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探矿权价款计算费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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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当前采矿权办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当前采矿权办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当前采矿权办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6.06.29•【字号】黔国土资发[2006]81号•【施行日期】2006.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当前采矿权办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6]81号)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局,各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分局:近几年来,由于国家和省对采矿权管理的政策变化较大,我省暂停了部分矿种采矿权的新立、延续和变更等相关手续的办理工作。

近期,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号)和省政府发布实施的贵州省铝土矿资源勘查与开发专项规划,进一步明确了采矿权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相关政策,现根据部、省文件精神,就当前采矿权办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全面恢复加快办理到期现有合法采矿权延续手续全面受理各矿种到期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

各地要督促和指导有关矿山完善延续登记的相关材料。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延续登记:1、因各种原因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实施关闭的;2、自取得采矿权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进行生产、施工建设的;3、无正当理由中断生产、施工建设连续一年以上的;4、无正当理由超过矿山生产施工建设期一年以上未建成投产的;5、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时间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延续申请的;6、在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禁采区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与国家在建和拟建大中型矿山矿区范围重叠采矿权延续的办理:与正在建设中的国家和省规划的大中型矿山矿区范围重叠,但与在建大中型矿山建设单位已达成合理补偿小矿、整体收购或联合办矿等处置协议的,不再办理延续手续;与正在建设中的国家和省规划的大中型矿山矿区范围重叠,但尚未与大中型矿山建设单位达成处置协议的,对其提出妥善处置的要求,暂予以延续有效期1年;与拟建设的国家和省规划的大中型矿山矿区范围重叠的,可予以延续,但维持其原有的矿区范围不变,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29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29号)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10〕81号)日期:2011-01-10 来源:贵州省国土资源厅作者:厅储量处发布部门: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储量处点击数:65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10〕81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探矿权审批管理,推进矿产资源合理勘查,提高勘查工作质量,降低勘查投资风险,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审查和管理工作,现将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2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是指申请探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等需提交的地质勘查设计。

二、地质勘查单位对地质勘查成果质量负总责,严格加强对地质勘查活动各个环节的质量管理。

三、对于国土资源部发证的探矿权,其从事勘查工作的地质勘查单位对所编制的勘查实施方案提出初审意见后,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5人以上(含5人)专家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书。

四、对于省级发证的探矿权,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省煤田地质局、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局所属地质勘查单位编制的勘查实施方案,地质勘查单位提出初审意见后,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各局实行交叉审查,即:委托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对省煤田地质局、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局所属地质勘查单位编制的煤炭类及非煤炭类勘查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委托省煤田地质局对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局所属地质勘查单位编制的煤炭类勘查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委托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局对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省煤田地质局所属地质勘查单位编制的非煤炭类勘查实施方案进行评审。

要求组织5人以上(含5人)专家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书。

五、对于省级发证的探矿权,省内其他地质勘查单位、经国土资源厅备案的省外地质勘查单位编制的勘查实施方案,地质勘查单位提出初审意见后,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省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或省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组织5人以上(含5人)专家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书。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煤炭资源整合、调整布局方案中采矿权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6〕102号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煤炭资源整合、调整布局方案中采矿权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6〕102号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煤炭资源整合、调整布局方案中采矿权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6〕102号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局,各开发(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分局:为加快我省煤炭资源整合方案的实施,妥善解决资源整合中采矿权的处置问题,根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省有关文件精神,现将煤矿整合方案批复后采矿权办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简化采矿权办理手续,加快推进煤炭资源整合方案的实施(一)煤炭资源整合主要是合法煤矿之间对包含煤炭资源在内的有关生产要素的优化重组。

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资源整合属采矿权转让,应先办理采矿权转让手续,再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

为加快实施资源整合,简化手续,在采矿权办理中,不再办理采矿权转让审批手续,只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在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时,同时注销原有的采矿许可证(已经被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的除外);(二)缓交部分采矿权变更登记资料,加快采矿权变更登记办理进度。

