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销售管理办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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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预售和商品房现售。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第五条商品房销售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市区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

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预售管理第七条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证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向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预售。

禁止伪造、涂改、买卖、转借《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制定商品房预售方案。

预售方案应当载明项目名称、商品房的位置、楼号、装修标准、交付使用日期、预售总面积、单元数、层数、房型、套数、预售价格及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底层平面图及标准层平面图。

第九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建设用地已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并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二)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已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六层以下(含六层)的商品房项目,完成基础并施工至二层以上(含地下室)结构封顶工程,七至十二层(含十二层)小高层建筑完成三层以上(含地下室)结构封顶工程,十三层以上(含地下室)高层建筑完成五层以上结构封顶工程;(五)已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完整全文)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完整全文)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完整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完整全⽂) 产权登记⾯积-合同约定⾯积 ⾯积误差⽐=—————————————————×100% 合同约定⾯积 因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积差异,当事⼈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条按建筑⾯积计价的,当事⼈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积,并约定建筑⾯积不变⽽套内建筑⾯积发⽣误差以及建筑⾯积与套内建筑⾯积均发⽣误差时的处理⽅式。

第⼆⼗⼆条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的,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未能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返还所收费⽤;当事⼈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明⽰《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预售商品房的,还必须明⽰《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

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之⽇起10⽇内,书⾯通知买受⼈。

买受⼈有权在通知到达之⽇起15⽇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答复。

买受⼈在通知到达之⽇起15⽇内未作书⾯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的,买受⼈有权退房;买受⼈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章销售代理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并取得⼯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销售管理办法(二)2024

房地产销售管理办法(二)2024

房地产销售管理办法(二)引言概述:房地产销售管理办法(二)旨在规范和管理房地产销售活动,保护购房者和开发商的权益,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对房地产销售管理办法(二)进行详细解读。

一、加强市场监管1.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房地产销售活动的监管和执法工作。

2.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商的资质审核,确保其具备开发和销售房地产的合法权益。

3.加强对房地产销售广告宣传的监管,禁止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行为。

4.建立购房者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纠纷。

二、规范销售行为1.明确销售渠道和方式,禁止以抽签、摇号等形式不公开公正进行销售活动。

2.规定开发商须提前公布房屋销售信息,包括面积、价格、户型等,确保信息透明化。

3.严禁强迫购房者签订不合理、不公平的销售合同,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4.规定开发商必须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房屋,并对延期交房进行相应赔偿。

5.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销售和服务水平。

三、加强购房者权益保护1.规定购房者有权查询物业信息、房屋质量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2.建立购房者权益保险制度,对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保障。

3.规定购房者享有无理由退房权利,并要求开发商给予相应退款。

4.加强购房信息登记和公示,保护购房者的个人信息安全。

四、加大违规行为处罚力度1.加强对违规销售行为的监测和惩罚,对虚假销售广告、强买强卖行为等进行严厉打击。

2.提高违规行为的处罚金额,加大对违规房地产开发商的罚款力度。

3.公布违规房地产开发商黑名单,限制其参与房地产市场活动。

五、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1.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制定完善的房地产销售监管政策和措施。

2.推动房地产市场透明化发展,提高市场竞争力和消费者满意度。

3.鼓励房地产企业推进绿色建筑和节能环保措施,促进可持续发展。

4.引入先进技术和管理理念,提升房地产销售管理水平。

总结:房地产销售管理办法(二)通过加强市场监管、规范销售行为、加强购房者权益保护、加大违规行为处罚力度以及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等举措,旨在保护购房者权益,规范房地产销售行为,推动房地产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房地产公司销售管理办法

房地产公司销售管理办法

房地产公司销售管理办法一、总则1. 为了规范房地产公司的销售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销售业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销售管理工作。

3. 房地产公司应当遵循诚信、公平、合法的原则,依法开展销售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

二、销售许可4. 房地产公司应当在取得房地产开发许可证后,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方可进行商品房预售。

