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医保新政策:2017年医保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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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居民医保缴费标准

2017年居民医保缴费标准

2017年居民医保缴费标准
2017年居民医保缴费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旨在保障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帮助居民减轻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全民健康水平。

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居民医保缴费标准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和大病保险缴费标准两部分。

首先,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是指居民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和居住地区确定的缴
费标准。

一般来说,城镇居民的缴费标准和农村居民的缴费标准有所不同。

根据国家规定,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一般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共同构成,个人缴费部分根据居民家庭人口、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政府补贴部分由财政提供。

而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则由农村居民个人缴费和中央财政补贴构成,个人缴费标准也是根据家庭人口、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

其次,大病保险缴费标准是指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的大病保险缴费标准。

大病保险是指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为了保障居民在罕见病、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下的医疗费用支出而设立的保险制度。

大病保险的缴费标准一般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个人缴费部分根据居民家庭人口、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政府补贴部分由财政提供。

总的来说,2017年居民医保缴费标准是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结合居民的经济状况和居住地区等因素确定的。

通过合理的缴费标准,可以更好地保障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全民健康水平,实现全民共享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

希望通过政府的不断完善和改进,居民医保制度能够更加完善,为广大居民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

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哪些新政策

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哪些新政策

60Information医保园地(信息台)2016年第6期本栏目由宝坻区中医医院协办序号1718192021 医疗机构名称天津市蓟县人民医院天津市静海县医院天津市西青医院天津医科大学第二医院泰达国际心血管病医院医疗机构级别三级三级三级三级三级人次121517255264次均费用(元)3527734993342693214931072医院按患者全自费收取金额(元)18371599188512172222居民医保的参保范围(一)学生、儿童,包括在本市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就读的全日制非在职学生、儿童;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天津市居住证》、公安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天津市居住证受理回执》等有效证明的未入学、入托的儿童(含新生婴儿);本市户籍在外地就读的学生、儿童。

(二)城乡未就业居民,包括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未就业居民、农村居民和持有《天津市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公安部门出具的其他有效证明的未就业人员。

(三)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领取失业金期满三个月内(含)的人员。

特殊身份人员的筹资标准(一)低保和低收入家庭救助人员中的重度残疾人员、单亲家庭成员、失独家庭成员、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和城市“三无”人员,以及优抚对象、离休老干部配偶或遗孀,按照成年居民高档缴费标准由政府全额补助。

(二)低保和低收入家庭救助人员按照成年居民中档缴费标准由政府全额补助。

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哪些新政策为切实做好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扩面工作,确保政策宣传精准到位,市人力社保局编写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政策,本期选取部分进行刊登。

61Information医保园地(信息台)2016年第6期本栏目由宝坻区中医医院协办(三)重度残疾和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年人,按照成年居民低档缴费标准由政府全额补助。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6.20•【文号】国办发〔2017〕55号•【施行日期】2017.06.2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医保支付是基本医保管理和深化医改的重要环节,是调节医疗服务行为、引导医疗资源配置的重要杠杆。

新一轮医改以来,各地积极探索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在保障参保人员权益、控制医保基金不合理支出等方面取得积极成效,但医保对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特别是对供方的引导制约作用尚未得到有效发挥。

为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权益、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充分发挥医保在医改中的基础性作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紧紧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全面建立并不断完善符合我国国情和医疗服务特点的医保支付体系。

健全医保支付机制和利益调控机制,实行精细化管理,激发医疗机构规范行为、控制成本、合理收治和转诊患者的内生动力,引导医疗资源合理配置和患者有序就医,支持建立分级诊疗模式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健康发展,切实保障广大参保人员基本医疗权益和医保制度长期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保障基本。

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不断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着力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促进医疗卫生资源合理利用,筑牢保障底线。

二是建立机制。

发挥医保第三方优势,健全医保对医疗行为的激励约束机制以及对医疗费用的控制机制。

17年医保缴费标准

17年医保缴费标准

17年医保缴费标准医保是指医疗保险,是指国家为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提高全民健康水平,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医保缴费标准是指参加医疗保险的个人和单位应按规定缴纳的费用标准。

