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职工福利的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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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在当代社会,集体福利对于一个社区、组织或机构的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提高集体福利的水平,人们常常会考虑外购一些货物来满足集体福利的需求。

本文将探讨外购的货物如何用于集体福利,以及这种做法的优势和局限性。

首先,外购的货物可以提供丰富的资源和设施,从而提高集体福利。

举个例子,一个社区可能没有足够的图书馆资源满足居民的需求。

通过外购一些图书,社区可以扩大图书馆的藏书规模,让居民有更多的选择。

同样,一个学校也可以通过外购科学实验设备和图书来提升学生的科学素养。

这些资源和设施的增加,无疑会对社区的集体福利产生积极的影响。

其次,外购的货物还可以提供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从而进一步提高集体福利。

有些地方的医疗设施可能不够完善,无法满足居民的医疗需求。

通过外购一些先进的医疗设备,可以提高医疗服务的水平,增加诊断和治疗的准确性和效果。

同样,一个社区可以通过外购一些优质的食品来提供更健康和营养的饮食选择,改善居民的生活质量。

这些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将产生积极的影响,提高集体福利。

然而,外购的货物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首先,外购可能涉及到一定的成本。

货物的采购、运输和维护都需要花费一定的资金。

特别是对于一些贫困地区或组织来说,这些额外的开支可能是一个负担。

其次,外购的货物有时可能会面临供应问题。

供应链的不稳定性或者某些货物的短缺可能导致集体福利的下降。

此外,外购的货物也需要有人进行管理和维护,这也会给组织带来额外的负担。

为了克服这些局限性,我们可以采取一些措施。

首先,组织可以进行充分的预算规划,确保有足够的资金用于外购货物。

其次,建立一个可靠的供应链系统,以确保货物的及时供应和稳定性。

同时,也可以提倡节约使用和维护货物,延长其使用寿命,从而减少组织的负担。

综上所述,外购的货物可以为集体福利的提高发挥重要作用。

通过提供丰富的资源和设施,以及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外购货物可以提高社区、组织或机构的整体福利水平。

然而,我们也必须注意外购的成本和供应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克服这些局限性。

税收上对视同销售的规定

税收上对视同销售的规定

税收上对视同销售的规定关于视同销售业务,⽬前尚未有⼀个明确的解释。

在企业⽣产经营活动中经常发⽣这样的事项:将⾃产或购买的货物⽤于在建⼯程、职⼯福利、职⼯奖励、捐赠、利润分配、抵债、进⾏⾮货币资产交换等。

这⼀⽅⾯减少了企业的货物,另⼀⽅⾯这些事项都不是典型意义上的销售⾏为。

对此类事项如何进⾏会计处理,存在许多的争论,因此,暂时将其称为“视同销售”。

笔者认为,所谓视同销售,就是作为业务本⾝不是销售,但纳税时按照税法的规定要视同正常销售⼀样计算纳税,视同销售是税法概念,⽽不是会计概念。

各税种对视同销售的规定不完全⼀致,税收中的视同销售有流转税与所得税之分,两者之间不可相互适⽤。

如增值税法规规定的视同销售⾏为,不⼀定就要视同销售缴纳所得税,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要看所得税法规有没有视同销售的规定。

本⽂仅就视同销售业务问题在增值税与所得税上的处理进⾏分析。

其他的流转税类同增值税。

⼀、税收上对视同销售的规定因为视同销售在各税种之间的差异性和不可相互适⽤性难以把握,因此在实务中对税收法规的解读就尤为重要,现整理归纳如下。

(⼀)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上的相关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他⼈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统⼀核算的纳税⼈,将货物从⼀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县(市)的除外;(4)将⾃产或委托加⼯的货物⽤于⾮应税项⽬(指提供⾮应税劳务、转让⽆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程等);(5)将⾃产、委托加⼯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产、委托加⼯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产、委托加⼯的货物⽤于集体福利或个⼈消费;(8)将⾃产、委托加⼯或购买的货物⽆偿赠送他⼈。

(⼆)视同销售在所得税上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企业发⽣⾮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告、样品、职⼯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的会计分录

