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法与劳动者的人权保障(1)
劳工权益中的辩论辩题
劳工权益中的辩论辩题正方,劳工权益应当得到更好的保障。
首先,劳工是社会的基础,是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因此,他们应当享有基本的权益保障。
正如美国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所说,“劳动是国家的基石,没有劳动,就没有国家的繁荣。
”劳工权益的保障不仅是对劳工个人的尊重,更是对整个社会的发展和稳定的保障。
其次,劳工权益的保障是社会公平的体现。
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资方往往占据着较大的优势,而劳工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因此,劳工权益的保障可以有效地调节资本与劳动力之间的关系,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正如马克思所说,“工人是社会的主体,没有工人,就没有社会的进步。
”。
最后,劳工权益的保障也是对经济发展的促进。
保障劳工的权益可以增强劳动力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
同时,保障劳工权益也可以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综上所述,劳工权益应当得到更好的保障,这不仅是对劳工个人的尊重,更是对整个社会的发展和稳定的保障。
因此,我们应该采取更多的措施,来保障劳工的权益。
反方,劳工权益的保障应当适度。
首先,过度的劳工权益保障可能会导致企业的经营困难。
过高的劳工薪酬和福利待遇会增加企业的成本,从而降低企业的竞争力,甚至导致企业倒闭,进而导致劳工失业。
因此,劳工权益的保障应当适度,不能过度保护劳工权益,而忽视了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其次,过度的劳工权益保障可能会导致劳工的懈怠和不创造性的工作。
如果劳工的权益得到过度保障,劳工可能会失去对工作的热情和动力,从而影响工作效率和质量。
正如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所说,“劳动的价值取决于其稀缺性和必要性,如果劳工得到过度的保障,劳动的价值将会下降。
”。
最后,过度的劳工权益保障可能会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
如果劳工的权益得到过度保障,可能会出现“懒汉效应”,即一些人不愿意工作,而依靠社会福利过活,这将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
因此,劳工权益的保障应当适度,不能过度保护劳工权益,而忽视了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
劳工权益辩论辩题
劳工权益辩论辩题正方,劳工权益是社会稳定的基石,应该得到充分保障。
首先,劳工是社会生产力的主体,是国家发展的基础。
劳工权益的保障不仅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也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需要。
正如马克思所说,“劳动是人类生活的第一要素,是一切财富的源泉。
”因此,保障劳工权益是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举措。
其次,劳工权益的保障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
只有保障劳工的权益,才能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从而推动生产力的提高和经济的发展。
正如美国总统林肯所说,“劳动者是国家的栋梁,没有他们,国家将无法前进。
”。
再者,保障劳工权益也是国际社会的共识。
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明确规定,“每个人有权享受劳动的成果,有权获得公平和满意的工作条件。
”这充分体现了国际社会对劳工权益的重视和保护。
因此,我们应该通过立法、政策等手段,全面保障劳工的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
反方,劳工权益的保障应该有限度,以兼顾企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
首先,过度保护劳工权益可能会加重企业负担,影响企业的经营和发展。
如果劳工权益的保障过于严格,企业可能面临更高的成本压力,从而影响其竞争力和发展空间。
正如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所言,“劳工权益的过度保护可能导致市场失灵,影响整个经济的运行。
”。
其次,过度保护劳工权益可能会导致就业机会减少。
如果企业因为劳工权益的保障过于严格而难以承受,可能会选择裁员或者减少招聘,从而影响劳动者的就业机会。
正如经济学家米尔顿·弗里德曼所说,“劳工权益的过度保护可能导致就业机会的减少,对劳动者造成更大的伤害。
”。
再者,过度保护劳工权益可能会影响经济的灵活性和创新性。
如果企业因为劳工权益的保障过于严格而难以调整和创新,可能会影响整个经济的发展和竞争力。
正如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特所言,“劳工权益的过度保护可能会阻碍经济的灵活性和创新性。
”。
因此,我们应该在保障劳工权益的同时,兼顾企业和经济的发展需要,寻求劳工权益保障的平衡点。
劳动法劳动者人权保障
劳动法与劳动者的人权保障一、劳动法是劳动者人权保障的理论基础从广义的角度来看,人权和人权保障涉及道德、政治、法律以及人的主观精神活动等诸多方面,本文仅从法律与人权和人权保障的相互关系的层面上来谈及这一问题。
为了深刻认识这一点,我们在这里运用从一般到个别的演绎推理的方法,从法律和人权的关系,即法律对人权的确认、维护和保障方面来作一理论上的分析,从而说明劳动法对人权保障的意义。
第一,人权作为一种社会关系,必须由法律来调整和保护。
人权是人的本性或本质的必然要求。
一方面,人人都要求生存,要求自由,要求物质丰富和精神愉快,要求成为幸福的人。
另一方面,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因为人不是孤立地生活在世界上.人和人之间、群体和群体之间及个人、群体和社会之间都存在着各种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这就必然存在着人与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与矛盾,需要用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这种形式去加以调整。
第二,记载和保障人权的工具。
法律通过权利、义务这种法律规范去调整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实现人们对各种利益的追求方式对人权加以确认、维护和保障。
因此,我们就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人们所追求的人权实即法定权利。
法律是各种主体对于人权追求的记载的保障工具,列宁所说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二、劳动法对劳动者人权保障实现的过程与条件劳动者人权是劳动者在劳动关系领域内所享有的广泛的权利,是以国家的强制力来保障的向弱势群体和个人倾斜的权利,同时劳动者人权也是一种合乎道德的权利、普遍的权利、对抗权力的权利。
因此,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实现,将是一个系统化工程并需要相应的社会政治、经济、法治、文化等诸多条件。
第一,劳动者在劳动关系领域中人权的实现的过程。
一般来讲,应然理想的人权和法定人权的实现是一个处于变动中的事物,是一个过程,必然受到社会的、政治的、经济的、法律的等多种条件的制约或限制。
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人权划分为应然权利(或叫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然权利(即实际享有的权利),其中人权的本义是静态的、理念上的“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则是人们运用法律这一载体、工具使“应有权利”以法律的形式使其制度化并使其实现能够得到最有效和强有力的保障,而“实有权利”是指人们已经享有或能够实现的权利。
