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人侵权形态划分及其责任承担标准的法律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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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人侵权类型的区分技巧

多数人侵权类型的区分技巧
法硕考研
2014.1法1.2硕4 考研辅导
多数人侵权类型的区分
1.共同侵权 基本概念:两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 法条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八条。 区分要点:共同侵权人有意思联络,且该意思是侵权的意思。 举例分析:甲乙丙三人合谋殴打丁,该三人依据合谋方案致丁重伤,甲乙丙的行为就是共同 侵权,三人有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
3.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 基本概念:两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并造成同一损害。若每个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 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若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按份担责,不能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担责。 法条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一、十二条。 区分要点:行为人之间无意思联络,每个侵权人都有侵权的意思,造成同一损害。 举例分析:甲乙丙三化工厂向下游排污,致使下游丁承包的鱼塘因污水影响,全部鱼苗死亡。 若环保局以及其他鉴定机构鉴定每家化工厂的污水都足以造成丁的鱼苗全部死亡,那么甲乙 丙承担连带责任;若经鉴定甲乙丙排放的污水量叠加起来才能致使丁的鱼苗全部死亡,那么 甲乙丙按照各自的排污量承担按份责任,无法确定各自排污量的,平均分摊。
2.共同危险行为 基本概念:两人以上实施危机他人人身或财产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 害人的情形。 法条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条。 区分要点:数行为人之间无侵权的意思联络,无法确定实际侵害人。 举例分析:甲乙丙嬉戏玩耍,一起从高楼向下扔酒瓶,结果其中一个酒瓶砸中路人致伤,但 是无法确定该酒瓶是谁扔出,由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
简化区分技巧:依据有无意思联络以及是否有侵权意思,可以将三者区分简化为以下图示, 判断时可以从该角度出发来进行初步判断,进而分析时使用上述各类型要点。
共同侵权
共同危险
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
பைடு நூலகம்

共同侵权责任探析_共同侵权行为责任

共同侵权责任探析_共同侵权行为责任

共同侵权责任探析_共同侵权行为责任共同侵权责任探析一、共同侵权行为本质属性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属性究竟是什么,是规定共同侵权责任中争论最大的问题,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问题是指法律上责令数个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这种依据主要体现在对“共同”的理解上。

笔者认为,从立法趋势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立法对于共同侵权的本质属性的认识正在由主观方面逐渐向客观方面转变,这种立法意图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一、保证受害人的损害能够得到赔偿;二、也表明国家对于共同危害行为的态度是严厉的;三、鼓励共同侵权人彼此监督,实现处罚上的客观公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20号)在承认主观主义立场的同时也承认了客观主义立场,将二人以上既没有共同故意也没有共同过失但行为直接结合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的,也认为是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引起了诸多争议,很大原因在于司法解释同时采用了主观和客观两个标准来认定共同侵权行为。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这两个请求权的基础并不一样,前一个请求权的基础是过错,后一个请求权的基础是损害行为。

在《侵权责任法》规定中,立法机关仍然采取《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的内容,即:“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立法机关的倾向性意见是,上述条文的内容,就是包括主观的共同侵权和客观的共同侵权,并不是只有共同过错的共同侵权,共同的行为造成一个结果,原因行为和损害结果不可分的,同样可以认定为共同侵权行为,同样要承担连带责任。

以王利明教授为代表的学者反对这样规定,认为共同侵权的本质特征应当是主观标准,只有具备共同过错要件才能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多数学者的意见认为,将共同侵权行为适当扩大,对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是有益的,因此,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可以适当向客观标准扩大,因此,可以采用这样的条文内容,并加以适当的解释。

二、共同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一)主体的复数性所谓主体的复数性,行为人必须是两人或者两人以上,他们被称为“共同行为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体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生活环境中普遍存在各种潜在的风险和危险。

当个体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其侵权责任的理解和适用就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并规范侵权责任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2020年实施。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对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编进行理解和适用的体会进行探讨。

一、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侵权责任编的第一章第一条明确规定了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不得侵害他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等合法权益。

侵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条规定了侵权责任的核心要义,即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并且一旦侵权必须承担责任。

这体现了保护个人权益和维护社会正义的目标,对于基本的社会公平和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侵权行为的认定与举证责任在侵权责任编中,侵权行为的认定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第四章第一百三十四条明确规定:“权利人主张对方构成侵权的,应当举证。

”这意味着,在侵权责任的适用中,权利人需要对对方的侵权行为进行举证,才能够确立起侵权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举证责任是一个相对较为困难的问题。

因为一些侵权行为常常是在秘密或者单方面进行的,权利人可能很难获得证据。

此时,法院在适用侵权责任时应当给予相应的考虑和判断,采取合理的方式确定侵权行为,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三、损害赔偿的适用与限制侵权责任编中详细规定了损害赔偿条款。

