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国际私法》讲义
国际私法讲义
国际私法教程(讲义)国际私法作为法律的一个重要分支,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人类社会出现国家以后,国际社会逐渐形成。
在国际社会中,不同国家的人民必然会进行交往,建立各种社会关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就是其中一种。
为了调整和规范这种关系,国际私法应运而生。
国际私法学作为一门法律学科,是随着国际私法的产生和发展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它是以国际私法规范为研究对象的学问。
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任何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的调整对象。
而法律的调整对象就是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国际私法也有自己的调整对象。
一般认为,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具有国际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或称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或称跨国民商事法律关系,或称国际私法关系。
就一国而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可称为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即具有涉外因素或外国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那么,何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呢?我们知道,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定而结成的各种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权利与义务)这三个因素组成。
而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就是指该三个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与国外有联系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和定义一、范围国际私法包括哪些规范,包括什么内容的问题。
二、定义国际私法是以直接规范和间接规范相结合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并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
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渊源一、国内立法二、国内判例三、国际条约四、国际惯例第四节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一、尊重国际主权原则二、平等互利原则三、遵守国际条约和参照国际惯例原则四、重点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第五节国际私法学一、含义及其名称二、性质(二元性)三、体系第二章国际私法的历史(略)第三章冲突规范与准据法第一节冲突规范的结构和类型冲突规范,指明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例如,“不动产继承依不动产所在地法”就是一条冲突规范,它指明涉及不动产继承的法律关系应受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支配。
国际私法讲义
国际私法讲义--————————————————————————————————作者:————————————————————————————————日期:国际私法1、国际私法的主要内容: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2、国际私法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1)自然人和法人的国籍和住所:A、自然人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内国国籍——住所或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定居国——住所地国住所积极冲突的解决:与纠纷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住所消极冲突的解决:惯常居所B、法人国籍的确定:注册登记地住所的确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2)外国法人认可制:是对外国法人的法律人格在内国法律上的认定;我国为特别认可制3、国际私法主要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解决方式:冲突法解决和国际统一实体法解决间接解直接解(一)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1、冲突规范:法律适用规范 冲突规范的结构:例:侵权依侵权行为地法冲突规范(结构、系属公式、种类)和准适用冲突规范的基本制度:识别、反致、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重点掌握我二、国内冲突法 理解 范关系系属系属属人法:以国籍(大陆法系)、住所(英美法系)或惯常居所作为连接点连冲突规范的种类:(1)单边冲突规范: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2)双边冲突规范:将系属中连接点和案情结合才能确定准据法(3)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且须同时适用(4)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但只须选择其中之一适用;根据是否按顺序选分为有条件和无条件选择适用冲突规范2、准据法:经冲突规范指定援用来具体确定民商事法律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特定的实体法国内实体法和国际统一实体法区际法律冲突和准据法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2条:“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私法》讲义(第九章)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私法》讲义(第九章)第一节、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与发展对不动产主张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对动产而言,主张适用所有权人的属人法;也有主张采同一制的,即不问动产不动产,均适用其所在地法。
同一制占主导地位。
二、物之所在地的确定及难以确定所在地时的变通处理(一)物之所在地的确定是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解决物权关系的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1、对不动产和有体动产而言,物之所在地应为它们物理上的所在地。