2017年的医保缴费标准有哪些呢?接下来,我们将对这一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

首先,我们来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

根据国家规定,2017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为8%,其中个人缴费比例为2%。

具体来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每个月需要缴纳工资的2%作为医疗保险费用。

其次,我们来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

根据国家规定,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一般情况下,缴费比例为6%至8%,其中个人缴费比例为2%至4%不等。

具体的缴费标准需要参保人根据当地的规定进行缴费。

再次,我们来看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

根据国家规定,2017年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为10%,其中个人缴费比例为2%。

具体来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每个月需要缴纳工资的2%作为医疗保险费用。

最后,我们来看大病保险的缴费标准。

根据国家规定,2017年大病保险的缴费比例为2%,其中个人缴费比例为1%。

具体来说,参加大病保险的个人每个月需要缴纳工资的1%作为大病保险费用。

总的来说,2017年的医保缴费标准主要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

这些缴费标准是根据国家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的,参保人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用,以保障自己的健康权益。

希望本文能够对大家了解2017年医保缴费标准有所帮助。

2017河南城镇职工医保政策最新

2017河南城镇职工医保政策最新

2017河南城镇职工医保政策最新2017年在河南,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险是大家很关注的焦点,河南城镇的职工医保有什么政策呢?河南城镇职工医保政策有哪些内容?河南城镇职工医保政策这个问题由店铺来为您解答!2017河南省城镇职工医保政策解读城镇职工医保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也有简称为城镇医保的)。

城镇职工医保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下面我们就关于城镇职工医保政策为大家做详细介绍,希望大家多多关注。

为了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任务和原则1999年底前,在我省建立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我省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负担;基本医疗基金实行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二、政策规定(一)覆盖范围。

全省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及其职工、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上述用人单位的退休退职人员,也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也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乡镇企业及其职工暂缓参加。

新建单位要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制度,从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等有关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注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二)统筹层次。

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地为统筹地区。

行政区域较大、经济发展水平有一定差异的市地,也可以县(市)为统筹地区。

设区的市,原则上在全市区范围内实行统筹,不以区为统筹地区。

2017陕西省医疗保险政策

2017陕西省医疗保险政策

2017陕西省医疗保险政策从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了解到,从2017年1月起,陕西将实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政策。

陕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按人均年不低于150元筹集,统筹区域政策范围内住院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保持在75%左右。

陕西发布的《关于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要求,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

除按政策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外,其他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保,大中专院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保。

陕西全省将统一制定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财政补助标准。

2017年陕西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按人均年不低于150元筹集。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计生特殊困难家庭、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三无”人员、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及未成年人等参保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减免个人缴费。

陕西省卫计委要求,各市区要统一全市住院费用的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及封顶线。

统筹区域政策范围内住院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保持在75%左右。

其中,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在统筹区内,一级定点医院(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报销比例85%左右,但不得超过90%;二级定点医院住院,报销比例70%左右;三级定点医院住院,报销比例不低于50%。

参保居民在统筹区外定点医院住院,一级医院报销比例不低于70%,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不低于60%,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不低于50%。

关于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陕卫体改发〔2016〕135号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局(委)、人社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人社局、财政局,韩城市卫生计生局、人社局、财政局,神木县、府谷县卫生计生局、人社局、财政局: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16〕26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提升服务效能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79号)精神,为积极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建设,现就统一城乡医保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17医保政策解读