根据规定,煤炭资源整合后形成的矿井只能有一套生产系统,而这套生产系统的形成必须在整合后的矿区范围内进行布置。

为加快整合后生产系统的合法建设,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时,对不能提交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可以先予以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但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设定为一年,有效期满后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并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和资源储量,重新确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

(三)根据规定,在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时,以下情况需要缴纳采矿权价款:1、凡纳入整合的煤矿开采的是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地,且尚未缴纳采矿权价款的,要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价款;2、凡在资源整合中新扩大的矿区范围,要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价款;需要缴纳采矿权价款的整合矿山可先行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相关费用在采矿许可证一年有效期满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时补交。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的意见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的意见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6.07.13•【字号】黔国土资发[2006]96号•【施行日期】2006.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的意见(黔国土资发[2006]96号)各市(州、地)、县国土资源局,各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分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局):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文件)提出了以矿产资源分类结合矿产地区域类型决定矿业权出让方式的管理规定。

贯彻执行12号文件对在我省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加快我省矿业权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为标志的市场化配置进程、加快全省矿业权市场建设将起到促进作用。

现将部1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贯彻意见如下,请遵照执行:一、确定矿业权出让方式的调整意见(一)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全省矿业权出让方式按国土资源部12号文件规定办理。

(二)铝土矿、金矿是我省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矿产资源,近年来勘查开采呈现过热势头,为了调控其勘查开采活动,实行铝土矿和金矿专项规划控制。

将全省具有勘查价值的区域划入各级规划矿产勘查区块,缩小申请在先出让的区域范围。

对国土资源部12号文件规定的第一类矿产中的铝土矿、金矿的探矿权出让方式作出调整:将矿产勘查工作空白区或虽进行过矿产勘查但未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矿产地的区域的探矿权以申请在先方式出让,调整为在各级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矿产勘查区块之外的矿产勘查工作空白区或虽进行过矿产勘查但未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矿产地的区域的探矿权,以申请在先方式出让。

(三)、我省硫铁矿床分为沉积型硫铁矿和热液型硫铁矿。

沉积型硫铁矿的成矿规律简单,找矿风险较小,且又多与煤等沉积矿产伴生。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管理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管理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07•【字号】黔府办发[2009]69号•【施行日期】2009.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管理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69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管理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七月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管理的意见(省国土资源厅)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促进矿产资源的有效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缓解资源供应短缺矛盾,建立科学合理的能源资源利用体系,提高能源资源利用率,加快推进我省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分区登记管理办法》等国家关于矿产资源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系统规划、整装勘查、集约开发、合理配置、有序投放”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准入门槛,科学合理设置矿业权(一)探矿权申请人的注册资本(金)、举办资金、申报出资或银行存款证明须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二)探矿权申请人的资金能力应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勘查面积和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

探矿权申请人的银行资金余额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设计总资金的三分之一,同时不得低于第一勘查年度资金投入额。

一年内申请2个以上探矿权的,资金能力应累计计算。

探矿权人的资金能力以提供的银行资金证明为依据。

(三)探矿权申请人提交的勘查设计应严格依据矿产资源勘查规程、规范和标准,并由具备相应矿产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在野外踏勘基础上编写。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矿业权转让行为的通知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矿业权转让行为的通知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文件黔国土资发[2006]46号--------------------------------------------------------------------------------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矿业权转让行为的通知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5]94号)精神,抓好我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规范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转让行为,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促进矿业秩序进一步好转,根据《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处理乡镇煤矿采矿权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黔高法[2005]92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查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行为和规范矿权转让行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面清理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行为各县级国土资源局和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分局应于2006年5月20日前将本通知和黔高法[2005]92号文件复印分送辖区各探矿权采矿权人。

