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用于社会保障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用于社会保障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13•【字号】东府[2006]115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用于社会保障的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06〕11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用于社会保障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东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用于社会保障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更好地保障本市户籍原农(居)民(以下简称“村民”)的基本生活,维护农村(社区)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社区)经济发展,实现共同富裕,根据《东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东府令第80号)及社会保障的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各村(或社区,含村民小组,下同)必须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的50%以上用于所属村民的社会保障(以下简称“用于社保的土地收益”)。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出租和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出资),与他人合作、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
第四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的计算: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按照宗地标定地价的10%计算;土地使用权出租或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出资),与他人合作、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以签定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中规定的租金收入或投资分红的10%计算。
用于社保的土地收益必须达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的50%以上,具体比例可由各村自行确定。
第五条各镇(街道)财政部门要开设集体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土地收益社保专户),实行专户管理,账目设置须细分到各村(居)民小组。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东府〔2019〕21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东府〔2019〕2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9年3月7日东莞市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土地管理,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工作,有效保障农民集体及农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 2010年第4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令第248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征地公告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4〕110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委托建设用地审批(审核)职权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8〕1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法由国务院批准、省人民政府委托市人民政府实施的集体土地征收审批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受委托实施原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审核)的土地征收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等建设用地审批(审核)职权,并将拟征收土地报批材料的组织、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及实施、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审批职权委托园区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闲置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闲置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19•【字号】东府办[2006]36号•【施行日期】2006.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闲置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东府办〔2006〕36号)一、闲置土地的种类及相应的处置方式(一)已完善协议出让或划拨手续的国有土地构成闲置。
因客观条件变化,不符合规划的,作如下分类处理:1、可以规划调整的,纳入2006年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进行规划调整。
规划调整后仍然闲置的,再按符合开发条件的闲置土地处置方式处理。
2、可申请地块置换,对照《关于规范存量建设用地置换审批的通知》(东国土资〔2005〕388号)条件进行地块置换。
置换后的新地块闲置的,按符合开发条件的闲置土地处置方式处理。
3、退地还耕。
由市国土资源局与土地使用者签订《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协议书》,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原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并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原集体经济组织向原土地使用者给予适当补偿。
补偿不得超过原土地取得费用、投入开发费用及已缴管理费的总和。
符合开发条件的闲置土地,作如下分类处理:1、计征土地闲置费后限期开发。
2、计征土地闲置费后协议收购。
3、计征土地闲置费后委托政府管理。
托管期间不计征土地闲置费。
托管约定的土地补偿底价由托管双方商定,建议采取市场比较法或成本逼近法进行综合评估。
托管后的溢价分成由托管双方商定。
4、强制无偿收回。
拒不协商处理事项、拒缴土地闲置费或延期开发期满仍不开发的,由政府强制无偿收回。
(二)已完善手续的集体土地构成闲置。
1.集体自用。
(1)限期开发。
逾期不能开发的,责令集体在1个月内进行复耕复绿,作为集体土地储备。
拒不复耕复绿的,由国土部门依法撤销用地批准文件。
(2)不适用限期开发的,责令集体在1个月内进行复耕复绿,作为集体土地储备。
东莞市土地管理规定(3篇)
东莞市土地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东莞市土地管理条例》,东莞市对土地的管理规定如下:1.土地使用制度:土地使用以出让、划拨、租赁、使用权转让、使用权出资等方式进行。
2.土地出让:土地出让采取拍卖、招标、协商等方式进行,出让土地必须符合规划条件和用途要求。
3.土地划拨:土地划拨是指土地使用权从一方划归给另一方,划拨土地必须符合规划条件和用途要求。
4.土地租赁:土地租赁是指土地所有权人将土地使用权交给承租方使用,土地租赁必须符合用途要求。
5.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符合规划条件和用途要求。
6.土地使用权出资:土地使用权出资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并取得回报,土地使用权出资必须符合规划条件和用途要求。
7.土地规划:土地规划是指对土地使用进行规划,按照土地用途和开发建设要求划定土地范围。
8.土地用途调整:土地用途调整需要经过程序,审批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9.土地用途指标管理:根据土地规划和土地利用要求,统筹规划土地用途指标,分配土地用途指标。
10.土地权属登记:土地权属登记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向土地登记机关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确保土地权益的法律效力。
11.土地收费:土地使用需要支付一定的土地使用费用,具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以上为东莞市土地管理的一些规定内容,具体的土地管理规定还需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进行咨询和研究。
东莞市土地管理规定(2)东莞市的土地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土地供应:规定土地供应的程序和方式,包括土地出让、土地转让、土地租赁等形式。
2. 土地使用权:规定土地使用权的获取和使用条件,包括土地使用权的申请、审批、登记等程序。
3. 土地使用年限:规定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年限,包括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等。
4. 土地征收与补偿:规定土地征收的程序和补偿标准,包括征收范围、征收方式、征收补偿费用等。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8.15•【字号】东府办〔2011〕97号•【施行日期】2011.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东府办〔2011〕9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和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农业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贯彻意见》(粤国土资地籍发〔2011〕136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加快我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加强农村工作的重要部署,也是今年中央1号文件的明确要求。
落实好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是各级政府做好农村工作、稳定大局、惠泽民生的政治任务。
从我市实际情况看,我市人多地少,集体土地后备资源紧张,尽快完成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不但是明晰农村土地产权、解决集体土地权属纠纷、维护农民土地权利、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客观需要,也是建设全市城乡统一土地市场,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抓手,对夯实我市土地管理制度、提升政府基层管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力量,统一开展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
