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现象的几点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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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的逼供的产生原因及预防刑讯逼供

刑讯的逼供的产生原因及预防刑讯逼供

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预防对策刑讯逼供的产生原因:(一)历史原因一.封建社会的影响。

封建社会法律规定,司法官员可以用法定的刑具和手段逼取口供,刑讯是封建司法官吏获取证据的重要手段,甚至是主要手段,也是被旧的司法官吏视为破案的最有效手段。

但是现在还有些办案人员认为:只要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点“苦头吃”,就会开口招供,就会有证据,就能破案。

二.资产阶级国家警察搞刑讯逼供的影响。

有些办案人员认为,哪个警察不打人?那些高度法制化的资本主义国家警察也搞刑讯逼供。

三.刑讯逼供是纠问式审判方式的必然结果,是国家强制权利的产物。

在纠问式诉讼中,审问者的角色由消极的裁判者转化成为积极的追诉者,诉讼的目的就是给被追诉者定罪量刑,审讯的目的就是要取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所犯罪行的供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是最完整最可靠的证据,法律对口供的重视,促进了纠问式诉讼的发展,也助长了刑讯逼供。

(二)根本原因:刑事诉讼制度缺陷一.我国并没有确立实质意义上的无罪推定原则,反而在相当程度上还受有罪推定残余思想的支配。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此规定可简称为“人民法院判决定罪原则”或“罪从判定原则”。

该原则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某些合理因素,但绝不是国际普遍适用的无罪推定原则。

因为真正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内容在于强调严格的证明责任,它首先设臵了一个“对被告人在判决确定前应视为无罪”的假定。

而“罪从判定”原则主要的目的在于统一定罪权,强调只有人民法院才有审判权,因此它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判之前的诉讼地位问题。

这就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讯问过程中很多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

同时,有罪推定作为一种诉讼观念尚存留于部分司法人员的思想中。

所谓有罪推定原则是指对被告人在未经法院确定有罪之前,就以罪犯对待。

依照该原则,一个人一旦被控有罪,便先入为主地被认为是罪犯,若不认罪,侦查人员就会自认为“有权”采用某些“适当”的办法使其认罪,由此必然导致刑讯逼供。

刑讯逼供的成因及措施剖析

刑讯逼供的成因及措施剖析
建立奖惩机制
通过建立奖惩机制,激励警察积极履行职责,对表现优秀的警察予以奖励,对存在问题的 警察予以惩戒。
04
结论与展望
结论
刑讯逼供的成因
包括历史原因、制度原因、社 会原因、个人原因等。
刑讯逼供的危害
包括侵犯人权、降低司法公信力 、导致冤假错案等。
刑讯逼供的措施
包括完善法律制度、强化监督机制 、提高司法人员素质等。
法律监督机制不完善
对于刑讯逼供的监督,主要依赖于公安机关内部的监督机构 和检察机关,但这些机构在实践中往往存在监督不力、处理 不及时等问题,导致问题难以得到及时发现和纠正。
执法理念偏差
“以破案为中心”的观念
在一些警察的执法理念中,往往过于强调破案数量,而忽视了对于嫌疑人的 合法权利保护,导致一些警察在破案过程中倾向于采用刑讯逼供等违法手段 。
01
刑讯逼供可能导致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降低,破坏了政府与人
民之间的互信关系。
对司法体系的信任
02
刑讯逼供可能使人们对司法体系产生怀疑,破坏了司法的公正
性和公信力。
社会稳定
03
刑讯逼供可能导致社会不稳定,增加了社会的不安全感和不信
任感。
03
刑讯逼供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完善法律制度
制定严格的法律规定
制定严格的法律规定,明确刑讯逼供的界限和惩罚力度,为防止刑讯逼供提供法律保障。
THANKS
“口供为王”的观念
在一些警察的执法理念中,口供是破案的重要依据,因此往往采取各种手段 获取口供,甚至不惜采用刑讯逼供等违法手段。
警察素质参差不齐
业务素质不高
一些警察在办案过程中,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和办案技能,往往存在对于嫌 疑人的权利保护意识不足、取证不规范等问题。

论刑讯逼供的存在原因和遏制方法

论刑讯逼供的存在原因和遏制方法

论刑讯逼供的存在原因和遏制方法刑讯逼供一直是司法界、社会舆论甚至国际舆论的热议话题。

在一些国家,刑讯逼供甚至被广泛使用,成为了执法机构的一种“惯用手段”,引起了人们的极大关注和担忧。

那么,刑讯逼供存在的原因是什么?又该如何遏制它的发生呢?刑讯逼供存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其一,破案压力。

现代社会中,破案压力越来越大,要求司法机关以最快的速度破案,政府也对犯罪活动的打击有着极为强烈的要求。

然而,在现实中,犯罪者并不总是轻易被抓到。

执法机构为了达到破案的目的,会尝试各种手段,包括过度使用物证、证人证言或者刑讯逼供等方式,为了快速破案而进行牺牲个体权益。

这种做法虽然可能带来一时的功效,但在长期的过程中,必将对人权产生不良影响。

其二,缺乏调查技能。

在一些法律形式先进但执法能力相对较弱的国家中,由于执法机关的技能、方法和工作作风不够成熟,使得执法过程中出现过度使用刑讯逼供等手段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执法机关缺乏调查技能和工具,难以通过其他合法手段得到必要的证据,迫使其不得不屈服于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

综上所述,刑讯逼供存在的原因既有一些外在的环境因素和压力,也有一些内在的技能和方法等层面的问题。

但无论哪种原因,刑讯逼供都是一种非常危险和阴暗的行为,对人权和社会正义产生了严重的危害。

因此,我们需要采取一些方法来遏制刑讯逼供的发生。

首先,加强执法人员的法律教育和实践技能培训。

为了遏制刑讯逼供的发生,最重要的一点是要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权力观念。

执法人员必须要牢记“依法办案”的原则,遵守法律、尊重权益,不使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

