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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简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经 济 利 益 或 其 他 非 法 利 益 为 目的 , 但 犯 罪 目的 的 成 就 与 否 斤
不影响本罪的成屯。
器官移植技术 突 猛 进 的 发 展 给 人 们 带 来 了 巨 大 的 利
和福 祉 , 解 决 r医 学 领 域 多 种 类 型 的 疑 难 杂 症 , 人 类 对 同 类器 官 的渴 求 也 达 到 r空 前 阶段 。统 计 数 据 显 示 , 我 周 每 年 大约钉 j 百 万 病 人需 要 器 肓 移 植 , 仪有 1 的患 者 才 能 成 功得 到供 体 。可 供 移 植 的人 体 器 官 的 稀 缺 性 , 在 现 实 中催 生
Aug . ,2O1 3
简 论组织出 卖人体器 官罪
李 璞
( 许 昌 陶 瓷 职业 学 院 基 础 教 学 部 , 河南 许昌 4 6 1 6 7 0 )
摘 要: 随着 人体 器 官 移 植 技 术 的 不 断 发 展 , 人 体器 官 的“ 地 ” 交 易 活 动 也 愈 加 猖 獗 。通 过 强 迫 、 欺骗 、 诱 导 等方 式 摘 取 他
填补 _ r 我 国存 对 人体 器 官艾 卖 刑 事 处 罚方 面 的 空 白 , 有 效 保 护 r我 吲 人 民 的 牛 命 健 康 权 和 正 常 的 器 官 移 植 医疗 管 理 秩 序, 促 进 r国 内器 官 移 植 技 术 等 医疗 技 术 的 正常 稳 定 发 展 。
二、 组 织 出卖 人 体 器 官罪 的犯 罪 构 成 与 罪 数 形 态
康权 , 同 时也 扰 乱 了 正常 的 国家 器 官 移 植 医疗 管 理 秩 序 。 丽 者是主要客体 , 后 酱 是 次要 客体 ”。
( 四) 本 罪 的 客 观 方 面 为 非 法 组 织 他 人 出 卖 人 体 器 官 的

人民警察执法资格(基本级)刑法真题九

人民警察执法资格(基本级)刑法真题九

人民警察执法资格(基本级)刑法真题九1.(江南博哥)下列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是()。

A.张某使用已经作废的信用卡购物,数额较大B.赵某在使用信用卡时明知钱已不多仍大量透支使用C.孙某拾得刘某的信用卡并以刘某的名义使用,数额较大D.王某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并使用信用卡,数额较大正确答案:B2.黄某伪造货币10万元后,l万元用于自己使用.9万元卖给了他人。

黄某的行为构成()。

A.使用假币罪、出售假币罪B.伪造货币罪C.伪造货币罪、使用假币罪、出售假币罪D.伪造货币罪、出售假币罪正确答案:B3.王某为了牟利,伪造了大量人民币,将其偷运至外地出售牟利。

在运输过程中,应李某的请求,在收受了运输费后顺带将李某伪造的10万元人民币一起运输并交给承接人。

对王某的行为应()。

A.以伪造货币罪处罚B.以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C.以伪造货币罪和运输假币罪数罪并罚D.以伪造货币罪、出售假币罪和运输假币罪数罪并罚正确答案:C4.刘某经营了一家汽车修配厂,先后多次将待修车辆开到路面摆放出“交通事故现场”,并授意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李某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骗取保险金120多万元。

下列对刘某、李某的行为定性正确的是()。

A.刘某构成诈骗罪,李某构成职务侵占罪B.刘某、李某均构成诈骗罪C.刘某构成保险诈骗罪,李某构成职务侵占罪D.刘某、李某均构成保险诈骗罪正确答案:D5.下列关于诈骗财物的处置,说法错误的是()。

A.张某被某电信诈骗团伙诈骗100万元人民币,对该权属明确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B.某账户经查系犯罪嫌疑人崔某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但因客观原因无法查实全部被害人,且崔某无法说明款项合法来源,对该账户中的款项应以违法所得予以追缴C.无业游民赵某通过网络诈骗获得价值25万元的生肖纪念邮票一套,后在网站上公开竞卖,以20万元卖给李某,对该套邮票,可以向李某追缴D.某电信诈骗案件犯罪嫌疑人高某将其诈骗获得的500余万元全部用于清偿与其有合法债务关系的债权人邓某,对已经清偿给邓某的500余万元不予追缴正确答案:C6.下列不属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的是()。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之若干问题探析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之若干问题探析