5. 房地产公司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按照批准的预售范围、价格、时间等要求进行销售。

三、销售人员管理6. 房地产公司应当对销售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7. 销售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从业资格证书,方可从事销售工作。

8. 销售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为消费者提供专业、热情、周到的服务。

四、销售行为规范9. 房地产公司应当公开、透明地发布商品房信息,包括项目概况、房源信息、价格、付款方式等。

10. 房地产公司不得发布虚假、误导性广告,不得采取捂盘惜售、捆绑销售等不正当手段进行销售。

11. 房地产公司应当与购房者签订书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2. 房地产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并协助购房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五、售后服务13. 房地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售后服务制度,为购房者提供维修、投诉等服务。

14. 房地产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售后服务部门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售后服务工作。

15. 房地产公司应当及时处理购房者的投诉,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六、监督管理16. 房地产公司应当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开展市场检查、投诉处理等工作。

17. 房地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加强对销售人员的管理,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18.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房地产公司,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七、附则19.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完整全文)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完整全文)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完整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完整全⽂)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为之⼀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式销售未竣⼯商品房的; (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的; (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明⽰《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第四⼗三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四条国家机关⼯作⼈员在商品房销售管理⼯作中玩忽职守、滥⽤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五条本办法所称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返还购房款的⽅式销售商品房的⾏为。

本办法所称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式销售商品房的⾏为。

本办法所称分割拆零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将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为数部分分别出售给买受⼈的⽅式销售商品住宅的⾏为。

本办法所称产权登记⾯积,是指房地产⾏政主管部门确认登记的房屋⾯积。

第四⼗六条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建设⾏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双篇)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双篇)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商品房销售市场秩序,保障购房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品房销售及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商品房销售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合法手续。

第五条商品房销售价格应当合理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提高销售价格,不得在销售过程中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二章销售条件第六条商品房销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二)商品房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现售备案;(三)商品房销售广告、宣传资料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误导性内容;(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向购房人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并如实告知购房人相关信息;(五)商品房销售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关于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政策。

第三章销售程序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与购房人签订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二)商品房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号、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摊面积等;(三)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及支付方式;(四)商品房的交付时间及条件;(五)商品房的质量及保修责任;(六)合同解除、终止的条件;(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八条《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使用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示范文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修改示范文本内容。

第九条购房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有权查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相关证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现售备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文件。

【房产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房产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房产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产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商品房销售活动,包括新建商品房、二手商品房等销售。

第二章:商品房销售管理机构第三条省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设立商品房销售管理机构,负责规划、管理和监督商品房销售。

第四条商品房销售管理机构具体职责包括:1. 制定商品房销售政策;2. 审批商品房销售计划;3. 监督商品房销售行为。

第三章:商品房销售行为规范第五条商品房销售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 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销售原则;2. 不得捏造或者散布虚假房源信息;3. 不得私自涨价或变相加价销售。

第六条购房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 提供真实有效的购房信息;2. 不得恶意串通、哄抬房价。

第四章:商品房销售合同第七条商品房销售合同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 房屋的产权归属、规划许可证信息;2. 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3. 房屋价格及支付方式等。

第八条购房者和销售企业均应当严格履行商品房销售合同,如有违约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九条省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对商品房销售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将给予处罚,并公布违法企业名单。

第十条购房者如发现销售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可向省级房地产主管部门投诉,部门将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对于违法销售商品房的企业,将处以罚款、暂停销售等处罚措施,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修订,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以上为《房产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内容,希望广大购房者和销售企业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商品房销售秩序。

郑州市房地产行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郑州市房地产行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郑州市房地产行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郑州市房地产行业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郑州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活动。

第三条郑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本市商品房销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

第二章销售条件第四条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前,应当取得以下条件:(一)土地使用权证;(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五)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第五条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和设计文件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

