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最大诚信原则案例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原则案例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原则案例一、最大诚信原则案例。
1. 案例情况。
有个做外贸的小李,他要把一批价值不菲的电子产品从中国运往美国。
在向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保险的时候呢,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详细询问了货物的情况,包括货物的性质、包装、运输方式等。
小李心里想,要是把货物包装有点小瑕疵的情况说出来,可能保费就会高,或者保险公司干脆就不保了。
于是,他就隐瞒了这个事实,说货物包装非常完美。
2. 处理结果。
结果呢,在运输途中,由于包装的小瑕疵,货物受到了颠簸,很多电子产品都出现了损坏。
当小李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时候,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发现了他隐瞒包装情况的事实。
根据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必须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
小李没有做到这一点,所以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小李这下可傻了眼,本来想省点保费,结果却损失惨重。
二、可保利益原则案例。
1. 案例情况。
小王是个中间商,他从中国的供应商那里订购了一批丝绸,准备转手卖给法国的客户。
他在丝绸还在中国仓库的时候就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
但是呢,在货物还没装船运往法国之前,小王的法国客户突然破产了,小王也就没有了这批丝绸的销售渠道。
这时候,他就想把这批丝绸转卖给另一个德国客户。
可是在转运过程中,丝绸被火灾烧毁了一部分。
2. 处理结果。
当小王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时候,保险公司拒绝了。
为什么呢?因为根据可保利益原则,在货物转运的时候,小王已经失去了对原来卖给法国客户那批丝绸的可保利益。
他改变了货物的销售对象,就相当于货物的经济利益关系发生了变化。
只有在对货物具有可保利益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会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小王只能自己承担这部分损失了。
三、近因原则案例。
1. 案例情况。
老张有一批新鲜水果要从东南亚运往欧洲。
在运输途中,轮船先是遇到了一场小风暴,虽然风暴没有直接对水果造成太大破坏,但是导致轮船的制冷设备出现了故障。
由于制冷设备故障,水果在高温下开始腐烂变质。
2. 处理结果。
老张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分析。
保险最大诚信原则案例原则的案例
保险最大诚信原则案例原则的案例最大诚信原则,作为保险契约的基本原则,对保险契约的影响是全面而深远的。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保险最大诚信原则案例,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保险最大诚信原则案例篇12000年5月,某公司42岁的业务主管王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
8月24日,王某经同事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人寿险。
王某在填写投保单时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也没有对最近是否住过院及做过手术进行如实说明。
2001年7月,王某病情加重,经医治无效死亡。
王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王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
王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保险最大诚信原则案例篇2某煤矿作为投保人为其所有的工人集体投保,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并交纳了相应的保费,但作为被保险人的工人没有在保险合同上签字。
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间,该煤矿发生矿难,导致两名矿工死亡,矿工家属索赔时,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保险合同无效为由拒绝赔付。
保险最大诚信原则案例篇31997年11月,刘某在某保险公司业务员的说服下投保,11月18日保险公司签发了"老来福终生寿险"及"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1998年9月,刘某因病住院,医疗费十扣158.30元。
1998年10月,刘某持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医疗费,保险公司以刘某带病投保为由拒绝给付。
刘某遂以该保险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保险最大诚信原则案例
保险最大诚信原则案例保险业务的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公司在与客户签订保险合同及履行合同时,应本着真实、公平和诚信的原则,不得有欺诈、误导或其他不当行为。
以下是一起关于最大诚信原则的案例分析。
保险公司推出了一款新的重疾险产品,声称保障范围广泛,赔付金额高,深受投保人的关注。
小王看到该产品的广告后,觉得非常适合自己,决定购买该险种。
小王按照保险公司要求填写了申请表,详细描述了自己的健康状况、家族病史和工作情况。
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告诉小王,只要按时交纳保费,他将得到全面的保障。
小王相信了销售人员的话,购买了该险种,并按时交纳了保费。
然而,当小王被确诊为癌症晚期并需要保险公司赔付时,保险公司却以小王在购买保险时隐瞒了自己的抽烟史为由,拒绝了赔付。
小王非常气愤,因为在购买保险时他并没有被要求填写抽烟情况。
小王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主张保险公司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保险公司确实在小王购买保险时未向其明确告知抽烟情况需要填写,并且该险种的保险合同中并未明确规定该情况的免责条款。
保险公司的行为被认定为违反诚信原则。
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需按合同约定赔付小王的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这个案例中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因为他们在销售中未向客户明确告知需要填写抽烟情况,并且在合同中也没有明确排除抽烟情况的保障范围。
这个案例反映了保险公司在推销产品时应该遵循诚信原则,应当真实、公正地告知客户相关的信息,不得故意隐瞒或误导客户。
