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方式及裁判规则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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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纠纷审判实务中的41个重点难点问题

股东知情权纠纷审判实务中的41个重点难点问题

股东知情权纠纷审判实务中的41个重点难点问题股东知情权纠纷,是指股东因其知情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纠纷。

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

例如,《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司法实务中,处理股东知情权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四》)第七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

本文以上述规定为依据,就股东知情权纠纷审判实务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加以整理、归纳、提炼,供读者参考。

一股东主张行使知情权的诉权保护问题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参见《公司法解释四》第七条)1.关于对《公司法解释四》第七条规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理解。

一般来说,只有具备股东身份才可以享有知情权,丧失股东身份即不应再享有知情权。

但《公司法解释四》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这里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一般是指公司原股东可能行使的知情权受到了侵害,公司相关信息被隐瞒等。

例如,发生在公司内部股东之间、股东和高管之间、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转让交易,或者是公司收购股东股权等,脱离股东身份的原股东主张股权价值或者公司经营状态等被公司的控制方或者股权受让方隐瞒,基于上述错误的信息导致其放弃股东身份、转让股权,其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等。

2.关于原告提起股东知情权之诉时应当提供的证据。

浅议股东知情权案件执行难问题与破解路径

浅议股东知情权案件执行难问题与破解路径

浅议股东知情权案件执行难问题与破解路径摘要:股东知情权关系股东重要利益,小股东诉公司的相关纠纷逐年增多,虽然《公司法解释四》对知情权范围和诉讼做了全面规定,但是在执行中仍存在查阅范围把握不准、执行方法不清晰等问题。

从保障中小股东弱势地位角度出发,在兼顾中小股东和公司的利益下,应在执行中将中小股东的知情权权利落到实处,妥善把握查阅的界线、方法、内容和限制,规范采取执行方法和措施。

关键词:股东知情权执行难点执行策略一、问题的提出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1,股东享有知情权,可以查阅公司文件材料,在知情权受阻时,享有司法救济的权利,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股东知情权作为一项基础性、工具性的权利,是股东据以了解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并进一步主张其他权利的利器。

《公司法解释四》又对股东知情权做了详细的规定,从审判角度对此类纠纷的裁判做了全面的保障。

但是在执行实践中,仍存在范围把握不准、执行方法不明确、双方当事人对抗性强等问题。

执行实践中,双方当事人对于查阅地点存在争议,有的认为应该在执行法院,有的认为应该在被告公司,还有的认为应该按照判决书指定的场所。

对查阅方法也有争议,有的认为可以对公司账册进行整本复印,有的认为只能查看不能复印,还有的认为可以进行部分摘抄而不能整本摘抄2。

股东知情权作为公司股东之间纠纷的基础诉讼,不管在审判程序中,还是在执行程序中,都会对公司前景、经营、持续发展起到举足轻重的决定性作用。

审判程序是执行程序的前提和基础,执行程序是审判程序的后序和最终的保障实现,两者相互促进、相互监督,相辅相成,最终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一致。

二、股东知情权案件执行难的表现和成因分析(一)执行难的表现1、执行标的物是否客观存在查证难在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会形成很多文件及档案材料。

股东在诉讼中要求查阅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因为这些材料都属于股东知情权的内容,判决一般都支持诉请。

但是在执行中往往才发现,申请执行人要求查阅的资料未必必然存在。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条文解读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条文解读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条文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解释四》”)于2017年8月28日发布,将于2017年9月1日起实施。

《解释四》就1、公司决议效力,2、股东知情权,3、利润分配权,4、优先购买权,5、股东代表诉讼等五个方面的问题作出了规定。

相比于之前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正式条文的内容还是有了许多的变化。

一、公司决议效力第一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解读:《公司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了决议无效,第2款规定了决议可撤销。

公司决议作为法律行为的一种,就如同合同分为不成立、无效、可撤销一样,公司决议自然也存在不成立的情形。

公司法没有规定决议不成立,本次司法解释对其作出了补充,规定了决议不成立的情形。

本条主要是对可以主张决议无效或决议不成立的主体进行规定。

本条规定的主体有公司股东、公司董事、公司监事。

相比于《征求意见稿》,减少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工、债权人。

因为公司决议是公司的内部问题,并非公司对外的法律行为,考虑到内外有别,职工和债权人是不适宜作为主张决议无效或不成立的主体的。

因为公司根据决议作出的对外的法律行为,如果损害职工或债权人的利益,他们完全可以直接起诉公司获得救济,不需要把手伸进公司内部,去干涉公司的决议。

因此《解释四》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的职工和债权人是适当的。

至于高级管理人员,因为根据《公司法》第六章的相关规定,对公司要负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