第三章销售行为规范第六条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现场公示以下信息:(一)开发企业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四)商品房销售价格和计价方式;(五)商品房的结构、户型、面积等基本情况;(六)公共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设置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八条开发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一)发布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二)捆绑销售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三)哄抬房价,扰乱市场秩序;(四)未取得预售许可擅自销售商品房;(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合同管理第九条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的相关规定,并明确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二)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三)销售价格及支付方式;(四)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五)公共设施和配套设施的交付使用情况;(六)保修责任和期限;(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十条开发企业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合同副本报主管部门备案。

房地产销售部行政管理办法

房地产销售部行政管理办法

房地产销售部行政管理办法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房地产销售部行政管理工作,确保行政流程的顺畅以及各项工作的高效运行。

房地产销售部行政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房地产销售部门的员工,在日常工作中应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2. 行政管理人员职责2.1 行政管理人员是房地产销售部行政工作的责任人,应负责执行和监督行政管理相关工作。

2.2 行政管理人员应协助部门领导制定并完善行政管理制度和流程,并确保其有效实施。

2.3 行政管理人员应负责组织和协调各项会议、活动的筹备工作,包括场地预订、物资采购、会务安排等。

2.4 行政管理人员应负责维护行政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包括文件档案的管理、行政数据的录入和更新等工作。

2.5 行政管理人员应及时处理和解决部门员工的日常行政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行政支持和服务。

3. 行政管理流程3.1 行政流程设计房地产销售部行政管理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和完善行政管理流程,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行政流程应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收发、会议管理、电子邮件管理、办公用品采购、行政数据录入和更新等。

3.2 文件收发•文件的收发应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确保文件的及时传达和落实。

•收到文件后,应及时进行登记,确认收悉,并按照要求进行相应的处理和回复。

•发文时应注意文稿的规范性和准确性,确保内容明确、简明扼要。

3.3 会议管理•会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由行政管理人员负责。

包括会议的场地预订、会议通知的发送、与会人员的确认等。

•会议纪要的撰写和传达由行政管理人员负责,确保会议内容得到准确记录并及时传达给与会人员。

3.4 电子邮件管理•行政管理人员应负责管理电子邮件系统,确保邮件的及时回复和转发。

•邮件的分类和归档工作应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以便日后查阅和处理。

3.5 办公用品采购•行政管理人员应及时了解各部门的办公用品需求,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采购。

•采购时应注意价格比较、供应商的信誉度以及产品的质量,确保采购的物品符合要求。

房地产售楼部销售管理办法

房地产售楼部销售管理办法

房地产售楼部销售管理办法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房地产售楼部销售管理的相关事项,以确保销售过程的透明度、公平性和合规性。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房地产开发商及其售楼部。

2. 组织架构2.1 总体架构 - 售楼部的总体架构应当明确,包括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划分。

