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职工福利的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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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职工福利的财税处理
职工福利是指企业在工资、社会保险之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所采取的补贴措施和建立的各种服务设施,对职工提供直接的和间接的物质帮助,包括集体福利与个人福利。集体福利主要是指全部职工可以享受的公共福利设施;个人福利是指在个人具备国家及所在企业规定的条件时可以享
受的福利。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上是否视同销售,是否应当代扣个人所得税以及应当如何会计处理?本文结合有关财税政策分析如下:一、外购货物用于集体或个人福利的增值税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的规定,以下行为视同销售 (4)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因此,对外购货物不论是用于个人福利(个人消费)还是用于集体福利,在增值税上,均不视同销售处理。对外购货物用于集体或个人福利的进项抵扣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的规定,对以下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因此,企业外购货物不论是用
于个人福利(个人消费)还是集体福利,即便是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进项抵扣。二、外购货物用于集体或个人福利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另据《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企业处置资产是否视同销售,关键还要视资产所有权属发生改变。企业将外购货物用于个人福利,相应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但对企业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的,如果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未发生改变的,比如外购设备用于职工食堂,其设备并未流出公司之外,只不过是用于集体福利部门,对此外购货物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因此,外购货物无论是用于职工福利还是集体福利,虽然都属于职工福利的范畴,都是在税法规定的限额内扣除,但在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处理上是不同的。三、外购货物用于集体或个人福利的个人所得税处理职工福利本身是用于企业职工,受雇职工是职工福利的最终受益人。职工取得的福利性质所得是否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
税呢?(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福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8第519号,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进一步解释道: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的规定,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
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但对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
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企业以实物形式发放给员工的福利,按规定应当折合价值并入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比如企业购买健身设备用于职工健身,而不是单个人受益,对此一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的解释:“根据规定,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计征个税,但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计征个税。” 四、外购货物用于集体或个人福利的会计处理会计准则规定,确认销售商品收入需同时满足五个条件: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行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货物的所有权仍属于企业,所以,在会计处理上,与企业所得税一样,不确认收入的实现。对外购货物用于个人福利,虽然货物的所有权上的风险及报酬已发生转移,但并未取得相关的经济利益,同样不确认收入的实现。外购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属于非货币性福利范畴。《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指出,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以自产产品发给职工作为福利、将企业拥有的资产
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为职工无偿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等。其中虽然并未提到外购货物,但从目前企业实际操作来看,将外购货物作为福利发给职工通常也是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处
理的。需要说明的是,《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中是将非货币性福利和职工福利费同归属于职工
薪酬,但对二者又采取了分开核算的方法,即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下设置“职工福利费”和“非货币性福利”两个明细科目分开核算。而非货币性福利是否应该归属于职工福利费,《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并未给出答案。但在财政部2009年11月25日发布的《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对这个问题作出了具体解释: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由此来看,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包含货币性和非货币性福利两个部分组成。举例说明:某A企业2013年1月将外购商品作为福利发放给本企业职工,该商品每件不含税售价100000元,增值税税率17%。按照收益对象,车间人员及管理人员以及销售人员各自应分摊标准为6000元、3000元、1000元。应扣缴个人所得税800元。会计处理如下:(1)购进货物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