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的会计分录

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的会计分录一、概述在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中,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是一种常见的经济业务。

这种业务涉及到货物的转移和使用,需要会计人员根据相关会计准则进行适当的会计处理。

本文将对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的会计分录进行详细探讨,旨在提供清晰、准确的会计处理方法。

二、会计分录的类型会计分录分为简单分录和复合分录两种类型。

简单分录只涉及两个账户,而复合分录则涉及多个账户。

在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的情况下,会计分录通常为复合分录,需要综合考虑收入、成本和职工薪酬等多个账户。

三、具体的会计分录过程1.确认销售收入:如果货物在用于集体福利之前已经出售给外部客户,那么在将其用于集体福利时,需要将其视为销售退回。

因此,需要冲减相应的销售收入。

借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2.确认集体福利支出: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时,应将其视为一项支出。

这涉及到的是“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在编制会计分录时,需要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相应的存货科目。

同时,如果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还需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3.结转成本:根据销售收入与成本之间的差异,借记“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福利”科目或“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四、实例分析以某企业将一批自产毛巾(成本价1000元)用于员工宿舍日常用品为例,假设毛巾在对外销售时的售价为1500元。

具体的会计分录如下:1.确认销售收入:借:主营业务收入 1500元;贷:应收账款 1500元。

2.确认集体福利支出:借:应付职工薪酬1500元;贷:库存商品-自产毛巾 1000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15元;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福利 285元。

3.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0元;贷:库存商品-自产毛巾 1000元。

五、结语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的会计处理涉及多个账户和复杂的分录过程。

为了确保会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会计人员需要充分了解相关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掌握复合分录的编制技巧。

用于职工福利的进项可以抵扣吗

用于职工福利的进项可以抵扣吗

用于职工福利的进项可以抵扣吗?职工福利费列支的所有费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进项税。

发给职工做为福利的增值税发票有两种情况:1、发给员工做福利的货物是外购的,这种情况税法明确规定进项税是不能抵扣的,因为你买来的货物根本就不是用来卖的,这个进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链条已经中断,也就是说购买来的货物不是用于应税项目的,所以不可以抵扣;2、发给员工做福利的货物是公司自行生产的,这种情况税法明确规定,发放给职工是视同销售,要交增值税。

购进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为什么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是流转税,最终由消费者承担,本公司购买的应税货物如果用在出售或者生产应税商品出售,则增值税流转到下一个环节,产生销项,所以进项可以抵扣用于职工福利、不动产自建等等,则不能抵扣,流转环节结束了。

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进项可以抵扣吗?可以抵扣的。

根据增值税法规定,自产的商品用于员工福利要视同销售,所以进项税可以抵扣。

用自产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视同销售,有增值税销项,那么进项可以抵扣。

用外购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其增值税进项不可抵扣。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承担的增值税税额。

所说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包括外购(含进口)货物或应税劳务、以物易物换入货物、抵偿债务收入货物、接受投资转入的货物、接受捐赠转入的货物以及在购销货物过程当中支付的运费。

在确定进项税额抵扣时,必须按税法规定严格审核。

用于集体福利的进项税不得抵扣,"集体福利"有明确的规定和范围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集体福利”主要有: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关于用于集体福利的增值税问题

关于用于集体福利的增值税问题

关于用于集体福利的增值税问题:个人福利和集体福利会计处理方法一样,下面分外购和自产两方面:一、外购货物(生产企业指外购材料、商业企业指外购商品)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以及非应税项目的,作进项税额转出(不能用于抵扣销项税的进项税额,因此转出)。

用于捐赠、抵债、分配利润、换取非货币资产或非应税劳务、投资等方面的,应当计提销项税额。

可参看教材176页例5-71)企业决定以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时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货物成本+进项税额)2)实际发放外购货物时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贷:库存商品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外购货物时涉及的运费,且已按运费的7%计算并确认了进项税额的,在发生上述业务时,应将该进项税额一同予以转出。

二、自制货物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应税项目、捐赠、抵债、分配利润、换取非货币资产或非应税劳务、投资等方面的,都要计算销项税额(属于视同销售,要记销项税)。