各镇街、部门必须迅速统一思想,全力以赴抓好有关工作。
二、明确目标,分步实施根据国家和省的要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要覆盖全部农村集体土地,包括林地、草地等各地类土地,发证率要达到省规定的90%以上。
2012年底前,要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具体分三个阶段实施:2011年7月至10月为前期准备阶段,2011年11月至2012年9月为工作实施阶段,2012年10月至12月为总结检查阶段。
东莞市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现状_问题与政策建议
东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要问题 是: 第一,土地流转发展缓慢。 在工业化和城市 化进程的洗礼中,继续从事农业的绝大部分是中 老年人,他们文化素质低,难以适应非农就业竞 争,把土地作为生活的来源,土地的保障功能和 就业功能依然较强,可流转的土地供给不足,流 转速度提高缓慢。 #$$$ — #$$, 年全市土地流转 面积占耕地面积比例仅提高 " 个百分点,涉及农 户占农户总数的比例仅提高 ’ 个百分点。 第二,土地流转不规范。目前东莞农村土地 使用权流转有一半为农民自发私下进行,随意性 和不稳定性强,在流转手续和流转程序方面也存 在不少问题,留下许多隐患,成为影响当地农村 稳定的因素。例如,不少农户以口头协议方式进 行私下流转,没有签订流转合同;即使少数签有 合同,条款也不规范,内容过于简单,对双方权 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 纠纷隐患较多,一旦发生纠纷,无从入手调解。 大多数基层干部认为土地流转属承包者个人的事
土地问题
改革后农村普遍实行了土地家庭承包的基本 经营制度。在土地集体公有制度约束和人地关系 紧张资源约束下,家庭承包制必然按 “ 成员权” 均分和调整承包土地,由此产生经营规模细小和 分散的弊病。这种状况不能通 过组织大规模的集体经营来解 决,只能通过发展农户之间土 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来改善。 随着家庭承包制作为我国农村 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 确定下来,以及工业化城市化 进程加快大量转移农业剩余劳 动力,发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权流转就成为深化农村土地制 度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本文 以广东省东莞市为例研究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东莞市 位于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发达地 区,改革以来经历了快速的工 业 化 和 城 市 化 进 程 。 "##% 年 全市生产总值 "&’&( )" 亿元, 其中第一产业仅占 #( *+ ,第 二 产 业 占 %)( $+ , 第 三 产 业 占 !"( !+ 。 全 市 土 地 总 面 积 "!)% 平 方 公 里 , 耕 地 面 积 仅 %#( "* 万 亩 , 人 均 耕 地 面 积 #( , 亩 ! 。 东 莞 市 农 村土 地 承 包经营权流转取得了一些成 效,也存在不少问题。 亩,占家庭承包经营土地面积 &,( )+ ;涉及农 户 ")%," 户,占农户总数的 &"( %+ " 。 "##) 年 全市土地流转面积 *%!,) 亩,其中耕地流转面积 ’*!)% 亩,占总耕地面积的 &’( $+ ,比 "### 年 提高 % 个百分点;涉及农户 ),%%, 户 , 占 农 户 总 数 的 "&( &+ , 比 "### 年 提 高 *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宣告失效、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宣告失效、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14•【字号】第126号•【施行日期】2012.09.1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宣告失效、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市长袁宝成东莞市人民政府2012年9月14日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宣告失效、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维护法制统一,保障依法行政,推动建设“六个”东莞,营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东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办法》的规定,结合省法制办有关清理工作通知要求,市政府决定对《东莞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7〕69号)等20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对《东莞市机动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实施细则》(东府办〔2008〕27号)等7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我市清理整顿砖厂工作实施方案》(东府〔2000〕36号)等26件规范性文件宣告失效,对《东莞市燃气管理办法》(2002年东府令49号)等48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订。
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范围为198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实施的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收费等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凡属此范围内而未列入拟保留或拟修订目录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予以保留的文件在有效期内继续实施,予以修订的文件由实施机关评估修改后报市政府另行发布,被废止、宣告失效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现将有关文件公布如下:一、决定予以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1.东莞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7〕69号);2.东莞市新莞人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7〕133号);3.关于加强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的通告(东府〔2007〕77号);4.“创业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东府办〔2007〕33号);5.东莞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管理办法(东府办〔2007〕54号);6.关于调整耕地占用税征收有关政策的通知(东府办〔2008〕73号);7.关于设立自然灾害人身保障专项资金的通知(东府办〔2010〕119号);8.关于调整和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府〔2010〕27号);9.东莞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2002年东府令48号);10.东莞市市区余泥渣土管理办法(2003年东府令73号);11.东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10年东府令117号);12.东莞市公园管理办法(2010年东府令118号);13.东莞市市政公共事业特许经营办法(东府〔2005〕3号);14.东莞市名人档案管理办法(2008年东府令101号);15.东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2002年东府令61号);16.东莞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3年东府令67号);17.东莞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实施办法(2005年东府令87号);18.东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06年东府令85号);19.东莞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则(2007年东府令97号);20.东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10年东府令116号);21.东莞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东府〔2007〕102号);22.东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和清理办法(东府〔2010〕64号);23.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工作的通知(东府办〔2010〕109号);24.东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1998年东府令4号);25.东莞市房地产转让税收征收管理办法(1999年东府令22号);26.东莞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东府〔1997〕45号);27.东莞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2〕93号);28.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监管若干规定(东府〔2008〕134号);29.东莞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有关规定(东府〔2008〕67号);30.东莞市禁止在市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东府〔2003〕13号);31.关于严厉打击盗卖和非法收购公用设施及其废旧金属材料的通告(东府〔2004〕151号);32.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东府〔2000〕41号);33.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东府〔2004〕28号);34.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东府〔2007〕115号);35.东莞市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2009年东府令112号);36.东莞市信报箱设置管理办法(东府办〔2010〕79号);37.东莞市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2001年东府令39号);38.东莞市石矿资源采矿权拍卖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东府令59号);39.东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2005年东府令80号);40.