2、对于无体动产(包括债权、流通票据)总的原则是以该财产能被有效追索或执行的地方为其所在地。
3、至于车辆船舶民用飞机等常处于运动过程中的有体动产以及装载于上述各类动输工具中,因而也持续变动过程中的货物所在地的确定规定:144页(二)几种特殊情况下的物或财产的法律适用外国法人在自行终止或被法人国籍国解散时的财产。
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依属人法。
与人身关系密切的财产。
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不动产适用遗产所在地法。
我国也如此。
无主土地上的物的物权。
国家财产。
享有豁免权(三)中国关于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只涉及不动产物权以及船舶与航空器的所有权、抵押权等三、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1、物为动产或不动产的识别2、物权的客体范围3、物权的种类和内容4、物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5、物权的保护方法。
第二节国际破产国际破产也称跨国破产是指包含有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的破产。
一、单一破产制和复合破产制单一破产制:是指一债务人在一国被宣告破产后无需在另一国再被宣告破产,原破产宣告可影响债务人位于各地财产。
在破产程序中发布的命令以及做出的处分在各地均有效。
复合破产是:指一国法院己对某一债务人在一国宣告破产的事实并不能排除另一国法院再对同一债务人宣告破产。
二、破产宣告的地域效力上的三种不同理论与实践(一)普及破产主义:采用单一破产制的国家主张普及破产主义。
(破产之上再无破产)一国宣告破产有完全的国际效力。
自考00249国际私法 第15章
第一节:国际私法基本概念1.国际私法的含义和特点国际私法是指处理国际私事的法律规范体系,其主要任务是解决跨国事务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国际私法以国家间私法关系为研究对象,属于公法范畴。
2.国际私法的历史渊源国际私法源远流长,早在古代的商贸往来时期就已经存在。
随着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国际私法在19世纪开始逐渐形成并发展。
3.国际私法的编纂和发展国际私法的编纂和发展主要分为欧洲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大体系。
法系的不同影响着国际私法的法律适用和规则制定。
第二节: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1.国际私法的平等原则国际私法要求各国间平等对待国际私法事务,避免地位不平等导致的不公正。
平等原则是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2.国际私法的自主原则国际私法主张国家自主处理国际私法事务,保护国家主权和法律秩序。
3.国际私法的互利原则国际私法主张各国间根据互惠、互利原则来处理国际私法事务,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节: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和条件1.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国际私法适用于具有跨国关系的民事、商事和家事纠纷,包括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合同关系等。
2.国际私法的适用条件国际私法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法律选择、法律冲突和法律保护等方面的条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适用的国际私法规则。
第四节: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和前景1.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和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国际私法逐渐成为国际法律领域的热点问题,发展势头良好。
2.国际私法的前景展望国际私法的前景展望非常广阔,国际私法将在全球一体化的趋势下发挥重要作用,为国际交往和跨国经济活动提供法律保障和规范。
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和前景的确十分值得期待。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深入,国际交往的不断加速,国际私法的意义和作用日益凸显。
下面我们将从法律制定、法律适用、国际司法协助和国际私法的挑战等方面来进一步探讨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和前景。
法律制定方面,随着国际交往的增多,各国之间的民事和商事往来也日益频繁。
05年4月“国际私法”串讲资料-自学考试.doc
05年4月“国际私法”串讲资料-自学考试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国际私法是以含有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作为调整对象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P.2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实质上就是:“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
P.6解决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两个主要途径1、冲突规范2、有关国家通过国际条约,制定一些统一的实体规范P.6几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冲突1、法律的区际冲突2、法律的人际冲突3、法律的时际冲突P.8国际私法的名称:大陆法系各国比较多地称为“国际私法”,而英美等国则更多地称为“冲突法”。
就立法地来说,德国最早地把它称为“民法施行为”,而旧中国和我国台湾省的立法则称为“法律适用法”。
我国现在仍采用“国际私法”这个名称。
P10我国大多数学者认为国际私法应包括冲突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统一实体规范与国际民事诉讼和商事仲裁程序规范及国内民法中那些直接为调整涉外民事关系而制定的实体规范等五类规范。
P.13国际私法的渊源1、国内成文法2、国内判例3、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4、一般法理、国际私法的一般原则及特定的学说。
P.13有关冲突法的国内立法,目前大多数国家按照以下四种不同的立法方式,在国内法中加以规定:1、将冲突规范分散规定在民法典的有关章节中,1840年《拿破仑法典》是这一类型的代表;2、以专门法典或单行法规的形式制定系统的冲突法规范,最早采用这种做法的是1896年公布的《德国民法施行法》和1898年《日本法例》;3、在民法典或其他法典中以专篇或专章,比较系统地规定国际私法规范,如1966年的葡萄牙民法典及1984年的秘鲁民法典等采用这种做法;4、在不同单行法规中,就有关方面的涉外民事关系制定法律适用规范,英国的英国成文国际私法是此一立法类型的代表。
