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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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暂行办法细则全文【最新版】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暂行办法细则全文【最新版】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暂行办法细则全文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两个《规定(试行)》均由总则、职位设置、职务与级别、职务任免与升降、管理与监督、附则六章共三十二条构成,均自7月8日起施行。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所称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是指专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为机关履行职责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的公务员,其职责具有强技术性、低替代性。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所称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对行政相对人直接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职责的公务员,其职责具有执行性、强制性。

中办国办印发《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务员职位分类,建立符合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特点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建设高素质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对行政相对人直接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职责的公务员,其职责具有执行性、强制性。

第三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注重提高执法效能。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坚持依法行政,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五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山西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01.15•【字号】晋政第23号令•【施行日期】1991.01.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山西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1991年1月15日晋政第23号令)第一条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加强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管理,维护国家、企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的行政性和事业性收费。

各种集资、基金附加和学会、协会会费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

为实施社会、经济、技术和资源的管理、监督,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各部门及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所收取的费用。

本办法所称事业性收费,是指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各部门及省人民政府规定向社会提供特定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实行许可证制度。

收费单位必须向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第五条各级物价部门是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管理机关。

各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设立收费项目,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必须经省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批,重要的收费由省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市、县不得自行设立区域性收费项目,特殊情况下确需设立的,应经省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的各部门转发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收费的文件,应与省物价和财政部门联合发文。

第八条行政机关凡属办理职责范围内公务的,除国家法律、法现有专门规定者外,不得收取各种形式的费用;也不得将职责范围内正常的行政管理工作转移到所属事业单位搞有偿服务。

暂行管理办法

暂行管理办法

暂行管理办法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切实保护公共利益,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章合用范围本办法合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管理活动。

第三章行政决策行政决策应当依法、公开、公正、透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影响行政决策,并不得捏造、隐瞒、篡改有关材料和事实。

行政决策必须经过合法授权,并应当依据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政策、依据程序,权利与义务合理配比。

第四章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应当依法、公平、公开、便捷。

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审查结果合理、准确。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责任和问责制度,加强行政许可的监管和后续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行政许可的规定,不得违反行政机关的授权及权限,不得采取贿赂、行贿等手段获得行政机关的许可。

第五章行政裁决行政裁决应当依法、公平、公正、及时。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事实和当事人的意见,达成权利与义务的合理平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影响行政裁决的结果,如对行政裁决不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六章行政执法行政执法应当依法、公正、严格、高效。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涉嫌违法行为及时立案调查,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及证据,确保公正执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妨碍行政执法工作,并有义务协助行政机关进行执法工作。

第七章行政监督行政监督实行“放管服”改革,促进市场主体的创新创业。

行政监督应当依法、公正、严格、高效。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行政监督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避免过度监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影响行政监督工作,并对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制止。

第八章法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如有违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程序进行处理。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相应的责任和问责制度,依法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保证公正执法。

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借用公款管理暂行办法

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借用公款管理暂行办法

**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借用公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借用公款行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借用公款包括单位报账会计领取的备用金,单位职工因工作需要临时借用的各种待结算款项。

第三条职工借款主要用于单位购置零星办公用品;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会议费;预交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公用及人员支出等。

