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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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采购质疑处理办法

四川省政府采购质疑处理办法

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地处理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质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四川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依法向被质疑人提出质疑,被质疑人依法进行处理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被质疑人是指受到供应商书面质疑的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供应商质疑实行实名制,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不得以质疑为手段获取不当得利、实现非法目的。

第四条被质疑人处理质疑,应当坚持依法、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指定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供应商质疑处理工作。

第二章质疑提出第六条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必须是直接参加所质疑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当事人;(二)在质疑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三)质疑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四)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者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供应商认为下列事项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向被质疑人提出书面质疑:(一)采购文件存在限制性、倾向性条款的;(二)采购文件未按规定程序补充、澄清或者修改的;(三)采购人员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四)采购程序违反规定的;(五)采购当事人之间存在串通行为的;(六)其他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七)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其他事项。

本条第一款所称采购文件,是指采购项目公告、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以及采购文件的补充、澄清和修改文件。

本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称采购过程,是指从采购项目信息公告发布起,到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止,包括采购文件的发布、发售、开标、评标、澄清、谈判、询价等各个程序环节。

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流程图(含相关文书格式)

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流程图(含相关文书格式)

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流程图(含相关文书格式)送达质疑书副本 7个工作日内未通过的,要求修改重提并送达书面的初审意见交的,需在收到初审意见两个工作日内质疑书提交给被质疑人,修改后重新提收到质疑书副本起2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说明、证明材料等送达答复送达答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作日内两个工质疑处理流程图质疑供应商采购人/代理机构其他相关供应商采购文件(获得文件之日起)采购过程(定标之日起)中标、成交结果(结果公告之日起)提交质疑书配合参与审查接收答复撤回质疑投诉终止质疑处理办理签收手续初审受理备案质疑答复填写《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登记表》配合参与审查接收答复审查作为收到后进入初审时限的起点审查方式有①答疑②质证③相关鉴定、检验、检测、检疫。

审查期间可视情况最多暂停采购活动7各工作日,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附件:相关文书格式格式一:质疑书格式二:授权委托书格式三:质疑答复格式四:送达回证格式五: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登记表质疑书供应商:(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被质疑人:(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供应商)认为_______(质疑项目及编号,第几包)的(采购文件或采购过程或中标、成交结果)使我单位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现向你单位提出书面质疑。

质疑事项:(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选定一项或数项)。

法律依据、事实依据、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1、质疑书副本份(相关供应商各一份)2、相关证明材料本人或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或主要负责人(公章)年月日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名称、地址及联系电话等)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及联系电话等)受委托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联系电话等)现委托上述受委托人代理我(单位)关于___(质疑项目及编号,第几包)的质疑事宜。

四川省政府采购暂行办法

四川省政府采购暂行办法

四川省[1999]XXX号四川省政府采购暂行办法四川省政府采购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采购单位),凡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或租赁商品、获取劳务(以下统称政府采购)的,适用本办法。

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和抢险、救灾等,需要紧急处理的政府采购项目除外。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择优、诚实、信用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省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自己的职责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

第五条省政府成立四川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

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政府采购活动,由采购中心组织采购单位集中进行;使用财政性资金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由各采购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自行组织实施。

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按计划进行。

采购单位应当编制采购计划建议书,随同财务收支计划一并报省财政部门,省财政部门根据经批准的财政预算和其他财政性资金使用计划,结合各单位的资产情况编制并公布政府采购计划。

第七条采购方式主要包括: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议标采购、单一来源采购。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采购中心或采购单位(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符合投标条件的供应商(投标人)均可参加投标的一种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向三个以上符合招标条件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被邀请的供应商可以参加投标的一种采购方式。

议标采购,也称协商采购,是指招标人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符合相关资质要求的供应商就生产(制造)工艺、质量、性能(功能)、商业条件、价格等进行协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也称直接采购,是指无法进行竞争的一种协议价格采购方式。

第八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凡一批次政府采购项目估价预算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或邀请招标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流程》(草案)

《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流程》(草案)

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规程一、投诉启动供应商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投诉书。