在第五章中,明确了侵权行为导致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

对于损害赔偿的具体计算和适用,法律也作出了详细规定,例如在人身损害中要考虑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在财产损害中要考虑财产重新修复费、财产减值损失等。

然而,侵权责任编也对损害赔偿进行了一定的限制。

第五章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侵权导致的损害超出侵权行为人预见的,超出被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条规定了过错原则,并对损害赔偿进行了一定的限制。

避免因赔偿过高导致侵权人承担不合理的经济负担。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绿色规则探析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绿色规则探析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绿色规则探析摘要:文章通过分析《民法典》侵权归责方式“一元化”、公私法概念界定不清、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惩罚”功能不足等方面的缺陷,提出针对不同民事责任形式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利用公私法结合发挥制度优势的手段、扩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等建议,以期更好地实现保护公益目的,实现我国民法生态化与社会化的有效提升。

关键词: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绿色规则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0438(2021)06-0037-03(三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北宜昌443002)一、“绿色规则”的价值及在民法典中的应用2017年颁布的《民法总则》第一章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一“绿色原则”具有在民法典中确立环境保护的价值观并与民法固有价值进行制度化衔接、建立司法判断的基本价值标准的功能。

[1]在此基础上,《民法典》中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绿色原则”,并且在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中有近30个条文涉及民事主体的生态环境保护权利义务,建立了《民法典》的“绿色规则”体系。

但是由于近代民法制度强调意思自治、倡导所有权绝对、遵循过失责任原则,无法有效地调整所有的生态环境问题给他人、社会公众造成的损害。

绿色规则的出现,用一种整体的世界观对待人类社会和自然界,强调人与生态环境是生命共同体,人类的自我实现是在人和自然的内在和谐中达到的,肆意破坏自然环境最终伤害的还是人类自身。

绿色规则既是对生产生活方式的理念倡导,更是对民法法律规范实施的价值宣示,贯彻在民法典具体制度中,有助于法律效力形成,取得制度效果。

[2]二、侵权责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一)环境侵权“一元”归责原则的适用分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也规定:不论是否存在过错,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均应承担侵权责任;以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是指对个人或者法人因违反民事法律规定而
导致他人受损失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进行规定的编,主要包括侵权行为的认定、损害赔偿、侵权责任的承担、故意侵权和过失侵权等方面的内容。

该编的理解与适用主要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侵权行为的认定原则上应遵循法律规定,适用法律的最初原则和基本原则,确定是否构成侵权行为。

对于涉及判断主观因素的情况,应根据证据推定原则,看是否具备了故意、过失等主观上的侵权要件。

其次,损害赔偿应该根据事实认定损失因果关系,并按照法律规定的补偿原则
给予合适的赔偿。

同时,应考虑到侵权人的经济承担能力,不得过分损害侵权人的合法利益。

第三,侵权责任的承担应该根据具体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情况进行判断,可
以采用的方式主要包括自愿承担责任、法定承担责任、判定义务人承担责任等。

最后,对于故意侵权和过失侵权的处理,应根据不同情况采用的方法也不同,
对于故意侵权,应按照法律规定予以惩罚;对于过失侵权,则可以针对过失的程度和情况做出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和程度的判断。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实践中的问题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实践中的问题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实践中的问题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关系。

其中,侵权责任编是民法典中的重要内容之一,主要涉及到个人或组织因过错或其他侵害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后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面临着一些问题,下面就侵权责任编实践中的问题进行探讨。

首先,侵权的主体范围模糊。

侵权责任编规定了被侵权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但并未明确规定侵权的主体范围。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新型侵权行为的出现,如何界定侵权主体成为了一个难题。

例如,个人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侵犯他人隐私的言论或图片,此类侵权行为的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网络平台。

因此,对于侵权的主体范围应进行明确界定,既要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要避免对侵权主体过分追责。

其次,赔偿方式多样性引发争议。

在侵权责任编实践中,赔偿方式的多样性往往会引发争议。

侵权责任编规定了赔偿方式的多种选择,如金钱赔偿、恢复原状、消除影响、道歉等。

然而,在具体实施中往往难以确定采取何种方式进行赔偿。

例如,某个公司泄露了用户的个人信息,给用户造成了精神损害,此时既可以采取金钱赔偿的方式补偿用户的精神损害,也可以要求公司恢复原状并消除影响。

因此,如何在实践中准确选择合适的赔偿方式,需要考虑到被侵权人的利益和侵权行为的性质。

另外,证明责任的难度较大,容易导致侵权维权困难。

侵权责任编规定了被侵权人要请求赔偿时应当举证证明损害的发生和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侵权行为往往发生在事实背后,被侵权人要证明侵权事实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不容易。