其次,加强对法律规定的解释和宣传。

在社会和法律方面,应当注重宣传法律规定的正确应用和理解。

通过一些教育、宣传的方式,使得公众对法律和司法过程有正确的认识和理解,让他们能够理性、客观地评价司法工作的效果和成果,对遏制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最后,加强监督机制和反腐查办机制的构建。

刑讯逼供案分析范文

刑讯逼供案分析范文

刑讯逼供案分析范文刑讯逼供案是指在刑事侦查过程中,警察或执法机关对嫌疑人采取非法手段,使用刑讯逼供的手法来获取供词的案件。

这种行为违反了人权和法律的原则,对被害人造成了严重的身体和心理伤害,也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下面对刑讯逼供案进行分析。

首先,刑讯逼供案的存在是由于刑事侦查过程中的一些问题。

这些问题可能包括对证据不严格的审查、对嫌疑人权益的忽视、执法人员缺乏专业素养和法律意识等。

在这种情况下,执法人员可能会通过使用刑讯手段来获取供词,以便快速解决案件和追求表面上的“正义”。

其次,刑讯逼供案剥夺了嫌疑人的自由和尊严,并给被害人带来了巨大的痛苦。

被逼供的嫌疑人可能会受到酷刑、电击、虐待、威胁、恐吓等不人道的待遇,这些行为既违法了法律的规定,也违背了人权的基本原则。

同时,这种行为也会产生错误的供词,因为被逼供的嫌疑人为了结束痛苦可能会说出不实的话,导致错判和冤假错案的发生。

此外,刑讯逼供案对司法体系的公正性和权威性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司法体系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力量,但如果执法人员使用刑讯逼供的手法来获取供词,那么司法体系就会丧失公正和权威。

这不仅会影响社会对司法的信任,也会降低人们对法律的遵守和尊重,进一步破坏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最后,解决刑讯逼供案不仅是司法机关的责任,也需要全社会的努力。

首先,司法机关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和监督,提高其法律意识和专业素养,严格执行法律的规定。

其次,应建立健全的问讯和取证程序,确保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加强对刑讯逼供案的关注和监督,通过舆论和法律手段来推动和完善。

总之,刑讯逼供案作为一种违法和不人道的行为,对被害人和司法体系都带来了严重的伤害。

解决刑讯逼供案需要从根本上和完善刑事侦查过程,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意识,加强对刑讯逼供案的监督和打击,使司法体系真正成为维护正义和社会稳定的力量。

公安机关刑讯逼供原因及对策

公安机关刑讯逼供原因及对策

(二)加强对刑事案件侦查员的法 律监督
• 刑讯逼供的主体是拥有强大国家执法权的 侦查人员, 侦查人员,刑讯的对象是毫无防御能力的 平民百姓, 平民百姓,刑讯的地点是侦查机关控制之 下的办案地,比较秘密。 下的办案地,比较秘密。 • 我国侦查阶段一般不公开,侦查手段有些 我国侦查阶段一般不公开, 还要保密,所以, 还要保密,所以,即使有刑讯逼供只要没 有致人于死地或在被刑讯者身上留下大量 伤痕,证实刑讯逼供又谈何容易? 伤痕,证实刑讯逼供又谈何容易? • 侦查机关可能为调查设置层层障碍,往往 侦查机关可能为调查设置层层障碍, 使刑讯逼供事件不了了之。 使刑讯逼供事件不了了之。
(四)加大对刑讯逼供案件查处力 度
• 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来查处刑讯逼供者, 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来查处刑讯逼供者, 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的刑讯逼供行为, 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的刑讯逼供行为, 构成犯罪的,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构成犯罪的,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 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 • 刑法应适当放宽刑讯逼供罪的构成条件, 刑法应适当放宽刑讯逼供罪的构成条件, 适当加重对此罪的量刑幅度, 适当加重对此罪的量刑幅度,使得执法者 在刑讯之前须权衡利弊、三思而行, 在刑讯之前须权衡利弊、三思而行,不敢 轻易试法。 轻易试法。
刑讯逼供图片
陕西“激动死”案图片
刑讯逼供漫画
刑讯逼供漫画
刑讯逼供漫画
控制刑讯逼供的几项对策
• 刑讯逼供的存在固然有其不容忽视的客观 因素, 因素,但这些因素不能成为刑讯逼供合理 存在的藉口和理由。 存在的藉口和理由。刑事诉讼如何才能既 不放过任何一个犯罪分子, 不放过任何一个犯罪分子,使之受到应有 的法律制裁,又不冤枉任何一个无辜者; 的法律制裁,又不冤枉任何一个无辜者; 既要实现程序的公正, 既要实现程序的公正,使广大公民对法律 和司法机关信任, 和司法机关信任,又要实现实体上的公正 客观, 客观,使受侵害者及时地得到合理的司法 救济,使犯罪人心悦诚服地接受惩罚, 救济,使犯罪人心悦诚服地接受惩罚,这 是我们始终不懈追求的理想目标。 是我们始终不懈追求的理想目标。

从法理学视角看我国刑讯逼供现象产生的原因

从法理学视角看我国刑讯逼供现象产生的原因

从法理学视角看我国刑讯逼供现象产生的原因第一篇:从法理学视角看我国刑讯逼供现象产生的原因从法理学视角看我国刑讯逼供现象产生的原因[摘要]刑讯逼供危害很大,又屡禁不止。

有关防治刑讯逼供的探讨也从来没有停止过,其中不乏从不同的角度探寻刑讯逼供的产生原因以期寻求防治方法。

下面我从法理学角度探讨刑讯逼供的成因,以期对此问题感兴趣的朋友有一定帮助。

[关键词]法理学;刑讯逼供;原因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审讯方法。

在刑事案件中,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临不可预期的肉体的痛苦与违反自己意志的供述之间进行选择时,更易倾向于选择后者。