2017医保政策解读
出院结算一次性带药量不超过7日
转院过程中,起付线实行就高不就低的标准
全日制大学生住院起付标准减半,报销比例提高10%,最高不超过 95%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生育医疗待遇
顺产包干1500元 剖宫产包干:乡级1800元,县级2400元,市级3000元(定额) 病理性流产包干:小于4月,800元/例; 4月至7月,1200元/例; 大于7月,按顺产报销,有规定并发症的,按住院提 高10%比例报销,最高不超过95%。
2017年医保政策
普洱新区医院培训讲义
邹洪才
2017年1月6日
政策变化
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城乡居民医保
2017年为过渡年,实行双轨并行制,居民医保使用原来的系统
城镇职工医保结合本院情况是否开通接口
参保相关
缴费时限为2月28日以前,自缴费之日起30天后享受保险待遇
不区分城镇和农村,均可参保,但不能重复参保
特殊病(12种):3种不设起付金,支付比例90%;其余起付金1200 元,支付比例70%
住院报销比例
普通住院:乡级起付线150,支付比例90% 县级起付线400,支付比例80% 市级起付线800,支付比例55% 省级及省外起付线1200,支付比例50%
在市级、省级及省外医疗机构就诊的,不符合转诊规定的下调10%
不予支付范围
药品目录:包含新农合和居民医保目录,现在还没有拿到
非病理性的流产、引产、保胎费
有第三方责任人的意外伤害 狐臭
门诊报销比例
普通门诊:乡、村级50%,中医70% 县级25%,中医60% 市级25%,中医50% 门诊支付限额:乡村每日最高25元,中医40元 县级每日最高15元,中医50元 市级每日最高25元,中医60元 急诊抢救:72小时内发生的抢救费,按照普通住院待遇报销,不受区 域及定点机构限制 慢性病(13种:每年起付金为150元,乡级70%,县级60%,市级50%

2017年大病医保新政策相关内容

2017年大病医保新政策相关内容

2017年大病医保新政策相关内容大病医疗统筹报销范围职工和退休人员患病、非因工负伤一次性住院的医疗费用或者30日内累计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的,属于大病医疗费统筹范围。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年大病医保新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大病医保新政策汇总大病医保新政策1: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医保将“二合一”“大病医保”是指职工和城乡居民参保人在治疗重大疾病时,对于所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报销的基础上再次予以报销。

目前广州大病保险主要分两类,一是职工医保中的“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二是城乡居民医保的“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这是完全不同的两大体系。

对于广州市的两类医保参保人来说,享受大病医保都不用另行缴费,但报销限额的水平存在较大的差异。

《征求意见稿》要求,在2016年底前,广东各地进一步调整完善大病保险制度;到2017年,建立完善覆盖全体职工和城乡居民的大病医保制度。

也就是说,要将职工和城乡居民的大病保险政策“二合一”,“整合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统一筹资标准、待遇水平、招标承办、服务管理和信息系统”。

同时,大病保险政策实行市级统筹,由各地级以上市统一制定政策、统一组织实施。

此外,记者昨日从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处了解到,将来医保改革的目标是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这意味着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也将进行整合。

该负责人表示,“目前广东还在测算相关的数据,具体的政策出台要报省政府批准,暂时没有时间表。

”能否建立全面覆盖全体职工和城乡居民的大病医保制度,还要看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的整合情况,因此,《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关条文可能要修改。

大病医保新政策2:大病医保报销上限将大幅提高大病医保的筹资标准方面,《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原则上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的5%左右,并随基金收入和医疗费用变化情况进行合理调整。

在待遇水平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各地要合理设定起付标准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2017年新医改政策解读_2017年新医改政策

2017年新医改政策解读_2017年新医改政策

2017年新医改政策解读_2017年新医改政策【教育教学方案】2017年新医改政策2017年医疗改革新政策已经出台,这次医改政策听说很利民,我们要知道2017新医改的主要内容有什么,解读2017医改新政策有什么,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17年新医改政策,供大家参考!2017年最新医改政策1、”两票制”要推行国医改办发〔2016〕4号《印发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指出: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逐步推行”两票制”,鼓励其他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

综合医改试点省(区、市)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要率先推行”两票制”,鼓励其他地区执行”两票制”,争取到2018年在全国全面推开。

这一政策,必定会成为对医药行业影响最大的政策,对药品流通企业和医疗机构带来很大的影响,医药流通企业将会出现重大的洗牌,医务人员价值承认靠社会补偿机制(回扣)调动积极性的渠道被切断,对医院绩效管理提出的挑战更高。

2、分级诊疗试点范围扩大2016年,国家启动在70%的地市开展分级诊疗试点。

2017年,试点地区将扩展到85%的地市,以慢性病和重点人群为切入点,做实做细签约服务包,家庭医生(团队)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30%以上,重点人群覆盖率达到60%。