例如,在医疗纠纷中,患者如何证明自己的损害与医生的医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一个长期争议的问题。

因此,需要在侵权责任编的实施中加大对证明责任的约束,为被侵权人提供更多的证明途径和证明形式。

最后,民事制裁力度不足。

侵权责任编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侵权行为的损害难以以金钱衡量,或者被侵权人在侵权行为发生后追求的不仅仅是经济赔偿。

侵权责任形态

侵权责任形态

侵权责任形态侵权责任的承担有很多种形态,根据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处理⽅式。

侵权责任形态侵权责任形态是指确定侵权责任在侵权法律关系当事⼈之间进⾏分配的形式。

由于承担侵权责任主体的复杂性,责任形态既有单独责任,⼜有多数⼈责任。

在多数⼈责任中,⼜包括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补充责任、按份责任等。

(⼀)连带责任所谓数⼈侵权中的连带责任,是指数个侵权⼈实施了共同侵权⾏为、共同危险⾏为、以聚合的因果关系表现的⽆意思联络的数⼈侵权⾏为⼈,依法应当向被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侵权⾏为⽽产⽣的连带责任是法定责任,不因加害⼈内部的约定⽽改变。

加害⼈之间基于共同协议免除某个或某些⾏为⼈的责任,对受害⼈不产⽣效⼒,也不影响连带责任的适⽤。

(⼆)按份责任按份责任,是指数个责任⼈各⾃按照⼀定的份额对债权⼈承担的赔偿责任。

在⽆意思联络的数⼈侵权的情况下,⾏为⼈对外也可能承担按份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了部分的因果关系,⼜称共同的因果关系,指数⼈实施分别侵害他⼈的⾏为,主观上并⽆意思联络,由加害⼈分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补充责任补充责任,是指在不能够确定实际加害⼈或加害⼈不能够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况下,由补充责任⼈在⼀定范围内对受害⼈直接承担赔偿责任的责任形态。

补充责任的主要特点在于:第⼀,补充责任具有次位性。

在补充责任的情况下,⾏为主体和责任主体发⽣了分离,⾏为⼈承担责任的同时,还可能使⾏为⼈之外的⼈承担责任,责任主体不⼀定是直接的⾏为⼈。

补充责任是⼀种第⼆顺序的责任。

第⼆,补充责任具有从属性。

第三,补充责任⼤多是⼀种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相应的责任所谓相应的责任,是指根据补充责任⼈的过错程度和原因⼒⼤⼩承担的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在多个条款中,规定了“相应”的责任。

第⼀,相应责任⼀般是对外责任,即对受害⼈承担的责任。

第⼆,相应的责任也可能是对外应负的责任份额。

第三,相应的责任常常是对补充责任的限定。

相应的补充责任,⾸先应当确定相应的份额,如果需补充范围超过相应份额的,以相应份额为准;其次,如果需要补充范围⼩于相应份额的,以实际需要补充的份额为准;再次,需要确定在补充责任的范围内,应当承担多⼤的相应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变化大全精选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变化大全精选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变化大全精选一、引言本文旨在概述《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的重要变化。

侵权责任编是《民法典》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侵权责任编的基本原则侵权责任编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1. 平等自愿原则:依法行使和保护权利的人应当尽量避免侵害他人的权利。

2. 侵权责任原则: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过错责任原则:对于侵权行为,应当根据过错程度确定侵权责任。

4. 损害赔偿原则:侵权行为导致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主要变化1. 累计侵权责任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对于多个侵权行为导致同一损害结果的情况,依法应当承担累计侵权责任。

2. 临近责任对于因紧急救助行为造成损害的情况,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应当根据临近责任原则,确定责任承担方式。

3. 产品责任对于制造者、销售者存在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损害的情况,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应当承担产品责任,并在法定范围内提供相应赔偿。

4. 丧失行动能力人侵权责任对于丧失行动能力人的侵权行为,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依照《民法典》的规定,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责任承担方式。

6. 惩罚性赔偿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对于恶意侵权行为,受害人可以请求惩罚性赔偿,以起到警示和打击恶意侵权的作用。

7. 公共权益诉讼《民法典》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公共权益诉讼制度,提供了一种强制性的途径来保护公共利益。

四、结论根据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分析和总结,随着新《民法典》的实施,侵权责任的适用和责任承担方式发生了一些重要变化。

这对于提高侵权责任的预防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都具有重大意义。

尽管本文仅对变化进行了概述,并未详细论述每一条规定,但希望能为读者提供一份初步了解《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变化的资料。