客户在购买保险时也应当自觉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不隐瞒重要事实,以免影响自己的权益。
除了保险公司对客户的诚信原则,客户也要对保险公司的诚信要求保持警惕。
在购买保险时,客户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并且主动了解和提问相关问题,确保自己对保险产品有充分的了解。
只有通过双方的共同努力,保险业务的诚信原则才能得到充分的实施,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保险的法律原则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三,男,35岁,某市居民。
2010年,张三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
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2015年,张三因突发心脏病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冠心病。
张三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要求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然而,保险公司以张三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患有高血压病史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二、法律原则本案涉及保险法律原则中的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合同解释原则等。
1. 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要求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关系人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告知对方与自己有关的重要事项。
本案中,张三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患有高血压病史,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
2. 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关系人之间的利益应当相互一致,不得损害他人利益。
本案中,张三投保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自己的健康,而保险公司拒绝支付保险金,损害了张三的合法权益。
3. 保险合同解释原则保险合同解释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的解释应当遵循文义解释、意图解释、利益解释、习惯解释等原则。
本案中,对于保险合同中关于重大疾病的定义,应按照文义解释原则进行解释。
三、案例分析1. 张三未如实告知其患有高血压病史,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保险人可以要求投保人补充说明或者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张三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患有高血压病史,违反了这一规定。
2. 保险公司以张三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损害了张三的合法权益。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人收到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请求后,应当及时审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不得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赔偿。
保险法基本原则的案例
保险法基本原则的案例1、最大诚信原则的案例:某煤矿作为投保人为其所有的工人集体投保,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并交纳了相应的保费,但作为被保险人的工人没有在保险合同上签字。
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间,该煤矿发生矿难,导致两名矿工死亡,矿工家属索赔时,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保险合同无效为由拒绝赔付。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由于带有射幸性质和容易诱发赌博危险和道德危险,为确保被保险人的生命不致在其毫不知情的状况下被他人置于危险状态,因此,《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按照该条款规定,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必须遵循特殊有效要件,即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意在防止此类保险合同签订后,投保人为图谋高额保险金而诱发对被保险人生命不利的危险。
上述案例中,保险公司便是以《保险法》的该规定,而主张作为被保险人的工人没有签字,保险合同应属无效。
但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的法律业务方面较投保人更为熟悉,具有明显的专业优势地位。
按照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在订约时负有告知等一系列义务,上述案例中,保险公司明知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合同无效,应明确告知投保人或催促被保险人以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以使保险合同有效。
如未能获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也应该通知投保人并将保费退还。
但保险人在明知未取得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仍照常收取保费,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以此理由拒绝赔付,因此,保险公司的行为明显违背最大诚信原则。
案例中,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交纳了保费,保险公司予以收取,投保人、被保险人有理由相信保险合同成立,并信赖投保的目的已经达到,认为发生保险事故时能够得到补偿。
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的损失已实际发生,且损失数额确定。
人寿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经典案例
人寿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经典案例
话说有个叫老王的人,他想买份人寿保险。
这老王呢,平时就爱抽个烟,一天能抽个一两包,那肺呀,估计都被熏得像个小黑屋了。