劳动法与劳动者的人权保障
第 二 。记载 和保 障 人权 的工具 。 法 律通 过权 利 、义务 这种 法 律规 范 去调 整人 们 之 间的相 互 关 系 ,实现 人们 对 各种 利益 的追 求方 式对 人权 加 以确 认 、维护 和保 障 。因 此 ,我 们 就可 以得 出这样 的 结论 :人 们所 追 求 的人权 实 即 法定 权 利 。法律 是 各种 主体 对 于人 权追 求 的记载 的保 障工 具 ,列 宁所 说 宪法 是 “ 一 张 写着人 民权利 的纸 ” 。 二 、劳 动 法对 劳动 者人 权保 障实现 的过程 与 条件 劳动 者 人 权 是 劳 动 者 在 劳 动 关 系领 域 内所 享 有 的广 泛 的权
动 中 的事物 ,是 一个 过 程 ,必然 受 到社 会 的 、政治 的 、经 济 的、
一
加快 与 《 劳动 法 》相 关配套 的 劳动 法律 法规 的制 定 ,当前 尤 应 加速 《 社 会保 险 法 》 、 《 社 会保 障法 》 、 《 集体 合 同法 》 、 《 劳动 合 同法 》 、 《 劳动 安全 卫生 法 》 、 《 劳动监 督 监察 法 》 、《 劳 动争 议处 理 法》 、 《 反 歧视 法 》 以及 《 反不正 当劳动 行 为法 》的 制定 。尽快 建
点 ,我们 在 这里 运 用从 一般 到 个别 的演 绎推 理 的 方法 ,从法 律 和 人 权 的关 系 ,即法 律对 人权 的确认 、维 护和 保 障方 面 来作一 理 论 上 的分 析 ,从 而说 明劳 动法对 人权 保 障 的意义 。 第 一 ,人 权作 为一种 社会 关 系 ,必 须 由法律 来 调整 和保 护 。 人权是 人 的本 性 或本 质 的必 然 要求 。一 方面 ,人 人都 要 求生 存 ,要 求 自由 ,要 求物 质丰 富和 精 神愉 快 ,要 求成 为幸 福 的人 。 另一 方 面 ,人 的 本质 是 “ 一切 社 会 关 系 的总 和 ” ,因 为人 不 是孤 立地 生活 在世 界 上 . 人和 人 之间 、 群体 和 群体 之 间及个 人 、 群体 和 社 会 之 间都存 在 着各 种 错综 复 杂的 社会 关 系 ,这 就必 然 存在 着人 与人 之 间的各 种 利益 冲 突与 矛盾 ,需 要用 法律 规 定 的权 利与 义务
劳动权的保障
论劳动权与劳动权的保障一、引言“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
人权是我们时代的观念,是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惟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
”发展和完善人权是我们这个时代最伟大的社会工程。
人权的发展表现在两个层面;人权种类和范围的扩充;人权保障力度的加强。
前者属于人权宣言的范畴;后者是人权实现的内容。
在法治时代,人权的宣言与保障都是法律的神圣使命。
比较而言,保护人权比宣言人权意义更为巨大,任务也更加艰巨。
世界各国尽管在政治、经济与文化制度方面存在着差异。
但民主、人权、法治观念都已日渐深入人心,成为构建制度文明的核心理念。
人权的法律保护已成为我们这个时代最具有普遍性的法制主题。
二、摘要劳动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因其具有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属性而备受关注。
从历史上看,劳动权作为一种标示劳动者人格独立、蕴涵劳动者利益的人权类型,诞生于职业劳动得以社会化、普遍化、契约化的资本主义时期。
从劳动权诞生时起,劳动权的发展与法律保护就成为人权事业发展与人权法律保障的题中应有之义。
三、关键词劳动权德国权利政府保障四、正文(一)劳动权在人类历史上,劳动并非自古就与权利结合在一起。
劳动上升为权利是人类历史发展和进步的结果。
劳动作为一种权利而存在,源于以下几个条件:第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是劳动成为权利的经济背景。
长期以来,由于社会生产力低下,劳动都是人们必须从事的行为。
在生产技术落后和物质产品匮乏的条件下,通过劳动谋生对大多数人来说是一件必须进行而没有选择的活动,因此对于劳动根本谈不到什么权利问题。
第二,日益强化和普遍化的权利意识是劳动成为权利的政治背景。
没有一种逐渐发展和高涨的权利意识,就不会产生普遍而强烈的权利需求。
没有一种普遍而强烈的权利需求,就不可能促使权利从自然法和道德层面上的应然状态转化为法定状态。
所以,没有一种普遍的权利意识,劳动也就不可能上升为权利。
第三,自由主义精神的重大转变是劳动成为权利的人文背景。
自由主义是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社会的主导的意识形态,它的变化或转向对于西方国家政治影响巨大。
劳动者权益及其法律保护
劳动者权益及其法律保护作者:沈通来源:《活力》2014年第18期[摘要]劳动者权益保护在一定程度上来讲是一个永恒的主题,自从劳资关系产生以来就一直存在。
但是,在不同时代,劳动者权益保护却有着不同内涵。
同样在不同时代,适应劳动者权益保护内涵的新变化,以及权衡资本权利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新要求,劳动者权益保护模式也有着新变化。
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劳动力市场供给相对剩余以及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太健全等原因,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往往处于不利的弱势地位,其合法权益经常受到侵害并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相继颁布后,劳动者的权益有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但在司法实践中仍有诸多问题存在。
[关键词]劳动者;劳动者权益;劳动者权益保护一、劳动者权益概述劳动权益是指劳动者作为特定的权利主体所享有的、与劳动相关联,特定的资格、自由、能力以及由此产生的利益。
从严格意义上讲,劳动权作为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和法律规则的构成要素,具有对应的义务主体,及国家和用人单位;而劳动权益则是一个复合概念,不仅包括了劳动权本身,更侧重于其利益指向,它不是法律规则的构成要素,它没有严格意义上对应的义务主体。
因此,在提及劳动权益保障的时候,使用责任主体更为科学。
劳动权的实现是劳动权益保障的基础和核心。
劳动权益是由一系列权益所构成的系统,在这个系统中,各种劳动权益按照一定的分工紧密的结合在一起,发挥出权利系统的合力,劳动权是人权的重要方面,从劳动权益的内容构成来看,它涉及了人权的所有权利和利益层次。
属于人身方面的权利有职业安全权、自由择业权、休息权;属于财产和经济方面的权利有劳动报酬权、福利权和社会保障权;属于政治文化方面的权利有结社权、职业教育权等。
与其他权利的实现相比,劳动权的不同特征在于其义务主体呈现出特有的复杂性。
我国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对下列内容做出明确规定:(1)就业年龄:我国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严禁使用童工。
(2)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有休息、休假的权利;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有权拒绝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劳动法与人权反歧视和平等就业机会
劳动法与人权反歧视和平等就业机会劳动法是一项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体系,旨在确保人们在工作环境中得到平等对待和公平就业机会。
同时,人权反歧视和平等就业机会也是劳动法所关注的重要领域之一。
本文将探讨劳动法如何与人权反歧视和平等就业机会相关联,以及其对社会发展的影响。
1. 劳动法保护劳动者权益劳动法通过设立劳动合同制度、规定最低工资标准、设立工时制度等,旨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同时,劳动法还规定了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以及休假等方面的权益保障,确保劳动者能够在工作中得到适当的保护和福利。