东莞市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实施“三旧”改造土地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3月10日东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41.关于清理整顿砖厂和采石场的通知(东府〔2000〕32号);42.关于建立东莞市土地收购储备机制的通知(东府〔2001〕84号);43.东莞市土地管理规定(东府〔2002〕12号);44.东莞市国有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若干规定(东府〔2008〕2号);45.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试行)(东府〔2009〕144号);46.关于规范临时用地审批管理的通知(东府〔2009〕85号);47.东莞市采石场整治复绿规划(东府办〔2003〕7号);48.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东府办〔2008〕128号);49.关于全面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点治理工作的通知(东府办〔2009〕127号);50.东莞市采石场复绿工作验收方案(东府办〔2009〕78号);51.东莞市采石场整治复绿工程实施意见(东府办〔2010〕43号);52.东莞市企业产权交易管理规定(1999年东府令11号);53.东莞市市属资产经营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东府〔1998〕93号);54、东莞市民营企业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革实行办法(东府〔2002〕77号);55.东莞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8〕13号);56.东莞市市属转制、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暂行办法(东府办〔2002〕45号);57.东莞市市属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东府办〔2007〕130号);58.东莞市市属关停、破产企业原在册在职固定职工移交社区管理办法(东府办〔2008〕144号);59.东莞市实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暂行办法(东府〔2003〕56号);60.关于设立黄唇鱼市级自然保护区的通告(东府〔2005〕67号);61.东莞市虎门港港口管理办法(东府〔2002〕127号);62.关于限期整治畜禽养殖业污染的通告(东府〔2005〕69号);63.东莞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方案(东府〔2005〕70号);64.关于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管理工作的通知(东府〔2006〕78号);65.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的通知(东府〔2007〕135号);66.东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规定(东府〔2009〕124号);67.东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东府办〔2008〕96号);68.东莞市计划生育节育奖管理办法(2009年东府令108号);69.关于限制非粤S号牌摩托车在我市道路行驶的通告(东府〔2004〕171号);70.关于加强我市“电子警察”监控系统管理问题的通知(东府〔2005〕61号);71.东莞市整治本地摩托车工作实施方案(东府〔2007〕70号);72.关于限制摩托车在我市部分区域路段行驶的通告(东府〔2007〕75号);73.东莞市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不准上路行驶实施方案(东府〔2007〕83号);74.东莞市中心市区“禁摩”实施方案(东府〔2008〕136号);75.东莞市校车管理办法(东府办〔2007〕92号);76.东莞市出租小汽车管理规定(2003年东府令72号);77.东莞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东府办〔2009〕105号);78.关于进一步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东府〔2009〕125号);79.东莞市民办学校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东府办〔2010〕70号);80.东莞市各地政府驻莞办事机构管理规定(东府〔2009〕93号);81.外地政府部门、非经营性事业单位驻莞办事机构备案办法(东府办〔2004〕120号);82、东莞市“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款资金使用办法(试行)(东府办〔2010〕149号);83.东莞市牲畜屠宰和肉品经营管理办法(2001年东府令40号);84.东莞市生猪及其肉品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东府令84号);85.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电力设施的通告(东府〔1998〕10号);86.东莞市新建加油站管理办法(东府〔2006〕6号);87.东莞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东府〔2007〕67号);88.东莞工厂直销中心实施方案(附:《东莞工厂直销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东府〔2009〕131号);89.东莞市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东府办〔2005〕34号);90.东莞市保障生猪稳定供应和质量安全实施方案(东府办〔2006〕39号);91.关于加强我市大型商业设施项目选址管理的意见(东府办〔2006〕88号);92.市人民政府作为展会主办单位管理暂行办法(东府办〔2007〕75号);93.关于促进创意产业园区发展的实施意见(附:《东莞市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东府办〔2008〕83号);94、东莞市推广天然气汽车加气项目实施方案(东府办〔2008〕87号);95.东莞市培育发展自有品牌企业实施细则(东府办〔2009〕160号);96.东莞市创建名牌奖励实施办法(东府办〔2009〕161号);97.东莞市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东府办〔2009〕4号);98.东莞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细则(东府办〔2009〕85号);99.东莞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实施办法(东府办〔2010〕152号);100.东莞市扶持“东莞老字号”企业发展实施办法(东府办〔2010〕165号);101.关于促进“东莞老字号”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附《东莞老字号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东府办〔2010〕62号);102.东莞市重大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5〕8号);103.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东府〔2008〕76号);104.东莞市促进LED产业发展及应用示范的若干规定(东府〔2010〕108号);105.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东府办〔2008〕65号);106.东莞市LED照明应用示范工程补贴暂行办法(东府办〔2010〕37号);107.东莞市科技金融结合试点市科技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府办〔2010〕75号);108.东莞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东府办〔2010〕76号);109.东莞市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03年东府令68号);110.东莞市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03年东府令69号);111.东莞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制实施办法(东府〔2007〕131号);112.东莞市地名管理办法(2003年东府令70号);113.东莞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细则(东府〔1993〕27号);114.东莞市殡葬管理规定(东府〔1996〕21号);115.东莞市五保供养暂行办法(东府〔2005〕131号);116.东莞市深化退役士兵改革实行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实施方案(东府〔2006〕112号);117.东莞市社区建设管理办法(东府〔2006〕122号);118.东莞市城乡特殊困难人员基本医疗救助办法(东府〔2007〕68号);119.东莞市自然灾害救济办法(东府〔2008〕58号);120.东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东府办〔2007〕72号);121.东莞市退役士兵住房困难补助办法(东府办〔2009〕80号);122.东莞市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方案(东府办〔2010〕46号);123.东莞市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试行)(东府办〔2010〕72号);124.东莞市学生接送站管理办法(东府令2009年110号);125.东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东府令2009年115号);126.东莞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东府〔2003〕12号);127.东莞市扶贫开发项目贷款资金管理办法(东府〔2003〕1号);128.东莞市扶持经济欠发达村借款实施办法(东府〔2007〕90号);129.东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收入款项管理若干规定(东府〔2008〕114号);130.东莞市违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东府办〔2009〕89号);131.东莞市蔬菜质量安全管理办法(东府令2003年77号);132.东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东府〔2004〕29号);133.东莞市企业博士后管理及资助暂行办法(东府〔2005〕71号);134.东莞市创业资金小额贷款实施办法(东府〔2006〕76号);135.东莞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7〕104号);136.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东莞市企业博士后管理及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07〕116号);137.东莞市引进人才暂行规定(东府〔2007〕45号);138.东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莞工作的若干规定(东府〔2007〕46号);139.东莞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博士创业园管理办法(东府〔2008〕3号);140.