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宪法--全人大、全人常、国务院职权比较
行政权
12、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13、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14、解决战争和和平问题 15、其他
8、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1 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21、其他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立法机关 是
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 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国务院
委员长、副委员长(任期不超2界)、秘书长、委员 委员长缺位由常务委员在副委员长中推选一人代理 不得担任行政、审判和检察机关职务,(仅限3种)
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有连续任期制) 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 审计长、秘书长 总理召集和主持,常务会议组成: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国务 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国务院的决定、命令、行政法规、提出议案、任免人员 都要由总理签署。 国 务院部委的设立撤销或合并,由总理提出,全人大或全人常决定。 1、根据宪法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2、向全人大或全人常提出议案
组成
特别行政区代表 军队代表 召集人: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人:主席团
会议制度
临时会议:常委会或1/5以上代表提议 预备会议任务:选举主席团、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 秘密会议的举行:经主席团和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决定
委员长主持全人常工作(主持≠负责)
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1、修改宪法 2、制定修改全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立法权
2、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 3、修改基本法律
3、闭会期间,对全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与该法律的基本 3、规定各部委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委工作,并领导不属各部委的 原则相抵触 全国性行政工作 4、解释法律 4、统一领导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5、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6、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 7、领导和管理教、科、文、卫、体、计生 8、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 9、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10、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202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2024)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08•【分类】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2024年3月8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赵乐际各位代表:我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
过去一年的工作2023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
面对异常复杂的国际环境和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顶住外部压力、克服内部困难,顽强拼搏、勇毅前行,新冠疫情防控实现平稳转段,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社会大局保持稳定,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迈出坚实步伐。
过去一年,是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职的第一年。
常委会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准确把握新时代新征程赋予人大的使命任务,主动适应发展大势和时代要求,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守人大工作的大方向、大原则、大道理。
一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特别是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人大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执行;二是自觉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作为依法履职的基本功;三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四是践行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证人大各项工作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与人民同心同向;五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六是稳中求进推动人大工作高质量发展,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法治保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主席令第51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正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1年9月4日主席令第51号公布)为了严禁卖淫、嫖娼,严惩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犯罪分子,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气,对刑法有关规定作如下补充修改:一、组织他人卖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强迫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二)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三)强奸后迫使卖淫的;(四)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五千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
引诱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依照本决定第二条关于强迫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规定处罚。
四、卖淫、嫖娼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
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公布日期】2024.11.05•【分类】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情况的报告——2024年11月5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东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社会保险是保障人民生活、调节收入分配的基本制度,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此次执法检查,赵乐际委员长审阅批准工作方案,提出明确工作要求。
执法检查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东明、肖捷、郑建邦任组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社会委主任委员杨振武任副组长,成员有全国人大社会委组成人员9人、全国人大代表10人。
6月4日,执法检查组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王东明副委员长作讲话,部署执法检查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同志汇报社会保险法的实施情况;审计署、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联、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提供书面材料。
6月至7月,执法检查组分为3个小组,分赴黑龙江、上海、江西、广东、四川、宁夏等6个省(区、市)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深入16个市州,实地检查46家企业、11个农村社区,组织召开13场座谈会和汇报会,听取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汇报,与各级人大代表、企业代表、基层干部、经办人员、参保人员、专家学者座谈交流。
委托辽宁、浙江、安徽、河南、重庆、青海等6个省(市)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法律实施情况开展检查;委托中国社科院、中国社会保障学会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任免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任免名单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2024()5
【摘要】(2024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一、免去林广海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二、任命朱丽蕴(女)、纪红玲(女)、黄河、李贝、孙聂娟(女)、黄自耀、黄安、谭建军、李晓辉、张海啸、王松山、马生安、张震、张辅伦、李坤宾、蒋明军、张锡红(女)、吴峰、米于、张振、禹海波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
三、免去赵晋山、邹雷、万永海、付金联(女)、张树明、郑鹏、王秋玲(女)、陈文全、孙文波、梁晓征(女)、刘清启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总页数】1页(P33-3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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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公布日期】2021.03.11
•【文号】
•【施行日期】2021.03.11
•【效力等级】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大机关
正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2021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栗战书委员长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所作的工作报告。
会议充分肯定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以来常委会的工作,同意报告提出的今后一年的主要任务,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任务依法行使职权,创造性开展工作,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法律监督和对“一府一委两院”工作的监督,更好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全面加强自身建设,为实施“十四五”规划、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作出新贡献,以优异成绩庆祝中国共
产党成立100周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2.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〇七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〇七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1年12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三、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改革开放,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四、将第六条修改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四)解释法律;(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十三)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十四)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十五)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十六)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十七)决定特赦;(十八)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十九)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二十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的职权职责职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的职权职责职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职权有立法权、任免权、决定权和监督权。
那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的职权是什么?下面小编整理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责以及职能,一起来了解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的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责职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全国人大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大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四)解释法律;(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十三)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十四)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十五)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十六)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十七)决定特赦;(十八)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十九)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二十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代表大会制定的最重要的法律。 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 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 本法律。 民法、刑法、民诉、刑诉、经济法、行 政法俗称六大基本法
3、决定权。
