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
各级政府对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政策支持
(六)各级政府对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政策支持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深化科技、教育体制改革,推动科技、教育与经济紧密结合,坚持走产学研结合的道路,积极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建设,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中央和省、市、区各级政府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的意见和政策推动大学科技园建设与发展。
作为主管部门的科技部、教育部有关部门先后颁布了《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试行办法》、《科技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与发展的意见》、《国家大学科技园“十五”发展规划纲要》、《国家大学科技园“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等文件指导和促进大学科技园的发展;成立了“中国大学科技园协会”、“大学科技园工作指导委员会”并由其出版发行了关于大学科技园的专刊与简报;先后于哈尔滨、北京和上海三次召开了全国性大学科技园工作研讨会;组织国家科学技术部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组完成了《大学科技园评估指标体系》等;由全国大学科技园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科技部、教育部联合印发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试行办法》和新拟定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对各地方省、市、自治区科技与教育主管部门报送的申请成为国家级的创新环境好、创新资源聚集、成果转化和科技企业孵化绩效显著、地方政府高度重视的大学科技园进行考核评估,促进大学科技园的持续性发展。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在2006年1月召开的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上,包括清华科技园、北航科技园等在内的十个国家大学科技园的代表出席了这次大会。
本次大会上,相关会议文件和会议讨论对国家大学科技园在国家自主创新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给予了高度评价,肯定了大学科技园在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孵化、技术研发、中介服务和其他配套服务方面所做出的突出贡献,提出了各项优惠政策。
在随后发布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中明确提出:“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科技部、教育部等部门已经开始着手制定相关细则,对大学科技园下一步的发展必将产生更大的推动作用。
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的金融支持若干措施
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的金融支持若干措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中科园发[2011]37号•【施行日期】201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的金融支持若干措施(中科园发〔2011〕37号)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展政府采购新技术新产品试点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8〕46号)、《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行动计划(2010-2012年)》(京办发〔2010〕15号)精神,建立支持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的金融综合服务机制,推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的新技术新产品应用于首购、订购、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和示范项目、推广应用(以下简称推广应用),促进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有机结合,特制定以下措施。
第二条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的具体认定工作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展政府采购新技术新产品试点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8〕46号)执行。
享受本规定支持的企业应是符合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认定范围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承接推广应用项目,凭项目招标文件向中关村合作的担保机构提出投标保函申请;企业中标后,凭中标通知书向担保公司提出履约保函申请;由担保公司及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具投标保函或履约保函。
第四条企业承接推广应用项目,在银行开立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中关村管委会给予企业保函手续费、评审费、担保费等综合成本20%的补贴。
第五条担保机构根据企业签订的项目合同,加快担保审批流程,执行优惠担保费率;银行实行见保即贷;中关村管委会按照银行基准利率给予贷款企业40%的利息补贴支持;按照实际发放贷款的规模给予担保机构0.25%的担保风险补贴,对其补贴额度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年度总额控制。
北京中关村公园介绍
北京中关村公园介绍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简称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英文缩写为CenterofInnovationState,简称“CIIS”),是中国首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由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简称北京中关村管委会)负责建设和管理。
2011年9月26日,由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升级版——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正式揭牌,这是中国首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位于北京南部,西起东二环路,东至北小河,南临中国科学院、北清路及玉渊潭南路,北接中国人民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大学等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
包括海淀、朝阳、丰台、石景山四个行政区,总面积550.44平方公里。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和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共同建设和管理,其中海淀部分为中关村大街及中关村大街南侧部分;武清部分为武清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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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人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人工智能产业培育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法规类别】计划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科园发[2017]43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9.30【实施日期】2017.09.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人工智能产业培育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中科园发[2017]43号)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落实《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国发〔2017〕35号)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建设规划(2016-2020年)》(中示区组发〔2016〕1号),进一步发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示范引领作用,积极抢抓全球人工智能产业发展重大机遇,促进中关村示范区人工智能产业加快发展,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和技术主导权的人工智能产业集群,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制定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人工智能产业培育行动计划(2017-202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2017年9月30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人工智能产业培育行动计划(2017-2020年)人工智能作为全球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制高点,已经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引擎。