我国目前主要采取第三种立法形式。
P.15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1、主权原则2、平等互利原则3、国际协调与合作原则4、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P.26第二章国际私法的历史最早在国内法中规定冲突规则的,在欧洲可数1756年《巴伐利亚法典》和1794年的《普鲁士法典》。
自考《国际私法》复习资料详细
《国际私法》李双元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自考《国际私法》复习资料第一章绪论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或称国际民事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的一个法律部门。
涉外民事关系:是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如:1、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是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
2、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成的行为。
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于外国。
国际私法上所称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广义的,实际上是指民商事关系。
它包括国际物权关系、国际破产关系、国际信托关系、发生于国际民商事领域的各种债权关系、国际知识产权关系、国际婚姻家庭关系、国际财产继承关系以及国际劳动关系等等。
涉外因素中的“外国”是广义的,包括一国内涉及不同法域的法律关系。
法域此处即一国内具有独立法律制度的地区,中国司法实践中,国际私法规范也适用于港、澳、台地区。
法律冲突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所涉各国立法不同且都有可能对它进行管辖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国际私法在许多国家又被称为“法律冲突法”或“冲突法”。
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产生法律适用上冲突的原因:(1)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2)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3)司法权的独立;(4)国家为了发展对外民商事关系,必须承认内外国法律的平等,亦即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上述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实质上就是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
区际法律冲突是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
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制度为区际私法。
多见于联邦制国家或复合法域国家。
具有自己的国际私法和自己内部的区际私法的成文法的复合法域国家,只有波兰与前南斯拉夫。
美国这样的复合法域国家只有自己的州际冲突法。
总论--司法考试辅导《国际私法》总论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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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总 论
★概说——国际私法的考点和理论体系
国际私法的主要内容及《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
本门课程从内容上可以分四部分:
(1)基本理论。
如国际私法的定义、冲突规范,准据法以及其他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识别、反致、外国法查明、公共秩序保留和法律规避)。
(2)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如涉及到物权问题、债权问题、婚姻家庭的问题、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等。
(3)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
(4)区际司法协助。
区际是一个国家内部的不同地区,而国际是国家与国家之间。
中国的区际,如中国大陆和中国香港、中国澳门间的司法文书送达、调查取证、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
一、国际私法的概念、渊源、规范及准据法 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
《民通意见》178.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例】主体涉外、客体涉外、内容涉外等
例如:中国甲公司与非洲乙公司在中国境内签订一个买卖合同(主体涉外)。
2.国际私法的核心问题: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解决。
自考“国际私法”笔记串讲第十六章(一)
自考“国际私法”笔记串讲第十六章(一)第十六章国际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中的国际因素主要有:诉讼当事人中有外国人;诉讼客体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引用的证据具有涉外因素;法院应适用外国法作为案件的准据法;诉讼请求是外国法院或其他机构的判决在内国的承认或执行;诉讼程序涉及的是国际司法协助问题等。
二、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渊源:(一)国内立法。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程序规则只适用法院地法。
(二)国际条约。
三、在对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方面,当今世界各国遍及采用国民待遇原则,即在国际民事诉讼中,赋予在本国境内的外国人享有和本国公民同等的民事诉讼权利并承担同等的民事诉讼义务。
按照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均及于难民和无国籍人,一般也及于外国法人和其他组织。
各国一般同时规定要以对等或互惠为条件。
此种互惠或对等,一般是采取推定原则。
中国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五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四、在解决外国人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问题时,除了在总体上明确应适用国民待遇外,还应注意以下几点:(1)从原则上说,外国人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通常是要由他们的属人法来决定的。
