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标准范本
矿山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范本(2篇)
矿山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山安全监察工作,保障矿山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矿山安全监察员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矿山安全监察员是指依法从事矿山安全监察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四条矿山安全监察员的主要职责是对矿山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保障矿山安全生产,减少事故发生,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矿山安全监察员必须忠于职守,遵守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阻扰他们依法执行职务。
第六条矿山安全监察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掌握矿山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矿山安全监察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严禁泄露、篡改相关信息,维护矿山安全监察工作的公正、公平,不得以权谋私,不得与相关单位和个人建立利益关系。
第八条矿山安全监察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合格后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在任职期满后应当参加继续教育,提高专业素质。
第九条矿山安全监察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发放。
第十条矿山安全监察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如实记录监察情况,不得夸大或瞒报事实,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矿山安全监察员应当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对工作中的问题及时汇报和反馈,接受相关整改意见。
第十二条在矿山安全监察工作中,矿山安全监察员享有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权力。
第十三条矿山安全监察员应当加强与矿山企业之间的沟通与联系,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促进合作,共同促进矿山安全生产。
第二章矿山安全监察员的选拔和任职第十四条矿山安全监察员的选拔和任职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身心健康,具备从事矿山安全监察工作的基本条件;(三)具有矿山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熟悉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不良记录;(五)在省级或市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工作满3年,有良好的工作业绩;(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矿山安全监察员资格证书。
矿山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
矿山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矿山安全监察员是指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的人员。
为了加强对矿山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制定了矿山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矿山安全监察员的职责、权限、考核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总字数约2000字。
一、矿山安全监察员的职责1. 负责对矿山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核实矿山安全责任人的履职情况,并提出整改建议。
2. 审查和评估矿山的安全生产措施和应急预案,推动矿山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3. 开展矿山的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安全隐患。
4. 指导矿山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提升矿山安全管理水平。
5. 参与矿山事故调查工作,对矿山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和评估,并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6. 组织和开展矿山安全培训工作,提高矿山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
7. 协调处理矿山安全生产中的纠纷和事故处理事宜,保障矿山安全生产秩序。
8. 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矿山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安全责任感。
二、矿山安全监察员的权限1. 对矿山安全生产进行随时检查,进入矿山生产现场、设备运行区等地进行实地查看。
2. 查阅和复制与矿山安全生产相关的资料、记录和文件。
3. 监督矿山安全责任人和从业人员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活动,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4. 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矿山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5. 对发生的矿山安全事故进行调查,收集与事故相关的证据,并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6. 向监管部门提出关于矿山安全监管的建议和意见。
三、矿山安全监察员的责任与义务1. 忠诚履职,认真负责,保证工作的廉洁和公正。
2.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矿山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的规定,保守工作秘密。
3. 收集矿山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及时上报和反映重大安全隐患和事故。
4. 积极参与矿山安全培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安全管理能力。
5. 主动参与矿山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对事故的原因进行准确评估。
煤矿安全监查员管理制度范文(3篇)
煤矿安全监查员管理制度范文根据碱沟煤矿的管理要求,能更好的发挥安全监查员的把关作用,促进我矿的现场安全管理,特制定本管理规定:一、工作范畴为明确安全监查员的具体工作任务,根据本安办分管的业务,特对安全监查员工作范畴进行规划。
(一)工作职责1、负责对井下现场检查作业工程全方位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程措施的有关规定,确保制度在现场落实;2、负责督促作业现场隐患的整改,做到典型隐患问题现场盯住处理,注重过程监督落实、做到及时整改;3、负责作业过程中职工规范操作的监督指导,对不规范作业行为进行制止并指导规范,对三违行为进行制止;4、负责作业现场工程质量的过程监督及验收把关,做好班组质量检查工作;5、每周一上午召开安全监查员安全例会,认真组织好矿及上级安全管理规定及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确保落到到位;6、每月三号参加本安办月度工作会,做好对安全监查员工作绩效及职责履行的总结讲评,安排本月安全管理,不断提高监察工作质量。
(二)监管区域目前,我矿划分为两个采区,即:东翼采区、西翼采区。
安全监查员对我矿东、西翼采区所有工作面进行安全巡查。