尤其是注意义务,对高级管理人员是很大的压力。

因此,在面对无效或不成立的决议时,似乎应赋予其主张该决议无效或不成立的权利。

第二条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解读:本条规定了股东依据公司法第22条第2款主张撤销决议时,起诉时要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主体研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主体研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主体研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重要事项的了解和监督权利。

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主体包括公司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

内部主体是指公司股东之间相互行使知情权,特别是大股东对小股东的知情权保护。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公司章程通常规定代表大股东凭借所持股份比例可以在公司管理层拥有一定的控制权,并且有权获悉关键信息。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大股东往往会通过控制公司管理层,放弃对于小股东的知情权保护。

因此,要保障股东知情权,必须设立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并加强监管力度,防止大股东违规行为。

在股东会议中,公司应当向股东全面、真实的披露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业务发展情况等关键信息,并应当向股东提供以书面形式提供的官方文件、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

此外,股东还有权在股东大会上对公司的经营决策提出疑问,对管理人员的表现提出质疑,以及对公司经营状况提出建议等。

除股东会议外,股东还应当通过依据《公司法》和《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完善的管理架构和监管制度,加强公司的绩效评估和审计监督,比如:通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等内部治理机构向股东披露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及相关信息;通过制定透明、公开的决策程序来确保公司管理决策的公正性和公开性;通过独立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为股东提供更加真实、准确的财务信息等措施,来确保公司的合规经营和保障股东的知情权。

总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主体包括公司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

公司股东在行使知情权时,不仅要关注公司内部的股东权益保护,还要关注公司合规经营和社会责任。

公司在向股东全面、真实地披露信息的基础上,还应当加强公司内部治理机构的建设,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以及持久推进透明度和公开度,从而提高公司的管理效率,保障股东的知情权。

公司纠纷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_笔记

公司纠纷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_笔记

《公司纠纷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阅读记录目录一、公司纠纷概述 (2)1.1 公司纠纷的定义与类型 (2)1.2 公司纠纷的产生原因及背景 (3)二、公司纠纷的裁判原则 (4)2.1 公平原则 (5)2.2 公正原则 (7)2.3 公开原则 (8)2.4 效率原则 (9)三、公司纠纷的裁判流程 (11)3.1 裁判申请与受理 (11)3.2 仲裁与诉讼程序 (13)3.3 裁判结果与执行 (14)四、公司纠纷涉及的法律法规 (15)4.1 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16)4.2 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17)4.3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19)五、公司纠纷的裁判要点 (19)5.1 公司股东权益纠纷 (20)5.2 公司债务纠纷 (21)5.3 公司内部管理纠纷 (23)5.4 公司与其他主体纠纷 (24)六、公司纠纷的裁判规则适用 (25)6.1 法律规则在裁判中的应用 (26)6.2 司法解释在裁判中的应用 (28)6.3 行政法规在裁判中的应用 (28)6.4 国际条约在裁判中的应用 (30)七、公司纠纷案例分析 (31)7.1 案例一 (32)7.2 案例二 (33)7.3 案例三 (35)7.4 案例四 (37)八、结论与展望 (37)一、公司纠纷概述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司在商业活动中面临着各种纠纷。

这些纠纷可能涉及合同履行、股东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侵权、劳动争议等多个方面。

为了解决这些纠纷,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公司法律和司法解释,以便为公司纠纷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裁判标准。

公司纠纷的裁判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理。

本文旨在通过对《公司纠纷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一书的阅读,总结公司纠纷的特点、类型及其裁判原则,为公司纠纷的处理提供参考。

1.1 公司纠纷的定义与类型公司纠纷是指因公司的设立、经营、管理、解散等公司活动中所产生的争议和冲突。

这些争议可能涉及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公司与第三人之间等多方面的关系。

股东会的表决权和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方式

股东会的表决权和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方式

股东会的表决权和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方式这篇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方式股东会的表决权是一篇神奇的文章,当你看到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方式股东会的表决权的时候,说明你的好运即将来临,为你加油!✅股东表决权的行使规则是什么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原则上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法律分析:股东表决权行使原则为一股一表决权原则。

依股份平等原则,每一股份所蕴含的表决权和表决力是完全平等的,为便于计算和比较诸股东表决权之大小,遂有一股一表决权原则之承认。

3、第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的表决,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章程可以自由作出约定。

持有1/10表决权即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持有1/10表决权即可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4、在股东权益中,对股东最有价值的是股利分配请求权和董事、监事选举权,前者可以满足股东的经济需要,后者则可满足股东对公司经营阶层的人事控制需要。

而这两种权利的实现必须以股东表决权的行使为前提。

公司法中表决权的行使方式有哪些公司法中表决权的行使方式有:一人一票和一人多票结合的方式;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其他方式。

公司法中表决权的行使方式有哪些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作出决议时,按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在议事时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法律分析: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一人一票。

