总则(一)本指标适用于北京旧城以外地区新建改建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以下简称配套公建)的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

乡镇居住区配套公建可参照本指标执行。

危旧房改造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等特殊地区居住区配套公建应因地制宜,具体研究。

(二)本指标所指居住区人口规模一般为4万至6万人左右,居住小区人口规模一般为1万至2万人左右。

每户平均居住人口2.8人,平均每户(套)商品住宅建筑面积按实际建筑面积标准计算。

(三)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配置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在符合规定配套公建面积总指标的条件下,可根据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合理布置配套公建。

按配套指标配建的配套公建建成后,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四)居住区配套公建分类:按使用性质分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和市政公用等八类配套公建。

按效益分为公益性配套公建和盈利性配套公建。

公益性配套公建,即非盈利性设施,以指令性指标控制该类配套公建的建设。

盈利性配套公建,即居住区日常生活必须的商业服务性设施,以指导性指标引导该类配套公建的建设。

(五)居住区各级配套公建项目应按照本指标(详见附表1、附表2)的规定,并遵循下列要求:1.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达到居住区级的,应按表1配建设置项目,居住人口达到居住小区级的,应按表2配建设置项目。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的规定-京政发[1985]14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的规定-京政发[1985]14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的规定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的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京政发〔1985〕149号文件颁布)为加强本市新建居住区公共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提高居民住宅区建设的社会效益,逐步为首都人民创造方便、舒适、良好的生活条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对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的批复》,作如下规定。

一、凡集中开发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和住宅组团,必须按照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编制的《北京市新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定额指标》、《北京市新建居住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定额指标》(附后),实行住宅同文化、教育、体育、公共卫生等公共设施和商业、服务业等生活服务设施配套设计,配套建设。

二、《北京市新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定额指标》和《北京市新建居住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定额指标》,是加强城市统一开发建设住宅区的最低要求,是近期内带有规范性的标准,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要做到:逐项落实,配套建设,居住人口三万至五万人规模的居住区每套住宅配建公共设施的面积不少于十平方米;居住人口七千至一万五千人规模的居住区每套住宅配建公共设施的面积不少于八平方米。

三、在居住区、居住小区配套建设商业、服务业网点,每个点的营业面积,不应少于其建筑面积的百分之四十。

不同地区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的商业、服务业定额指标,可按《北京市新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定额指标》和《北京市新建居住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定额指标》规定的面积,因地增减,在流动人口较多的地区,可酌情增加;在靠近商业中心的地区,可适当减少。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千人指标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千人指标

招收26岁儿童,占居住区总人口%,就近入园率90%,并考虑10%的外来人口因素,合30座/千人;建筑座,用地1415m2/座,每班25座。

小学学龄712岁,占居住区总人口%,入学率100%,并考虑10%的外来人口因素,合40座/千人;建筑座,用地座,每班40座。

初中学龄1315岁,占居住区总人口%,入学率100%,并考虑10%的外来人口因素,合20座/千人;建筑座,用地座,每班40座。

“九年一贯制”学校学龄715岁,占居住区总人口%,入学率100%,并考虑10%的外来人口因素,合60座/千人;建筑座,用地1416m2/座,每班40座。

(千人指标:建筑面积653~760m2,用地面积840~960m2)高中学龄1618岁,占居住区总人口%,入学率98%,并考虑10%的外来人口因素,合19座/千人;建筑座,用地座,每班45座。

611551260158117632351 40045014004508001000353520303530401200150035 30403650120015001500180035 203035286100老年人口占居住区总人口20%,百名老人设置床位张,合5床/千人。

