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判决书
案号被告)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被告)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6【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20283、2028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印强刘庆国李婷【审理法官】印强刘庆国李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广州市华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汤志良【当事人】广州市华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汤志良【当事人-个人】汤志良【当事人-公司】广州市华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学敏广东创基(广州)律师事务所;魏晓丹广东木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学敏广东创基(广州)律师事务所魏晓丹广东木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学敏魏晓丹【代理律所】广东创基(广州)律师事务所广东木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广州市华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汤志良【本院观点】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合同约定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法律援助【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对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华强公司是否需向汤志良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90856.1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2250.25元以及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181208.96元。
华强公司主张对于少缴纳的社会保险,汤志良也有过错,其中华强公司少缴纳的部分占69.07%,汤志良少缴纳的部分占30.93%,应按照比例确定其应支付的差额部分,且汤志良在离职后已找到工作,不需要支付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181208.96元,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违规解除劳动合同庭审模板
违规解除劳动合同庭审模板法院审理民事判决书。
(2019)民初字第1234号。
原告(甲方),XXX 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X。
委托代理人,XXX。
被告(乙方),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X。
委托代理人,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原告XXX公司与被告XXX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但因XXX原因,导致原告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诉讼。
经法院受理,现作出如下判决:一、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XXX公司诉称,被告XXX存在违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利益,故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并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被告的答辩意见。
被告XXX在答辩中称,自己不存在违规行为,原告公司的指控是不实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认定。
1. 原告XXX公司与被告XXX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依法履行。
2. 经审理查明,被告XXX存在违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公司的利益,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原告公司有权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
4. 鉴于被告的违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公司的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判决如下。
1. 原告XXX公司与被告XXX签订的劳动合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2. 被告XXX应当向原告公司支付相应的违约金,金额为人民币XXX元。
3. 被告XXX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
逾期不提起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书记员,XXX。
XXXX年XX月XX日。
以上为法院审理违规解除劳动合同一案的判决书。
在劳动合同纠纷的案件中,法院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双方的证据和陈述,最终做出公正的判决。
希望双方能够遵守法律规定,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公平。
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判决书
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判决书甲方:XXX公司乙方:XXX员工案号:XXX/XXXXX/XXXX审理机构:X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案件背景:本案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申请人乙方与被申请人甲方存在劳动争议。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经过仲裁机构的公正、公平审理,并听取双方的陈述和申辩,做出如下判决:一、申请事由: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主张乙方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导致公司利益受到经济损失,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及相应赔偿的申请。
二、仲裁机构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机构有权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并进行公正、公平的仲裁程序。
旨在保障劳动关系稳定,维护劳动者权益。
三、证据审查:仲裁机构依法对乙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对甲方提供的证据同样进行了审查。
经过审查发现,双方提供的证据充分且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
四、争议事实和分析: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以及双方的陈述和申辩,仲裁委员会认为以下事实是争议的焦点:1. 乙方是否存在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2. 是否应该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相应的赔偿金额。
仲裁委员会经过对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认为乙方确实存在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该行为给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五、判决结果:鉴于甲乙双方劳动纠纷的性质和具体情况,仲裁委员会做出以下判决:1. 解除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2.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XXX元;3. 甲方应支付乙方劳动报酬尚未支付部分及法定保险福利等金额共计人民币XXX元。
六、判决的执行:本判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甲方应在判决生效后X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的相应赔偿款项。
如果甲方逾期未支付,乙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七、文书送达:本判决书一式两份,一份交与甲方公司,一份交与乙方员工。
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双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仲裁委员会特此判决。