关于加快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实施意见(东府〔2009〕58号);141.关于培养科技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的实施意见(东府〔2009〕59号);142.东莞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暂行办法(东府办〔2010〕16号);143.东莞市培养科技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暂行办法(东府办〔2010〕17号);144.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东府〔1999〕118号);145.关于贯彻《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府〔2000〕52号);146.关于贯彻《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东府〔2003〕28号);147.关于进一步提高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的通知(东府〔2003〕75号);148.东莞市社会保险待遇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东府〔2005〕194号);149.东莞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东府〔2007〕137号);150.东莞市地方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东府〔2007〕13号);151.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通知(东府〔2007〕3号);152.转发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东府〔2007〕5号);153.关于提高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东府〔2008〕145号);154.关于建立全市城乡一体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东府〔2009〕132号);155.关于整合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制度的通知(东府〔2009〕57号);156.关于我市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府〔2009〕65号);157.关于对密切接触甲型H1N1流感确诊或疑似病例患者的参保人医学观察期间门诊预防用药等医药费用进行全额补助的通知(东府〔2009〕75号);158.关于调整我市社会养老保险单位费率的通知(东府〔2010〕107号);159.关于调整社会养老保险单位费率的通知(东府〔2010〕16号);160.关于调整我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典型肺炎患者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东府办〔2003〕31号);161.关于我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典型肺炎患者(含疑似患者)医疗费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通知(东府办〔2003〕32号);162.关于理顺我市企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东府办〔2003〕4号);163.东莞市财政供给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管理办法(东府办〔2005〕61号);164.关于建立东莞市企业年金制度的通知(东府办〔2007〕82号);165.关于调整我市手足口病(EV71感染)参保患者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东府办〔2008〕47号);166.关于我市手足口病(EV71感染)等重大突发流行性疾病参保患者医疗保险待遇标准问题的通知(东府办〔2009〕83号);167.东莞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参加社会保险暂行规定(东府办〔2010〕96号);168.东莞市网上行政审批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8〕121号);169.东莞市行政审批管理监督办法(东府〔2009〕7号);170.转发省政府颁布《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东府〔1996〕35号);171.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告(东府〔2001〕7号);172.东莞市堤围防护费征收和管理实施办法(东府〔2003〕15号);173.东莞市河道堤防管理规定(东府〔2006〕14号);174.关于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报审批工作的意见(东府办〔2010〕161号);175.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开发建设规定(2005年3月25日东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76.东莞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引进项目优惠暂行办法(东府〔2010〕95号);177.东莞市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村(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办法(试行)(东府〔2006〕29号);178.东莞市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镇(街道)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办法(试行)(东府〔2006〕50号);179.东莞市引进高水平体育人才实施办法(东府〔2006〕52号);180.东莞市统计管理办法(2002年东府令50号);181.东莞市基层统计单位基础工作标准化建设实施办法(东府办〔2008〕20号);182.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8〕126号);183.东莞市引进重大及关键投资项目奖励办法(东府〔2009〕53号);184.东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试行)(2004年东府令78号);185.关于在全市范围内禁止设置和发布烟草广告的通告(东府〔2005〕184号);186.东莞市桑拿服务行业管理办法(东府〔2009〕115号);187.东莞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2006年东府令83号);188.东莞市歌舞娱乐场所审批管理办法(东府办〔2009〕68号);189.东莞市价格管理规定(2000年东府令27号);190.东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08年东府令104号);191.东莞市明码标价管理规定(东府〔1996〕103号);192.东莞市收费管理规定(东府〔1997〕98号);193.东莞市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东府〔2002〕129号);194.东莞市餐饮业明码标价实施办法(东府办〔2003〕11号);195.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东府办〔2009〕46号);196.东莞市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2009年东府令113号);197.《东莞市出租屋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东莞市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东莞市出租屋租赁登记备案程序规定》、《东莞市个人出租屋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东莞市出租屋租住人员计划剩余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东莞市出租屋及租住人员规费财务收支管理实施细则》(东府办〔2010〕53号);198.东莞市盐业市场管理规定(东府〔1997〕70号);199.东莞市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1年东府令43号);200.东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2009年东府令106号);201.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东府〔2003〕103号);202.东莞市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制度暂行办法(东府〔2005〕57号);203.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管理规定(东府〔2008〕86号);204.关于进一步规范镇街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东府办〔2009〕119号);205.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2008年东府令99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土地管理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土地管理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4.04.06•【字号】东府办[2004]38号•【施行日期】2004.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土地管理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东府办[2004]38号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一系列工作部署,认真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全面加强土地管理,营造良好的土地市场环境,迎接国家、省的检查验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清形势,明晰政策,坚决贯彻整顿工作部署自2003年2月起,针对各地违法圈占征用农民土地、乱设各类园区开发区、乱占滥用耕地问题,全国统一部署开展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明确治理整顿的范围是1999年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土地管理和土地交易、使用情况。
清查的重点有四个:一是各类园区开发区。
主要是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设立各种名目的园区(城、村)及园区用地中存在的非法占地、越权批地、违法供地等问题。
二是非法圈占集体土地。
主要是单位和个人擅自与乡、村、组签订“征地”、占地协议而圈占土地问题。
三是违法违规交易。
主要是违反《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11号令)供地和擅自利用划拨土地、集体土地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问题。
四是管理松弛。
主要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执法犯法,为不法分子大开方便之门等问题。