- 主要部门包括销售部、市场部、客户服务部等。

2.2 销售团队 - 销售团队由经验丰富的销售人员组成,他们应具备房地产相关知识和销售技巧。

- 销售团队应设立固定的销售目标,并按照公司要求进行培训和考核。

2.3 客户服务团队 - 客户服务团队负责接待、咨询和引导客户,解答客户疑问,并及时跟进客户投诉和意见反馈。

- 客户服务团队应保持专业、友好的服务态度,维护公司形象和客户满意度。

2.4 市场部 - 市场部负责市场调研、竞争对手分析、销售推广等工作。

- 市场部应制定合适的市场推广方案,提升房地产项目知名度和销售效果。

3. 售楼部销售流程3.1 预售准备 - 售楼部在开始销售前,应事先进行相应的预售准备工作,包括准备销售资料、房源信息等。

- 预售准备阶段,应与相关部门紧密配合,确保销售过程的顺利进行。

3.2 售楼部接待流程 - 客户到售楼部后,应由接待人员进行登记并提供相关资料。

- 接待人员应提供专业的服务,引导客户参观示范区,解答客户疑问。

3.3 产品介绍和销售辅导 - 销售人员应对客户进行产品介绍,包括楼盘规划、户型设计、建筑材料等。

- 销售人员应根据客户需求和购房预算进行合理销售辅导,提供最佳购房方案。

3.4 合同签订和支付 - 销售人员应向客户介绍购房合同相关条款,并解释清楚合同内容。

- 客户在确认购房意向后,应按照约定方式和时间支付预订款、首付款等费用。

3.5 售后服务 - 售后服务团队应及时跟进客户投诉和意见反馈,解决客户问题。

- 售后服务团队应定期与客户进行联系,了解客户需求,提供后期维修和保障服务。

4. 销售管理措施4.1 销售目标 - 销售团队应制定明确、具体的销售目标,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与定义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商品房的销售活动。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障购房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章销售条件与要求第四条销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并遵守国家及地方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销售的商品房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标准,且已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第六条商品房销售前,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第三章销售行为与原则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真实、准确、全面地发布商品房销售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误导购房者。

第八条销售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购房者明确说明商品房的规划、设计、配套设施、交付时间等重要信息。

第九条商品房销售应遵循一房一价的原则,明确标示房屋价格,并公开其他相关费用。

第四章广告与合同规定第十条商品房销售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夸大其词或误导消费者。

广告内容应当与合同约定一致。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现场公示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购房者有权要求查看并了解合同内容。

第十二条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房屋交付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章价格与费用公示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现场公示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并明确标示各项费用,如契税、维修基金等。

第十四条价格公示应当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标价或价外加价等行为。

第六章售后服务与物业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为购房者提供必要的物业服务,如维修、保养等。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法律责任与处罚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撤销其销售资格,并处以罚款。

拉萨市商品房地产销售管理办法

拉萨市商品房地产销售管理办法

拉萨市商品房地产销售管理办法拉萨市商品房地产销售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护购房者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而制定的相关规定。

一、销售资格要求1. 开发商必须具备相应的开发资质,并且按照规定缴纳相关开发保障金。

2. 代理销售公司应当具有相关的营业执照,从事房地产销售的经验,并且有合法、有效的代理销售协议。

二、房源登记与销售1. 房源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并且在销售前进行登记备案。

2. 开发商必须提供明确的房屋面积、户型、楼层等相关信息,并在销售现场进行公示。

3. 销售人员必须提供真实、客观的销售信息,不得夸大宣传,误导购房者。

三、销售价格与付款方式1. 开发商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制定房屋销售价格,不得搞虚高或低价销售。

2. 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房屋的总价、付款方式、按揭利率等相关内容,并在合同签订前提供购房者居住贷款咨询服务。

四、购房者权益保护1. 购房者有权了解房源信息,参观样板房,详细了解购房合同内容,并可以提出合理的异议和要求。

2. 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前有权要求开发商提供购房过程中的各项费用明细,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3. 购房者有权对开发商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进行维权,有权申请仲裁或向有关部门投诉。

五、违规处罚对于违反销售管理办法的开发商或代理销售公司,一经查实将面临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责令整改、暂停销售资格等。

六、监督与管理1. 相关部门应对商品房销售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2. 社会各界应加强对商品房销售行为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举报。

总之,拉萨市商品房地产销售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为购房者提供一个公正、透明的购房环境,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只有依法合规,才能够实现商品房市场的良性循环,使各方互惠互利,共同推动拉萨市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

七、新房销售流程1. 预售阶段在商品房尚未建成或正在建设的阶段,开发商可以通过预售的方式提前销售房源。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第二章销售条件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

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设有抵押权的商品房,其抵押权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023修正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全)

2023修正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全)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全)一、总则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二、商品房销售范围和条件1. 商品房销售范围包括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等。

2. 商品房销售应具备以下条件:- 取得国家相应土地使用权;- 完成商品房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等手续;- 获得相关审批文件或证明文件;- 按照土地使用权合同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具备合法的销售资质。

3. 商品房销售应按照市场价格进行,禁止擅自提高房价、销售条件等。

三、商品房销售的程序1. 商品房销售的程序包括公示、登记、摇号、签约等环节。

2. 公示环节要求:- 开发商应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商品房的基本信息、销售条件、价格等;-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3. 登记环节要求:- 购房者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登记,填写购房登记表;- 购房者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明文件。