审判长:XXX仲裁员:XXX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武汉首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肖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武汉首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肖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2【案件字号】(2020)鄂01民终1183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伟【审理法官】王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武汉首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肖锐【当事人】武汉首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肖锐【当事人-个人】肖锐【当事人-公司】武汉首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章敏湖北平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章敏湖北平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章敏【代理律所】湖北平渊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武汉首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肖锐【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首甲公司是否应向肖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276元。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证明责任(举证责任)新证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首甲公司是否应向肖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276元。
肖锐2018年6月11日入职首甲公司,2019年2月18日首甲公司通知肖锐调岗,肖锐不同意,并于次日开始不上班。
为此首甲公司于2019年3月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了肖锐的停保手续,于3月1日作出肖锐自动离职的处理决定并予以通报,理由是肖锐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旷工五天以上。
因首甲公司在本案一、二审诉讼中均未提交证据证明肖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以及该处理决定经过了法定程序,且未将《通报》送达肖锐,故本院认为首甲公司与肖锐解除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原审判决首甲公司向肖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276元(6638元/月×1个月×200%)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首甲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顾卫东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顾卫东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8【案件字号】(2020)京02民终240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窦江涛王晓云张洁【审理法官】窦江涛王晓云张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华瀛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顾卫东【当事人】华瀛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顾卫东【当事人-个人】顾卫东【当事人-公司】华瀛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卫东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张俏睿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张凯北京凯道律师事务所;于哲北京凯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卫东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张俏睿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张凯北京凯道律师事务所于哲北京凯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卫东张俏睿张凯于哲【代理律所】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北京凯道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华瀛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顾卫东【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回避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自认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中止诉讼(诉讼中止)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顾卫东补充提交以下证据:1.手机系统生成的行程信息,顾卫东原计划2016年11月26日回北京,但因华瀛公司未批准其休假申请,并指派其前往深圳和当地政府部门对接华瀛公司总部大楼项目,相关的行程审批单及报销凭证均按照公司规定上交给华瀛公司;2.微信、短信工作沟通记录,为2016年11月28日、11月29日、11月30日、12月1日,顾卫东与华瀛公司员工及和当地政府工作人员的工作沟通记录;3.顾卫东QQ邮箱截图,顾卫东于2016年11月25日向华瀛公司提出7日休假申请,但华瀛公司对该邮件是在2017年2月13日回复,且未提及7日休假的相关内容,即华瀛公司并未批准顾卫东的休假申请,顾卫东也未实际休假。
劳动合同判决书模板
劳动合同判决书模板案号, [法院案号]原告, [原告姓名]原告住所, [原告详细地址]被告, [被告姓名]被告住所, [被告详细地址]审理经过:本案于 [受理日期] 由本院受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 [原告姓名] 及其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姓名] 出庭参加诉讼;被告 [被告姓名] 及其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姓名] 未按传票要求于本案开庭当日出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诉讼请求:原告 [原告姓名] 诉请判决被告 [被告姓名]:1. 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支付拖欠工资 [工资金额] 元;2. 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金额] 元;3. 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赔偿金金额] 元;4. 支付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 [原告姓名] 与被告 [被告姓名] 于 [合同签订日期] 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原告担任 [职位名称],月工资 [工资金额] 元。
[事实陈述]被告 [被告姓名] 于 [解除日期] 以原告 [原告姓名] [解除原因] 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原告对此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九条、三十九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五十二条、八十七条。