随后,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国土资源部等先后下发了《关于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3〕7号)、《关于暂停审批各类开发区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30号)等10份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土地管理政策限制:一是暂停审批各类开发区,取消省级以下政府批准设立的园区;二是严禁非农业建设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实行基本农田“五不准”;三是实行非农建设用地“六个一律不批”;四是实行建设用地备案制度,加强用地批后监管,对国务院批准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的供地情况,要逐个项目分季度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备案;五是加大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对违法批地、久拖不决和影响恶劣的土地违法案件,要依法严肃查处。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2.26•【字号】东府〔2018〕40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2018〕4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8年2月26日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依照《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主要包括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或称股份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经联社)和股份合作经济社(或称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经济社)。
本办法所称农村(社区)集体资产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
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属全体成员(股东)所有。
第三条集体经济组织在村(居)党组织的领导和村(居)民委员会的监督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集体经济组织应自觉接受市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并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应作为镇(街道)领导班子、村(居)民委员会及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工作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
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市农业局、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全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监督。
东莞市土地管理规定
东莞市土地管理规定
包括了土地出让、土地使用、土地审批等方面的内容。
具体规定如下:
1. 土地出让:根据国家和省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东莞市政府依法组织土地出让。
土地出让应公开、公平、公正,并通过拍卖、招标、协议等方式进行。
2. 土地使用:土地使用权分为出让和划拨两种形式。
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使用土地;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划拨约定的用途和期限使用土地。
3. 土地审批:土地审批是指土地使用权的审批和登记手续。
对于需要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需按照规定进行审批和登记手续。
4. 土地收回:土地收回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占用、超期使用、未按规定用途使用等土地进行收回。
5. 土地补偿和征收:土地征收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土地征收范围内的土地进行补偿和征收。
6. 土地使用费:土地使用费是指土地使用者按照合同约定,向土地出让人支付的费用。
7. 土地划拨:土地划拨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国有土地划拨给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使用。
8. 土地整治和保护:土地整治和保护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加强对土地的管理,包括土地开发、土地保护、土地利用规划等方面的工作。
以上是东莞市土地管理的一些主要规定,具体细则和实施办法可以参考当地政府的相关文件和规定。
东莞市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定是什么
It’s not easy to push me away as a stubborn gangster and become dusty as a diamond.(页眉可删)东莞市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定是什么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但仅能转让给本集体成员,且不可以转让用于非农业建设。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在我国土地属于国有资源,国家在对土地进行分配的时候,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两大块。
集体土地一般用于农村比较多,集体土地一般用来进行农业发展和在基地使用。
正常情况下,集体土地使用权是不可以进行转让的,如果想要进行变更,需要按照国家的规定来,那么东莞市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定是什么呢?一、东莞市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定是什么?依据宪法,土地的所有权是不能转让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第十九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东莞市关于“村改居”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东莞市关于“村改居”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4.05.14•【字号】东府[2004]149号•【施行日期】2004.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东莞市关于“村改居”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东府[2004]149号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关于“村改居”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四年五月十四日东莞市关于“村改居”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村委会改居委会是我市实现城市化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改革,是推进城市化进程、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为了保证这一社会工程的顺利实施,在试点取得成功的基础上,就“村改居”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村改居”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委会,纳入“村改居”范围:(一)居民户籍人口占本村总人口一半以上的;(二)以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统计数和耕地保有量为计算基础,本村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12亩的;(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不从事农业劳动,不以农业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二、农业户口集体转居民户口问题“村改居”后,要把办理农业户口集体转居民户口作为一项基础性、标志性的工作抓好。
(一)有“村改居”任务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会同公安部门成立专门领导小组,抽调人员,具体负责这项工作的组织和落实。
并承担订制门牌、打印常登表和换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在开展工作中的经费问题。
“村改居”批复后的村,由所在地派出所集中办理。
(二)规范社区居委会街、巷、楼门号等居民地名称。
要按城镇路、街、巷命名的原则,将原地名为“村民小组”、“队”等带农村色彩的地名进行变更,以既尊重历史、又赋予时代感,简明易懂的要求重新命名。
在此基础上,抓紧时间完成相应的门牌编号、订制工作,组织人员统一装订。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东莞市土地收购储备机制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东莞市土地收购储备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8.17•【字号】东府[2000]84号•【施行日期】2001.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东莞市土地收购储备机制的通知(东府[2000]84号二00一年八月十七日)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城区政府筹备组,市府直属各单位:土地收购储备机制包括土地收购。
储备和供应三个环节,它是在法律规范下的土地使用权调节转换机制,具体由土地储备机构依据政府委托,通过征、收、购、换等方式,把集体土地转归国有或者把国有存量土地从分散的土地使用者手中集中起来,进行控制性规划设计、房屋拆迁、“三通一平”等土地开发整理,然后根据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政府发展计划及市场需求,依法供给用地者。
政府建立土地收购储备机制的主要目的:一是为了实施政府的城市规划,加快城市建设,促进经济发展;二是为了抑制土地投机,垄断土地资源和获得土地资产收益。
为高效经营城市,打好“城市牌”,把我市建设成为以国际制造业名城为特色的现代化中心城市,市政府决定建立土地收购储备机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土地收购储备机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一)建立土地收购储备机制是政府垄断城市存量土地供应,调控土地市场和保证城市总体规划得到切实执行的必由之路。
多年来,从中央到我市都强调政府要垄断土地供应,但在实际操作中,市政府只能通过农地转用。
征用等手段控制新增建设用地的供应,而对城市存量土地的垄断能力十分微弱。