分级诊疗的试点范围明显要大增了。

分级诊疗试点扩大,对各级就医导向必将发生重大的变化,特别是加强与医保政策衔接,对各家医院的绩效管理必将带来影响。

3、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全覆盖2017年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现全覆盖,且启动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示范。

还要推进委属(管)医院参加属地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继基层机构和县级公立医院改革之后,城市公立医院大面积迎来各项改革新政,特别是实行零差率、医疗机构应按照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并主动向患者提供,不得限制处方外流,对医院的冲击必然不可小觑,医院从以前的徘徊观望,到现在的突然袭击,医院没有做好充分准备,对医院精细化运营管理和经济财务都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2017医保缴费标准

2017医保缴费标准

2017医保缴费标准医保是指国家为了保障人民健康、提高全民健康水平,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医保缴费标准则是指参加医保的个人或单位需要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缴纳医保费用。

2017年,医保缴费标准有哪些变化呢?接下来,我们将详细介绍一下。

首先,2017年医保缴费标准在个人缴费方面进行了一些调整。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10%,合计18%。

而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不超过600元。

此外,对于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其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不超过300元。

这些调整旨在更好地保障个人的医疗权益,促进全民健康。

其次,2017年医保缴费标准在单位缴费方面也有所变化。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用人单位需要按照规定的比例对职工进行医保缴费。

对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10%,而对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用人单位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不超过450元。

这些调整旨在减轻用人单位的医保负担,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另外,2017年医保缴费标准在政府财政补助方面也有所调整。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医保基金进行适当的补助,以保障医保基金的充足。

这些调整旨在保障医保基金的健康运行,确保医保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2017年医保缴费标准在个人缴费、单位缴费和政府财政补助方面都有所调整,旨在更好地保障人民的医疗权益,促进全民健康。

我们应该密切关注医保政策的变化,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医保费用,共同维护健康中国的伟大事业。

希望本文的介绍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2017年医保缴费标准,为大家的生活和工作提供一些参考和帮助。

2017年大病医保报销新政策

2017年大病医保报销新政策

2017年大病医保报销新政策31个省份均已开展试点相关工作,大病患者实际报销比例在基本医保报销的基础上提高了10-15个百分点,有效缓解了群众因大病致贫和返贫的问题。

那么,相比之前,这次大病保险新政将给我们带来哪些实际的变化呢?解读一大病界定:从看病情到按费用国务院医改办专职副主任、国家卫生计生委体改司司长梁万年介绍,原卫生部新农合重大医疗保障是从病种起步的,包括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22种疾病。

这次意见明确要求以发生高额医疗费用作为大病的界定标准。

当个人自付部分超过一定额度,就可能导致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这个病就是大病。

这意味着,根据发生医疗费用的高低程度来界定大病的标准,相对以病情定义大病,覆盖面更广,受益人群更多,按费用高低分段确定保险支付比例,将有效发挥医疗保障体系的托底功能。

解读二保障对象:主要是城镇居民和新农合按照规定,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

据有关人员介绍,目前城镇职工医保报销比例比较高,最高支付限额也较高,而城镇居民和新农合的报销比例相对较低,自己支付的费用较多,因此保障对象主要是这两类参保者。

大病保险个人不用再缴费用,资金从城乡居民医保年度筹资时新增的政府资金中提取,也可用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结余基金,或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划拨一定比例(或额度)。

解读三报销比例:最多提高20%由于目前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居民住院医疗费用的实际报销比例大体能达到50%以上,加上大病保险,未来城乡居民的大病医疗费用总体实际报销比例能超过70%。

南开大学卫生经济与医疗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朱铭来认为,大病保险的全面实施能有效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

江西省自2013年在新余等地试点大病保险制度。

新农合患者在统筹区域内定点医院就诊,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合规医药费用超过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部分,均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