同时对探矿权采矿权人是否存在非法转让行为进行调查,并于2006年6月30日前填写本通知后所附《贵州省清理探矿权采矿权非法转让情况表》报所在地州、市、地国土资源局。

州、市、地国土资源局汇总后,于2006年7月10前将本地《贵州省清理探矿权采矿权非法转让情况表》报省厅执法监察局。

各地要高度重视对非法转让矿业权行为的清理检查工作,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组织专门力量对辖区矿业权是否存在非法转让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检查,确保无一遗漏。

严肃案件上报工作纪律,凡对违法行为有漏查、漏报、瞒报的,将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查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案件的有关政策意见(一)对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认定: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第六条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未经部、省两级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变更探矿权采矿权主体的行为。

2017行政事业性收费

2017行政事业性收费

各市、州、县国土资源 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部门(根据《矿产资源 (黔财非税[2014]47号)
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
由县级国土资源局实行 全省范围统一将煤炭、天
属地征收)。
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
降为零,停止征收煤炭、
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黔财非税
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
[2014]47号)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
2
采矿权使用费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 理办法》(国务院令241 号)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 发< 贵州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 、政府基金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的通知》(黔价房调[2001]392
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
省、市、州、县国土资 源部门
号)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 《关于改进采矿权价款评估工作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
记办法》(国务院令240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
5
探矿权价款
号)、《财政部国土资 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 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
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贵州省深化煤 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工 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法
按国家、省的有关规定 执行。
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2008]4号)
建[2006]694号)
通知》(黔府办法[2008]4号)
4
探矿权使用费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 记办法》(国务院令240 号)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 发< 贵州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 、政府基金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的通知》(黔价房调[2001]392 号)
第一个勘查年度到第三 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 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 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 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 但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 公里每年500元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土资源部【颁布日期】 19990618【实施日期】 19990618【章名】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为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章名】附件: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均须按规定交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价款。

第三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包括(一)探矿权使用费。

国家将矿产资源探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按规定向探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

(二)采矿权使用费。

国家将矿产资源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

第四条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包括(一)探矿权价款。

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按规定向探矿权人收取的价款。

(二)采矿权价款。

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价款。

第五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取标准(一)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按区块面积逐年缴纳,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二)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第六条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取标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一次或分期缴纳;但探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采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年。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探矿权价款计算费率的规定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探矿权价款计算费率的规定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探矿权价款计算费率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6.07.15•【字号】黔国土资发[2006]98号•【施行日期】2006.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探矿权价款计算费率的规定(黔国土资发[2006]98号)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完善《关于改进采矿权价款评估工作的意见》(黔国土资发[2005]139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价款评估工作的意见》(黔国土资发[2006]44号),加快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进程,现就探矿权价款计算费率作如下规定。

一、探矿权价款以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产,按勘查程度采用费率进行调整计算。

价款计算单价执行黔国土资发[2005]139号文的规定;计算公式执行黔国土资发[2006]44号文的规定。

二、探矿权价款计算费率取值详查的费率为0.8,普查的费率为0.6,预查的费率为0.4。

三、费率的使用(一)与国家矿产地重叠部分的资源储量为小型规模的,按费率进行调整计算;中型以上资源储量规模的,由具有资质的矿业权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二)除煤炭外,价款按详查为0.8,普查为0.6,预查为0.4取值进行计算。

(三)煤炭资源储量在1000万吨(含1000万)以下的矿产地,其费率为1;超出1000万吨至5000万吨部分的,其费率按详查为0.8,普查为0.6,预查为0.4取值进行计算。

(四)凡价款调整计算后,其数额低于5万元的,一律按5万元缴纳。

附:1、《关于改进采矿权价款评估工作的意见》(略)2、《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价款评估工作的意见》(略)二00六年七月十五日。

