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太湖流域管理条例-易修改word版 (16页)

合集下载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2011年)(2011年8月2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604号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保障防汛抗旱以及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改善太湖流域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太湖流域,包括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以下称两省一市)长江以南,钱塘江以北,天目山、茅山流域分水岭以东的区域。

第三条太湖流域管理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兴利除害、综合治理、科学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太湖流域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家建立健全太湖流域管理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太湖流域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国务院水行政、环境保护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太湖流域管理的有关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太湖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在管辖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监督管理职责。

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太湖流域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对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实行地方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与考核评价制度。

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防汛抗旱、水域和岸线保护以及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等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调整经济结构,优化产业布局,严格限制高耗水和高污染的建设项目。

第二章饮用水安全第七条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饮用水水源地,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障饮用水供应和水质安全。

第八条禁止在太湖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臵排污口、有毒有害物品仓库以及垃圾场;已经设臵的,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九条太湖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日常巡查制度,并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设臵水质、水量自动监测设施。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太湖流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太湖流域水资源的保护、利用和治理,促进流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太湖流域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太湖流域内的水资源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水工程建设和水事活动等各项工作。

第三条太湖流域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兴利除害、综合治理、科学发展的原则;(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三)依法行政、公开透明的原则;(四)科技创新、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水资源管理第四条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水资源战略规划,结合太湖流域水资源特点,制定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

第五条太湖流域实行取水总量控制制度。

取水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取水许可,按照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年度取水计划进行取水。

第六条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取水总量控制指标,结合年度预测来水量,于每年2月25日前向两省一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年度取水计划。

第七条取水单位在取水过程中,应当采取节水措施,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浪费。

第八条太湖流域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取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第九条太湖流域实行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污染防治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水污染防治任务和责任。

第十条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二)严格控制工业污染;(三)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四)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五)实施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十一条太湖流域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第十二条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应当加强监测和监管,及时发现和查处水污染违法行为。

第四章水生态保护第十三条太湖流域水生态保护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二)维护水生态平衡、恢复水生态功能的原则;(三)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水生生物资源的原则。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佚名
【期刊名称】《水利建设与管理》
【年(卷),期】2011(031)010
【摘要】第一章总则rn第一条为了加强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保
障防汛抗旱以及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改善太湖流域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总页数】8页(P1-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V822.1
【相关文献】
1.太湖流域管理制度研究——有感于《太湖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2.全面落实《太湖流域管理条例》推进太湖流域水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3.太湖流域管理制度
研究--有感于《太湖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4.太湖流域管理制度研究——有感于《太湖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5.深刻理解《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努力践行最严
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及有关年度调度计划执行 。
地方人 民政府 、 太湖 流域 管理机 构和 水工 程管理
单位 主要 负责人应 当对水资源调度 方案和调度指令 的 执行负责。 第十七条 太 浦 河太 浦 闸、 站 , 孟河 江 边 枢 泵 新
饮用水水源 、 供水设 施 以及 居 民用 水点 的水 质进行 实 时监测 ; 在蓝藻暴发等特殊 时段 , 当增加监测 次数和 应
第十九条
国务院水行政 主管部 门应 当会 同国务
院环境保护等部 门和两省 一市 人 民政府 , 照 流域综 按
合规划 、 水资源保护规划 和经 济社会发展 要求 , 拟定太
湖 流域水功 能区划 , 国务 院批 准。 报
太湖流域水功能 区划未涉及 的太 湖流域其 他水域
急和战略储备水源 , 禁止任何单位 和个人开采 , 但是 供
上地方人 民政 府应 当立 即按 照规定 程序 上报 , 并根 据 供水安全事故的严 重程度 和影 响范 围 , 按照 职责权 限
下达调度指 令 应 当以水 资 源调 度 方 案 为基 本 依
并综合考 虑实时水情 、 雨情等情况 。 启动相应的供水安 全应急 预案 , 先保 障居 民生 活饮 据 , 优
术改造规划 , 报本级人 民政府批 准后组织实施 。
第 三章
第十五条
水 资源保护
第十一条
太湖流域县级 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应 当
太 湖流域 水资 源配 置与调 度 , 当首 应
组织水行政 、 环境保护 、 住房和城 乡建设 等部 门制定本 行政区域的供水安 全应急预 案。有 关部 门应 当根据 本 行政区域的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制定实施方案 。 太湖流域供水单 位应 当根 据本 行政 区域 的供水 安 全应急预案 , 制定相应 的应急 工作方案 , 并报供水 主管