按建筑1520m2/床,用地2530m2/床标准设置。

设置床位及相应娱乐康复健身设施(包含不少于30张床位的日间照料护理中心)。

3511500200025004000残疾人口占居住区总人口5%,百名残疾人设置床位4张,合2床/千人。

按建筑1520m2/床,用地2530m2/床标准设置。

设置床位及相应娱乐康复健身设施。

1401502052151702004000500023车位/户。

含居民汽车场库车位/户,社会停车场库车位/户。

190220235225037501500250035万门/处。

普通住宅的固定电话用户线不应少于2线(即2对线)/户,每万户居民须设置容量2万门。

5060万m2设一处。

独立设置:10万m2设一处,建筑面积120m2。

人口老龄化背景下的北京城市规划

人口老龄化背景下的北京城市规划

人口老龄化背景下的北京城市规划赵西君【摘要】人口老龄化程度的日益加剧已深刻影响到城市规划的制定.本文以首都北京为例,总结了北京人口老龄化的现状特点,梳理了北京原有城市规划与人口老龄化需求矛盾.在此基础上,从空间布局、养老设施等五个方面提出了老龄化背景下北京城市总体规划需要改进的方向.【期刊名称】《中国市场》【年(卷),期】2010(000)050【总页数】4页(P58-61)【关键词】人口老龄化;城市规划;北京【作者】赵西君【作者单位】国家信息中心,10004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C913.6;TU984人口老龄化已经成为20世纪末以来世界范围内的重大社会问题。

自1999年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老龄化也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带有全局性、战略性的问题,并深刻、全面的影响着我国各个领域。

北京作为我国的首都,人口老龄化程度位居全国前列,不仅如此,北京市老龄人口数量还在急遽增加。

由于老年人口对公共服务等规划设施的要求较为特殊,所以老龄人口的日趋增多对当前以年轻型社会为主导的城市规划提出了严峻挑战。

可以说,城市规划如何才能更合理的满足日益增多的老年人口的需求,已成为北京市当前迫切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

北京市在1987年就已进入老龄化社会,而全国进入老龄化社会的时间是1999年。

从1949年到2008年,我国老年人口由4154万增长到16900万,增加了307.7%,年平均增长速度为2.28%。

而北京市从1950年到2008年,老年人口由15.3万增长到210.2万,增长了14.2倍,年平均增长速度为4.7%。

2008年,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占到全市总人口的17.7%,而全国仅为12.8%,由此可以看出,北京市人口老龄化程度远远高于我国总体水平,并且增长速度也远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1953年人口普查时北京市老年人口数为17.4万,1962年普查为48.3万,1982年普查为79.1万,1990年普查为109.4万,2000年普查为187.13万人,在短短四十多年的时间北京市老年人口数量增长了10倍之多。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引言北京市作为中国的首都和经济中心,人口稠密,城市化程度高,因此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和设计至关重要。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旨在为居民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城市居住环境,提升居民的生活质量。

本文将介绍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设施类型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医疗保健设施:包括医院、诊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2.教育设施:包括幼儿园、小学、中学和大学等教育机构。

3.文化设施:包括图书馆、博物馆、艺术馆、文化活动中心等。

4.体育设施:包括运动场馆、体育馆、健身中心等。

5.公共交通设施:包括地铁站、公交车站、停车场等。

6.公共安全设施:包括警察局、消防站、社区警务室等。

规划设计指标为了合理规划和设计北京市的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制定了以下指标:1. 设施数量指标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数量应根据人口密度、居住面积和需求情况进行合理配置。

以医疗设施为例,根据居住人口数量,每个社区应至少配备一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且相邻社区之间的距离不应超过2公里。

2. 设施覆盖范围指标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覆盖范围应满足居民的基本需求。

以教育设施为例,幼儿园应覆盖在居住区的步行范围内,小学和中学的覆盖范围应满足80%的居民的需求。

3. 设施分布均衡指标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分布应均衡,避免出现严重的空白地区或设施过度集中的情况。

为了实现均衡分布,应根据居住区的人口密度、用地情况和交通便利度等因素,确定设施的位置。

4. 设施品质指标公共服务设施的品质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要求。

例如,医疗设施应具备完善的医疗设备和人员配置,教育设施应有教学设备和教育资源等。

实施措施为了保障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的实施,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政府规划的指导和管理,确保规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2.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标准和要求。

2006版《北京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

2006版《北京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北京进入了新的重要发展阶段。

虽然《北京城市总体规划(1991年——2010年)》、《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1999年)》以及近年来陆续编制的中心城部分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北京的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但是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需要新的城市规划管理文件指导北京的建设。