矿业权价款计算书(非煤矿) -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矿业权价款计算书(非煤矿) -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价记字: 229
矿业权价款计算书(非煤矿)
矿山名称 贵州省天柱县官州金矿
矿业权类别 采矿权
矿种
金矿
储量报告名称 贵州省天柱县官州金矿详查地质报告
备案证明文号 黔国土资储备字[2009]218号 价
报告编写单位 贵州省有色地质勘查局六总队

评审机构
贵州省矿业权评估师协会

资源储量
金属量
2507000


开发利用报告名称 天柱县官州金矿开发利用方案

批复文号
黔国土资矿管函[2009]894号

报告编写单位 贵州创新矿冶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评审机构 贵州省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
矿山服务年限 9.7年
用于价款计算的资源储量(克) 2507000.0000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 9.7年
计算方式 2507000克/9.7年×9.7年×8元/吨=2005.6万元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制定
置完。Hale Waihona Puke 价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日
注:1、采矿权价款=资源储量×价款缴纳标准,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调整系数;
2、资源储量 =
批准办证时经备案的资源储量 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确定的服务年限
×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
3、此计算书只作为申办矿业权的报件;
4、价款缴纳以省国土资源厅下发的领取采矿许可证通知上载明的价款数额和时间为准。
采矿权价款 计算结果(大写) 贰仟零伍万陆仟元整
小写 2005.6万元
价款计算人
复核人
备注
经省厅规划处核实该矿位于省金矿专项规划的天柱县高酿—远口普查区内,按黔国土资发 [2006]96号文的规定,该申请矿种属第二类矿产,应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价款。该矿为探转采,其 价款承诺以采矿权价款计算并缴纳(承诺书附后)。原价记字202号作废。占用资源储量一次性处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完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9]122号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完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9]122号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完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完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9]122号)各市(州、地)国土资源局,各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分局: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是法律法规赋予国土资源部门的职责。

近年来,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征收入库额逐年提高,成效显著。

但是,我省在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上仍存在许多尚需改进和完善的地方,未能真正实现应收尽收、尽收全缴。

为了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切实做好征收工作,特提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的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确保应收尽收、尽收全缴矿产资源补偿费按属地征收原则,由县级、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收工作。

市(州、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领导,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纳入矿产资源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监管力度,强化对部门征收、矿山企业入库情况的检查,防止漏缴、挪用等情况发生;要广泛宣传,增强矿山企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法律意识和自觉性,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最大限度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强化征收手段,严格入库监管(一)实行征收与入库分离运行制度。

县级、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部门可参照附件一的补偿费征收指导价,按附件二的要求向矿山企业下达《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通知书》。

矿山企业应在接到《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通知书》的15日内,自行在当地国库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二)实行征收登记台账管理制度。

县级、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部门要按附件三要求,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入库情况进行认真详细的登记,于次年1月10日前将登记台账上报市(州、地)国土资源部门。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03.11.10•【文号】财建[2003]530号•【施行日期】2003.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3年11月10日财建[2003]5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为规范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及有关法规,我们制定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附件: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附件: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收取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的管理。

第三条中央收取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由财政部在年度支出预算中安排使用。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四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项用于:(一)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管理及成本费用支出;(二)由中央登记管理机关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支出;(三)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支出。

第五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管理及成本费用支出范围:(一)管理支出:勘查区块和矿产资源开采的审批、登记业务费,探矿权采矿权纠纷调处费,油气和固体矿产督察员工作经费,探矿权采矿权项目审查经费,探矿权采矿权管理信息系统维护费,矿区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经费,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重大政策调查研究、制度建设、宣传、业务培训费等支出。

财综字〔1999〕74号-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

财综字〔1999〕74号-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

财综字〔1999〕74号1999年6月7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为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一九九九年六月七日附件: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均须按规定交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价款。

第三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包括(一)探矿权使用费。

国家将矿产资源探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按规定向探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