2. 人权反歧视与平等就业机会人权反歧视和平等就业机会是指不因个人种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性取向等因素而产生的任何不平等对待。
劳动法要求企业在招聘、晋升、培训等方面实施公平公正的政策,并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行为。
这意味着企业不得以性别、肤色等因素为依据拒绝录用某些劳动者,而应该根据个人能力和素质来评估和选择员工。
3. 劳动法与人权反歧视的关系劳动法通过规定雇佣合同的内容、劳动条件和薪酬标准,为劳动者提供了法定的权益保护。
在劳动法的框架下,雇主不得因劳动者个人的人权属性而歧视其参与工作,确保劳动者在职场中得到平等和公正的对待。
劳动法的执行机构也应积极监督并打击任何违法的人权歧视行为。
4. 劳动法与平等就业机会的关系平等就业机会是指不论个人的种族、性别、年龄或其他任何因素,每个人都有平等的工作机会。
劳动法通过规定雇佣程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保护每个人在就业过程中的权益。
劳动法要求雇主在招聘过程中公平对待每个应聘者,根据其能力和胜任度进行录用和晋升,而非基于个人的性别、种族或其他特征。
5. 劳动法对社会发展的意义劳动法与人权反歧视和平等就业机会紧密相连,对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通过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和确保平等就业机会,劳动法促进了社会的公平与和谐。
人们在普遍受到尊重和平等对待的工作环境中,能够更好地发挥自己的潜能,提高生产效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劳动法司法解释的人权与劳动保护
劳动法司法解释的人权与劳动保护劳动法司法解释是指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为了确保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和维护,对劳动法相关条款进行进一步细化和解释的法律文书。
人权与劳动保护是劳动法司法解释中最核心的内容之一。
本文将重点探讨劳动法司法解释中关于人权与劳动保护的内容。
首先,人权在劳动法司法解释中占据重要地位。
人权是一切人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任何违反人权的行为都是不可接受的。
劳动法司法解释旨在保护劳动者的人权,确保他们在工作环境中得到公平和合理的对待。
劳动法司法解释中强调了劳动者的平等权利,包括工作机会的平等、职业发展的平等以及平等获得报酬等。
此外,劳动法司法解释还对劳动者的个人尊严和自由权作出明确保护,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侵犯。
其次,劳动法司法解释对劳动保护提出了具体要求。
劳动保护是劳动法的核心内容之一,意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生活质量。
劳动法司法解释对劳动保护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规定。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对劳动合同的保护。
劳动法司法解释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除等方面的具体规定,确保劳动者在与雇主进行劳动合同关系时能够平等地协商和保护自身利益。
此外,劳动法司法解释还对劳动条件和保护进行了规定。
劳动条件涉及到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支付、劳动保险和社会福利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劳动法司法解释旨在确保劳动者在工作中能够享受合理的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
同时,劳动法司法解释对劳动保护也提出了具体要求,规定了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和社会保障的相关政策,如工资支付、工伤赔偿、社会保险等。
另外,在劳动法司法解释中,还关注了更加特殊的劳动者群体的保护。
例如,对于妇女和未成年劳动者的保护,劳动法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禁止对这些特殊群体进行歧视和剥削,确保他们能够享受与其他劳动者相同的权益。
此外,劳动法司法解释还对残疾人员的劳动权益保护进行了具体规定,以确保他们能够获得适当的劳动条件和协调他们的劳动与保障需求。
总之,劳动法司法解释在保护劳动者的人权和劳动权益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劳工人权保护内容
劳工人权保护一、背景介绍劳工人权保护是指保障劳动者在工作环境中的基本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工资保障、劳动时间、工作安全与健康、合理的工作条件等。
劳工人权保护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各国都在不断努力提高劳工的工作条件和权益保障。
本文将探讨劳工人权保护的重要性、现状以及可能的改进措施。
二、劳工人权保护的重要性劳工人权保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劳工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石,他们的劳动为社会创造了财富和价值。
保护劳工的权益,可以提高劳动积极性和工作效率,从而促进经济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其次,劳工人权保护是一个基本的人权问题。
劳动者有权享受公正的工作条件和合理的工资待遇,这是他们的基本权益。
保护劳工的权益,可以提高社会公平性和正义感,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三、劳工人权保护的现状3.1 全球范围全球范围内,劳工人权保护的状况存在差异。
一些发达国家在劳工人权保护方面取得了较大的进展,建立了完善的法律体系和监管机构,保障了劳工的基本权益。
然而,一些发展中国家仍存在劳工权益受限的情况,包括低工资、长工时、劳动强度大等问题。
3.2 中国情况在中国,劳工人权保护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中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明确了劳工的权益和雇主的义务。
此外,中国还建立了劳动监察机构,加强对劳工权益的监督和保护。
然而,中国在劳工人权保护方面仍面临一些挑战。
一方面,一些企业存在违法用工、拖欠工资、超时工作等问题,侵犯了劳工的权益。
另一方面,一些农民工的权益保护相对较弱,他们面临的问题更加突出,包括低工资、长工时、工作环境差等。
四、劳工人权保护的改进措施为了改善劳工人权保护的状况,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改进措施:4.1 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政府应该加强对劳工人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确保劳工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同时,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对违法用工、拖欠工资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4.2 提高劳工组织的地位和作用劳工组织在劳工人权保护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劳工权益辩论辩题
劳工权益辩论辩题正方,劳工权益应当得到充分保障。
首先,劳工是社会的基础,没有劳工的辛勤劳动,就没有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因此,劳工权益应当得到充分保障。
劳工应当享有公平的工资、合理的工作时间和良好的工作环境。
只有这样,劳工才能够有尊严地生活和工作。
其次,劳工权益的保障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