可参看教材177页例5-81)公司决定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时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货物公允价+销项税额)2)实际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时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贷:主营业务收入(货物公允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允价×增值税税率)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货物成本)“外购产品送给员工,普票、增值税需要做未开票收入吗?”和“企业购买烟酒用于招待,进行可以抵扣么?部门领用是不是视同销售?”现答复如下:两个问题都属于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不用视同销售。

原因:外购的货物假如做视同销售处理,那计税基础可以参照购价,抵掉相关的进项税后,实际增值税负仍然是零,为简化处理,故直接做进项税转出即可;如果是自产的和委托加工的货物,因为中间已经有人工,辅料等成本的加入,故需要统一做销售处理,以均衡税负。

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会计分录

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会计分录

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会计分录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会计分录,关于这块的内容各位小伙伴是比较关注的,假如不太了解,别焦急,本文比网校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学问,一起来看看吧。

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会计分录购入的商品作为职工福利商品的进项税额是不行以抵扣的,假如已经抵扣了进项税,应当在发放时做分录把进项税额转出。

假如你的材料入库的时候没有抵扣进项税分录借:管理费用-福利费贷:库存商品假如你的材料入库的时候已经抵扣了进项税借:管理费用-福利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福利费开支范围(1)职工生活困难补助(2)职工医药费(3)职工工伤赴外地就医路费(4)企业福利部门的各项开支法规依据《企业所得税法》下,职工福利费支出必需凭合法发票列支,假如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前仍未将跨年度的福利费发票处理到位,一旦被查实,就得作出相应的纳税调整,并补缴相关税款。

当前企业列支的职工福利费的“合理性”证据不足主要表现在:(1)入账凭证不合法,如企业职工食堂的选购支出,假如没有取得发票,不允许税前扣除,外购物品未取得发票或取得的发票不符合规定;(2)自制支付凭证手续不齐全,收款人未签字确认或由他人代签字;(3)金额较大的支出无内部决策支撑;(4)有关补贴项目无发放依据。

综上所述,福利费支出除在规定限额(工资14%)外,还需要有合规的列支凭据,因此必需取得真实发票。

福利费的进项发票怎么做账发给职工做为福利的增值税发票有两种状况:1.发给员工做福利的货物是外购的,这种状况税法明确规定进项税是不能抵扣的,由于你买来的货物根本就不是用来卖的,这个进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链条已经中断,也就是说购买来的货物不是用于应税项目的,所以不行以抵扣;2.发给员工做福利的货物是公司自行生产的,这种状况税法明确规定,发放给职工是视同销售,要交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供应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75%为中心财政收入,25%为地方收入。

【税会实务】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的税收与会计处理的差异与协调

【税会实务】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的税收与会计处理的差异与协调

我们只分享有价值的知识点,本文由梁老师精心收编,大家可以下载下来好好看看!【税会实务】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的税收与会计处理的差异与协调对于自己生产的产品视同销售处理相对比较而言较为复杂,它既涉及流转税,又涉及所得税,同时又受会计制度制约。

因此,对于自产产品视同销售业务来说,既要考虑增值税规定,又要考虑所得税法规定,同时既要考虑适用企业会计制度,又要考虑适用会计准则,适用不同的会计制度其涉税处理也不尽相同。

一、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的税收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对于自产产品来说,如果企业自身不对外销售,同时外界市场也没有同类货物销售就按组成计税价格处理。

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本企业职工福利和职工集体福利,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按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缴纳增值税,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科目,按产品的成本价格,贷记“库存商品”科目,按计算的增值税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但在所得税处理上,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规定,视同销售处。

会计实务:例说职工福利的税务处理

会计实务:例说职工福利的税务处理

例说职工福利的税务处理企业职工福利形式多种多样,有发放的住房、交通等各种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也有组织员工旅游、疗养等支出,在元旦、新年等重要时刻也会组织聚餐、分发礼品,那么这些职工福利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又该以何种标准在税前扣除?下面,我们就以案例分析的形式来说明。