4. 摇号环节要求:- 如购房者超过商品房供应量,采取摇号方式选房;- 摇号过程应公开、公正、公平。

5. 签约环节要求:- 销售方与购房者根据登记和摇号情况,确定签约顺序;- 签约前应向购房者明示房屋产权归属、面积、房价、贷款情况等相关信息;- 购房者应按时支付购房款项,销售方应按时交付房屋。

四、商品房销售的合同管理1. 商品房销售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房的产权归属、面积、价格、付款方式等。

2. 商品房销售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包括纸质合同和电子合同。

3. 销售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条件交付商品房,购房者应按时支付款项。

4. 如购房者违约,销售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商品房销售的监督管理1. 商品房销售活动应受到市场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

2. 市场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商品房销售过程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3. 购房者对商品房销售活动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场监督部门投诉。

房地产销售管理办法(一)2024

房地产销售管理办法(一)2024

房地产销售管理办法(一)引言概述:房地产销售管理办法(一)旨在规范和提升房地产销售行业的管理水平,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介绍房地产销售管理办法(一)的具体内容。

一、市场准入管理1.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准入条件,包括注册资金、从业人员等。

2.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评价制度,评估企业的综合实力和经营风险。

3.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监管,规范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

二、销售合同管理1.规定房地产销售合同应包含的内容,如商品房基本信息、价格、交付标准等。

2.明确购房者的解约权利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约责任。

3.加强对销售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确保合同约定的履行情况。

三、销售宣传与广告管理1.规范房地产销售宣传和广告的内容和形式,防止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

2.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宣传和广告中实事求是地介绍商品房的主要特点和优势。

3.加强对房地产销售宣传和广告的监管,依法惩处违规行为。

四、购房者权益保护1.明确购房者的权益,包括知情权、选择权、参与权等。

2.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真实、准确的房屋信息,确保购房者的知情权。

3.规定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享有公正、公平的待遇,禁止歧视性待遇。

五、违法违规行为处理1.建立房地产销售市场的监督和管理机制,加强对市场的监测和分析。

2.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查处房地产销售市场中的违法行为。

3.规定违法者可能面临的处罚措施和法律责任。

总结:本文详细介绍了房地产销售管理办法(一)的内容,包括市场准入管理、销售合同管理、销售宣传与广告管理、购房者权益保护以及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等五个大点。

通过加强管理和监管,旨在促进房地产销售行业的规范发展,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房地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在全国范围内销售的商品房项目。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是指符合国家规定的房地产开辟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建造并经过检验合格后销售给购房人的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房销售是指商品房销售企业将其持有的商品房(预售商品房)以预订金及其他形式出售给购房人,或者转让其它企业持有的商品房(现售商品房)的行为。

第四条商品房销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履行信息披露和合同约定等义务,保障购房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五条商品房销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和专项资金监管制度,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管理,保障购房人的财产安全和生命健康。

第二章商品房销售行为规范第六条房地产开辟企业在宣传商品房信息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表述商品房的基本情况,如建造面积、户型、朝向、类型、定位、公摊面积、各项配套设施、环保状况、交通情况等。

禁止虚假宣传、虚标面积、捆绑销售、附加条件、虚构优惠等方式误导购房人。

第七条从事商品房销售活动的企业应当向购房人提供商品房销售计划书,内容应当包括商品房销售价格、房屋交付时间、竣工验收时间、交付标准、质量保证、维修责任、收费标准、物业服务等方面的信息,以及资金来源等必要信息。

房地产开辟企业应当对销售计划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责任。

第八条房地产开辟企业应当为购房人提供现场参观、预订、核查意向等便利条件;提供合理的资金支付方式,为购房人提供多种支付方式;为购房人提供交付标准、装修规范、质量保证、维修责任等信息,并将上述信息在购房合同中进行明确表述。