(2)即使内国从法律上对外国人的实体民事权利加以某些限制,但这些限制并不必然同时要及于外国人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
(3)现在已有越来越多的国际条约,明确约定彼此对缔约他方的公民和法人等的民事诉讼地位给予国民待遇。
五、外国人的诉讼行为能力。
通常,各国在规定外国人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也是适用其属人法的同时,往往还作补充规定:即如果按照法院地法,有关的外国人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则不问其属人法规定如何,就认为外国人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中国的《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立法没有直接对外国人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和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
国际私法讲义
国际私法第一板块总论一、绪论1.调整对象: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涉外、标的涉外、法律事实涉外)《民通意见》178.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2.调整方法(一)间接调整方法(冲突法调整方法)间接调整方法是指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和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与义务的方法。
我国《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中的规定,采用的都是间接调整的方法。
例如,“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该条规定只指明,关于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国家的法律来解决,并没有直接规定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与义务。
这种只指明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用何国法律调整的规范被称为“冲突规范”。
间接调整方法就是用冲突规范进行调整,因此也被称为“冲突法调整的方法”。
利用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是国际私法最主要的调整方法。
(二)直接调整的方法(统一实体法调整)直接调整方法是指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制定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与义务。
这种规范被称为“统一实体规范”,这种方法也被称为“统一实体法的方法”3.调整范围:中国理论界主张国际私法的范围应包括以下三类问题:(一)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也叫法律冲突问题(二)外国人的民事地位问题(三)国际民事诉讼和商事仲裁程序问题4、国际私法的四个渊源(一)国内立法①.几个要点:(1)国际私法规范最早是在国内立法中出现的,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最早的渊源。
(2)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最主要的渊源,或称基本法渊。
(3)国内立法中包含了国际私法的四种规范。
②.冲突规范在国内立法中的表现形式(立法方式)。
(1)散见式。
在民法典或有关的单行法规中,就某个方面的涉外民商事问题规定有关法律适用的规范。
自考《国际私法》复习资料(1)
自考《国际私法》复习资料(1)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是以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作为调整对象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
构成涉外民事关系的情况:①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也可能是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②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完成的行为;③作为民事关系的内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
2 法律的时际冲突:是指有关民事关系涉及内国或外国新旧、前后民法规定的不同所造成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其产生的情况有:①法院地国的冲突规则发生了改变;②冲突规则虽未变化,但连接点发生了改变;③冲突规则和连接点都未有变化,但是以该连接点指引作为准据法的某个国家的法律发生了改变。
3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国际协调与合作原则以及庇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4 涉外民事关系:又称国际民事关系或国际私法关系,是指其主体的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或者民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完成的行为;或者作为民事关系内容的权利、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那些民事关系。
5 法律冲突:是对于同一民事商事关系因所涉及的各国立法不同且都可能对它进行管辖而发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①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②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③司法权的独立;④国家为了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关系,赋予外国人在内国平等的民事权利地位,并在必然的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6 人际私法:解决一国之内适用于不同宗教或种族、阶级的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的法律。
时际私法:是解决因所涉新旧、前后的民法规定不同而造成的法律冲突的法律。
7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本色:就是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
解决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两个主要途径:一是通过冲突规范来指定各种不同性质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自考《国际私法》讲义