正如马克思所说,“劳动是人类生活的基础,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根本条件。
”如果劳工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劳工就会失去工作的积极性,社会也将因此而陷入动荡不安的境地。
因此,保障劳工权益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
最后,劳工权益的保障也是国家法律的要求。
各国家都有相关的劳工法律法规,保障劳工的权益。
例如,美国的《劳工法》规定了劳工的工作时间、工资待遇、工作环境等方面的权益保障,这些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都是为了保障劳工的合法权益。
反方,劳工权益不应当过分强调。
首先,过分强调劳工权益会对企业造成不必要的负担。
企业需要支付高额的工资和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会增加企业的成本,降低企业的竞争力,甚至导致企业倒闭,从而造成更多的失业问题。
其次,劳工权益的过分强调也会降低劳工的工作积极性。
如果劳工的权益得到过分保障,劳工就会变得懒惰和不负责任,从而影响企业的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最后,劳工权益的保障应当建立在合理的基础上。
劳工的权益保障应当是合理的,不能过分强调,也不能过分剥夺。
只有在合理的基础上保障劳工的权益,才能够实现劳工和企业的双赢。
总结,劳工权益的保障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在劳工和企业之间取得平衡。
只有在平衡的基础上,才能够实现劳工和企业的共同发展。
因此,劳工权益的保障不应当过分强调,也不应当过分剥夺,而是应当在合理的基础上加以保障。
公民劳动权利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劳动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石,劳动者是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
保障公民的劳动权利,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
我国法律体系对公民的劳动权利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下将从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劳动关系的建立与解除、劳动保护、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对公民劳动权利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劳动者的基本权利1. 劳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
”这意味着每个公民都有选择职业、参加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2. 休息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此外,劳动者还有权享受法定节假日、年假、探亲假等休息时间。
3. 工资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劳动者有权获得与其劳动贡献相匹配的工资。
4. 安全生产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劳动者有权获得安全、健康的劳动条件。
”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的劳动场所和设施。
5. 争议处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劳动者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劳动关系的建立与解除1. 劳动合同的订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
2. 劳动合同的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的;(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五)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六)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七)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人权与劳动法
【摘要】承认人权,尊重人权和保护人权是国际法和世界各国国内法的根本准则,是现代法制社会的根本目标,劳动者在劳动关系方面的人权保障则是通过劳动法律的立法及实施来实现的,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充分地体现了保障劳动者人权这一宗旨,为发展和完善我国的人权保障体系做出了贡献。
【关键词】人权;劳动法;人权保障一人权与劳动法的含义(一)人权的含义。
所谓人权,是指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
人权就其完整意义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或者说,就是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权利。
建国以来,中国政府和人民从自己历史和国情出发,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长时期革命和建设的实践经验,在积极参与国际人权领域中的活动和对外人权斗争中,将人权的普遍性与中国历史、文化和现实的特殊性结合起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人权观。
(二)劳动及劳动法释解。
对于劳动法中的“劳动”,史尚宽认为应当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劳动”,而且必须具备特定要件:广义的劳动,谓人之间有意识的且有一定目的的肉体或精神的操作,然在劳动法上之劳动,则须具备下列之要件。
(1)为法律的义务之履行;(2)为基于契约的关系;(3)为有偿的;(4)为有职业的;(5)为在于从属的关系。
依上列要件可知劳动法上劳动为基于契约上义务在从属的关系所为之职业上有偿的劳动”一个人有了职业和收入,也就有了作为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要义。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其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劳动就业方针政策及录用职工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与解除程序的规定;集体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办法;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制度;劳动报酬制度;劳动卫生和安全技术规程;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办法;职业培训制度;社会保险与福利制度;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对执行劳动法的监督、检查制度以及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等。
论劳动权的保障及其完善
是 以个 体 的 形 态 存 在 的 , 动 权 是 在 一种 双 方地 位 悬 殊 、 动 规定了人民的 “ 劳 劳 遵守劳动纪律 ” 的义务。 94 15 年宪法规定了公民
者处于弱势和服从地位、 劳动商品使用带来 的增值信息不对称 的劳动权 和休息权以及获得 社会 保障的权利 。 是在 人权保 但
的必 要 前 提 和 保 障 。 由于 在 劳 动 权 法 律 关 系 中 , 利 人 是 公 单位 的 或 明或暗 、 软 或硬 的侵 害 。 权 或
民, 义务人是国家, 也因为劳动权直接 导致私有财产权, Nhomakorabea所以,