注:本文所述内容仅供参考,具体的法律适用应以《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为准。

民事侵权的责任形态探析

民事侵权的责任形态探析

民事侵权的责任形态探析一、民事侵权责任形态的基本类型侵权责任形态,是指侵权责任在不同的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的表现形式,简言之,就是如何在当事人之间分配侵权责任。

具体来说,大致有自己责任和替代责任、单方责任和双方责任、单独责任和数人责任等几种类型。

(一)自己责任和替代责任行为人因自己的过错,作为或不作为导致了他人的损害,而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的,称之为自己责任。

行为人或者物件造成的伤害,由与行为人有特定关系或者管领该物件的责任人负责赔偿的,称之为替代责任。

1.自己责任自己责任,也称直接责任,是指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责任的情形。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有大量法条规定了自己责任,第1165条和1166条规定了自己责任的承担方式,第1165条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推定过错责任原则,第1166条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对于过错责任、推定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区分,可以从立法表述方式来分析。

(1)过错责任。

主要有两种表述方式,即“过错+承担责任”和“未尽职责+承担责任”。

比如《民法典》第1218条是典型的过错责任表述方式,即“过错+承担责任”的表达方式,首先从正面表述行为人有过错,再表述其承担侵权责任。

第1200条的表达方式相对少见,属于“未尽职责+责任”的表述方式,从法条中看不到“过错”的字眼,必须通过仔细分析,才能得出过错责任的结论。

从法条的规定来分析,原告要举证证明被告教育机构未尽到相应职责,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也就是说,原告应当证明被告有过错。

因此,该法条实际包含了过错责任的表述。

(2)推定过错责任。

主要有三种表述方式,即“推定有过错”、“能够证明尽到职责+不承担责任”和“不能证明没有过错+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222条是典型的推定过错责任的表述方式,因为在法条中直接表述“推定有过错”。

这种情形最好把握,从举证责任角度而言,被告医疗机构如要求免除责任,必须证明其没有过错,否则推定其有过错,要承担侵权责任。

第1199条也是一种推定过错责任的表述方式。

数人侵权的责任形态

数人侵权的责任形态

1: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过错,侵害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特征:1、主体的复数性:行为主体是多个人2、主观的共同过错:行为人主观上有共同过错3、行为的共同性:行为相互联系,形成一个统一的致损原因4、结果的同一性:共同过错行为造成同一损害后果5、责任的连带性: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2:XX帮助行为:XX是指利用言语对他人进行开导、说服,或通过刺激、利诱、怂恿等办法使被XX着接受XX意图,进而从事某种侵权行为。

构成要件:XX 人出于故意;被XX人实施了侵权行为;XX人与被XX人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帮助行为是指通过提供工具、指示目标或以言语激励等方式,从物质上和精神上帮助实施加害行为的人。

要件:帮助人出于故意;帮助人实施了帮助行为(物质上和精神上);帮助人实施的帮助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实施的危险行为都有造成他人损害的可能,其中一人或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但不知数人中何人造成实际的损害。

特征:数人实施危与他人的行为;数人之间具有共同过失;各个共同危险行为大多都具有时间上和空间上的同一性;共同危险行为人中的部分人实际造成了损害后果;无法确定具体实施侵权行为的人。

要件:数人实施了共同危险行为;数人的危险行为均有可能造成损害后果;损害结果已经发生,但不知何人造成损害;虽不能确定具体加害人,但必然是共同危险行为人造成的;行为人没有法定的抗辩事由4: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指数个行为人事先并无共同的过错。

只是因为行为偶然结合致同一受害人遭受同一损害。

特征:各行为人无共同过错;各行为人的行为偶然结合造成对受害人的同一损害;在责任后果上,采用连带责任或按份责任。

以累积因果关系表现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侵权责任法》第11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认定与责任承担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认定与责任承担
, 只是偶 然因素 使各行为人 的行为 结合 造成 同一损 害后 果,各 行为人 只对 自己的过错 行为承 担责 任, 才具 有可责 难性 。其 次 , 要平 衡行 为人 的行为 自由和被 害人
人 侵权行 为 与一般共 同侵权 行 为的本质 区别 。所谓 “ 意思联 的权 利救济 , 无 以体现 社会 的公平 正义 。“ 侵权 行为法 的主要 任务 ” 民事 主体 络” 是指行 为人 既没有共 同故 意, 也没有 共 同过 失 。 申言之 , 各行 在于如何 构建法益保护 与行为 自由之 间的矛盾 关系。0 为人 对 自己的行为与他 人行为发生 结合缺乏 事先的预见 , 造成 同
意思 联络 的多数人 侵权 , 并对其 构成要 件和责 任承担 作 了区 分 。 无意 思联络 的数 人侵权 的概述 ( ) 意思联络 的数人 侵权 的概念 与特征 一 无 所谓无意 思联络 的数人侵权 , 指二人 以上没 有共 同的意思 是 联络 , 无共 同的过 失, 其行 为相互 结合造成 他人人 身或 财产 也 但 损害 , 害后果 同一 , 损 由数人承担 相应 的法律责 任的侵 权行 为。 其法律特 征表现 为 : I数人 分别实 施侵权 行为 。 () 所谓“ 分别 实施
权 归责的基础 是行为人 主观的共 同过错性 , 正是各共 同加害人在