包括:
人事决定权(选举,决定,罢免) 财政决定权(审查、批准) 其他重大问题决定权(审查,批准,决 定)
问题:三种决定权各自的含义?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性质、地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也是行使国家立法 权的机关。受全国人大监督,向全国人大负 责。
(二)、组成和任期:
组成:委员长1人、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 长1人、委员若干人。
参考资料P146
1、组成人员中应当由适当名额的少数民 族代表。 2、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一律不得兼任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 务。 问题:为什么?
(三)、职权
1、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修改宪法的权力。 必须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 以上的多数通过。
问题:自1982年宪法公布以来,有过几次修正? 共有多少条修正案?
2、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基本法律即以宪法为根据的由全国人民
1954年9 月~1959年 4月
12 26 人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刘 少 奇
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 (1954年9月) 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 (1955年7月) 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1956年6月) 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 (1957年6月) 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 (1958年2月) 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 (1959年4月) 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 (1960年3~4月) 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1962年3~4月) 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 (1963年11~12月) 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 (1964年12月~1965年1月) 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 (1975年1月) 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 (1978年2~3月)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5.有非经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受逮 捕或者刑事审判的权利。 • 根据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 法与代表法的规定,在全国人大开会期 间,没有经过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的许 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没有经过全 国人大常委会的许可,全国人大代表不 受逮捕或者刑事犯而被拘留的,执行拘留的公 安机关必须立即向全国人大会议 主席团或者立即向全国人大常委 会报告。
•
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 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 人员的人选;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 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 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 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 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军 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 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的任免。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 •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 常设机关,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 机关。 • 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全国人大是 隶属关系。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服 从全国人大。
•
•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在全国人 大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无论组织、机构,还是人员都有 较强的稳定性。
•
其他中央国家机关的任期也都是5 年,与全国人大的任期相同,且在正常 情况下与全国人大同生同止,以利于全 国人大监督,也利于这些机关向全国人 大负责和报告工作。
• (三)全国人大的职权 • 从理论上说,全国人大具有全权性。 但在实际上,全国人大行使职权也有一 定的范围。 • 根据宪法规定,它的主要职权包括:
•
6.有“言论免责”权。 • 宪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 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 律追究。
•
7.有在履行职务时,根据实际需 要享受适当补贴和物质上的便利的 权利。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为了加强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进行诉讼的需要,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决定:一、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二、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二)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四)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六、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的增加和撤销登记情况,定期更新所编制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
应急救援预案;
表大会报告。
“(七 ) 及 时 、如 实 报 告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
5
COnSTRUCTiOn SAFETY
H
良 全 2021年第7 期
行业要闻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人相关 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 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四 )保 证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投 人 的 有 效 实 施 ;
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
“(五 ) 组 织 建 立 并 落 实 安 全 风 险 分 级 管 控 和 隐
况 应 当 如 实 记 录 ,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
患 排 查 治 理 双 重预防工作机制,督 促 、检查本单位
大 会 、信 息 公 示 栏 等 方 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 中 ,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及 时 消 除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隐 患 ;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
“(六 ) 组 织 制 定 并 实 施 本 单 位 的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
“平 台 经 济 等 新 兴 行 业 、领 域 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内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状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协助
应 当 根 据 本 行 业 、领 域 的 特 点 ,建立健全并落实全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
员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加 强 从 业 人 员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应 当 以 人 为 本 ,坚 持 人 民 至 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0.1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立法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10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0年10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第四款修改为:“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二、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三、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九条。
四、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滥用专利权,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构成垄断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处理。
”六、删除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
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
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立法权,监督权)(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立法权)(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立法权)(四)解释法律;(立法权)(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决定权)(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监督权)(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决定权)(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决定权)(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任免权)(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任免权)(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权)(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任免权)(十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任免权)(十四)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任免权)(十五)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决定权)(十六)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决定权)(十七)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决定权)(十八)决定特赦;(决定权)(十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权)(二十)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权)(二十一)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决定权)(二十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0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09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4.24【实施日期】2009.04.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87年11月24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议的召开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四章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第五章询问和质询第六章发言和表决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会议的召开第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委员长召集并主持。
委员长可以委托副委员长主持会议。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五条委员长会议拟订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需要调整议程的,由委员长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
第六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七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八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并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6.2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6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4年6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会计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将第八条第三款单列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修改为:“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抄送国务院财政部门。
”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加强会计信息化建设,鼓励依法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会计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三、将第十条、第二十五条合并,作为第十条,修改为:“各单位应当对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资产的增减和使用;“(二)负债的增减;“(三)净资产(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四)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增减;“(五)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六)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四、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第1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解读