那 么 , 劳 动 权 的保 障 方面 , 在 公权 力 的 积极 介入 要 达 到 什
就 业 人 数 占全 部 新 增 就 业 人 数 的9 % ; 明 显 , 0 很 非公 有 制 经济
( 作者为潍坊学院法学院副院长、 副教授)
领域 的劳资关 系已经成为 我国劳动关系 的主体 。 00 前三 2 1年
个季度, 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 构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约4 .万 43
件, 0 7 是2 0 年劳 动争议仲裁机 构受理案件3 万件的1 66 5 2 .%。 这 些数据都表 明, 我国已经进 入一个劳动关系矛盾高发、 多发 期。 同时, 资矛盾也正在影响着社会的和谐稳定。 0 8 劳 在2 0 年 酿成 的 “ 体性事件”的各种因素 中, 群 劳资关系排在第一位。
分配不合理。 据有关资料, 年来 , 近 我国企业 工人 的劳动报 酬 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急剧下降, 0 0 的5.%降到了2 0 从2 0 年 1 4 07
改革开放 以来 , 国经 济社会发 展取得了举 世瞩 目的成 年的3 . 七年 的时间下降了l. 我 9 %, 7 1 个百分点。 7 改变这种状况 , 就 , 同时也积 累了大 量的社会 矛盾, 但 而基 于劳 动关 系产 生的 政府责无旁贷。 除此之外, 政府还 需要在劳动保障、 劳动者组 矛盾也 已逐渐 成为 我国诸多社会矛盾 的一部分。国家工 商总 织、 劳动监察等方面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 切实负起保障劳动者 局的材料显示, l00  ̄2 1年底, J 个体私营等 非公有制企业吸纳的 合法权益的责任。厘露蓟
劳动法保障公民什么权利?
劳动法保障公民什么权利?1、劳动法保障公民的休息权,中共中央、国务院曾印发《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强调切实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
2、劳动法保障就业者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
3、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4、保障劳动者有取得报酬的权利。
劳动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大众生活紧密相关。
其对于劳动者权利的保护,在当今社会的作用不容忽视。
那么,劳动法究竟是什么呢,有哪些原则呢?劳动法保障公民什么权利呢?接下来,就请跟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下吧。
一、劳动法概念及其原则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它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它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是一种独立的法律部门。
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
我国的劳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法》作为维护人权、体现人本关怀的一项基本法律,在西方甚至被称为第二宪法。
其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劳动就业方针政策及录用职工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与解除程序的规定;集体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办法;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制度;劳动报酬制度;劳动卫生和安全技术规程等。
劳动法基本原则:1、劳动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的原则;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原则。
2、劳动是公民的权利。
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从事劳动的同等的权利。
3、劳动是公民的义务4、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5、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原则二、劳动法保障公民权利1、劳动法保障公民的休息权,中共中央、国务院曾印发《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强调切实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
2、劳动法保障就业者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
如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3、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比如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劳工权益保护辩论辩题
劳工权益保护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劳工权益保护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
首先,劳工是社会的主体,是社会生产力的载体,他们的权益受到保护是社会稳定和繁荣的基础。
正如马克思所说,“劳动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劳动者应当享有合理的劳动报酬和工作环境。
”因此,保护劳工权益是社会责任和义务。
其次,劳工权益保护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
保护劳工权益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强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进而促进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正如美国总统肯尼迪曾说,“一个国家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离不开劳工的辛勤劳动和权益的保护。
”。
最后,保护劳工权益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
劳工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往往处于劣势地位,容易受到剥削和歧视。
因此,保护劳工权益可以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
正如英国哲学家罗素所说,“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必须建立在对劳工权益的尊重和保护之上。
”。
反方观点:劳工权益保护会增加企业成本,影响经济发展。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需要通过降低成本来提高竞争力,而保护劳工权益会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降低企业的盈利能力,从而影响经济的发展。
因此,过度保护劳工权益可能会对经济造成负面影响。
此外,过度保护劳工权益可能导致劳动力市场僵化。
如果劳工的权益得到过度保护,劳动力市场将变得僵化,企业难以灵活调整用工结构,从而影响企业的经营效率和灵活性。
这对于经济的健康发展是不利的。
最后,过度保护劳工权益可能会导致劳工自身的不努力。
如果劳工的权益得到过度保护,他们可能会失去工作积极性,影响劳动生产率和企业的竞争力。
正如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所说,“劳动者的报酬应当与其贡献成正比,过度保护劳工权益可能会导致劳动者不努力工作,从而影响企业的发展。
”。