(二)采矿权使用费。

国家将矿产资源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

第四条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包括(一)探矿权价款。

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按规定向探矿权人收取的价款。

(二)采矿权价款。

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价款。

第五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取标准(一)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按区块面积逐年缴纳,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二)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第六条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取标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一次或分期缴纳;但探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采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年。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采矿权价款评估工作的意见-黔国土资发[2005]139号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采矿权价款评估工作的意见-黔国土资发[2005]139号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采矿权价款评估工作的意见正文:----------------------------------------------------------------------------------------------------------------------------------------------------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采矿权价款评估工作的意见(黔国土资发[2005]139号2006年7月26日)各市、州、地国土资源局:近年来,我省采取积极措施,加快推进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为全面推进我省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促进矿权市场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采矿权价款计算标准。

根据2003年8月1日以来全省采矿权协议出让底价评估及对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采矿权出让的价款评估情况,本着科学合理、公开公平、节约成本、高效便民、便于操作的原则,对中型以下矿山(不含中型,新办煤矿指9万吨以下,含9万吨)采矿权出让价款按以下标准比照计算。

采矿权价款计算标准表矿种采矿权价款计算标准(元/吨资源储量,是金属矿的均按矿石量)煤矿0.80铁矿沉积型(含风化型)铁矿0.60热液型铁矿0.35锰矿0.60 磷矿矿床平均品位五氧化二磷≥25% 0.50 矿床平均品位五氧化二磷<25% 0.40金矿微细粒浸染型金矿(氧化矿) 1.00微细粒浸染型金矿(原生矿) 0.50其它金矿0.30铝土矿露天开采铝土矿0.70 地下开采铝土矿0.40 铅锌矿矿床平均品位铅+锌<10%0.60矿床平均品位铅+锌10%-20% 1.00矿床平均品位铅+锌>20%1.40地热0.50元/立方米资源储量硫铁矿0.2锑矿(参照铅锌矿) 1.00矿泉水(参照地热)0.50元/立方米资源储量其它非金属矿种(不含砂、石、粘土、页岩)0.20中型以上矿山以及年产9万吨以上(不含9万吨)煤矿采矿权价款仍由矿权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勘查规范探矿权延续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勘查规范探矿权延续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勘查规范探矿权延续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字号】黔国土资发[2006]8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勘查规范探矿权延续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6]83号)各市(州、地)国土资源局、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5]94号)文件精神,完善探矿权申请、延续登记等管理制度,切实整治"圈而不探"行为,推进矿产资源勘查工作。

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规定,现就有关探矿权申请基本勘查程度及探矿权延续登记等相关问题作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申请探矿权的勘查项目,其勘查设计必须达到普查或普查以上勘查阶段。

对需要开展矿点调查评价,物、化探异常检查,地质踏勘,矿产资源远景调查、预查等工作程度达不到普查阶段的,可申请地质调查权,取得地质调查证,依法开展相应工作;地质调查权不具有排它性。

二、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已完成勘查许可证载明的勘查阶段工作,因提高勘查程度,需要延长勘查期限的,可申请探矿权延续;未完成勘查许可证载明的勘查阶段工作,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勘查期限的,可申请一次探矿权延续,批准有效期不超过2年。

三、同一勘查阶段已经延续一次的探矿权,不再受理同勘查程度探矿权延续。

其中符合探矿权保留条件的,可申请探矿权保留;不符合探矿权保留条件,又不具备提高勘查程度条件的,探矿权自行灭失。

四、探矿权申请提交的地质勘查设计,应明确勘查工作阶段,要符合设计技术规范,勘查工作结束后提交的地质勘查报告应与之相符,国土资源部门将以其作为对探矿权人监督检查和对地勘单位进行资质管理的重要依据。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6.07.13•【字号】黔国土资发[2006]95号•【施行日期】2006.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黔国土资发[2006]95号二○○六年七月十三日)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局,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分局:为全面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号),推进我省煤炭资源勘查开发的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加强煤炭矿产地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工作加强资源规划对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作用和保障作用,坚持“以资源定规划、以规划定项目”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划审批资源勘查开发项目,确保煤炭资源勘查开发科学、有序进行。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编制全省煤炭资源勘查规划。