第四条借款原则(一)限额领取备用金。

单位报账会计只能在定额内领取备用金。

单位备用金的定额由财政部门根据单位综合预算指标、工作性质和业务量的大小核定。

(二)单位职工借款应先从报账会计备用金中支付,备用金不足支付的,由报账会计到财政部门办理借款业务。

(三)非本单位职工原则上不予借款。

第五条借款程序(一)单位报账会计领取备用金。

由报账会计本人出具借据,经单位领导签核后到财政部门办理借款,财政部门将款项支付到报账会计备用金账户。

(二)备用金以外的其他借款,应由借款人出具借据,经单位领导签字后由报账会计办理。

借据要详细注明借款原因、金额和还款时间。

其中外出学习、开会借款要附学习、会议通知;外出招商借款要附单位证明文件,说明招商路线、外出时间等。

(三)用备用金支付的借款,财政部门受理时,将款项支付到报账会计备用金账户;备用金不足支付的借款,财政部门受理时,将款项直接支付到借款人账户。

第六条借款人员应在公务办结10日内,凭合法有效的票据到单位财务部门办理报销结账手续,核销借款。

其他特殊用途的借款应在计划还款期内及时归还。

凡以前借款未结清的,不予再次借款。

第七条单位应设置“个人借款备查簿”,由报账会计及时登记,并在还款期限到期前3日内提醒借款人。

第八条职工借款超过还款规定期限1个月仍不还款的,单位应出具催款通知,仍然不还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出具扣款通知。

财政部门依据通知从该职工工资中扣款,直至还清借款。

第九条职工调离原单位,应结清原单位所有借款。

关于印发《吉林省行政事业单位空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吉林省行政事业单位空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吉林省行政事业单位空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编办〔2009〕45号省直各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现将《吉林省行政事业单位空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2009年4月29日吉林省行政事业单位空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直部门、事业单位和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部门和单位”)空编使用管理,提高编制管理质量和使用效益,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空编使用的原则。

(一)坚持适度空编运行的原则,部门和单位原则上要留有一定比例的空编。

(二)事业单位空编使用要符合人员结构比例要求。

(三)未达到空编标准的部门和单位原则上不允许进人。

(四)对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和省委、省政府直属科研单位)急需的特殊高层次人才,本单位没有空编的,经批准可以使用省编委办公室统一管理的机动编制,待有人员调出或自然减员空出编制后予以冲销,原使用的机动编制由省编委办公室收回。

第三条空编标准及使用条件。

(一)党政机关空编1—3名;(二)机关拟调入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人员,应当有相应领导职数空缺;(三)事业单位一次性考试聘用或调入5名(含)以上的,办理落编后必须满足以下标准:事业单位编制总数在20名(含)以下的可以满编运行;21—100名(含)的空编2名,101—500名(含)的空编3名,501—1000名(含)的空编5名,1000名以上的空编7名。

(四)事业单位拟聘用人员,应符合人员结构比例要求。

第四条空编使用审核程序。

(一)机关和事业单位每年年底前应向省编委办公室提出下一年度考试录(聘)用公务员(工作人员)计划。

(二)部门和单位新进人员实行预报告制度。

部门和单位在拟订调入或考试录(聘)用人员计划前,需事先向省编委办公室提交使用空编的请批函,说明使用空编的理由。

(三)省编委办公室相关业务处室提出审核意见。

接到部门和单位使用空编的请批函,业务处室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主任办公会审定后,以省编委办公室名义出具同意使用空编函一式四份;其中,申请部门和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省编委办公室业务受理窗口(地址:省政务大厅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窗口)、省编委办公室业务处存档各一份,部门和单位以同意使用空编函作为拟订调入或考试聘用人员计划的依据。

淮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

淮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

淮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时间:2021-07-31 09:07 作者:淮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淮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21]167号市直各单位,濉溪县、各区财政局:随着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等因素的变化,现行差旅费管理办法中相关开支标准已不适应实际需要。

为进一步完善差旅费管理,规范机关财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勤俭节约、保证必需、便于操作的原则,我们制定了《淮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并经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在公务人员出差开支范围和标准等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标准和范围执行,切实保证出差人员的差旅费报销。

严禁各单位以任何形式违反本《办法》制定的开支标准和范围,违反本《办法》的,将按《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相关规定追究单位和个人责任。

淮北市财政局二00七年七月十七日淮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差旅费管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根据中央、省关于差旅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本着厉行节约、保证必需的原则,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直各级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以及公杂费等。

第四条正副市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一般应入住三星级及以下宾馆单间或标准间(每人1间);其他人员出差,可入住三星级及以下宾馆标准间(每2人1间,出差人员为单数的,有1人可住标准间或单间)。

正副市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住宿费按上述规定的入住宾馆标准凭据报销;其他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在规定限额内凭据报销,限额标准为:省内每人每天130元,省外每人每天170元。