官丧失对人体的伤害并 不大 , 至少不 会达 到轻 伤 以上 的程 度, 故应将其排 除在外 , 而应把 眼角膜等人体 组织包含在刑 法 上人体器官之基本 范围 内。其次 , 刑法 上人 体器 官之基 本 范围不宜过大 , 而应有 所侧 重。若 按纯粹医学上 的标准 ,
刑 法不仅应规制包括 心脏 、 肾脏 、 肺脏 、 肝 脏 等不 可再生器 官 的移 植活动 , 也应将毛 发、 血液等 可再生器 官的移植活动 纳 入其 规制范围 , 但 是如此 一来便会 对一 般 医疗 行 为带来 极 大的法律 风险 , 实 不相 宜 。再 次 , 从 刑 法解 释 的角 度而 言, 没有必 要将刑法 上 的人 体器 官与行政 法规 之规 定做完
文 章编 号 : 2 0 9 5— 4 6 5 4 ( 2 0 1 3 ) 0 8— 0 0 2 7— 0 3
组织 出卖人体 器官罪之 若干 问题探析
李 江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 湖北 武汉 4 3 0 0 7 3 )
摘 要: 人体器官移植 包含 着极 强的 生命伦理 意义 , 然 而由于合 法供 体的数 量远远 满足 不 了需求人群 , 组 织 出卖 人体 器官的行 为便 悄然滋生并肆 意泛滥。 出台不久 的《 刑 法修 正案 ( 八) 》中增设 了关于组织 出卖人 体 器官行为 的 罪刑规 定 , 为打 击此 类犯 罪提供 了强有 力的刑事 法律 依据 , 但 目前 对 于这 一 罪名 的理 解依 然存 在 着不 少争议 。
政法规衔接一致性 的考虑 ; 第二, “ 应 当根据 本罪 的法 益与 ‘ 器官 ’ 可能具有 的含 义确定 本罪 器官 的范 围。 ”某种 人体
全 相同的理解 , 且刑 法较 《 人体 器官移 植条例 》 而 言法律位 阶更 高 , 不会影 响二者 的衔接和刑法的适用效力 ; 若是机械

由组织出卖人体器官行为所引发的思考

由组织出卖人体器官行为所引发的思考

由组织出卖人体器官行为所引发的思考[摘要]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在《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之前一直以“非法经营罪”予以控诉,随着“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规定出台,此行为得到了明确的界定,但值得注意的是,一些组织出卖人体器官行为是持续行为,就有可能会出现在新旧法律颁布交界的时间点上,又该如何界定,给我们留下一个思考的空间。

[关键词]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思考19岁的小杨为了赚钱将自己60%的肝脏通过“中介”卖出,然而由于“中介”未能按承诺付钱,小杨报警后导致这个专门组织买卖人体器官的四人团伙落网。

2010年4月由海淀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北京首例非法经营人体器官案,在海淀法院开庭。

[1]此案例发生在2010年,我国《刑法》并没有直接针对器官买卖行为的罪名,但2007年公布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中规定,不允许任何人或组织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所以海淀区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对该案四名嫌疑人提起公诉。

非法经营罪,指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并且情节严重的行为,简而言之,即经营了“不允许自由买卖的物品”的行为。

器官买卖的行为,是一种国家明文禁止的行为,通过买卖从中牟取暴利,直接侵犯了人体器官出卖人的健康权,其次还有可能涉及到人体器官出卖人的生命权,毕竟医学上的手术都存在一定的危险,到底危害到什么程度我们不得而知。

由此看来,倒卖器官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之规定,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对涉案嫌疑人进行起诉于法有据。

涉及人体器官犯罪形式逐渐呈现多样化、复杂化,已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七条规定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于2011年5月1日正式实施。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在征得被害人同意或者承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以获得非法利益。

本罪名为行为犯,不以损害结果的发生为既遂标准,对所有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进行收购人体器官、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纳入此罪的范畴。

新刑法司法解释全文: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新刑法司法解释全文: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2017年新刑法司法解释全文: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高级执法资格测试试题及答案

高级执法资格测试试题及答案

高级执法资格测试试题及答案1、某日晚,张某在路上发现一独行的女青年,便上前将其拦住拖到无人处,将其打昏后强奸。

逃离现场时,见女青年已醒,但无能力反抗,便从其自行车的车篮内拿走人民币300元。

张某的行为()。

[单选题]A .构成强奸罪和抢劫罪(正确答案)B.构成强奸罪和盗窃罪C.构成强奸罪D .盗窃数额未达到定罪标准,不构成盗窃罪,应以抢劫罪论处2、甲因和乙发生口角,持一棍殴打乙,致使乙重伤休克。

之后,甲发现乙的口袋中有大量现金,于是将现金拿走。

甲的行为构成()。

[单选题]A.故意杀人罪B .盗窃罪C .抢劫罪D .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正确答案)3、甲现年15周岁。

某晚潜入居民小区盗得1000元财物后随即离开,此时被小区保安乙发现。

甲为了抗拒抓捕,将乙打成重伤后逃走。

甲的行为()。

[单选题]* A.由于甲没有达到法定年龄,因此无罪B .构成故意伤害罪(正确答案)C.构成抢劫罪D.构成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4、《刑法》中多次盗窃的认定标准是()。