但是呢,在填写保险申请表的时候,他看到有个问题是“您是否吸烟?如果是,每天吸烟量大概多少?”老王心里就打起了小算盘,他想:“要是我说实话,这保费肯定得高不少,我就说我不吸烟得了。
”于是,他就在申请表上写了“否”。
保险公司呢,按照正常不吸烟人群的风险评估标准,给他定了一个相对较低的保费,然后就承保了。
过了几年,老王突然感觉身体不舒服,老是咳嗽,去医院一检查,好家伙,肺癌。
他就向保险公司索赔了。
保险公司接到索赔申请后,就开始调查。
这一调查可不得了,发现老王烟瘾那么大,根本就是个老烟枪。
保险公司就很生气啊,这老王明显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啊。
按照规定,保险公司就拒绝赔付了。
老王还不服气呢,说:“我都交了这么久保费了,你们就得赔我。
”保险公司的人就说:“您当初要是诚实地说您吸烟,保费就不是这个价,风险评估也不一样,您这是欺骗行为啊。
就像您去相亲,说自己是个千万富翁,实际上是个负债累累的,这不是骗人嘛。
”老王也没办法,只能自己承担治疗费用了。
这个案例就很好地体现了人寿保险里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性,大家都得诚实相待,不然最后吃亏的还是自己呀。
保险最大诚信原则案例
保险最大诚信原则案例保险最大诚信原则案例篇一:最大诚信原则案例案例:末完全履行告知义务拒赔案案情介绍 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 (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末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
8月24日,龚某经吴某推荐,与其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身险,办妥有关手续。
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
199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
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的有关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息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
龚妻以丈夫不期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分析与结论对于此案的处理,保险公司内部形成了两种意见。
持第一种观点的人认为:被保险人投保时虽已实际患严重疾病,但本人并不知道,而且对一般投保人而言,是否身患癌症并不是自己尽了应有的谨慎即可了解的情况,尤其是癌症初期一些症状是普通人很难察觉的。
何况在法律上,违反告知义务的认定,须同时具备主客观要件。
客观要件是指投保人未将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
而主观要件是指义务人的不实说明或隐匿遗漏是出于故意或过失。
如果被保险人确实不知自己患有严重疾病而没有告知,则看不出他存在任何过错。
在这种情形下,除非保险人能举证对方的过错,否则既然合同已成立,保险人应根据条款承担责任。
另一种见解认为:本案被保险人投保之前患有严重疾病并接受过住院及手术治疗,但因家属和医师的善意隐瞒,被保险人并不清楚自己患有何种疾病,导致在投保时未予告知。
仔细推敲这保险案例评析与思考种特殊情况,保险人是有正当理由拒绝赔偿的。
因为根据保险法的一般理论,告知义务要求告知内容是对事实的陈述,而非准确地阐明观点。
最大诚信原则案例
最大诚信原则案例案例一(实例)某同学初上初中,学校让学生统一购买保险,每位新生缴纳平安险10元,医疗险25元,张某投保后某一日突然腹痛剧烈,送至医院后确诊为“左肾输尿管狭窄,左肾重度积水”(此为突发性先天疾病)。
张某之后共动三次手术。
术后其父向保险公司提出报销医药费请求。
但保险公司认为张某是带病投保,对先天性疾病,公司有明文规定不予赔偿。
张某的父亲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于10日内给付原告保险金xxxx.xx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
思考与分析首先因为是原发性先天疾病,张某在投保前并不知道,所以不违反诚信原则。
保险公司虽然有规定,但首先有老师传递的信息肯定不对称,保险公司也未叫投保人递交正式的保单就草草投保,因此应当给予佩服(虽然一般是直接退款的)案列二某A公司从B处预定原料走水路运货,A向保险公司C投保,B 公司的运输船在为抵达港口时因事故沉没,于是A向保险公司索赔,C 因为A并没有支付原料费因而无可保利益拒绝赔付,于是A向法庭诉讼。
思考与分析A在未收货前对原料并未有持有权,交易还未成立,因此并无可保利益。
案例三某刘女士参加旅社组织的港澳游活动,不幸失足摔下山崖,其夫余某拿处境保险前去索赔,得知刘女士拿其妹的身份证和自己的照片办理入境手续和保险,属于冒名顶替不予理赔,余某于是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最后法庭判决保险公司需受理保险金赔付。
思考与分析刘女士虽用他人的身份证办理,但入境编号与照片均为本人,也就是说其他人凭借此证无法进入港澳境,所以不存在冒名顶替。
案例四某保险公司承担了贾某的机动车保险,在未收到保费时就将保单和保费收据给了贾某,之后保险公司多次催促贾某,贾某均已资金不足推诿。
之后贾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损毁,贾某于第二天交完了全年保费,保险公司因尚未知情便接受了保费,贾某再次于次日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在调查后,一贾某在事故发生前未交保费拒赔,贾某于是上诉法庭。
思考与分析遵照机动车保险合同规定,保险人因在第一时间上缴保费。
保险最大诚信原则案例
保险最大诚信原则案例保险最大诚信原则案例篇一:最大诚信原则案例案例:末完全履行告知义务拒赔案案情介绍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末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
8月24日,龚某经吴某推荐,与其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身险,办妥有关手续。
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
199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
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的有关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息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
龚妻以丈夫不期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分析与结论对于此案的处理,保险公司内部形成了两种意见。
持第一种观点的人认为:被保险人投保时虽已实际患严重疾病,但本人并不知道,而且对一般投保人而言,是否身患癌症并不是自己尽了应有的谨慎即可了解的情况,尤其是癌症初期一些症状是普通人很难察觉的。
何况在法律上,违反告知义务的认定,须同时具备主客观要件。
客观要件是指投保人未将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
而主观要件是指义务人的不实说明或隐匿遗漏是出于故意或过失。
如果被保险人确实不知自己患有严重疾病而没有告知,则看不出他存在任何过错。
在这种情形下,除非保险人能举证对方的过错,否则既然合同已成立,保险人应根据条款承担责任。