为实现北京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解决城市发展中面临的诸多矛盾和问题,北京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完成了《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该规划于2005年1月27日经国务院批复正式生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年)的相关规定,为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相关内容,特编制《北京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条规划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明确并强化政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职能,保障中心城城市建设的综合协调,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第三条规划目标和原则贯彻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提出的“六个调整、六个优化”,加强旧城的整体保护,为建设北京“国家首都、国际城市、文化名城、宜居城市”搭建综合平台。

(1)遵循《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关于中心城调整优化的五项原则,即:坚持整体和集约发展的原则,坚持中心城调整优化和新城发展联动的原则,坚持旧城功能调整优化和古都风貌保护统筹的原则,坚持整体用地比例协调和空间疏密有致的原则,坚持完善交通市政基础设施体系和绿化系统的原则。

(2)总量控制,划分片区,对中心城总体规模进行分片区管理。

(3)系统优先,以城市基础设施供应能力为条件,确定合理的建设强度。

(4)落实城市公共设施,保障城市综合环境质量和城市安全。

(5)综合及高效利用土地,体现节约、节能的理念。

(6)逐步建立新时期城市规划管理机制,增加城市建设的科学性与公正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委、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委、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委、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24•【字号】京政办发[2008]19号•【施行日期】2008.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委、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8]1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市规划委和市国土资源局制订的《关于加强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四日关于加强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市规划委市国土资源局二〇〇八年三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管理,科学规划和使用土地,制定本规定。

一、市规划委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依据城乡规划及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国家现行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范的基础上,以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为原则,在满足使用功能、安全和环境要求的前提下,组织制定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实际,适时进行补充和完善。

二、编制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各专项规划以及核算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按照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执行。

三、新征(占)建设用地进行建设,应按照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执行。

在自有用地内进行建设,应结合用地交通、环境和基础设施等具体情况,参照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执行。

四、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部门审批各类规划和建设项目,应按照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和各自职责进行严格审查。

五、市规划委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逐步组织建立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动态信息系统,加强对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效能的监测和评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实行指标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实行指标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实行指标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12.23•【字号】京政发[1994]72号•【施行日期】1994.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实行指标管理的通知(京政发[1994]72号1994年12月23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使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住宅商品化的发展,适应广大群众生活方式与消费需求变化的需要,更好地贯彻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求,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组织有关部门修订了《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现印发给你们,自1995年1月1日起实行。

这次确定的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凡是进行商业性经营的,要按有偿使用原则执行。

市政府京政发[1985]149号文件同时废止。

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一、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表一、表二)(略)二、非规模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三、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的编制说明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附件二:非规模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非规模居住区是指居住人口0.7万人以下的小区和居住人口15万人以上不足3万人的居住区。

居住人口5万人以上的居住地区要考虑设置地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一、非规模居住区按以下规定配建公共服务设施:(一)居住人口3000-5000人的居住组团。

按居住小区指标配置托幼园所、卫生站、综合便民店、居委会、综合服务站、自行车存车处、居民汽车场(库)及必要的市政站点,酌情安排第三产业设施。

总指标.建筑面积每千八1300-1500平方米;(二)居住人口1.5万-3万人之间的居住区。

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试行2008年3月)

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试行2008年3月)

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试行)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2008年3月目录《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文本 (3)《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附表 (19)《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条文说明 (37)《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文本1总则1.1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推进实施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切实转变用地观念,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将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落实在政府部门决策和各项建设中,科学规划用地,着力内涵挖潜,以节约集约用地的实际行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本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加强和规范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管理,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增长,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部分城市建设用地的节约用地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作为城市建设节约用地管理和制定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专业专项规划以及核算城市建设用地指标的依据。

1.2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旧城以外城镇地区(标准中注明“旧城”的除外)新征(占)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

在自有用地内以及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其他特殊地区(如涉及环保、安全、景观影响地区)的建设项目,应结合用地具体情况及交通、环境、基础设施等因素参照执行。

1.3本标准涉及的建设用地包括居住工作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市政交通设施用地三部分。