太湖流域的管理条例

太湖流域的管理条例

太湖流域的管理条例太湖流域的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保障防汛抗旱以及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改善太湖流域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太湖流域,包括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以下称两省一市)长江以南,钱塘江以北,天目山、茅山流域分水岭以东的区域。

第三条太湖流域管理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兴利除害、综合治理、科学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太湖流域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家建立健全太湖流域管理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太湖流域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国务院水行政、环境保护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太湖流域管理的有关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太湖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在管辖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监督管理职责。

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太湖流域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对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实行地方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与考核评价制度。

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防汛抗旱、水域和岸线保护以及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等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调整经济结构,优化产业布局,严格限制高耗水和高污染的建设项目。

第二章饮用水安全第七条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饮用水水源地,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障饮用水供应和水质安全。

第八条禁止在太湖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有毒有害物品仓库以及垃圾场;已经设置的,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九条太湖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日常巡查制度,并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设置水质、水量自动监测设施。

第十条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源互补、科学调度的原则,合理规划、建设应急备用水源和跨行政区域的联合供水项目。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2018)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2018)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2018)【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1.24【实施日期】2018.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1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8年1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1月24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2018年1月24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三条第一款中的“先环评、后立项”。

二、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省和太湖流域市、县(市、区)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水利、建设、交通、农业、渔业、林业、财政、科技、国土资源、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三、将第十四条修改为:“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水利、渔业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太湖流域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立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应急系统,提高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太湖流域的水环境质量监测,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太湖流域的水文水资源监测,定期向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遇有突发性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和通报。

”四、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在太湖流域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水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第604号国务院令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第604号国务院令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9月7日签署第604号国务院令,公布《太湖流域管理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全文如下: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保障防汛抗旱以及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改善太湖流域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太湖流域,包括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以下称两省一市)长江以南,钱塘江以北,天目山、茅山流域分水岭以东的区域。

第三条太湖流域管理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兴利除害、综合治理、科学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太湖流域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家建立健全太湖流域管理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太湖流域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国务院水行政、环境保护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太湖流域管理的有关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太湖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在管辖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监督管理职责。

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太湖流域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对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实行地方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与考核评价制度。

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防汛抗旱、水域和岸线保护以及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等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调整经济结构,优化产业布局,严格限制高耗水和高污染的建设项目。

第二章饮用水安全第七条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饮用水水源地,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障饮用水供应和水质安全。

第八条禁止在太湖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有毒有害物品仓库以及垃圾场;已经设置的,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九条太湖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日常巡查制度,并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设置水质、水量自动监测设施。

严格执行《条例》加强太湖水域岸线管理和保护

严格执行《条例》加强太湖水域岸线管理和保护

严格执行《条例》加强太湖水域岸线管理和保护陈万军;姚星【摘要】我国第一部流域管理综合性行政法规——《太湖流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1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出台,对于建立健全太湖流域管理体制、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加强流域管理和保护,推进综合治理,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对于推动太湖流域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维护流域生态安全,保障流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条例》的施行,标志着太湖流域管理进入了依法治水的新阶段.【期刊名称】《中国水利》【年(卷),期】2012(000)008【总页数】2页(P25-26)【关键词】太湖流域管理条例;河道管理;水域岸线;保护【作者】陈万军;姚星【作者单位】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200434,上海;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200434,上海【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TV882我国第一部流域管理综合性行政法规——《太湖流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1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的出台,对于建立健全太湖流域管理体制、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加强流域管理和保护,推进综合治理,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对于推动太湖流域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维护流域生态安全,保障流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条例》的施行,标志着太湖流域管理进入了依法治水的新阶段。