主观 上具有 共 同过错 , 才使其 行 为成 为相 互管理 的一个 整体 , 共 同成 为损 害结果 的原因 , 是损害 结果具 有整 体的不 可分割性 。 主 观 的共同过 错 , 使共 同肌害人 的行为 具有 可责难 性, 使得共 同加 害人 具有承 担连带 责任 的正 当基 础 。 而无意 思联络 的数人侵 权 ,

无 共 同过 错 , 各个 行为人 的行为 也只是 单独 的行为 , 因而不 能按 照 共 同侵 权处理 。。 ” 笔者 认为 , 现代 侵权 责任法对 数人侵 权形态 的划 分标准 呈现 多元 化: 首先 , 责任法遵 循理性 原则, 侵权 要求侵 权 人 的承担责任 应 当与其 理性预 期相 一致 。无意 思联络 的数人 侵权 与共 同侵权 的本质 区 别在于 是否具 有共 同的过 错 。共同侵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维权意识的增强,侵权行为日益频繁,对侵权责任的界定和适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我国于2021年开始实施的民法典中,专门制定了侵权责任编,对侵权行为的认定、责任的承担以及救济措施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本文将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角度,对其理解与适用进行探讨。

一、侵权责任的认定在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的认定主要有三个要素: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和过错。

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损害结果是指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的实际损害。

过错是指侵权人的违法行为是有过错的。

侵权责任编对侵权行为的认定进行了具体规定,包括侵权行为的种类、标准和举证责任等。

例如,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行车违规、违规变更车道、超速行驶等行为都属于侵权行为。

而在产品质量纠纷中,生产者提供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也属于侵权行为。

对于损害结果的认定,侵权责任编明确规定了实际损害的范围,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精神损害等。

对于精神损害的认定,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更加注重对受害人主观感受的尊重,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和标准。

二、侵权责任的承担侵权责任的承担主要包括民事赔偿责任和其他救济措施。

民事赔偿责任是侵权人根据法律规定,对受害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了民事赔偿的种类和范围,包括损失赔偿、维权费用赔偿、利益损失赔偿等。

在确定赔偿金额时,侵权责任编明确了几个原则。

首先是实际损失原则,即赔偿的金额应当等于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

其次是损失预测原则,即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合理推测受害人可能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

最后是利益损失原则,即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给受害人的正当利益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除了民事赔偿责任外,侵权责任编还规定了其他救济措施,如停止侵害行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这些措施的目的是通过制裁侵权人,恢复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数人侵权的形态划分与责任承担

数人侵权的形态划分与责任承担

数人侵权的形态划分与责任承担作者:黄媛媛来源:《商品与质量·消费视点》2013年第12期摘要:数人侵权行为是侵权行为中的特殊形态,《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后,实践中该如何认定及认定之后的责任划分存在诸多不确定,学术界因此展开激烈的探讨,笔者认为应当结合法律条文,尽量明确认定的标准,在法律上给出相对确定的责任主体与承当方式。

关键词:侵权行为;数人侵权;责任2010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填补了我国民事法律规范的又一空白,对于民事制度的完整和民法典的编纂具有重大意义。

《侵权责任法》的第二章对于数人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承担做出了相关规定,表面上看区分了数人侵权的几种类型,并且针对不同类型规定了不同的法律责任,但是仔细读过之后还是会产生许多疑问:数人侵权行为的划分标准是什么?两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是否两人以上实施的侵权行为都要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不是如何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对待?对此,《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未免过于单薄简单了,也为此在理论见掀起了轩然大波。

下面根据法条的规定,笔者将陈述自己对数人侵权的理解。

一、共同侵权行为此处所述的共同侵权为典型的共同侵权。

关于共同侵权的认定标准,理论界主要存在主观说、客观说和折中说三种主要观点:1、主观说认为共同侵权行为是指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共同的过错,主张共同侵权行为的成立,加害人之间必须有共同的通谋,或者没有通谋,但是对于损害有共同的认识。

因此,主观说又分为意思联络说和共同过错说。

王利明教授也认为共同侵权的本质特征在于数个行为人对损害结果具有共同过错,既包括共同故意,也包括共同过失。

2、客观说扩大了侵权责任的使用范围,认为只要各侵权人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在客观上是不可分割的就是共同侵权行为。