[单选题]A . 2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正确答案)B . 1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C . 1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D . 3年内盗窃2次以上的5、甲省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标准是2000元。

下列情形不能按照1000元确定标准的是()。

[单选题]A.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B.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C.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D . 2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正确答案)6、甲省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标准为2000元。

以下情形,可以按照1000元作为“数额较大”标准的是()。

[单选题]A.赵某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后又盗窃B.钱某在医院盗窃医生的财物C .孙某在某地发生地震后进入灾区,盗窃某受灾居民家中财物(正确答案)D.李某盗窃未成年人财物7、甲盗窃正在架设中的高压电线600多米,给国家造成损失12000元。

甲的行为构成()。

刑法分论试题及答案(1)

刑法分论试题及答案(1)

刑法分论试题本试卷共页,满分100 分;考试时间:180 分钟;考试方式:闭卷一、10小题,每题2分,共20分)1.甲以强奸为目的劫持乙至家中地洞中,对其多次强奸,因无钱支付儿子学费将乙出卖。

甲某的行为构成( C )A.拐卖妇女罪的情节加重犯(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B.非法拘禁罪、强奸罪、拐卖妇女罪三罪,要并罚C.非法拘禁罪、强奸罪、拐卖妇女罪,其中非法拘禁罪与强奸罪系牵连犯,从一重定处定强奸罪,对甲以强奸罪与拐卖妇女罪并罚D.非法拘禁罪与拐卖妇女罪的情节加重犯(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应并罚。

2、丁某盗窃某单位财务室只盗得该单位盖了公章的空白支票,丁私刻了财务印章盖上并填写了金额二万元取出,丁某的行为构成( D )A、盗窃罪 B.伪造金融票证罪C.伪造金融票证罪和金融票据诈骗罪数罪D.伪造金融票证罪和金融票据诈骗罪,但只从一重罪定处3、如果某乙将信用卡交给某甲保管并告之了密码时,某甲私下用该信用卡取了5万元现金使用且拒不归还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A、某甲构成侵占罪 B.某甲构成盗窃罪C.某甲构成诈骗罪 D.某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4.铁路附近的农民李某为走近道,将牛赶过铁路时正遇一火车驶来,牛受惊李某怎么赶也不动,致火车发生脱轨事故,有二节车箱翻车,直接经济损失三百多万元。

李某构成(A )。

A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B交通肇事罪C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D过失毁坏交通设施罪5.关于自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B )?A.军人在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成立战时自伤罪B.帮助有责任能力成年人自伤的,不成立故意伤害罪C.受益人唆使60周岁的被保险人自伤、骗取保险金的,成立故意伤害罪与保险诈骗罪D.父母明知精神病儿子要自伤,有能力制止故意不制止的,构成故意伤害罪6.甲预谋拍摄乙与卖淫女的裸照,迫使乙交付3万元财物。

一日,甲请乙吃饭,叫卖淫女丙相陪。

饭后,甲将乙、丙送上车。

乙、丙刚到乙宅,乙便被老板电话叫走,丙亦离开。

司考题集

司考题集

题目:关于故意伤害罪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非法经营尸体器官买卖的,成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B.医生明知是未成年人,虽征得其同意而摘取其器官的,成立故意伤害罪C.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并不从中牟利的,不成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D.组织者出卖一个肾脏获15万元,欺骗提供者说只卖了5万元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答案】B【考点】故意伤害罪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解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

被组织的对象必须是年满十八周岁的人,并且,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

选项A错误。

被组织出卖的必须是活体器官,如果组织出卖的是尸体器官的,不构成本罪。

选项B正确。

《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选项C错误。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罪并不要求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即可构成本罪。

选项D错误。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罪按照故意伤害罪处理的情形只有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三种行为,对于行为实施者实施的欺骗行为是骗取器官提供者捐献器官,而不是出卖器官的价格。

题目:关于数罪并罚,下列哪些选项是符合《刑法》规定的?()(多选)A.甲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抢劫罪、盗窃罪与贩卖毒品罪,分别被判处13年、8年、15年有期徒刑。

法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8年有期徒刑B.乙犯抢劫罪、盗窃罪分别被判处13年、6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8年有期徒刑。

在执行5年后,发现乙在判决宣告前还犯有贩卖毒品罪,应当判处15年有期徒刑。

法院数罪并罚决定应当执行19年有期徒刑,已经执行的刑期,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之内C.丙犯抢劫罪、盗窃罪分别被判处13年、8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8年有期徒刑。

什么是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什么是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什么是组织出卖⼈体器官罪⼈体器官是⾝体的⼀部分,对⼈们来说很重要。

然⽽⼀些⼈指在征得被害⼈同意或者承诺,组织出卖⼈体器官以获得⾮法利益,这是犯法的。

那么,什么是组织出卖⼈体器官罪?下⾯由店铺⼩编为⼤家进⾏相应的解答,以供⼤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是组织出卖⼈体器官罪组织出卖⼈体器官罪是指在征得被害⼈同意或者承诺,组织出卖⼈体器官以获得⾮法利益。