一人一票并经全体过半数通过。

累计投票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分析: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如甲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会分红方案,采取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我国股东知情权法律有什么规定

我国股东知情权法律有什么规定

我国股东知情权法律有什么规定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为提⾼经营决策的科学性和经营效率,采取“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的管理⽅式,公司的经营决策权、业务执⾏权⽇益向“董事会中⼼主义”发展。

公司的⼤部分股东尤其中⼩股东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

股东知情权的设⽴就是为了解决股东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其对于保护股东的权益和完善公司的治理具有重要的价值。

那么,我国股东知情权法律有什么规定?店铺⼩编整理了相关内容。

股东知情权相关规定《公司法》第三⼗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请求,说明⽬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股东提出书⾯请求之⽇起⼗五⽇内书⾯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九⼗七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1、股东知情权的内容“股东知情权”不是⼀个法定的概念,世界各主要国家公司⽴法中分别规定了股东知悉公司信息的相关具体权项,但并未采⽤股东知情权的称谓。

我国公司法中也没有股东知情权的明确表述。

我国学者认为,“股东的知情权,是指股东享有的知道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重要信息的权利”脚;也有学者将知情权简练地界定为“股东获取公司信息、了解公司情况的权利”。

根据世界各国的⽴法体例和相关学者的观点,笔者认为股东的知情权应该包括以下⼏个⽅⾯的权能内容。

(1)股东的查阅权。

股东知情权主要是以查阅公司⽂件和账簿的⽅式进⾏,所以,股东知情权也就主要表现在股东的查阅权。

由于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特点,股东不参与公司的内部事务,公司信息为公司董事会所掌握,因此股东有必要通过查阅公司⽂件档案材料的⽅式了解信息,以维护⾃⼰的合法权益。

有限合伙人的知情权是什么

有限合伙人的知情权是什么

有限合伙人的知情权是什么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的权利是比较多的,知情权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权利,而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也具有知情权的,合伙人可以行使知情权,那么有限合伙人的知情权是怎样的?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有限合伙人的知情权是什么依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人的知情权是指合伙人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第二十八条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股东知情权的包括哪些股东知情权的内容股东知情权是股东获取公司信息,了解公司情况的诸多权利的概括和总结,理当包括股东实现该种目的的所有的公司法上的权利。

具体来说,股东知情权包括以下内容:(1)查阅权查阅权即股东查阅公司文件的权利。

股东查阅权的对象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在股东知情权的内容中,查阅权处于股东知情权的核心地位。

(2)复制权股东复制权的对象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3)质询权质询权即公司股东就公司特定事项请求公司予以解释的权利。

根据《公司法》第97条的规定,股东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4)公司信息接收权公司信息接收权,从公司角度而言,就是公司的强制信息披露义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法中的股东权力行使

公司法中的股东权力行使

公司法中的股东权力行使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拥有特定的权力和责任。

公司法是对公司治理进行规范的法律框架,其中明确了股东的权力和行使方式。

本文将探讨公司法中股东权力的行使,包括股东权利的种类、行使限制以及对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影响等方面。

一、股东权力的分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权力可以分为核心权力和附属权力。

1. 核心权力核心权力是指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所享有的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权力。

其中包括:(1)表决权:股东在公司重大决策上享有表决权,可以通过股东大会的形式行使。

股东大会是公司内部的最高决策机构,股东通过表决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如选举董事、修改章程等。

(2)收益权:股东享有公司的收益权,包括分红权和享受公司资产增值的权益。

分红是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的一种方式,股东根据所持股份的比例获取相应的分红。

2. 附属权力附属权力是指股东在公司管理和监督中的权力。

其中包括:(1)监督权:股东有权对公司董事会的决策和公司经营状况进行监督。

股东可以提出质询、要求新增议案或行使少数股东权利等,以确保公司管理和运作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2)诉讼权:股东有权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

如果股东认为公司的决策或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了股东的利益,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追求合法权益。

二、股东权力的行使限制虽然股东权力在公司法中得到了保障,但其行使是受到一定限制的。

1. 表决权比例限制为了保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和稳定经营,公司法对股东的表决权进行了限制。

例如,某些重大事项可能要求股东以超过一定比例的表决权才能通过。

这种限制可以防止少数股东通过表决权操控公司决策,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

2. 董事会制约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它对股东权力的行使起到重要的监督和制约作用。

董事会可以限制股东权力的行使,例如拒绝股东提出的不符合公司利益的议案,或者通过合理的决策来保障公司的长期利益。

3. 股东契约股东之间可以通过签订股东契约来约束彼此的行为,并对股东权力的行使进行进一步规定。

合伙经营协议中如何保障各方的知情权

合伙经营协议中如何保障各方的知情权

合伙经营协议中如何保障各方的知情权在商业合作的世界里,合伙经营是一种常见的模式。

然而,要确保合伙关系的稳定和成功,保障各方的知情权是至关重要的。

知情权就像是合伙关系中的一盏明灯,照亮了合作的道路,让每一个合伙人都能清楚地了解企业的运营状况和决策过程。

那么,在合伙经营协议中,我们应该如何有效地保障各方的知情权呢?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知情权。