巡查路线:东翼采区:副斜井→+556m候车硐室→+556m水平运输大巷→东三+556m水平各类硐室→东三+541m水平各采掘工作面→东三+518m水平各采掘工作面。
西翼采区:副斜井→+556m候车硐室→东一+556m各类硐室→东一+541m各采掘工作面→西翼+541m各工作面→东一+518m各采掘工作面→西翼+518m各工作面→东一+495m各采掘工作面→西翼+495m各工作面。
当安全监查员调动及各工作面有重点任务时,本安办主任根据任务的侧重点对巡查路线作出调整。
(三)工作任务指标1、每月每个安全监查员出勤不少于____个班次,每个班次工作时间不少于8h(做到准点上、下班)。
2、每班必须及时将巡查范围内发现的不符合安全项向生产指挥中心及本安办汇报。
3、每个安全监查员每月抓两个“三违”,被抓“三违”包括:矿属单位一个,驻矿施工单位一个。
煤矿安全监察专员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煤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煤矿安全监察专员(以下简称“专员”)的选拔、培训、考核、奖惩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专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2. 具有相关专业背景或工作经验,熟悉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3. 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沟通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4. 身体健康,能胜任煤矿安全监察工作。
第二章专员选拔与培训第四条专员选拔:1. 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笔试、面试等方式选拔;2. 优先选拔具有煤矿安全工作经验的人员;3. 选拔程序由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负责。
第五条专员培训:1. 专员上岗前,必须参加由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组织的岗前培训;2. 培训内容包括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安全管理、应急处置等;3. 培训合格者方可上岗。
第三章专员职责第六条专员职责:1. 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2. 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提出整改意见;3. 参与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提出事故处理建议;4. 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5. 收集、整理、分析煤矿安全生产信息,为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提供依据;6. 完成煤矿安全监察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第七条专员考核:1. 年度考核由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组织实施;2. 考核内容包括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业绩、廉洁自律等方面;3. 考核结果作为专员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八条奖惩:1. 对工作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专员给予表彰和奖励;2. 对工作失职、造成安全事故的专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九条本制度由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矿山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范文
矿山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山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矿山安全生产,保障矿工的安全权益,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矿山安全监察工作的人员,包括行政执法人员、技术人员、职业医师等。
第三条矿山安全监察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矿山安全监察职业道德准则,勤勉履职,保护矿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矿山安全生产。
第四条矿山安全监察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能力和沟通技巧;2. 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矿山安全监察的相关法律法规;3. 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够适应矿山环境和工作压力;4. 具备较强的抗压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能够独立解决问题。
第二章矿山安全监察员的职责第五条矿山安全监察员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监督矿山企业落实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检查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措施和技术设施;2. 监督矿山企业的矿工培训和安全教育工作,确保矿工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3. 处理矿山企业违反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执法行为;4. 参与矿山企业事故调查工作,对矿山安全事故进行原因分析和责任追究;5. 推动矿山企业安全管理体系的建设,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6. 定期汇报矿山安全工作的进展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报告和整改方案。
第三章矿山安全监察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矿山安全监察员享有以下权利:1. 进入矿山企业的生产区域和办公区域,进行检查和监督;2. 请求矿山企业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调取有关证据材料;3. 验收矿山企业的安全设施和技术设备,进行评估和监督;4. 对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措施和技术设施提出意见和建议;5. 参与矿山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现场勘查和证据保全;6. 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处理。
第七条矿山安全监察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行使职权,履行监察职责;2. 维护职业操守,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机密;3. 坚决抵制违法行为和不正之风,严禁徇私舞弊、滥用职权;4. 经常加强工作学习,提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5. 积极参与社会活动,提高社会责任感和公众形象。
矿山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范文
矿山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山安全监察员队伍建设,确保矿山安全生产,规范矿山安全监察员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矿山企业,包括国有矿山、民营矿山、外资矿山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矿山安全监察员,是指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培训合格,取得矿山安全监察员证书的人员。
