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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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延长油田地面产能工程

施工合同

甲方:

乙方:

本合同于2011 年8 月18日在陕西延安市签订

油田地面产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及解释(根据实际需要确定需解释的名词)

1.1项目经理:是指发包方在本合同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2设计单位:是指发包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3监理单位:是指发包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4工程师:是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方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5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7合同价款:是指发包方、承包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发包方用以支付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8追加合同价款:是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方确认的增加合同价款。

1.9费用:是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方或承包方承担的经济支出。

1.10图纸:是指由发包方提供或由承包方提供并经发包方批准的,满足发包方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1施工场地:指由发包方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方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2工期:是指发包方、承包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按照日历总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3开工日期:是指发包方、承包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承包方开始施工的日期。

1.14竣工日期:是指发包方、承包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承包方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日期。

1.15违约责任: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16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7小时或日: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日计算时间的,开始当日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日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日,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第二条工程概况

2.1工程名称:野山油区30万吨/年原油联合处理站原油储罐工程

2.2工程地点:陕西延安志丹县双河乡野山油区

2.3工程内容:1、原油处理罐区4台5000㎡原油储罐,4台3000㎡原油储罐,2台1000㎡消防水储罐,4台500㎡污水处理储罐的制作安装,罐区工艺管线和电器仪表的施工调试。

2.4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2.5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第三条承包方式及承包范围

3.1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施工

3.2承包范围:按照甲方现场交底内容施工,对施工安全、施工质量、所提供的材料(含辅助材料)质量负责。

第四条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11 年4月20 日。竣工日期:2011 年9 月20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50 天。

4.1开工及延期开工

4.1.1乙方应当按照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如不能按期开工,应当在约定开工日期前5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不同意乙方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4.1.2 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约定日期开工,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相应顺延工期。

4.2工期延误

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如遇到下列情况,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并通过书面形式确定损失承担责任并相应顺延工期:

4.2.1 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乙方不能按时开工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4.2.2 因甲方工程计划、设计变更或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

4.2.3 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工程备料款、工程进度款,致使乙方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2.4 甲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存在质量问题需要修理、更换而影响乙方施工进度的。

4.2.5 甲方未按照本合同规定提供施工现场水、电源、道路接通条件,障碍物未能清除,影响进场施工的;

第五条合同价款与结算方式

5.1本工程价款按 5.1.2 方式确定:

5.1.1本工程为野山油区30万吨/年原油联合处理站的单项工程,合同价款为1536万元(大写:壹仟伍佰叁拾陆万元整)。此价作为拨付材料、设备、工程备料款的依据,除甲方书面同意工程量增减或设计变更外,结算时不再进行调整。

5.2价款的调整因素

5.2.1工程遇到下列情况乙方应在10日内,将工程价款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确认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5.2.2甲方工程计划变更、设计变更造成价款调整的。

5.2.3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5.2.4招标工程甲方同意工程量增减,或非招标工程经甲方同意乙方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增加或减少的。

5.3价格调整的依据

5.3.1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工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文件。

5.3.2本工程为安装工程,适用下列 5.3.2.1款定额及取费标准。

5.3.2.1 安装工程(包括与土建工程配套的安装工程),适用:2000《石油建设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及《中国石化石油建设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9年《陕西省安装工程计价表》及相应取费定额。

5.3.2.2土建工程(包括与安装工程配套的土建工程)适用:2009年《陕西省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2009年《陕西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及相应取费定额;

5.3.2.3甲方及甲方工程师工作量签认单。

5.4工程拨款与结算

5.4.1 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10 日内,甲方按合同价款30%拨付工程预付款。

5.4.2在经本工程甲方工程师确认工作量后15 日内甲方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前工程进度款支付至总合同价款的80 %,本合同预留合同价款 5 %质量保证金,其余工程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办理结算手续。

5.5其它约定

5.5.1甲方委托乙方施工的“三通一平”工程,在经甲方同意后,依照有关规定单独编制费用预算。

5.5.2特殊工程的技措费应当按甲方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5.5.3特殊情况需要外委的砼构件的价格及加工地点事先应取得甲方的同意。

5.5.4甲方有权利对现场签证进行复核、审查,定额包含的不再编入预算。

5.5.5工程施工中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停、窝工,乙方 4 小时内书面通知甲方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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