二、供应商投诉受理(一)初步审查1、投诉人提起投诉应符合下列条件:(1)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2)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3)投诉书内容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4)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5)属于本财政部门管辖;(6)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7)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投诉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2)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3)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4)提起投诉的日期。

3、投诉书应署名。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或者其他组织的,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4、投诉人提交投诉书,应按照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副本。

5、投诉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宜,应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6、投诉人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

投诉人委托他人代理投诉事宜,应提交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投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一并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无法提供原件的,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复印件,投诉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在证明材料文件上签字盖章。

(二)受理意见财政部门对供应商投诉进行初审后,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受理意见:1、投诉书内容符合规定且投诉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2、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投诉人修改后重新投诉;3、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人;4、投诉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5、初审阶段投诉人撤回投诉的,视为未提出投诉。

(三)财政部门初审应在收到投诉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投诉符合条件予以受理的,自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之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12.28•【字号】川财采〔2012〕54号•【施行日期】201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的通知川财采〔2012〕54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各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各采购代理机构:为规范政府采购评审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评审质量,保障政府采购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省财政厅制定了《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2012年12月28日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评审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评审质量,保障政府采购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四川省各级政府采购活动中评审委员会组建、评审、评审现场管理以及质疑投诉评审复议等行为,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评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下称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实施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法组建评审委员会(包括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和单一来源采购评审小组,下同)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进行审查、评价的过程。

第四条政府采购评审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评审委员会依法独立评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影响。

采购人成立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下称采购执行机构)应当提供保障评审委员会独立评审的条件。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评审委员会的组建、评审、评审现场管理和质疑评审复议等相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与评审委员会的组建、评审、评审现场管理和质疑投诉评审复议有关的监督职责。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7.13•【字号】川财采〔2010〕58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的通知川财采〔2010〕58号各市(州)财政局,各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地处理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质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本厅对《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暂行办法》(川财采【2007】14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地处理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质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四川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依法向被质疑人提出质疑,被质疑人依法进行处理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被质疑人是指受到供应商书面质疑的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供应商质疑实行实名制,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不得以质疑为手段获取不当得利、实现非法目的。

第四条被质疑人处理质疑,应当坚持依法、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指定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供应商质疑处理工作。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政府采购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供应商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作出处理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

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受理投诉的电话、传真等方便供应商投诉的事项。

第五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简便、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供应商投诉实行实名制,其投诉应当有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第二章投诉提起与受理第七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八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二)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三)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四)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书应当署名。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第九条投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

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除提交投诉书外,还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管理规定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管理规定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管理规定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市政府各行政职能部门依法受理各类法律授权范围内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

市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招监管办)负责各类投诉的受理和调查工作,并视情况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由各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责令相关部门和单位纠正。

第二条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投诉人)可以自己或者委托他人采用正式文件、信函、传真、来访等方式进行投诉。

第三条投诉的内容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提供被投诉单位的真实名称、地址或者被投诉个人的真实姓名、职务、所属单位;(二)描述基本事实、现状及已经或者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三)提供有效线索或者证据。

第四条投诉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投诉的内容明显不实;(二)未提供有效的线索、证据;(三)投诉的事项已经进入司法程序。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投诉,属于本市采招监管办受理范围的,由市采招办受理;依法应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的,应转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直接向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投诉的,收到投诉的部门应及时将情况抄告市采招监管办。

第六条市采招监管办受理投诉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指定承办人。

并应当对投诉的问题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七条投诉的违法、违规行为比较严重,已经或者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上级有关主管部门交办的投诉市采招监管办应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监督意见书,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市采招监管办。

第八条对违法、违规行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依法转入行政处罚程序。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质疑和投诉行为,保护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政府采购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采购活动的质疑和投诉的提出、答复、处理以及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

任何一方认为政府采购活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依法提出质疑和投诉。

第二章质疑提出与答复第五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采购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第六条质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质疑人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四)事实依据;(五)必要的法律依据;(六)提起质疑的日期。

第七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

第三章投诉提起第八条质疑人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九条投诉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三)投诉项目的名称、编号;(四)具体的投诉事项和投诉请求;(五)事实依据;(六)必要的法律依据;(七)提起投诉的日期。

第四章投诉处理第十条财政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一)投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二)投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收到投诉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在受理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政 府采购投诉和质疑处理办法最新