第四条矿山安全监察员管理遵循依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注重在岗培训、考核和激励措施。
第五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矿山安全监察员管理制度,明确职责、权力和义务,确保矿山安全生产。
第二章矿山安全监察员的条件和要求第六条矿山安全监察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理论基础和实践能力;(二)具备矿山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三)具备熟悉矿山安全设施和装备的能力;(四)具备应急救援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五)具备初级医疗救护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六)身体健康,无色盲、色弱、耳聋等不适合从事矿山安全监察工作的疾病。
第三章矿山安全监察员的培训和考核第七条矿山企业应当组织矿山安全监察员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矿山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设施和装备的使用。
第八条矿山安全监察员的岗前培训应当达到以下要求:(一)培训时间不少于40个小时;(二)培训方式应当多样化,包括理论讲授、实践操作和模拟演练等;(三)培训材料应当科学合理、系统完整、易于理解。
第九条矿山安全监察员应当定期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提升业务水平和专业素质。
第十条矿山安全监察员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培训教师应当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教学水平。
第十一条矿山企业应当对矿山安全监察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岗位技能、安全知识和安全意识等。
第四章矿山安全监察员的权力和义务第十二条矿山安全监察员有权进入矿山企业现场进行安全监察,查阅相关资料,了解安全生产状况。
第十三条矿山安全监察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及时向矿山企业提出整改意见。
矿山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模版
矿山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山安全监察员队伍的管理,保障矿山安全生产,提高矿山安全监察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山安全监察员在矿山安全监督管理中起着重要作用,本办法的遵循和执行,旨在规范矿山安全监察员的职责与权利、管理与培训。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矿山安全监察员的管理,矿山安全监察员包括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从业矿山的安全监察员。
第四条矿山安全监察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科学技术和矿山安全生产相关规定,全面履行监督职责,为矿山安全生产提供保障。
第二章矿山安全监察员的条件和权限第五条矿山安全监察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矿山安全监察员资格证书;(二)具备相关矿山安全知识和技能;(三)品行端正,无违法犯罪记录;(四)身体健康,能够完成矿山安全监察工作所需的体力和精力;(五)其他条件依据国家相关规定。
第六条矿山安全监察员的权限:(一)进入从业矿山进行监察检查,并要求有关责任人配合;(二)对发现的矿山安全隐患和问题进行核实、立案并制定整改措施;(三)签发矿山安全监察通知书和整改通知书,并监督整改工作的落实;(四)要求从业矿山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五)评估矿山安全风险,提出相应的安全改进建议;(六)参与矿山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七)其他依法规定的权限。
第三章矿山安全监察员的职责和工作要求第七条矿山安全监察员的职责:(一)监督检查从业矿山的安全生产情况;(二)实施安全监察,发现矿山安全隐患和问题,并及时提出整改措施;(三)组织矿山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四)参与矿山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提出相应的安全改进建议;(五)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矿山安全检测、评估和监测工作;(六)协助有关部门进行矿山安全规划和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七)开展矿山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八)承办矿山安全应急救援工作,组织事故应急演练;(九)执行上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的其他工作任务。
2024年矿山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
2024年矿山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____年矿山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山安全监察员的组织管理,加强对矿山安全监察员队伍的培养和管理,提高矿山安全监察水平,保障矿山生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山安全监察员是指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承担矿山安全监察工作、开展矿山安全技术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矿山安全监察员的组织管理,应坚持党的领导,遵循法律法规,坚持真实、公正、谦虚、守法、科学、纪律的原则。
第四条矿山安全监察员应当全面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察始终放在服务于党和人民的大局下来把握。
第五条矿山安全监察员应当积极开展矿山安全宣传教育,加强个人知识和技能的学习培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六条矿山安全监察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不得泄露与本职工作援用的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矿山安全监察员由地方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组织管理,由矿山安全监察员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八条矿山安全监察员办公室是地方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九条矿山安全监察员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和组织实施矿山安全监察员的培训计划;(二)组织矿山安全监察员的选拔、考核和奖惩工作;(三)负责矿山安全监察员业务培训和技能提升;(四)指导矿山安全监察员开展日常工作;(五)组织开展矿山安全监察员队伍的优化整合。
第十条矿山安全监察员办公室设机构编制,人员由有关部门提供。
办公室主任职务由地方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主任兼任。
第三章职责和权限第十一条矿山安全监察员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参与矿山安全监察工作,提出相应的安全监察建议;(二)开展矿山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和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三)组织开展矿山安全培训和技术交流活动;(四)及时报告矿山安全重大事故;(五)协助处理矿山安全投诉处理。
第十二条矿山安全监察员具有以下权利:(一)随时进入和检查矿山企业的各个区域;(二)查看和复制与矿山安全相关的文书和资料;(三)要求矿山企业提供必要的协助;(四)提出矿山安全监察建议和整改意见。
煤矿安全监查员管理制度范本