刑讯逼供具有很大的危害性,会造成受审人的肉体伤害和精神损害,直接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

而按照刑讯逼供所得的口供定案,又往往是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因此,又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威信。

因此,中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61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0条等法律条文均有明确规定禁止刑讯逼供。

但现实情况是,预防刑讯逼供的效果不甚理想,刑讯逼供现象屡禁不止,因刑讯逼供而造成的冤假错案时有耳闻,如杜陪武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这些案件的出现对当事人和司法系统造成极大的伤害和负面影响,这是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驰的。

如何消退中国司法领域里的这个顽症?不同学者从不同角度作了不少探讨。

笔者试图从法理学角度探讨刑讯逼供的成因,为构建公正合理的法律制度和稳定和谐的社会而努力。

一、长期以来专制思想的影响,官重民轻、权力本位的思想仍深置与人们的脑海中,左右着人们的道德标准。

在中国传统的人治社会中,中国法律的主要任务是社会控制,法律最主要的功能就是打击犯罪,维护政权稳定。

统治者对司法程序和人权漠然视之,法律从来没有被用做保护个人权利的工具,只是统治者用以控制社会的一种工具。

刑讯逼供的原因

刑讯逼供的原因

刑讯逼供的直接原因一.历史原因古有“不见棺材不掉泪”的说法,司法官员可以用法定的刑具和手段逼取口供, 他们动辄对嫌疑人施以杖责、鞭笞等手段,使嫌疑人难以忍受痛苦而交代司法官员想要的口供,这也是被旧的司法官吏视为破案的最有效手段。

现在的刑讯逼供的流行有很大一部分也是从历史中“借鉴”的。

二.现在制度不健全和司法体制有缺陷1. 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没有确立“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则。

我国没有从根本上确立“无罪推定”原则,且也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

只从一定方面鼓励了办案人员把注意力放在让被告人“开口”上,也就促使了刑讯逼供的发生。

2. 我国刑事诉讼中侦查讯问制度不完善。

在司法实践中,讯问往往只有一个侦查员,一个人又问又记录,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记录取舍随意性很大,使刑讯逼供有机可乘。

3. 司法体制有缺陷,侦查活动监督不足。

由于警检分离,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不能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检察机关监督作用的发挥,是一种通过书面审查来发现问题的事后监督。

侦查程序基本上由公安机关进行“暗箱操作”,从而导致刑讯逼供行为。

三.办案人员的实用主义和功利主义1. 部分办案人员法制观念特别是程序法制观念淡薄,业务素质不高。

这是很重要的原因之一,办案人员的素质和观念直接决定了“程序”的实施是否合理合法。

部分人员的低素质使得刑讯逼供得以滥用。

2. 公安部门的“严打”、“命案必破”等政策的负面影响。

现在媒体力量的强大给了办案人员很多压力,再加上“人民力量”的监督,使得办案人员破案心理强烈,以至于有了刑讯逼供的想法。

3. 口供的重要性使办案人员铤而走险。

口供是“证据之王”,有了口供可以节省很多人力物力,财力,所以办案人员会愿意冒险。

10117109:林璐盈。

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解决对策

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解决对策

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解决对策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办案中使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进行折磨和摧残,以逼取口供的行为。

一、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1、深刻历史原因的影响在中国古代历史中基本实行的是“口供决狱”的诉讼制度,认为犯供至关紧要。

封建社会实行“罪从供定”,“无供不录案”,把口供当作“证据之主”。

在国民党统治时期,为了维护其权力,对待革命者大肆采取刑讯手段。

新中国成立后,尽管在法律上刑讯逼供被加以严禁,但是“口供是证据之王”的思想依旧存在。

2、司法实践中错误认识一是“刑讯逼供必要论”;二是“刑讯逼供利益论”,认为刑讯逼供虽会造成一定后果,但却有利于快速破案;三是“口供论”,认为没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刑事侦查将很难进行。

3、有罪推定思想的影响在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对一些案件的认识存在不合逻辑的观念,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先入为主的推定为有罪,当不能如愿破案时,就会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老实”,进行程度不同的刑讯逼供。

4、刑事诉讼制度的缺陷(1)尽管刑事诉讼确立了一系列证据规则,但是审判时仍然会以口供为中心,将破案的希望寄托于嫌疑人的交待。

(2)侦查活动未能受到有效的监督。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机关除了侦查取证的职责外,还有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

这使得犯罪嫌疑人在被讯问期间,不仅与亲属、律师无法见面,就是检察机关也无法对此进行现场监督。

所以犯罪嫌疑人是否遭到过刑讯,外人根本无法知晓。

(3)对刑讯逼供的处罚不力。

对有刑讯逼供现象的人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有的领导甚至认为刑讯逼供是因工作需要,处罚太严会挫伤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5、司法投入的普遍不足,国家给予司法机关可支配资源相对有限。

由于刑事案件任务重,公安机关侦察人员数量又较少,同时随着犯罪组织技术性及隐蔽性的提高,刑事侦查的难度也越来越大。

因此,在人少、案多、任务重的情况下,办案人员因急于完成任务,在办案时采用刑讯逼供的方法逼取口供。

浅议刑讯逼供的原因及对策

浅议刑讯逼供的原因及对策

浅议刑讯逼供的原因及对策内容提要:刑讯逼供严重损坏国家司法机关的形象,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妨害实体真实的发现。

刑讯逼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复杂的,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

遏制刑讯逼供的对策应采取标本兼治,以治为主的措施。

高检院领导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对继续深入开展以纠正刑讯逼供为重点的专项侦查监督工作提出了重要要求,对纠正刑讯逼供违法行为给予了充分的关注和高度的重视。

下面,笔者对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对策问题发表一些简单的认识。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它不仅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也容易造成冤、假、错案,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秩序。

多年来,我国的司法工作者和法学家对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和对策进行了一定的探讨和研究,国家也采取一定的措施,收到一定的效果。