政 府采购投诉和质疑处理办法最新

政府采购投诉和质疑处理办法最新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投诉和质疑是供应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为了保障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和透明,规范投诉和质疑的处理程序,我国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本文将对政府采购投诉和质疑处理办法的最新情况进行详细介绍。

一、政府采购投诉和质疑的概念政府采购质疑,是指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的询问和疑问。

政府采购投诉,则是指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的申诉和主张。

二、政府采购投诉和质疑的主体有权提出质疑的主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提出投诉的主体同样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三、政府采购投诉和质疑的范围供应商可以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和投诉。

具体包括采购文件的内容存在歧视性条款、采购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中标或成交结果不符合法定要求等。

四、政府采购投诉和质疑的时效供应商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

投诉则应当在质疑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

但如果供应商在答复期满前已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并同时告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投诉的时效不受 15 个工作日的限制。

五、政府采购投诉和质疑的受理条件质疑的受理条件包括:质疑函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质疑函应明确质疑事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的范围。

投诉的受理条件相对更为严格,除了满足质疑受理的条件外,还要求投诉人已依法进行质疑,且在质疑答复期限内未提起投诉;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投诉书内容符合规定等。

六、政府采购投诉和质疑的处理程序对于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的 7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答复内容应当包括对质疑事项的说明和处理结果。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

附件1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参考格式χχ单位关于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情况说明内江市财政局:根据《内江市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事宜作如下说明。

采购单位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预算情况:本项目预算金额χχ万元已列入χχ年度预算,批文文号χχ或资金来源证明情况。

项目概况:略申请事项及理由:拟申请变更为χ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方式。

理由:(略)。

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项目经办人:联系电话:χχ采购单位(盖章)年月日—1—附件2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表填表说明: 1、在“申请采购方式及理由”所列方式对应“□”中选择打“√”。

2、在“书面材料”所列“□”中选择打“√”。

3、本表一式二份。

—- 2 -—附件3公开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质疑及处理情况说明材料参考格式χχ单位或代理机构关于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是否有质疑及质疑处理情况的说明我单位(或公司)受χχ的委托,于年月日对χχ项目(预算金额万元)进行公开招标采购。

――该项目(χχ项目文号)公开招标因(没有供应商投标/没有合格标的/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原因导致废标。

――该项目实施过程中,没有收到任何潜在供应商、单位或个人对招标文件或招标过程提出质疑。

(或该项目实施过程中,χχ供应商对招标文件χχ内容或在招标过程中对χχ事项提出质疑。

我单位/公司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受理和处理。

供应商对质疑事项答复满意,未再提及其他质疑或投诉)。

以上内容和事项仅作为采购人向财政部门申请变更采购方式审批的说明材料。

采购人(盖章)或χχ代理机构(盖章)年月日—- 3 -—附件4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论证意见参考格式招标文件论证意见χχ单位χχ项目(预算金额万元)于年月日进行公开招标,因χχ原因导致废标。

项目评标委员会或评审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实质性审查,认定χχ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

以上内容和事项仅作为采购人向财政部门申请变更采购方式审批的论证意见。

94号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94号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94号令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采购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投诉的提起和处理。

第三条政府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

第五条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

第六条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

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第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布受理投诉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第八条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

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第二章质疑提出与答复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四川采购质疑投诉管理办法

四川采购质疑投诉管理办法

四川采购质疑投诉管理办法一、背景简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采购活动在各个行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而在采购过程中,质疑和投诉问题也时有发生。

为了规范和管理采购质疑投诉行为,提高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四川省制定并实施了《四川采购质疑投诉管理办法》。

二、管理目标《四川采购质疑投诉管理办法》的主要目标是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透明和高效进行。

通过建立健全的质疑投诉管理机制,及时解决和处理质疑投诉问题,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市场环境。

三、管理流程3.1 采购质疑管理流程1.提出质疑:任何与采购有关的供应商、投标人或其他相关方,均有权利提出对采购活动的质疑。

2.质疑受理:质疑受理部门接收到质疑申请后,对质疑内容进行初步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提出质疑方发出受理通知。

3.质疑调查:质疑受理部门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质疑调查,听取各方意见,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

