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道德性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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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认为,批评者不接受其法律的内在道德 的原因基于两项假定:
• 其一,站在Hale Waihona Puke Baidu德的角度来看,法律的存在 与否是一个不值得关心的问题。
• 其二,法律不应当被看成是公民与政府之 间的目的取向互动的产物,而是一种发自 于政府而强加于公民的单向权威投射。
• 通过对这两个观点的驳斥,富勒明确了自 己关于法律的观点,即法律是公民与政府 之间的目的取向互动的产物。
的外在道德与内在道德之间的区分为分析法律于 道德的区别提供了分析的工具。
四、法律的实体目标
法律的外在道德即是指法律必须在内容上 体现道德的观念,它对应这法律的实体目标 ;
法律的内在道德即是其指出的法治八原则 ,它涉及的是法律的执行和解释的问题。从 内容上看,法治八原则不仅仅着眼于要求有 害的行为,而且还要求积极的行为,因此其 既包括愿望的道德,也包括义务的道德。
✓ 第六,在法律的道德性与制度设计的关系上,富 勒从对学校让某些学生留级的做法的处理的例子 说明了一个道理,即公正与效率之间的两难与衡 平。
✓ 第七,实质性自然法的核心原则存在与这样的一 项命令之中:开放、维持并保护交流渠道的完整 性,借此人们可以彼此表达人们的所见、所感、 所想。
五、对批评者的回应
通过对这些观点的批判,富勒提出自己的法律的观点 ,即:法律是是行为服从于规则之治的事业。
❖ 文章通过对四种质疑的解答,富勒对其法律的概 念做了如下说明:
❖ 第一,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可能而且的确不完全 存在着。
❖ 第二,法律允许存在两套规则规制同一群人。 ❖ 第三,法律允许无数套系统并存的局面出现。 ❖ 第四,法律与道德之间并不是非此即彼的,法律
愿望的道德是以人类所能达致的最高境界作为出 发点;【边际效用经济学】
义务的道德则是从道德的最低点出发。 它不会因人们没有抓住充分实现其潜能的机会而 责备他们。相反,它会因为人们未能遵从社会生活的
基本要求而责备他们。它的表达方式是“你不 得……”,有些时候也可能是“你应当……”
【交换经济学】
例子:两种道德对“深度游戏”(deep play)的评价: 如果一个人的全部财产由1000元构成,而他将其中
富勒认为,立法者与守法者之间的相对稳 定的互惠预期正是运转正常的法律秩序这一 概念本身的题中应有之意,因此在考察合法 性的八个原则的时候,“官方行动与公开规 则之间的一致性”无疑是最为重要的。
✓ 第四,法律的道德性可以被说成是在一系列的伦 理问题上具有中立性。但它不能在关于人本身的 理解上保持中立。
✓ 第五,在法律的道德性于经济资源的分配问题上 富勒指出,对于经济管理以及经济资源分配中的 政府参与来说,审判是一项缺乏效率的工具。经 济分配的任务无法在法律的内在道德所设定的限 度内得到有效地履行。通过审判形式来完成这类 任务的尝试必定会导致无效率、虚伪、道德混乱 和挫折。
义务的道德
二、法律使道德成为可能
在这一章中富勒首先讲述的是一个造法的寓 言故事。一个叫做雷克斯的人登上的皇位,开 始了他的造法过程。我们将其概括如下:
通过寓言中雷克斯的这八次改革,富勒提出其著名的法 制八原则,或说法律的内在道德。
通过上文的分析,富勒得出结论:法律是一种“实践的 艺术”。在这里,他提到合法性原则的实践运用,包括:
的500元投入到一场所谓的公平赌博中去。 义务的道德的评价:谴责。 愿望的道德的评价:轻蔑。
大家学习辛苦了,还是要坚持
继续保持安静
愿望的道德
指针
如果义务的道德向上伸展出 它的恰当领域,强制性义务 的铁腕就可能抑制试验、灵 感和自发性。
指针
指针
如果愿望的道德侵入义务的 领地,人们就会根据他们自 己的标准来权衡和限定他们 的义务,这必然导致混乱与 荒谬。
法律的道德性
朗·富勒(1902—1978年)
1926年毕业于美国斯坦福大学,1972年退休于 哈佛大学,一个任教46年。被誉为20世纪美国资产 阶级非神学新自然法学派的最有代表性的著作。
富勒与霍姆斯、庞德、卢埃林四人并列被认为是 美国近百年来最重要的法学理论家。
著作背景:
富勒的《法律的道德性》一书可以说是他与哈特 为代表的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长期论战的产物,战后 新自然法学的复兴是其写作曲历史背景,法律与道德 的关系问题是其核心论题。
(五)要采用所采纳一位尽职尽责的立法者的视角来对待 这八个原则。
三、法律的概念
➢ 首先富勒批判了以霍姆斯为代表的“法律预测论”。 ➢ 接着,富勒批判以佛理德曼教授为代表的“公共秩序说” 。 ➢ 再接着,富勒又批判了人类学家霍贝尔的“法律武力说” (或者说暴力说)。 ➢ 富勒批判的第四种观点是“法律的权力等级体系说”。 ➢ 富勒批判的第五中观点是以戴雪为代表的“议会主权论” 。
✓ 第一,法律的内在道德相对于实体目标,即外在 道德有中立性,即法律的内在道德并不关心法律 的实体目标,并且很愿意同等有效地服务于各种 不同的实体目标。
✓ 第二,法律的内在道德不是某种添附或强加到法 律的力量之上的某种东西,而是那种力量本身的 基本条件。
✓ 第三,一套被认真建构出来并得到尽责管理的法 律秩序的美德(virtue)在于它将自己赖以行动的规 则置于公众审视之下,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够判断 其公正性。
法治
实质性的法治(善法、良法) 程序性的法治(形式正义)——富勒
富勒认为法律与道德密不可分。
愿望的道德 道
德 义务的道德 ≈ 法
外在道德

法律的道德性
内在道德 “程序自然法”
目录
• 一 两种道德 • 二 道德使法律成为可能 • 三 法律的概念 • 四 法律的实体目标
• 五 对批评者的回应
一、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的含义
(一)对“法律”一词的用法的限制——不应该把立法机 构的任何官方行为都冠之以法律之名;
(二)违反法律之道德性的累加效应;
(三)法律不仅仅是将共同体中广泛分享的对错观念明确 表达出来,否则会消解“制定法必须被公布并且必须得到明 确表述”的重要性,而且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将不再重要;
(四)法治八原则作为一个整体得到严格适用的程度、以 及它们之间的优先性排序都取决于所涉及的是哪一个法律部 门以及何种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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