第五条工作人员出差应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具体等级见下表:交通工具火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级别正副市级领导,以及相当职务人软席(软座、二等舱员;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软卧)究员,医疗卫生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位艺术一级人员:岗位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其余人员硬席(硬座、三等舱硬卧)普通舱(经济凭据报销舱)普通舱(经济凭据报销舱)各单位要本着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及自带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5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5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财政部【发布文号】财政部令第35号【发布日期】2006-05-30【生效日期】2006-07-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2006年5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行政权力下放、承接和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20〕4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行政权力下放、承接和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20〕4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行政权力下放、承接和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行政权力下放、承接和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20〕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行政权力下放、承接和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2020年1月20日(此件主动公开)长沙市行政权力下放、承接和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促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长沙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权力行使部门依法实施行政权力的下放、承接、运行,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权力行使部门是指行政机关、列入党委工作机构序列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单位。

行政权力行使部门包括行政权力下放部门和行政权力承接部门。

行政权力下放包括直接下放、委托下放和其他下放形式。

第三条行政权力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检查、其他行政权力事项。

第四条行政权力下放、承接、运行应当坚持依法合理、公开透明、规范有序、便民高效、权责对等、创新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行政权力行使部门负责本部门行政权力下放、承接、运行中的论证、报批、交接、公布、评估、督导等工作。

行政审批改革部门负责行政权力下放、承接、运行中的牵头组织、综合协调、审核确认、指导监督等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行政权力下放、承接、运行中的有关合法性审查工作。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22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22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2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单位资产处置工作,我们制定了《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14年8月20日附件: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地方各级党的机关、政府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

第四条地方财政部门是地方政府负责资产处置工作的职能部门,承担制度建设、处置审批及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将资产处置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

有关单位应当完成所交给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二章管理规定第五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二)厉行勤俭节约;(三)公开、公平、公正;(四)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

宝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暂行办法法律法规

宝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暂行办法法律法规
(二)查阅、调阅或复制被检查单位或个人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
(三)采用录音、录(摄)像等手段,取得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材料;
(四)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五)依法对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工具、物品、车辆以及建(构)筑物予以暂扣、扣留、拖移、查封、扣押、强制拆除、强制拆迁、拍卖或变卖,并对证据进行登记保存;(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按照《宝鸡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暂行办法》的规定,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监督、协调和指导工作。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制止、举报和控告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有义务接受并配合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监督检查。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控告,除不具备回复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是指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市政府决定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在我市市区行政区划内行使市容环境卫生、规划、建筑市场、绿化、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工商行政、公安交通、房产、交通运政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包括行政处罚、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处罚中降低资质,吊销证、牌、照除外)的活动。
第四节 市政公用管理
第五节 环境保护管理
第六节 工商行政管理
第七节 公安交通管理
第八节 房产管理
第九节 交通运政、机动车维修管理
第三章 执法程序
第四章 附则
经二OO五年五月二十日市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二○○五年六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依法管理城市的质量和水平,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宝鸡市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023年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

2023年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
(十二)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综合评分从高到低确定中标银行,并合理控制单家银行存款金额。其中,单次招 标金额100。万元及以下的,可选择1家中标银行;单次招标金额在1000万元一1亿元(含1亿元)之间的,中标银行 数量原则上不少于2家且第一名中标银行分配金额不超过招标金额的60%;单次招标金额1亿元以上的,中标银行数 量原则上不少于4家,且第一名中标银行分配金额不超过招标金额的50%o
.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重大违约事件;
.纳入人民银行综合评价的银行,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应达到B级及以上,不纳入人民银行综合评价范围的 银行不受此限制。
(十)公款竞争性存放应按规定建立5人及以上单数人员组成的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应当由单位内部成员和 外部专家共同组成。外部专家比例不低于60%,可从区级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选委员会成员应 严格执行利益回避的相关规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公款竞争性存放的; .违反《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规定的; .其他违反公款存放管理规定的。 (六)各区级主管部门应建立公款竞争性存放定期统计分析机制,并在每年年初向区财政局报送本部门上年度 公款存放管理情况。 四、其他 (一)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兼任负责人的社会组织的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执行企业会计 制度的事业单位、区级主管部门下属企业的公款存放管理参照区属国资监管企业公款存放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乡镇(街道)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自2022年1月17日起施行,我区原有公款存放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LXXXX单位XXXX年第X期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公告 .廉政承诺书 .(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项目名称)更正公告 .(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项目名称)中标公告 附件1