综上所述,劳工权益保护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在保护劳工权益的同时兼顾企业的利益和经济的发展。
只有在平衡好各方利益的基础上,才能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劳工权益辩论辩题
劳工权益辩论辩题正方,劳工权益应当得到充分保障。
作为正方辩手,我认为劳工权益应当得到充分保障。
首先,劳工是社会的主体,他们的辛勤劳动为社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因此应当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
正如马克思所说,“劳动是人类生活的第一条件,是一切文明的基础。
”劳工的权益是不可侵犯的基本人权,任何侵犯劳工权益的行为都是不道德的。
其次,保障劳工权益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发展。
如果劳工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劳资矛盾会加剧,可能引发社会动荡甚至暴力冲突,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威胁。
因此,政府和企业应当制定相关法律和政策,保障劳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最后,保障劳工权益也有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劳工是企业的重要生产力,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力直接影响着企业的发展和竞争力。
如果劳工的权益得到保障,他们会更加投入工作,提高生产效率,从而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正如美国前总统林肯所说,“劳动者是社会的支柱,没有他们,社会就会支离破碎。
”。
综上所述,保障劳工权益是符合道德和社会利益的,政府和企业应当共同努力,确保劳工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反方,劳工权益保障需兼顾企业利益。
作为反方辩手,我认为劳工权益保障需要兼顾企业利益。
首先,企业是社会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过分强调劳工权益保障,可能会加重企业的负担,影响企业的发展和竞争力。
正如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所说,“市场的自由竞争是最有利于社会福利的。
”过分干预劳工和企业的关系,可能会扭曲市场竞争,影响整个社会的福利。
其次,劳工权益保障需要考虑企业的经济实际。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需要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经营状况来调整生产和管理,过分强调劳工权益保障可能会限制企业的灵活性和竞争力。
因此,政府和企业应当在保障劳工权益的同时,兼顾企业的经济利益,制定合理的劳工政策和法律法规。
最后,劳工权益保障需要注重平衡。
劳工和企业是相互依存的关系,只有平衡双方的权益,才能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
因此,政府和企业应当在保障劳工权益的同时,采取措施促进劳资双方的沟通和协调,共同推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劳工权益辩论辩题
劳工权益辩论辩题正方,劳工权益应当得到充分保障。
劳工权益是社会进步和公平正义的重要体现,因此应当得到充分保障。
首先,劳工是生产力的载体,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他们的劳动应当得到应有的回报和尊重。
正如马克思所说,“劳动是人类生活的第一要素,是一切财富的源泉。
”如果劳工权益得不到保障,劳工的生产积极性会受到影响,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的发展。
其次,劳工权益的保障是社会稳定和和谐的重要保障。
如果劳工长期处于被剥削和压迫的状态,劳资矛盾会不断加剧,容易引发社会动荡和冲突。
正如美国总统林肯曾经说过,“劳动者的权益是国家稳定的基石。
”因此,保障劳工权益不仅是对劳工个人的尊重,更是对整个社会稳定的负责。
最后,劳工权益的保障也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
现代社会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劳工法律制度,保障劳工的基本权益,如工资保障、工时规定、劳动合同等。
如果这些权益得不到保障,法治精神就会受到损害,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也会受到质疑。
综上所述,劳工权益应当得到充分保障,这不仅是对劳工个人的尊重,更是对整个社会发展、稳定和法治的负责。
反方,劳工权益的保障应当有限度。
劳工权益的保障固然重要,但也应当有限度。
首先,过分强调劳工权益保障可能会对企业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劳工的工资、福利等成本是企业的重要支出,如果这些支出过高,可能会导致企业盈利能力下降,进而影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正如经济学家弗里德曼所说,“企业的首要任务是盈利,而不是为了保障劳工权益而盲目支出。
”。
其次,过分强调劳工权益保障可能会导致劳资矛盾加剧。
劳工的权益保障需要通过劳资双方的协商和妥协来实现,如果一味强调劳工权益而忽视了企业的利益,劳资矛盾会不断加剧,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最后,过分强调劳工权益保障也可能会导致劳工的依赖心态。
如果一味强调政府或企业对劳工的保护和照顾,劳工可能会失去自我奋斗的动力,形成“舐犊情节”,不利于整个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综上所述,劳工权益的保障应当有限度,不能一味强调保护劳工的权益而忽视其他方面的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
劳工权益辩论辩题
劳工权益辩论辩题正方,劳工权益是社会进步的基石,应当得到充分保障。
首先,劳工是社会生产的主体,是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因此,保障劳工权益是保障社会稳定和繁荣的基础。
正如马克思所说,“劳动是人类生活的基础,是一切文明的先决条件。
”只有保障劳工权益,才能使他们在工作中得到应有的尊重和待遇,从而更好地发挥自己的作用,为社会创造更多的价值。
其次,保障劳工权益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
劳工是社会中最弱势的群体之一,他们往往面临着低工资、长工时、缺乏社会保障等问题。
如果不加以保护,劳工将会受到剥削和压迫,社会的贫富分化将会日益加剧,从而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正如美国总统林肯所说,“劳动者是社会的基石,如果基石不稳固,整个建筑都会动摇。
”。
最后,保障劳工权益是符合法律和道德的要求。
各国家的法律和国际公约都明确规定了劳工的权益,保障劳工权益是政府的责任。
同时,保障劳工权益也是尊重人的基本尊严和价值的体现,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体现。
正如英国哲学家罗素所说,“尊重劳工权益是我们对人类尊严的尊重,是我们对社会正义的追求。
”。
反方,劳工权益的过度保护会对经济发展和企业生存造成负面影响。
首先,过度保护劳工权益会增加企业成本,阻碍企业的发展。
如果劳工的权益得到过度保护,企业将面临更高的用工成本和更严格的用工限制,这将使得企业难以生存和发展。
正如美国经济学家弗里德曼所说,“过度的劳工保护将导致企业无法承受的成本压力,从而影响经济的发展。
”。
其次,过度保护劳工权益会降低劳动生产率,影响企业竞争力。
如果劳工的权益得到过度保护,他们可能会因为缺乏竞争动力而降低工作积极性,从而影响劳动生产率。
这将使得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甚至导致企业倒闭。
正如美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所说,“劳动生产率是国家财富的基础,过度的劳工保护将损害生产力。