为贯彻落实《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国发〔2017〕35号)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建设规划(2016-2020年)》(中示区组发〔2016〕1号),发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引领示范作用,促进中关村人工智能产业加快发展,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和技术主导权的人工智能产业集群,特制定本计划。
本计划所指人工智能是指研究、开发用于模拟、延伸和扩展人的智能的理论、方法、技术及应用系统的总称,主要涉及人工智能芯片及传感器,操作系统和基础软件,计算机视觉、语音识别、自然语言处理、生物特征识别、新型人机交互、自主决策控制等核心算法,细分行业应用及系统集成等环节。
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关村海外人才创业园建设的意见
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关村海外人才创业园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06•【字号】•【施行日期】2021.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关村海外人才创业园建设的意见各有关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关村海外人才创业园建设的意见》已经我委2020年第11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2021年1月6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关村海外人才创业园建设的意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和人才发展的重要论述,深入实施《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2年)》(中示区组发〔2018〕4号),实行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进一步加强中关村海外人才创业园(以下简称海创园)建设,不断提升服务海外人才和海外人才创业企业(以下简称海创企业)的能力,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人才,聚天下英才而用之,为中关村建设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和创新高地、为北京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提供人才保障,制定本意见。
一、完善海创园工作体系1.明确功能定位。
海创园的主要功能是吸引和扶持海外人才归国或来华创业,培育具有创新能力与国际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企业家,促进高新技术发展和科技成果产业化。
海外人才包括海外归国人才和外籍人才。
纳入中关村支持体系的海创园原则上应是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或中关村创新型孵化器、硬科技孵化器等。
2.规范评价管理。
中关村管委会负责组织开展海创园申报工作,把一批载体建设好、孵化能力强,分园支持重视,吸引和服务海外人才富有成效的孵化机构纳入到中关村海创园工作体系。
支持中关村留学人员创业园协会发挥作用,加强对海创园的业务指导,建立完善的指标体系,不断规范海创园的评价工作。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支持改造提升存量空间项目申报书
编号:__ _________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支持改造提升存量空间项目申报书申报方向:支持改造提升存量空间项目名称:项目申报单位:项目推荐分园:项目实施周期:年月至年月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年月承诺函本单位郑重承诺:本单位在申报资金项目过程中,所提供的一切书面申报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承担与此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旦被发现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没有填写要求提供的内容,申报书视为无效,自动放弃申报资格。
此次申报的项目本年度未获得其他同类北京市级财政资金同一类方向的重复支持。
本单位将按照《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园区高质量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要求使用支持资金。
申报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编写说明1 .本申报书适用于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立项支持的促进园区高质量发展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园区高质量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组织编写。
2 .本申报书所有栏目均需填写,凡无内容填写的栏目,请用或“无”表示。
第一次出现外文名词时,要写清全称和缩写,再次出现同一词时可以使用缩写。
3 .编写内容可参考各项栏目括号内的说明,正式文本应删除括号说明内容。
4 .本申报书各项内容填写应当实事求是,保证提供的全部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
对虚假编制等行为,一经查实,将不予立项,责令退回已拨付资金,并记入信用记录。
5 .本申报书中的各项内容,特别是项目实施内容、项目预算方案、项目实施成效,请认真谨慎填写。
目录第一部分申报单位基本信息 (4)第二部分项目申报表 (6)第三部分附件材料 (9)附件1:投入费用明细清单表 (10)附件2:改造提升存量空间项目入驻企业清单表 (111)第一部分申报单位基本信息第二部分项目申报表(一)经济效益包括但不限于:改造前后入驻企业营业收入、入驻企业纳税总额、地均产出等方面的提升情况(二)社会效益包括但不限于:1.产业、企业集聚及区域带动作用如改造后园区内产业定位、产业集聚度、入驻企业情况等(包括已入驻、签约、意向入驻企业或项目数量、优质企业基本情况)、带动上下游企业数量、拟解决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问题和迫切需求、带动的市场规模、对所在行业、领域发挥的产业带动作用或给行业带来的影响等。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5部门印发、《关于支持发展高端仪器装备和传感器产业的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5部门印发、《关于支持发展高端仪器装备和传感器产业的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公布日期】2022.03.15
•【字号】〔2022〕京经信发45号
•【施行日期】2022.03.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技奖励
正文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5部门印发、《关于支持发展高端仪器装备和传感器产业的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市高端仪器装备和传感器产业创新发展,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发展高端仪器装备和传感器产业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21〕31号),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财政局,怀柔区政府共同制定了《关于支持发展高端仪器装备和传感器产业的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支持发展高端仪器装备和传感器产业的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5日。
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
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间接费用列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0修订)【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示区组发[2010]15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07.15【实施日期】2010.08.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间接费用列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示区组发〔2010〕15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相关试点单位: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2009年9月17日印发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列支间接经费试点工作情况,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重大专项列支间接费用专项工作组对《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间接费用列支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并已经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间接费用列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和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京办〔2009〕11号)开展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使用改革试点的精神,根据《关于印发<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218号)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