另一种见解认为:本案被保险人投保之前患有严重疾病并接受过住院及手术治疗,但因家属和医师的善意隐瞒,被保险人并不清楚自己患有何种疾病,导致在投保时未予告知。
保险法律原则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先生,男,45岁,某国有企业员工。
为了保障自己和家人的生活,张先生于三年前在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10万元的人寿保险,保险期限为20年,保险金额为10万元。
保险合同中约定,若张先生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金额一次性支付保险金。
一年前,张先生在一次意外中不幸受伤,导致右腿残疾。
事故发生后,张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希望能够获得保险金的支付。
然而,保险公司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张先生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自己的健康状况,存在重大误报。
因此,保险公司以张先生违反了如实告知原则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张先生对此表示不服,认为自己的健康状况并未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重大影响,保险公司无权以此为由拒绝理赔。
于是,张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张先生在投保时是否如实告知了自己的健康状况?2. 保险公司是否有权以张先生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理赔?3. 保险合同的效力如何?三、法律分析1. 如实告知原则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如实告知原则是保险合同订立的基础,也是保险合同有效的前提。
在本案中,张先生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自己的健康状况,存在重大误报。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2. 保险合同的效力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的,约定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协议。
在本案中,虽然张先生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自己的健康状况,但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因为保险合同的有效性不仅取决于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还取决于保险人的审核义务。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能充分履行审核义务,因此保险合同的效力不应受到影响。
3. 保险公司的理赔责任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保险金。
在本案中,虽然张先生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自己的健康状况,但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保险公司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案例
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案例咱先来说个车险的事儿。
老张有一辆开了好些年的旧车,那车啊,小毛病不断。
有一天,老张想着给车买个保险,就去了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呢,按照流程问老张一些关于车的情况,像车有没有出过啥大事故啊,有没有进行过非法改装之类的。
老张心里就打起了小算盘,他那车之前其实被水泡过一次,发动机有点小问题,但他想啊,如果说出来,保费肯定得涨不少,于是他就跟业务员说:“我的车啊,好着呢,啥问题都没有,就正常开的。
”业务员就根据老张的回答,给他办了车险合同。
没过多久,老张开车出去的时候,车突然就抛锚了。
拖到修理厂一检查,发现是之前水泡留下来的后遗症,发动机坏得挺严重。
老张这时候就想起保险了,赶紧给保险公司打电话索赔。
保险公司派人来一调查,发现这发动机的问题是在投保之前就存在的,而且老张在投保的时候隐瞒了车辆被水泡过这个重要事实。
根据最大诚信原则,老张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他的车的真实状况,所以保险公司拒绝赔付。
老张这下可傻了眼,本想省点保费,结果现在自己得掏一大笔钱修发动机。
再讲一个人身险的例子。
李姐想给自己买一份重疾险。
她呢,其实身体有点小毛病,经常感觉胸口闷,偶尔还会疼一下。
她去保险公司的时候,保险公司的健康问卷上明确问了有没有心血管方面的疾病或者不舒服的症状。
李姐心想,这要是说了,说不定就买不了保险了,或者保费会特别高。
于是她大笔一挥,在问卷上都填了“否”。
顺利地买到了重疾险。
过了几年,李姐突然得了心脏病,病得还挺严重。
她就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在理赔调查的时候,发现李姐在投保前就有胸口闷疼的症状,但是她没有如实告知。
保险公司就根据最大诚信原则,拒绝了李姐的理赔要求。
李姐觉得特别委屈,觉得保险公司不近人情。
可是啊,保险合同就是建立在双方最大诚信的基础上的。
如果大家都像李姐和老张这样隐瞒事实,那保险公司就没法正常运营了,对那些如实告知的投保人也不公平啊。
从这两个例子就能看出来,在保险合同里,最大诚信原则可不是闹着玩儿的。
保险四大原则案例
案例:某银行向保险公司投保火险附 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 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 的条件。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 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 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因为违反保证的后果是严格的, 只要违反保证条款,不论这种违反行为是 否给保险人造成损害,也不管是否与保险 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保险人均可解除 合同,并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 在本案例中,银行在投保时保证24小 时都有警卫值班,但某日有半小时警卫不 在岗。不论警卫不在岗与银行被窃是否有 因果关系,保险公司都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王某向张某租借房屋,租期为10个 月。租房合同中写明,王某在租借期内应对房 屋损坏负责,王某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 险一年。租期满后,王某按时退房。如果王某 在退房时,将保单私下转让给张某,退房后半 个月,房屋毁于火灾。 问张某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 索赔?为什么?
