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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解析法律与国情的目标要求及案例评析
唐再亮
第一部分:法律教育
一、开展法律教育的重要意义
1.加强对学生的公民教育,加强公民教育中的法制教育,是各国都关注的重要课题,各国共有的教育内容。
2.文明的社会秩序、良好的法律状况需要公正法律和有效的执法。对学生加强法制教育,是非常必要的。其一,这是贯彻党的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其二,这是帮助青少年逐步形成适应现代社会生活所必需的法律意识,能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生存与发展的需要。其三,这是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保护学生健康成长的需要。其四,这是提高学生整体素质、达成本课程教育目标的需要。
二、课程标准基本体系及其修改情况
(一)知识体系
1.在第一部分——认识自我中,安排了“(三)心中有法”的内容。这部分要求学生对法律有基本认识,包括了解法律规范的特征、法律规定的内容和作用以及法律与青少年的密切联系。
2.在第二部分——我与他人和集体中,安排了(三)权利与义务的内容。这部分主要讲宪法和法律对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些规定,教育学生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权利意识、责任意识、义务观念,是公民意识的重要内容,也是法治教育的重点内容。
3.在第三部分——我与国家和社会中,安排了(三)法律与秩序的内容。这部分主要是帮助学生认识法律对于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树立法制观念,进一步增强公民意识。
(二)学科体系
1.自我层面:在个人的成长、实现个体社会化过程中,逐步适应社会、不断加强品格修养,必然涉及遵守社会公共生活准则的问题;要遵守规则就要了解规则,特别是法律规范的特征和作用;再贴近学生生活(法律保护未成年人)让学生感到法律首先是为我们青少年的成长保驾护航的而不仅仅是惩戒,从而主动学会寻求法律援助(包括用法去帮助他人),用法;同时,为了学生的健康成长,就要避免违法犯罪,由此需要了解有关“违法与犯罪”的知识,认识到违法和犯罪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要增强自我防范意识,远离违法犯罪。
2.在自我与他人、集体层面:法律上自然要讲权利与义务。与人打交道,通常会涉及权利义务问题。在人的诸多权利中,首先是对一个人最重要、最基本的人身权利;在对他人的
义务中,首先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课程标准安排了这些内容。这部分内容还涉及与学生最直接的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涉及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公民在经济方面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包括财产和消费。通过这部分内容的学习,引导学生树立权利意识、义务意识,更好地与人交往。
3.在自我与社会层面:提升到认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引导学生树立法制观念,做依法管理社会的守法公民,增强公民意识。法律是强制力量,没有法律,国家的长治久安便没有保证,因此要讲依法治国的作用,讲国家和社会的依法治理。而一个社会能否真正实现依法治理,离不开每个公民的积极参与。因此要讲公民在国家治理中的权力和义务。
(三)逻辑结构
在自我成长层面、自我与他人和集体层面、自我与社会层面这三者中,都有各自的教育目标要求。
第一部分是基础,只有正确了解法律的含义和作用,特别是法律与青少年成长的密切关系,学生才能从内心真正地接受和认同法律,才会自觉地去遵守法律,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才会关心国家的法治建设,为依法治国做出自己的贡献。在第二部分通过学习与青少年密切相关的法定权利和义务,能进一步增强学生的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最后一部分通过对依法治国以及公民在其中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帮助学生进一步树立法制观念,成为适应法治社会需要的现代公民,因此这一部分也是最终的落脚点。
(四)修改情况
1.此次修订增加了两条内容标准:知道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增强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懂得维护国家统一,维护国家各民族的团结,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在“心中有法”的活动建议部分也提到要让学生搜集身边的案例,讨论并说明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2.在“心中有法”的活动建议部分特别提到有关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内容,体现了贴近学生。我们的学生大多是守法的,违法行为在学生中的主要表现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让学生知道法律对这些行为的界定、对这些行为的具体处罚,能给学生敲起警钟,防止误入违法的泥淖。
3.环境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法律的教育涉及思维方式问题,道德问题,权利义务问题,平等公正等问题。增加这部分内容,有助于学生增强规则意识,与他人平等相处、与后代人平等相待,领会享受权利就要履行义务的道理。
4.法律的敬畏,是法律意识的重要内容。对法律要有所敬畏,否则会因为无知而无畏,因为无耻而无畏,导致恶行,害人害己。刑法是与犯罪作斗争,专门规定什么是犯罪、犯罪应受什么处罚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是最严厉的部门法。讲刑法的内容,有助于培养学生敬畏法律的意识。
三、教学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
问题一:在依法治国不断推进、法制观念日益深入人心的今天,权大于法,以权代法,情大于法,以情代法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当法与权、法与情发生冲突时,到底是谁大,我们应该怎么办?
对策:1.法理和情理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情理是大众的普遍感情,法理是法学家理性思考的结晶。情理是人们论事论理、论是论非的标准,法理是创造法律规则的逻辑基础。情理是法理的基础,法理是情理的升华。说到底,法理是基于情理,情理通过法理而升华。任何法律的制定和出台,背后都有情理的支撑。既合情理又合法理的事,在我们的生活中占了绝大部分。但是,并非所有的法理都与个人的情理有着一致性。法律保护的是大多数人的权利和利益,是理性的,而情理是感性的,每个人都可以按照自己对事物的理解和自己的评价标准来对涉及法律的事情作出是非和合理性的判断。
2.中国长期的历史文化传统其实更多地强调“情理”,法律制度虽然早就存在,但地位显然次要得多。在一个注重情理的社会中,人在无意有意之间,常常会按照情理的评价标准来对照自己和他人的行为。当情理和法理所判是非不一致时,人难免会恍惚起来,不知按哪个“理”来解释行为。当法理和情理发生冲突时,我们应该要做到:懂情理、明事理、讲法理。
3.在法治社会,强化法治观念,就要以法——理——情的次序来思考和作出行为选择,这是社会进步的需要,是合乎理性的。
4.在理论与现实脱节的问题上,第一,要有实事求是的态度,直接面对,承认有不完善的地方。第二,强调正面教育,大多数人还是守法的,引导学生用发展的观点看问题。违法犯罪短期可能逃脱制裁,但长期终会受制裁,还有良心的谴责。(与道德相结合)第三,可以引导学生去关注,去提建议。要告诉学生法律的前瞻性不够,往往具有滞后性。如网络犯罪尚没有相应的专门法律,民法内容也不完备。
问题二:我们在教学中,讲交往部分,提倡学会主动与他人交往,人与人之间要相互关爱、信任,可是在讲自我保护时,我们老师和家长又教育孩子出门不与陌生人说话、不喝别人的东西等(戒备心态)。这些问题怎么看?
对策:1.对不同的问题,采用不同的方法。老师这样讲都是对的。看似矛盾的东西,统一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生活中我们要交往,那就要敞开心扉,信任他人,关爱他人;生活中又要保护自己,遇到陌生人要防范,对生人的举动(如生人给饮料)要警惕。生活是复杂的,交往中也要保护自己,自护中也要与人交往。当我们的学生对人对事的判断准确了,应对自如了,他们也就成熟了。
2.要教育学生发扬见义勇为、扶危济困的精神。理由是:遭到诬告栽赃的,毕竟是极少数,不能因此而放弃道德追求;人为善,内心满足,他人褒奖,是高尚的,我们应该做高尚的人。万一遇到诬告栽赃,要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当然,对于学生来说,见义勇为