煤矿安全监查员管理制度范本一、目的与依据1.目的煤矿安全监查员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并规范煤矿安全监查员的职责和行为,提高安全监督的效果。
2.依据本制度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安全标准和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煤矿的安全监查员,包括全职监查员和兼职监查员。
三、监查员的职责1.参与和指导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保障矿山的安全稳定运行;2.负责对煤矿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检查、评估和指导;3.跟踪煤矿的安全事故处理过程,提出改进建议并监督执行;4.定期对煤矿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整改要求;5.参与煤矿的安全培训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6.协助公司进行煤矿的安全管理评估和审核;7.积极宣传安全知识,促进煤矿员工的安全文化建设;8.协助调查煤矿的安全事故,并提出相关建议。
四、监查员的权利和义务1.享有参与公司安全管理层决策的权利;2.有权对煤矿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提出建议和意见;3.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有权提出整改要求,并追踪整改情况;4.有权拒绝违反安全规定的工作安排;5.有义务保守煤矿的机密信息,不得泄露;6.有义务执行上级安排的安全检查和指导任务;7.有义务积极参加安全学习培训,不断提高专业素质;8.有义务保持工作状态良好,严禁酗酒、赌博等不良嗜好。
五、监查员的考核和奖惩1.监查员定期接受公司的安全考核,包括工作业绩、安全知识掌握情况等;2.考核不合格的监查员将进行追责,由公司作出相应处理,包括警告、处分、降职甚至解聘等;3.表现优秀的监查员将获得公司的表彰和奖励,包括荣誉称号、奖金、晋升等。
六、监查员的培训和提升1.公司将定期组织煤矿安全监查员进行培训和学习,包括安全监督管理知识、法律法规等内容;2.监查员应积极参加培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3.定期进行安全经验交流和研讨,促进监查员的工作共同进步;4.公司将根据监查员的工作经验和能力,提供晋升和岗位调整的机会,激励监查员通过进一步学习提升自己。
矿山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模版
矿山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山安全监察员的管理,保障矿山安全生产,提升矿山安全监察员的工作能力和素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山安全监察员是指依法从事矿山安全监察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三条矿山安全监察员的管理应依法公正、严格、高效,强调安全监察工作的专业性和责任性。
第二章矿山安全监察员的职责第四条矿山安全监察员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参与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二)负责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工作;(三)组织、协调、指导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四)监督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五)组织和参与矿山安全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六)参与矿山安全评估和安全生产标准的制定工作;(七)开展矿山安全监察工作的宣传教育工作;(八)执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矿山安全监察员的条件和要求第五条矿山安全监察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矿山安全监察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基本知识;(二)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和组织能力;(三)具备较高的责任心和纪律观念;(四)具备良好的职业素质和道德操守;(五)身体健康,没有影响工作职责履行的疾病或残疾。
第六条矿山安全监察员的任职条件由矿山安全监察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告。
第四章矿山安全监察员的任免和考核第七条矿山安全监察员的任免工作由矿山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并按照有关规定报批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矿山安全监察员的考核应根据其工作表现、业绩和职业素质进行综合评价。
考核结果应及时向其本人和所属单位反馈,并作为晋升、奖惩等事项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矿山安全监察员的权益和义务第九条矿山安全监察员享有下列权益:(一)依法履行职责所需的工作条件和设施;(二)依法取得的有关矿山安全监察的专业知识和培训;(三)依法获得的岗位津贴和奖励;(四)享受国家和地方有关待遇和福利;(五)依法享有矿山安全监察员的职业荣誉。
第十条矿山安全监察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依法履行职责和职权,勤勉尽责,不徇私舞弊;(二)保守国家秘密和矿山企事业单位的商业秘密;(三)熟悉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纪律规定;(四)不得为个人谋取私利,不得向矿山企事业单位索取财物;(五)服从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单位的组织管理,严格履行工作纪律和操守。
矿山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示范文本
矿山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示范文本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某某管理中心XX年XX月矿山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第一条为加强对矿山安全监察员的管理,提高矿山安全监察员的素质,保障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山安全监察员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法配备的行政执法人员,行使对有关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职权。
第三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根据矿山安全监察工作需要配备矿山安全监察员。
第四条矿山安全监察员的任职条件:(一)熟悉矿山安全技术知识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及矿山安全规程、矿山安全技术规范;(二)身体健康,能胜任矿山井下检查工作;(三)具有中等以上采矿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学历和二年以上矿山现场工作经历;(四)具备担任助理工程师以上的专业技术水平和条件,并有一年以上矿山安全监察工作经历。
第五条矿山安全监察员的考核与任命:(一)劳动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的矿山安全监察员,由劳动部考核任命;(二)地方劳动行政部门的矿山安全监察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考核任命,报劳动部备案。
2023煤矿安全监查员管理制度正规范本(通用版)
煤矿安全监查员管理制度1. 引言煤矿安全工作是煤矿生产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对于保障煤矿生产安全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提高煤矿安全监查员的管理水平,确保其工作的有效性和高效性,制定本文档,明确煤矿安全监查员的管理制度。