组织出卖⼈体器官罪构成要件如下:1、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般主体,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的⾃然⼈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不满16周岁的⼈不是本罪的主体。

2、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应该是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我国著名刑法学者赵秉志教授认为,此处的故意应该界定为直接故意,⽽不是间接故意。

他认为,组织他⼈出卖⼈体器官者在实施此种⾏为是明知的,并且希望组织⾏为和出卖⾏为的顺利进⾏。

组织⾏为在本质上对于法益的侵害性持持积极的态度,与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希望”-对危害后果积极追求的⼼态具有内在的⼀致性,然⽽“放任”则持的是⼀种“听之任之”的⼼理态度,与“组织⾏为”的积极性相冲突。

笔者也赞成赵秉志教授的观点。

本罪中的“组织”和“出卖”⾏为都是⼀种积极的作为,对于犯罪结果更是积极追求,并不是置之不理的,因此对于故意应该缩⼩为直接故意⽐较合适。

3、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具有双重性。

组织他⼈出卖⼈体器官的⾏为,既侵犯了器官出卖者的⾝体健康权,也危害了国家有关器官移植的医疗管理秩序。

⼀⽅⾯组织他⼈出卖⼈体器官者,把他⼈的器官当做商品进⾏买卖,进⾏交易,损害了他⼈⾝体健康完整权,尽管本罪成⽴的前提之⼀是必须得到器官出卖者本⼈的同意,但这并不能阻却该组织⾏为的违法性。

⼈体器官作为本罪的犯罪对象,不同于市场中的交易物品,不能够⽤⾦钱来衡量,是⽆价的,对⼈体器官进⾏买卖也是对社会风俗的⼀种侵害:另⼀⽅⾯,国家对于器官移植都有明⽂规定,都有⼀定的程序来进⾏保障,组织出卖⼈体器官不利于医疗管理秩序的维护,是对这种秩序的破坏。

构成与适用-初议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构成与适用-初议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构成与适用:初议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摘要::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客体是国家人体器官移植规范的正常秩序和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在客观方面中,组织行为应当从宽把握以便更有力的打去犯罪,而器官则包括尸体器官和活体器官。

单纯出卖和购买器官的行为触犯行政法规但不构成犯罪。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盗窃、侮辱尸体罪之间存在交叉竞合关系,应当适用法条竞合的处罚规则进行定罪量刑。

关键词:组织;人体器官;出卖;移植前言《刑法修正案(八)》对“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采取简单罪状表述,对于该罪的客体、器官的范围、组织行为的特征、既遂标准等问题没有明确,学术界也缺乏必要的关注。

本文拟就上述问题,略陈管见,以求斧正。

一、追本溯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之出台背景解读器官移植技术是二十世纪最重要的医学进步之一。

目前人类已经能够成功移植除神经系统外的所有器官和组织。

然而由于器官资源的短缺,人体器官的“经济价值”不断提高,导致了有关器官移植的违法犯罪行为大量出现。

由于用于器官移植的人体器官严重不足,不少病人及其家属不惜高价求取合适的人体器官,无形中形成了一个庞大的买方市场。

一些“黑中介”应势而生,架起了“患者”与“活供体”之间的桥梁,也催生出一个暗潮涌动的活体器官买卖“黑市”。

在百度或者谷歌上键入“寻求肾源”,立刻显现数以十万计的搜索结果,内容大同小异基本上是黑中介组织器官买卖的肮脏交易。

巨大的经济利益诱发了诸多故意杀害、伤害、拐卖、高危疾病传播等犯罪行为。

面对日益猖獗的涉器官移植犯罪,立法缺失很快就引起了立法者的重视,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公布《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有关打击器官移植犯罪的规定。

该修正案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侵犯财产罪)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侵犯财产罪)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侵犯财产罪)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不定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下列哪一行为不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2012—卷二—16,单)A.监狱监管人员吊打被监管人,致其骨折B.非法拘禁被害人,大力反扭被害人胳膊,致其胳膊折断C.经本人同意,摘取17周岁少年的肾脏1只,支付少年5万元补偿费D.黑社会成员因违反帮规,在其同意之下,被截断1截小指头正确答案:D解析:A项,根据《刑法》第248条的规定,监管,人员殴打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因此,A项监狱监管人员吊打被监管人,致其骨折,构成故意伤害罪。

B项,根据《刑法》第238条的规定,非法拘禁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属于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适用升格的法定刑。

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C二的,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需要注意的是,前者是指非法拘禁行为本身致人重伤、死亡,后者是使用超出非法拘禁范围之外的暴力,致人伤残、死亡。