居住工作用地包括居住、工业、行政办公等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基础教育、高等教育、医疗卫生、邮政设施、消防设施、应急避难场所等用地。

市政交通设施用地包括供水设施、排水设施、供电设施、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环卫设施、通信设施以及公共汽电车场站、公路交通场站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加油站等用地。

1.4本标准按照中心城地区、中心城外地区和轨道交通站点周边等不同区域分别制定相应的节地标准。

1.5本标准在国家现行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范的基础上,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在满足功能使用、安全要求和保证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采用节省用地、调整容量、优化套型、综合利用等节地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水平,有效节约城市建设用地。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千人指标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千人指标
可与有关项目组合,设于住宅底层。
10
社区居民委员会
2030
190
还可包括其它便民服务项目。
可与有关项目组合或设于住宅底层。
11
物业管理用房
20
200
可包括房管、维修、绿化、环卫、保安、家政服务、市政管理、社区治安管理自动化监控等。
2
可与有关项目组合或设于住宅底层。
小计
6080
社会福利
12
托老所
90
130
宜安排在地下室或地下。
小计
321597
270614
总计
2765
3196
2807
3437
建筑面积人,用地面积人。
附表2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居住人口~2万人)
类别
序号
项目名称
千人指标
一般规模
配置规定
服务规模
(万人/处)
备注
建筑面积
(m2)
用地面积
(m2)
建筑面积
(m2/处)
用地面积
(m2/处)
1500
含工商、税务。
35
可与有关项目组合。
13
派出所及巡察
3040
3650
12001500
15001800
35
14
社区居民委员会
2030
190
还可包括其它便民服务项目。
可与有关项目组合或设于住宅底层。
15
社区卫生监督所
5
35
可与有关项目组合或设于住宅底层。
16
物业管理用房
20
200
可包括房管、维修、绿化、环卫、保安、家政服务、市政管理、社区治安管理自动化监控等。

北京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

北京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

北勘设测发〔2006〕19号关于严格执行《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有关事项的通知各规划设计单位:2006年3月31日,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的通知》(市规发〔2006〕384号),《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以下简称《指标》)于2006年6月1日起执行。

该《指标》是指导规划设计人员编制居住地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设计方案的技术规范,适用于北京历史文化保护区以外城镇地区新建改建居住地区的规划设计工作。

现将《指标》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以下工作:一、各单位应组织有关规划设计人员认真学习、掌握《指标》内容,并将组织学习及相关设计人员对《指标》的掌握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2006年5月26日前报送至北京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

二、2006年6月1日后,各规划设计单位在编制居住地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设计方案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本《指标》,如有未按《指标》执行或提供虚假指标的,规划设计单位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主管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三、各单位在学习和执行《指标》的过程中有何疑问,请直接与我办或市规划委有关处室联系,以保证对《指标》的准确理解和有效执行。

附件:1.《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的通知》(市规发〔2006〕384号)2.《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联系人:赵志强,董辉; 联系电话:68024985)地址:西城区二七剧场路东里新11号楼二层北段218室邮政编码:100037主题词:规划设计指标△执行通知北京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 2006年4月25日印发市规发〔2006〕384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为贯彻科学发展观,适应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我委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的通知》(京政发〔2002〕22号)中的指标进行修订,重新制定了《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以下简称《指标》)。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市规发〔2024〕384号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市规发〔2024〕384号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市规发〔2024〕384号根据市规发〔2024〕384号文件,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建设用地、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模、字号面积和设施要求、配套设施服务范围和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提供者。

首先,该规划文件要求在城市规划中充分考虑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合理布局和城市发展的长期性,确保公共服务设施与居住区的空间布局合理、紧密相连,使之成为人们居住生活的便捷设施。

其次,规划文件要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规模应根据居民数量进行合理确定。

根据居民数量和居住区的大小,确定相应的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模,包括但不限于社区医疗卫生设施、教育设施和文化娱乐设施等。

此外,规划文件还对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指标进行了具体划定,包括社区医疗卫生设施的床位数、教育设施的教室数量和面积、文化娱乐设施的座位数和场地面积等。