社会上数量巨大的存量土地导致了土地多头供应的局面,削弱了市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力度和城市总体规划的执行力度。
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土地高度集中管理。
早在 1994年江总书记就指出“土地是国家最牢靠、最可靠的国有资产”,“对土地实行高度集中管理,这非常对”,“对土地不垄断不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的通知-东府〔2020〕14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的通知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的通知东府〔2020〕1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20年2月7日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的交易管理,规范集体资产交易行为,促进集体资产优化配置和保值增值,推动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拓展与优化城市发展空间,服务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大局,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中共广东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坚持和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扶持壮大集体经济的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集体资产交易,包括以下交易行为:(一)将集体资产进行发包、出租、出让、转让等;(二)利用集体资产折价入股、合作开发等;(三)利用集体资金公开招引城市更新前期服务商。
集体资产交易原则上需经集体资产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性文件对集体资产交易程序和要求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集体资产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的交易,统称为经集体资产交易平台交易(以下简称平台交易)。
第三条集体农业用地流转,包括集体统筹家庭承包农地及未承包农地后统一对外发包,或其他地类以专业承包方式发包的,通过平台交易。
一级市场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出让,应当报自然资源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其中流转出让用于商业、娱乐、旅游等经营性项目的,应当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程序和办法,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
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5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六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下文是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对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取得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及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或村庄、集镇规划。
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落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农用地转用指标。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流转(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或村庄、集镇规划的;(二)土地权属有争议的;(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四)村民住宅用地使用权。
因转让、出租和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导致住宅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的除外。
村民出卖和出租住房后,不得再申请新的宅基地。
第五条通过出让、转让和出租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住宅建设。
第六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和抵押时,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和抵押。
第七条出让、出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经营和管理,没有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经营和管理。
第八条下列建设项目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1.兴办各类工商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外资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三来一补”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等;2.兴办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3.兴建农村村民住宅。
东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东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东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东府令80号《东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市长二○○五年九月二日东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秩序,保障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优化配置土地资源,促进城镇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是指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权属合法,界址清楚,已经依法批准为建设用地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四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遵守土地用途管制,坚持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自愿的原则.第五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村镇规划的;(二)经依法批准的;(三)未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限制权利的;(四)土地权属无争议的.第六条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出让、出租、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经本集体村民会议2/3以上(含本数,下同)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书面同意,并签名确认。
第七条村民住宅用地使用权不得流转,因转让、出租和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导致住宅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的除外。
村民出卖和出租住房(含农民公寓住房)后,不得再申请新的住房用地(含农民公寓住房)。
第八条通过出让、转让和出租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可以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必须依法征为国有土地。
第九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和抵押时,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和抵押.第十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对集体建设用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应当服从。
东莞市土地管理规定范本(二篇)
东莞市土地管理规定范本抱歉,由于篇幅限制,我无法提供一个完整的____字的东莞市土地管理规定范本。
下面是一个概括性的东莞市土地管理规定范本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管理行为,维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东莞市范围内的土地管理活动。
第三条土地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土地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条土地利用应优先保障粮食安全和生态环境需要。
第五条土地使用单位应合法使用土地,不得超出土地使用权期限和用途范围。
第六条土地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土地使用计划,监督土地使用单位的土地利用行为。
第七条土地的出让、收储、转让、租赁等活动,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第八条土地使用权是国家所有土地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依法出让、转让、租赁的法定权利。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出让、转让、租赁等。
第十条出让土地使用权应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方式进行,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的租赁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进行,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0年。
第三章土地管理机构第十三条东莞市土地管理部门是土地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土地的审批、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十四条土地审批机关应按照法定程序和时限,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审批。