以新余市为例,2013年,享受大病保险补偿的城乡居民实际结报率提高了15%。

上海2017年社保政策最新规定

上海2017年社保政策最新规定

上海2017年社保政策最新规定2017年的上海,社保方面的政策是最让人关注的,2017年上海社保的最新政策是什么内容?上海社保缴费基数又是什么?2017年上海社保政策这个问题由店铺来为您解答!2017上海社保政策法规从2017年1月1日起,在保障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和社保基金正常运行的前提下,进一步降低本市部分职工社会保险的费率水平。

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三个险种,总体费率下降2.5个百分点,预计今年减轻企业负担约135亿元。

从上海的调整来看,只是下调了企业缴费的部分,个人缴费的部分为什么不调呢?首都经贸大学教授庹国柱告诉《每日经济新闻(博客,微博)》记者,个人缴费的部分都是进入到个人账户中,类似于个人的一种储蓄,现在零存,退休后零取,降低没有实际意义。

个人缴费比例没有列入下调根据上海市政府的此次政策,具体调整方案为,养老保险企业的单位缴费费率下调1个百分点,即从21%降到20%。

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下调1个百分点,即从11%调整为10%。

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下调0.5个百分点,即从1.5%调整为1%。

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三个险种,总体费率下降2.5个百分点,预计2017年全年可减轻企业负担约135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上海市政府下调的是社保中企业缴费的比例,个人缴费的比例没有列入下调之列。

要想个人收入增加,只能等着企业减负后给我们涨工资了。

实际上,早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中外记者见面会上,国务院就再次提出,“五险一金”从总体上看还是有适当调整的空间。

阶段性地、适当地下调“五险一金”的缴存比例是可以做的。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多位业内人士,和其他国家相比,国内社保缴费比例高一直是业界争议的焦点。

缴费比例高,首先承受不起的就是企业,尤其是一些小微企业,已率先领到了降费“红包”。

去年底以来,天津、重庆、荆门等多地政府已出台文件降低小微企业或有困难企业的社保费率。

企业少缴退休后领取无影响?在北京上班的柳芳从事IT行业,税前工资一万元出头,在别人看来是收入可观,但是,每个月月中发工资的时候,看到工资条时她总是苦笑。

2017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规定:医保缴费年限怎么计算

2017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规定:医保缴费年限怎么计算

2017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规定:医保缴
费年限怎么计算
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规定:医保缴费年限怎么计算
实际缴费年限的计算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据实记载职工的缴费年限。

其中,用人单位中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暂停记载其职工缴费年限,原缴费年限予以保留;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职工缴费年限前后合并计算
职工因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中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暂停记载其缴费年限,但职工原缴费年限予以保留;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重新就业后用人单位和职工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其缴费年限前后合并计算;《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己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不计算个人实际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的计算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由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的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的工作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和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1993年12月31日以前的连续工龄以及1994年1月1日至《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1995年6月30日以前的连续工龄以及1995年7月1日至《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私营企业职工、城镇个体经济从业人员1996年7月1日至《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职工原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及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工作期间的连续工龄或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或原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由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的工作年限,可以按照上述有关规定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2017年赤峰执行医保新政策

2017年赤峰执行医保新政策

2017年赤峰执行医保新政策2017年赤峰执行医保新政策是什么?以下是店铺为您整理2017年赤峰执行医保新政策,希望对您有帮助2017年赤峰执行医保新政策近日,赤峰市人民政府召开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根据《赤峰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积极组织落实,切实做好各项重点工作,助推赤峰市“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整合新政策顺利出台,确保于2017年1月1日正式执行。

7月22日,记者在赤峰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获悉,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指示精神,赤峰市于日前出台、审议并通过了《赤峰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对赤峰市“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整合工作进行总体规划和部署。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后,将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打破城乡二元结化结构,实现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身份公平统一。

届时,赤峰市广大参保居民将得到更多实惠:新农合参保人员用药范围扩大;有效消除居民城乡流动的制度障碍,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更加方便快捷;医院也不需要设置几套不同的结算系统对应不同的医疗保险制度,方便患者就医和医院管理;统一主管部门,规范服务流程,有助于增强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监控能力,尤其是对农村医疗机构的监管能力大幅提升,流动就业人员看病就医更加方便,参保患者不用再东奔西跑,避免找错门,真正享受到一站式服务。