”。
最后,过度保护劳工权益会影响就业机会和市场灵活性。
如果劳工的权益得到过度保护,企业可能会因为担心用工成本和法律责任而减少招聘,从而导致就业机会减少。
劳工权益辩论辩题
劳工权益辩论辩题正方,劳工权益应当得到保障。
劳工权益是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基础,因此应当得到充分的保障。
首先,劳工是生产力的载体,是企业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他们的劳动应当得到应有的回报和尊重。
正如马克思所说,“劳动是一切财富的源泉。
”如果劳工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劳动积极性将受到影响,进而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因此,保障劳工权益是社会责任和义务。
其次,劳工权益的保障也是符合法律和道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劳工的权益,包括工资、休假、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而伦理学家康德也提出过“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的伦理原则,这也适用于劳工权益的保障。
企业应当尊重劳工的人格,保障其基本权益,这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
最后,历史上也有很多关于劳工权益的案例,比如工人运动、罢工等,都是为了争取自身权益的斗争。
这些案例表明,劳工权益的保障是一项长期的斗争和努力,不能放任自流,需要得到社会的关注和支持。
反方,劳工权益不应当过分强调。
劳工权益的保障固然重要,但也不应当过分强调。
首先,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劳工权益的保障过分强调,可能会加重企业的负担,影响企业的经营和发展。
正如亚当·斯密所说,“个人私利的追求是推动经济增长的动力。
”如果企业无法有效地调整劳动力成本,可能会导致企业的倒闭和裁员,从而影响到更多劳工的利益。
其次,劳工权益的保障也需要考虑到整体经济发展和社会利益。
如果劳工权益的保障过于严格,可能会导致企业的生产成本上升,进而影响到整体经济的发展。
正如经济学家弗里德里希·哈耶克所说,“市场的自由能够调节资源的有效配置。
”如果劳工权益的保障过于严格,可能会扭曲市场的竞争,影响到整体经济的效率和发展。
最后,劳工权益的保障也需要考虑到企业的自主权和灵活性。
企业应当有权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情况调整劳动力的使用和成本,以保持竞争力和持续发展。
如果劳工权益的保障过于严格,可能会限制企业的自主权和灵活性,影响到企业的发展和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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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劳动与职工权益】论劳动法与劳动者的人权保障Ξ关彬枫(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北京100865)[摘 要]我国《劳动法》的制定对完善我国的人权保障体系、改善我国劳动者的人权状况、提高我国劳动者的人权保障水平等方面具有巨大的积极意义。
但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变型时期,生产力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还不高,实现《劳动法》中规定的某些人权保障的物质条件还不充分。
因此,在贯彻执行《劳动法》、实现劳动者人权保障的过程中还有诸多问题、情况等待我们去研究,去解决。
[关键词]劳动法;劳动者;人权保障[中图分类号]D922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153(2002)01—0051—04 人权,从一般的意义上讲就是为了实现人的“尊严与价值”(《联合国宪章》),按照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应享有的权利。
正是对人权的追求,引导着人类社会从野蛮走向文明,从专制走向民主,从人治走向法治。
在这一历史进程中,人权意识,人权理论,人权制度和人权实现不断发展完善。
今天,承认人权、尊重人权和保护人权已成为国际法和世界各国国内法的一个根本准则,成为现代法制社会的一个根本目标,其中对劳动者在劳动关系方面的人权保障则是通过劳动法律的立法及实施来实现的。
我国于1994年7月5日颁布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充分地体现了保障劳动者人权这一宗旨,为发展和完善我国的人权保障体系作出了贡献。
下面仅就我国劳动法与劳动者的人权保障问题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劳动法对劳动者人权保障的理论基础从广义的角度来看,人权和人权保障涉及道德、政治、法律以及人的主观精神活动等诸多方面。
这里仅从法律与人权和人权保障的相互关系的层面上来谈这一问题。
(一)人权作为一种社会关系,必须由法律来调整和保护在人类社会里,人权首先体现为一种社会关系,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一切人,作为人来说,都有某些共同点,在这些共同点所及的范围内他们是平等的,这样的观念自然是非常古老的。
但是现代的平等要求是与此完全不同的;这种平等要求更应当是,从人的这种共同特性中,从人就他们是人而言的这种平等中,引申出这样的要求: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
”这里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所反映的社会关系就是一定历史条件下人权状况的集中体现。
这同时也说明了人权是人的本性或本质的必然要求。
一方面,人人都要求生存,要求自由,要求物质丰富和精神愉快,要求成为幸福的人,这是人的生理和心理的自然属性所决定的。
自有人类以来,人们始终把人权作为自己追求的根本目标,归根结蒂是为了满足自身的各种需要和利益,这是人权发展的永不枯竭的动力。
另一方面,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因为人不是孤立地生活在世界上。
人和人之间,群体和群体之间,个人、群体和社会之间,存在着各种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就必然存在着人与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与矛盾,需要用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这种形式去加以调整,我们可以说社会关系的存在是人权产生和存在的前提条件。
我们也可以说,在人类社会的一定历史阶段,人们之间各种社会关系的性质与状况决定着人权的性质与状况。
人权的实现、保障和发展,只能在法律的调整下,使社会关系不断改善并趋于理性与和谐中才能实现。
(二)人权的本质即人们应当享有的各种利益只能由法律来维护与保障“人们所追求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马克思)。
人们所追求的人权,就是受一定伦理道德所支持与认可的人应当享有的各种权益。
从这个意义上说,人权的基础是利益。
这里所说的利益,其内涵是极其广泛的。
既包括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也包括人身权益。
因此,无论是国内人权还是国际人权,总是意味着个人、群体、社会与国家相互之间在各种利益上的追求、享有和分配。
在这里,人权体现为各种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关系。
因此,马克思指出:“权利的最一般形式即人权。
”人们对权利的追求即对人权的追求,实质上是对权利份额所对应的特定利益的追求。
历史地看,“没有永恒的敌人,也没有永恒的朋友,只有永恒的利益”。
在促进人类文明的动力系统中,最原始最深刻的动因即利益。
而人权的本质恰好就是利益。
人权和利益是同一事物表现的两个不同的方面,在现实生活中,人权即利益只有通过法定的权利、义务规范才能加以保障和实现。