情况一:企业聚餐,产生的费用如何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对于文件中没有列举提到的费用项目,根据2012年总局所得税司在线访谈时的答复,如果确实是为企业全体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且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符合支出税前扣除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相关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情况二:某企业组织员工旅游,旅游费如何进行税前扣除?根据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企业组织员工旅游如符合上述关于工资薪金规定,且符合合理性原则的,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如安排优秀员工旅游。

对全体职工普惠制的旅游支出,则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如果是属于工会组织活动的旅游支出,应作为工会经费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情况三:某企业元旦晚会并发放员工礼品,产生支出能否税前扣除?此情况涉及到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以及个人所得税(此处暂不说明)的处理,同时应区分赠送的是自产的货物或外购的货物两种情况处理。

购入的同时用于生产经营和职工福利的固定资产可否抵扣进项税额

购入的同时用于生产经营和职工福利的固定资产可否抵扣进项税额

购入的同时用于生产经营和职工福利的固定资产可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甲公司购入一台大型锅炉用于车间生产经营,公司厂区与短果相邻,锅炉同时用于部分短果家属区供暖。

请问甲公司混合使用的固定资产可否抵扣进项税额?【回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投资、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圣利齐耶县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中转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购入的同时符合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房地产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则可以抵扣抵扣。

因而,公司购入的锅炉并非专门用于家属区供暖,而是同时用于厂区用于描述生产经营,属于混用的机器设备,明订可按上述明定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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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入选蓝海股权交易中心评审专家库专家。

2021年12月25日被山东省注册登记会计师协会评为2021-2021会计师年度山东省优秀核发会计师。

2001年从事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税收筹设咨询工作至今,25年财税咨询、财务审计、税赋筹划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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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账实操-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

做账实操-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

做账实操-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
1、货物用作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账务处理:借方为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贷方为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货物出现非正常损失的账务处理:借方为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损失,贷方为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在产品、成品出现非正常损失的账务处理:借方为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贷方为产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纳税人适用于一般计税方法兼营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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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增值税法易错知识点总结

注册会计师增值税法易错知识点总结

注册会计师增值税法易错知识点总结2016年注册会计师增值税法易错知识点总结2016年注册会计师备考之战已经开启,考生们在复习的时候要熟悉科目的知识考点,才能有针对性地进行备考。

下面店铺为大家搜索整理了关于注册会计师增值税法易错知识点总结,欢迎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备考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店铺!一、关于自来水税率6%与13%的区别自来水的法定增值税税率是13%,教材上还有6%的规定,具体可以如下理解:1.自来水生产企业,可以选择13%或6%,选择13%,可以抵扣进项税,选择6%征收率,不能抵扣进项税。

2.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6%征收率计算增值税,不能抵扣进项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其它销售自来水的一般纳税人适用13%税率,可以抵扣进项税。

二、有关旧货与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的区别1.概念:旧货是指购进后专门用于出售的旧货,自己是没有使用过的,一般都是以经营为目的的。

旧物品是指价值较小,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并核算的包装物等其他低值易耗品。

一般纳税人出售使用过的旧物品,按17%计算销项税。

2.可以这样理解区别: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在税法上的含义是不同的。

通俗地讲,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购入时是新的,被自己使用旧了的物品;旧货其实是针对旧货经营单位来说的,只有旧货经营单位销售的货物才是旧货,简单来说是买来时就是旧的,是被别人使用旧了的物品,也就是通常说的二手货。

三、为什么外购材料用于修缮仓库、装修办公楼的进项税不得抵扣,外购办公用品却可以抵扣?1.外购材料用于修缮仓库、装修办公楼,这个属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不得抵扣进项税的。

2.外购办公用品用于办公,属于间接为生产服务,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取得专用发票,进项税能抵扣。

四、购买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与职工福利在增值税上的处理1.集体福利与职工福利的区别:集体福利是企业内部设置的供职工使用的食堂、浴室、理发室、宿舍、幼儿园等福利设施及其设备、物品。

自产产品用于集体福利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自产产品用于集体福利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自产产品用于集体福利如何进行财税处理?问: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作职工集体福利。

