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秦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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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在性质上是一部封建法典。是当时生产关 系日益发展的产物。 春秋以来,随着土地私有的发展,随着地 主阶级在各国掌握政权,也随着封建制统治的 确立,必然需要一套法律措施,来保护和巩固 封建制度。法经正是适应日益发展的封建经济 关系的要求而出现的。马克思讲:“无论是政 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现和记载经 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而且,法经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 具体系的法典。
商鞅变法,强调上下“一断于法”,“刑无等级”, 强调剥夺旧特权,军功受禄。“太子犯法,刑太子 傅”。 商鞅的变法,使落后的秦国一跃而为富强的国家, 为后来秦始皇统一六国制造了条件。尽管商鞅后来遭 到杀害,但“秦法未败”。商鞅在法经的基础上制定 了一系列封建法令,为秦国的封建法律奠定了基础。 秦始皇继位后,继承了秦国原有的封建法律,又制 定了许多新律。秦王朝建立后,为了巩固统一的封建 集权国家,秦始皇“一法律”,“定刑名”,即在秦 国封建法律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法律并颁行全国。
说明封建社会初期夫妇的地位是相对平 等的,后来的法律是,夫殴妻,减常人 论罪,妻殴夫加常人论罪。
5.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逃避徭役罪。 包括逋事和乏徭,逋( bu 逃),逋事指 凡应服徭并已得到通知而不去报到,已 达到服徭地点而又逃跑的乏徭。诈报年 龄逃避徭役者,赀二甲。(2)逃避赋税。 隐若匿户口不报者为匿户,由于户是国 家征收赋税的单位,因此匿户不仅罚甲 和盾,而且要迁到边远地区。同伍之人 和基层官吏也一并迁出。
三、法律形式 (一)律 是朝廷正式颁布的法律。自商鞅改法为 律后,律便成为秦的主要法律形式。秦 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制定了秦律二十九 种之多(睡虎地秦墓竹简)。律在后世 成为中国古代法的代表形式,其地位由 此奠定。
睡虎地秦墓竹简,又称睡虎地秦简、云梦秦简, 是指1975年12月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秦墓中 出土的大量 竹简,这些竹简长23.1~27.8厘米, 宽0.5~0.8厘米,以之为依据,文物出版社 1978年出版了《睡虎地秦墓竹简》一书。该书 包括《编年记》、《秦律十八种》、《语书》、 《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等 部分。墓主名喜。从事过与司法有关的职务。 出土的法律条文和文书大部分颁布于秦统一六 国前,但在秦统一后继续适用。是目前研究秦 代法制的主要依据。
6.破坏婚姻家庭秩序罪
6.破坏婚姻家庭秩序罪。 关于婚姻的, 包括夫殴妻、妻子私自逃亡,凡属合 法婚姻当论罪。
妻悍,夫殴治之,决其耳,若折指、肤 体,问夫何论?当耐。40
关于家庭秩序的, 秦简:擅杀子,黥为城旦舂。 秦简:“士伍甲无子,其弟子(侄子) 以为后,与同居,而擅杀之,当弃市。
秦律禁止杀子,特别是禁止杀后嗣子。 秦简:同母异父相与奸,何论?弃市。 严厉惩罚家庭内部的乱伦行为。
何为犯令、废令?律所谓者,令曰勿为, 而为之,是谓犯令;令曰为之,弗为, 是谓废令也。廷行事皆以犯令论。 《法律答问》212页
4.侵犯财产和人身罪。
侵犯财产和人身罪。包括(1)盗窃罪。盗在当时是重 罪,秦简规定,盗采人桑叶赃不盈一钱,要“赀徭三 旬”。盗案破获后,赃物还主。(2)杀人罪。秦律中 的杀人罪有:贼杀:也就是故意杀人,臣妾贼杀主, 处极刑,大道贼杀人,百步内旁观不救援者,赀二甲。 盗杀:为盗而杀人。甲谋遣乙盗杀人,受分十钱,问 乙高未盈六尺,甲何论?当磔。斗杀:斗殴杀人。擅 杀:尊杀卑,主杀奴。秦时要求“杀奴隶皆当告官”, 父母擅杀子女黥城旦舂,擅杀养子,弃市。 (3)斗殴伤害罪:徒手轻,械斗重,为吏伤人加重。 夫殴妻折伤,与斗伤常人同等论罪。 问:说明什么?