裁判结果: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 [原告姓名] 与被告 [被告姓名]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争议,本院认为:[裁判理由]综上所述,本院依法判决:1. 被告 [被告姓名] 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原告 [原告姓名] 拖欠工资 [工资金额] 元;2. 被告 [被告姓名] 支付原告 [原告姓名] 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金额] 元;3. 被告 [被告姓名] 支付原告 [原告姓名]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赔偿金金额] 元;4.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 [被告姓名] 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长姓名]审判员, [审判员姓名]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姓名]书记员, [书记员姓名]宣判日期, [宣判日期]注,本判决书模板仅供参考,具体案件的裁判结果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被告]、原告]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被告]、原告]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5【案件字号】(2020)豫03民终863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龙杰【审理法官】刘龙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当事人-个人】]【代理律师/律所】原宗保河南一得律师事务所;李风林河南一得律师事务所;何耀芳河南明洛律师事务所;张彧河南明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原宗保河南一得律师事务所李风林河南一得律师事务所何耀芳河南明洛律师事务所张彧河南明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原宗保李风林何耀芳张彧【代理律所】河南一得律师事务所河南明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本院观点】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成志公司是否应当向任新华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质证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证据不足证据交换【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成志公司是否应当向任新华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成志公司在2020年4月30日下发的通知中称任新华为自动离职,在任新华的《参保职工中断社会保险关系审批表》中又明确载明中断原因为任新华辞职,成志公司在本诉讼过程中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解除与任新华劳动合同的正当性、合法性,一审认定成志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由成志物业支付任新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成志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洛阳市成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5 23:31:48被告(原告)]、原告(被告)]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豫03民终863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原告)]:洛阳市成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郑州御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张建民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郑州御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张建民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8【案件字号】(2020)豫01民终615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彦浩【审理法官】杨彦浩【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郑州御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张建民【当事人】郑州御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张建民【当事人-个人】张建民【当事人-公司】郑州御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孙凯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孙慧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孙凯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孙慧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孙凯孙慧【代理律所】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郑州御花园酒店有限公司【被告】张建民【本院观点】御花园酒店公司因单位停车场改造需要调整张建民的工作岗位,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导致张建民离职。
【权责关键词】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御花园酒店公司因单位停车场改造需要调整张建民的工作岗位,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导致张建民离职。
御花园酒店公司没有足够有力的证据证明张建民系自动离职,根据已查明事实,按照法律规定,其应该向张建民支付经济补偿金及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故郑州御花园酒店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郑州御花园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20:07:28【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张建民于2011年4月25日起在御花园酒店处工作,任保安一职。
双方于2011年4月25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本合同于2011年4月25日起,其中试用期1个月,自2011年4月25日起至2011年5月24日止,御花园酒店每月15日前后以货币形式支付张建民上个自然月度工资。
长春中法违法解除合同恢复劳动关系判决书
长春中法违法解除合同恢复劳动关系判决书《长春中法违法解除合同恢复劳动关系判决书》人民法院刑商庭立案号:2021XX1原告:长春中法工业园有限公司被告:李某某申请财产保全裁定书已发关于长春中法工业园有限公司诉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现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某某将长春中法工业园有限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相关协议全部违法解除,恢复双方原来的劳动关系;二、长春中法工业园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按照法律规定支付被告李某某因工作所对应的工资及其他法律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三、被告李某某应在判决生效后3日内归还长春中法工业园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使用的财务账目、商业秘密等机密资料,如有遗漏、遗失或损毁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四、被告李某某应向长春中法工业园有限公司支付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30000元;五、被告李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不得工作,否则给予按日计算的违约金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期限届满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XXX审判员:XXX附上本案的理由:一、事实及原告主张:长春中法工业园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于2019年8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2年。
合同约定,如一方违约解除合同,应支付2个月工资作为违约金。
然而,经调查发现,被告李某某违反工作纪律,且多次迟到早退,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营;同时,被告还通过未经允许的方式,将公司的财务账目和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利益。
鉴于被告的以上违约行为,原告请求法院裁定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
二、被告辩称及事实认定:被告李某某在庭审过程中辩称自己并未对公司造成实质性损失,并要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过庭审,我们了解到被告李某某虽然承认自己的违约行为,但他认为公司的主要原因在于管理不善,缺乏有效的监督和考核机制。
鉴于双方在事实上的争议,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的违约行为已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商业利益产生了实质性的损害。