B项中,行为人大力反扭被害人胳膊,致其胳膊折断,显然属于超}{j非法拘禁范围之外的暴力,应转化为故意伤害罪。

C项,根据《刑法》第234条之一的规定,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的,构成故意伤害罪。

因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八不具有承诺他人摘取自已器官的能力,其承诺是无效的。

所以,C项构成故意伤害罪。

当然,如果对方已满18周岁,则行为人可以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D项,经被害人有效承诺的法益侵害行为,可以排除犯罪。

一般认为,被害人可以对轻伤以下作出承诺,对重伤和死亡不能承诺,否则无效。

黑社会成员因违反帮规,在其同意之下,被截断1截小指头。

截断一截小指头,不构成重伤害,该承诺有效,行为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本题答案为D。

[归纳总结]本题综合考查了故意伤害罪的认定,对于故意伤害罪,要重点掌握刑法分则规定的几种转化犯:(1)非法拘禁使用暴力敛人伤残死亡的(第238条第2款);(2)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的(第247条);(3)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第248条);(4)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第289条);(5)聚众斗殴致人伤残死亡的(第292条);(6)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对他人造成伤害的(第333条第2款)。

刑法罪行案例分析

刑法罪行案例分析

1、故意杀人罪2004年2月上旬某日,被告人马加爵在云南大学鼎鑫学生公寓6幢与同学唐学李、邵瑞杰、杨开红等人在打牌过程中发生冲突(被怀疑作弊),马认为他们说自己为人差、性格古怪等,自己在学校的名声也受到他们的诋毁,于是决意杀害邵瑞杰、杨开红、龚博,因担心同宿舍的唐学李妨碍其作案,决定将其一并杀害。

尔后,马加爵在昆明市张官营旧货市场购买木柄铁锤一把,藏匿于317宿舍自己的衣柜内,又在北站附近办了一张姓名为陈芬良的假身份证,到昆明火车站先后购买了到广州和南宁的火车票。

2004年2月13日23时许,马加爵趁唐学李坐在317宿舍看报纸之机,用铁锤从背后打击其头部致死,拿走其身上的工商银行灵通卡和波导手机一部和少量现金。

然后将唐的尸体藏匿于4号衣柜内,清理了现场并将衣柜锁住。

2月14日23时许,马加爵趁邵瑞杰在317宿舍洗脚之机,用铁锤从其背后打击头部致死,拿走其身上的少量现金,将尸体藏匿于3号衣柜内。

2月15日中午,马加爵趁杨开红在317宿舍看报纸之机,用铁锤从其背后打击头部致死,拿走其身上西门子手机一部和少量现金,将尸体藏匿于9号衣柜内。

2月15日19时许,马加爵以打牌为由,将龚博从学生公寓5幢418室骗6幢至317宿舍,趁其看报纸之机,用铁锤从身后打击头部致死,拿走其身上少量现金,将尸体藏匿于2号衣柜内。

当日马加爵将从被害人身上拿走的两部手机抛入盘龙江,用灵通卡在ATM取款时被吞卡。

晚23时许,马加爵乘坐昆明至广州的火车潜逃。

3月15日晚,在公安部的通缉下,马加爵在海南三亚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云南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于2004年4月17日对被告人进行了精神鉴定,结论为:1.被鉴定人马加爵无精神病;2.被鉴定人马加爵在作案过程中精神状态正常,有完全责任能力。

2004年4月24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马加爵犯故意杀人罪,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6月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该判决。

2、过失致人死亡罪【案情】2008年10月5日17时10分许,被告人郝生林驾驶牌号为沪H26637的江淮牌轻型厢式货车在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嘉松中路4777号物流公司集散地内由北向南行驶过程中,因疏忽大意未确保安全,致使其驾驶的货车撞击该场地内骑自行车的被害人解祝英,造成被害人解祝英颅脑损伤而死亡。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六、本罪的认定 1.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2.本罪的罪数 非法拘禁他人作为其他犯罪的犯罪手段,应直接认 定为该犯罪,不再另外成立非法拘禁罪。 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又起意犯其他罪,构成数罪。
3.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 1)因非法拘禁行为过失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 2)行为人因意外致人重伤、死亡的 3)其他情形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
认定原则:既考虑结果对于受害人的重要性,同时考虑案 件处理的公平。
4、与意外事件
5、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分: 区分的观点及存在的问题: (1)犯罪目的不同 (2)工具是否致命 (3)方法是否致命 ( 4)以工具与打击部位来区分 (5)综合标准
间接故意杀人对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司法判定: 其一是行为方式; 其二是事后态度。 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分的几个看法: 6、本罪的犯罪形态 7、本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分 8.本罪的认识错误
五、本罪的主观方面
可是直接故意构成,也可是间接故意。 行为人仅对死亡结果存在过失,即使受害人死亡,不改 变伤害的性质。
六、认定 1.一般殴打、撞击与伤害的区别 2、本罪的罪数认定 有的犯罪构成本身包含故意伤害在内,只须直接依 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3、伤害致死的认定 伤害罪的致人死亡:应该对死亡存在过失。如果行为 人仅对死亡结果存在过失,即使受害人死亡,不改变伤害 的性质。
2、我国安乐死的界定
3、我国对安乐死态度
(六)故意杀人的既遂与未遂
(七)本罪的共犯 (八)别无选择的行为 (九)罪数 七、 本罪的处罚 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过失致人死亡罪
一、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概念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过失而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 二、本罪的客体 自然人的生命权 三、本罪的客观方面 有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发生受害人死亡的结果; 受害人死亡的结果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 联系。