重大专项资金试点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科技重大专项中间接费用列支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京科发〔2022〕1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及本市科研经费管理改革精神,推动本市开展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工作,营造有利于创新的科研环境,结合本市实际,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共同制定《北京市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工作方案》,经北京市科技体制改革专项小组2021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正式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2022年2月11日北京市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方案为贯彻落实《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关于新时代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措施》(京政发〔2019〕18号)等文件精神,推动本市开展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工作,营造有利于创新的科研环境,结合本市实际,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制定试点方案如下:一、试点目标针对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中的痛点、难点和堵点问题,进一步深化科研领域“放管服”改革,在基础研究类和人才类科研项目中推行经费“包干制”,在从事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的独立法人机构开展经费“包干制”试点,探索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赋予科研单位和创新团队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及技术路线决策权,切实减轻科研人员负担,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提升财政资金的使用效果,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7部门关于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7部门关于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北京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22.04.22•【字号】京国资发〔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7部门关于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国资发〔2022〕5号各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等有关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做好本市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减免工作通知如下:一、减免对象本通知适用于在京注册或在京纳税并承租本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京内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小微企业)。
服务业的范围可通过国家统计局《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及《关于修订〈三次产业划分规定(2012)〉的通知》(国统设管函〔2018〕74号)进行认定。
小微企业的范围可参考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方网站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模块,或由承租方提供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划型标准的证明材料予以认定。
二、减免要求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区的国有房屋,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减免2022年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
北京市互联网
北京市互联网3.0创新发展白皮书(2023年)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二○二三年五月编写说明本白皮书是在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组织下,由北京信息科技发展中心会同中关村科技园区石景山园管理委员会、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中关村科幻产业创新中心、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写完成。
其中,北京技术产业有关内容是在调研人工智能、区块链、算力芯片、通信网络、XR终端、全息影像、数字内容制作、数字孪生等百余家企业,以及咨询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科学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理工大学、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等高校院所数十位专家的基础上编写形成,在此一并致谢。
此外,限于编写时间仓促、编写人员知识积累有限、产业尚未完全发展成熟等方面的影响,内容或有疏漏,敬请指正。
目录一、互联网3.0基本情况 (1)(一)互联网3.0起源与内涵 (1)1.元宇宙 (1)2.Web3 (2)3.互联网3.0 (3)(二)互联网3.0发展与演进 (4)1.互联网3.0发展的三个阶段 (4)2.互联网3.0处于发展早期 (5)3.互联网3.0未来演进趋势 (6)二、互联网3.0关键技术及应用 (7)(一)互联网3.0体系架构 (7)(二)基础设施层关键技术 (8)1.人工智能 (9)2.区块链 (10)3.算力芯片 (10)4.通信网络 (11)(三)交互终端层关键技术 (12)1.XR终端 (12)2.全息影像 (15)3.脑机接口 (15)(四)平台工具层关键技术 (16)1.数字内容制作技术 (16)2.数字孪生 (17)(五)应用层主要场景 (18)1.互联网3.0+城市 (18)2.互联网3.0+工业 (19)3.互联网3.0+产业 (19)4.互联网3.0+消费 (20)三、国内外互联网3.0发展情况 (21)(一)互联网3.0产业当前发展热点 (21)1.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呈现变革性突破 (22)2.XR仍是交互终端研究布局热点 (22)3.数字内容制作工具平台大量涌现 (23)4.数字人、NFT等新应用快速发展 (23)5.互联网3.0相关组织表现活跃 (24)6.资本市场理性回归 (24)(二)国际互联网3.0发展情况 (25)1.美国政府注重风险监管,科技巨头引领全球元宇宙产业发展 (25)2.欧洲对元宇宙的态度趋于保守和严苛 (26)3.日本促进元宇宙产业规范化发展,致力成为元宇宙发达国家 (26)4.韩国政府制定发展计划,大力支持元宇宙产业发展 (27)(三)我国互联网3.0发展情况 (27)1.国家稳步推进互联网3.0发展 (27)2.部分省市出台相关政策,推动互联网3.0特色化发展 (30)3.各地加大产业园建设力度,推动创新企业集聚发展 (35)4.领军企业依托业务优势,积极布局互联网3.0新赛道 (40)四、北京互联网3.0发展现状 (41)(一)市区两级出台系列政策文件 (42)1.市级层面统筹推动技术产业协同发展 (42)2.区级层面结合区位优势和特色出台政策举措 (44)(二)创新企业围绕细分领域加强布局 (75)1.百度推出希壤平台、文心一言和数字藏品平台 (75)2.字节跳动积极布局VR终端和内容 (76)3.京东聚焦产业需求打造元聚力平台 (77)4.京东方前瞻布局XR显示屏技术研发 (77)5.各类中小企业踊跃开展技术应用创新 (78)(三)高校及科研机构等加强基础前沿研究 (79)1.显示与交互领域 (79)2.人工智能领域 (81)3.区块链领域 (81)(四)互联网3.0发展亦面临重大挑战 (83)1.部分底层技术尚未成熟,概念落地缺少有力支撑 (83)2.产业链部分环节缺失,商业模式待丰富 (83)3.安全体系与监管政策配套尚未铺开,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有待加强 (84)五、发展建议 (84)(一)加强政策支持与组织保障 (84)(二)加快推动技术攻关与共性技术支撑平台建设 (85)(三)加快推动“互联网3.0+”应用场景建设 (85)(四)加强互联网3.0创新生态建设与风险监管 .. 85附录参考文献 (87)一、互联网3.0基本情况(一)互联网3.0起源与内涵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虚拟世界和现实世界相互影响、相互融合的程度日渐深入,元宇宙、Web3、互联网3.0等概念逐渐兴起。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中关村科技园区海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委会关于启动2009年度“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发布部门】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04.23【实施日期】2009.04.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委会关于启动2009年度“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大对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支持力度,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帮扶企业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经研究决定启动2009年度“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申报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淀园管委会)是创新资金的项目组织单位。