自考《国际私法》讲义第一章绪论考情分析:学习本章,要求考生了解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以及它应包括的几种规范、它的渊源和基本原则,并且明确它在贯彻对外开放政策、促进国际民商事关系方面的重要作用,考生应注意把握。
多以选择、简答的形式出现,如:【08、4单选】、【07、7简答】【04、4单选】、【03、4单选】。
串讲内容:一、涉外民事关系的判断(重点)1.法律关系主体涉外: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法人或无国籍人;2.法律关系客体或标的涉外:物、财产位于国外或法律行为发生在国外;3.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在处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时,因所涉各国的立法不同,在许多问题上都会发生法律冲突,从而需要作出适用法律的选择。
国际私法是广义的、含有涉外的民事关系(包括商事关系)作为调整对象的。
一般有以下情况均构成涉外民事法律关系:(1)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2)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或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履行的义务;(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据以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
它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遗产继承关系等。
二、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冲突1.法律冲突在国际私法上是指涉及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民事关系,因他们的民事法律规定不同,却都要求对该民事关系进行管辖和适用,从而造成的在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或抵触。
2.产生的原因(1)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2)所涉各国的民法上的规定不同;(3)司法权的独立;(4)国家为了发展对外民商事关系,必须承认内外国法律的平等,亦即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3.实质: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
4.几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冲突(1)法律的区际冲突(区际私法):指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私法之间的冲突,多见于联邦制国家。
自学考试《国际私法》笔记第一章
第⼀章国际私法的概念 第⼀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涉外民事关系和法律冲突 以下情况,均构成涉外法律民事法律关系: 1、⼀⽅或双⽅是外国⾃然⼈或法⼈,或⽆国籍⼈,有时也可以是国家或国际组织; 2、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完成的⾏为; 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的权利和义务据以产⽣的法律事实发⽣在外国。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产⽣的原因 1、现实⽣活中⼤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 2、所涉及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 3、司法权的独⽴; 4、国家为了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关系,赋予外国⼈在内国以平等的民事权利地位,并且在⼀定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
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实质 实质上就是:“外国法律的域外效⼒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与外国法律的域内效⼒之间的冲突”。
四、解决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两个主要途径 1、国际条约 2、冲突规范 五、⼏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冲突 (⼀)法律的区际冲突 (⼆)法律的⼈际冲突 (三)法律的时际冲突 第⼆节国际私法的名称、定义和范围 ⼀、国际私法的名称 ⼤陆法系各国⽐较多地称为“国际私法”,⽽英美等国则更多地称为“冲突法”。
就⽴法地来说,德国最早地把他称为“民法施⾏为”,⽽旧中国和我国台湾省的⽴法则称为“法律适⽤法”。
⼆、国际私法的定义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并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个独⽴的法律部门。
三、国际私法的范围 这⾥所讲的国际私法的范围,是指国际私法所应包括的规范的种类。
我国⼤多数学者⽐较⼀致 的观点是认为国际私法⾄少应包括冲突规范、外国⼈民事法律地位规范、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 统⼀实体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
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渊源 ⼀、国内成⽂法见《练习》P18T3 ⼆、国内判例 三、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 四、⼀般法理、国际私法原则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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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讲义
(一)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1、冲突规范: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规范
(1)冲突规范的结构:
冲突规范的结构图示
例:诉讼离婚依法院地法
(2)冲突规范的种类:
A、单边冲突规范: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
例:《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B、双边冲突规范:将系属中连结点和案情结合才能确定准据法例:《法律适用法》第15条:“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
C、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且须同时适用