简单来说,知情权就是合伙人有权了解与合伙事务相关的所有重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业务运营、重大决策等。

这是合伙人做出明智决策、监督合伙事务、保护自身利益的基础。

为了保障知情权,合伙经营协议中应当明确规定信息披露的内容和范围。

财务信息无疑是其中的关键部分。

比如,每月或每季度提供详细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这些报表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除了财务报表,还应当披露重大的财务交易,如大额的采购合同、贷款协议等。

业务运营方面的信息也不能忽视。

合伙人有权了解企业的市场开拓情况、客户反馈、新产品研发进度等。

例如,定期汇报销售数据和市场份额的变化,分享客户满意度调查的结果,以及详细说明正在进行的研发项目的进展和预期成果。

在重大决策的知情权保障上,合伙经营协议应当规定,对于涉及企业战略方向调整、重大投资、合并收购等决策,必须提前向所有合伙人充分披露相关信息,并给予合伙人足够的时间进行讨论和发表意见。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方式同样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约定。

关于时间,信息的披露应当及时,不能拖延。

比如,财务报表可以在每个月结束后的一定期限内提供给合伙人。

对于紧急和重大的信息,应当在事件发生后的最短时间内通知到所有合伙人。

在信息披露的方式上,可以灵活多样。

可以是书面报告、电子邮件、定期的合伙人会议,甚至是专门的信息共享平台。

但无论采用哪种方式,都要确保信息能够准确、完整地传达给每一位合伙人,并且便于合伙人保存和查阅。

为了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合伙经营协议可以引入审计和监督机制。

股东知情权纠纷最高法院及高级法院裁判规则精解

股东知情权纠纷最高法院及高级法院裁判规则精解

股东知情权纠纷最⾼法院及⾼级法院裁判规则精解开篇寄语在现实⽣活中不断上演的控股股东与中⼩股东的博弈⼤战中,最常见的桥段是,⼤股东利⽤控股优势地位,通过控制股东会及董事会,损害中⼩股东利益,⽐如,不公开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长期不分红,通过在公司任职领巨额薪酬,或者通过关联交易进⾏利益输送等;中⼩股东⼀旦将“真⾦⽩银”投⼊公司,⼤股东便宛如川剧中的“变脸”,与中⼩股东之间的关系,从曾经承诺的合作共赢仿佛瞬间演变为防范与对抗,对于中⼩股东了解公司真实的经营状况与财务状况的基本权利,往往设置各种障碍,拒之千⾥之外,导致现实⽣活中侵犯股东知情权纠纷频发。

根据中国裁判⽂书⽹公布的数据(截⾄2019年10⽉5⽇),在全部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件中,股东知情权纠纷数量为10608件,是仅次于股权转让纠纷(88159件)、股东资格确认纠纷(21224件)的第三⼤常见多发的纠纷类型。

其中,最⾼法院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例6个,⾼级法院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例258个。

由于股东知情权的⾏使,通常是以原告在诉讼时具有股东资格为前提条件,因此,现实中的股东知情权纠纷往往围绕原告是否具有股东资格产⽣较⼤的争议。

在上述264个案例中,选择关于知情权⾏使主体资格争议的典型案例,分析总结司法实践中最⾼法院及⾼级法院的裁判观点或者裁判规则,使律师处理该类案件纠纷所确⽴的办案思路,尽可能地接近最⾼法院及⾼级法院的裁判规则,从⽽提⾼案件的胜诉⼏率。

壹股东权利中的投资收益权转让但股东⾝份未变更登记,登记股东是否可以⾏使知情权?(⼀)争议的缘起在中外合资企业的经营过程中,当公司经营项⽬⽆法满⾜预期经营⽬标时,外⽅股东可能会选择退出企业经营,但如果中⽅股东出于保留合资企业⾝份的考虑,⽐如继续享受某些优惠政策,双⽅可能会就外⽅股东的退出达成⼀个变通的协议。

现实中的操作⽅式是,外⽅股东不对股权进⾏整体转让,⽽是仅仅转让其中的投资收益权,或者说是企业未来的分红权,以达到及时收回投资的⽬的,但是对于合资企业历史积累的资产,需要在企业清算时⼀并处理;同时外⽅股东继续作为“挂名”的登记股东存在,以满⾜合资企业的⾝份要求,但其已经退出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