4.质疑处理:根据质疑调查结果,质疑受理部门对质疑进行处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提出质疑方发出处理结果通知。

3.2 采购投诉管理流程1.提出投诉:任何与采购有关的供应商、投标人或其他相关方,均有权利就采购活动中的不公正行为提出投诉。

2.投诉受理:投诉受理部门接收到投诉申请后,对投诉内容进行初步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提出投诉方发出受理通知。

3.投诉调查:投诉受理部门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投诉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并听取各方意见,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

4.投诉处理:根据投诉调查结果,投诉受理部门对投诉进行处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提出投诉方发出处理结果通知。

四、处理原则在《四川采购质疑投诉管理办法》的处理过程中,采用以下原则:1.公正公平原则:处理质疑和投诉问题时,要坚持公正、公平、客观的原则,尽量避免主观因素对处理结果的影响。

2.快速高效原则:尽快处理质疑和投诉问题,减少处理时间,确保及时给出处理结果。

3.权益保护原则: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在处理过程中,注重维护供应商、投标人以及其他相关方的权益。

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程序及处理时限

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程序及处理时限

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程序及处理时限1、提出质疑:供应商在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政府采购法》52条)2、质疑答复: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做出答复。

(《政府采购法》53条)3、提起投诉:供应商如对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政府采购法》55条,《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第7条)4、审查投诉: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第11条)5、受理投诉:财政部门对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投诉。

(《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第11条)6、发送投诉书副本:财政部门在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

(《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第12条)7、暂停采购活动:财政部门处理投诉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被投诉人暂停采购活动,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第22条)8、对投诉作出说明:被投诉人、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第13条)9、作出投诉处理决定: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投诉处理决定。

(《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第20条)10、送达投诉处理决定:财政部门在七个工作日内送达。

(民事诉讼法)11、提出行政复议:投诉人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9条)12、作出复议决定:上级财政部门或本级政府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法》第31条)13、提起行政诉讼:投诉人收到投诉处理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39条)14、作出判决:法院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判决。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采购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投诉的提起和处理。

第三条政府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

第五条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

第六条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

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第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布受理投诉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第八条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

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第二章质疑提出与答复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二〇〇四年八月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0号公布,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政府采购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供应商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作出处理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

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受理投诉的电话、传真等方便供应商投诉的事项。

第五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简便、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供应商投诉实行实名制,其投诉应当有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第二章投诉提起与受理第七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八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二)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三)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四)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书应当署名。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政府采购试行规程》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政府采购试行规程》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政府采购试行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3.08.11•【字号】川财库[2003]18号•【施行日期】200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政府采购试行规程》的通知(川财库[2003]18号2003年8月11日)省级各部门、省政府采购中心:为建立省级规范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加强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我厅制定了《四川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四川省省级政府采购试行规程第一条为建立省级规范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加强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有关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除法律、法规另行规定外,省级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称采购人)实施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均按照本规程办理。

第三条省财政厅在每年部门预算编制前拟定下一年度的《四川省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四条省级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集中采购是指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项目的采购活动。

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组织实施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五条省财政厅是省级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

省政府采购中心是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的具体执行机构。

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除定点采购项目和特殊需要外,采购人不能指定采购品牌或供应商。

第七条采购人要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根据《四川省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第八条部门依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按季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第九条集中采购项目需编制集中采购计划。

部门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号前向省财政厅部门管理处汇总提交所属单位下季度的集中采购计划及采购项目清单。

优化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流程

优化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流程

优化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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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出台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办法

四川省出台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办法

四川省出台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办法
赵发军;潘辉;耿薛航
【期刊名称】《中国政府采购》
【年(卷),期】2007(000)007
【摘要】记者从四川省财政厅获悉,该厅于近期出台了《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规程》和《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暂行办法》两个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因此成为全国较早制定有关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的省份之一。

【总页数】1页(P49)
【作者】赵发军;潘辉;耿薛航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5
【相关文献】
1.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答复与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J], ;
2.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答复与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J], ;
3.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答复与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几点意见 [J], 臧鹏;
4.作为供应商,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答复与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
看法 [J], 刘杰鹏;
5.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答复与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我是这么看的[J], 杭正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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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规程》
2007/4/29
川财采[2007]13号
各市、州财政局:
为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投诉行为,建立规范高效的投诉处理工作机制,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的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规程》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日
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规程
一、 投诉启动
供应商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投诉书。