郭有才、焦作大学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郭有才、焦作大学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12【案件字号】(2021)豫08民终163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苑海峰王晓武毛富中【审理法官】苑海峰王晓武毛富中【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郭有才;焦作大学【当事人】郭有才焦作大学【当事人-个人】郭有才焦作大学【代理律师/律所】杨一帆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一帆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一帆【代理律所】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郭有才【被告】焦作大学【本院观点】郭有才和焦作大学提交的证据,双方当事人就其真实性均未提出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1、焦作大学是否应当支付郭有才最低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带薪年休假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加班工资、冬季取暖费及夏季高温补贴,如应支付,标准应当如何确定?2、焦作大学是否应当为郭有才补缴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失业金损失支付数额及领取时间的确定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郭有才2005年9月到焦作大学工作。
郭有才在焦作大学工作期间,无证据证明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
在郭有才工作期间,焦作大学未按照最低工资标准为郭有才发放工资的差额为14680元。
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1、焦作大学是否应当支付郭有才最低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带薪年休假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加班工资、冬季取暖费及夏季高温补贴,如应支付,标准应当如何确定?2、焦作大学是否应当为郭有才补缴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失业金损失支付数额及领取时间的确定问题。
关于郭有才请求的最低工资差额问题。
张旭光、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徐水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旭光、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徐水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3【案件字号】(2020)冀06民终268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庞茜霍丽芳张力【审理法官】庞茜霍丽芳张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旭光;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徐水分公司【当事人】张旭光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徐水分公司【当事人-个人】张旭光【当事人-公司】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徐水分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旭光【被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徐水分公司【本院观点】上诉人张旭光主张被上诉人长城公司扣发其2019年10月至12月的工资共计2202元,对此被上诉人长城公司提交调岗人员面试面谈评价表、员工调动申请表、劳动合同书、薪酬管理制度、决议及附件、公示记录等证据,用以证实上诉人张旭光于2015年6月30日调整岗位后未按相关规定调整岗位工资,2019年10月发现后进行相应调整。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部分无效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旭光主张被上诉人长城公司扣发其2019年10月至12月的工资共计2202元,对此被上诉人长城公司提交调岗人员面试面谈评价表、员工调动申请表、劳动合同书、薪酬管理制度、决议及附件、公示记录等证据,用以证实上诉人张旭光于2015年6月30日调整岗位后未按相关规定调整岗位工资,2019年10月发现后进行相应调整。
张旭光对长城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认可,主张劳动合同中对劳动报酬和工作岗位约定不明确的部分无效,对薪酬管理制度不知情,对此,长城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上诉人张旭光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签署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应当知晓,其主张合同无效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于法无据,长城公司提交的公示照片等证据亦能证实其对薪酬管理制度进行了公示,上诉人应服从和遵守,被上诉人有权按照相关制度对上诉人工作岗位调整后的工资进行调整,上诉人张旭光主张2015年调整岗位后相应工资已经调整,从其提交的证据中无法具体体现,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确认解除劳动合同违法恢复劳动关系判决书
确认解除劳动合同违法恢复劳动关系判决书嘿,朋友!咱今天来聊聊“确认解除劳动合同违法恢复劳动关系判决书”这事儿。
您想啊,劳动合同那可是咱打工人的“保障书”,要是稀里糊涂被解除了,得多憋屈!这就好比您精心种的一棵果树,正等着结果子呢,突然有人说这树不是您的,给您砍了,您能答应?那啥叫确认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呢?简单说,就是公司解除您劳动合同的做法没道理、不合规!就像一场比赛,裁判乱吹哨,那能行?得纠正!恢复劳动关系判决书呢,就是那个能帮您把工作“找回来”的法宝。
这就像是给迷路的您指了条回家的明路。
比如说,小李在一家公司干得好好的,业绩也不错。
可突然有一天,公司毫无理由就把他给开除了。
小李那叫一个委屈啊!他觉得自己没做错啥,凭啥就被开了?于是他就去打官司。
法庭上,小李拿出各种证据,证明自己工作认真负责,没有犯啥大错。
最后法院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得让小李回去上班。
这判决书就是小李的“胜利宣言”!再比如,小王怀孕了,公司嫌她事儿多,找个借口把她的劳动合同解除了。
这能忍?小王拿起法律武器,坚决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院一看,这公司太不像话了,人家怀孕正需要工作保障呢,怎么能随便开除?判决书一下,小王又能回公司上班啦!您瞧瞧,这判决书多重要!它能给咱普通人撑腰,让那些不守法的公司不敢乱来。
可这打官司也不是件轻松的事儿,得准备好多东西。
您得把自己在公司工作的各种证据都留好,像合同啊、工资条啊、工作成果啊等等。
这就跟打仗得有武器一样,证据充分才能有胜算。
而且啊,这过程中还得有耐心。
有时候可能时间拖得长,您可别着急上火。
想想看,为了自己的权益,这点等待算啥?总之啊,确认解除劳动合同违法恢复劳动关系判决书,那可是咱打工人的“救星”。
要是您也遇到不公平的事儿,别怕,勇敢地去争取,法律会给您一个公道!咱可不能让那些不良公司欺负了,您说是不是?。
湖南丰惠肥业有限公司、王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丰惠肥业有限公司、王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2【案件字号】(2020)湘01民终327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玉霞龙付送陈瑶【审理法官】张玉霞龙付送陈瑶【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湖南丰惠肥业有限公司;王阳【当事人】湖南丰惠肥业有限公司王阳【当事人-个人】王阳【当事人-公司】湖南丰惠肥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洪日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霍宏昌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龚金晶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洪日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霍宏昌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龚金晶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洪日霍宏昌龚金晶【代理律所】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湖南丰惠肥业有限公司【被告】王阳【本院观点】根据当事人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丰惠肥业公司应否支付王阳提成及报销费用。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丰惠肥业公司应否支付王阳提成及报销费用。
二、丰惠肥业公司应否支付王阳绩效扣款。
三、丰惠肥业公司应否支付王阳经济补偿。
关于焦点一。
经审查,《2019年王阳4-6月提成、费用、工资明细表》及费用报销单经公司营销总监、财务部会计及副总经理签字核实,丰惠肥业公司应据此支付王阳相应的提成及报销费用。
丰惠肥业公司对此虽有异议但未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