第三,规划文件还明确了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设施服务范围和标准。

例如,社区医疗卫生配套设施应满足辖区内居住人口的基本医疗需求,包括诊疗、康复和急救等服务。

教育设施应满足辖区内适龄儿童和青少年的学习需求,包括幼儿园、小学、中学和学前教育等服务。

文化娱乐设施应满足居民的文化需求,提供丰富多样的文化娱乐活动场所和设施。

最后,规划文件还明确了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提供者。

除政府部门外,还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社区医疗卫生设施可以由公立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合作医疗设施和医疗保健机构共同提供。

教育设施可以由公立学校、民办学校、幼儿园、集中式和分布式学校和教育机构等提供。

文化娱乐设施可以由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民办文化机构、社区文化设施和公共场馆等提供。

综上所述,根据北京市规发〔2024〕384号文件,北京市对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指标进行了详细规定。

这些指标包括建设用地、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模、字号面积和设施要求、配套设施服务范围和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提供者等方面的内容,旨在促进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合理布局和发展,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

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

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1总则1.1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推进实施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切实转变用地观念,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将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落实在政府部门决策和各项建设中,科学规划用地,着力内涵挖潜,以节约集约用地的实际行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本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加强和规范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管理,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增长,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部分城市建设用地的节约用地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作为城市建设节约用地管理和制定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专业专项规划以及核算城市建设用地指标的依据。

1.2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旧城以外城镇地区(标准中注明“旧城”的除外)新征(占)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

在自有用地内以及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其他特殊地区(如涉及环保、安全、景观影响地区)的建设项目,应结合用地具体情况及交通、环境、基础设施等因素参照执行。

1.3本标准涉及的建设用地包括居住工作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市政交通设施用地三部分。

居住工作用地包括居住、工业、行政办公等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基础教育、高等教育、医疗卫生、邮政设施、消防设施、应急避难场所等用地。

市政交通设施用地包括供水设施、排水设施、供电设施、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环卫设施、通信设施以及公共汽电车场站、公路交通场站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加油站等用地。

1.4本标准按照中心城地区、中心城外地区和轨道交通站点周边等不同区域分别制定相应的节地标准。

1.5本标准在国家现行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范的基础上,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在满足功能使用、安全要求和保证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采用节省用地、调整容量、优化套型、综合利用等节地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水平,有效节约城市建设用地。

1.6各类建设用地的节地标准详见附表1(居住工作用地)、附表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附表3(市政设施用地)、附表4(交通设施用地)。

北京地区城市建设节约用地规范标准

北京地区城市建设节约用地规范标准

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1总则1.1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推进实施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切实转变用地观念,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将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落实在政府部门决策和各项建设中,科学规划用地,着力内涵挖潜,以节约集约用地的实际行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本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加强和规范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管理,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增长,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部分城市建设用地的节约用地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作为城市建设节约用地管理和制定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专业专项规划以及核算城市建设用地指标的依据。

1.2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旧城以外城镇地区(标准中注明“旧城”的除外)新征(占)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

在自有用地内以及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其他特殊地区(如涉及环保、安全、景观影响地区)的建设项目,应结合用地具体情况及交通、环境、基础设施等因素参照执行。

1.3本标准涉及的建设用地包括居住工作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市政交通设施用地三部分。

居住工作用地包括居住、工业、行政办公等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基础教育、高等教育、医疗卫生、邮政设施、消防设施、应急避难场所等用地。

市政交通设施用地包括供水设施、排水设施、供电设施、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环卫设施、通信设施以及公共汽电车场站、公路交通场站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加油站等用地。

1.4本标准按照中心城地区、中心城外地区和轨道交通站点周边等不同区域分别制定相应的节地标准。

1.5本标准在国家现行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范的基础上,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在满足功能使用、安全要求和保证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采用节省用地、调整容量、优化套型、综合利用等节地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水平,有效节约城市建设用地。

1.6各类建设用地的节地标准详见附表1(居住工作用地)、附表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附表3(市政设施用地)、附表4(交通设施用地)。

北京市民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等关于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

北京市民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等关于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