据介绍,赤峰市将在8月底前出台《赤峰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同时完成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部分信息网络的整合工作;10月底前,完成对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的审计工作;2017年1月1日起,启动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拓展阅读赤峰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字〔2016〕105号)精神,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医疗保险事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最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2017年版)

最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2017年版)

最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2017年版〕2017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一、门诊报销比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到医院门诊、急诊看病后,20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才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50%。

如果是7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1300元以上的费用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70%。

如果是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1300元以上的费用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80%。

而无论哪一类人,门诊、急诊大额医疗费支付的费用的最高限额是2万元。

举例来说,如果您是在职职工,在门诊看病的花费是2500元,那么500元的部分可以报销50%,就是250元。

二、住院报销比例目前一个年度内首次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无论是在职人员还是退休人员,起付金额都是1300元。

而第二次以与以后住院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按50%确定,就是650元。

而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住院费用)最高支付额目前是7万元。

三、住院起付标准三级含三级以上医院:700元一年内多次住院起付依次为500元、400元、300元。

二级含二级专科医院:600元一年内多次住院起付依次为400元、300元、200元。

一级含以下医院:500元一年内多次住院起付依次为300元、200元、100元。

在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甲类与普通诊疗费在职职工支付为85%退休人员支付:90%。

乙类药品支付75%高精尖支付70%。

职工医疗保险慢病和特殊疾病、重大疾病,年度内起付标准为700元。

甲类与普通诊疗支付80%,乙类为75%高精尖为70%。

[温馨提示]因为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目前统筹层次为地市级。

不同的省市,因为经济水平的不同。

给予报销的比例也不同。

具体报销比例可拨打当地社保局 12333进行免费咨询。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一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1、门诊、急诊的医疗费用;2、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3、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4 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

2017年医保缴费标准

2017年医保缴费标准

2017年医保缴费标准医保是指由政府建立的用于保障公民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保险制度。

医保缴费标准是指参加医保的个人或单位按照规定应当缴纳的医保费用金额。

2017年,我国医保缴费标准有了一些调整和变化,下面将就这一问题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2017年医保缴费标准的调整主要是针对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两大群体。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城镇职工医保缴费标准由原来的工资总额的8%调整为工资总额的10%,而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则由原来的每人每年2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300元。

这一调整旨在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医保保障水平。

其次,对于企业和个人缴费比例的调整也是2017年医保缴费标准的重要内容之一。

根据国家政策,2017年开始,企业和个人缴费比例将有所调整。

具体来说,城镇职工医保的企业和个人缴费比例将分别由原来的7%和2%调整为8%和2%,而城乡居民医保的缴费比例则维持不变,仍为5%和5%。

这一调整旨在更好地分担医保费用,促进医保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此外,2017年医保缴费标准还对医保费用的支付方式做出了一些调整。

根据国家政策,医保费用的支付方式将更加便利化和多样化,可以通过网上银行、自助终端、支付宝等多种方式进行缴费,方便参保人员进行医保费用的支付。

最后,需要提醒的是,参加医保的个人和单位在缴费时一定要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标准和时间进行缴费,避免因拖欠医保费用而导致医保权益受损。

同时,也要注意及时了解医保政策的变化,做好相关缴费准备工作,以免影响自身的医疗保障权益。

综上所述,2017年医保缴费标准的调整主要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医保保障水平,促进医保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参保人员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医保缴费,避免因拖欠医保费用而导致医保权益受损。

希望各位参保人员和单位能够加强对医保政策的了解,做好相关缴费准备工作,共同维护好自身的医疗保障权益。

2017年大病医保报销新政策

2017年大病医保报销新政策

2017年大病医保报销新政策31个省份均已开展试点相关工作,大病患者实际报销比例在基本医保报销的基础上提高了10-15个百分点,有效缓解了群众因大病致贫和返贫的问题。

那么,相比之前,这次大病保险新政将给我们带来哪些实际的变化呢?解读一大病界定:从看病情到按费用国务院医改办专职副主任、国家卫生计生委体改司司长梁万年介绍,原卫生部新农合重大医疗保障是从病种起步的,包括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22种疾病。