什么样的个人或群体,应当享有什么样的人权,如何确认和保护某项人权,均由法律作出明确的规定,第8卷第1期 工会论坛 Vol.8No.1 2002年2月 Trade Unions’Tribune Feb.2002Ξ收稿日期:2001-11-28作者简介:关彬枫(1955—),男,大学文化,现任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工部法律监督处处长。
并借助国家意志才能实现。
(三)法律是记载和保障人权的工具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法律通过权利、义务这种法律规范去调整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实现人们对各种利益的追求,对人权加以确认、维护和保障。
因此,我们就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人们所追求的人权即法定权利。
法律是各种主体对于人权追求的记载和保障工具,列宁所说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如同马克思所说:“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是一个道理。
法律适应人类的权利要求而产生,以记载人权的实现为使命。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人权与法律在内容、客体等方面具有极大的同一性。
制约权利和保障人权是现代法治的核心,保障人权是我国法制的重要内容和最终归宿,人权关系,人权本质,人权原则和人权内容的调整、维护和保障从根本上来说必须以法律的形式来体现和作为保护途径。
在现代社会生活中,世界各国的法律就表现为以宪法为纲,以部门法及法律、法规为目的人权保障体系。
可以说,现代法律是人权保障体系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制度要素。
首先,宪法是调整个人人权与国家权力相互关系的根本大法,是人民权利的总保障书;它对人的价值给予全面肯定并将人权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赋予了人权以最高的法律意义,是人权的总保证书。
宪法对人权的保障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政治水平的标尺。
但是由于宪法对公民权利的规定具有普遍性、纲领性,是对公民权利的集中和概括。
这样就需要刑法、民法、行政法、劳动法等专门的法律从特定的方面对特定领域的公民权利加以具体的规定和保障,从而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人权保障体系。
因此,我们可以说劳动法是以保障劳动者人权为目的的人权保障体系的子系统。
二、劳动法对劳动者人权保障实现的过程与条件劳动者人权是劳动者在劳动关系领域内所享有的广泛的权利,是以国家的强制力来保障的向弱势群体和个人倾斜的权利,同时劳动者人权也是一种合乎道德的权利、普遍的权利、对抗权力的权利。
因此,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实现,将是一个系统化工程并需要相应的社会政治、经济、法治、文化等诸多条件。
(一)劳动者在劳动关系领域中人权的实现过程人权划分为应然权利(或叫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然权利(即实际享有的权利),其中人权的本义是静态的、理念上的“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则是人们运用法律这一载体、工具使“应有权利”以法律的形式使其制度化并使其实现能够得到最有效和强有力的保障,而“实有权利”是指人们已经享有或能够实现的权利。
可以说人权的三种形态及其实际水平是随社会的发展而不断进步提高的,而人权的三种形态本身也是不断相互转化的。
即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和生产力发展水平会提出不同的人权要求———“应然权利”,然后人们通过制定法律或随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不断地修订现存法律的方式使其转化为法定权利。
可以说,一项权利为法律所确认和保护,就表示“应然权利”的实现向前迈了一大步。
再其后,通过法律的贯彻、实施、遵守、执行来完成人权的实现,即人们真正得到“实然权利”。
21人权需靠法律从静态规定到动态执行的过程实现如果说,法律确认了某项人权、某项劳动者的人权,这并不等于人们就已经或实际能够享受到这一人权。
我们在劳动法律法规中对劳动者的人权作出较广泛全面的规定并不是十分困难的,而通过劳动法律的遵守、执行来保证劳动者人权的实现,才是最困难也是最主要的过程。
现实和实践告诉我们,把纸上的权利变成现实社会生产活动中劳动者的物质和精神利益是一个更复杂、艰苦的过程———即维护劳动法律的权威,并使其得以坚决地贯彻执行。
(二)劳动者人权实现的条件劳动者人权的实现需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条件:11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状况,即生产力的发展水平。
这是决定和制约人权发展水平及其实现的决定性的因素。
可以说人权与生产力是一对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矛盾。
就拿劳动法来讲,劳动法的立法宗旨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即保障和实现劳动者的人权,但劳动法律的制定又不能脱离现今社会经济和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而从另一方面来讲劳动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是保护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正是在这不断的转化和发展的过程中,人权状况、人权水平和生产力都将不断改善、发展和提高。
21社会民主政治和法制等正式制度要素的发展水平。
法律是人权的载体,作为专制政治对立物的民主政治,则是现代人权制度赖以建立与发展的政治基础。
可以说整个民主制度包括国际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是劳动者人权实现的可靠保障。
法治、特别是列入国家宪法的以法治国方略是我国民主政治的重要核心内容,其标志是国家要建立完备并能充分保障其实施的人权的法律。
31经济文化发展水平。
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越高,社会的物质产品与精神产品越丰富,劳动者的科学文化水平和素质越高,人们享有并实现人权的可能性就越大。
41劳动者人权意识的发展水平。
这也是劳动者人权实现的极为重要的一个条件。
权利是要权利人去主张才能实现的,如果劳动者毫无权利意识,或不敢、不能、不会主张自己的权利,那么就是对权利的放弃,就是人权的被侵害。
因此,劳动者应努力提高自己的权利意识、法律意识、民主政治意识,拿起法律的武器,为争取自己的权利而斗争。
最后,劳动者人权的彻底实现以人的全面解放、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人的需求得到全面满足为条件。
因此我们可以说,人权的保障和实现是相对的。
真正、彻底和最高境界人权的实现有待人类进入自由王国,人类社会步入共产主义社会才会到来。
共产主义者是最彻底的人权主义者,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旗帜,也必然是一面引导人们不断前进的高高飘扬的人权旗帜。
三、我国劳动法对劳动者人权保障的具体体现在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中涉及了劳动者在劳动关系领域内大部分最重要的基本人权。
同时,劳动者人权也是一种普遍权利,其中包括:生存权,发展权,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政治权利和自由以及集体人权等广泛的劳动者基本人权。
具体体现为:(一)人身人格权利。
这里是指劳动者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它不仅包括人得以存在这个世界的权利,而且包括人体面地生存的权利。
11人身自由权利。
从人权理论上讲,自由是人权的内容要素,意味着人的生存、活动和发展的充分自由度(当然这自由是相对的、合法的),人身自由是行使权利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