第九条房地产开辟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手续。

预售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应当实行单轮次公开竞价或者摇号销售方式,并根据销售结果制定执行标准并经专项资金监管机构备案。

房地产销售合同管理办法

房地产销售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销售行为,保障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卖方”)和购房人(以下简称“买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卖方与买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订的房地产销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包括新建商品房、存量房等。

第三条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合同内容第四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二)房地产的基本情况,包括坐落地点、面积、用途、结构、建筑年代、配套设施等;(三)成交价格、付款方式及期限;(四)合同履行期限及交付使用时间;(五)税费承担;(六)违约责任;(七)争议解决方式;(八)其他约定事项。

第五条合同中约定的房地产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卖方应当提供房地产权属证明、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三章合同签订第六条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合同样本,并在合同签订前向买方充分说明合同内容。

第七条买方在签订合同前,有权要求查阅合同样本和相关证明文件,并对合同内容提出疑问。

第八条合同签订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卖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四章合同履行第九条买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卖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地产。

第十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卖方应当保证房地产权属清晰,不得有拖欠税费、债务等情况;(二)买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不得拖欠;(三)卖方应当协助买方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四)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违约责任第十一条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违约行为,应当承担以下违约责任:(一)卖方违约: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地产,或者交付的房地产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买方损失;(二)买方违约: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或者拖欠税费、债务等,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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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场调查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国家政策分析、所在地房地产市场分析(二)类比竞争楼盘调研包括:类比竞争楼盘基本资料、规划设计、项目户型结构、销售资料、销售价格及销售情况等。

(三)周边市政配套设施调查包括:购物、娱乐、餐饮、运动休闲生活服务、文化教育、医疗卫生、金融服务,周边可能存在的对项目不利的干扰因素及历史人文区位影响等。

第六条第七条广告一、广告企业选择(一)鼓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广告战略合作企业。

(二)广告方式及企业选择、广告费的使用及审批和广告的具体实施按集团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费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川富集[2010]105号)执行。

二、广告推广控制及评估广告效益评估与控制的目的是在充分了解项目策划意图的基础上,通过汇总、分析一定时间阶段内各类型广告所产生的客户效应、成交情况,及时得出广告的经济效益、客户反应,据此调整营销步骤并为下一步营销方案的制订提供参考。

三、各项目销售部须在制定年度媒体广告计划的基础上,根据每阶段的销售情况、销售策略以及对上阶段广告的评估结果,按月制定具体的广告媒体实施计划,并书面报企业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四、广告资料对销售宣传所用的纸制广告,语音、影视广告,户外广告等资料,企业行政部、销售部(或项目销售部)都要保留其每次广告的样本等,同时载明广告发布的时间、渠道、方式等。

第八条 一、来电客户 二、来访客户三、来访客户接待注意事项(一)销售人员在向客户介绍项目或房源时,所介绍内容必须在企业规定的范围内,不得泄露企业机密或乱解释、承诺。

(二)销售人员应对到访客户进行电话回访,了解客户购买意向或放弃购买的原因,总结分析客户成交或不成交原因并记录,以便分析、判定客户购买能力和意向。

(三)原则上不允许预留房源。

若有客户要求预留房源,预留时间在3日及以内的,由项目销售部经理或现场主管签字确认,预留时间在10日及以内的,须由企业销售负责人或企业总经理、董事长批准,超过10日的,需经集团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书面批准。

在预留期内,如有其他客户就预留房源立即签订《认购协议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人员必须及时通知预留房源客户。

第九条《认购协议书》、《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注意事项以及监审,优二、三、签订《认购协议书》、《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注意事项房地产企业必须使用集团公司行政部法律事务处统一制定的《认购协议书》、《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