2. 职责2.1. 甲方责任1.提供必要的办公场地和工作条件,配备必要的设备和工具。
2.组织煤矿安全监查员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职业技能和安全知识。
3.统一安排煤矿安全监查员的工作,合理分配任务。
4.协助煤矿安全监查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5.对煤矿安全监查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给予奖惩和激励。
2.2. 煤矿安全监查员责任1.执行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2.检查煤矿生产现场的各项安全工作,及时发现并纠正安全隐患。
3.提供安全生产的咨询和指导,协助煤矿管理人员制定改进措施。
4.积极参与煤矿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5.及时报告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和隐患,协助煤矿管理人员处理相关问题。
6.公正、公平、公开地履行监察职责,不徇私情、不滥用职权。
3. 培训与考核3.1. 培训为了提高煤矿安全监查员的专业技能和安全意识,甲方应组织定期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
安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的理解。
煤矿安全事故案例分析和lessons learned。
紧急救援技能的培训。
3.2. 考核煤矿安全监查员的考核应周期性进行。
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日常工作表现评估。
2. 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的效果评估。
3. 紧急救援演练的成绩评估。
4. 安全督察记录的评估。
4. 奖惩机制为了激励和惩罚煤矿安全监查员的工作表现,建立奖惩机制是必要的。
具体奖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优秀安全监查员称号的评选和奖励。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惩罚。
工资和福利的相关调整。
5. 监督与评估甲方应建立完善的监督和评估机制,确保煤矿安全监查员的工作质量和效果。
矿山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
矿山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一、总则矿山安全监察员是负责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具体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指导和评估等工作。
为保障矿山安全,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矿山安全监察员的条件矿山安全监察员应符合以下条件:具备从事矿山安全监察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身体健康,身高、视力、听力等符合相关要求;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三、矿山安全监察员的职责1. 开展矿山安全生产监察工作,包括对矿山的安全条件、安全管理制度等进行检查和评估。
2. 提出改进矿山安全生产的建议和措施,促进矿山安全管理工作的不断改进和提高。
3. 对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提高其安全管理能力。
4. 协助相关部门开展矿山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为进一步强化矿山安全管理提供依据和建议。
5. 监督矿山操作人员的安全操作行为,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行为。
6. 对矿山安全整改工作进行跟踪检查,确保问题的彻底解决。
四、矿山安全监察员的权利1. 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矿山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和检查。
2. 要求矿山企业提供相关的安全生产资料和信息,以便进行监督和评估。
3. 对矿山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书面警告、责令整改等处罚措施。
4. 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对矿山责令停产、裁撤矿山等行政处罚建议。
五、矿山安全监察员的责任1. 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保障矿山安全生产。
2. 积极主动地指导和帮助矿山安全管理人员解决实际问题。
3. 及时发现和报告矿山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
4. 能够忍受工作压力和困难,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确保监察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六、矿山安全监察员的纪律1. 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矿山安全监察员的职业道德规范。
2.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或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3. 不得滥用职权,对待被监察单位要公正、公平、客观。
4. 不得擅自行使矿山安全监察员职权,必须按程序开展工作。
七、矿山安全监察员的考核1. 定期对矿山安全监察员的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对优秀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称职者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范本(2篇)
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的管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具备从事安全管理工作的能力。
第四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职责,维护煤矿安全生产秩序。
第五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保证煤矿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和事故处理等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第六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定期接受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职责第七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的职责包括:(一)负责煤矿的安全检查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矿方并提出整改意见。
(二)参与煤矿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助矿方做好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三)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接受监督并予以积极配合。
(四)负责煤矿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五)提供安全管理意见和建议,参与制定煤矿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
第八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依法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其有效执行。
