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法与劳动者的人权保障(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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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劳动与职工权益】

论劳动法与劳动者的人权保障Ξ

关彬枫

(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北京100865)

[摘 要]我国《劳动法》的制定对完善我国的人权保障体系、改善我国劳动者的人权状况、提高我国劳动者的人权保障水平等方面具有巨大的积极意义。但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变型时期,生产力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还不高,实现《劳动法》中规定的某些人权保障的物质条件还不充分。因此,在贯彻执行《劳动法》、实现劳动者人权保障的过程中还有诸多问题、情况等待我们去研究,去解决。

[关键词]劳动法;劳动者;人权保障

[中图分类号]D922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153(2002)01—0051—04

人权,从一般的意义上讲就是为了实现人的“尊严与价值”(《联合国宪章》),按照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应享有的权利。正是对人权的追求,引导着人类社会从野蛮走向文明,从专制走向民主,从人治走向法治。在这一历史进程中,人权意识,人权理论,人权制度和人权实现不断发展完善。今天,承认人权、尊重人权和保护人权已成为国际法和世界各国国内法的一个根本准则,成为现代法制社会的一个根本目标,其中对劳动者在劳动关系方面的人权保障则是通过劳动法律的立法及实施来实现的。我国于1994年7月5日颁布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充分地体现了保障劳动者人权这一宗旨,为发展和完善我国的人权保障体系作出了贡献。下面仅就我国劳动法与劳动者的人权保障问题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劳动法对劳动者人权保障的理论基础

从广义的角度来看,人权和人权保障涉及道德、政治、法律以及人的主观精神活动等诸多方面。这里仅从法律与人权和人权保障的相互关系的层面上来谈这一问题。

(一)人权作为一种社会关系,必须由法律来调整和保护

在人类社会里,人权首先体现为一种社会关系,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一切人,作为人来说,都有某些共同点,在这些共同点所及的范围内他们是平等的,这样的观念自然是非常古老的。但是现代的平等要求是与此完全不同的;这种平等要求更应当是,从人的这种共同特性中,从人就他们是人而言的这种平等中,引申出这样的要求: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这里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所反映的社会关系就是一定历史条件下人权状况的集中体现。这同时也说明了人权是人的本性或本质的必然要求。一方面,人人都要求生存,要求自由,要求物质丰富和精神愉快,要求成为幸福的人,这是人的生理和心理的自然属性所决定的。自有人类以来,人们始终把人权作为自己追求的根本目标,归根结蒂是为了满足自身的各种需要和利益,这是人权发展的永不枯竭的动力。另一方面,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因为人不是孤立地生活在世界上。人和人之间,群体和群体之间,个人、群体和社会之间,存在着各种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就必然存在着人与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与矛盾,需要用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这种形式去加以调整,我们可以说社会关系的存在是人权产生和存在的前提条件。我们也可以说,在人类社会的一定历史阶段,人们之间各种社会关系的性质与状况决定着人权的性质与状况。人权的实现、保障和发展,只能在法律的调整下,使社会关系不断改善并趋于理性与和谐中才能实现。

(二)人权的本质即人们应当享有的各种利益只能由法律来维护与保障

“人们所追求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马克思)。人们所追求的人权,就是受一定伦理道德所支持与认可的人应当享有的各种权益。从这个意义上说,人权的基础是利益。这里所说的利益,其内涵是极其广泛的。既包括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也包括人身权益。因此,无论是国内人权还是国际人权,总是意味着个人、群体、社会与国家相互之间在各种利益上的追求、享有和分配。在这里,人权体现为各种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关系。因此,马克思指出:“权利的最一般形式即人权。”人们对权利的追求即对人权的追求,实质上是对权利份额所对应的特定利益的追求。历史地看,“没有永恒的敌人,也没有永恒的朋友,只有永恒的利益”。在促进人类文明的动力系统中,最原始最深刻的动因即利益。而人权的本质恰好就是利益。人权和利益是同一事物表现的两个不同的方面,在现实生活中,人权即利益只有通过法定的权利、义务规范才能加以保障和实现。什么样的个人或群体,应当享有什么样的人权,如何确认和保护某项人权,均由法律作出明确的规定,

第8卷第1期 工会论坛 Vol.8No.1 2002年2月 Trade Unions’Tribune Feb.2002Ξ收稿日期:2001-11-28

作者简介:关彬枫(1955—),男,大学文化,现任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工部法律监督处处长。

并借助国家意志才能实现。

(三)法律是记载和保障人权的工具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法律通过权利、义务这种法律规范去调整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实现人们对各种利益的追求,对人权加以确认、维护和保障。因此,我们就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人们所追求的人权即法定权利。法律是各种主体对于人权追求的记载和保障工具,列宁所说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如同马克思所说:“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是一个道理。法律适应人类的权利要求而产生,以记载人权的实现为使命。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人权与法律在内容、客体等方面具有极大的同一性。