例:《法律适用法》第28条:“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D、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但只须选择其中之一适用;根据是否按顺序选分为有条件和无条件选择适用冲突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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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国际私法》讲义第一章绪论考情分析:学习本章,要求考生了解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以及它应包括的几种规范、它的渊源和基本原则,并且明确它在贯彻对外开放政策、促进国际民商事关系方面的重要作用,考生应注意把握。
多以选择、简答的形式出现,如:【08、4单选】、【07、7简答】【04、4单选】、【03、4单选】。
串讲内容:一、涉外民事关系的判断(重点)1.法律关系主体涉外: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法人或无国籍人;2.法律关系客体或标的涉外:物、财产位于国外或法律行为发生在国外;3.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在处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时,因所涉各国的立法不同,在许多问题上都会发生法律冲突,从而需要作出适用法律的选择。
国际私法是广义的、含有涉外的民事关系(包括商事关系)作为调整对象的。
一般有以下情况均构成涉外民事法律关系:(1)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2)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或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履行的义务;(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据以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
它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遗产继承关系等。
二、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冲突1.法律冲突在国际私法上是指涉及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民事关系,因他们的民事法律规定不同,却都要求对该民事关系进行管辖和适用,从而造成的在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或抵触。
2.产生的原因(1)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2)所涉各国的民法上的规定不同;(3)司法权的独立;(4)国家为了发展对外民商事关系,必须承认内外国法律的平等,亦即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3.实质: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
4.几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冲突(1)法律的区际冲突(区际私法):指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私法之间的冲突,多见于联邦制国家。
目前,中国也是一个存在区际法律冲突的多法域国家。
(2)法律的人际冲突(人际私法):指一国之内适用于不同宗教、种族、不同阶级的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
(3)法律的时际冲突(时际私法):指可能影响同一民事关系的新旧、前后法律之间的冲突。
国际私法要解决的主要是国际之间的法律冲突问题。
5.法律冲突的解决的历史发展阶段(1)依据本国的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冲突;(2)依据统一的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冲突;(3)依据统一的实体法解决法律冲突。
三、国际私法的范围(重点)国际私法的范围指的是国际私法所应包括的规范范围或种类。
国内外学者一直存在争论。
1、普通法系国家:国际私法是冲突法,其范围包括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规范、冲突规范和外国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范。
2、大陆法系国家:存在广义与狭义的理解。
法国持广义的观点,认为国际私法包括冲突规范、适用于国际私法主体间的所有规范、管辖权规范;德、日学者持狭义的观点,认为国际私法只解决法律冲突问题,只包括冲突规范。
3.我国学者:认为国际私法应包括冲突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调整涉外民商关系的统一实体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
本书认为,国际私法包括以下几类范围:a.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b.冲突规范;c.统一实体规范;d.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四、国际私法的名称和定义1、大陆法系国家多称为“国际私法”,而英美等国则称为“冲突法”。
中国学者称之为“国际私法”。
2、国际私法的定义: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五、国际私法的渊源(重点)1.国内立法它是国际私法的最主要渊源。
包括的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冲突规范和国际民商事程序规范。
2.国内判例它在判例法国家是主要的渊源。
我国一般不承认判例可以作为法的渊源,但在国际私法中应充分认识判例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批复在实践中具有约束力的作用。
判例在国际私法中的作用:所谓判例是指法院先前的某一判决具有法律效力,从而成为以后审判同类案件的依据。
一国法院的判例是否可以成为该国国际私法的渊源,在国际私法实践中是有分歧的。
早先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不承认判例可成为法律渊源,而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律规范则一直以判例法为主,现在两大法系有“合流”的发展趋势,表现之一是大陆法系国家逐渐重视起判例的重要性。
在国际私法领域中尤其如此。
首先,是因为在国际私法领域,情况错综复杂,光依靠成文法是不足以应付司法实践的需要的,在必要时,应该允许法院通过判例来弥补成文法的缺漏;其次,在案件或判决涉及普通法国家的法律时,更需直接援用他们的判例作为判决的根据或承认他们依判例作出的判决;最后,国际私法的原则与制度,也需要通过判例来加以发展。
3.国际条约是重要渊源我国参加了很多的国际私法方面的国际条约。
在我国,条约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但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4.国际惯例国际私法上的国际惯例由国际习惯和国际贸易惯例组成。