这次意见明确要求以发生高额医疗费用作为大病的界定标准。

当个人自付部分超过一定额度,就可能导致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这个病就是大病。

这意味着,根据发生医疗费用的高低程度来界定大病的标准,相对以病情定义大病,覆盖面更广,受益人群更多,按费用高低分段确定保险支付比例,将有效发挥医疗保障体系的托底功能。

解读二保障对象:主要是城镇居民和新农合按照规定,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

据有关人员介绍,目前城镇职工医保报销比例比较高,最高支付限额也较高,而城镇居民和新农合的报销比例相对较低,自己支付的费用较多,因此保障对象主要是这两类参保者。

大病保险个人不用再缴费用,资金从城乡居民医保年度筹资时新增的政府资金中提取,也可用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结余基金,或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划拨一定比例(或额度)。

解读三报销比例:最多提高20%由于目前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居民住院医疗费用的实际报销比例大体能达到50%以上,加上大病保险,未来城乡居民的大病医疗费用总体实际报销比例能超过70%。

南开大学卫生经济与医疗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朱铭来认为,大病保险的全面实施能有效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

江西省自2013年在新余等地试点大病保险制度。

新农合患者在统筹区域内定点医院就诊,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合规医药费用超过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部分,均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

以新余市为例,2013年,享受大病保险补偿的城乡居民实际结报率提高了15%。

2017年陕西城乡居民医保新政策解读

2017年陕西城乡居民医保新政策解读

2017年陕西城乡居民医保新政策解读陕西《关于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显示,自2017年1月起,全省将实行筹资、待遇双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政策。

2017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按人均年不低于150元筹集,统筹区域政策范围内住院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保持在75%左右。

一、统一筹资个人年缴费不低于150元根据《通知》,全省统一制定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财政补助标准。

2017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按人均年不低于150元筹集,筹资时间从文件下发之日至12月31日。

对城乡居民个人缴费差距较大的市(区),力争用两年时间完成过渡。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计生特殊困难家庭、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三无”人员、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及未成年人等参保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减免个人缴费,减免部分由各市政府确定的相关部门缴纳。

二、起付标准、报销比例《通知》规定,各市区将统一全市住院费用的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及封顶线。

1、起付标准: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市确定。

2、报销比例住院:统筹区域政策范围内住院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保持在75%左右。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在统筹区内,一级定点医院,住院报销比例85%左右,但不得超过90%;二级定点医院住院,报销比例70%左右;三级定点医院住院,报销比例不低于50%。

参保居民在统筹区外定点医院住院,一级医院报销比例不低于70%,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不低于60%,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不低于50%。

普通门诊:参保居民在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门诊统筹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按照以下标准支付:村卫生室(含社区卫生服务站)发生的门诊费用,报销比例力争达到70%;乡镇卫生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门诊费用,报销比例不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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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医保新政策:2017年医保最新规定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提出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将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

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这份意见中提到了哪些实用信息?小编为你梳理了诸多干货,赶紧来看看吧!1、覆盖哪些人群?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

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当地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2、将提高个人缴费比重。

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差距较大的地区,可采取差别缴费的办法,利用2—3年时间逐步过渡。

整合后的实际人均筹资和个人缴费不得低于现有水平。

逐步建立个人缴费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衔接的机制。

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

3、如何筹资?坚持多渠道筹资,继续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

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

4、筹资标准如何确定?各地要统筹考虑城乡居民医保与大病保险保障需求,按照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城乡统一的筹资标准。

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差距较大的地区,可采取差别缴费的办法,利用2—3年时间逐步过渡。

整合后的实际人均筹资和个人缴费不得低于现有水平。

5、保障待遇如何均衡?遵循保障适度、收支平衡的原则,均衡城乡保障待遇,逐步统一保障范围和支付标准。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医药费用。

稳定住院保障水平,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

进一步完善门诊统筹,逐步提高门诊保障水平。

逐步缩小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与实际支付比例间的差距。

6、住院后,医保可以支付多少?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医药费用。

稳定住院保障水平,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

进一步完善门诊统筹,逐步提高门诊保障水平。

逐步缩小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与实际支付比例间的差距。

7、医保基金如何管理?城乡居民医保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基金独立核算、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结合基金预算管理全面推进付费总额控制。