但是刑讯逼供并未从根本得到遏制,对社会主义法治造成极大的损害。

今年以来先后发生了佘祥林、胥敬祥等一系列错案足以引起法学界的深深思考,笔者结合几年来的工作实践,浅谈一下自己对刑讯逼供的几点看法。

一、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一)刑事司法传统观念的影响是刑讯逼供现象存在的内在原因1、有罪推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

但在司法实践中,一旦犯罪嫌疑人拒不承认自己有罪,就被认为是不老实,武断地认为犯罪嫌疑人是罪犯,对他们实施刑讯逼供,让他们受点皮肉之苦也是应当的。

2、无视程序价值。

一些人认为诉讼程序只不过是查明案件的工具,其意义和价值仅仅在于为实体服务。

所以,当实体真实与程序公正发生矛盾时,案件的实体真实就成为首选的目标,从结果的真实性推导过程、手段的正当性的错误观念。

3、部分办案人员政治、业务素质低,缺少应有的职业道德。

我国的大多数司法人员在办案中能够廉洁奉公,忠于职守。

但也应看到,少数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缺乏询问犯罪嫌疑人的经验和策略,习惯于传统的追诉方式,盲目追求办案指标,遇到案情复杂或犯罪嫌疑人不供的时候就采取刑讯逼供的方法。

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现实对策

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现实对策

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现实对策关键词:刑讯逼供;有罪推定;对策一、刑讯逼供概述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情节严重的行为。

其非法性和残酷性给涉案的被刑讯者带来不可恢复的身心创伤,对法治建设的破坏也是显而易见的。

刑法学前驱贝卡里亚就曾说:“刑讯逼供必然造成这样一种奇怪的后果:无辜者处于比罪犯更坏的境地。

尽管二者都受到折磨,前者却是进退维谷:他或者承认犯罪,接受惩罚,或者在屈受刑讯后,被宣布无罪。

”二、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一)思想观念上的原因1.口供中心主义口供直接来源于作为案件当事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他们最清楚自己是否实施犯罪,以及用何种方法实施,所以他们的供述能够直接、详细的反映案件情况,经查证属实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直接证据。

虽然被害人的陈述、目击证人的证言也同样具有证明案件的直接性,但与之相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犯罪的亲历性更强,对有关犯罪的过程、情节及犯罪的主观状态也更为了解,因此口供较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其他直接证据的证明范围更大。

直接逼取口供,侦查人员就可以直奔侦查目标,减少无效劳动,缩短破案时间。

因此刑讯逼供被看做是一种便捷、有效、经济的手段。

2.有罪推定思想有罪推定思想的存在同样也是导致刑讯的又一思想毒瘤。

有罪推定简单说来就是在司法程序最终定罪之前,司法人员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出有罪的推定。

有罪推定原则虽然在立法上早已摒弃,但在现实侦查活动中仍然有很强的生命力和活力。

这根源于我国古代传统的有罪推定思维模式。

当有罪推定成为一种思维定式,加之破案压力等因素的催化,为追求破案效率,侦查人员带着先入为主的有罪推定,对犯罪嫌疑人采用刑讯逼供、屈打成招的野蛮办法,而忽视有关犯罪嫌疑人的无罪证据,最后造成冤假错案。

3.重打击,轻保护思想重打击轻保护是我国传统司法体制的一个特点。

在强调打击犯罪的思想影响下,在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过程中很难注重对其权利的保护。

刑讯逼供之根源分析及对策研究

刑讯逼供之根源分析及对策研究

刑讯逼供之根源分析及对策研究刑讯逼供之根源分析及对策研究一、刑讯逼供之根源分析(一)经济和技术根源。

我国经济的落后直接导致司法投入的不足。

而司法投入不足,直接产生两个结果:一是挫伤了侦查人员的积极性。

我国警察的薪水与其工作量是极不对称的,尤其在基层,拖欠工资的现象屡见不鲜。

按一位公安人员的话说:“中国就这么一点警察都养不起,还想让咱变成服务型,笑话!”二是使侦查设备不能及时更新,像测慌仪这样昂贵的设备,很多公安机关连想都不敢想。

这两个结果是导致侦查技术水平低下的重要原因。

而侦查水平的低下,又进一步导致侦查活动对口供的极强依赖性。

当难以找到其它证据时,也就只有靠审讯了。

因此,克服刑讯逼供,必须提高侦查技术水平,这就要求加大司法投入。

加大司法的投入,又有赖于经济的发展。

然而,一提到经济根源,说了也等于白说。

因为经济的增长不是一天两天的事。

但是,回首历史,我们可以看到,古罗马时期是禁止刑讯逼供的(奴隶除外)①;英国于1215年《自由大宪章》从法律上废除了刑讯逼供,到1628年时也几乎从实践中消灭了刑讯逼供②。

英国在1628年无论是侦查水平还是经济水平,都无法与现在的中国相比。

这说明仅仅从经济和技术原因方面是难以解释该问题的。

事实上,任何一种社会现象的存在都具有特定的思想基础。

刑讯逼供之所以屡禁不止,与其作为基础的思想的未根除有密切的关系。

(二)思想根源。

学界通常认为刑讯逼供的思想根源有两个:一是几千年来的有罪推定思想的影响;二是长期以来“左”的思想的影响。

不可否认,这两种思想造成了刑讯逼供的历史惯性。

但现实中,有一种思想比这两种思想对刑讯逼供的影响更大。

这就是“实事求是”③和客观真实的思想。

事实上,我国具有无罪推定思想的人只是少数,具有有罪推定思想的人也只是少数,更多的是一种“实事求是”和客观真实的思想。

很多侦查人员对非法证据如刑讯逼供所取得的口供,往往抱着“主要看它是否真实”的观念。

“实事求是”思想认为,一个人犯罪,是不受法院定罪影响的,法院定罪,只是一个时间的迟早问题。

关于刑讯逼供原因的几点思考

关于刑讯逼供原因的几点思考

关于刑讯逼供原因的几点思考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该行为严重的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为此,我国刑法中规定了专门的罪名,刑事诉讼法也列有专条,然而,法律的明文规定并不一定等于生活中的事实,从传媒报道中,我们不时可以听到刑讯逼供事情的发生,有些甚至闹到死人的地步,这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形象,破坏了社会的稳定。