渭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暂行办法

渭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暂行办法

渭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暂行办法一、为了规范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依法管理城市的质量和水平,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渭南市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陕政发…2005‟2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是指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市政府决定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我市市区行政区划内行使市容环境卫生、规划、建筑市场、绿化、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工商行政、公安交通、房产、户外广告宣传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包括行政处罚、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措施、强制拆除。

行政处罚中限制人身自由、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证牌照除外)的活动。

三、在本市市区行政区划内(含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进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适用本办法。

【加进“经济技术开发区”】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主管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所属各执法大队经综合行政执法局授权行使执法职能。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市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相互配合,理顺业务工作关系,建立信息交流和协作配合制度。

凡本办法规定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的行政执法职权,其他部门不得行使;仍然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一律无效。

五、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监督、协调和指导工作。

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制止、举报和控告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有义务接受并配合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监督检查。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控告,除不具备回复条件的,应及时予以回复。

七、对维护城市管理秩序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或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给予表彰和奖励。

八、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必须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公开、公正、公平、文明、高效的原则。

常德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常德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常德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常财发[2005]39号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生活合理需要,规范开支标准,加强支出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推进廉政建设,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差旅费支出管理,制定如下办法:第一条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严格的出差审批制度,控制出差人数和时限。

第二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贴。

第三条出差人员的交通费,按照规定级别乘坐相应等级及其以下交通工具的,凭据报销。

乘坐超过规定相应等级交通工具的,其超支部分自理。

(二)凡连续乘座火车12小时以上(含12小时)的,或者从晚8:00时到次日7:00乘座火车6小时以上的,可乘同席卧铺。

符合规定可乘座卧铺而未乘座卧铺的,按乘座硬席座位同等路程票价的60%补给个人。

(三)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机场建设费用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凭据报销。

(四)工作人员出差期间,每人每天补助市内交通费10元,包干使用,自带车和出差到本市区县(市)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即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在规定标准以内凭正规住宿发票报销,超支自理。

伙食补贴实行定额包干。

(二)因公出差人员报销差旅费时须附出差期间的交通或住宿费票据,否则不能报销出差补贴(自带交通工具且当天往返除外)。

在途中和出差期间报销伙食补贴的,不得额外报销开餐费。

第五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不得报销差旅费,往返途中可按规定标准报销差旅费。

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费补贴和交通费均按规定的标准报销。

第六条经组织批准到基层单位建整扶贫、办点以及锻炼的人员,工作期间每人每天补助10元。

第七条凡经组织批准,带薪参加短期非学历教育、脱产培训、并在学校安排的学员宿舍住宿的干部职工学员,住宿费在规定标准以内据实报销,培训期间的伙食费每人每天补助10元。

在途中期间按照规定的标准报销差旅费。

昆明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昆明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五条 各级物价、财政部门是检查监督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和进行综合平衡管理的主管机关,审计部门有权依法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管理。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上述检查、监督部门有权追究责任单位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可根据不同情节,依据物价、财政、审计法规处予罚款;其非法所得应退还原交费者或没收上缴财政:
第八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许可证制度管理。凡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向当地物价部门申办统一印制的《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或《昆明市临时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由市、县(区)物价部门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市物价局制定。
第九条 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制度,按照“核实审查一批,实行一批”的原则,分期分批执行。每一批应实行的收费项目,由市物价局、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行。在规定时间内凡未持有《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或《昆明市临时收费许可证》而进行收费的,均属乱收费行为,应按规定查处。
3、除国家和省有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属于全市范围内必须部门提出,报市物价局审核执行,重要的收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4、各县(区)除执行上级政府及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在本县(区)范围内需增加的收费项目由当地主管部门提出,经县(区)物价局、财政局审查报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市政府和市物价局备案。重要的收费要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县(区)级以下政府和其它任何组织及个人无权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第十六条 属于物价罚没款的处理一律报当地物价部门审批,违章单位或个人应按经济制裁处理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罚没款。如对罚没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罚没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物价检查机关申请复议,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上缴非法收入和罚款的,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有权通知被罚单位的开户银行或信用社从其存款中强行划拨。

暂行办法_??????