一、加强水域岸线管理是流域河湖管理的迫切要求太湖流域河流纵横交错,湖泊星罗棋布,河道总长约12万km,水域面积达5 551 km2。

以太湖为中心,太浦河、望虞河等骨干河道组成的河湖水网,既是行洪蓄洪和引水供水通道,又是重要的饮用水水源地。

河湖沿线土地肥沃,灌溉航运养殖便利,丰富的水域造就了良好的生态环境,成为流域人民生产、生活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

近年,环太湖开发利用的建设项目日益增多,对水域岸线的侵占时有发生,污染物排放也未得到有效控制。

2007年无锡供水危机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实施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沿湖地方政府大力整治生态环境,拆除围网,太湖围网养殖面积由16.9万亩(1.13万hm2)压缩到4.5万亩(0.3万 hm2),同时进行退垦(渔)还湖、生态清淤,取得了初步成效。

最新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最新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As long as you do things with integrity, don't ask about success or failure.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最新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太湖水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太湖水质,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和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太湖流域地表水体的污染防治。

太湖流域包括太湖湖体,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和丹阳市的全部行政区域,以及句容市、高淳县、溧水县行政区域内对太湖水质有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水体所在区域。

太湖流域实行分级保护,划分为三级保护区:太湖湖体、沿湖岸五公里区域、入湖河道上溯十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一公里范围为一级保护区;主要入湖河道上溯十公里至五十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一公里范围为二级保护区;其他地区为三级保护区。

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太湖流域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环保优先方针,坚持先规划、后开发,先环评、后立项,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

太湖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一规划、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严格的环保标准,采取严厉的整治手段,建立严密的监控体系,有效防治工业污染、生活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和减轻太湖湖体富营养化,促进太湖水质根本好转。

第四条太湖流域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水污染防治资金投入,确保水污染防治的需要。

太湖流域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实现环境保护任期责任目标负主要责任,任期责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和评价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

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水污染防治工作。

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太湖流域管理条例(草案)》

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太湖流域管理条例(草案)》

陈雷调研黑龙江水利工作
8 5 _ 日 水 利部 部长 、 组书记 陈雷率调 研组 深入大 庆、 齐哈尔 、 月2 —2 , 9 党 齐 大兴安 岭地 区 , 实地考 察 黑龙江 水 利工作 , 亲切慰 问基层水 利干 部 职工 , 细 了 黑龙 江省 贯彻 落 实今年 中央1 - 件 和中央 水 利工作会议 精 神情 详 解  ̄3 C 况, 并与黑龙江省委书记吉炳轩 、 王宪魁 等座谈 , 省长 共商进 一步加快黑 龙江 水 利改革发展大 计。 在 实地调研 后, 陈雷 一行与黑龙江省委、 省政 府领 导进 行 了 谈。 座 陈雷充分肯 定了黑龙 江水 利改革 发展取 得
的显著成效, 深刻分析了黑龙江水利发展存在的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要求黑龙江各级水利部门要全面贯彻中
央水 利工作部署 , 着力推动黑 龙江水 利科学 发展、 好更 陕发展 。 更 陈雷强调 , 要扎实做 好水利 重点工作, 奋力开 创
黑龙江水利事业新局面。 一是加强防洪薄弱环节建设, 二是不断提高供水保障能力, 三是着力夯实农田水利基 础, 四是全面发展高效节水灌溉, 五是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六是大力推进水生态环境保护, 七是不断创
南“ 四化两 型” 设提 供 更为坚实 的水 利保 障。 建 湖南省委 书记 、 省人大 常委会主任周强 , 湖南省省长徐 守盛 出席会
议并讲话 。
陈雷 对 湖南水 利工作给 予充分肯 定, 强调当前和今后一 个 时期, 湖南省率先 建成 “ 是 两型社 会” 全面建 成 和
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 湖南省各级水利部门要按照中央的决策和省委、 省政府的部署,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 观, 积极践行可持续发展治水思路, 大力发展民生水利, 以加快水利改革试点为契机, 全面推进水利建设、 管理和

2019-水利工程管理条例word版本 (16页)

2019-水利工程管理条例word版本 (16页)

2019-水利工程管理条例word版本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对水利工程有哪些具体的规定?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201X年3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和利用。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水库、水电站、水闸、堤防、拦河坝、山塘、水池、水窖、泵站、机井、渠道等蓄水、引水、提水、供排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

