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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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理论
当前,国内许多学者使用委托代理分析框架研究企业理论问题,并将其作为研究企业、特别是研究国有企业的重要分析手段。委托代理理论的产生和发展有其在理论和现实解释能力方面的理由,并为现代企业理论的发展作出了贡献,但从整个现代企业理论的发展历程和前进方向来看,随着产权结构日益复杂化和人类合作不断深化,委托代理理论存在的不足也越来越明显。
1.委托代理理论
早期的代理人理论强调委托人在签订合同以前就拥有对代理人的完全信息,这意味着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不会影响企业的利润及利润的分配结构,因为代理所产生的问题在事先都被资产所有者认识到了,且可以被写到事前的契约里。针对这些苛刻的假设,后期的委托代理理论或机制设计理论则强调合同签订以前的激励的重要性。面对更为复杂的代理关系,他们的解决方案就是在签约前设计最优的激励契约以达到委托人对代理人的最优激励。
(1)在激励理论方面
伦德纳(Radner,1981)和罗宾斯泰英(Rubbin-stein,1979)建立了动态博弈模型,强调了委托人和代理人只要有足够的耐心就能保持他们的长期契约关系,以此解决代理问题。魏茨曼(1980)的棘轮效应模型和莱瑟尔(Lazear, 1979)的“强制退休”(mandatory retirement)的模型都在解释委托人约束代理人的有效性。
(2)在信号传递理论方面
70年代末,随着金融工具不断创新,股票市场、债券市场、期货期权市场的快速发展使激励机制理论再也无法以原有的逻辑表述了,取而代之的是一个个复杂的模型。法玛(Fama,1980)明确提出了声誉问题,经理只有通过改进自己在经理市场上的声誉,从而提高未来的收入。霍姆斯特姆(Holmstrom , 1982)模型简化了法玛的思想,建立了代理人声誉模型;克瑞普斯等人(Kreps,1982)提出的声誉模型,将模型扩展到多重博弈,参与人因为长期利益而需要建立并维护自己的声誉,使长期间的合作得以实现。
至此,委托代理理论基于契约的完全性的假设建构了许多复杂的形式化模型以保护股东的权利。他们应付了来自融资方式多元化、参与人关系复杂化的挑战,为经济学寻找标准化答案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2.代理理论的主要观点
代理理论(agency theory)最初是由简森(Jensen)和梅克林(Meckling)于1976年提出的。这一理论后来发展成为契约成本理论(contracting cost theory)。契约成本理论假定。企业由一系列契约所组成,包括资本的提供者(股东和债权人等)和资本的经营者(管理当局)、企业与供贷方、企业与顾客、企业与员工等的契约关系。
代理理论主要涉及企业资源的提供者与资源的使用者之间的契约关系。按照代理理论,经济资源的所有者是委托人:负责使用以及控制这些资源的经理人员是代理人。代理理论认为,当经理人员本身就是企业资源的所有者时,他们拥有企业全部的剩余索取权,经理人员会努力地为他为自己而工作,这种环境下,就不存在什么代理问题。但是,当管理人员通过发行股票方式,从外部吸取新的经济资源,管理人员就有一种动机去提高在职消费,自我放松并降低工作强度。显然,如果企业的管理者是一个理性经济人。他的行为与原先自己拥有企业全部股权时将有显著的差别。如果企业不是通过发行股票、而是通过举债方式取得资本,也同样存在代理问题,只不过表现形式略有不同。这就形成了简森和梅克林所说的代理问题。简森和梅克林将代理成本区分为监督成本、守约成本和剩余损失。其中。监督成本是指外部股东为了监督管理者的过度消费或自我放松(磨洋工)而耗费的支出;代理人为了取得外部股东信任而发生的自我约束支出(如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经营情况、聘请外部独立审计等),称为守约成本;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利益不一致导致的其它损失,就是剩余损失。
代理理论还认为,代理人拥有的信息比委托人多,并且这种信息不对称会逆向影响委托人有效地监控代理人是否适当地为委托人的利益服务。它还假定委托人和代理人都是理性的,他们将利用签订代理契约的过程,最大化各自的财富。而代理人出于自我寻利的动机,将会利用各种可能的机会,增加自己的财富。其中,一些行为可能会损害到所有者的利益。例如,为自己修建豪华办公室、购置高级轿车,去著名旅游区做与企业经营联系不大的商务旅行等。当在委托人(业主)和代理人(经理)之间的契约关系中,没有一方能以损害他人的财富为代价来增加自己的财富,即达到“帕雷托最优化”状态。或者说,在有效的市场环境中,那些被市场证明采用机会行为损害他人利益的人或集团,最终要承担其行为的后
果。比如,一个信用等级不高的借款者将难以借到款项或必须以更高的成本取得借款;一个声望不佳的经理。将很难在有效的经理市场上取得一个好的职位;在会计服务市场上,一家被中注协或中国证监会通报批评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很短的时间内会丢失大量客户。为了保证在契约程序上最大化各自的利益,委托人和代理人都会发生契约成本。为了降低代理人“磨洋工”的风险。委托人将支付监督费用,如财务报表经过外部审计的成本。另一方面,代理人也会发生守约成本。例如,为了向委托人(业主)证明他们有效、诚实地履行了代理职责。经理需要设置内部审计部门,相应地就会发生内部审计费用。设置内部审计部门,让股东充分了解经理人员的行为,使股东对经理人员更加倍任,这可以帮助经理巩固他们在公司中的位置,从而维持他们现有的工资水平。西方的一些实证研究文献表明(转引自Adams,1991),委托人监督代理人的费用,体现在代理人所取得的工资薪水中。这些研究还表明,代理人出于自利的考虑,需要设置诸如内部审计之类的监督服务,让委托人充分了解经理人员的努力程度,以降低委托人对管理报酬作出逆向调整的风险。
3.委托代理理论的主要内容
第一,这个理论是一个“不定性”的理论。所谓不定性,即是这个理论提出了两个观点,这两个观点是刚刚相反矛盾的,但理论并没有说明这两个观点,哪一个观点应该被接受,应该是正确,而另一个观点应该被拒绝,应该是不正确。这个理论只提出,这两个观点同时存在。至于哪一个观点你认为值得接受,全要看你个人自己的感受,每一个人都可以有不同的结论,但仍然都是在这两个观点之中,取舍其一。
第二,这个理论所研究的,就是看作为企业的领导人,应该是持有企业比例上较多的股份更好,还是应该持有企业较少股份为佳?哪一类人,作为企业的领导人,会更加为企业着想,更愿意为企业效命,使企业创出更好的业绩?即是说,看领导人持有股份的数目.和他们是否全心令意为合、企业效命.为企业做到最好的相互关系。而这里就产生出两个不同的观点。代理理论只是提出了这两个观点,却没有下一个确切的结论。至于所谓“代理”,就即是企业的领导人,他们是代表企业的人物,是企业的管理人,所以就称为代理agents,而这个理论就称为“代理理论”Agency Theo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