北京市民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等关于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2.24•【字号】京民福发[2008]543号•【施行日期】2008.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北京市民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京民福发[2008]543号)各区县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规划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加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力度,建立适应首都经济社会需要的养老服务体系,提出以下意见:一、把握发展原则,加强宏观调控和指导以人为本,促进公平。

坚持以老年人需求为导向,不断提高老年福利整体水平。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建立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公共财政投入机制,逐步实现投资经营主体多元化。

分类指导,统筹发展。

优化养老服务机构空间布局和行业结构,与居家养老服务协调发展。

建管并举,规范管理。

推进管理规范化、服务标准化,调整存量、优化增量。

二、明确发展目标,构建新型养老服务模式新型养老服务模式坚持以“全面关怀、重点照顾”为理念,不断推动老年福利服务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建立与老年人多层次、多样性需求相匹配的服务供给机制。

(一)制定总体发展目标和分步实施任务。

建立集中照料服务与社区居家服务互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

到2020年,90%的老年人在社会化服务协助下通过家庭照顾养老,6%的老年人通过政府购买社区照顾服务养老,4%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集中养老。

2009年,全市新增养老床位1.5万张。

到2015年,全市养老床位总数达到11万张,每百名老年人拥有床位3.8张;到2020年,全市养老床位总数达到14万张,每百名老年人拥有床位4张,并随着老年人口增加而不断提高床位总数,保持百名老年人拥有床位数不降低。

(售后服务)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

(售后服务)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

(售后服务)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市规发〔2006〕384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的通知各关联单位:为贯彻科学发展观,适应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我委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的通知》(京政发〔2002〕22号)中的指标进行修订,重新制定了《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以下简称《指标》)。

本《指标》是指导规划设计人员编制本市居住地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设计方案的技术规范,适用于北京历史文化保护区以外城镇地区新建改建居住地区的规划设计工作。

本《指标》已于2006年1月25日经市政府专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6月1日起执行。

我委将依据有关规划设计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对居住地区规划设计中执行本《指标》情况的监督管理,且请有关部门按照本《指标》要求做好关联工作。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文本1总则1.1为保证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合理设置,提供适宜的居住生活环境,不断满足居民的生活需要,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标。

1.2本指标适用于北京历史文化保护区以外城镇地区新建改建居住地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

特殊地区因地制宜,具体研究。

1.3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贯彻可持续发展和节约用地的原则。

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尽量综合设置。

1.4居住人口规模和用地范围,应依据城市规划确定。

本指标按居住人口规模(或建设规模)分四级。

每户平均居住人口计算值为2.8人,每户(套)住宅建筑面积按实际建筑面积标准计算。

1.5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水平应当和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于符合规定的公共服务设施面积总指标的条件下,可根据城市规划,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统壹安排、合理布置公共服务设施。

本指标是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设置的最低基本标准。

1.6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按性质分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社区管理服务、社会福利、交通和市政公用等八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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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发〔2006〕384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为贯彻科学发展观,适应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我委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的通知》(京政发〔2002〕22号)中的指标进行修订,重新制定了《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以下简称《指标》)。

本《指标》是指导规划设计人员编制本市居住地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设计方案的技术规范,适用于北京历史文化保护区以外城镇地区新建改建居住地区的规划设计工作。

本《指标》已于2006年1月25日经市政府专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6月1日起执行。

我委将依据有关规划设计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对居住地区规划设计中执行本《指标》情况的监督管理,并请有关部门按照本《指标》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文本1 总则1.1为保证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合理设置,提供适宜的居住生活环境,不断满足居民的生活需要,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标。

1.2本指标适用于北京历史文化保护区以外城镇地区新建改建居住地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

特殊地区因地制宜,具体研究。

1.3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贯彻可持续发展和节约用地的原则。

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尽量综合设置。

1.4居住人口规模和用地范围,应依据城市规划确定。

本指标按居住人口规模(或建设规模)分四级。

每户平均居住人口计算值为2.8人,每户(套)住宅建筑面积按实际建筑面积标准计算。

1.5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水平应当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在符合规定的公共服务设施面积总指标的条件下,可根据城市规划,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统一安排、合理布置公共服务设施。