城镇供排水、航运、污水处理、尾矿坝工程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加大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的投入,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

太湖管理条例

太湖管理条例

太湖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保障太湖流域防洪以及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改善太湖流域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太湖流域从事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防汛抗旱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太湖流域,包括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以下称两省一市)长江以南,钱塘江以北,天目山、茅山以东,以流域分水岭为界的区域。

第三条(基本原则)太湖流域管理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环保优先、合理利用、综合治理、科学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协调机制)太湖流域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家建立健全太湖流域管理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太湖流域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管理体制)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太湖流域管理的有关工作。

太湖流域管理局在管辖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监督管理职责。

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太湖流域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地方政府责任)国家对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实行地方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与考核评价制度。

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调整经济结构,优化城乡、产业布局,严格限制高耗水、高污染的建设项目,并将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防汛抗旱、水域岸线保护以及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等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七条(科学技术)国家鼓励和支持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等方面应用技术的开发研究以及成果转化推广,不断提高太湖流域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教育表彰)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公民保护太湖的意识。

在太湖流域管理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饮用水安全第九条(保护区划定)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确保水量、水质安全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合理确定饮用水水源地,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设置保护区界标。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2018)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2018)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2018)【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8.01.24【实施日期】2018.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1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8年1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1月24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2018年1月24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三条第一款中的“先环评、后立项”。

二、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省和太湖流域市、县(市、区)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水利、建设、交通、农业、渔业、林业、财政、科技、国土资源、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三、将第十四条修改为:“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水利、渔业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太湖流域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立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应急系统,提高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太湖流域的水环境质量监测,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太湖流域的水文水资源监测,定期向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遇有突发性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和通报。

”四、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在太湖流域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水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部门信息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分类 >> 政策法规 >> 法规首页走进常熟信息公开政务服务政民互动旅游频道个人中心今天是:2017年7月30日 星期日 农历六月初八天气预报:English | 手机客户端 | RSS订阅 | 信息无障碍 | 政务邮箱登陆无障碍搜索省福清市东南近海海面上(苏州偏南方向大约685公里),近中心最大风力12级(33米太湖流域管理条例信息名称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索 引 号014173199/2011-00036信息分类关 键 词发布机构国务院文件编号生成日期2011-10-11公开日期2011-10-20内容概述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公开内容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4号《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8月2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二○一一年九月七日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保障防汛抗旱以及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改善太湖流域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太湖流域,包括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以下称两省一市)长江以南,钱塘江以北,天目山、茅山流域分水岭以东的区域。

第三条太湖流域管理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兴利除害、综合治理、科学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太湖流域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家建立健全太湖流域管理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太湖流域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国务院水行政、环境保护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太湖流域管理的有关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太湖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在管辖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监督管理职责。

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太湖流域管理工作。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之欧阳理创编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之欧阳理创编

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人年夜常委会公告第 71号《人民代表年夜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已由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年夜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1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5月1日起施行。

人民代表年夜会常务委员会1月24日人民代表年夜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1月24日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年夜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年夜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三条第一款中的“先环评、后立项”。

二、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成:“省和太湖流域市、县(市、区)成长变革、经济和信息化、水利、建设、交通、农业、渔业、林业、财务、科技、国土资源、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旅游等部分,依照各自的职责,对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三、将第十四条修改成:“省环境呵护主管部分会同水利、渔业部分和其他有关部分组织太湖流域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立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应急系统,提高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理能力。

“省环境呵护主管部分担任太湖流域的水环境质量监测,省水行政主管部分担任太湖流域的水文水资源监测,按期向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陈述,并通报有关部分;遇有突发性情况,应当及时陈述和通报。

”四、将第十六条修改成:“在太湖流域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水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陈述书、陈述表未经有审批权的环境呵护主管部分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环境影响挂号表实行备案管理。

“在太湖流域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应当依法取得水行政主管部分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呵护主管部分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部分的意见。