法家立法主张
1。事断于法、刑无等级 “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管子) 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史记) 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 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 (商鞅) 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 遗匹夫(韩非)
2。重刑轻罪、以刑去刑 “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韩非) 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来,重者不至。 (商鞅) 3布法于众、明白易知 “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 布之于百姓者也。”韩非
二、秦律的立法指导思想 秦始皇继承了法家商鞅、韩非的“法治” 思想,并把这种思想推向极端,全面体 现在立法中。
法家法律思想
法家起源于春秋时期,当时的代表人物 有:管仲、子产、邓析。 战国时代进一步发展,代表人物主要有: 李悝、吴起、商鞅、慎到、申不害、韩 非等。
商鞅讲:法者,国之权衡也。(称量物体轻重的 器具。) 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 定分止争 商鞅讲: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以百也, 由名分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 由名分已定也。” 慎到:一兔走,百人逐之。积兔于市,过而不 顾。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
1.不敬皇帝罪,违反王令罪
秦始皇统一天下,自称始皇帝。要求臣 民对他绝对恭敬,对他的话奉若神明。 史记秦始皇本记记,凡有不从王令,乱 上制者,罪死不赦。在听到皇帝颁布发 命令时,“不避席立”,也要“赀二 甲”。(《云梦秦简》)
2.诽谤与妖言罪(言论罪)
史书记,秦时,“诽谤者族”,“偶语诗书者 弃市”。始皇35年,侯生,卢生议论秦始皇专 制独裁,“乐以刑杀为威”,始皇便以他们 “今乃诽谤我,以重吾不德也”,“或为妖言 以乱黔首”,于是“捕四百六十余人,皆坑之 咸阳”。以古非今罪:即借古人的话反对今天 的政治。妄言罪:就是胡说八道。有一个人夜 里去见一个县令,对他说,秦朝无道早晚灭亡, 你的话老百姓愿意听,将来必成大器。这个县 令说,“秦法至重也,不可以妄言,妄言者无 类”。(《史记》)。无类即无遗类,处族刑。
官吏贪污受贿一钱者,处黥城旦。管理 粮食的官吏,在主管的粮仓内发现有鼠 穴三个以上罚赀一盾。
秦简中两个专门适用于渎职罪的 原则
1责任惩罚制原则 同官而各有主也,各坐其所主。 2.追诉时效原则 废令、犯令,及免、徙不及?及之。 《法律答问》212
译: 废令、犯令的罪,对已经免职或调任的 应否追究?应予追究。
官吏对所管地区发生犯罪不能及时发现为不胜 任,知而不敢处理的是“不廉”,应当论罪而 故意不论罪,以及减轻案情,故意使犯人够不 上犯罪标准,判其无罪的,是纵囚罪。 法律答问:罪当重而端轻之,当轻而端重之, 是谓之不直”,即,罪应重判却轻判,应轻判 却重判,叫不直罪。 司法官吏因过失量刑不当,叫失刑。
非所宜言:即说了不该说的话。投书罪: 即投匿名信。法律答问引秦律,有人投 匿名信,不要拆开看,必须马上烧掉, 如果能捕获投匿名信者,奖给男女奴隶 二人,把投信人囚禁,进行审讯。
3.渎职罪。
秦始皇奉行法家“明主治吏不治民”的思想, 重视发挥官吏的作用,规定了严格的任官标准 和考核制度,还规定了一系列渎职罪。如:强 调官吏要熟悉职务范围内的法律,如果继续执 行了废除了的法律要治罪,区分好官与坏官, 很重要的一点是看他是否了解和执行法律。 “凡明法律令”者,是“良吏”,不明法律令 者是恶吏。 。
(七)法律文告:(地方性行来自百度文库法规)。 《语书》就是一个地方官发布的本地的 地方行政法规,语书是教戒性公告的意 思,目的是为了使中央法令正确实行。
第二节 秦律的基本内容
一.刑事立法 1.罪名 2 . 刑名 二 .经济和民事立法 三.婚姻家庭制度 四. 司法制度
一、刑事立法的主要内容
(一)罪名: 1.不敬皇帝罪,违反王令罪。 2.诽谤与妖言罪(言论罪) 3.渎职罪。 4.侵犯财产和人身罪。 5.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6.破坏婚姻家庭秩序罪。
(四)法律答问: 是以问答方式表现出来的官方对法律所 作的解释,它对律文、术语、立法意图 等都作了明确解释,与律具有同等的法 律效力。 这种法律形式为后朝承袭,汉有律说, 晋有律注,唐有疏议。