分析:张某不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 司索赔。因为对于一般财产保险而言,保单的 转让一定要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并由其签字。 否则,转让无效。 在本案例中,王某在退房时,将保单私下 转让给张某,并没有征得保险人同意,故保单 转让无效。因此,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张某虽 然对房屋有经济利益,但没有有效的保险合同
保险的基本原则
案例分析
案例:1999年上海郊县有一农村妇女 因患高血压休息在家,8月投保保险金额 为20万元、期限20年的人寿保险,投保时 隐瞒了病情。2000年2月该妇女高血压病 情发作,不幸去世。被保险人的丈夫作为 家属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问保险公司是否履行给付责任?
一、最大诚信原则
分析:因为投保人在投保时隐瞒了病 情,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 因此,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 费。
保险法基本原则典型案例
保险法案例一、最大诚信原则案例1998年6月,保险公司业务员王某来到邻居徐二家推销保险,基于对保险公司和王的信赖,徐二欣然同意为目不识丁的母亲投保了两全保险。
徐母经体检合格后,投保人交纳了保险费8000元,保险公司出具了保险单,其后各期保险费投保人均按期交纳。
根据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死亡,保险公司应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30万。
2002年12月,被保险人因车祸死亡,当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对合同进行了挑剔般的审查后发现,被保险人签字一栏中的签名并非被保险人亲自所为,依《保险法》第56条第1款之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保险公司因此拒绝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受益人诉至法院,法院应如何处理?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原告败诉,再审法院改判。
此案的准确处理涉及到对法律条文如何理解的问题,《保险法》第56条的立法本意是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防止投保人或受益人为骗取保险金而加害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目不识丁,要求其必须书面同意是强其所难,体检本身就证明其同意参加保险。
一审、二审法院之所以判决投保人败诉,主要是法官望文生义地理解法律条文,未能领会立法意旨之所在。
二、近因原则案例例1英国曾经有一仓库因德国飞机的轰炸而起火受损,于是该仓库投保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人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造成该仓库起火的近因是战争行为,不属于一般的火灾保险范围,因此判决保险人不予承担责任。
例2上海一大楼起火,本身损失不大,但是由于火灾烧及电线造成短路,致使楼下机器停转,并引起一系列事故,最终使机器和大楼收到严重损失。
法院判决,顶楼失火是造成上述事故的近因,保险人应当在火灾保险单的范围内赔偿损失。
例3某船装载一批橘子,途中该船因碰撞而入港修理,所载运橘子卸船后又再装载上船。
达到目的地后,发现部分橘子压坏,部分橘子霉烂,损失严重。
法院判决此项损失的近因不是碰撞或任何海难,而是野蛮装卸和延迟到达所造成的损失,因此不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案例
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案例老张这人啊,平时大大咧咧的。
有一天,他听朋友说买保险挺不错的,就打算给自己买一份重疾险。
保险代理人来问他健康状况的时候,老张心里想:“我这身体,就偶尔有点小毛病,不碍事的。
”他呢,就没把自己几年前因为高血压住过院的事儿告诉代理人。
在填写健康问卷的时候,也是随便一填,就把这事儿给瞒过去了。
过了一段时间,老张不幸被查出得了一种挺严重的病,这病正好在他买的重疾险的保障范围内。
他就寻思着找保险公司理赔呢。
保险公司接到理赔申请后,就开始调查老张的过往病史。
这一查可不得了,发现他之前有高血压住院的记录,而这个情况他在投保的时候并没有如实告知。
按照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在投保的时候有义务如实告知自己的健康状况等重要信息。
老张这下可傻了眼,他还跟保险公司的人说:“我以为那点事儿不算啥呢,我现在都病成这样了,你们咋还不赔呢?”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就跟他解释说:“您这隐瞒病史,就像是玩游戏的时候作弊啊。
我们定保险费率、决定是否承保都是根据您提供的真实信息来的。
您现在这样,对其他如实告知的投保人也不公平呀。
”保险公司根据合同规定,拒绝了老张的理赔申请。
老张这才后悔不已,要是当初自己老老实实把情况说清楚,哪怕多交点保费或者被拒保,也不至于现在病了还得不到赔偿啊。
小李是个年轻的小伙子,他打算给自己买一份意外险。
这小李啊,平时喜欢玩点极限运动,像什么蹦极、山地自行车速降之类的。
保险代理人给他介绍意外险的时候,特别强调了保险合同里关于最大诚信原则的事儿,就是问他有没有从事一些高风险的活动。
小李心里就开始打起了小算盘,他想:“我要是说了我玩这些极限运动,保费肯定要涨不少呢,说不定还不给我保。
我就偶尔玩一下,应该不会那么倒霉出事儿的。
”于是,他就跟代理人说自己就是个普通上班族,没啥特别的活动。
后来呢,小李在一次山地自行车速降的过程中,不小心摔得挺严重的。
他赶紧就想到了自己买的那份意外险,觉得自己这下有救了,可以让保险公司承担医疗费用了。
以案说险诚信案例
以案说险诚信案例朋友们!今天我要给你们讲几个关于保险的故事,这些故事可都是活生生的例子,告诉我们诚信在保险里那是相当重要啊!案例一:诚实告知病情的老张。
老张啊,是个实在人。