二、供应商投诉受理
(一)初步审查
1、投诉人提起投诉应符合下列条件:
(1)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2)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3)投诉书内容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
(4)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5)属于本财政部门管辖;
(6)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7)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投诉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2)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
(3)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4)提起投诉的日期。

3、投诉书应署名。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或者其他组织的,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4、投诉人提交投诉书,应按照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副本。

5、投诉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宜,应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6、投诉人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

投诉人委托他人代理投诉事宜,应提交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投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一并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无法提供原件的,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复印件,投诉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在证明材料文件上签字盖章。

(二)受理意见
财政部门对供应商投诉进行初审后,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受理意见:
1、投诉书内容符合规定且投诉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2、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投诉人修改后重新投诉;
3、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人;
4、投诉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5、初审阶段投诉人撤回投诉的,视为未提出投诉。

(三)财政部门初审应在收到投诉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投诉符合条件予以受理的,自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之日。

对受理的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填写《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登记表》;对不受理的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向投诉人送达《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对转送的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向接受转送财政部门和投诉人送达《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转送通知书》。

三、投诉处理
(一)对受理的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相关供应商送达投诉书副本和《作出说明通知书》。

被投诉人和相关供应商应在收到投诉书副本和《作出说明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证据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暂停采购活动
对受理的投诉,财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通知被投诉人或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并送达《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

被投诉人或采购人收到通知后,应立即暂停采购活动。

暂停采购活动期最多为三十日。

暂停采购活动期满或者收到财政部门《恢复采购活动通知书》之前,不得进行采购活动。

(三)审查。

财政部门应当依据投诉人、被投诉人、相关供应商提交的证据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以书面审查为原则。

财政部门认为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在调查取证前向被调查人送达《调查取证通知书》。

调查取证应至少由两人以上进行,并填写《调查取证笔录》,调查人、被调查人应在《调查取证笔录》上签字或者捺印,调查取证中调取的其他证明材料,应由个人或者单位予以确认。

财政部门认为需要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当面质证的,应在质证前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送达《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当面质证通知书》。

质证应由两人以上主持,质证过程应记入《质证笔录》,投诉人、被投诉人、主持人应在《质证笔录》上签字或者捺印。

在笔录上签字或者捺印,调查人、主持人在笔录尾页签字或者捺印即可,被调查人、参与质证的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应逐页签字或者捺印。

财政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当与投诉人、被投诉人、相关供应商进行沟通协商。

(四)评议。

财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对审查过程中的证据、相关证明材料及投诉处理意见进行评议。

评议应形成《评议笔录》,参加评议并发表意见的,应在笔录尾页上签字;拒绝签字的,记录人应在笔录上注明;没有发言的,可以不在笔录上签字。

(五)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投诉人自愿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撤诉请求,财政部门终止投诉处理。

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

投诉处理决定作出后,财政部门应当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

四、送达
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

《投诉处理决定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

五、公告
财政部门应当将《投诉处理决定书》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六、备案
财政部门应当制定《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备案表》,并记明投诉处理单位名称、项目编号、投诉事项、投诉人、被投诉人、相关供应商、受理日期、处理日期、内部协办机构、处理结果、是否涉及行政复议(诉讼)及结果、填表人及负责人签字。

七、归档
财政部门对每一件投诉(除因不符合条件予以退回或转送的以外)应当予以装卷入档。

卷宗应分成正、副两卷。

正卷装订顺序:卷宗目录、投诉登记表、投诉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作出说明通知书、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被投诉人和相关供应商作出的说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调查取证通知书、调查取证笔录及调查取证材料、质证通知书、质证笔录、恢复采购活动通知书、投诉处理决定书(正本)、送达回证、备案表。

副卷装订顺序:卷宗目录、评议笔录、工作笔记、投诉处理决定书(副本和正本各一份)、备案表。

卷宗由承办人装订,定期(一年)入档。

八、本规程由四川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九、本规程自2007年5月1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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