根据规划及煤炭资源勘查成果,组织编制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的矿业权设置方案。

矿业权设置方案于2006年7月底前报国土资源部审批,经批准后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实施。

煤炭国家规划矿区以外的煤炭矿产地矿业权设置方案,由市、州、地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编制,于2006年10月底前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矿业权设置方案经批准后由省国土资源厅和市、州、地国土资源局共同组织实施。

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技术要求参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26号)。

各有关部门和编制单位在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时,要严格按资源分布条件及地质构造特征,遵照科学设置的原则,同时还要适当考虑已有探矿权采矿权的现状,做好小煤矿的资源整合方案的衔接,确保矿权设置方案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2004)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的意见

(2004)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的意见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的意见各州(市、地)、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局,各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推进矿权市场建设,优化资源配置,规范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维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合法权益,促进矿业经济发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有关具体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自2003年8月1日起,除本《意见》第“二、三”条规定情形之外,申请以行政审批方式新授予探矿权、采矿权的,一律停止受理、办理或审批。

新授予探矿权、采矿权,按照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的规定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进行。

二、2003年8月1日以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授予探矿权、采矿权不进行招标拍卖挂牌,仍按法律、法规的原相关规定,采取行政审批的方式:(一)探矿权人依法申请其勘查区块范围内采矿权的。

(二)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或矿区总体规划的矿山企业的接续矿区,已设采矿权的矿体上下部需要统一开采的区域。

(三)为国家、省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供建筑用矿产的。

(四)为实施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需整体规划、部署开发建设,经省人民政府正式行文明确指定特定业主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勘查区域、矿产地。

(五)为满足一定时期贵州经济发展、结构调整和资源配置宏观统筹的需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对一定专项或重点规划的区域、矿产地或矿种,进行勘查、开发的。

(六)先予申请国家和省级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规划划定的勘查区块外,未进行过勘查工作的矿权空白地,进行矿产资源勘查的。

(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因特殊情形,不适宜进行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的勘查区块、矿产地。

三、有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的,新授予探矿权、采矿权也不进行招标拍卖挂牌,采取协议授予的方式:(一)2003年8月1日前,各级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在权限内已受理探矿权、采矿权登记发证申请的,以及已受理申请人为办理探矿权、采矿权登记发证而提交地勘设计或地勘计划审查、划定矿区范围、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与占用储量登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矿权价款评估结果的确认与备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评审等申请的。

号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号

号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号

号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号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日期:2008-08-05 来源:作者:系统管理员发布部门:贵州省国土资源厅点击数:216【业务分类】: 地矿【发文文号】: 国土资发[1999]75号【颁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颁布日期】: 1999-3-30【施行日期】: 1999-3-30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海南省国土海洋环境资源厅,重庆市矿管办:为规范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有关工作,现将《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一九九九三月三十日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行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它海域,对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进行出让、转让评估和评估结果的确认,必须遵守本办法,对非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需进行转让评估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是指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方或转让方委托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一定的方法对探矿权、采矿权价值进行评价估算的行为。

第四条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是指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向申请探矿权、采矿权的民事主体授予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

非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法定权力灭失后,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也可以重新设置、出让探矿权或采矿权。

第五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是指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以出售、作价出资(包括合资、合作经营和矿业股票上市)等形式,依法转移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以探矿权、采矿权设定抵押的,应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登记,在抵押实现时按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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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探矿权价款计算费率的规定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黔国土资发[2006]98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06.07.15
【实施日期】2006.07.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探矿权价款计算费率的规定
(黔国土资发[2006]98号)
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完善《关于改进采矿权价款评估工作的意见》(黔国土资发[2005]139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价款评估工作的意见》(黔国土资发[2006]44号),加快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进程,现就探矿权价款计算费率作如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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