刑讯逼供之所以产生,我以为和法律制度、认识观念有很大关系。

一、法律制度方面。

(一)“如实回答”义务的不合理。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这句话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同时也意味着他们如果不“如实回答”的话,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是“如实回答”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开口说话,如何才能使其开口本身就是一个问题;即使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问话予以回答,也面临着其回答是否“如实”的问题。

如果侦查人员认为其没有回答或者其回答并不“如实”,没有尽到“如实回答”的义务,那么就意味着其必须承担不尽义务的责任,并受到相应的惩罚。

“如实回答”的合法性我们姑且不论(在然而对此我却有几点疑问:1966年12月16日,第21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其中第14条就规定“任何人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1998年10月5日,我国签署加入了该公约,然而我国刑事诉讼法现在却依然规定了“如实回答”的义务),就是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犯罪嫌疑人如果尽到“如实回答”义务,那么他就应该获得相应的权利,但是犯罪嫌疑人有何权利法律并没有规定。

此外,义务与惩罚也是相联系的,不履行义务,就必须进行惩罚,否则就是对其他履行义务个人的不公正,但是这种惩罚是什么?是不是就意味着可以进行刑讯逼供呢?我国目前并没有规定。

而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绝大多数国家由于确立了“沉默权”制度,被告有权保持沉默,口供与定案失去了必然联系,刑讯逼供也就大大减少了。

刑讯逼供的成因及遏制方法的浅议

刑讯逼供的成因及遏制方法的浅议

刑讯逼供的成因及遏制方法的浅议刑讯逼供是指在刑事侦查过程中,警方使用一些不正当的手段来逼迫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认罪行。

它是一种粗暴的取证方式,严重侵犯了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给司法公正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本文将就其成因及遏制方法进行探讨。

刑讯逼供成因1.法律法规的缺陷法制环境是刑讯逼供产生的重要因素。

当前,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对取证的规定较为模糊和笼统,没有明确界定警方的取证权力,而如何理性地运用取证手段也未作详尽说明。

同时,当暴力取证手段被应用在侦办案件中却未发现相关制度规定时,执行人员也容易有一心想抓住罪犯的急迫心态,而过于激烈地使用暴力取证的手段。

2.警方取证素质和职业道德不足警察是使用刑讯逼供手段最容易涉及的职业群体,其中一部分警察可能存在职业道德缺失和个人素质欠佳等问题。

首先,一些警察在日常执法中容易偏向强硬做法,尤其是在取证上暴力手段经常占据优势。

其次,某些警察个人素质欠佳,未能有效防止和制止暴力取证的出现。

例如,当警察面对令自己颇为不快的嫌疑人时,(或嫌疑人动机不明),一些警察在情绪稳定下来前不能理性思考抓捕方式,倾向于采取暴力方法,这就到了损害人权的地步。

3.司法和刑事执行的效率压力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在面临复杂的案件处理和刑事执行任务时,一些机构会给警务工作人员适度的压力,使他们需要最短时间内完成最大的任务量或最快速地解决一个困难的案件。

由于时间紧,任务重,警察会倾向于选择暴力手段来达到案件侦破效果。

所以,在特定情况下,人们易对刑讯逼供采取的方式产生怀疑,而推出压力是其中一个相当重要的因素。

如何遏制刑讯逼供1.加强司法制度建设加强制度建设,明确刑事诉讼程序,规定警方办案标准及操作规范。

在刑事诉讼法中对取证部分进行精细化,规定警方侦查取证职权范围和操作规范。

同时,对于刑讯逼供情况,需要建立健全的申诉制度。

通过完善的法治制度体系,把刑事诉讼纳入到法治轨道中,提高司法公正性,从根本上遏制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

论刑讯逼供的成因及防范

论刑讯逼供的成因及防范

论刑讯逼供的成因及防范刑讯逼供是封建纠问式诉讼制度的产物,是一种严重侵犯人权、破坏程序正义的非法取证方式。

这种古老而野蛮的诉讼手段在现代法治社会的大背景下却屡禁不止,这一现象引起世界各国司法界的高度重视。

在提倡依法治国的现代中国,尽管在法律中已明令禁止刑讯逼供,但由于传统司法观念及现行法律制度某些方面的缺位,刑讯逼供现象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频频出现,极大地损害了民众对司法的信心,并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事业造成了极大地损害,这就使得从理论上探讨刑讯逼供的成因及应对策略在中国显得尤为迫切。

一、刑讯逼供的成因(一)从观念层面看,传统诉讼观念的消极影响是刑讯逼供存在的重要原因。

表现在:①有罪推定的思想。

②重打击,轻保护的思想。

鉴于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在我国侦察资源相对不足的情况下,刑讯逼供是最简便、最有效的破案途径,为追究破案率,而过分依赖口供,忽视对犯罪嫌疑人应有的保护。

③重结果,轻程序的观念。

为达到这一目的,不惜以牺牲公民的权利为代价,置犯罪嫌疑人的利益不顾,为追求结果公正而践踏程序正义。

(二)从侦察机关的角度看:侦察机关权力过大,缺乏有效监督。

现实中侦察机关在刑事侦察活动中有较大的权力,同时又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表现在:①刑事诉讼法没有充分赋予检察机关对侦察活动的法律监督权。