其中,海淀园管委会负责海淀科技园内创新资金项目的组织工作,中关村管委会负责中关村科技园区范围内创新资金项目的组织工作,市科委负责全市创新资金项目的组织工作。
企业可按属地选择其中一家组织单位申报。
二、专项资金作为科技部创新基金的地方支持资金的方式组织实施。
立项项目中符合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助条件的项目将择优向科技部进行推荐。
三、同一家企业仅能申报一个项目,严禁多头、重复申报,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申报资格。
四、2009年度创新资金对企业及项目的申报条件、支持方式、支持额度、工作流程等方面的要求依据附件中《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申请须知》执行。
五、已获得国家创新基金或北京市创新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在已立项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新项目;验收基本合格的项目,承担企业当年不得申请新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承担企业原则上三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科技“战疫”、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科技“战疫”、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2.07•【字号】•【施行日期】2020.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科技“战疫”、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关村示范区各分园,各有关企业、社会组织、双创服务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习总书记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北京市决策部署,加快实施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和《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各类创新创业主体充分发挥科技创新优势和支撑作用,加速科技成果在防控治疗一线的转化应用,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出贡献,同时减轻疫情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影响,帮助企业共渡难关、实现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方向支持中关村示范区创新创业主体发挥技术优势,重点开展:应对疫情的检测诊断、治疗及防护等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研发及产业化;人工智能技术产品在防控治疗相关服务、药品器械防护用品生产制造以及无人物流等领域的应用;大数据、物联网、5G、高端芯片、虚拟现实等技术产品在抗击疫情一线的创新应用;发挥环保节能等技术优势,参与各地应急病区建设;发挥“互联网+”平台优势,开展生产生活服务保障。
(重点支持技术方向及应用领域详见附件1)。
二、支持措施1.推动创新品种加速进入审评审批绿色通道。
加快梳理与疫情防控治疗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新药等技术产品,依托全市医药健康协同创新联席会制度,通过市相关部门联动机制和国家事权申报绿色通道等途径,针对符合疫情防控和诊疗所需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协调推动加速进入防控产品应急审评审批绿色通道,及时跟进协调企业后续符合GMP标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落地生产所需的空间等需求。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关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国有资产评估【发文字号】中科园发[2015]66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12.30【实施日期】2015.12.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关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科园发〔2015〕66号)中关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关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2015年第34次主任专题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2015年12月30日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关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对中关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13〕64号)、《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京国资发〔2008〕5号)(以下简称“京国资发〔2008〕5号”)等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管委会对集团及其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发生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核准、备案,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资产评估第三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产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九)资产涉讼;(十)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北京技术服务合同认定管理办法
北京技术服务合同认定管理办法《北京市技术服务合同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北京市技术服务合同的管理,规范技术服务合同的认定工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技术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技术服务合同的认定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技术服务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以下简称服务方)向另一方当事人(以下简称委托方)提供技术知识、技术经验、专业技能等服务,并按照约定解决特定的技术问题,委托方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二章认定标准第四条技术服务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标的为技术知识、技术经验、专业技能等服务;(二)服务方具备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能力;(三)委托方支付报酬;(四)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合同期限、服务内容、质量标准、报酬等事项。
第五条以下情形不适用技术服务合同认定:(一)技术服务内容不属于技术知识、技术经验、专业技能等领域;(二)服务方不具备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能力;(三)合同标的为有形产品或者无形资产;(四)其他不符合技术服务合同认定条件的情形。
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六条当事人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后,可向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申请认定。
第七条申请认定技术服务合同,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技术服务合同认定申请表;(二)合同文本;(三)服务方的资质证明材料;(四)委托方的身份证明材料;(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工作,并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九条技术服务合同认定有效期为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
第十条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确保技术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技术服务合同认定工作的管理,对认定结果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依法予以处理。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组织我市第二批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的紧急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组织我市第二批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2.11•【字号】•【施行日期】2009.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组织我市第二批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的紧急通知各有关单位:为了发挥政府采购对自主创新的促进作用,提升以企业为主体的自主创新能力,带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展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试点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8]46号)的规定,按照市领导指示,决定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组织开展第二批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发布第二批自主创新产品目录。