(一)签订《认购协议书》注意事项1、认购定金最低额度不得低于1万元,由企业根据各楼盘的市场定位、档次等,在开盘前确定认购定金交纳标准。

只有在客户交清了认购定金的前提下才能与之签订《认购协议书》,认购定金交纳时间、《认购协议书》签订时间必须一致。

2、内容填写:严格执行认购当日企业执行的价格、认购有期限。

《认购协议书》不得有空白栏,无内容填写的地方应用“×”划去,应特别注意房屋单价与付款方式的对应一致。

3、房源认购期原则上为20天,项目开盘的认购期最长为2个月;特殊客户要求延长认购期的,须经集团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批准。

(二)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注意事项1、原则上:并不是只有客户在签订了《认购协议书》的情况下,才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反企业鼓励销售人员引导客户在不签订《认购协议书》情况下直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1)无论是否签订《认购协议书》,一次性付款客户只有在交清购房全款的情况下才能与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其它付款方式客户只有在客户交清首付款的情况下才能与之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公积金客户除外)。

(2)若签订了《认购协议书》的客户,在认购期内前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优惠前房价执行客户认购当日对外公示价。

未签订《认购协议书》的客户,优惠前房价执行合同签订当日对外公示价。

房地产企业应严格价格体系的管理。

合同签定日期必须是购房行为真实发生日期,售房价格为客户购买当日企业执行的价格(若签订了《认购协议书》,以签订《认购协议书》当日企业执行价格为准),严禁将合同日期签在价格上涨之前或降价之后,或不签署合同签订日期。

2、内容填写:《商品房买卖合同》包括:主合同、附加协议、合同附件、业主临时公约。

填写合同时应严格执行规定的单价、付款时间、既定的条款,如出现金额的优惠,付款时间的延长,合同条款的修改、补充、增加(须附有相对应审批权限领导签字认可的文字资料)等必须载明“特殊合同”。

填写不得有空白栏,无内容填写的地方应用“×”划去。

合同金额四舍五入保留到元,并保证分项金额之和等于总金额。

3、合同自填项及补充条款不得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不应设定侵害企业或购房者合法权益的条款。

4、明确告知购房者,《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后,原则上不予办理注销合同备案手续。

如购房者因特殊原因确需更正而又不更改购房合同主体的,应由购房者提出申请,经企业销售部门审核后到当地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

5、销售人员在购房者做出购买决定后,应及时将客户的姓名、所选楼栋号等相关信息直接录入销售软件系统。

四、签约监审一、《认购协议书》监审(一)监审流程为:经办销售人员填写完成《认购协议书》→自查→项目销售部内勤复核→项目销售部经理或主管审查。

(二)监审内容包括:房号、单价、房屋面积是否书写正确,房屋销售总价款是否计算准确、大小写是否一致,首付款是否计算、书写正确以及支付时间是否符合企业规定,其它约定是否恰当合理,各种审批单是否齐全等。

经项目销售部经理或主管签字确认的《认购协议书》,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报企业财务部备案。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监审(一)监审流程为:经办销售人员填写完成合同→自查→项目销售部内勤复核→项目销售部经理或主管审查→企业财务销售会计审核→企业分管销售领导审查→企业财务负责人终审后盖章。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最终监审人员为企业分管销售领导和财务负责人。

监审主要内容为:房号是否书写正确,确保房号的“唯一性、排它性”,房号填写应与《认购协议书》填写的房号一致;房屋面积、公摊面积依照面积测绘报告(或企业提供的销售面积通知);合同单价,房屋销售总价款,首付款,剩余款是否计算、书写正确,各种审批单是否齐全等。

(三)企业财务部审核客户合同各项目销售部送达企业财务部审核的纸质合同,应备齐相关资料,审核通过后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外,其余资料原件须即时留存企业财务部,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待备案后三个工作日内交企业财务部存档。

(四)资料归档客户销售资料包括:《认购协议书》、《商品房买卖合同》、换房申请、退房申请、更名、委托书及其他合同的补充协议、审批单等,原件存企业财务部,复印件存各项目销售部,并按一户一档的原则进行归档。

五、台帐管理(一)台帐建立企业的销售部门与财务部门必须建立规范、统一的销售台账和销售分类台账。

有销售软件系统的企业,须按当日事当日毕原则,由相关人员正确无误地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开盘除外)。