他打算买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因为他知道现在生病的风险可不小,有份保险就多份保障。
在填写健康告知问卷的时候,他发现有个问题是问他之前有没有得过一些慢性疾病。
老张呢,前几年被查出有高血压,虽然一直通过药物控制得还不错,但这事儿可不能瞒啊。
于是,老张就老老实实地把自己有高血压的情况写了上去。
保险公司收到他的申请后,要求他做一个详细的体检。
体检结果出来后,除了高血压之外,老张身体还挺健康的。
保险公司根据他的情况,对他的保单进行了特殊的核保处理。
虽然保费比健康人群稍微高了一点,但老张心里踏实啊。
过了几年,老张不幸被查出得了一种严重的心血管疾病,这可把他家人急坏了。
不过好在老张买了这份保险,他赶紧向保险公司报案理赔。
保险公司在核实情况的时候,发现老张之前诚实告知了高血压的情况,而且这次生病确实符合保险条款里的赔付范围,于是很快就给老张赔付了一大笔钱。
你看,老张要是当初为了少交点保费,隐瞒了自己高血压的病情,那到理赔的时候,保险公司一查出来,肯定就拒赔了。
那老张可就真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了。
所以说啊,在买保险的时候,诚实告知自己的健康状况,那就是给自己的未来买个放心。
案例二:不诚信的小李。
再来说说这个小李。
小李是个年轻人,他看到身边有人买了意外险,自己也想跟风买一份。
在填写投保单的时候,有个问题是问他的职业类型。
小李呢,其实是在一个建筑工地上做高空作业的工人,这可是个比较危险的职业。
但是小李想啊,要是写自己是高空作业工人,那保费肯定高不少呢。
于是他就耍了个小聪明,在职业那一栏写了个“办公室文员”。
他觉得自己这么年轻,身体又好,哪会那么容易出事啊。
结果呢,有一天在工地上干活的时候,小李不小心从高处摔了下来,受伤不轻。
他赶紧向保险公司报案,心想自己买了保险,这下医疗费用有着落了。
保险最大诚信原则案例(范本)
保险最大诚信原则案例保险最大诚信原则案例篇一:最大诚信原则案例案例:末完全履行告知义务拒赔案案情介绍 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末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
8月24日,龚某经吴某推荐,与其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身险,办妥有关手续。
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
199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
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的有关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息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
龚妻以丈夫不期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分析与结论对于此案的处理,保险公司内部形成了两种意见。
持第一种观点的人认为:被保险人投保时虽已实际患严重疾病,但本人并不知道,而且对一般投保人而言,是否身患癌症并不是自己尽了应有的谨慎即可了解的情况,尤其是癌症初期一些症状是普通人很难察觉的。
何况在法律上,违反告知义务的认定,须同时具备主客观要件。
客观要件是指投保人未将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
而主观要件是指义务人的不实说明或隐匿遗漏是出于故意或过失。
如果被保险人确实不知自己患有严重疾病而没有告知,则看不出他存在任何过错。
在这种情形下,除非保险人能举证对方的过错,否则既然合同已成立,保险人应根据条款承担责任。
另一种见解认为:本案被保险人投保之前患有严重疾病并接受过住院及手术治疗,但因家属和医师的善意隐瞒,被保险人并不清楚自己患有何种疾病,导致在投保时未予告知。
仔细推敲这保险案例评析与思考种特殊情况,保险人是有正当理由拒绝赔偿的。
因为根据保险法的一般理论,告知义务要求告知内容是对事实的陈述,而非准确地阐明观点。
最大诚信原则案例
• 1996年5月,王女士为其弟弟王显东在保险 1996年
公司投保了5万元人身保险,缴纳了3000多 公司投保了5万元人身保险,缴纳了3000多 元保险费,指定受益人为王女士。投保时 王女士在投保书中被保险人健康状况告知 栏中均填写“ 栏中均填写“无”。投保后,王女士每年 按时交纳保险费。1999年12月,王显东患 按时交纳保险费。1999年12月,王显东患 癌症身亡,王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 申请。保险公司调查发现在1995年12月, 申请。保险公司调查发现在12月, 王显东就被确诊为胃癌,后经手术治疗, 病情得到控制。因此,保险公司以投保人 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案例二:
• 1999年10月,李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 1999年10月,李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
李某投保重大疾病险。其中包括心肌梗塞。在该 疾病项下约定,必须同时具备3 疾病项下约定,必须同时具备3项医学指标。合同 签订后,李某依约交纳了保险费。2000年 签订后,李某依约交纳了保险费。2000年3月, 李某患病,经昭阳医院、阜外医院诊断为心肌梗 塞后,在阜外医院住院治疗,2000年9月出院。 塞后,在阜外医院住院治疗,2000年 在庭审中,保险公司提出李某所患疾病,不符合 合同约定的指标。因该指标为医学指标,故法院 委托高院法医鉴定中心对李某所患疾病是否符合3 委托高院法医鉴定中心对李某所患疾病是否符合3 项指标作出法医鉴定。李某在庭审中对鉴定结论 不持异议,但提出合同中所列指标,为常人所不 能知道的指标,应理解为被告的免责条款。该条 款在签订合同时,保险公司为对李某做出解释和 说明。以法律规定,该条款无效。保险公司不能 以此为由进行抗辩。
保险法基本原则典型案例
保险法基本原则典型案例保险法案例一、最大诚信原则案例1998年6月,保险公司业务员王某来到邻居徐二家推销保险,基于对保险公司和王的信赖,徐二欣然同意为目不识丁的母亲投保了两全保险。
徐母经体检合格后,投保人交纳了保险费8000元,保险公司出具了保险单,其后各期保险费投保人均按期交纳。