前者如《国际法院规约》所称的“作为通则”并“经接受为法律”的那些国际习惯。
如“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合同关系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等;后者具有任意法的性质,只有经当事人接受于合同中,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5.国际私法之原则和一般法理及学说国际私法的一般原则、一般原理(或一般法律原则)公平与善良原则及特定学者(或学派)的学说,亦可成为国际私法的渊源,只看有关国家的法律或国际条约是否有这样的明确授权。
在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中,更常适用他们来裁决案件。
六、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重点)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国际协调与合作原则、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主权原则:它是调整国际关系的最基本原则,但由于国际私法所调整的也是一种涉及不同国家立法、司法管辖权的关系,因此主权原则也是国际私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我们在处理涉外经济、民事关系时,必须贯彻独立自主的方针,并尊重他国的主权,具体表现为任何主权国家都有权通过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规定自己的或者自己可以接受的冲突法制度;各国除应遵守国家习惯法的一些基本限制外,都有权制定自己的国际民事诉讼法制度;并在未明示放弃国家及其财产的豁免权时,任何其他国家的国内法院都无权受理以国家为被告或者以其财产为标的地诉讼等。
主权原则乃以国际私法得以产生和发展的基础。
协调与合作原则:在处理国际私法关系时,应兼顾我国国情及民商法的基本原则和国际上的普遍实践与习惯做法。
在全球化时代,在我国加入WTO以后,尤显重要。
在全球化的时代很难设想,任何一个国家根据自己的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益,可以在其它国家被任意否定或者取消,同时很难设想,任何一个国家的法院作出的国际私法判决或者裁决都可以不需要其他国家的承认与协助执行。
因此,在21世纪的国际私法关系中,国际协调与合作的原则必然会大大提高其地位。
保护弱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原则:在知识经济和全球化时代,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贫富差距,资本和技术输出国与输入国的经济实力的差距,以及社会上雇主与劳动者、生产者与消费者、男人与女人、父母与孩子之间利益上的对立,在相当长时期内还将存在,处理不当,仍有可能威胁人类社会的和平与发展。
因此,就像WTO这样的国际贸易组织,也得照顾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故在处理国际私法关系时,坚持这一原则,也是很有必要的。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历史考情分析:学习本章,要求考生了解国际私法的立法和理论发展历史,了解中国国际私法在这两方面发展大致历程,以进一步明确国际私法是随着国际经济关系和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发展而发展,从而加强对健全中国国际私法的重要意义的认识。
考生应注意领会。
多以选择、简答的形式出现,如:【08、4单选】、【07、4单选】、【05、4单选、多选】、【04、4单选、简答】、【03、4简答】。
串讲内容:一、国际私法的立法史(重点)在欧洲,通过国内立法来系统地制定成文的冲突法,曾受到18世纪荷兰学派“国际礼让说”和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的重大影响。
1.1804年《法国民法典》关于冲突法规定的特点与影响(1)在属人法方面,把自“法则区别说”以来一直在欧洲实行的住所地法改为国籍国法;(2)在第三条和其他一些条文中,都是通过单边冲突规范只规定对什么问题适用法国法。
这两个方面的特点,都对以后许多国家的冲突立法发生过重大影响;(3)采取分散在他的有关篇章中于规定实体民法规范的同时,附带规定相关的冲突规范的立法方式,对以后许多国家的立法有着直接的影响。
2.当代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发展特点(1)调整范围扩大,规定愈趋详明;(2)法律选择的灵活性增加,主要体现为以双边冲突规范为主要的形式、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大量增加以及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法律选择的最重要的原则;(3)法典结构日趋完备,适用冲突法的针对性、明确性和预见性提高。
3.国际私法统一化的三种含义:包括冲突规范、法院管辖权规范、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范、各国实体法的国际统一、对冲突法和实体法的国际统一,此观点被广泛接受。
4.从事统一国际私法工作的国际组织: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泛美会议和美洲国家组织国际私法会议、国际联盟和联合国、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
5.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的特点(1)从内容上看,在冲突法和实体法方面,工作的重点已经从亲属法、继承法等领域逐渐扩大及于整个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侵权责任和电子商务等新的领域;在程序法方面,则已覆盖了国际民事诉讼、商事仲裁的各个重要方面及ADR(替代性争议解决方法);(2)通过国际努力,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正从区域性向全球性方向发展;(3)在统一冲突法的进程中,法系之间传统的对立与差异不断得到协调与缓解。
二、国际私法学说史(重点)1.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基本观点在13-14世纪最早为意大利法学家提出,从而开创了国际私法这一法律部门。
其主要代表人物为巴托鲁斯。
这一学说很重要的一点就是首先抓住了法律的域内和域外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点,把解决法律冲突的问题分为两个主要的相互联系的方面来进行探讨:(1)城邦的法则能否适用于在域内的一切人(包括非居民);(2)城邦的法则能否适用于城邦以外的自己的居民。
并把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完全建立在“物法”和“人法”的区分上,认为凡属物法,则必须在制订者管辖范围内适用,且也只能在其管辖领域内适用,而人法,只要不是那种令人厌恶的、亦即对人不利的禁止性的法则,是可以随其居民之所至而适用于域外的。
巴托鲁斯为了区分哪种法则是物法,哪种法则是人法,借助法条词语结构分析,如认为某一法条的主词是物,则属于物法;某一法条的主词是人,则属于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