王泽鉴教授将此表述为:共同侵权行为之成立,以加害人间有共同行为足以,于此行为以外,有无共同之认识在所不问。

3、张新宝教授则是折中说的代表人,其认为共同侵权行为的判断应该考虑主客观两方面要素。

侵权责任分类十种

侵权责任分类十种

杨立新教授观点: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主要责任形态有十种第一,自己责任第6条第1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是经典规定,此外,第36条第1款“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37条第1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属于自己责任。

第二,替代责任对人的替代责任有六种,即第32条第一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第34条第1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第34条第2款“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第35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54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57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四章的特殊性也在于此,其大都规定的是替代责任。

第三,连带责任从《民法通则》第87条“【连带之债】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5条第一款“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

侵权责任承担比例怎么划分

侵权责任承担比例怎么划分

侵权责任承担⽐例怎么划分侵权⾏为是指侵权⼈存在过错,损害他⼈合法民事权益的⼀种违法⾏为。

侵权⼈要承担侵权责任,造成受害⼈损失的,要进⾏赔偿。

⽽有些侵权⾏为是两以上共同实施的,那么侵权责任承担⽐例如何划分?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侵权责任承担⽐例怎么划分两⼈以上共同实施同⼀侵权⾏为,能够确定责任⼤⼩的,各⾃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的,平均承担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七⼗条【共同危险⾏为】⼆⼈以上实施危及他⼈⼈⾝、财产安全的⾏为,其中⼀⼈或者数⼈的⾏为造成他⼈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的,由侵权⼈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的,⾏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千⼀百七⼗⼀条【分别侵权承担连带责任】⼆⼈以上分别实施侵权⾏为造成同⼀损害,每个⼈的侵权⾏为都⾜以造成全部损害的,⾏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千⼀百七⼗⼆条【分别侵权承担按份责任】⼆⼈以上分别实施侵权⾏为造成同⼀损害,能够确定责任⼤⼩的,各⾃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的,平均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承担⽅式有哪些(1)停⽌侵害停⽌侵害是指被侵权⼈对于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正在进⾏的或继续之中的侵权⾏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终⽌,它可以适⽤于各种侵权⾏为,只要这种违法⾏为正在进⾏之中或在延续的情形下;(2)排除妨碍排除妨碍是由侵权⼈解除因其⾏为引起的妨碍他⼈正常⾏使权利和实现利益的客观事实状态,这种⽅式主要适⽤于物权,特别是相邻权受到侵害的场合;(3)消除危险危险是对将来的、有造成侵权损害后果可能的事实和状态⽽⾔的,处在此种状态中的被侵权⼈有权请求法院要求侵权⼈予以消除;(4)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侵权⼈将其⾮法占有的或管理的财产转移给被侵权⼈。

⼀般⽽⾔,有权请求返还财产的是财产的所有⼈;同时该财产必须还存在,如果不复存在,只得赔偿损失或承担其他责任;如果侵权⼈将该财产转让给第三⼈的,还要看第三⼈在受让财产时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如果符合,为第三⼈利益及整个交易安全考虑,也不得请求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恢复原状主要适⽤于财产损害的场合,它是请求侵权⼈恢复到物原来的状态。

物业服务提供者安全保障义务探析——以第三人侵权为视角

物业服务提供者安全保障义务探析——以第三人侵权为视角
不 系 统 。 需 要 从 探 究 物 业 服 务 提 供 者 负 有 安 全 保 障 义 务 的理 论 依 据 和 法 律 依 据 出发 , 厘 清 安 全 保 障 义 务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的 四个 构 成 要 件 为 基 础 , 进 而 明 确 安 全 保 障 义 务 入 就 其 过 错 程 度 承 担 一 定 的补 充 责 任 。 [ 关键词] 第三人侵权 ; 物 业 服 务 提供 者 ; 责任形 态; 安 全 保 障 义 务 [ 作者简介] 刘 贞磊 ( 1 9 8 5 一) , 男, 青 海 民族 大 学 法 学 院 2 0 1 1级 民 商 法 学硕 士研 究 生 , 主 要 从 事 民法 学 研 究。
( 二) 法 律依 据
在我国, 第 三人 侵权 情形 下 , 物业服 务 提供 者 因未尽 到安 全保 障义 务 而承担 侵权 责任 的法 律依 据 比较 明 确, 主要 散见 于 侵权 责任 法 、 最 高人 民法院 有关 司法解 释 以及 物业 管理 条例 中。 1 . 侵权 责任 法层 面 。根 据我 国《 侵 权责 任法 》 第3 7条的规 定 可知 , 第 三 人应 当就 其侵 权行 为给 他人造 成
条 件 。这不 仅能够 促进 侵权 责任 法上 安全 保 障义务 理论 的 完善 , 而 且 对现 实 生活 中此类 纠 纷 的解 决 以及社
区矛 盾的化 解大有 裨 益 。