股东知情权诉讼案例分析

股东知情权诉讼案例分析

股东知情权诉讼案例分析股东知情权诉讼是法院受理公司纠纷中存在争议较多的焦点问题之一。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股东知情权诉讼案例分析,供大家阅读!股东知情权诉讼案例分析篇1:原告:孟某某,系大连长兴岛某花卉有限公司的股东。

被告:李某某,系大连长兴岛某花卉有限公司的股东。

原告孟某某诉称,原、被告均系大连长兴岛某花卉有限公司的股东,各占50%股份。

2008年大连长兴岛某花卉有限公司厂房动迁,该公司获得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企业动迁指挥部支付厂房安置补偿款7450899元,企业不动产设施搬迁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15714906元,企业工人工资补偿款135000元。

上述款项为被告李某某非法占有,为此,原告诉至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动迁款9957902.50元;责令被告说明企业工人工资补偿款135000元的分配情况及下落;责令被告交出企业会计账册、印鉴,依法对对合伙经营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审计,分担债务分配盈余。

被告李某某辩称,公司盈余分配不是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决定公司分配利润的权利是股东会,且法定责任主体是公司而不是公司的股东。

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成立。

股东知情权诉讼案例分析篇2:1999年底,为开发建设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花家地的“精英家园”项目,清大公司与北京中讯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嘉悦公司,嘉悦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中讯公司出资51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1%;清大公司出资49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9%。

嘉悦公司成立后,中讯公司凭借其股权优势控制了董事会,并通过董事会聘用总经理、监事及财务人员等,完全控制了嘉悦公司。

在中讯公司的控制下,嘉悦公司自成立以来从不按照章程的规定定期召开股东会会议,致使清大公司在股东会会议的表决权受到侵害,长期无法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且嘉悦公司从不按照章程的规定,向清大公司送交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致使清大公司无法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同时嘉悦公司一直不向清大公司分配公司盈余。

股东知情权是如何行使的

股东知情权是如何行使的

股东知情权是如何⾏使的公司法关于知情权的法律⾏使以下介绍公司法关于知情权的法律知识,主要介绍了公司法中股东知情权⾏使范围的界定、知情权制度的利益冲突、知情权的诉讼救济。

公司法上的股东知情权是⼀个权利体系,其分别由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账簿查阅权和检查⼈选任请求权三项权利所组成。

上述三项权利的内容虽然各异,但中⼼是股东对公司事务知晓的权利,都是为了能使股东获得充分的信息。

⽽股东知情权的⾏使,不仅直接涉及到股东⾃⾝权益的实现,⽽且与公司管理是否规范化紧密相连。

因⽽,世界各国在制定公司法时都对股东的知情权做出⼀定的规范。

我国修订后的公司法中,关于股东知情权⽴法上作了完善。

⼀、我国公司法中股东知情权⾏使范围的法律界定公司股东在什么范围内享有知情权是各国公司⽴法所关注的⼀个核⼼问题。

修订前的公司法第三⼗⼆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使知情权的范围,⽽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知情权则被规定在第⼀百⼀⼗条。

根据旧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能够⾏使知情权的范围主要表现为“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则限于“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可见,股东知情权的⾏使范围被限定在⼀个⾮常狭⼩的范围内。

修订后的公司法分别在第三⼗四条和第九⼗⼋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知情权做了规定。

第三⼗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请求,说明⽬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股东提出书⾯请求之⽇起⼗五⽇内书⾯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九⼗⼋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公司法律案件案例分析题(3篇)

公司法律案件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成立于2008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为乙、丙、丁三人,各占33.33%的股份。

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2019年,因公司经营不善,乙、丙、丁三股东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产生分歧,乙、丙认为公司存在重大财务问题,而丁则认为公司财务状况良好。

双方矛盾激化,乙、丙遂要求召开股东会,但丁以各种理由拒绝召开。

2020年,乙、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丁提供公司自2018年以来的财务报表、股东会会议记录等资料,以核实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财务问题。

丁则辩称,其已尽到股东职责,提供过部分财务资料,但乙、丙仍不满意,且无权要求其提供全部资料。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股东是否有权要求其他股东提供公司财务报表等资料?2. 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和限制是什么?3. 如何界定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是否合理?三、案例分析(一)股东知情权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二)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和限制1. 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等。

2. 股东知情权的限制包括:(1)股东查阅资料的目的应当合法,不得以查阅资料为目的损害公司利益。

(2)股东查阅资料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3)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股东查阅资料的范围和方式进行限制。

(三)本案中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是否合理1. 乙、丙要求丁提供公司财务报表等资料,其目的是为了核实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财务问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其目的合法。

股东出资协议书的知情权与参与权

股东出资协议书的知情权与参与权

股东出资协议书的知情权与参与权本协议书旨在规定股东在公司出资过程中的知情权与参与权,以促进公司的顺利运作,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一、股东的知情权在公司出资的过程中,股东应拥有充分的知情权。