根据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死亡,保险公司应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30万。
2002年12月,被保险人因车祸死亡,当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对合同进行了挑剔般的审查后发现,被保险人签字一栏中的签名并非被保险人亲自所为,依《保险法》第56条第1款之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保险公司因此拒绝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受益人诉至法院,法院应如何处理?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原告败诉,再审法院改判。
此案的准确处理涉及到对法律条文如何理解的问题,《保险法》第56条的立法本意是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防止投保人或受益人为骗取保险金而加害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目不识丁,要求其必须书面同意是强其所难,体检本身就证明其同意参加保险。
一审、二审法院之所以判决投保人败诉,主要是法官望文生义地理解法律条文,未能领会立法意旨之所在。
二、近因原则案例例1英国曾经有一仓库因德国飞机的轰炸而起火受损,于是该仓库投保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人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造成该仓库起火的近因是战争行为,不属于一般的火灾保险范围,因此判决保险人不予承担责任。
例2上海一大楼起火,本身损失不大,但是由于火灾烧及电线造成短路,致使楼下机器停转,并引起一系列事故,最终使机器和大楼收到严重损失。
法院判决,顶楼失火是造成上述事故的近因,保险人应当在火灾保险单的范围内赔偿损失。
例3某船装载一批橘子,途中该船因碰撞而入港修理,所载运橘子卸船后又再装载上船。
达到目的地后,发现部分橘子压坏,部分橘子霉烂,损失严重。
法院判决此项损失的近因不是碰撞或任何海难,而是野蛮装卸和延迟到达所造成的损失,因此不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保险最大诚信原则案例
保险最大诚信原则案例保险最大诚信原则案例篇一:最大诚信原则案例案例:末完全履行告知义务拒赔案案情介绍 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 (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末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
8月24日,龚某经吴某推荐,与其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身险,办妥有关手续。
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
199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
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的有关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息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
龚妻以丈夫不期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分析与结论对于此案的处理,保险公司内部形成了两种意见。
持第一种观点的人认为:被保险人投保时虽已实际患严重疾病,但本人并不知道,而且对一般投保人而言,是否身患癌症并不是自己尽了应有的谨慎即可了解的情况,尤其是癌症初期一些症状是普通人很难察觉的。
何况在法律上,违反告知义务的认定,须同时具备主客观要件。
客观要件是指投保人未将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
而主观要件是指义务人的不实说明或隐匿遗漏是出于故意或过失。
如果被保险人确实不知自己患有严重疾病而没有告知,则看不出他存在任何过错。
在这种情形下,除非保险人能举证对方的过错,否则既然合同已成立,保险人应根据条款承担责任。
另一种见解认为:本案被保险人投保之前患有严重疾病并接受过住院及手术治疗,但因家属和医师的善意隐瞒,被保险人并不清楚自己患有何种疾病,导致在投保时未予告知。
仔细推敲这保险案例评析与思考种特殊情况,保险人是有正当理由拒绝赔偿的。
因为根据保险法的一般理论,告知义务要求告知内容是对事实的陈述,而非准确地阐明观点。
它并不苛刻地要求投保人的告知完全准确无误,只要在投保人认知范围内尽最大可能地履行了这项义务即可。
保险最大诚信原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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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提起诉讼。但农场不予理会。一个月 后,先后有2辆这种8吨卡车肇事,车辆 损失12万元。农场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 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经过调查认 为,肇事的2辆车均是保险公司曾书面建 议农场停产大修的车辆,农场不听建议 造成了保险事故的损失,保险方对此不 负赔偿责任。农场认为大修与否是农场 自己决定,保险公司不应干涉其经营自 主权。现在车辆全损,按照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应予赔付。 3 辰建科技
辰建科技 7
保险学案例
如何理解和适用保险合 同的最大诚信原则
辰建பைடு நூலகம்技 1
某农场与某保险公司签定了一份汽车保 险合同,期限为一年。农场共有60辆汽 车,一次投全保,保险费为92600元。 合同规定:保险方有权对农场的汽车进 行安全检查。并且规定了安全检查的时 间和程序。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公司 多次会同交通管理部门对农场的车辆进 行安全检查,农场拒绝检查。保险公司 仅从外观发现农场的车辆保养状况普遍 不好,不安全因素较多。就书面建议农 场对8辆超过大修期带病行驶的8吨卡车 辰建科技 进行停产大修,