物 业服 务提 供 者 负 有 安 全 保 障 义 务 之 依 据
第 三人 侵权 情形 下 , 物业 服务 提供者 的行 为方 式往 往表 现 为不作 为 , 而 存在 作为 义务 是不作 为 侵权成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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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侵权责任法》讲稿范文(三篇)

2024年《侵权责任法》讲稿范文(三篇)

2024年《侵权责任法》讲稿范文【开场白】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嘉宾, 大家好!今天我非常荣幸站在这里, 向大家介绍2024年《侵权责任法》的重要内容和意义。

侵权责任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其内容和适用在不断发展变化中。

2024年颁布实施的《侵权责任法》, 在充分吸取以往法律实践经验的基础上, 更加贴近新时代社会发展的需要, 具有鲜明的特点和重要意义。

下面, 我将从法律的背景、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实施效果四个方面, 为大家做一次详细介绍。

【一、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 侵权行为在我国日益频发和复杂化。

旧版《侵权责任法》已不能很好地应对新时代的侵权问题, 迫切需要对现有法律进行修订和完善。

为此, 我国对《侵权责任法》进行了全面修订, 为适应社会发展新形势, 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基本原则】新版《侵权责任法》秉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宗旨。

其中, 以下几个原则尤为重要:1.侵权行为责任原则: 明确规定侵权行为的责任应该由侵权人承担。

这不仅有利于维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也对侵权行为起到了警示作用。

2.综合责任原则:将侵权责任分为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侵权人应承担不同层面的责任,以此来达到依法治理侵权行为的目的。

3.理性责任原则:在界定侵权责任时,要充分考虑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社会影响等因素,并依法调整相应赔偿额度,确保责任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三、主要内容】新版《侵权责任法》在内容上进行了全面调整和优化, 包括对侵权行为的认定、损害赔偿的原则、行为人的责任等方面的完善。

以下是主要内容的简要介绍:1.修订侵权行为认定标准: 在新版法律中, 对于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以更好地适应新时代的社会发展需求。

2.完善损害赔偿原则:新版法律强调了损害赔偿的依法原则,明确了损害赔偿的范围和赔偿额度的确定方法,以保障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侵权编的解读(20200806)

民法典侵权编的解读(20200806)

新 增 惩
体系

按份

数人侵害情形的

完善

修改与完善

责任
确定 规则

赔 偿
生态破坏责任的规定
七、高空抛物规则的多层次更新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第1236-1244条 1.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2.侵权人承担责任; 3.可能加害人适当补偿; 4.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相应义务。
谢 谢 观 看!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 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四、免责减责事由进一步扩充
(二)自助行为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第1177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 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 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 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 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三、公平责任中“公平”的回归
公平责任!
《民法通则》第109条规定;《民法通则》第 133条第2款;《民法通则》第129条;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第1186条 1.改变分担损失的根据; 2.限定适用范围; 3.直接规定适用情形。
四、免责减责事由进一步扩充 (一)自甘风险
民法典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第 1 1 7 6 条
修改要点解读
主讲人:齐伟
目1

2 3
4
5
6
7
一、侵权责任保护范围的扩展
《民法典》侵权编第1164条 【侵权责任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 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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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人侵权形态划分及其责任承担标准的法律探析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以无意思联络侵权人造成的损害是否可分为标准,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可分为三种形态:连带责任的无意思联络侵权行为、按份责任的无意思联络侵权行为和平均责任的无意思联络侵权行为。

(二)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责任方式
关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责任承担,2004年5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3条规定:“两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结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两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这条司法解释的规定,无意思联络的数个侵权行为直接结合则构成共同侵权,而无意思联络的数个侵权行为间接结合则不构成共同侵权。

相应的所应负的责任形式也有所区别,构成共同侵权则负连带责任,不构成共同侵权则负各自责任。

对法官来讲,要进行“直接结合”与“间接结合”的区分判断,是非常困难的心证过程。

因为要判断数个加害行为是“直接结合”或是“间接结合”,不仅要对行为结合的紧密程度进行量的判断,还要准确分析原因力对损害后果的作用,同时还要对加害行为是否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进行判断,这诸多心证过程,对法官来讲要求过于苛刻,难免会出现偏差。

在具体
的案件审判过程中,将会给扩大或者缩小共同侵权行为的适用创造更多的空间。

正如王利明教授对该规定的评价:“对于所谓直接、间接的区分过于模糊和抽象,而不同的责任形态对于当事人利害关系甚巨,这极大的损害了司法解释应有的确定性和操作性。

结合的紧密程度只能依据法官判断,赋予了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实际上可以自由认定直接和间接标准,任意选择适用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可能有权力滥用之虞”[9]。