即股东有权了解以下内容:1. 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数量及发行对象;2. 出资资金的用途及管理方法;3. 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业务进展情况;4. 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股东的参与权股东有权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特别是与出资相关的事宜。

在以下情况下,股东应享有参与权:1. 其他股东增加或减少出资时,股东应有参与讨论和决策的权利;2. 公司进行重大资产置换、借贷、资本运作或其他重大决策时,股东应有权参与和表达自己的意见;3. 公司出现亏损或其他可能影响股东权益的情况时,股东有权参与解决方案的制定;4. 公司进行股权变更、资产重组等关系股东权益的事项时,股东有权参与议事和表达意见;5. 其他可能影响股东权益或决策事项。

三、股东会议为了保障股东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公司应定期召开股东会议,以共同讨论和决策与出资相关的事项。

股东会议应满足以下条件:1. 会议召集需提前通知所有股东,确保股东有充足时间来准备;2. 股东会议应有充分的讨论和决策时间,以确保每位股东均可表达自己的意见;3. 会议记录应详细记载各项决策内容和股东的意见,以备后续参考和审核;4. 会议结果应及时通知所有股东,并享有申诉的权利。

四、保密义务股东应对公司的商业机密和经营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未经公司同意,不得向外界透露与公司出资相关的消息。

如需向公司外部人员披露相关信息,应事先征得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同意,并签署保密协议。

股东亦有权要求公司保护个人隐私信息,并不得将个人信息用于非法用途。

五、争议解决如发生与股东知情权和参与权相关的争议,各方应本着友好协商解决的原则,如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解决。

六、其他条款本协议的解释和适用应遵循适用法律的规定。

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并签署补充协议。

知情权 对股东的重要意义

知情权 对股东的重要意义

知情权对股东的重要意义摘要:一、知情权的定义和作用二、知情权对股东的重要性三、如何行使知情权四、行使知情权的注意事项正文:知情权是指企业股东享有获取企业相关信息和资料的权利,这是股东在投资决策中作出明智选择的前提。

在股权投资中,知情权对股东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知情权有助于股东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

股东通过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公告等资料,可以了解企业的盈利能力、资产状况、负债情况等,从而判断企业的经营状况和投资价值。

这对股东在股权交易中作出正确决策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知情权有助于股东监督企业管理层。

股东通过了解企业的运营情况和决策过程,可以评估企业管理层的能力和诚信度。

这有助于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投票表决,或者在必要时采取行动,如提出议案、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等,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三,知情权有助于股东了解行业动态和市场状况。

股东通过关注企业所在行业的政策法规、市场竞争态势等信息,可以更好地把握市场机会,调整投资策略。

那么,股东如何行使知情权呢?首先,股东应积极关注企业的公告和资讯,定期查阅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业务报告等资料。

其次,股东可以参加企业的股东大会,亲自了解企业的运营情况和未来规划。

此外,股东还可以通过加入股东俱乐部、与其他股东交流等方式,获取更多关于企业的信息。

在行使知情权的过程中,股东还需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关注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避免受到虚假信息的误导;二是要关注企业的长远发展,而非短期利益;三是要理性分析信息,避免盲目跟风。

总之,知情权对股东具有重要的意义。

股东应充分行使知情权,了解企业状况,监督企业管理层,把握市场机会,以实现自身的投资目标。

公司章程范本中的股东知情权与监督权

公司章程范本中的股东知情权与监督权

公司章程范本中的股东知情权与监督权公司作为一种法律实体,其运作需要遵守一系列规章制度。

公司章程是一份重要的文件,它规定了公司内部的组织结构、决策程序和权责分配等内容。

在公司章程中,股东的权益得到了明确的保护,其中包括股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本文将围绕公司章程范本中的股东知情权与监督权展开探讨。

一、股东知情权的重要性股东作为公司权益的持有者,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决策过程和财务状况等相关信息。

股东知情权的保护对于维护股东权益和公司的稳定经营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公司章程范本通常会明确规定股东知情权的具体内容和保障措施,以确保股东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的各项事务。

在公司章程范本中,通常会规定股东有权参加股东大会,并在大会上了解并讨论公司的重大事项,并进行投票表决。

此外,章程还会规定股东有权查阅相关会计报表、财务报告和公司管理情况等文件,以便股东对公司的经济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

股东知情权的保障有助于促进公司的透明度和合理运营,减少信息不对称和潜在的腐败行为。

二、股东监督权的重要性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有责任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监督,以保护自身权益和公司的长期发展。