按照会计上收入确认的原则,收入金额能可靠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所以,自产产品用于集体福利不确认销售收入。

请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是否视同销售?答:增值税方面,《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包括:①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②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根据以上规定,自产和委托加工的货物应当视同销售货物处理。

在计税价格的确定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视同销售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一般确定为10%。

企业所得税方面,关键要看产品的所有权是否转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自产或委托加工产品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因货物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因此,应视同销售,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

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职工福利的财税处理

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职工福利的财税处理

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职工福利的财税处理职工福利是指企业在工资、社会保险之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所采取的补贴措施和建立的各种服务设施,对职工提供直接的和间接的物质帮助,包括集体福利与个人福利。

集体福利主要是指全部职工可以享受的公共福利设施;个人福利是指在个人具备国家及所在企业规定的条件时可以享受的福利。

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上是否视同销售,是否应当代扣个人所得税以及应当如何会计处理?本文结合有关财税政策分析如下:一、外购货物用于集体或个人福利的增值税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的规定,以下行为视同销售……(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因此,对外购货物不论是用于个人福利(个人消费)还是用于集体福利,在增值税上,均不视同销售处理。

对外购货物用于集体或个人福利的进项抵扣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的规定,对以下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因此,企业外购货物不论是用于个人福利(个人消费)还是集体福利,即便是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进项抵扣。

二、外购货物用于集体或个人福利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据《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企业处置资产是否视同销售,关键还要视资产所有权属发生改变。

以物资发放福利的财税处理

以物资发放福利的财税处理

以物资发放福利的财税处理一、有关财务处理的依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一职工薪酬》规定,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准则附录的《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对〃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规定:〃企业以其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的,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同时,还应结转产成品的成本。

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也就是说,非货币性福利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支付给职工的薪酬,主要包括企业以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将企业拥有的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为职工无偿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等。

为了反映非货币性福利的支付与分配情况,应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下设置“非货币性福利”明细科目。

二、应用案例---自产的物资发福利ABC公司是一家生产食口的一般纳税人企业,本年中秋节,其用自产的月饼进行福利发放。

根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一职工薪酬》规定,ABC 公司将自产的产品用于职工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这种情况应把月饼等同于销售货物,确认收入,交纳增值税。

实际发放月饼时,会计分录如下:借:应付职工薪酬一非货币性福利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管理费用・福利费贷:应付职工薪酬一非货币性福利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三、应用案例一外购月饼发福利CDE公司是外购月饼给员工发福利,这种情况下,会计分录应该这样做:1.购进时:借:库存商品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2•决定以购进月饼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等贷:应付职工薪酬一非货币性福利3.实际发放给职工:借:应付职工薪酬一非货币性福利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四、特别提醒:1.企业应自产将发放月饼的市场价值<公允价值>,并入员工的工资总额并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代扣代缴个税;在企业所得税时,由于财务已作销售处理,无需在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

外购商品无偿对外赠送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外购商品无偿对外赠送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外购商品无偿对外赠送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税法上是如何规定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无偿赠送他人的,应视同销售,因此企业将外购商品用于赠送客户,应该视同销售,计缴增值税。

视同销售按照销售价格计提销项税,购买的进项税可以抵扣。

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

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

在所得税处理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企业将外购的货物无常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期末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解读赠送礼品会计与税收处理问题分析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或多或少的会发生一些向新老客户赠送礼品,或通过折扣折让、赠品、抽奖、买一赠一等方式,有条件地向顾客赠送消费券、物品和服务等活动。

那么,这些无偿赠送给相关人员和顾客的礼品,企业该如何进行会计与税收处理?赠送礼品企业在会计与税收上有哪些异同?笔者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文件,就企业赠送礼品会计与税收处理异同点作一些分析,以帮助企业单位规避税收风险。

赠送礼品的会计处理赠送礼品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属于非现金资产,按其来源可分为自制、外购、受赠等情况,礼品获利者既有单位也有个人,取得手段既有有偿取得也有无偿取得,取得方式主要包括折扣折让、赠品、抽奖、买一赠一等,有条件地向顾客赠送消费券、物品和服务等。