(五)廷行事,是律的补充形式之一, 廷是官廷,行事即已行之事,指判案成 例,秦虽以制定法为主,但在司法实践 中,也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把某些 判例作为审判案件的法律依据。
秦始皇奉行法家主张,史书记载,秦始皇,独 操文柄,独断专行。“天下事无大小,皆决于 上”,他“昼断狱,夜理书”。秦始皇非常重 视法律的作用,并且主张“事统上法”,即: 要求人们的生活、生产、言论、行为一切“皆 有法式”,并且加强对臣下和百姓的严格监督。 为了推行法治,不惜大搞愚民政策,强调“以 法为教,以吏为师”。即:以国家的法律为教 材,以官吏为老师。反过来,“偶语诗书者弃 市”。
商鞅变法 商鞅就是带着这部法经,来到秦国,主 持变法,并“改法为律”。 清末著名法制改革家沈家本说,商鞅 改法为律,谓改李悝六法为盗律、贼律、 囚律、捕律、杂律、具律。他认为“改 律之事,乃变法之大者也。”
在中国古代,“法”和“律”虽都有法 律的含义,但不尽相同,法强调的是内 容上的公平正直,律,偏重于法律规范 在适用上的普遍性和统一性。春秋时颁 布成文法,新兴地主阶级为了反对旧贵 族的特权,强调法的公平与正直。商鞅 时,成文法的颁布已成事实,法律的实 施与适用又随之成为焦点,成为当时改 革的关键,关系到改革的成败。
.不孝。秦统治者也十分重视孝的作用。 秦简中有一案例:父母要求官府将其不 孝子迁蜀郡。此外,殴打祖父母、曾祖 父母者“黥为城旦舂”。
(二)刑罚制度(刑名) 秦刑罚残酷,刑罚的种类和名称特别繁 多。 为什么?
在秦代重刑思想指导下,制定了很多酷 刑。秦王朝处于由奴隶制向封建制的历 史转变时期,在刑罚上的特点是,既保 留奴隶制时期的酷刑,又制定一些新的 刑种,因此,刑罚的种类和名称特别繁 多。
(二)令:(制,诏) 是律的重要补充形式,是皇帝针对一时之事而 发布的法律文件,如《焚书令》、《挟书令》 等。法律答问中有:令曰勿违,而违之,是谓 犯令;令曰为之,弗为,是谓废令也。 秦统一全国后,规定皇帝的命令有专称, “命日制,令日诏”。制以宣示百官,诏以布 告天下。其效力高于法律。
(三)式:即程式,格式。《说文》: “式,法也”,式作为法律形式之一, 最早见于秦。云梦秦简中的式是关于审 理案件的要求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 审判等程序的具体规定。
《法经》早已失传,古文献中只记载了它的框 架。《晋书。刑法志》在追述曹魏之法时提到 李悝制法经。唐律疏议中也记:李悝“集诸国 刑典,造法经六篇。” 法经一共 6 篇,包括:盗法,指侵犯官私财产; 贼法,指侵害人身安全及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 行为;有盗贼就要囚、捕,故有囚、捕;杂法, 主要是惩治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如赌博,欺 诈等;具法,类似于我们今天的刑法总则,主 要内容是根据不同情节加刑、减刑(定罪量刑 的原则)。
秦代法律制度
讨论: 1.商鞅变法的精神、意义。 2.秦律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秦代法律制度
第一节 立法概况 一、 秦律的基础 1、《法经》 2、商鞅变法 二、 秦律的立法指导思想 三、 法律形式
《法经》 《法经》是魏国李悝(战国初期政治家,主张 变法改革,提倡法治,在总结春秋以来各诸侯 国新兴地主阶级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法经。) 集诸国法典编著而成的。 继春秋后期各国相继取得公布成文法的立 法成就后,战国时,各诸侯国又对旧法制进行 了系统的变法改革。陆续制定颁布了一批新的 成文法。其中,李悝的法经成就最高,集中代 表了当时的立法水平。
在刑罚上,秦行重刑主义,专任刑罚。“乐 以刑杀为威”。(史记)李斯认为,犯轻罪 处以重刑,这样一来,老百姓就不敢犯法了, 就可以达到最终消灭犯罪的目的。这是对商 鞅、韩非“以刑去刑”思想的发展,只不过 把这些思想运用在立法中。当时,秦犯罪的 人,被判刑的人很多,平均一、二十人中就 有一名罪犯,“赭衣塞路,囵圄成市,天下 愁怨”。汉人评价秦法“秦法繁如秋荼,而 网密如凝脂”。这和当时的统治思想有关。
(六)程、课:程即规章,章程或程式,《工 人程》是关于官营手工业生产定额制度的一种 法律规定。课:即关于检验、考核、督课的专 门法规,《说文》:课,试也。即考查、考核。 秦简中有《牛羊课》,是关于考核、督促畜牧 人员有法规。 成年母牛10头,如六头不生小牛,处罚有关官 吏。母羊10头,如四头不生小羊,处罚有关官 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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