第九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做好安全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装备的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第十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有权依法要求矿方提供与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资料及安全生产设备。
第十一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有权对煤矿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二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有权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工作,了解事故原因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十三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保密与安全生产相关的信息,不得泄露煤矿的商业秘密。
第十四条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依法纠正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考核评价第十五条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的工作进行定期考核评价,根据考核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六条考核评价内容主要包括煤矿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和事故处理等工作的情况。
监察员管理办法3篇
监察员管理办法3篇【第1篇】矿山平安监察员管理方法第一条为加强对矿山平安监察员的管理,提升矿山平安监察员的素养,保障矿山平安法律、规矩的贯彻实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平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矿山平安监察员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法配备的行政执法人员,行使对有关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平安法律、规矩的状况举行监督检查的职权。
第三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按照矿山平安监察工作需要配备矿山平安监察员。
第四条矿山平安监察员的任职条件:认识矿山平安技术学问和矿山平安法律、规矩及矿山平安规程、矿山平安技术规范;身体健康,能胜任矿山井下检查工作;具有中等以上采矿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学历和二年以上矿山现场工作经受;具备担任助理工程师以上的专业技术水平和条件,并有一年以上矿山平安监察工作经受。
第五条矿山平安监察员的考核与任命:劳动部矿山平安监察机构的矿山平安监察员,由劳动部考核任命;地方劳动行政部门的矿山平安监察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考核任命,报劳动部备案。
第六条矿山平安监察员经考核合格后,由任命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平安监察员证》和矿山平安监察标志。
矿山平安监察员证和矿山平安监察标志由劳动部统一制作。
矿山平安监察员离开矿山平安监察工作岗位,由原任命机关收回矿山平安监察员证和矿山平安监察标志。
第七条矿山平安监察人员凭其证件,在所负责的范围内,有权随时进入现场检查,参与矿山企业召开的有关会议,查阅、摘录和复制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状况。
矿山平安监察员举行现场检查时,发觉有危及人员平安及健康的状况,有权要求立刻改正,或限期解决;状况紧张时,有权要求立刻停止作业,从危急区内撤出作业人员。
第八条矿山平安监察员应该把握所负责范围内的矿山平安生产基本状况,与被监察的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的平安工作人员建立密切的业务联系,并向被监察企业的有关人员宣扬矿山平安法律、规矩、规程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矿山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
矿山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矿山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矿山安全监察员的管理工作,提高矿山安全监察员的工作水平,保障矿山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山安全监察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有效地保障矿山生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
第三条矿山应当认真履行对矿山安全监察员的管理职责,切实维护矿山安全人员的权益和合法权益。
第四条矿山安全监察员应当具备一定的职业道德、素质和能力。
矿山安全监察员从业单位应当按照职业道德、素质和能力等要求择优录用,严格落实考核机制。
第二章矿山安全监察员的职责和权利第五条矿山应当按照矿山安全生产法规定建立矿山安全生产组织体系,明确矿山安全生产责任与义务。
第六条矿山安全监察员应当按照职责履行以下工作:(一)参加矿山的安全生产组织和管理工作,定期或者不定期参预安全生产审核、检查等工作;(二)监督矿山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运行有限空间、提供防护设备等措施,落实应急预案,执行矿山安全管理制度;(三)了解矿山重大危(wei)险源的现状及其管理措施,了解矿山防火、溺水、垮塌和突出矿井等灾害事故隐患,提出整改建议;(四)了解矿山安全生产隐患的报告、处理及其他矿山安全事故的整改工作,协调处理矿山安全生产和事故处理相关问题;(五)调查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协调调查部门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六)协调处理矿山安全事故后的善后处理、救灾救援和社会情绪稳定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矿山安全监察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有权依法要求矿山单位及其有关人员配合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和证据。
第八条矿山安全监察员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矿山事故、重大风险源、危(wei)险源等情况,应及时向矿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章矿山安全监察员管理第九条矿山应当建立健全矿山安全监察员管理制度,明确矿山安全监察员的权利、职责、工作内容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条矿山应当建立矿山安全监察员定期考核制度,对矿山安全监察员的工作进行全方位、多层次、多角度的检查考核,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告知考核结果。
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范本
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山安全监管,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煤矿、金矿、铜矿、铁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山等各类矿山,管辖范围为全国。
第三条驻矿安全监管员(以下简称监管员)的工作目标是确保矿山安全生产,主要职责是执行矿山安全监督管理措施,促使矿山依法合规运营。
第四条监管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热爱本职工作,勇于担当,决策果断,具备丰富的矿山安全监管经验和相关知识,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条监管员的产生、管理和监督遵循权责统一、各级监督,依法独立行使监管职权的原则。
第二章监管员的产生和管理第六条监管员的产生由相关部门依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在矿山所在地进行抽签产生。