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但它对侦察机关的监督仅为书面监督和事后监督,仅仅体现在纠正消极立案行为、批准逮捕、补充侦察等有限的几个条款中,而且,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检察机关对于发现的问题,可以提出意见、要求,如发现违法情况,可以提出纠正意见;发现证据不足,可以要求补充侦察等,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进一步规定侦察机关不采纳意见、要求时,检察机关可以使用的惩罚方法,使得这一监督缺乏实际约束力。

同时,检察机关采用书面监督的方式很难起到实际的监督作用,因为侦察机关的违法行为在自己移送的案卷中很难反映出来,而事后监督的方式容易导致证明违法侦察行为特别是刑讯逼供行为的证据灭失,监督的及时性也没有体现出来。

浅析我国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对策

浅析我国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对策

浅析我国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对策刑讯逼供是指当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为使嫌疑人供认实情,采用肉体上的强制手段,使其在不经过司法程序审查,未经过法官开庭审判而直接作出判决的行为。

这种行为的产生主要是源于以下几点原因:1. 手段上的简单暴力在一些被加害者身上,仅仅一些简单的肢体折磨,便足以逼使被害人供出真相。

然而这种物理上的虐待是非常不人性化的。

尽管它可能让人对案情有更进一步的了解,但这完全是以被害者的权益为代价的。

2. 牵扯到高额奖金有一些公安这样的单位,会给予追捕“全职做底”的民警或刑警,为摆脱工作无效的“压力”,提供了一个挣高额奖金、升职加薪的方式。

在确保自己的“成功”时,公安机关可以采取许多种方法,包括刑讯逼供,来获得所期望的人均破案数,以达到达到额外奖金的目的。

3. 导致不公正的司法在一些未经法官审查的情况下,判刑是不合法的。

刑讯逼供产生的后果是,被害人会在被逼供的同时接受不公正的审判。

这样的审判是不合规的,不遵守法定程序。

在不公正的司法下,案件结果可能不是基于事实的真相,而是建立在被逼供的供词之上。

为避免这种事情的出现,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对策:1. 强调司法程序的重要性我们可以通过教育公众,以及提供更为严格的法治教育,来增强公众对司法程序的重视。

这可以有效地使公众在面临权益被侵犯时不会轻易地接受任何形式的暴力。

2. 采取科技手段政府可以采取更多的高科技手段来收集证据,以支持调查。

这些证据来自公共网络和公众记录,以及现代刑侦设备的利用,可以提供有力证据,更好地维护了公众的权益。

3. 对刑讯逼供行为进行惩罚对于使用刑讯逼供的公安人员,在得到证实之后,应该严惩不贷,使用更高级别的惩罚,例如开除、判刑等来制止此类违规行为。

通过这种方式,我们可以确保每个人都能很好地享有法律权利和司法公正。

4. 加强对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我们必须确保执法人员拥有积极的职业道德,并理解他们应经常保持适当的平衡和公正。

浅析刑诉法修改后的刑讯逼供现象

浅析刑诉法修改后的刑讯逼供现象

浅析刑诉法修改后的刑讯逼供现象刑讯逼供自封建社会产生、蔓延以来,不断地影响着不同国家、不同时期的司法制度,造成的危害十分严重。

人类社会虽几经社会制度的变革和司法制度的改变,但刑讯逼供的问题在各国仍未能从根本上解决。

因此,我们在提倡民主与法治,注重人权保障的今天,坚决反对刑讯逼供是十分必要的。

2012年3月14日通过的刑事诉讼法新一轮修改,在禁止刑讯逼供的基础上,加入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并将依法排除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获取的口供以及暴力取证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的内容,无疑再一次向我们强调了刑讯逼供彻底退出历史舞台的必然性和紧迫性。

一、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一)心理原因:执法人员法制观念淡薄可能有些人会认为刑讯逼供尽管有其不合理的一面,但是它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查清余罪,客观上提高了侦查活动的效率。

这实际上也涉及到一个充满争议的问题,即效率和公正两者谁更重要。

根据现阶段我国倡导的观点,应该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在我看来,这似乎有点片面。

刑事诉讼不同于市场经济,它并不是以追求最大利益,有利于生产力发展为目标,相反,由于它与个人的生命权、人身权等基本权利密切相关,这客观上要求刑事诉讼必须以法制和公正为基础。

并且,为了一部分人的权益,而牺牲另一部分人的权益,这是不符合法律的基本原则的。

所以,在这一点上,刑讯逼供的合理性也是站不住脚的。

(二)历史原因:封建社会酷刑现象的影响在漫长的历史中,中国一直走的是重人治轻人权的道路,刑讯逼供现象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一直存在着:例如宋朝时“铁面无私”的包公就是很好的例子。

包拯向来以严刑峻法作为查清案件、使嫌疑人招供的手段。

在当时“乱世用重典”的社会中使用这种方式能够有效的保证社会治安,对人权的无视也使冤假错案无从查起,因此包公就成了“正义”的化身,可事实并非如此。

刑讯逼供现象几点原因分析

刑讯逼供现象几点原因分析

刑讯逼供现象几点原因分析刑讯逼供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讯问时,採用肉刑、变相肉刑或者精神折磨等方法逼取口供的行为。