暂行办法_??????

暂行办法我不确定您指的是什么暂行办法,因此我将就一般性进行解释。

暂行办法是指为了应对特定情况或场景下的行政管理问题而临时制定出来的管理办法,通常称为“暂行办法”。

这些暂行办法可能是为了填补立法缺陷、补充执行细节或试行新政策等目的而制订出来的。

它们通常具有显著的局限性和临时性,往往只在一定时期内生效。

下面是一个关于“暂行办法”的的详细解释:作为一种特殊的行政管理方式,暂行办法通常应用于立法无法及时涵盖所有情况的时候。

针对具体情况的特点,它们可能会对特定的经济和社会事务进行规范,而这些规范又可能会在后续的立法中得到吸收,从而使暂行办法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

以下是更多有关“暂行办法”的信息。

一、暂行办法的定义暂行办法是一种制度,用于处理临时参加管理事务的行政事项。

它是一种不完整的管理法规,并不具有规范性,但在局限的程度上提供了一些当时权力机构的行政管理指导。

在立法工作尚未完成或需要进行修改的情况下,暂行办法仅仅是临时适用于具体的行政管理问题。

二、制定暂行办法的目的1.补充或改变现行的法律、法规不足或不适当的条款。

2.纠正或消除现行的政策和措施中的缺陷或不当之处。

3.试行新的管理方法、政策或制度,以探索可行性和效果,为今后的进一步修正和完善提供经验。

三、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即使没有确定性别的资格一个人在进行社会活动时却需要强制性地分辨其性别。

应用性别表达时,应避免强加一种性别标准到所有个体上。

个体可能有多元性别信仰,并且性别体验可能是多维的,这就意味着个体的身份是在众多受到影响的因素中被构造的。

四:暂行办法的限制和注意事项由于暂行办法的缺乏规范性和完整性,因此存在许多限制和注意事项。

例如,在实施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情况,以避免出现法规的空白或重叠;还应确保暂行办法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此外,暂行办法在实际应用过程中,经常存在严重的局限性和不足,往往只在短期内产生效果。

因此,必须采取完善的程序来监督其运行和修订。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颁布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6]53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检院,高法院,有关人民团体:为加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收费管理,规范收费标准管理行为,提高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七日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对收费标准的管理行为,提高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申请、受理、调查、论证、审核、决策、公布、公示、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收费标准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的价格、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收费标准。

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包括中央驻地方单位,下同),以及全国或区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施收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审批。

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1.06.27•【字号】津财库[2001]26号•【施行日期】2001.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6月27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1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以及市纪委十次全会关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工作部署,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行政事业单位开户实行审批备案制度。

各行政事业单位开设银行账户,一律实行账户审批备案制度,具体程序为:各预算单位开设银行账户,需经主管预算单位汇总,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转人民银行核准,颁发《行政事业单位开户许可证》,同时,单位经审批开设的银行账户在同级财政部门登记备案。

二、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

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和市财政局有关文件规定,结合行政事业单位业务特点,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开设以下三类账户:(一)单位财务基本账户。

为各行政事业单位核算本单位经费,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包括工资、日常消耗用品结算、差旅费、办公费用等。

此账户为基本存款账户,核算本单位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一个单位只能开设一个。

(二)经费拨款一般存款账户。

为主管预算单位和二级预算单位核算向下属单位拨付经费和专项资金的账户。

此账户为一般存款账户,只办理转账结算,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三)特设专用账户。