第七条监管员的资格审查包括政治思想、工作经历、业务能力等方面的综合评估,符合条件的人员方可担任监管员职位。
第八条监管员的任职期限为三年,期满后可继续担任,但不得连续任职超过两个任期。
第九条监管员应当依法参加相关培训,提升业务能力和知识水平。
第十条监管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严守职业道德,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
第三章监管员的职责第十一条监管员应当深入了解矿山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掌握矿山的安全生产状况,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监管员应当参与矿山安全制度和安全管理规定的制定,确保其科学合理,落实到位。
第十三条监管员应当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矿山安全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督促矿山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十四条监管员应当对矿山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处置进行监督,确保相关责任人依法追责。
第十五条监管员应当积极参与矿山安全培训,提升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六条监管员应当与其他安全监管机构和部门保持密切合作,共同推进矿山安全工作。
第四章监管员的权利和保障第十七条监管员有权要求矿山提供相关的安全生产记录和资料。
煤矿安监员管理规定范本(2篇)
煤矿安监员管理规定范本煤矿安全监管是保障煤矿生产安全的重要任务,为了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管,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了煤矿安全监管员管理规定。
本规定旨在明确安全监管员的职责和权力,规范安全监管工作的进行,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一、安全监管员的角色1. 安全监管员是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派驻在煤矿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执法能力。
2. 安全监管员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煤矿现场安全监管工作,包括事故防范、隐患排查、安全教育等方面。
3. 安全监管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公正、公平、严肃地履行职责。
二、安全监管员的权力和责任1. 安全监管员有权对煤矿进行随机检查,包括现场安全设施、操作规范等方面的检查,并有权要求煤矿负责人提供相关资料。
2. 安全监管员有权对煤矿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和追责,必要时可以采取暂停生产的措施。
3. 安全监管员有义务对煤矿工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并及时报告工人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
4. 安全监管员有权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停职、解聘等措施。
三、安全监管员的工作流程1. 安全监管员应定期制定安全检查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安全检查工作。
2. 安全监管员应当在煤矿工作时间内,对煤矿的现场情况进行巡查和记录,及时发现并整改安全问题。
3. 安全监管员应当详细记录每次安全检查的情况,并及时向煤矿负责人和安全监管部门汇报。
4. 安全监管员应当及时整理和归档相关资料,确保安全检查和治理工作的可追溯性。
四、安全监管员的纪律要求1. 安全监管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按照规定的时间和任务完成工作。
2. 安全监管员在工作中必须保持公正、客观、廉洁的态度,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3. 安全监管员必须保守煤矿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4. 安全监管员应当积极参加培训和学习,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和工作水平。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于违反规定的安全监管员,将依法进行处理。
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员管治制度范本
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员管治制度范本一、背景介绍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员是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中重要的职责角色,他们负责监督和检查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维护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员的管治,制定和落实一套科学、严格的制度非常必要。
二、目标和原则1. 目标:建立一个有效的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员管治制度,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密性。
2. 原则:a) 法定原则: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行使监察权力。
b) 公正原则: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员应当秉持公正、客观的原则,杜绝偏私、徇私行为。
c) 严格原则:对于煤矿安全生产监察违反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维护监察员队伍的纪律性和权威性。
d) 持续改进原则: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不断完善和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员管治制度,提高监察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三、职责和工作要求1. 职责:a) 审查煤矿的安全生产制度和方案,确保制度和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b) 监督煤矿的安全生产过程,发现安全隐患并及时进行整改。
c) 调解煤矿安全生产纠纷,保护矿工的合法权益。
2. 工作要求:a) 充分了解煤矿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断提高专业素质。
b) 坚守职业操守,不干预或参与与煤矿安全生产无关的事务。
c) 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能够有效处理各类矛盾和纠纷。
d) 勇于发现问题,敢于露头就打,勇于曝光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e) 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和制度规定,做到廉洁奉公,依法行使监察权力。
四、监察工作流程1. 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入煤矿进行监察工作,不得私自延误或提前离开。
2. 监察员进入煤矿后,首先应当与煤矿负责人进行沟通,了解煤矿的安全生产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3. 监察员对煤矿的重点区域、关键部位进行仔细检查和审查,确保存在的安全隐患得到及时发现。
4. 监察员应当及时向煤矿负责人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并及时跟踪整改情况。
矿井安全检查员管理制度范本