故丰惠肥业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焦点二。
经审查,丰惠肥业公司主张762元绩效工资以奖励的形式随2019年2月份工资已补发给了王阳,但其对随工资发放的762元奖励即为应补发的绩效工资这一主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丰惠肥业公司的该项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被解除劳动合同判决书
一、案情概述原告(甲方):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乙方):张三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三因解除劳动合同纠纷,不服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四,被告张三的委托代理人王五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争议焦点1. 被告张三是否严重违反原告公司的规章制度?2. 原告公司是否违法解除与被告张三的劳动合同?3. 被告张三要求原告公司支付赔偿金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证据举证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 劳动合同书,证明原告与被告建立了劳动关系。
2. 原告公司的规章制度,证明原告公司有权解除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的劳动合同。
3.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证明原告公司依法解除与被告张三的劳动合同。
4. 相关证人证言,证明被告张三严重违反了原告公司的规章制度。
被告张三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 劳动合同书,证明原告与被告建立了劳动关系。
2. 工资条,证明原告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被告张三工资。
3. 原告公司的规章制度,证明原告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规定。
4. 相关证人证言,证明被告张三并未严重违反原告公司的规章制度。
四、法院审理经审理查明,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三于2019年1月1日建立了劳动关系,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被告张三担任技术部经理,月工资为10000元。
2019年10月,原告公司发现被告张三在工作中严重失职,导致公司损失20万元。
经调查,被告张三在处理一项技术问题时,未按照原告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操作,造成严重后果。
原告公司依据规章制度,于2019年10月15日解除与被告张三的劳动合同,并通知被告张三办理相关手续。
被告张三不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向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该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月15日作出裁决,认为原告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原告公司支付被告张三赔偿金20万元。
龚新华、湖北商贸学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龚新华、湖北商贸学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2【案件字号】(2020)鄂01民终1076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左菁【审理法官】左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龚新华;湖北商贸学院【当事人】龚新华湖北商贸学院【当事人-个人】龚新华【当事人-公司】湖北商贸学院【代理律师/律所】万明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万明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万明【代理律所】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龚新华【被告】湖北商贸学院【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二审应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无效合同合同约定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二审应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湖北商贸学院是否应向龚新华支付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解除劳务合同判决书
民事判决书(2023)XX0192民初号原告:XX,男/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 号,联系电话:XXX。
被告:XX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号,法定代表人:XX,联系电话:XXX。
案由:解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件事实原告XX与被告XX公司于XX年XX月XX日签订《劳务合同》,约定原告在被告公司从事XX工作,合同期限自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
合同约定,原告每月工资为人民币XXXX元,每月工资支付日期为XX日。
合同还约定,如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原告于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在被告公司工作,期间,双方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然而,被告公司于XX年XX月XX日以原告工作能力不足为由,通知原告解除劳动合同。
原告认为被告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原告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以及原告的赔偿请求是否合理。
三、判决理由及依据1. 关于被告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一)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六)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案中,被告公司以原告工作能力不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经审查,原告在被告公司工作期间,未能完成合同约定的任务,存在一定的工作失误。
但被告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告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故被告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
劳动合同解除纠纷案件判决书
劳动合同解除纠纷案件判决书*法院名称**判决书字号**当事人姓名**劳动合同解除纠纷案件判决书**案由*:劳动合同解除纠纷*原告*:(以下简称“甲方”)*被告*:(以下简称“乙方”)经审理查明:一、甲方与乙方之间存在一份劳动合同,合同签订于*合同签订日期*,合同约定乙方担任甲方公司的*职位*。
二、甲方于*解除劳动合同日期*向乙方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并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
三、乙方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并认为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不成立。
四、甲方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乙方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并且对甲方的公司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9条的规定行使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五、乙方提出辩解,称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成立,并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经审理合议庭查明,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依法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互相订立劳动合同,一方不履行劳动合同的,对方依法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经人民法院确认违反劳动合同的一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甲方以乙方严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并对公司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