本指标是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设置的最低基本标准。

1.6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按性质分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社区管理服务、社会福利、交通和市政公用等八类。

1.7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按照附表1、2、3、4设置。

1.7.1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达到3~5万人的,应按附表1设置项目;居住人口规模达到0.7~2万人的,应按附表2设置项目;居住人口规模达到0.3~0.5万人的,应按附表3设置项目;居住建设项目应按附表4设置生活必须的项目。

1.7.2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2~3万人的居住地区,除设置附表2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和周围设施状况,增设附表1的部分项目和指标。

1.7.3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0.5~0.7万人的居住地区,除设置附表3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和周围设施状况,增设附表2的部分项目和指标。

1.7.4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少于0.3万人的居住地区,除设置附表4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提高部分项目规模。

1.7.5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超过5万人的,应增设地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地区级公共服务设施指标另行研究。

1.8为贯彻平战结合的方针,公共服务设施应积极、合理地利用地下空间。

设在住宅底层或地下室的公共服务设施,在建筑设计中,应采取措施避免干扰居民的生活、休息,应有独立的供电、供水和下水等设施。

1.9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设置除执行本指标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相关标准、规定。

2 附表1、2指标设置要求2.1幼儿园宜独立设置,应按其服务范围均衡分布,设于方便家长接送的地段。

幼儿园应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其建筑及用地应满足日照规定。

2.2中学、小学应按其服务范围均衡布置。

教学楼及操场应满足日照规定。

学校操场与邻近住宅应有适当间隔。

2.3可将中小学操场、室外文体活动场列为避难场所。

2.4商业服务、邮电、文化体育(运动场除外)和社区管理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宜集中布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与居民的出行路线相吻合,形成公共活动中心。

2.5菜市场应设在运输车辆易于进出的相对独立地段,避免干扰住宅。

2.6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应按有关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

2.7妥善安排存自行车处和居民汽车场库,停车设施应充分利用地下空间设置。

地上的居民停车场库应满足《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的距离要求,与邻近住宅保持适当距离,避免干扰居民生活。

出租汽车站应安排在居住区主要出入口。

公交首末站应与住宅保持适当距离,避免干扰居民生活。

2.8公共活动中心、菜市场等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就近配建公共停车场(库)。

3 附表3、4指标设置要求3.1附表3、4适用于城市建成区,即项目周边地区实际已开发建设并集中连片,基本具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3.2附表3规定了满足居民基本生活必需的12项公共服务设施,附表4规定了零星住宅工程建设项目应设置的满足居民基本生活必需的11项公共服务设施的最低指标。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条文说明1 总则1.1为贯彻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的通知》(京政发〔2002〕22号文)(以下简称“02指标”)中的指标进行了修订。

本指标是指导规划设计人员编制本市居住地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设计方案的技术规范。

1.2本指标适用于北京历史文化保护区以外城镇地区新建改建居住地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

历史文化保护区等特殊地区因地制宜,具体研究。

1.3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贯彻可持续发展和节约用地的原则。

本着节地、节能、节水、节材的“四节”精神,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尽量综合设置。

1.4居住人口规模和用地范围,应依据城市规划确定。

本指标按居住人口规模(或建设规模)分为3~5万人、0.7~2万人、0.3~0.5万人和居住建设项目四级(附表1、2、3、4)。

居住人口与人口结构以近几年来的变化情况为基本依据,每户平均居住人口计算值仍按2.8人作为计算标准。

每户(套)住宅建筑面积按实际建筑面积标准计算。

1.5公共服务设施根据人口规模设置,设置项目与指标应当满足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不同层次的要求。

在符合规定的公共服务设施面积总指标的条件下,可根据城市规划和居住地区所处城市区位、周围环境、自身规划条件等具体情况,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统一安排、合理布置公共服务设施。

本指标仅是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要而必须设置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最低限度的控制指标。

1.6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按性质分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社区管理服务、社会福利、交通和市政公用等八类。