市政府相关部门将于近期在政府投资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中签订一批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产品范围必须在第一、第二批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当中。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的企业、大学、科研单位均可就其符合条件的自主创新产品(服务)申请参加认定,经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可按照市政府《关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展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试点工作的意见》的规定获政府采购支持。
二、自主创新产品的申报条件按照《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办法(修订)》的规定执行。
三、属于政府首购的自主创新产品是指: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暂不具有市场竞争力,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或首批投向市场但销售额在200万元以下的产品。
首购产品不受《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办法(修订)》第一条第(四)款第1、2项条件的限制,其它申报条件按照《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办法(修订)》的规定执行。
四、申请参加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单位应认真填写《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请书》并准备如下证明材料:1、相关部门核发的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3、申请产品为专利(指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专有权证书复印件;申请产品为计算机软件的,需提交由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申请产品为植物新品种的,需提交由国家农业部颁发的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4、申请产品由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验)报告、性能检测(验)报告;5、申请产品上两年度的销售合同等能够证明销售收入的材料,或企业对申请产品市场占有率的情况说明材料;6、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必须提供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明材料;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提供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证明材料;7、其它相关证明材料:获奖证书、查新报告、成果鉴定证书等能够证明产品创新型和技术先进性的材料,名牌产品、驰名商标产品、著名商标产品等的证明材料等。
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8.10•【字号】•【施行日期】2010.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相关金融机构、中介机构:《关于加快推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工作的意见》已经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日关于加快推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京发〔2009〕11号)以及银监会、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9]37号)的精神,深化中关村科技金融创新试点,缓解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市科委、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市经信委、市工商局、市版权局、人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监局、北京保监局、中关村管委会等单位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联合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工作,为保证工作规范有序、稳步推进,特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目标加快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机制,通过市场手段,促进知识产权的市场转化和金融服务创新,实现科技和金融的高效对接,支持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加快发展、做强做大,优化中关村示范区创新创业环境。
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范围本意见所指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指企业通过将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作为主要质押物,从银行、小额贷款机构等信贷机构获取资金支持的一种融资方式。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主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
【发文字号】京政办发[2004]13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3.26
【实施日期】2004.03.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
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4]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63号),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关村管委会)是负责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包括海淀园、丰台园、昌平园、电子城、亦庄园、德胜园、健翔园,以下简
称园区)发展建设进行综合指导的市政府派出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划出的职责。
1.将园区海淀园企业的党群工作及应由海淀区政府承担的海淀园的管理职责交给海淀区。
2.将园区服务中心(“一站式”办公大厅)的管理职责交给海淀区。
(二)下放的职责。
将受理投诉工作下放给各园的专门管理机构承担。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有关园区发展和改革方面的调研、拟定政策、组织协调、提供服务等职能。
2.加强推进园区投融资、产权、人才、中介等市场要素和体系建设的职能。
3.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提供世界贸易组织事务相关服务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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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理委员会关于2010年度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立项项目的公告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布部门】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7.14
【实施日期】2010.07.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理委员会关于2010年度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立项项目的公告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中关村科技园区小企业创新创业孵化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和《海淀区鼓励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实施办法》,依据评审结果,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淀园管委会”)经研究决定,2010年度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对386项技术创新项目进行立项支持,立项金额共计13460万元。
单位和个人对立项项目有异议的,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周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项
目公告期间无异议的,将正式办理立项及资金拨付手续。
特此公告。
市科委联系人:施辉阳;联系电话:66153439
中关村管委会联系人:王晓娜;联系电话:82622069
海淀园管委会联系人:李楠;联系电话:88498261
附件:2010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立项项目清单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2010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立项项目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