(二)以下情况必须在销售台帐和销售分类台账上进行相应登记:1、买方已交纳订金并签订了《认购协议书》;2、买方已正式签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3、已正式签定并经企业财务部门审核通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三)台帐记录内容应包括:合同编号、客户姓名、联系方式、合同签定时间、具体房号、销售面积、销售单价、销售总金额、付款方式、销售折扣等。

(四)凡涉及合同买受人姓名、房号、付款方式、付款金额的变更,必须及时对销售台帐进行变更,详细记录每套房变更的时间及具体内容。

(五)财务部门须定期(每周、每月)与项目销售部核对销售台账和销售分类台账;对有销售软件系统的企业,须定期或不定期的核查项目销售部录入的信息是否及时与正确。

(六)销售台帐和销售分类台账必须由项目销售部专人进行登记,项目销售部主管负责核实与监督,企业总经理应指派专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

第十条客户违约处理一、客户违约情况(一)客户签订《认购协议书》后,未按约定期限与企业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按约付款。

(二)办理贷款后未按期向银行归还借款。

(三)选择一次或分期付款方式购房客户与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逾期付款。

(四)其它违约情况。

二、处理方式(一)无论是客户签订《认购协议书》还是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只要客户违约,都必须按《认购协议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相关客户违约责任执行,并收回房源重新销售。

(二)企业必须(具体由各项目销售部经办)在客户违约的第一天以电话方式告知客户违约事实及相关处理意见,同时必须在客户违约后3个工作日内,以特快专递方式(注明邮寄书面材料的名称和内容)向客户邮寄《客户违约通知书》(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处统一编制标准文书),并催促客户在一定的期限内履行相关义务。

若客户仍未在企业要求的期限内履行,项目销售部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客户送达解除《认购协议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书面通知书,送达方式与上同。

若《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备案,则应在发出解除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客户资料移交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处,通过诉讼的方式解除合同。

第四章销售价格第十一条销售价格确定、调整原则一、各企业必须成立价格制定控制小组(下称价控小组),小组组长为企业总经理,成员为企业销售部(含项目销售经理)、财务部、工程部、预算部、行政部以及公司经营班子成员。

价格制定应充分考虑房屋地段、类型、结构、用途、格局、成本及市场等因素。

二、项目保底均价的确定与调整(一)各房地产企业须在楼盘开盘前一个月(特殊情况时间可以缩短,但最短不能低于10天)向集团公司报送经企业价控小组审核通过的项目保底均价,经集团公司经营班子研究并报集团公司董事长批准后执行。

(二)因市场因素等需要对保底均价进行调整,不论是上调还是下调,由企业价控小组提出,经集团公司经营班子研究并报集团公司董事长批准后执行。

三、每套房价格确定与调整(一)价格确定1、各企业需按集团公司批准的项目保底均价制定每套房的价格。

对外公示房源价格以有企业价控小组组长签字确认的为准。

2、每套房源的价格由项目销售部初定→企业分管销售领导初审→企业价控小组讨论通过后制定价格明细表→企业价控小组成员在价格表每页上签字→企业行政部发文至财务部、项目销售部执行。

销控房源须在其推出前的7个工作日内,由项目销售部将价格、促销政策等专项申报,按上述程序审批后执行。

(二)价格调整1、销售过程中,在不影响项目保底均价的前提下,不论是所有房源价格上调,还是部分房源价格上调,均须企业价控小组讨论通过后执行。

房源价格下调,须企业价控小组讨论通过、并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执行。

2、退房房源(指已认购退房或已售房退房、换房和回购房等)重新出售的价格,由各项目销售经理提出价格建议,经企业分管销售领导、财务负责人、成本管理部、价控小组组长批准实施。

如客户自认购之日起至认购违约之日止,或合同签定之日起至退房之日止,时间不超过一个月内的,且企业在此期间对同期推出的其它房源价格未作调整的情况下,按原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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