第二十一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十一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2013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 刑法学第1页 第二十一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故意伤害罪:(一)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的界限:1.相同点:(1)都可能死人,如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既遂。

(2)都可能不死人,如故意伤害与杀人未遂。

2.不同点:故意的内容不同。

故意伤害罪是基于伤害的故意,故意杀人是基于杀人的故意。

因而:(1)有杀人故意的,即使未死也定故意杀人罪。

(2)只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即使导致他人死亡,也只定故意伤害罪。

3.故意内容的判断方法:通过客观因素进行判断。

(1)使用的手段、工具:如果使用的手段、工具极可能致命,如用枪击,一般认定为有杀人的故意;反之,如果使用的手段、工具一般不致命,如用拳头打、棍棒打,一般认定为是伤害的故意。

(2)打击的部位:如果打击的是前胸、大脑、颈部等人体脆弱部位,杀人的可能性比较大;反之,如果打击的是胳膊、腿、臀部等抗打击能力比较强的部位,伤害的可能性比较大。

(3)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如果当事人之间只是因民间纠纷打斗,通常是伤害的故意,即使打死人,通常也定故意伤害;反之,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深仇大恨,如杀父之仇、夺妻之恨,那么杀人的可能性就比较高。

(4)犯罪后的表现:如果当事人实施犯罪行为后非常害怕,赶忙将被害人送到医院抢救,伤害的可能性比较高;反之,如果在犯罪后不管不顾,扬长而去,放任被害人死亡,那么杀人的可能性比较高。

(5)如果行为人自身的意思不明确,动辄行凶的,不计后果,出现什么结果定什么罪。

如11年考题:陈某为求职,要求制作假证的李某为其定制一份本科文凭。

双方因价格发生争执,陈某恼羞成怒,长时间勒住李某脖子,致其窒息身亡。

(事实二)对事实二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因为长时间勒住被害人的脖子,不仅表明其行为是杀人行为,而且表明行为人具有杀人故意。

(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别:1.相同点:(1)都导致他人死亡。

(2)都不希望发生死人的后果。

2.不同点:是否具有伤害的故意。

贩卖人的内脏法律规定(3篇)

贩卖人的内脏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医学技术的进步,器官移植成为治疗某些疾病的有效手段。

然而,器官贩卖现象却伴随着这一医疗技术的普及而出现,严重威胁着社会的伦理道德和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贩卖人内脏的法律规定入手,探讨我国在此领域的法律法规现状、问题及对策。

一、贩卖人内脏的法律规定概述1. 国际层面在国际层面,器官贩卖现象引起了广泛关注。

世界卫生组织(WHO)于2006年通过了《世界首脑会议关于器官移植的宣言》,明确禁止买卖器官。

此后,许多国家和地区也相继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器官贩卖的打击。

2. 我国法律法规现状我国对器官贩卖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规定:“非法组织他人器官移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条规定:“因医疗需要,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3)行政法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器官移植的规定,不得从事器官移植。

”二、贩卖人内脏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1. 法律体系不完善我国在器官贩卖的法律规定方面,刑法、民法和行政法等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的交叉和重叠,导致法律适用不够明确。

此外,部分法律法规的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

2. 执法力度不足由于器官贩卖涉及多个部门,如公安、卫生、民政等,各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与协作,导致执法力度不足。

此外,部分执法人员对器官贩卖的认识不足,执法过程中存在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现象。

3. 捐献体系不健全我国器官捐献体系尚不健全,器官供需矛盾突出。

2011-2015年司考刑法真题(含答案及解析)

2011-2015年司考刑法真题(含答案及解析)

2011年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试卷二】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2.某孤儿院为谋取单位福利,分两次将38名孤儿交给国外从事孤儿收养的中介组织,共收取30余万美元的“中介费”、“劳务费”。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 )(2011年卷二单选第2题)A.因《刑法》未将此行为规定为犯罪,便不能由于本案社会影响重大,就以刑事案件查处 B。

本案可追究孤儿院及其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利于促进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C。