为各行政事业单位核算具有特殊用途、需专项管理的资金账户。

如基本建设支出专用账户、国债转贷资金支出专户、法院诉讼费用支出专户、工资统一发放代扣代缴资金账户等。

具有特殊用途、需要专项管理的资金账户结算完毕后,应相应注销该账户。

各行政事业单位开设银行账户取得的利息收入应纳入本单位相关科目进行核算,不得随意支取和使用。

厦门市行政机关考勤与请休假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行政机关考勤与请休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完善行政机关办公制度,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XX市改进行政机关作风和提高办事效率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的国家公务员和工勤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第二章考勤第三条各级行政机关(以下称单位)应建立健全考勤登记制度,将考勤情况作为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奖惩、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依据之一。

第四条工作人员必须自觉严格遵守机关考勤和休假、请假及销假制度,按时上下班,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缺勤。

第五条实行考勤登记应根据行政机关实际,采取打卡或考勤登记表上签到等形式。

考勤的内容包括:被考勤人,上下班时间,休假,请假。

第六条被考勤人员必须自己打卡或签到,不得请人代替。

工作人员外出开会、办事或因公出差、事假、休假、因病请假等,应事先向分管领导报告审批,并由分管领导(单位正职领导由考勤小组)在考勤表上注明事由。

第七条单位应加强考勤管理,每月定期汇总、公布考勤结果。

考勤的管理由单位人事部门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章休假、请假第八条工作人员按规定享有公休假、婚假、生育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病假、事假等假期。

第九条凡在职在编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工作人员,从下年度开始,按下列规定享受公休假:㈠工作年限不满10年者,每年休假6天;满10年至20年,每年休假10天;满20年以上者,每年休假15天。

㈡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45天,或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本人可享受的休假天数的,当年不再享受休假。

㈢公休原则上不跨年度使用,如因工作需要本年度无法安排休假的,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可在下一年第一季度内安排,逾期不补。

㈣公休假可与婚、产、丧、探亲假等合并使用。

㈤由未实行休假制度单位调入的工作人员,上半年调入的,当年可享受休假;下半年调入的,从第二年起享受休假;由实行休假制度单位调入的工作人员,如本年已休假的,不再休假,未休假的,可由新单位安排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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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宝达物流有限公司行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行政办公工作管理 (1)第三章办公用品、办公设备管理 (1)第四章文书管理 (2)第五章会议管理 (3)第六章公务车管理 (3)第七章保密管理 (6)第八章办公区保洁工作规范 (7)第八章附则 (8)附录1 办公用品购置、领用和库存清单 (9)附录2 行政办公室岗位职能说明 (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公司行政办公效率、加强办公用品办公设备和文件的管理、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维护企业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员工应严格遵守本办法,行政办应根据本办法严格管理。

第三条行政办负责本办法的维护与实施。

第二章行政办公工作管理一、办公人员工作制度第四条员工办公期间必须按公司的规定着装,注重自己的仪表、仪容、仪态,按规范放置办公用品,按所从事工作的工作标准和工作程序办事,恪尽职守,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对其承担的工作负具体工作责任。

第五条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熟知本部门基本职能和工作标准要求,对其承担工作的完成情况负领导责任。

二、交办工作制度第六条交办工作原则上实行按行政隶属关系自上而下逐级交办制度,一般不允许跨隶属关系越级办理。

第七条公司领导交办工作后,各部门负责人必须立即按管理层次向下部署并督促检查,具体工作人员要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将办理结果向领导汇报,并留有书面记录。

第三章办公用品、办公设备管理第八条办公用品包括:1、文具类耐用品。

包括各种文件夹、笔筒、订书机、裁纸刀、剪刀、票据夹等;2、文具类消耗品。

包括笔、复印纸、传真纸、软盘、打印机墨盒、胶水、玻璃胶等;3、其他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品。

第九条办公用品开支采取包干办法,暂定为年人均200元,每个会计年度末,行政文员根据《办公用品申领台帐》计算各人办公用品领用总额,超额部分的成本由责任人自行承担,并在年终奖中扣除。