制约权利和保障人权是现代法治的核心,保障人权是我国法制的重要内容和最终归宿,人权关系,人权本质,人权原则和人权内容的调整、维护和保障从根本上来说必须以法律的形式来体现和作为保护途径。在现代社会生活中,世界各国的法律就表现为以宪法为纲,以部门法及法律、法规为目的人权保障体系。可以说,现代法律是人权保障体系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制度要素。首先,宪法是调整个人人权与国家权力相互关系的根本大法,是人民权利的总保障书;它对人的价值给予全面肯定并将人权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赋予了人权以最高的法律意义,是人权的总保证书。宪法对人权的保障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政治水平的标尺。但是由于宪法对公民权利的规定具有普遍性、纲领性,是对公民权利的集中和概括。这样就需要刑法、民法、行政法、劳动法等专门的法律从特定的方面对特定领域的公民权利加以具体的规定和保障,从而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人权保障体系。因此,我们可以说劳动法是以保障劳动者人权为目的的人权保障体系的子系统。

二、劳动法对劳动者人权保障实现的过程与条件

劳动者人权是劳动者在劳动关系领域内所享有的广泛的权利,是以国家的强制力来保障的向弱势群体和个人倾斜的权利,同时劳动者人权也是一种合乎道德的权利、普遍的权利、对抗权力的权利。因此,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实现,将是一个系统化工程并需要相应的社会政治、经济、法治、文化等诸多条件。

(一)劳动者在劳动关系领域中人权的实现过程

人权划分为应然权利(或叫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然权利(即实际享有的权利),其中人权的本义是静态的、理念上的“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则是人们运用法律这一载体、工具使“应有权利”以法律的形式使其制度化并使其实现能够得到最有效和强有力的保障,而“实有权利”是指人们已经享有或能够实现的权利。可以说人权的三种形态及其实际水平是随社会的发展而不断进步提高的,而人权的三种形态本身也是不断相互转化的。即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和生产力发展水平会提出不同的人权要求———“应然权利”,然后人们通过制定法律或随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不断地修订现存法律的方式使其转化为法定权利。可以说,一项权利为法律所确认和保护,就表示“应然权利”的实现向前迈了一大步。再其后,通过法律的贯彻、实施、遵守、执行来完成人权的实现,即人们真正得到“实然权利”。

21人权需靠法律从静态规定到动态执行的过程实现如果说,法律确认了某项人权、某项劳动者的人权,这并不等于人们就已经或实际能够享受到这一人权。我们在劳动法律法规中对劳动者的人权作出较广泛全面的规定并不是十分困难的,而通过劳动法律的遵守、执行来保证劳动者人权的实现,才是最困难也是最主要的过程。现实和实践告诉我们,把纸上的权利变成现实社会生产活动中劳动者的物质和精神利益是一个更复杂、艰苦的过程———即维护劳动法律的权威,并使其得以坚决地贯彻执行。

(二)劳动者人权实现的条件

劳动者人权的实现需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条件:

11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状况,即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这是决定和制约人权发展水平及其实现的决定性的因素。可以说人权与生产力是一对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矛盾。就拿劳动法来讲,劳动法的立法宗旨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即保障和实现劳动者的人权,但劳动法律的制定又不能脱离现今社会经济和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而从另一方面来讲劳动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是保护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正是在这不断的转化和发展的过程中,人权状况、人权水平和生产力都将不断改善、发展和提高。

21社会民主政治和法制等正式制度要素的发展水平。法律是人权的载体,作为专制政治对立物的民主政治,则是现代人权制度赖以建立与发展的政治基础。可以说整个民主制度包括国际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是劳动者人权实现的可靠保障。法治、特别是列入国家宪法的以法治国方略是我国民主政治的重要核心内容,其标志是国家要建立完备并能充分保障其实施的人权的法律。

31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越高,社会的物质产品与精神产品越丰富,劳动者的科学文化水平和素质越高,人们享有并实现人权的可能性就越大。

41劳动者人权意识的发展水平。这也是劳动者人权实现的极为重要的一个条件。权利是要权利人去主张才能实现的,如果劳动者毫无权利意识,或不敢、不能、不会主张自己的权利,那么就是对权利的放弃,就是人权的被侵害。因此,劳动者应努力提高自己的权利意识、法律意识、民主政治意识,拿起法律的武器,为争取自己的权利而斗争。

最后,劳动者人权的彻底实现以人的全面解放、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人的需求得到全面满足为条件。因此我们可以说,人权的保障和实现是相对的。真正、彻底和最高境界人权的实现有待人类进入自由王国,人类社会步入共产主义社会才会到来。共产主义者是最彻底的人权主义者,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旗帜,也必然是一面引导人们不断前进的高高飘扬的人权旗帜。

三、我国劳动法对劳动者人权保障的具体体现

在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中涉及了劳动者在劳动关系领域内大部分最重要的基本人权。同时,劳动者人权也是一种普遍权利,其中包括:生存权,发展权,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政治权利和自由以及集体人权等广泛的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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