”五、将第十七条修改成:“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编制环境影响陈述书、环境影响陈述表的建设项目,其水污染防治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As long as there are things you want to do and people you want to meet, don't think about the outcome, just runhard.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保障防汛抗旱以及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改善太湖流域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太湖流域,包括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以下称两省一市)长江以南,钱塘江以北,天目山、茅山流域分水岭以东的区域。

第三条太湖流域管理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兴利除害、综合治理、科学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太湖流域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家建立健全太湖流域管理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太湖流域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国务院水行政、环境保护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太湖流域管理的有关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太湖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在管辖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监督管理职责。

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太湖流域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对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实行地方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与考核评价制度。

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防汛抗旱、水域和岸线保护以及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等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调整经济结构,优化产业布局,严格限制高耗水和高污染的建设项目。

第二章饮用水安全第七条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饮用水水源地,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障饮用水供应和水质安全。

第八条禁止在太湖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有毒有害物品仓库以及垃圾场;已经设置的,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太湖、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取水总量控制情况进行实时监控。

对取水总量已经达到或者超过取水总量控制指标的,不得批准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第十九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等部门和两省一市人民政府,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拟定太湖流域水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

太湖流域水功能区划未涉及的太湖流域其他水域的水功能区划,由两省一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等部门拟定,征求太湖流域管理机构意见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调整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第二十条太湖流域的养殖、航运、旅游等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划,应当遵守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

在太湖流域湖泊、河道从事生产建设和其他开发利用活动的,应当符合水功能区保护要求;其中在太湖从事生产建设和其他开发利用活动的,有关主管部门在办理批准手续前,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水功能区保护要求征求太湖流域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功能区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公布水资源状况;发现水功能区未达到水质目标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报。

主要入太湖河道控制断面未达到水质目标的,在不影响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应当通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其入湖口门并组织治理。

第二十二条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太湖流域综合规划和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等要求,组织采取环保型清淤措施,对太湖流域湖泊、河道进行生态疏浚,并对清理的淤泥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三条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用水定额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用水消耗,提高用水效率,并鼓励回用再生水和综合利用雨水、海水、微咸水。

需要取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在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中按照行业用水定额要求明确节约用水措施,并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太湖流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4号《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已经201X年8月2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X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理二○一一年九月七日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保障防汛抗旱以及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改善太湖流域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太湖流域,包括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以下称两省一市)长江以南,钱塘江以北,天目山、茅山流域分水岭以东的区域。

第三条太湖流域管理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兴利除害、综合治理、科学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太湖流域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家建立健全太湖流域管理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太湖流域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国务院水行政、环境保护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太湖流域管理的有关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太湖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在管辖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监督管理职责。

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太湖流域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对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实行地方政府目标责任制与考核评价制度。

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将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防汛抗旱、水域和岸线保护以及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等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调整经济结构,优化产业布局,严格限制高耗水和高污染的建设项目。

第二章饮用水安全第七条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合理确定饮用水水源地,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障饮用水供应和水质安全。

第八条禁止在太湖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有毒有害物品仓库以及垃圾场;已经设置的,当地县级政府应当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九条太湖流域县级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日常巡查制度,并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设置水质、水量自动监测设施。

第十条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按照水源互补、科学调度的原则,合理规划、建设应急备用水源和跨行政区域的联合供水项目。

按照规划供水范围的正常用水量计算,应急备用水源应当具备不少于7天的供水能力。

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活饮用水国家标准的要求,编制供水设施技术改造规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供水安全应急预案。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制定实施方案。

太湖流域供水单位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工作方案,并报供水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应急备用水源和应急供水设施;(二)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和处理;(三)组织指挥体系和应急响应机制;(四)应急备用水源启用方案或者应急调水方案;(五)资金、物资、技术等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太湖流域市、县政府应当组织对饮用水水源、供水设施以及居民用水点的水质进行实时监测;在蓝藻暴发等特殊时段,应当增加监测次数和监测点,及时掌握水质状况。

太湖流域市、县政府发现饮用水水源、供水设施以及居民用水点的水质异常,可能影响供水安全的,应当立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第十四条发生供水安全事故,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立即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并根据供水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按照职责权限启动相应的供水安全应急预案,优先保障居民生活饮用水。

发生供水安全事故,需要实施跨流域或者跨省、直辖市行政区域水资源应急调度的,由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对太湖、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的水工程下达调度指令。