第十条办公设备指电脑及配套设备、电话、传真机、成套家具、空调等。

第十一条办公用品由总经理审核、行政文员负责购买。

购买办公用品时既要注重质量也要注重价格,选择质优价廉的用品购买。

第十二条行政文员应及时将购入的各种办公用品列明清单,输入电脑,并编制《办公用品购置费用清单》。

第十三条部门员工需要领用办公用品时,应先填写《办公用品申领单》,到行政文员处领取。

第十四条办公设备原则上不留库存,部门需要新增办公设备时,应先填写《办公设备申购单》,报总经理批准。

第十五条部门办公设备配置按其职务需要酌情配发。

部门使用的各种办公用品在其使用寿命期限内一般不再另行发放,应爱惜使用并注意保存。

第十六条行政文员应对每个部门员工所领用的办公用品列出清单并输入电脑,以便控制。

第四章文书管理第十七条行政文员主管负责文书的保管存档。

第十八条行政文员负责外来文件的签收及内部文件的打印与复印。

第十九条公司发文,需由起草人定稿抄正,经有批准发文权的(副)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方准打印。

一般文件的打印、复印、传真,必须经所在部门经理签字同意后才予以办理并进行登记。

第二十条私人资料,不得在公司打印、复印或用公司传真机传送,以免影响公司的正常工作,如有发现扣款50元。

第二十一条所有员工都应树立严格的保密观念,不得随意将打印、复印或传真资料中有关商业秘密或公司管理中须保密的事项透露给他人和单位,不得截留任何文件。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文件由行政办负责起草和审核,总经理签发。

第五章会议管理第二十八条行政办公室文员负责会议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二十九条根据参与人员的不同,将公司会议分为股东会议、经理例会、生产交接会议、行政人员例会和员工大会五类。

第三十条股东会议1、人员构成:由股东、正副总经理及财务经理组成。

会议涉及以下内容时召开:(1)公司年度工作计划讨论。

(2)公司财务年度预算及季度、半年、年度投资(经营)评估调整。

(3)公司重要人事变更讨论。

(4)公司新投资意向,经营管理重大决策措施的讨论。

(5)公司重大事件调整、分析、处理决定及公司重大活动决策、计划实施。

(6)主管局、董事会重要指令颁布。

2、召开时间:高层会议为不定期制,根据需要由总经理召集并主持。

3、会议记录:会议为机密级,由总经理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记录并负责保管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经理例会1、人员构成:由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各部门经理组成。

2、会议议程:(1)各部门汇报一周的工作情况及下周的工作安排。

(2)各部门提出工作上需协调的问题。

(3)主管副总提出工作意见进行交换。

(4)总经理检查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做出决定,布置下周工作任务。

(5)通报公司人事变动,机构设置和奖惩决定。

(6)其他需要经理例会审议研究的事项。

3、会议时间:每星期一、早上8:00—9:00,由行政办主任召集,总经理主持,主持者可根据需要确定有关人员列席。

4、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行政办公室人员负责。

第三十二条生产交接会议1、人员构成:生产副总、操作调度,库场、安全、机械部门主管人员。

2、会议议程:早上会议:夜班生产运作状况及工作协调。

下午会议:夜班及明天生产安排。

3、会议时间:每天早8:00,下午15:00,根据生产正常情况安排时间。

4、会议主持:调度主管5、会议记录:安全主管(会议记要报送总经理室)第三十二条行政人员会议1、人员构成:公司全体行政人员2、会议内容:通报公司月度经营状况;发布各类管理信息;布置工作任务;开展员工培训。

3、召开时间:每月月初下午13:00—15:00,由行政办负责召集。

第三十三条全体员工会议1、人员构成:公司全体员工2、会议内容:通报公司投资(经营)状况;发布各类管理信息;总结表彰;布置工作任务。

3、召开时间:会议实行不定期制,根据需要总经理提议并主持,行政办负责召集。

第三十四条会议流程1、会议召集人于会议开始前拟定会议议程,并用电话或书面通知形式告知与会人员(附样)。

2、所有会议均需指定专门纪录人员,并在会议结束前10分钟内整理出会议决议,由会议召集人宣布会议决议。

重要会议需与会人员在决议上签字;3、会议纪要在会议完毕后24小时内送交各与会人员,无异议的话按会议性质交行政办公室归档,会议纪要格式见(附样)。

第三十五条会议注意事项1、会议要做到准备充分、中心突出、观点明确、意见具体。

2、参会人员应当按会议时间提前到会,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必须事先请假,并经会议主持人许可;会议期间未经主持人批准,不得中途退席。