在公司章程范本中,股东的监督权通常会得到明确规定,以确保股东能够有效行使监督权,并追究公司管理层的责任。

公司章程范本通常会规定股东有权通过股东大会、提议和询问等方式进行监督。

股东可通过股东大会提出质询、提案等形式,对公司重大决策进行监督和评判。

此外,章程还会规定股东有权获得公司的内部文件和信息,以进一步加强对公司经营行为的监督。

股东监督权的行使对于公司的良好运营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通过监督,股东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管理层的过失和失误,推动公司的长期发展。

同时,有效的股东监督也有助于减少公司内部腐败和不当经营行为的发生,提高整个市场的信心。

三、保障股东知情权与监督权的措施为了保障股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得到有效行使,公司章程范本通常会规定相应的措施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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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方式及裁判规则解析知情权是公司股东的基本权利之一,其设置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公司小股东或不参与公司经营的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管理、决策、财务等信息,内在还蕴含着对公司及公司高管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利。

在实践中,知情权往往是小股东行使其他基本权利(如人事任免权、决策权、收益权)的必要前提或证据收集方式,甚至成为小股东与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利益博弈的手段。

公司法中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依据主要为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依据主要为公司法九十七条,从实践争议和区分价值的角度,本文不再对该条做区分探讨)股东根据该条款可以行使知情权乃至提出股东知情权诉讼。

实践操作中,股东行使知情权需要关注以下几个问题:一、行使知情权的主体行使知情权的主体为公司股东,此概念包含两层意思,从实质意义上,股东指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的人;从形式意义上,股东是被记载在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名册上的人(参见施天涛著《公司法论》)。

行使知情权的股东应为公司的现股东,符合“当时持股”和“连续持股”两大原则(参见宋晓明、刘俊海主编《人民法院公司法指导案例裁判要旨通纂》第95页)。

所谓“当时持股”原则,是指原告在起诉时必须享有股东身份,设置目的主要是要求原告应该为权益直接受侵害者,防止原告通过诉讼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连续持股”原则是指从起诉到诉讼终结为止必须持有公司股份。

根据该原则,如果诉讼过程中原告出让股权的,则丧失行使知情权的权利,应当驳回起诉。

关于行使知情权的主体,实践操作中还有几个要点需要注意:(一)公司股东退出公司后,无权要求对其股东资格存续期间的信息行使知情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上海法院民商事审判问答(之四)——关于审理股东请求对公司行使知情权纠纷若干问题的问答》(下称:《上海问答》)规定,知情权是指公司股东享有的知道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重要信息的权利,为股东权之一种。

股东权具有社员权的性质,股东权利不能与其股东身份相分离。

股东退出公司导致其丧失股东身份的,其不再对公司享有股东权,故其请求对公司行使知情权的权利也随之丧失。

因此,请求对公司行使知情权的适格主体为公司股东。

对于公司原股东作为原告要求对公司行使知情权提起诉讼的纠纷案件,……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下称《北京意见》)规定:已退出公司的股东对其任股东期间的公司经营、财务情况提起知情权诉讼的,因其已不具备股东身份,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相关案例及裁判规则:【案例一】杨永登与阳西县三友环保砖有限公司、潘克逢股东知情权纠纷((2015)阳中法民二终字第117号民事裁定书)【裁判规则】一审裁定认为:本案为股东知情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从上述条文看出,只有股东才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权利。

本案中,杨永登……退出公司导致其丧失了股东身份,其后就不再对公司享有股东权,因此其请求对公司行使知情权的权利也随之丧失……因杨永登在本案诉讼中已不具有股东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杨永登已不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故本院应予驳回其起诉。

二审裁定维持一审裁定。

(类似裁定亦可参见(2014)泰中商终字第00227号民事裁定书)评析: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从文义解释的角度,行使知情权的主体应为股东,对于因股权转让丧失股东身份的主体,属于主体不适格,符合民事诉讼法适用“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裁定的相关规定。

如果原股东认为公司隐瞒真实情况,导致股权出让价格不公或有其他情形,可依法通过行使撤销权、侵权之诉或股权转让纠纷之诉解决。

(二)股东出资瑕疵并不导致其当然丧失知情权,除非章程另有规定《上海问答》规定,知情权是股东权的一项重要权利。

股东对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未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的,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股东虽然存在出资瑕疵,但在未丧失公司股东身份之前,其仍可按照公司法或章程的规定,行使相应的股东权。

在股东出资存在瑕疵的情况下,除非章程或股东与公司之间另有约定,一般不能以股东存在出资瑕疵为由否定其享有知情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下称:《江苏意见》)第70条规定,未出资的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不予支持。

相关案例及裁判规则:【案例二】成都安能捷电气有限公司与何星海股东知情权纠纷((2013)成民终字第5185号民事判决书)【裁判规则】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限制的是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自益权,也即股东获得财产利益的权利。

自益权最主要的内容是股东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建设利息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优先权、股份买取请求权、股份转让权等。