各家看法
观点一: 观点一:
农场已经对车辆保险,车辆在保险 责任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该承 担赔偿责任。至于车辆是否进行大修是农 场自己的事情,保险公司不应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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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二: 观点二: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被保险人有维 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对于车辆来说, 应及时进行修理。农场不仅不让保险公司 进行检查,而且对保险公司的建议拒不接 纳,最终导致车辆损毁。这是一种严重违 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保险公司可以拒 赔。
辰建科技 5
分析研究
农场为做好对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 没能使其处于安全行驶技术状态,违背了 其保证义务。农场错误的以为只要车辆投 了全保就万事大吉,保险公司无权干涉其 对车辆的修理使用。它忽略了保险合同是 一种最大诚信合同,它不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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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一:
农场已经对车辆保险,车辆在保险 责任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该承 担赔偿责任。至于车辆是否进行大修是农 场自己的事情,保险公司不应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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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二: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被保险人有维 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对于车辆来说, 应及时进行修理。农场不仅不让保险公司 进行检查,而且对保险公司的建议拒不接 纳,最终导致车辆损毁。这是一种严重违 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保险公司可以拒 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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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研究
农场为做好对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 没能使其处于安全行驶技术状态,违背了 其保证义务。农场错误的以为只要车辆投 了全保就万事大吉,保险公司无权干涉其 对车辆的修理使用。它忽略了保险合同是 一种最大诚信合同,它不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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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准确的告知保险 标的的危险状况,而且要求被保险 在保险存续期间维护保险标的的安 全,以避免道德危险的发生。农场 的卡车已过了大修期却不进行修理, 而是继续使用,增大了发生危险的 可能,也加重了保险人的责任。着 是违背了诚信原则的行为,保险公 司可以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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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提起诉讼。但农场不予理会。一个月 后,先后有2辆这种8吨卡车肇事,车辆 损失12万元。农场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 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经过调查认 为,肇事的2辆车均是保险公司曾书面建 议农场停产大修的车辆,农场不听建议 造成了保险事故的损失,保险方对此不 负赔偿责任。农场认为大修与否是农场 自己决定,保险公司不应干涉其经营自 主权。现在车辆全损,按照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应予赔付。 3 辰建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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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农场与某保险公司签定了一份汽车保 险合同,期限为一年。农场共有60辆汽 车,一次投全保,保险费为92600元。 合同规定:保险方有权对农场的汽车进 行安全检查。并且规定了安全检查的时 间和程序。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公司 多次会同交通管理部门对农场的车辆进 行安全检查,农场拒绝检查。保险公司 仅从外观发现农场的车辆保养状况普遍 不好,不安全因素较多。就书面建议农 场对8辆超过大修期带病行驶的 8吨卡车 辰建科技 进行停产大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