第十五条土地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土地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土地资源的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土地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土地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土地使用单位应配合土地管理部门做好土地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土地使用合同履行相应责任。
第四章土地保护与整治第十八条保护农田是土地管理的重要任务,土地管理部门应采取措施保护农田。
第十九条保护生态环境是土地管理的重点内容,土地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生态环境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处理违法行为。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收入款项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收入款项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10.10•【字号】东府〔2008〕114号•【施行日期】200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收入款项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东府〔2008〕11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收入款项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八年十月十日东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收入款项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收入款项的管理,维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推动集体经济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广东省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收入款项(以下简称土地款),是指因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征用或使用权流转而产生的收入。
第三条属于本规定第四条范围内的土地款,应当纳入土地款专户进行管理。
土地款专户只用于转账,不得提取现金。
第四条纳入专户管理的土地款范围包括:(一)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征用所得的补偿费,但由征地方直接支付给村民的补偿费除外;(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的收入;(三)合同约定在2年内收齐的、租赁期限在10年以上(含10年)的土地出租收入。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收入,应先纳入土地款专户,再按《东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用于社会保障的管理办法》(东府〔2006〕115号)的要求提取用于社会保障的份额。
第五条以下土地款暂不纳入专户管理:(一)定期取得的土地使用费收入。
具体包括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征用或出让使用权后,定期向有关单位收取的土地管理费、使用费、占用费或升值费等款项;(二)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所得的投资收益;(三)其他除本规定第四条外,因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征用或使用权流转而产生的直接或间接收入。
试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机制——以广东东莞市为例
式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际上 已经超过集体
建 设 用地 总量 的 5 0 %。东 莞 的农 村 集体 建 设用 地 流转 出现 较 早 , 规模 较大 , 政 府革 新 意识较 强 , 对 当地 的 农 村经 济 甚 至 整 个地 方 经 济 的 发展 产 生 了巨大影 响。在 这种 情 况下 , 有 必要对 东 莞市 土地流 转的历程、 现 状 和 问题 做 一 个 全 面 的分 析, 为东 莞市 下一 步 的政策 试 点提供 建议 。
来, 解放 了大 量农 业劳动 力 。 乡镇企 业异军 突起 ,
办法 》 。其 核心 内容是集 体 建设用 地 可 以依法 出 让、 出租 、 转让、 转租和抵押, 土 地 收益 主 要 归 集 体所 有者 所有 , 并 主要 用于 该集 体经 济组 织成 员 的社 会保 障 。2 0 1 0 年, 东莞市 出台 了 《 东莞市 农 村 土地 产 权 制 度 改革 与 建 设试 点实 施 方 案 》 , 进
转机 制 。
关键词: 集体建设用地 , 流转机 制, 东莞
中图分类号 : F 2 9 3 文 章编 号 : 1 0 0 1 — 9 1 3 8 一 ( 2 0 1 3 ) 0 2 — 0 0 0 3 — 8 文 献标 识码 : B 收稿 日期 : 2 0 1 2 — 1 2 — 1 8
步 明确 了集 体建 设 用地 流转 的合 法性 , 将虚 化
的土地 流转 利益 主 体 明确 到 村 民小组 一级 , 界 定
了流转 过程 中的权 利范 围 , 确 定 了流转 后 的收益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 在 利 益 的驱 动 下 , 乡 镇 企业 和农 民纷 纷掀 起 了 “ 圈地 ” 运 动 和建 房热 潮 。加 上 东莞 市政 府 对 外 商制 定 了一 系 列优 惠 措施和办法, 在 用 地 方 面 大 开方 便 之 门, 吸 引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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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发文单位:东莞市人民政府文号:东府令80号发布日期:2005-9-2执行日期:2005-10-1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二○○五年九月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秩序,保障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优化配置土地资源,促进城镇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是指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权属合法,界址清楚,已经依法批准为建设用地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四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遵守土地用途管制,坚持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自愿的原则。
第五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村镇规划的;(二)经依法批准的;(三)未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限制权利的;(四)土地权属无争议的。
第六条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出让、出租、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经本集体村民会议2/3以上(含本数,下同)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书面同意,并签名确认。
第七条村民住宅用地使用权不得流转,因转让、出租和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导致住宅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的除外。
村民出卖和出租住房(含农民公寓住房)后,不得再申请新的住房用地(含农民公寓住房)。
第八条通过出让、转让和出租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可以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必须依法征为国有土地。
第九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和抵押时,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和抵押。
第十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对集体建设用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应当服从。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经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和市国土资源部门、城市规划部门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财政、审计、农业、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按各自职能范围对流转过程以及土地增值收益分配进行监督。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应当配合各部门做好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第十三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将一定年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集体土地所有者支付出让价款的行为。
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出资),与他人合作、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视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作为出租人,将集体建设用地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十四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文本采用省国土资源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
第十五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工矿仓储用地(含工业用地、采矿用地、仓储用地)五十年;(二)公共建筑用地(含机关团体用地、教育用地、科研设计用地、文体用地、医疗卫生用地、慈善用地)五十年;(三)商服用地(含商业用地、金融保险用地、餐饮旅馆业用地、其他商服用地)四十年;(四)交通运输用地(含铁路用地、公路用地、民用机场用地、港口码头用地、管道运输用地、街巷)五十年;(五)公用设施用地(含公共基础设施用地、瞻仰景观用地、休闲用地)五十年;(六)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七)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流转的村民住宅用地应当完善出让手续,出让年限为七十年。