乙方虽然对甲方的解除理由提出了质疑,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甲方的解除理由不成立。
合议庭经审理认为,甲方作为雇主,在管理和保护公司利益的原则下,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乙方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实存在对甲方公司利益的损害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
故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根据法律规定和审理查明的事实,裁定如下:一、确认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已合法解除。
二、乙方应立即归还甲方所有的公司资产,并支付违约金以及相关损失赔偿。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乙方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宣告送达之日起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
劳动合同解除纠纷案件判决书
劳动合同解除纠纷案件判决书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合同解除纠纷案件判决书仲裁申请人:李某某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某某联系地址:北京市xx区xx路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仲裁被申请人:公司A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甲某某联系地址:北京市xx区xx路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案件基本情况:申请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公司A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双方关于劳动报酬、工作岗位及职责等内容。
然而,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公司A已经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故提起仲裁请求解除该劳动合同。
案件审理经过:本案经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进行了调解、听证等程序,双方均出席了听证会,并就相关事实和争议点进行了陈述和辩论。
本案审理期间,双方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材料,仲裁庭对相关证据进行了审查和认定。
案件事实及证据认定:1. 申请人李某某在劳动合同中被确定为公司A的某个岗位的员工,工作内容主要包括xxx。
2. 被申请人公司A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申请人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资待遇等具体条款。
3.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据及证人证言,被申请人公司A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申请人应得的工资,并多次迟延支付工资。
4. 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据,申请人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与岗位要求之间存在明显的不符合情况,且在工作期间多次违反公司规定的纪律性要求。
案件争议焦点:1. 申请人李某某是否存在劳动合同违约行为?2. 被申请人公司A是否应当支付申请人的工资报酬?仲裁庭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劳动合同中应当写明劳动报酬的数额、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被申请人公司A未能按时支付申请人的工资属于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属于劳动合同违约行为。
然而,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据及证人证言,申请人在工作期间存在不符合公司规定的行为,且在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与岗位要求不符的情况下工作。
因此,在该劳动合同中,双方均存在劳动合同违约行为。
王树彬、绥中县交通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树彬、绥中县交通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7【案件字号】(2020)辽14民终9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俊芬牛广兴焦娇【审理法官】朱俊芬牛广兴焦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树彬;绥中县交通局;绥中县公路管理处【当事人】王树彬绥中县交通局绥中县公路管理处【当事人-个人】王树彬【当事人-公司】绥中县交通局绥中县公路管理处【代理律师/律所】艾思聪辽宁冰镜律师事务所;李冰镜辽宁冰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艾思聪辽宁冰镜律师事务所李冰镜辽宁冰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艾思聪李冰镜【代理律所】辽宁冰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树彬【被告】绥中县交通局;绥中县公路管理处【本院观点】劳动者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主张权利,王树彬上诉称其以上访解决双方争议并不是法律规定的解决劳动争议的法律途径,故不符合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不可抗力诉讼请求不予受理中止诉讼(诉讼中止)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劳动者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主张权利,王树彬上诉称其以上访解决双方争议并不是法律规定的解决劳动争议的法律途径,故不符合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
综上,王树彬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王树彬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21:06:00【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绥中县公路管理处(原名绥中县公路管理段)是绥中县交通运输局的下属单位,二者是上下级关系。
年休假劳动争议判决书
原告:XXX(劳动者姓名)被告:XXX公司(用人单位名称)案由:原告因年休假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等事宜与被告发生劳动争议,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未休年休假工资并解除劳动合同。
事实与理由:原告诉称,其在被告公司工作期间,被告未安排原告休年休假,也未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要求休年假,但被告未予理会。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未休年休假工资并解除劳动合同。
证据和证人:原告提供了其在被告公司工作的劳动合同、工资单、社保缴纳记录等相关证据,以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以及被告未安排原告休年休假的事实。
此外,原告还申请了同事XXX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原告在被告公司工作期间曾多次提出要求休年假但遭拒绝。
被告辩称:被告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首先,被告已经按照公司规定为原告安排了年休假,且在原告离职前已经安排其休完了年休假。
其次,被告认为原告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成立,因此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审判结果: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证人证言,以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和质证,法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首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公司应当为原告安排年休假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其次,由于被告未支付原告未休年休假工资且无证据证明已过时效,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最后,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因被告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以及其他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形,法院认为原告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成立并支持其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被告公司支付原告未休年休假工资XXX元并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要求被告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解除劳动合同判决书