鉴于最高院《解释》所采之间接结合、直接结合,判断过失大小及原因力比例等标准过于模糊和抽象,实践中难以操作,草案放弃了该认定方法,起草者以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是否足以造成全部损害以及能否确定个人责任大小为标准,对行为人分别规定了连带责任、各自责任和平均责任。

1.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连带责任。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11条规定,其构成要件为:(1)各行为人分别实施了加害行为,且数个行为中的每个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

(2)数人行为造成同一损害,且损害结果是不可分的。

其中损害结果不可分有事实上不可分与法律上不可分。

法律意义上的损害不可分与事实上的损害不可分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一组概念。

一般而言,损害在事实上不可分,则在法律上必然不可分。

但是,如果损害在事实上可分,则在法律上未必可分。

如前述案例,甲、丙分别驾车违章撞上乙车,造成乙的颈椎受伤瘫痪。

但无法判明到底是甲的行为还是丙的行为造成乙的颈椎受伤瘫痪,但甲或乙的行为均足以造成乙的颈椎损伤致瘫的后果,其损害结果不可
分。

同样上例中,如果甲、丙行为致乙颈椎伤和腰伤,但无法判定颈椎伤为谁所致,腰伤为谁所致,即这种损害虽然在事实上可分但法律上不可分。

而且,甲、丙行为均足以致乙颈椎伤和腰伤,因此依照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甲和丙仍然应承担连带责任。

可见,损害在事实上可分是法律上可分的基础,但事实上可分并不意味着在法律上必然可分。

只要损害后果法律上不可分,无意思联络侵权人就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各行为人的行为和损害结果都有直接因果关系,即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一种等价的因果关系,每个人的行为都可能造成全部损害后果。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让他们相互承担连带责任,是完全合理的。

(4)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即这种连带责任是法定的,不能通过举证自己无过错而免责。

对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连带责任,理论界有不同观点:多数学者从客观说为基础的共同侵权行为出发,认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造成他人同一损害并且损害在法律上不可分的情形,天然就属于共同侵权行为的范畴,自应适用连带责任。

也有学者认为,共同侵权行为只适用于意思联络或者共同过错的情形,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是偶然竞合,要求各致害人承担连带责任过于苛刻,对其来说不公平,所以主张“由各致害人分别承担责任”[10]。

另有学者认为,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造成同一不可分的损害后果,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11]笔者认为,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造成同一不可分的损害后果应承担连带责任,但此连带责任并非共同侵权连带责任。

正如王泽鉴先生所言:“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造成他人之同一损害并且损害在法律上不可分的情形本质上与共同
侵权行为不同,唯从举证困难之补救出发,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此乃法律上之特别规定”。

[12]
2.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按份责任和平均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12条对这两种形式做了规定。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其构成要件为:(1)各行为人分别实施了加害行为。

(2)数人侵权造成同一损害,且可以确定各自责任大小,或虽然不能确定责任大小,但数行为中的独立行为不能造成全部损害。

(3)各行为人的行为和损害结果属于多因一果关系。

每一个独立行为并不构成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而是多种原因结合起来造成同一损害结果。

因此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例如,一个小学生和同学们在一起踢球,把球踢向了旁边的配电房,他要到这个配电房上面比较困难,正好旁边有一个违章建筑形成了一个台阶,他顺着这个台阶到了配电房上,这个球正好落到了高压电线的防护栏里面,这个防护栏建筑高度按照建筑的标准应该超过一米八,由于施工单位偷工减料只建了一米二,小学生就很顺利地翻进了防护栏里面,最后被高压电击伤双臂截肢。

在这个案件中,电力设施的产权单位监管不力(不作为),违章建筑的产权人非法搭建台阶,防护栏的施工单位偷工减料,上述单位分别实施了侵权行为。

但任何一个独立的行为均难以造成这一损害,单独电力设施的产权单位不作为不能造成损害,仅有违章搭建的台阶无法造成损害;防护栏的施工单位偷工减料也并非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

因此本案不能适用连带责任,最终法院按照责任人过错的大小分别承担了一定比例的责任。

(4)行为人承担按份责任或平均责任。

严格地说,平均
责任也属于按份责任。

只是由于无法确定责任大小,只能由数侵权人平均分担责任。

但此处无法确定责任大小不同于上述承担连带责任的无意思联络侵权中的无法确定责任大小。

前述的无法确定责任大小的适用前提是每一个侵权行为人的行为均可能造成全部损害,因而行为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后者是在每一个侵权行为人的行为不可能造成全部损害情况下无法确定责任大小,因而行为人应当平均分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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