而与股东自益权相对应的是股东共益权,即股东对公司重大事务参与管理的权力,共益权的内容主要包括:表决权、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和召集权、提案权、质询权、知情权(包括会计文件查阅权、会计账簿查阅权、重要文件查阅权等)、董事监事和清算人解任请求权、董事会违法行为制止请求权、公司解散请求权和公司重整请求权等。

而对于未出资股东的共益权原则上不应限制。

因此,何星海主张的权利属于共益权,不应受到限制。

(类似判决亦可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5810号)评析:知情权为股东的固有权利,其与(或许“仅与”)股东身份直接联系,特别是注册资本认缴制在我国推行后,对于股东出资瑕疵的法律上的负面评价本身发生了较大的转变。

而且,对于股东的出资瑕疵,法律已经设置其他股东的违约之诉,公司限制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乃至于解除瑕疵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等各种救济措施。

当然,在公司章程对瑕疵出资股东行使知情权另有规定或公司股东会决议已经合法解除瑕疵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时,则该股东不能再行使知情权,除此以外,仅仅是出资瑕疵的并不导致股东当然丧失知情权。

笔者并不赞同上述《江苏意见》关于对未出资股东知情权限制的规定,但《江苏意见》出台于2003年,或许受公司法修改前对于实缴出资严格限制的影响,当然在2013年公司法修改后其审判态度发生变化也未可知。

(三)股东能否委托律师、会计师代为行使会计账簿查阅权会计账簿是高度专业的财务资料,绝大多数股东可能不具备看懂、理解会计账薄内容的能力。

而公司法三十三条对于会计账薄仅仅规定了“查阅”而不包括“复制”,从司法实践看,法院也一般不支持对会计账簿进行复制。

而且该条本身已经对查阅会计账簿设置了“书面请求”、“正当目的”的要求,如不允许股东委托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对会计账簿进行查阅,该条款的规定可能被架空,股东无法达到通过查阅会计账簿了解相关财务信息的目的。

对此,《北京意见》第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委托律师、注册会计师代为行使公司会计账簿查阅权。

但审判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1、支持委托律师和会计师查阅会计账簿【案例三】北京普利生仪器有限公司与陈生股东知情权纠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商)终字第8222号民事判决书)【裁判规则】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章规定了代理制度,《中华人共和国公司法》在位阶上属于民法特别法,因此代理制度当然可完全适用于公司制度中,而且,股东由于专业知识和认知领域的差异,很难通过会计账簿发现公司财务和运营中的问题,通过委托代理人查阅,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行使知情权,保护自身权益。

故一审法院在裁判论理部分确认陈生有权委托律师和注册会计师代为行使查阅权利,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2、不支持委托代理人查阅会计账簿【案例四】傅永胜诉天津广厦融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二终字第0434号)【裁判规则】法院认为,对于傅永胜是否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查阅的问题。

法律仅规定了股东享有知情权,并未规定股东之外的其他主体具有查阅、复制权。

(四)公司监事能否以其知情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知情权诉讼《上海问答》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是依照法律规定和章程规定,代表公司股东和职工对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和经理依法履行职务情况进行监督的机关。

监事会或监事依照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有权检查公司财务等情况,并在发现公司经营异常时,可依据公司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

但监事会或监事履行相关职权属于公司内部治理的范畴,该权利的行使与否并不涉及其民事权益,且公司法并未对监事会或监事行使权利受阻规定相应的司法救济程序。

因此,监事会或监事以其知情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的诉讼,不具有可诉性,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案例五】王龙与无锡蓝海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2015)锡滨商初字第00110号民事裁定书)【裁判规则】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可以行使检查公司财务的职权,如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据此,公司监事行使检查公司财务的职权属于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范畴,当公司不配合监事行使职权时,监事应当依法通过提起召开股东会等方式进行解决。

此外,公司监事(会)作为公司内部机构,其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并无自身的特殊利益,其与公司之间亦非平等独立的民事主体,且公司法并未赋予公司监事通过司法途径获取知情权的权利。

……其诉请的事由亦实质为行使其监事调查权的内容,对王龙以监事身份提起本次知情权诉讼,本院认为并非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本院不应受理,对其起诉应予以裁定驳回。

评析:公司监事能否提起知情权诉讼可分为两个层面的问题:第一,从本文的探讨意旨来讲,本文探讨的是基于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股东知情权,监事如依据该条款行使知情权不具备主体资格,不是权利主体自然是题中之义;第二,如果从监事依据公司法五十三、五十四条职权的角度行使监督权来讲,则需要辨析的是上述职权是否可诉。

《上海问答》及相关裁判规则从两个角度阐述该问题:1、监事职权为公司内部治理范畴,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2、法律并未给监事行使职权设置诉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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