[1]刑讯逼供已经不是个别侦查人员的个人行为,而是一种社会公众行为。

不仅在我国存在着刑讯逼供的现象,西方发达国家也存在刑讯逼供,它已经成为全球共同关注的一个话题。

找出刑讯逼供现象产生的原因,也只有弄清楚因果关係,我们才能找準对策。

刑讯逼供现象的产生不仅仅是制度的问题,下面,笔者将从传统文化、法律因素和实践因素等三个方面深入分析其产生的原因。

一、传统文化根深蒂固任何一种社会现象都不会凭空而出,都有其特定的历史渊源作为其生长的土壤。

刑讯逼供现象在文明的时代还有生存的空间,是由于受到根深蒂固的传统文化的影响,刑讯逼供有着悠久的历史,并且是合法地存在着。

在我国古代奴隶社会、封建社会时期,以及欧洲的中世纪时期,刑讯逼供被认为是一种合法的诉讼方式。

在我国,刑讯逼供发端于奴隶社会,根植于封建社会,自秦以后,各个朝代的规律中基本都有规定,法律上的肯定和认可,使刑讯逼供成为判案必不可少的一种手段。

在奴隶社会的初期,由于神权佔据主导地位,处罚奴隶不需要经过审讯,种种酷刑主要是处罚手段,而不是讯问手段。

刑讯作为审讯方式是到了周代以后随着证据制度的产生而逐渐发展起来的。

秦朝的《治狱》和《讯狱》被认为是现存最早的关于中国古代刑讯问题的法律规定。

从唐律开始,确立了有限度、有节制的刑讯逼供。

宋朝沿袭了唐律关于刑讯的一整套制度的规定,只是在刑讯的条件、工具等方面略有不同。

到了明朝,刑讯的法律规定相对较少,但在实践中,锦衣卫审案可使用夹棍。

清朝虽在法律中允许刑讯,但附有一定的条件,并加以适当限制。

到了清末及**初,刑讯受到广泛的批评,并被逐步废除。

[2]在历朝中,法官断案最重要的依据就是被告的口供,如果没有被告的供认,即使有其他的证据,也不能定案。

于是,取得被告的口供成为解决案件的关键突破口。

刑讯逼供的产生原因

刑讯逼供的产生原因

浅谈刑讯逼供的产生原因、危害与遏制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此罪包含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及主观要件组成。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

刑讯逼供行为存在的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受封建专制思想流毒的影响受封建专制思想流毒的影响,官重民轻、权力本位的思想仍深臵与人们的脑海中,左右着人们的道德标准。

1.刑讯逼供在中国古来有之。

我国是世界上封建社会存续时间最长的国家,在封建社会里,采用的是纠问式的诉讼结构,规定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证据之王,有时甚至还规定没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不能定罪、结案。

在一系列的证据已经证明该犯罪嫌疑人有罪时,为获取其供述而实施刑讯逼供是在自然不过的事情了(除非其主动承认)。

2.封建的权力本位思想的影响。

在封建社会,皇帝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拥有者,国家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维护皇帝的绝对统治地位,因此当时的刑事诉讼的唯一目的就是惩罚犯罪,而对犯罪嫌疑人则没有丝毫的权利可言。

3.有罪推定思想的影响。

我国现阶段虽然实行的是控审分离的诉讼制度,但有些司法工作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却抱着“被讯问者就是罪犯”的心理态度,当讯问进行的不顺利时,怀着对犯罪嫌疑人的痛恨和犯罪分子不打不招的心态,便实施了刑讯。

(二)我国现行的法律体制不完善,部分法律制度欠缺 1.我国刑事诉讼中没有确立无罪推定原则。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审判,任何人不能被确定有罪”,但这只能说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吸收。

2.无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我国对非法采集的言词证据不予采纳,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也是肯定通过非法取证行为所获取的物证、书证的证明效力的,即所谓的毒树之果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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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现象的几点原因分析
刑讯逼供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讯问时,采用肉刑、变相肉刑或者精神折磨等方法逼取口供的行为。

[1]刑讯逼供已经不是个别侦查人员的个人行为,而是一种社会公众行为。

不仅在我国存在着刑讯逼供的现象,西方发达国家也存在刑讯逼供,它已经成为全球共同关注的一个话题。

找出刑讯逼供现象产生的原因,也只有弄清楚因果关系,我们才能找准对策。

刑讯逼供现象的产生不仅仅是制度的问题,下面,笔者将从传统文化、法律因素和实践因素等三个方面深入分析其产生的原因。

一、传统文化根深蒂固
任何一种社会现象都不会凭空而出,都有其特定的历史渊源作为其生长的土壤。

刑讯逼供现象在文明的时代还有生存的空间,是由于受到根深蒂固的传统文化的影响,刑讯逼供有着悠久的历史,并且是合法地存在着。

在我国古代奴隶社会、封建社会时期,以及欧洲的中世纪时期,刑讯逼供被认为是一种合法的诉讼方式。

在我国,刑讯逼供发端于奴隶社会,根植于封建社会,自秦以后,各个朝代的规律中基本都有规定,法律上的肯定和认可,使刑讯逼供成为判案必不
可少的一种手段。

在奴隶社会的初期,由于神权占据主导地位,处罚奴隶不需要经过审讯,种种酷刑主要是处罚手段,而不是讯问手段。

刑讯作为审讯方式是到了周代以后随着证据制度的产生而逐渐发展起来的。

秦朝的《治狱》和《讯狱》被认为是现存最早的关于中国古代刑讯问题的法律规定。

从唐律开始,确立了有限度、有节制的刑讯逼供。

宋朝沿袭了唐律关于刑讯的一整套制度的规定,只是在刑讯的条件、工具等方面略有不同。

到了明朝,刑讯的法律规定相对较少,但在实践中,锦衣卫审案可使用夹棍。

清朝虽在法律中允许刑讯,但附有一定的条件,并加以适当限制。

到了清末及民国初,刑讯受到广泛的批评,并被逐步废除。

[2]在历朝中,法官断案最重要的依据就是被告的口供,如果没有被告的供认,即使有其他的证据,也不能定案。

于是,取得被告的口供成为解决案件的关键突破口。

这也使老百姓心中形成"凡审案必用刑"的观念。

刑讯逼供在我国的历史上合法地存在两千多年,它的沉淀和影响并没有随着法律上的废除而消失,相反,它的合理性还根植在大多数人的思想观念里。

有学者调查发现,有68.1%的受访者认为不能接受针对自己的刑讯逼供行为, 但仍有近三分之一受访者选择了有条件地接受。

在受访者中,有24.7%的人选择了"可以接受,只要没有冤枉",7.3%的人
选择了"只有对罪大恶极的人才可以实施",二者相加,有近
三分之一的受访者认为可以有条件地接受刑讯逼供行为。