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核准后,本案可作为单位拐卖儿童犯罪处理,以利于进一步发挥法律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D.可追究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利于促进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答案】D【考点】犯罪的概念与依法治国的关系【解析】《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规定,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本题中,孤儿院将38名儿童交给国外从事孤儿收养的中介组织,收取所谓的“中介费”,实际上就是变相的买卖儿童,侵害了我国公民的人身权,因此,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该单位主管人员与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受到刑罚处罚,以体现我国法治社会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目的.5.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1年卷二单选第5题)A.成立故意犯罪,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B。

成立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物品的淫秽性C.成立嫖宿幼女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卖淫的是幼女D。

成立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对方是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没有认识到而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不成立任何犯罪【答案】D【考点】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解析】《刑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司法-刑法-1_真题-无答案

司法-刑法-1_真题-无答案

司法-刑法-1(总分230,考试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 下列哪一行为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A.甲驾车在公路转弯处高速行驶,撞翻相向行驶车辆,致2人死亡B.乙驾驶越野车在道路上横冲直撞,撞翻数辆他人所驾汽车,致2人死亡C.丙醉酒后驾车,刚开出10米就撞死2人D.丁在繁华路段飙车,2名老妇受到惊吓致心脏病发作死亡2. 甲将邻居交售粮站的稻米淋洒农药,取出部分作饵料,毒死麻雀后售与饭馆,非法获利5,000元。

关于甲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B.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和盗窃罪C.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D.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3. 某施工工地升降机操作工刘某未注意下方有人即按启动按钮,造成维修工张某当场被挤压身亡。

刘某报告事故时隐瞒了自己按下启动按钮的事实。

关于刘某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间接)故意杀人罪B.过失致人死亡罪C.谎报安全事故罪D.重大责任事故罪4. 甲到本村乙家买柴油时,因屋内光线昏暗,甲欲点燃打火机看油量。

乙担心引起火灾,上前阻止。

但甲坚持说柴油见火不会燃烧,仍然点燃了打火机,结果引起油桶燃烧,造成火灾,导致甲、乙及一旁观看的丙被火烧伤,乙、丙经抢救无效死亡。

后经检测,乙储存的柴油闪点不符合标准。

甲的行为构成何罪?A.危险物品肇事罪 B.失火罪C.放火罪 D.重大责任事故罪5. 关于走私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误将淫秽光盘当做普通光盘走私入境。

虽不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但如按照普通光盘计算,其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时,应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B.乙走私大量弹头、弹壳。

由于弹头、弹壳不等于弹药,故乙不成立走私弹药罪 C.丙走私枪支入境后非法出卖。

此情形属于吸收犯,按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论处 D.丁走私武器时以暴力抗拒缉私。

此情形属于牵连犯,从一重罪论处6. 关于洗钱罪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虽未明文规定侵犯财产罪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但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侵犯财产罪,依然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B.将上游的毒品犯罪所得误认为是贪污犯罪所得而实施洗钱行为的,不影响洗钱罪的成立C.上游犯罪事实上可以确认,因上游犯罪人死亡依法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D.单位贷款诈骗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合同诈骗罪不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2023年)