基金使用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保应支付费用及时足额拨付,合理控制基金当年结余率和累计结余率。

建立健全基金运行风险预警机制,防范基金风险,提高使用效率。

8、明确医保药品和医疗服务支付范围。

遵循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技术适宜、基金可承受的原则,在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目录的基础上,适当考虑参保人员需求变化进行调整,有增有减、有控有扩,做到种类基本齐全、结构总体合理。

同时,完善医保目录管理办法,实行分级管理、动态调整。

9、医保支付方式有哪些系统推进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多种付费方式相结合的复合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健全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及药品供应商的谈判协商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推动形成合理的医保支付标准,引导定点医疗机构规范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通过支持参保居民与基层医疗机构及全科医师开展签约服务、制定差别化的支付政策等措施,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逐步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就医新秩序。

10、何时开始实施各省(区、市)要于2017年6月底前对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工作作出规划和部署,明确时间表、路线图,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各统筹地区要于2017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实施方案。

最新职工医疗保险条例(部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

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

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共同负担。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县、自治县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征缴。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纳。

其中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5%—7%缴纳,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不低于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

第八条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低于部分应当由本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改由用人单位缴纳。

第九条从业人员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作为核定个人帐户定额的基数。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后30日内,必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缴纳义务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登记情况及时通知征收机关。

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后的1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到征收机关办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登记。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由用人单位按月向征收机关申报,并由征收机关核定。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的,由征收机关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征收机关按该单位的经济状况、从业人员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其应当缴纳人数和金额。

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规定数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由征收机关据实结算。

第十二条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征缴,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征收机关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从业人员个人应当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十三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工资总额的构成,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列支。

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用人单位不得以为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为由而降低其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实行年检制度。

凡未经征收机关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检手续的用人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年检手续。

用人单位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先审核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终结书。

第十五条从业人员退休后,本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所在单位也不再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依法破产、关闭以及因其他原因终止的,或改制减员达2/3以上的,其退休人员在退休前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足10年的,应当交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偿金。

基金补偿金按每名退休人员现年至75周岁的年数乘以同期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医疗费的标准计算,从清算后变现的资产中一次性缴纳,确无能力缴纳的,其处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因宣告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清偿其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滞纳金、罚款。

用人单位合并、分立、转让时,由合并、分立、受让的单位负担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滞纳金、罚款。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本条例实施前的医疗费欠帐,仍由原渠道解决。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第十九条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其个人帐户。

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25—35%用于建立退休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个人帐户,具体分配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顾年长者原则制定;所余资金用于建立统筹基金。

第二十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全部用于从业人员和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计息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应得利息分别计算和划入。

第二十二条个人帐户不得提取现金,不得透支,超支不补,节余滚存使用。

从业人员、退休人员死亡时,其个人帐户的资金余额可以继承。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条例规定为其从业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增加个人帐户资金。

第二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从业人员和退休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档案,发给基本医疗保险证件。

第二十五条迁离本省或者在本省内流动的,个人帐户的资金余额可以转移使用;无法转移的,应当退还本人。

划入统筹基金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归原统筹单位全体参保人员所有,不予转移,也不退还。

第二十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年度预算、决算,应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编制和审定。

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二十七条依照本条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个人帐户用于支付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医疗费;个人帐户不足支付的,由本人自负。

第二十九条严重疾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按下列办法支付:(一)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9%—11%。

[page](二)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5倍。

(三)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负担一定比例。

对退休人员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

严重疾病的范围,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的具体标准,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的分担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条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一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和乙类目录的药品,其个人自付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二条霍乱、鼠疫等甲类传染病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全部支付。

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的暴发性、流行性传染病的医疗费用由人民政府拨专款解决。

第三十三条国家公务员及符合规定的其他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实行医疗补助。

为解决前款规定以外人员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问题,省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实施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十四条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年满50岁,且按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不足5年的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满1年后,方能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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