[3]民众之所以厌恶刑讯逼供,是因为冤假错案的出现,更重要的一个前提是被讯问者是无辜的,当被讯问者是无辜的人的时候,加上他们对于被害人的遭遇感到无比同情,民众对于刑讯逼供的愤怒感就更加强烈;而如果被讯问者确实是有罪的,即使存在刑讯逼供,民众对刑讯逼供的态度是冷漠的,甚至是支持的,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刘涌案"。

可见,传统文化导致的思想观念给刑讯逼供现象的存在滋生了空间,从而在当代文明社会中蔓延下来。

二、法律方面的原因
在实体法方面:我国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但是此条文缺乏可操作性,从条文可以看出,我国对于刑讯逼供的惩罚并不严厉,事实上大多数刑讯逼供被暴露,是由于发生了严重的后果,这也意味着,很多有刑讯逼供但没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是不被发现的,讯问者也没有依据此条文给予最低处罚,对于这样的案件,此条文也只是一纸空文。

在程序法方面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
(一)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严禁刑讯逼供以及非
法取证行为
2010年两高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排除非法证据问题规定了具体的操作规程。

但是,现行的诉讼法既没有规定在程序上应采取何种措施预防该类行为的发生,也没有规定当该类行为发生之后该如何处置。

2011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中对于程序的操作有了进一步的规定,但笔者认为还存在问题,例如草案的第55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

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在实践中,让当事人一方提供相关的线索或证据确实存在很大的难度,缺乏可操作性,应由检控方提供更为稳妥。

(二)很多制度都不完善甚至没有建立
1、关于"无罪推定原则"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些合理成分,但由于没有相关配套制度的制定,使得这一规定流于形式,所以我国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在于限制国家公权力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犯,有利于实现保障人权特别是犯罪嫌疑人人权的诉讼价值目标,使其不受刑讯逼供。

2、我国未建立完善的人身检查制度
人身检查制度是由法定的机构或人员定期依职权或应
被羁押者的请求对其进行人身检查,以防止侦查机关的暴力行为。

我国目前只有犯罪嫌疑人进出看守所的健康检查制度,并没有进行定期检查和依请求进行人身检查的制度,该制度的缺失使其不能有效避免关押期间的刑讯逼供。

[4]
3、我国目前还未建立警察出庭作证的制度
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缺失违反直接言词原则,同时也是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原因。

2011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第56条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经依法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出庭。

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

"此规定不得不说是立法上一个进步的表现,但是,规定中"可以"这一字眼使得"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又是一流于形式的规定。

4、讯问时律师在场权却无任何规定
目前我国已经规定了律师可以在侦查阶段介入诉讼,但对于讯问时律师在场权却无任何规定。

而律师在场权有利于发挥律师防止刑讯逼供中的作用,律师的介入,不仅能起到一定的权利制衡的作用,还能有效遏制刑讯逼供。

目前已有很多国家确立了律师在场权,如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判例强化了律师在讯问时的在场权,即只要犯罪嫌疑人坚持要求律师在场的,没有律师在场就不能讯问犯罪嫌疑人。

5、法律存在纰漏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且新的刑诉法修改草案并未将此规定废除,这也为刑讯逼供现象的存续提供了空间。

三、实践当中的因素
司法实践的过程中的因素也是导致刑讯逼供现象产生的原因之一。

首先,迫于政策的压力。

2004年针对严峻的社会治安情况,公安部向全国公安系统发出了"命案必破"的目标。

但事实上,在公安部提出"命案必破"口号的次年,全国8类命案破案率为89.6%,仍有10%的命案没有侦破。

如今"命案必破"仍然是我国公安机关的重要工作目标,甚至是一个带有政治性的公共政策性目标。

[5]提高破案率及命案必破等政策使得司法工作人员工作压力过大,从而使其为完成工作只服从政策而忘了要遵循法律的规定,难免导致利用虚假、虚伪和违法的破案手段。

其次,科技日新月异,而司法成本有限。

现代高科技犯罪方法层出不穷,使得侦查难度加大,而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很不平衡,长期以来我国总体上对公安经费投入不足,导致了刑事侦查技术部门总体投入不足,水平低下。

特别是一些经济落后的某些地区,没有相应的科技相辅助,因此侦查人员只能依靠"刑讯逼供"这条捷径去破案,在这种情况下,侦查人员就只会想方设法地向犯罪
嫌疑人套取口供而不去寻求其他有力的证据。

最后,刑讯逼供案件的监督查处不力。

上述所说的刑法对刑讯逼供行为的处罚作出了规定,但现实中的查处不力客观上纵容了这种行为的存在。

对实施形象逼的讯问者的惩罚力度不大,通常只有发生严重后果的案件,例如命案,才会被追究责任。

一般情况下,出于对部门的保护,司法机关负责人都希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甚至在一些案件中,即使明知讯问者试试了刑讯逼供的行为,只要破了大案,也给予立功嘉奖。

这些实践中的因素助长了刑讯逼供的风气。

刑讯逼供导致大量冤假错案的发生,使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下降,使国家法律的权威受到损害,使我国法治建设受到阻碍,而其产生原因是错综复杂的,铲除刑讯逼供这个顽症,需要我们对症下药,从多方面进行综合治理。

参考文献:
[1]陈光中,江伟.诉讼法论丛(第三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83.
[2]徐文晖.防治刑讯逼供法律问题研究[D].湖南大
学,2008.
[3]林莉红,张峰振.黄启辉.刑讯逼供社会认知状况调查报告(监狱服刑人员卷)[J].法学评论,2009,(3).
[4]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与对策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321.
[5]金泽刚,魏利军.对刑讯逼供原因的再认识--兼论办案人员素质不高导致刑讯逼供的命题[J].法治论丛,2010,(25).
作者简介:陈岳娟(1986-),女,广东潮州人,广州大学法学院2010级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从事法社会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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