第一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解读【本章导引】全国“两会”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
全国“两会”是中国的年度政治盛会,透过这个窗口,人们既可以观察中国当下的热门关切,也可以看到“中国式民主”的特色。
2019年的全国“两会”是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以下简称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以下简称全国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
“两会”上批准了政协常委会工作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政府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及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限于篇幅字数要求,本章主要学习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政府工作报告和《外商投资法》的相关内容。
【事件回放】2019年全国“两会”召开全国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分别于2019年3月3日至3月13日和3月5日至3月15日在北京召开。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式确立,它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历史比人大还要早5年,也被称作新中国的“催生婆”。
它不仅制定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政协会议共同纲领,还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产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1985年后,全国“两会”形成每年3月召开的惯例;1998年,全国政协会议和全国人大会议的开幕时间定在3月3日和3月5日,这一习惯也保持至今。
“两会”的召开,是一年里中国政治生活中最重要的事件之一,来自全国各地、各族各界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齐聚北京、共商国事。
“两会”制度是从中国的社会土壤中生长起来的,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伟大创造,是“中国式民主”的重要实践平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7.11.24•【文号】主席令第60号•【施行日期】1987.11.24•【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1987年11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李先念1987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87年11月24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全国人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一章会议的召开第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委员长召集并主持。
委员长可以委托副委员长主持会议。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五条委员长会议拟订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六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7日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七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委员、顾问,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八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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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纲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 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 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 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 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十二条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机构
第五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 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 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 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 态,发布动员令。 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 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总纲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 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 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 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 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 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 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 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 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 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总纲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 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 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 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 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 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 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 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机构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 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 武装力量。 第九十五条 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 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九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 机关。 第一百零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 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 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 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 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 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 益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 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
序言
。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 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 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 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 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 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 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 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 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总纲
第二十四条 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 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 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 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 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 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 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 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 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 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第一章 总
纲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 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 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 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的自由。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现行宪法是对1954年制 定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继承和发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 效力。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 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 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 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 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 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为了 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 推进依法治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 次会议决定: 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 宣传教育活动。
总纲
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 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 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 育。 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 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 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 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序言
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 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 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 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 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 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 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 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 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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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 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 判机关。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 的法律监督机关。
第四章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第一百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 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第一百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北京。
总纲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 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 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 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 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 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 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 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 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 革自己的风俗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