防汛抗旱期间发生供水安全事故,需要实施水资源应急调度的,由太湖流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下达调度指令。

第三章水资源保护第十五条太湖流域水资源配置与调度,应当首先满足居民生活用水,兼顾生产、生态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维持太湖合理水位,促进水体循环,提高太湖流域水环境容量。

太湖流域水资源配置与调度,应当遵循统一实施、分级负责的原则,协调总量控制与水位控制的关系。

第十六条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商两省一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太湖流域综合规划制订水资源调度方案,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两省一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实施。

水资源调度方案批准前,太湖流域水资源调度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引江济太调度方案以及有关年度调度计划执行。

地方政府、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和水工程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水资源调度方案和调度指令的执行负责。

第十七条太浦河太浦闸、泵站,新孟河江边枢纽、运河立交枢纽,望虞河望亭、常熟水利枢纽,由太湖流域管理机构下达调度指令。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对流域水资源配置影响较大的水工程,由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商当地省、直辖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调度指令。

太湖流域其他水工程,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下达调度指令。

下达调度指令应当以水资源调度方案为基本依据,并综合考虑实时水情、雨情等情况。

第十八条太湖、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实行取水总量控制制度。

两省一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取水总量控制情况和本年度取水计划建议报太湖流域管理机构。

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取水总量控制指标,结合年度预测来水量,于每年2月25日前向两省一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年度取水计划。

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太湖、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取水总量控制情况进行实时监控。

对取水总量已经达到或者超过取水总量控制指标的,不得批准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第十九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等部门和两省一市政府,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拟定太湖流域水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

太湖流域水功能区划未涉及的太湖流域其他水域的水功能区划,由两省一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等部门拟定,征求太湖流域管理机构意见后,由本级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调整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第二十条太湖流域的养殖、航运、旅游等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划,应当遵守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

在太湖流域湖泊、河道从事生产建设和其他开发利用活动的,应当符合水功能区保护要求;其中在太湖从事生产建设和其他开发利用活动的,有关主管部门在办理批准手续前,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水功能区保护要求征求太湖流域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功能区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公布水资源状况;发现水功能区未达到水质目标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报。

主要入太湖河道控制断面未达到水质目标的,在不影响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应当通报有关地方政府关闭其入湖口门并组织治理。

第二十二条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按照太湖流域综合规划和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等要求,组织采取环保型清淤措施,对太湖流域湖泊、河道进行生态疏浚,并对清理的淤泥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三条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加强用水定额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用水消耗,提高用水效率,并鼓励回用再生水和综合利用雨水、海水、微咸水。

需要取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在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中按照行业用水定额要求明确节约用水措施,并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

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二十四条国家将太湖流域承压地下水作为应急和战略储备水源,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采,但是供水安全事故应急用水除外。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第二十五条太湖流域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两省一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太湖流域湖泊、河道纳污能力,向两省一市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两省一市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等确定的水质目标和有关要求,充分考虑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制订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和控制计划,经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两省一市政府批准并公告。

两省一市政府应当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和控制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分解下达到太湖流域各市、县。

市、县政府应当将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

第二十六条两省一市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工作需要,制订本行政区域其他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经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报本级政府批准,并由两省一市政府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和优化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布局的需要,制定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并商两省一市政府确定和公布在太湖流域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具体地域范围和时限。

第二十八条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便于检查、采样的规范化排污口,悬挂标志牌;不得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禁止在太湖流域设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水环境综合治理要求的造纸、制革、酒精、淀粉、冶金、酿造、印染、电镀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生产项目,现有的生产项目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应当依法关闭。

在太湖流域新设企业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清洁生产要求,现有的企业尚未达到清洁生产要求的,应当按照清洁生产规划要求进行技术改造,两省一市政府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新孟河、望虞河以外的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1万米上溯至5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化工、医药生产项目;(二)新建、扩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三)扩大水产养殖规模。

第三十条太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5000米范围内,淀山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201X米范围内,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岸线内和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上溯至1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输送设施和废物回收场、垃圾场;(二)设置水上餐饮经营设施;(三)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四)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五)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六)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