1.6.1 依据人口结构情况,教育设施千人座位数有所调整,人口出生率按6‰计,并考虑外来人口因素,学生数量基本持平。

但考虑到提高教育质量的需要,按教委新的办学标准进行核算,中、小学每个学生的建筑面积比“02指标”有了较大的提高,中学每学生建筑面积从平均9m2提高到12.5 m2,小学每学生建筑面积从平均6.8m2提高到10.5 m2。

为节约用地,每个学生的用地面积维持“02指标”,中、小学的容积率有所提高,从“02指标”的0.5提高到0.66-0.78不等。

1.6.2 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下设社区卫生服务站为主体,以综合医院及各专业防治机构为技术依托的新型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附表1医疗卫生设施由“02指标”的三级设置修订为二级设置。

综合医院的服务规模大于5万人,属地区级乃至城市级公共服务设施,可在医疗卫生设施专项规划中落实。

1.6.3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文化体育需求迅猛增加。

在附表1、2中,适当提高文化体育设施千人指标。

由于“02指标”中文化和体育设施在内容上重复设置、相互渗透,本指标将其合并,分为室内文体活动中心和室外文体活动场两项指标。

体育场的服务规模大于5万人,属地区级乃至城市级公共服务设施,可在体育设施专项规划中落实。

1.6.4商业服务设施原则上重在总量控制,具体项目和指标不是硬性规定,只具参考作用。

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基本上作为商品房出售,且受市场因素调节,不列入住宅成本。

为节约用地,商业服务设施不单独占地。

1.6.5社区管理服务类包括社区服务和行政管理的内容。

鉴于房屋管理体制发生的变化,对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物业管理用房的设置做了规定。

其中,物业管理用房包括房管和维修、绿化、环卫、保安、家政服务等。

此外,在附表1增设了社区卫生监督所,保持现行指标中行政管理指标不变,其他社区服务设施可集约使用,不单独占地。

1.6.6 增设社会福利类,社会福利包括老年人生活服务设施和残疾人服务设施。

由于北京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表明60岁以上老人已占全市人口的12.5%,预计到2010年老年人口将达到15%以上,2020年将达到20%以上,因此,增加并提高养老设施指标是十分必要的。

养老院从“02指标”的5万人/处调整为3-5万人/处,并提高了千人指标。

此外,增设老年活动场站、托老所等设施,提高残疾人康复托养所千人指标,并由“02指标”的5-10万人/处调整为5万人/处。

1.6.7存自行车处和居民汽车场库仍按“02指标”。

由于停车方式的不确定性,本指标仅规定存自行车处和居民汽车场库的车位设置标准,而不再换算为千人指标。

地面停车率(小汽车地面单层停车位与居住户数的比率)按不大于10%控制。

存自行车处仍按每户2个自行车位设置。

居民汽车场库在三环路以外的(包括旧区改造和零星加建的住宅)地区,按每千户500个车位标准设置;在三环路以内、二环路以外地区,按每千户300个车位标准设置;二环路以内及二环路以外的历史文化保护区等特殊地区车位标准另行研究。

中高档商品住宅按每户1个车位标准设置,高档公寓和别墅按每户1.3个车位标准设置。

适当调整“公交首末站”指标。

调整公共停车场指标,将其中的出租汽车站单列,提高社会停车场库车位设置标准,并与居民汽车场库合并设置。

取消加油站,其设置要求在专项规划中确定。

地上居民停车场(库)应满足《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的距离要求,与邻近的住宅保持适当距离,避免干扰居民生活。

1.6.8 “02指标”中市政公用设施沿用了“京政发[1994]72号”文,十多年来,无论是市政管理体制,还是设置标准、工程技术水平均发生了很大变化。

本指标全面修订了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和指标,除邮政局所、电话局、密闭式清洁站、公厕和垃圾分类投放站按千人指标设置外,其他市政设施指标与建筑面积直接相关,如用电、采暖,人均占有的建筑面积增大,其所需要配套的市政设施也需要相应增加,应按万m2总建筑面积指标设置,换算的千人指标仅具参考作用。

市政公用设施指标主要用于安排与设施运转直接相关的设备,均不含管理及附属用房指标,其管理及用户服务功能应在物业管理用房内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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