百度最近发表了一篇名为《解除劳动合同判决书》的范文,觉得应该跟大家分享,重新了一下发到百度。
篇一: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耒民三初字第号原告刘满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耒阳市竹市镇金钩村组,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肖俊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耒阳市城北中路百里塘号。
被告耒阳钜旺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耒阳市东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沈思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雄全,湖南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满华为与被告耒阳钜旺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吴琼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曹耒河、蒋小英参加的合议庭,于年月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代理书记员秦倩担任记录。
原告刘满华及其委托代理人肖俊武,被告耒阳钜旺鞋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雄全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年月日应聘到被告公司工作,从事针车工种,双方建立劳动关系。
年月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月日止。
年月日上午,原告上班时,在车线过程中,因赶工序有几双鞋没及时换线,被管理人员伍某发现,月日,被告以原告不服从安排、态度恶劣为由,将原告辞退,单方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合同。
被告单方解除与原告劳动合同的行为,已经耒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耒劳仲案字()第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和耒阳市人民法院()耒民三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年月日百度,原告就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赔偿金和劳动失业保险金一事向耒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该会不予受理。
请求判令:、被告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向原告支付赔偿金元;、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动失业保险金元。
原告为支付其诉讼主张,了以下证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
被告质证无异议。
-、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不予受理申诉通知书,证明本案已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被告质证无异议。
、耒阳市人民法院()耒民三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解除与原告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
被告质证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判决书没有显示原告证据证明被告解除与原告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
、衡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关于调整衡阳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证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失业保险金有合法依据以及标准。
被告质证对真实性有异议。
被告辩称,、原告与被告在耒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赔偿金的问题达成了调解协议,支付赔偿金额是元,调解书原告已签收;、原告计算的赔偿金有误;、思想汇报专题原告没有失业保险金的计算方法,且被告与原告解除合同后没有给原告造成损失,不应支付失业保险金。
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为支持其反驳主张,了以下证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被告是合法的企业法人。
原告质证无异议。
、耒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书,证明本案原告与被告已在耒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赔偿金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签收了调解书,产生了法律效力。
原告质证认为对真实性有异议,调解时间为年月日,此时本案已进入诉讼程序,仲裁机构无权进行调解,代理人王勋庆无代理权。
经过双方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本院认为,原告的证据、、及被告的证据,因对方无异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认定;原告的证据,虽无原件,因系相关机关发布的公开文件,具有真实性,予以认定。
被告的证据,系原告委托的代理人与被告就本案劳动争议事项达成的调解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该调解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故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年月日应聘到被告公司工作,从事针车工种,双方建立劳动关系。
年月日,范文写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约定工种为针车工种,工时制度为标准工时工作制,每日工作小时,每周工作小时,每周至少休息日。
工资标准(劳动报酬)为计时工资制,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加班),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并约定了解除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条件和方式。
年月日,原告上班时与被告的管理人员发生争吵,第二天(月日),被告以原告不服从安排、态度恶劣为由,将原告辞退,单方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合同。
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原告于年月日向耒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被告开除原告的行为违法,并要求被告支付双倍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费。
年月日,耒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判决:、被申请人(即被告)支付申请人(即原告)年月至年月期间加班工资元;、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元;、被申请人依法为申请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缴养老保险(补缴时间人年月日至年月日);、驳回申请人的
其他申请请求。
被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年月日作出()耒民三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最全面的范文写作网站确认被告单方面解除与原告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但由于原告在该案中未要求被告替赔偿金,故本院在该案中对赔偿金未处理,对其他争议事项作出了判决,该判决现已产生法律效力。
年月日,原告向耒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因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向原告支付赔偿金元并支付劳动失业保险金元。
耒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年月日以该案件已进入司法程序为由,不予受理,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