矿井安全检查员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井安全工作,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矿井安全检查员是矿井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和检查矿井生产中的安全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处理,确保矿井安全运营。
第三条矿井安全检查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方可上岗。
第二章矿井安全检查员的职责第四条矿井安全检查员的主要职责包括:1. 负责制定和完善矿井安全检查计划和方案;2. 负责组织矿井的日常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3. 组织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4. 审查和核准矿井安全设备的购置和使用;5. 负责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提出改进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6. 与矿井其他部门和相关单位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矿井安全工作;7. 审查和监督作业票、许可证等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8. 审核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为保证矿井安全检查员的工作质量,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原则,对待工作认真负责,绝不允许麻痹大意;2. 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防患于未然;3. 公正和透明,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不得有贪污、受贿等行为;4. 与时俱进,关注国内外矿山安全的最新动态,不断学习和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矿井安全检查员的选拔和任职第六条矿井安全检查员的选拔和任职必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报名:符合条件的员工可自愿报名成为矿井安全检查员,报名期限一般为两周;2. 资格审查:由矿井安全管理机构组织对报名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包括学历、工作经验等方面的审查;3. 培训合格: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将进入培训,参加相关培训课程并参加考核,合格后才能取得矿井安全检查员证书;4. 任职:取得矿井安全检查员证书后,由矿井安全管理机构决定任命,签订劳动合同。
第七条矿井安全检查员的任期一般为三年,到期后需要重新经过选拔和任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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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编号:LX-FS-A74353 矿山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标准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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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
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第一条为加强对矿山安全监察员的管理,提高矿山安全监察员的素质,保障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山安全监察员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法配备的行政执法人员,行使对有关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职权。
第三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根据矿山安全监察工作需要配备矿山安全监察员。
第四条矿山安全监察员的任职条件:
(一)熟悉矿山安全技术知识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及矿山安全规程、矿山安全技术规范;
(二)身体健康,能胜任矿山井下检查工作;
(三)具有中等以上采矿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学历和二年以上矿山现场工作经历;
(四)具备担任助理工程师以上的专业技术水平和条件,并有一年以上矿山安全监察工作经历。
第五条矿山安全监察员的考核与任命:
(一)劳动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的矿山安全监察员,由劳动部考核任命;
(二)地方劳动行政部门的矿山安全监察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考核任命,报劳动部备案。
第六条矿山安全监察员经考核合格后,由任命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监察员证》和矿
山安全监察标志。
矿山安全监察员证和矿山安全监察标志由劳动部统一制作。
矿山安全监察员离开矿山安全监察工作岗位,由原任命机关收回矿山安全监察员证和矿山安全监察标志。
第七条矿山安全监察人员凭其证件,在所负责的范围内,有权随时进入现场检查,参加矿山企业召开的有关会议,查阅、摘录和复制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矿山安全监察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有危及人员安全及健康的情况,有权要求立即改正,或限期解决;情况紧急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
第八条矿山安全监察员应当掌握所负责范围内
的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情况,与被监察的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的安全工作人员建立密切的业务联系,并向被监察企业的有关人员宣传矿山安全法律、法规、规程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第九条矿山安全监察员应当依靠工会组织和矿山职工开展工作,并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矿山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学习矿山安全技术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执行水平。
每个监察员每三年至少接受一次业务培训。
第十一条矿山安全监察员不得与受其监察的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经营者有任何直接或者间接的利益关系。
第十二条矿山安全监察员不得泄露执行矿山安全监察公务活动中接触的企业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矿山安
全监察员的管理,保持矿山安全监察员的相对稳定,不得安排矿山安全监察员长期从事与其本职无关的工作。
第十四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为矿山安全监察员提供履行职责所需的技术装备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矿山安全监察员下井检查,享受井下工作保健津贴。
第十五条矿山安全监察员在矿山安全监察工作中成绩显著和贡献突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矿山安全监察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二)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反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不及时制止又不向上级汇报;
(三)索取或接受被监察企业财物;
(四)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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