3、会议进行期间,与会者应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形成会议决议后,个人意见可以保留,但必须服从大局,认真执行或组织实施会议决议,不得推托或搁置不办。

4、参会人员要严格纪律,不得私自泄露、传播机密级会议内容和议定事项。

5、会议进行时间,所有参会人员必须将手机关机或设为无声状态,以上所有会议纪律违者按罚款50元处理,罚款交行政办公室入帐登记。

第六章公务车管理第三十六条车辆管理1、公司公务车的证照的保管、车辆年审及车辆保险的购买等事务统一由行政办负责管理。

公司车辆管理由专人负责清洁、维修、保养、检验等。

2、本公司人员因公用车须事前向行政办申请调派;行政办依重要性顺序派车。

不按规定申请,不得派车。

3、驾驶人原则上由公司指定相对固定人员,没有取得行政办认定资格,不准驾驶。

4.驾驶人出发前,先检查车况,如车证、水箱、刹车系统、轮胎、油等,核对登记簿记载的公里数,如发现不符及损坏等情形,应向行政办报备,并在登记簿上注明,否则驾驶人负全责。

使用完回公司后,必须把登记簿交回行政办,以便检查车辆,如发现登记不符及损坏情形,应向行政办主管报告。

车辆管理员根据派车单之资料于每日填报行车日记表,并核对实际里程,呈行政主管审核签字。

5、未经总经理批准,公司车辆不得借予本公司之外的人员使用。

6、下班之后用车:(1)因工作之需用车须由行政办同意后安排专职司机接送;(2)非工作用车必须请示总经理,总经理同意后方可使用。

7、不管什么情况用车,必须在下午下班前返回公司,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回公司的,必须之前电话通知车辆管理人,并尽早返回。

第三十七条车辆保养1、费用报销:公务车油料及核定线路过路费等,须经行政办主管核准,报总经理审批。

2、车辆维修、清洗、打腊等应先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注明行驶里程,核准后方可送修。

3、车辆于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其他耗损急需修复、更换零件时,可视实际需要及修理金额请示修理,但无迫切需要按程序报批。

4、如因驾驶员使用不当或管理员疏于保养,致使车辆损坏或机械故障,其所需要维护费,应依情节轻重,由公司与驾驶人或管理员负担。

第三十八条违规与事故处理1、在无照驾驶、未经许可将车借予他人使用而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员负担损失,并予以记过或免职处分。

2、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人按50%负担。

3、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与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立即与行政办主管联络协助处理,如属小事故,可自行处理后向行政办主管报告。

4、因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其损失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实际情况处理。

5、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金额后,其差额视责任具体处理。

6、发生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时,按事故的性质分别给予扣减工资之处罚。

第六章保密管理第三十六条行政办公室(行政文秘、人事主管)负责保密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十七条保密范围包括:1、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2、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3、公司财务预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4、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公司文件资料按照以下要求确定秘级:1、公司投资(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和利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为绝密级;2、公司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公司投资(经营)情况为机密级;3、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员工工资收入各类信息为秘密级。

第三十九条属于公司秘密文件,资料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和销毁,由副总经理委托专人执行。

第四十条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一条公司秘密文件、资料在设备完善的保险柜保存。

第四十二条不准在私人交往中泄露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

第四十三条公司员工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及时报告行政办公室经理。

第四十四条责任与处罚:1、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按(员工手册)丙类过失处理;2、已泄露公司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扣发当月工资50%;3、过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扣发当月工资总额,追究经济责任;4、故意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报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及经济责任。

第七章办公区保洁工作规范第四十五条为维护公司形象,创造清洁的工作环境,特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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