第十六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年限按以下情况确定:短期使用或用于修建临时建筑物的土地,应实行短期租赁,短期租赁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需要进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后长期使用的土地,应实行长期租赁,具体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但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国有土地出让的最高年限。
第十七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用于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程序和办法,通过土地交易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或作价入股(出资)的,集体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应当按规定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和领取相关权属证明,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法给予办理。
第十九条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需提交下列材料:(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申请表;(二)用地预审意见书;(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红线图;(四)立项批复文件;(五)村民代表意见书(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签名确认);(六)原集体土地使用证正本或批次报批批复文件;(七)用地单位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明;(八)经双方单位盖章认可的数字化测量地形红线图和宗地图;(九)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手续,需提交下列材料:(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申请表;(二)原已签订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合同;(三)租赁双方签订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四)村民代表意见书(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签名确认);(五)原土地使用证正本;(六)双方身份的有效凭证;(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和出让、出租合同的约定,开发、利用、经营土地,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负责监督。
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市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当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因国家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调整而需改变土地用途的,集体土地所有者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应当服从。
经依法批准变更土地用途的,以出让、出租方式流转,合同双方应当重新签订合同,调整土地出让金,并办理相关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权由集体土地所有者无偿收回,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按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的约定处理。
原土地使用者要求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前与集体土地所有者协商,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继续使用的,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三章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第二十四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租,是指承租人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次租赁的行为。
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不得转让、转租。
第二十五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六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原受让方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租的,转租人应当继续履行原出租合同。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的年限不得超过原土地使用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七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在签订合同后30日内到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和领取相关权属证明,市国土资源部门应依法给予办理。
第二十八条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租合同;(二)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包括转让方原签订的转让合同)、转租合同;(三)用地单位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明;(四)原土地使用证正本;(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四章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第二十九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是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转移对集体建设用地的占有,将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
第三十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三十一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市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涉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同时抵押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先到市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再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第三十二条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须提交下列资料:(一)涉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主合同;(二)抵押合同;(三)村民代表意见书(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签名确认);(四)原土地使用证正本;(五)双方身份的有效凭证;(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被作为抵押物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办理过户登记。
第三十四条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应当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第五章地价、土地收益及税费管理第三十五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行以基准地价为参照的最低限价制度。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土地定级估价工作,制定基准地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定期公布执行。
第三十六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价格明显低于政府公布的价格,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流转宗地的评估价格,由申请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委托具备资质的地价评估机构出具宗地价格评估报告。
第三十七条集体土地所有者出让、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取得的土地收益应当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
其中50%以上应当存入银行专户,专款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社会保障安排,不得挪作他用。
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参照省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十八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出租的应当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报价格,并依法缴纳有关税费。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发生增值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增值税征收标准,向市人民政府缴纳有关土地增值收益。
土地增值收益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参照省有关规定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九条市国土资源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工作中收取的费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并接受监察、财政、税务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集体建设用地闲置的,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对闲置的土地负有直接责任的,在土地闲置状况改正之前,市国土资源部门暂停办理其新增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四十一条单位和个人通过出让、转让、出租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建设商品住宅的,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交还土地,拒不交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