对某一企业而言,有可能对外赠送礼品,也有可能接受外单位赠品。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五章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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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职工福利的财税处理
职工福利是指企业在工资、社会保险之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所采取的补贴措施和建立的各种服务设施,对职工提供直接的和间接的物质帮助,包括集体福利与个人福利。

集体福利主要是指全部职工可以享受的公共福利设施;个人福利是指在个人具备国家及所在企业规定的条件时可以享
受的福利。

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上是否视同销售,是否应当代扣个人所得税以及应当如何会计处理?本文结合有关财税政策分析如下:一、外购货物用于集体或个人福利的增值税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的规定,以下行为视同销售 (4)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因此,对外购货物不论是用于个人福利(个人消费)还是用于集体福利,在增值税上,均不视同销售处理。

对外购货物用于集体或个人福利的进项抵扣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的规定,对以下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因此,企业外购货物不论是用
于个人福利(个人消费)还是集体福利,即便是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进项抵扣。

二、外购货物用于集体或个人福利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据《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企业处置资产是否视同销售,关键还要视资产所有权属发生改变。

企业将外购货物用于个人福利,相应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但对企业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的,如果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未发生改变的,比如外购设备用于职工食堂,其设备并未流出公司之外,只不过是用于集体福利部门,对此外购货物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

因此,外购货物无论是用于职工福利还是集体福利,虽然都属于职工福利的范畴,都是在税法规定的限额内扣除,但在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处理上是不同的。

三、外购货物用于集体或个人福利的个人所得税处理职工福利本身是用于企业职工,受雇职工是职工福利的最终受益人。

职工取得的福利性质所得是否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
税呢?(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福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8第519号,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进一步解释道: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的规定,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
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但对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
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企业以实物形式发放给员工的福利,按规定应当折合价值并入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比如企业购买健身设备用于职工健身,而不是单个人受益,对此一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的解释:“根据规定,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计征个税,但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计征个税。

” 四、外购货物用于集体或个人福利的会计处理会计准则规定,确认销售商品收入需同时满足五个条件: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行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货物的所有权仍属于企业,所以,在会计处理上,与企业所得税一样,不确认收入的实现。

对外购货物用于个人福利,虽然货物的所有权上的风险及报酬已发生转移,但并未取得相关的经济利益,同样不确认收入的实现。

外购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属于非货币性福利范畴。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指出,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以自产产品发给职工作为福利、将企业拥有的资产
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为职工无偿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等。

其中虽然并未提到外购货物,但从目前企业实际操作来看,将外购货物作为福利发给职工通常也是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处
理的。

需要说明的是,《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中是将非货币性福利和职工福利费同归属于职工
薪酬,但对二者又采取了分开核算的方法,即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下设置“职工福利费”和“非货币性福利”两个明细科目分开核算。

而非货币性福利是否应该归属于职工福利费,《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并未给出答案。

但在财政部2009年11月25日发布的《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对这个问题作出了具体解释: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由此来看,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包含货币性和非货币性福利两个部分组成。

举例说明:某A企业2013年1月将外购商品作为福利发放给本企业职工,该商品每件不含税售价100000元,增值税税率17%。

按照收益对象,车间人员及管理人员以及销售人员各自应分摊标准为6000元、3000元、1000元。

应扣缴个人所得税800元。

会计处理如下:(1)购进货物时:
借:库存商品83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 贷:现金100000 (2)发放实物时: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100000 贷:库存商品83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000 (3)根据受益对象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借:生产成本6000 管理费用3000 销售费用1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10000 (4)代扣个人所得税: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800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800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企业外购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必须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

发放给受雇职工个人所有的直接或间接费用必须要通过应
付职工薪酬科目进行核算,其目的除了真实地反应企业经济活动的要求外,是为了满足信息披露和统计的需要,也是计算企业所得税计算税前扣除的需要。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职工福利费用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4%以内的部分,据实扣除。

在确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用时,应当以计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非货币性福利”为基础。

对企业未按要求进行会计核算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

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

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 赵小燕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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