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2023年)
(一)有与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有与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相适应的临床工作经验;
(三)经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二十八条移植活体器官的,由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获取活体器官。获取活体器官前,负责人体器官 移植的科室应当向其所在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提出获取活体器官审查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及时公布已经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名单 。
第二十五条已经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不再具备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应 当停止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并向原登记部门报告。原登记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注销该医疗机构的 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向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并予以公布。
获取遗体器官,应当经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见证。获取遗体器官前,从事遗体器官获取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所 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接到通知的红十字会应当及时指派2名以上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对遗体器官获取 进
行见证。
从事遗体器官获取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维护遗体器官捐献人的尊严;获取器官后,应当对遗体进行符 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除用于移植的器官以外,应当恢复五条国家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依法查处人体器
官捐献和移植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遗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获取该公民的遗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 示不同意捐献其遗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 形式。
第十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获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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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域外关于买卖人体器官犯罪的规定
1989 年第四十二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了防止购买和销售人体器官的专门决议。 法国1994 年刑法规定了买卖人体器官罪、强迫摘取人体器官罪、医疗机构非
法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罪和走私人体器官罪,均属于人体器官移植方面的犯罪。 该法规定,付款人从人身上取得器官之行为,无论形式如何,处7 年监禁并处 100 000 欧元罚金; 充当中介,为付款取得人之器官提供方便条件或者有偿转 让他人人体器官的,处相同之刑罚。 2019 年澳大利亚北方区《人体组织移植法》第2 条规定,从事人体组织或器 官买卖活动的,处50元罚金或3 个月监禁。 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器官移植的法律也规定,如果因为购买或出售他人身 体器官或组织,或因为向他人交付人体器官或组织而支付或收取金钱,处3 年 徒刑。 美国器官移植法案中规定,任何人为了获取可观的报酬蓄意获得人体器官,接 受人体器官或者转移人体器官用于器官移植,都是违法的。违反此规定的,将 处以50 000 美元以下的罚款或者五年以下的监禁,或者同时处以监禁和罚款。 新加坡《器官移植法》第1 条设立了人体器官买卖契约罪,规定一个人出于经 济的考虑,使自己得到或给予他人经济利益,而同意出卖或得到他自己或他人 的任何器官,无论在他或他人生前或死后,都构成犯罪。 英国人体器官移植法案规定,在生人身上取得的用做移植用途的人体器官做商 业交易的行为构成犯罪。 类似规定在日本、印度、加拿大和智利等国家的法律中均有体现。
2019 年9 月15 日上午,法官对案件 进行了宣判,刘强胜等4 人违反国家规定, 从事禁止的人体器官买卖行为,犯有非法 经营罪,刘强胜、杨世海当庭认罪,酌情 从轻处罚,刘强胜判处有期徒刑4 年、罚 金10 万,杨世海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 10 万,刘平、刘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2 年, 罚金5万。这起贩卖人体器官案属于新型案 件,在北京乃至全国都是首例。
经警方讯问发现,这个四人团伙中竟有两人是通过售卖自己的器官 走上了“发财之路”。26 岁的刘强胜是四川农民, 2019 年,他因父亲 生病急着要用钱,便通过网络搜索到了一家收购肝、肾的中介公司,在 北京以4. 5 万元的价格被中间人半哄半骗地卖掉了70% 的肝脏。据刘 强胜说,中间人说是买他60%的肝脏,实际上后来他被切走了70% 的肝脏。 通过这次卖肝,刘强胜了解到倒卖人体器官的大概流程,于是找来了几 个同学和朋友,偷偷办起了倒卖人体器官公司。刘强胜负责在北京的医 院找“客户”( 患者) ,阿阳负责寻找和供养“供体”,刘平和刘强负 责“供体”在北京的吃住和体检。在这个黑中介团伙中,“供体”并不 是一开始就出现在北京。
一、全国首例非法买卖人体 器官案的处理
2019 年4 月15 日,由北京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 诉的全国首例非法经营人体器官案开庭。19 岁的小杨 来自湖北,他听说出卖自己的器官可以挣到钱,便于 2009 年2 月24 日进入一个名叫“肾源世界”的网站。 从QQ 群了解到,人体器官的黑市行情是卖一个肾 4. 5 万元,卖肝4 万元。小杨和一个自称阿阳( 真 名杨世海) 的中间人取得了联系。3 月14 日,小杨来 到郑州。阿阳把他带到了一个住处。这里还住着十多 个和他一样被中间人养着准备随时出卖器官的“供 体”。4 月底在北京“揽生意”的刘强胜给阿阳打来 电话,称找到一个患肝癌想换肝的客户,阿阳给小杨 开出的价钱是卖掉自己60%的肝脏,给他3. 5 万元。 小杨同意后被带到北京。5月13 日,小杨在医院将自 己肝脏卖给了等着移植肝脏的谢某。刘强胜获得15 万 元。手术后刘强胜只给了小杨2. 5万元。小杨打电话 要余下的1 万元,刘强胜说: “就给你这么多,不行 你就去死吧。”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小杨在被打后向 警方报警。5 月27 日,刘强胜等四名人体器官贩子被 警方抓获,这个组织买卖人体器官的非法团伙成员全 部落网。
研究现状 法条解读 小结

研究现状
随着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迅速发展与成熟,许多以前被 认为是“绝症”的疾病能够得到救治。但因为种种原因,我 国长时间以来人体器官移植受体与供体数量差距非常悬殊, 据统计,我国每年有100 万人左右需要器官移植,但大约只 有1 万人做了器官移植手术,仅有1% 的患者能得到供体。人 体移植器官供求数量之间巨大的差距,成为人体器官买卖的 现实基础。在保住生命的大背景下,巨大的人体器官市场需 求催生出活体器官买卖的黑市。一个肾的黑市价是20 万元, 但提供人体器官的“供体”一般只能拿到4 万元左右。面对 如此高额的利润,有些不法分子就铤而走险,做起人体器官 买卖的“中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肆意践踏国家的法律 和人类的尊严,但我国刑法对此类行为的规定又不够明确, 对此类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
2019 年4 月28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的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 五) 》中将这一犯罪行为的罪名确定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刑法对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规定了专有罪名。 毫无疑问,这将有利于打击这类犯罪和在司法实践中掌握 统一的定罪量刑标准。
2019 年2月25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 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 》第37 条规定了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 》 37条第一款规定: “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我国关于人体器官买卖方面规定
2019 年4 月,广东省深圳市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 捐献移植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定人体器官移植和 遗体捐献的地方法规。其他省市如上海、南京、广州、山东、 福建等地,也已出台了有关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范性文件。
我国2019 年5 月施行的第一部关于器官移植的行政法规我国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3 条虽明确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 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 有关的活动。但这只是一种行政规定,我国刑法并无照应性 规定,因而难于达到有效规制相关行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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